賣桔者言 三、產權與交易費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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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產權與交易費用(7篇)



  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

  在任何經濟制度下,決定一個人生活的境況,富貴貧賤的因素,始終脫離不了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的原則。無論在甚么主義下——不論是社會主義、共產主義、資本主義甚至是無政府主義,這原則是不變的。
  在未開化、弱肉強食、人吃人的地方,這原則固然適用,在以盈利高低論英雄的資本主義下,這原則依然適用。但重要的是在不同的經濟制度下,衡量“適”與“不適”的準則,卻有所不同。詳細一點來說,在任何的一個社會里,人與人之間必定會為生存而競爭。以競爭定成敗、分貴富,必定有一個或多個衡量的準則或規格來決定勝負,或分別出“適者”與“不適者”。在不同的經濟制度下,便會有不同的衡量規格。進而言之,產權制度是衡量勝負、貧富準則的決定因素,衡量的準則是隨著產權制度而改變,在不同的產權制度下便產生不同的衡量準則。
  每個人的天賦條件、后天本領,甚至運程都各有不同。亦因為這個原因,隨著每個人條件的不同,他們便喜歡以不同的準則來衡量成敗、貧富。身體健碩的人,可能喜歡以暴力為準則;年老的人,則喜歡以年歲為準則;更有些人則喜歡以容貌、圓滑的交際手腕,或金錢為準則。
  甚么是好的準則?甚么是壞的準則?這是個主觀、倫理的問題。具有聰明才智的人,可能以為應該以智力商數的高低作為分配資源的準則。同樣,有些人可能認為政治、交際手腕,或甚至是武力,都是理想的準則。這個倫理上的好、壞問題,辯論了一萬年亦不會達一致同意的結論。但經濟學分析卻可以斷言,在千百萬種的準則、規格中,只有一種是有益于社會,能夠最有效地引致經濟繁榮。其原因是因為只有一個準則是沒有經濟浪費的。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美國的石油價格是受到政府管制,要買汽油便得要在街上輪候,時間是得油的準則。有多余時間的人,便成為“適者”。政府若不準以錢雇人代輪,沒有時間輪候的人便會被淘汰出來。以輪候準則來定勝負,不是資本主義,亦不可以說是共產主義,雖然在共產或社會主義下,這種情形極為普遍。重要的問題是,花了一個小時去輪購汽油,除了輪購者本人之外,便沒有其他人得到好處。倘若這個人可以利用花在排隊上的一小時去工作,賺取三元的工資,那么他這一小時對社會的貢獻,起碼是值得三元。但花了一小時的代價去輪購汽油,這一小時便在排隊中荒廢掉,社會沒有人因此得益。
  再舉另一個例子。香港的廉租屋只是符合了某些資格的人才可以獲得,這些資格便是贏得廉租屋的準則。許多人會想盡千方百計以求符合這些資格——化時間勞力填表格、弄證明書、假做文件甚至搞人事關系和跑后門等。倘若符合資格是包括了收入少或其他類似的準則,有些人便可能會因而放棄一份較高薪的工作,或工作較少時間,以期獲得一層廉租屋宇。以整個社會而言,辦文件、跑關系的勞力是浪費,放棄較高薪金的工作或怠工也是浪費。
  每個人為了適者生存的緣故,都會設法適應生存的衡量準則。倘若經濟制度改變了,斷定適者生存的準則亦會改變,每個人的行為亦會隨之而改變。那一類人更能適應新的準則,其經濟效果亦會跟著改變,這是千古不易之理。
  在倫理,或一般人的道德觀念上,可能以為某些準則或規律并不合理。弱肉強食——如越南、柬埔寨及阿敏時代的烏干達,很多人以為在倫理上說不通,而在經濟上亦是浪費的行為。但有些在表面上看來是非常理想和合理的衡量準則,其實卻是非常浪費的。譬如,我們可能以為“先到先得”是很合理,但如上文指出,排隊和爭先恐后是一回浪費的事。有些人認為應該敬老;但若以年歲論成敗,許多年青人便不會發展所長,只是不耐煩地等待年老,或浪費資源去扮老,虛報年歲。
  “千規律、萬規律”這句話是容易置信的,單就我們確知文革時期的一條規律——以所謂“正確”的政治思想為衡量準則,其浪費程度,可謂史無前例。全國天天搞政治、讀紅皮書、知識分子上山下鄉,十年不斷。這些勞力資源,可以興建數以萬計的工廠和房屋。此中一失一得的原因,就是基于衡量勝負的準則不同,競爭生活的人都為了按著適者生存的原則辦事。
  我們不要以為在某些理想的經濟制度下,便人人平等,人人都可以生存。事實上仍然是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以文革為例,會搞政治手腕、會跑后門的人便是“適者”,善于生產的人,多遭淘汰。換了任何一個制度,“適者”與“不適者”仍然是會有所區別。因為人的條件各有不同,在同樣的衡量準則下便必定有勝負之分。
  中國現代化的發展情況現在我們無從臆測。但可以斷言,一日不實行私有產權制度,就沒有可能用市場價值作為衡量準則。
  有一個斷定適者生存的準則,許多人都以為是不合理,但這準則所造成的浪費是最少——這便是以市場價值作為衡量的準則。假如某甲生產某種式樣的服裝,暢銷而致富,致富的原因是因為社會認為他的產品是有價值。這價值是由消費者所決定;甲便是適于生存的人。倘若有某乙,生產另一服裝,雖然他自己以為這服裝對社會的貢獻很大,但消費者卻以為他的貢獻不夠,他的服裝因而滯銷,最后虧本,公司倒閉;乙就是被淘汰的人。
  假若用市場價格為準則,設想某人要得到一個手表,他沒有動用暴力的余地及需要,亦不能夠透過先到先得,或靠較高的身材、較大的年歲、臉孔的漂亮,或搞政治思想或交際手腕等辦法;他要得到手表的唯一辦法是出錢;價高者得。以錢來選擇適者,表面上似乎不合理、銅臭味太重。但贏得手表的人,他的錢又是從那里來的呢,錢一定要賺回來的,要賺錢他便必定要對社會有貢獻,而他的貢獻起碼要相當于手表的價值。故此以市價作衡量成敗、支配資源的準則,是沒有浪費的。
  用任何其他準則來斷定得手表的勝利者,必有浪費。在成千上萬的衡量準則中,只有以市場價值定勝負沒有浪費。
  我們不要以為在資本主義社會里,以金錢市場價格作為準則太市儈太庸俗,因噎廢食,而忽略其用處。我們不要因為在某些所謂資本主義社會里,某些人濫用錢的權力,便以為錢是要不得的準則。在這些社會里,有些有錢人權力過大,倚錢勢凌人;也有些人以名譽高而橫行無忌。這些現象,在有些自以為是資本主義的社會里是常有的。但這種現象的發生是基于不健全的私有產權制度,不是資本主義應有的本質,這不是以市場價值作為競爭衡量準則的。
  讓我再說一次,唯一沒有經濟浪費的競爭準則是市場價值。這種準則只有在私有產權下才可以有效運用。私有產權制度就是資本主義的骨干。假若取消私有產權,或在私產界定不健全的情形下,其他種種形式的競爭衡量準則會紛紛出現。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的原則是沒有改變,但換了衡量的準則,便會引起各種浪費現象。
  中國經濟學者孫冶方先生,在文革時因為說過“千規律,萬規律,價值規律第一條”這一句話,被禁監坐牢七年。平反后于1978年10月間在《光明日報》用這句話為題目,為文分析價值的重要性。但孫先生對價值的概念與近代經濟學出入頗大。倘若孫先生能清楚明白市場價值只能在私有產權下產生,而現代經濟學對其他價值的種種問題的分析早已遠超馬克思的時代,他的論調當有不同。
  在國外從事各種研究的中國人,和一般華僑一樣,熱愛祖國。信報的主辦人要我用中文寫一篇文章,我就藉這個機會向中國經濟學者交換知識,更希望能夠引起有建設性的辯論,故此大膽地借用孫冶方先生的好題目,只改了三個字——“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

                  1983年12月20日

  民主與市場

  在97問題的喧鬧聲中,香港人提倡民主的聲調漸趨明顯。這個現象是不難了解的。有些人一向認為香港政府不夠民主,現在可以借題發揮;另一方面,亦有人認為著中國于1997年后收回主權及治權,及早推行民主政制,會為自由增加一點保障。我希望能以近代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民主問題。這個須寫數十萬言的題目,只用數千字來代替,簡陋是在所不免的。
  在一般人心目中,“民主”一詞實在太神圣了——幾乎不可侵犯。但近代深入研究這個問題的學者,均認為“民主”難有明確定義。可能就是因為定義模糊不清,執政者可輕易地以“民主”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
  普遍為人接受的民主定義,就是政策或行為決定——不單是政府的行為——是基于投票方式。一般學者都同意這方式并不一定帶來自由或較理想的社會。但投票有兩個功能。①在某些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可避免以武力解決問題的損失;②投票是反映民意的一種方法。但投票的政制出現了三種問題——一、決定誰有投票權;二、甚么行為或政策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三、投票是否能正確地表達民意。
  決定誰應有投票權往往可用情理的辦法,例如小孩或某種罪犯不應有權投票。但在很多情況下,一個壓力團體可以以票數多而否決小部分人的利益,而這小部分人的損失可能比該團體所得的好處大。另一方面,為利益計,大團體可以以投票的方式令小部分不能分享利益的人支付費用。例如香港要加重租務管制法例,應否全民投票并不是一件容易決定的事:雖然以外國的經驗而言,租管多是由全民投票來決定的。
  決定投票權的基本困難是很明顯的。從來沒有一種政策能使每個市民所得的利害均等。多數人所得的利益,并不一定能抵消少數人所蒙受的損失。而受益或受害較大的團體,可以用廣告或其他方法來影響民意。濫造資料或欺騙的行為是屢見不鮮的。
  撇開壓力團體的各種手段不談,一個可以肯定的結論是,任何投票都會導致市民財富的分配有所轉變。這轉變并不一定帶來較平均或較理想的分配效果。財富分配是主觀的事,見仁見智,好壞不能以理論分析。主要的問題是,假若財富分配常受投票影響,經濟發展就會有一定的不良效果,這是因為市民可以期待的收入少了保障,對前景信心減少。換言之,投票采用越多,民權的保障可能就越少,這與以“民主”作為保障民權的概念是有矛盾的。
  第二個問題——甚么政策或行為應以多數取決——更重要。最顯明的例子,是市場的決定往往跟所謂民主投票背道而馳,而市場對社會民生的貢獻是無可置疑的。
  假如某人到市場去買手表,他選好了,議了價,付錢結賬。他是以鈔票投票取勝——雖然這并不是一人一票的“民主”方式。他的口味可能與多數人不同,但制造手表者為了要賺他的錢,他的怪口味也能得到滿足。若手表的品質及款式是由一人一票的投票取舍,他的口味會被忽略,而手表的生產者亦漸須靠政府津貼,在生產過程上會有多種浪費。
  在社會里,每一個人都有很多喜好屬于“少數派”的。若每樣行為、政策或生產都要以多數取決,那么產品種類必然是少之又少。這是以投票定民主最壞的可能。
  不要以為我是反對民主,或是否定投票的一切功能。事實上,很多政策的取舍,有不少人認為是應以民主投票方式作決定的,跟手表的例子在概念上是沒有分別的。香港計程車的多少,收費的高低,設備的全缺,應否以投票方式決定?香港教育費用由誰負担,學校考試方式甚至學生可否不學英語,是否應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決定?或以學生家長肯出鈔票多少作決定呢?當然,有不少人以為教育跟手表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不同在那里呢?而手表跟房子在概念上又有甚么不同?為甚么房子的租值會有很多人贊成應由民主投票決定?是推行民主,保障民權?抑或是自私自利,希望能從投票的結果中自己得益?
  中國堅持他們的體制是民主;是不無道理的。幾年前中國入口管制有一規定,凡是大多數中國人沒有機會得到的物品,不能進口。這是以多數取決的決定。免卻投票的手續往往是無可厚非。很明顯,有不少貨品大多數中國人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中是無法獲得的。只要投票的問題設計得恰當,實行投票會得到同樣的入口管制結果。
  若民主對社會一定是要有貢獻的話,那么基于投票的定義就不適當。這是一個可以肯定的結論。但若不基于投票,則其他現有的民主定義多是空泛之詞。
  就是我們能滿意地解決了誰人有權投票及甚么行為應以投票取舍的問題,投票本身能否正確地表達民意,也是一個有趣的疑問。在這后者的問題上,阿羅(K.Arrow)的“難能定律”(Impossibility Theorem)所演變出來的各種含義,至今仍有紛爭。這個有名的“難能定律”通常要用公式解釋,但用簡化的解說,一般讀者是應能知其大意的。
  假若社會有甲、乙二人,每人都能以優劣排列A、B、C三個選擇。甲的選擇排列是A、B、C;乙的排列是B、C、A。推論如下——
  一、甲以為A勝B,而乙卻以為B勝A,那么社會應是難分A與B的優劣。
  二、甲以為B勝C,而乙亦以為B勝C,社會應以B比C為優。
  三、社會既以B勝C,而在第一點內社會難分A與B之優劣,那么社會應以A比C為優。
  四、但甲以為A勝C,而乙卻以為C勝A;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應難分A與C之優劣。
  以上三與四的結果顯然有矛盾。前者社會以A勝C;后者社會卻認為A與C優劣難分。“難能定律”的主要結論,就是社會是未必一定能夠將市民的意向以優劣排列出來!
  這個定律演變繁復,市民及政策選擇的數字有所改變,其“難能”性亦有所改變。其中有關民主投票較重要的一個結論,是布拉克(D.Black)所演變出來的——多數取決并不一定能正確地反映民意。當然,投票人數越多,勝方比例越大,以投票取民意越可靠。
  有關本文的要點,就是我們可以從“難能定律”的各種演變中,更深入地欣賞或明白市場的功能。假若投票權能在自由市場公開買賣,那么只要交易費用不過高,投票必能正確地反映民意。這個聽來是有違道德的建議,其實就是市場的本質。我們不妨回顧上文提出的甲、乙二人的例子。假若在A、B、C的三個選擇上,每人不單排列優劣,并且在每個選擇上加上個人愿意付出的代價,那么社會排列優劣的“難能”問題就可迎刃而解。換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也可以。每個社會決定,市民所受的利害不同,而以投票方式,多數取決,受益者的總利可能遠較受害者的總負值為低。若后者可以補償前者的話,害大于利的決策就不會實行,大家都可得益。
  市場是以鈔票投票(市價)定勝負。人數多少并沒有一定的決定性,而獲勝者也并不一定是富有的人。價高者得是可以決定社會對資源運用的優先次序;以上提及的補償可以免除,“難能”問題亦不會產生。至于在某些情況下以市值排列可能導致浪費是經濟學上的一個熱門題目,我希望將來能有機會向讀者解釋。
  若民主的定義是以人民的喜好意向為主,是要保障民權,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那么以市價作勝負衡量是比任何其他投票方式可靠很多。我們也可因而以市場為最民主的地方。但以鈔票(市價)定勝負,與以人數多少而取舍的民主定義出入頗大。民主投票的最大缺點就是票數既不能反映代價,亦不能刺激生產。投票可以導致財富分配有所轉變;但要改變分配,投票方式是下策。無論用甚么方法,改變財富分配與保障民權是有沖突的。
  在這篇文章里,我分析了幾個民主投票的重大困難,而又指出了市場投鈔票的民主效能。但我并沒有反對在某些情況下,一般人所知的民主投票是有其功用的。這問題很復雜,在下面的兩篇有關民主的文章里我將會試作分析。

                  1983年12月9日

  民主與交易費用

  不少經濟學者曾經在民主及投票的問題上下過功夫。顯明的例子有熊彼德(J.Schumpeter)、奈特(F.H.Knighi )、海耶克(F.Hayek)、阿羅(K.Arrow)、道斯(A.Downs)及布格南(J.Buchanan)等人,堪稱高手如云,陣容鼎盛。但可惜在這些天才的盛年,產權及交易費用的理論遠不及今日的成就。所以雖然產權及交易費用的理論與民主問題不可分離,但能將這幾門學問合并研究的文章,佼佼者至今仍是絕無僅有。
  且讓我從近十多年來興起的政府經濟學說起。這門新學問的主要研究是關于政府法例的形成,跟一向只限于分析法例對經濟影響的研究相去甚遠。雄心是前者大,但成就至今只能見于后者。政府是什么或什么活動政府可以比市場辦事較有效率,經濟學仍未有肯定的答案。
  我個人所偏愛的政府理論,是從高斯(R.H.Coase)于1937年所發表的公司原理所推演出來的。這原理要到發表40年后才被學術界重視,可見高斯是確有超時代之能。跟其他妙用無窮的理論一樣,高斯的公司原理說淺甚淺,說難極難。在這里我只能以最簡化的解釋作民主及獨裁的經濟推論。
  高斯認為在市場交易往往有頗高昂的費用,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市價是難以決定的。因為這個緣故,就算是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資源的運用往往是不能靠市價的指引。定價的費用是交易費用中的一大項,包括了量度費用、訊息費用、討價還價及保障承諾的各種費用。因為交易費用大而難定市價,公司便會代替市場。在公司機構里,經理或監督者指導資源的運用,免卻了很多種市價的決定。公司的形成就是因為要節省交易費用的緣故。
  我們不妨在這見解下推論民主。沒有市價指引而轉靠監督者作決策,民主問題必定較為容易產生,這是因為監督者可能獨裁和濫用權力。市場永遠都不會濫用權力,因此從來都沒有人在市場上提出民主的問題。換言之,市場永遠都是以民意為主的。
  在高斯理論的范圍內,公司與政府顯然是大同小異,而有些公司的結構也往往與政府的結構相同。在這一點上,列寧與高斯的見解如出一轍——政府其實就是一間大公司。我們不妨舉一個大家熟悉的私人機構為例,以其結構與政府難分,來推論因交易費用而產生的民主及獨裁政制。
  在香港,很多大廈在分層出售后,都有一個業主及租客共同組成的聯會。這聯會有法例,有被公選出來的委員及會長,跟政府一樣。大廈聯會的任務,就是要在清潔、保安及某些有關公眾利益的活動上作決策。我所指的公眾活動,就是那些難將各會員所受的影響分開而量度的活動。例如大廈的外墻掃灰水,是很難任由住戶各自處理的。有的住戶要掃,有的要不掃;而顏色的選擇亦各有不同。若各自為之,大廈將會變成怪物,大家受害。
  事實上各住戶的喜好不同。若交易費用是不存在的話,大家可以以鈔票投票的方法,決定應否掃灰水及用那種顏色。時間的先后,住戶單位方向的重要性,各人顏色的不同喜好,都可以定價,不滿者大可將他應有的否定權出售。但很明顯地,不僅是要在很多瑣碎的事上討價還價,費用不小,更重要的,就是在有連貫性的活動上的議價,很多人會希望能得到“免費午餐”而不肯真實透露自己所愿出的代價。因為議價的交易費用大,所以保養外墻的事便須使用民主投票的方式。這方式并不一定能帶來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導致掃灰水的費用高于大廈的增值。但既然議價的交易費用大,由投票而引起的浪費就不算是浪費了。
  民主投票也有其交易費用的。聯會的組成、訊息的傳達、票式的設計、印刷及某些會員對灰水的知識稍作研究,都有不可忽略的費用。我們不妨用需求定律再推出含義。假若以大廈所有的住戶會員投票的交易費用,比起掃灰水這種較昂貴的“公眾”活動是有較低的比率,那么“全民”(所有住戶)有權投票的方式便會被采用。但價值比較低的決策,如電梯的保養次數,就往往授權給委員作決定。委員投票要比所有住戶投票的交易費用為低,但也比較獨裁;更瑣碎的事,就不妨授權會長作獨裁決策。
  從以上的推論中,我們得到如下的結論。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市場、民主投票及獨裁決策,都可以因市民的自由選擇而共存。民主投票是因交易費用而起,而獨裁也是因交易費用而起的。單在作決策的問題上,因為市場要先定市價,所以它的交易費用是最高的。獨裁作決策的交易費用最低,但獨裁者可以濫用權力。市場不只是永遠不會濫用權力,其反映民意的準確性,因為是基于市價的指引,是遠較民主投票或獨裁為高的。
  當然,在大廈聯會的例子里,會長的職位是由公選而來,若濫用權力,也可以被會員投票罷免。多數取決并不一定能在侯選人中揀出最佳人選,而有才干的人下一定參加競選。去理想甚遠的結果在所皆是。但因為要市場作引導的交易費用高,不大理想的民主政制就有其功能。“理想”與“絕望”相同;以不夠理想為由來反對政府或反對市場的論調都是淺見。
  在很多私營公司里,民主投票及獨裁取舍都是并存的。這些公司或以上提及的大廈聯會,跟一般人所知的政府的主要分別,就是在私營的機構中,股東或職員可以用賣盤或辭職的方法來表示不滿。換言之,轉讓或辭職權是約束濫用權力最有效的保障。退股愈易,獨裁愈不可怕。反對獨裁的行為多是從難以脫身的情況下發生的。
  在大廈聯會的例子中,我采用了一些有公眾連系性的活動來表達市場交易費用的高昂;但這并不表示只限于同類的活動,“公司”或“民主”才能有較高的經濟效能。另一方面,有些“公眾”性的活動,市場顯然比“公司”有效率。交易費用是一個因素,決策準確性的利益大小也是一個因素。二者是要衡量的。歷來經濟學者都希望找出一個規律,來斷定那一種經濟活動、政府辦理會比市場有較高的效率。雖然這規律我們目前仍未知道,但交易費用理論的發展已能令我們對這問題有了較深入的了解。我們不妨從另一個有關的角度——產權——再來分析民主問題。

                  1983年12月13日

  產權與民主

  在此前兩篇有關民主的文章里,大致上有五個結論——
  ①投票取舍的主要缺點,是票數既不能反映代價,亦不能刺激生產;因此投票不是表達民意的可靠方法。
  ②投票會引起財富分配的轉變,故投票可成為減少民權保障的工具;要改變財富的分配,可用較直接及有固定性的辦法。
  ③壓力團體可從投票得益。以推行民主為由的自利行為是很普遍的。
  ④以市價定勝負是一種投票——投鈔票。若民主的定義是以人民的喜好為主,則市場是最民主的地方。市場永遠都不會濫用權力,所以民主的問題從來是沒有針對市場而發的。
  ⑤民主投票最大的經濟收益,是在決策上能節省定價的交易費用;但投票作決策的準確性不及市場。獨裁決策的費用比投票還要低,但獨裁者可能濫用權力。
  以上第四個結論,是基于私有產權的存在。沒有私產就沒有自由市場,也沒有真正的市價。第五個結論也是基于私產制度,但加上了決定市價的交易費用。第二和第三點跟私產是有沖突的。產權缺乏了清楚的界定及保障,混水摸魚的“民主”政制就可大行其道。
  從以上的結論中,我們可以更廣泛地推論產權與民主的關系。政府可以界定及保障私產;亦可以以武力或其他辦法削弱或廢除私產。民主投票或獨裁決策的產生,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的出發點是在乎節省交易費用,是私產擁有者所選擇的結果。第二類的出發點是在乎改變財富分配,與私產制度是有沖突的。讓我先談第一類。
  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決定市價的費用可能引起非市場的決策,這是我在前文分析過的。但交易費用不單限于定價的困難,界定及保障產權的費用也是交易費用的一種。若因這些費用無可避免而使產權難以界定,非市場的決策也會因節省費用而起。因為費用大而產生的私產界定及保障問題,跟以武力或壓力削弱或廢除私產的性質不同。我可以用兩個相連的例子來解釋第一類因交易費用高而引起的非市場政制。
  在美國,很多市鎮是用公司合并(Incorporate)的方法組成的。跟我們在前文提及的大廈業主聯會一樣,這些市政府有法例、委員及市長,而其行政方式亦跟大廈聯會相同——民主與獨裁決策并存。因為不滿意省或縣政府的服務,合并后的市政府就會執行雇用警察、設立消防局,維修街道等任務。雖然市鎮的財資多是私產,但因為在這些事務上定市價的交易費用過高,市政府的形成就是要節省費用。換言之,在私產制度下,政府機構的形成與私人公司的形成是可能基于同樣的因素。
  水晶湖鎮是以市中心的湖(Crystal Lake)定名的。這個湖的產權是屬于湖邊住戶所有,湖邊以外的住戶無權過問。但因為要界定各湖邊住戶在湖上的使用權,費用甚高,所以這些住戶就另組聯會,立法例、選用委員及會長,來管理湖的清潔,決定魚種的投資、釣魚的季節及約束其他不合法例的行為。公司代替了市場;民主投票或獨裁決策代替了以收費(市價)的方法來決定湖的使用。因為要量度各戶用湖時間長短及釣魚多少的費用過高,私產的資源便轉為公用,而聯會的非市場決策亦為節省這些費用而起。
  在我們引用過的私營公司、大廈聯會、市政府及水晶湖管理聯會的各例子,都是基于私產制度。“政府”的形成是因為要節省定市價或界定產權的交易費用。投票或獨裁決策雖會導致某程度上的財富分配的轉變,但因為這種決策不是以改變分配而起,分配的轉變不會大,而這些無可避免的轉變跟私產的定義是沒有沖突的。
  事實上,私有產權的界定及保障愈清楚,非市場的決策就愈難引起重大的分配轉變。就算決策者是一個未經選舉的獨裁、無知無能、驅之不去的人,也難造成對社會有大損害。在私產的保障下,獨裁者很難從損人利己的行為得益,所以他的權力就無足輕重。充其量,私產的擁有者可采用其他交易費用較高的方法,完全不理會獨裁者。
  第二類以非市場政制作決策的成因,是基于改變財富的分配,雖然這意圖可能是為社會福利而起,但無論意圖的好壞,基于改變分配的民主投票或獨裁決策必和私產有沖突,而產權界定不清楚或不存在亦會增長損人利己的行為。
  壓力團體贊成以投票方式決定租管或其他價格管制,或增加勞工利益,其目的是要改變財富的分配,不是要節省交易費用。這些改變分配的行為違反了私產的原則,因為私產的保障一定要包括產權收入的保障。另一方面,政府也可利用權力或武力將私產改為公產,或將私營企業收歸國有。與上文提及將私有的湖改為公用的例子不同,這些削弱或廢除私產的原因并不是由于要節省費用。
  在削弱或廢除私產的情況下,以非市場作決策的需要必然增加。缺乏清楚的產權界定亦會引起混水摸魚的行為。獨裁者的濫用權力,也會因為有利可圖而得到鼓勵。就是民主投票也會成為權力運用的工具。
  若自由市場不能發展,少了市價的指引,以投票作決策實在是投不勝投。干部作決策的費用要比投票少得多。另一方面,缺乏產權的界定鼓勵了走后門的行為。等級分明的政制,是約束濫用權力的效果。
  在私產制度下,民主投票是無須以改革方式來推行的。市場的交易費用大,私產的擁有者會自己選擇投票或獨裁決策來解決社會上某些公眾問題。所以在國有制或私產的兩個極端,鼓吹或反對民主投票都是白費心機。前者因為非市場的決策太多,投票是投不勝投:后者市民自動選擇投票,要反對也反對不了。
  基于以上三篇文章的分析,我認為在97前提下,以保持香港繁榮而提倡民主政制的言論是無濟于事的。香港人要爭取的是私產的界定與保障——不只是不動產或動產,勞力及知識資產也極重要。不成文法律(Common Law)有其重要功能,但這并不是界定產權制度的主要因素。從美國的經驗中,我們知道以憲法界定私產是一門根深的學問,而法律的設立與施行又是另一回事。

                  1983年12月16日

  從高斯定律說起

  30多年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很多國家都發著經濟發展的美夢。自50年代初期起,經濟發展學“百花齊放”,怪論層出不窮;于今回顧,這些理論的無稽令某些經濟學者無地自容。但時代畢竟是改變了,以實證支持理論代替了以模型支持美夢。這一個重大的轉變,使我們用一個新的角度去看世界,很多我們從前不明白的事,現在已有了基本的解釋。
  經驗的回顧也應該令人們深思。在當時,蘇聯有她的五年計劃;中國有她的五年計劃:印度、柬埔寨等國家,都各有各的計劃。有些地方,像日本和香港,就沒有甚么龐然大計。30多年過去了,結果是有目共睹的。到如今,經濟增長上的分別,已不需要再辯論。僅管有些理論家仍是在做夢,但在實證上,制度對經濟進展的決定性,已再無可置疑。
  但究竟私產制度為什么跟計劃經濟會有天淵之別?這問題并不如一般人所想像的那么簡單。當然,自由市場所能帶來的種種利益,二百多年來經濟學者都有很詳盡的分析。但一般經濟學者——連我自己在內——都不否認在很多情況下,自由市場是有局限性的。另一方面,有些很有分析能力的學者,也都曾用多種理論去支持共產或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幾十年來,有關經濟制度比較(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 )的課本,都認為資本主義、共產主義及社會主義,是各有所長,亦各有所短。就是到現在,不少課本仍然是這么說。但事實的證據實在是太明顯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句話是對的。但真理究竟是甚么呢?歷久以來,經濟學者絞盡腦汁,也只是一知半解。這一個理論上的困難,要到1960年,高斯(R.H.Coase )發表了他的“社會耗費問題”之后,才露出一線有極大啟發力的曙光。
  1960年以后,高斯定律不脛而走。到如今,高斯的原文是歷來被學者引用次數最多的經典之作。那是一篇博大湛深的文章。20多年來,從高斯的啟示而埋頭苦鉆的人屈指難數;理論也就因此由深變淺。在這方面較有深入研究的人都說:“原來如此而已,為甚么我們從來都想不到?”這一個理論上的突破,給予經濟運作一個基本而完整的解釋。這個解釋邏輯井然,令人嘆服。
  假如有兩塊相連的地,一塊畜牧者用以養牛,另一塊耕耘者用以種麥。但畜牧者所養的牛群,常越界到麥地去吃個飽。牛吃了麥會使牛肉價值增加,但種麥者卻受了損失。畜牧者見自己的牛群得益,當然是希望能對麥地的損害置之不理。但若牛群可在麥地亂吃一通,那么在邊際上(牛吃麥最后的份量),麥地所損失的價值一定會大過牛的增值。在邊際上,畜牧對社會的損耗就會因而大過牛群增值對社會的貢獻。這兩塊地的生產總凈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問題是,要增加生產的總凈值,畜牧者應否補償種麥者的損失?政府應否用抽稅的方式去減少牛群的數量,或甚至禁止畜牧者在該地養牛?
  我們也可以問,政府應否將這兩塊地收歸國有,然后雇請最優秀的專家,去決定放牧地區及麥地的大小,用欄桿將牛群隔開,將總收入以最合理的方法分給養牛及種麥的人,變成一個最恰當的國家計劃經濟?要在經濟立場上支持共產,我認為這一條問題問得最有意義。
  高斯所問的是,究竟畜牧者有沒有權利讓牛群到麥地上去吃麥?他在這問題的答案上用了兩個相反的假設,但竟然只能得到一個相同的經濟效果——這就成了舉世知名的高斯定律。
  高斯第一個假設,是一般人都認為很自然的——畜牧者并沒有權利讓牛群吃麥。換言之,種麥的收成是耕耘者的私有產權。在這個情形下,牛群吃麥是可以的,但耕耘者卻有權收取費用。若畜牧者認為所要付出的費用(價錢)是有所不值,他就會約束牛群的行為,例如用欄桿將牛群隔開。但欄桿應筑在那里呢?答案是,并不一定在兩塊地的交界。
  假若牛群吃麥所得的增值,在邊際上,是大過麥的損失,那么只要是市場的交易費用不太高,畜牧者與耕耘者就可互定會約,吃麥多少以市價而定。耕耘者得到市價的補償,就樂意接受麥的損失。但若牛群吃麥的增值,在邊際上是少過麥的損失,那么畜牧者就不愿意付出牛群增加吃麥的市價。欄桿的位置(或約束牛群的程度),是以吃麥的市價而定。那就是說,在互定會約的情況下,欄桿的位置是會筑在多吃一點麥對牛群的增值,跟麥的邊際損害市值相等。邊際上的利益等于邊際上的損害,兩塊地的生產總凈值就會是最高的。
  高斯跟著作一個相反的假設,這就是牛群吃麥的權利是在畜牧者的手上。那就是說,雖然耕耘者可在自己的地上種麥,但牛吃麥的權利卻是畜牧者的私產。在這個假設下,牛吃麥的份量會否比第一個假設有所增加呢?高斯的答案是不會的。這是因為雖然畜牧者有權讓牛群免費吃麥,但耕耘者可將麥的市價,付給畜牧者,使畜牧者能有利地在邊際上約束牛群的行為。
  那就是說,若牛吃麥的邊際增值是大過麥的市值損害,那么耕耘者就不可能以市價阻止牛吃麥;既然在邊際上麥的損失是少過牛的增值,讓牛多吃點麥是會增加社會生產的總凈值。但若在邊際上吃麥的增值是少過麥的損害,則耕耘者大可以以損失的市值,付給畜牧者,要后者去減少牛對麥的損害。畜牧者既然見收了一點錢而在邊際上約束牛群的行為,他的收入是有所增加,當然也樂意遵命。在互定合約下,欄桿位置的選擇,恰恰跟第一個相反的權利假設相同——在邊際上,牛群吃麥的增值跟麥的損害相等。兩塊地的生產總凈值也會是最高
  高斯定律的主旨,就是不管權利誰屬,只要是清楚地界定是私有,市場的運作能力便會應運而起;權利的買賣者互定合約,使資源的使用達到最高的生產總凈值。這總值的衡量不是由政府隨意加減的,而是依消費者的喜好、所肯付出的代價而表達出來。當然,在以上畜牧和耕耘的例子中——或任何資源使用的例子——權利誰屬是會影響財富的分配,而分配不同可能對資源的使用有間接的效果。但單就在運用資源為社會作出最大收益的問題上,高斯定律是無懈可擊的。
  在高斯的“社會耗費問題”一文內,高斯定律只不過是一個小貢獻。遠為重要的貢獻就是高斯將該定律引伸到有交易費用(非生產費用)的情況上,而從這引伸的演變,更能令我們明白計劃經濟和國有制的經濟困難。要將交易費用的演變在報章上向讀者解釋,是極其不易,因為這題目實在是湛深。但我仍可用些較淺的例子來讓讀者稍知大概。
  假若在有清楚私產界定的情況下,畜牧者跟耕耘者在討價還價上發生了問題,或者在牛群吃麥多少的量度上發生了糾紛,那么以市價買賣的普通合約就難以達成協議。但既然資源運用的利害是私人的事,他們雙方大可利用一些交易費用較低而生產效率也較差的合約方式成交,例如,他們可以商議租用麥地的面積而不計麥的數量損失;或者他們也可以合股經營,以分賬的方法處理。
  又假如比起麥地所受的損失,建筑欄桿的費用過高,管制牛吃麥的費用就不合算。但在私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將另一方的地全部租下來或買下來。有了這個安排,兩塊地可能全部種麥,或全部養牛,兩者的選擇就會由那一種用途的生產總凈值為高而定。當然,因為交易或非生產費用而引起的各種安排,兩塊地所生產的總凈值是一定會比沒有交易費用的低。但在私產制度下,選擇的結果必定是基于盡量減少交易費用,爭取在這些費用存在的局限下所能得的最大收益。
  現在讓我們假設政府將以上提及的兩塊地收歸國有,用專家作決策,情況又會怎樣呢?第一、沒有市價的存在,牛群的增值多少或麥的損失多少用甚么標準來決定呢?專家可不能代表吃肉或吃麥的人的口味。第二、假若要筑欄桿,位置從何而定?專家選錯了位置會受到甚么責罚?而有甚么準則可以斷定欄桿的位置是對了或是錯了的?第三、若建造欄桿的費用高,專家要用甚么準則來衡量這費用是過高或是不合算?第四、畜牧者及耕耘者的勞力要用甚么方法獎勵?用牛?用麥?抑或用其他非物質的方法?獎勵的多少又由誰來作決定?第五、專家的勞力又要怎樣計算才能保障生產的增加?我們又要用甚么方法去分別“專家”與“非專家”?
  在這篇文章里我引用高斯的畜牧及耕耘的例子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牛群是會走動,不容易控制。這一個特征加強了界定及保障私有產權的困難,也增加了討價還價及議定合約的費用。我故意采用一個在私產下交易(非生產)費用較大的例子,去強調私產的弱點或困難。假若牛群是像蔬菜一樣,不會走動,交易費用將會較少,私產較易施行,但決定資源的使用及財富分配的經濟問題仍是驅之不去的。
  在國有制下,這些經濟問題同樣存在,但因為制度不同,解決的方法有異。經濟進展的快慢,就是在乎那一種方法可以在生產上取得較高的總凈值。引伸到交易或非生產費用的問題上,這總凈值當然也要除凈這些費用的。就是在畜牧及耕耘的例子中——一個私產不易施行的例子——我們也可見到國有制下要提高總凈值的困難,是要比私產的困難大得多。這是因為在不同制度下的交易(非生產)費用雖然性質不同,但這些費用在生產價值上的比重,共產是要比私產的高得多。
  高斯定律最大的貢獻,是提醒我們在實踐上分析經濟制度時一定要考慮到那些可觀的交易或非生產的費用。我們20多年來的研究,實證資料堆積如山,所得到一個主要結果,就是只有在私產制度下,人類才會為自利的原故設法將這些費用的比重盡量減低。這是從高斯的理論所演變出來的對國有制的最大貢獻。

                  1983年1月27日

  個人行為對社會的貢獻

  自私對社會有利也有害,但卻不是利害參半。要是害大于利,人類早已滅亡。經濟學是以自私作假設來解釋人類行為的科學,究竟自私是否人類的本性,是生物學上的問題,與經濟學無關——雖然幾年前“生物經濟學”曾流行過一陣子。在科學上,任何能有效地幫助解釋現象的假設都是有用的;只要這個“自私假設”能有效地解釋人類行為,用之也就無傷大雅。
  幾年前生物學界出過幾本重要的書,用了很多推理及實證,指出自私是由因子遺傳,是所有動物的天生本性,是改不了的,也是最重要的生存因素。另一方面,唯物辯證法一向認為人的本性是可在后天改造。但假若自私能帶來的利是大于害的話,又為什么要改呢,就算人是真的可以被任意改造,那個“理想模型”不恐怖?
  假如我說自私是對社會有益的,很多讀者可能會不同意。假如我說美國的發明家愛迪生對人類有莫大的貢獻,絕大部分的讀者是會同意的。殊不知在現有紀錄中愛迪生是個極其自私的人。
  1974-77年間,我從事研究有關發明專利權的經濟問題,搜集了很多資料。有關愛迪生的我比較留意,因為自小老師就告訴我愛迪生的偉大、無私地為社會作出貢獻。“偉大”是對的,但“無私”卻是謊話。愛迪生的自私、世間少有。他從不捐錢,對工人苛刻之極。他對自己認為無利可圖的發明,一概不理;但認為有商業價值的、就大量投資,日夜催促下屬工作。他對發明后專利權的重視,也是少見。每次覺得外人可能是偷用了他的發明,他就訴之于法。所以愛迪生的發明雖然有些是價值連城,但他死時并不富有;主要的原因就是他打官司打得太多。有人作過估計,認為愛迪生所花的律師費是超過了他發明專利權所得的收入。一個典型的自私的人,對社會竟有那么大的貢獻!
  經濟學鼻祖亞當·史密斯于1776年所發表的“原富”(又譯“國富論”,關于國民財富的性質及原因之研究),其中最重要的論調,就是指出人以自私為出發點所能對社會的貢獻,要比意圖要改善社會的人的貢獻大。我們在市場能買到所需的貨品,可不是因為供應者的仁慈之心,而是因為他們為賺錢自利的緣故。200多年后的今天,理論與實證不僅有力地支持史密斯的論調,而在我們日常生活的經驗中,我們可體會到自私圖利的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利益,實在是要比史密斯所想像的大得多。
  我坐在書桌前,環顧四周找證據,欣賞一下自己的“財富資源”,不需幾秒鐘,好的證據就數之不盡。原子筆一枝,市價港幣2元、石英表一個,港幣百多元;小型電子計算機一個,港幣40元;用原油做成的免燙褲一條,港幣35元,假皮帶一條,港幣8元……,這些商品,在香港是任何人都能全部買得起。若這些東西每樣都要自己發明、自己制造,那么就算你是絕頂天才,刻苦耐勞,窮終生之力,也不可能造出其中任何一件。一個天才的終生勞力自我生產,不能得到一個普通工人半小時薪酬所能買到的,不是奇跡是甚么?愛迪生死而有知,恐怕也難以相信在手表上可以看電視這一回事。
  解釋這些奇跡的基本原理,在香港選讀經濟學的中學生都是知道的。這就是李嘉圖所創的“比較優勝定律”(The Law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這定律的主旨,就是人與人之間的天賦或才干各有不同;就算是最庸碌的人,一無所長,也必定有較為可取或成本較低的本能。為了賺錢的緣故,每個人就會實行專業,選取自己能以成本較低生產的工作,然后在市場上與其他專業者換取自己所需。中學的同學們可能想不到他們學得的定律,竟然有上文所述的驚人效果。
  當然,經濟學老師是不會告訴中學生這效果是人類自私而達致的——“自私”一詞實在是不好聽。這些老師會跟著傳統,采用了一個較深奧而又較有學術性的字眼來代替,叫作個人利益“極大化”(Maximization)。
  在中學里,甚至是很多大學的經濟學課程內,老師們往往忽略了要收到“比較優勝定律”的效能的最重要條件。這就是私有產權是必定要存在的。一般經濟學課本都含義著私產的存在,但卻沒有明顯地提及產權問題的重要。我們可以肯定的,就是若沒有私產,就不可能有自由市場,也沒有以消費者的喜好而定的市價。缺乏了市價這個重要訊息,要專業又憑甚么準則選擇?
  中國近年來要大量引進外國的科技,其志可嘉。但若沒有自由市場推行專業化,不讓人民自由選擇工作。科技的適當運用談何容易。不要以為蘇聯科技頗有可觀,制度就有可取之處。蘇聯的科技就只限于武器的制造,在商品上卻是乏善可陳。
  在這篇文章里,我以“樂觀”的角度分析自私對社會的貢獻。自私會帶來近乎奇跡的利益,而私有產權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下一篇文章我將會以“悲觀”的角度來分析自私對社會的損害,強調市場之所不能。

                  1984年2月14日

  假若人是不自私的

  “自私”在經濟學上是稱為個人利益“極大化”,及個人耗費“極小化”。這些代詞其實不是因為比較好聽或較有學術味道而起的。19世紀末期開始,數學漸被廣泛地運用到經濟學上。“極大化”、“極小化”是微積分學里面的重要項目,對經濟分析的推論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可以說,微積分是有效地將自私的行為帶到邊際上。但對一般讀者來說,“極大化”、“極小化”不免顯得不倫不類。既然我們要向淺中求,就索性干脆地用“自私”或“自利”算了。
  自私自利的行為可以分三個不同的角度去體會。第一個角度就是利己的行為也可以利他人。這是我上一篇分析自私對社會的貢獻的文章的內容。基于史密斯及李嘉圖的理論,再經過無數高手的改進,我們知道自私圖利是鼓勵了每個人盡量用低成本去專業生產,然后大家在市場交易,結果大家得益。這角度的經濟理論放諸四海而皆準,實證多而有力,是錯不了的。產權的問題是有著間接的重要性——沒有私產就發揮不到市場的效能。但因為這重要性只是間接的,產權的關鍵就往往被忽略了。
  第二個角度,就是自私是會利己損人的。例如開工廠生產圖利可能會污染鄰近的物業。利己損人的行為跟產權有直接的關系。雖然如此,無可避免的產權分析要到1960年高斯發表了他的“社會耗費問題”之后,我們才恍然大悟。高斯定律我已向讀者介紹過了,不必在此重述。套入自私的角度里,高斯的主旨就是利己損人對社會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害。問題是損人所得的利益是否大過他人蒙受的損失;或在損人利己的情況下,社會生產的總凈值是否會被提高或減少。高斯的結論。就是若私產有了清楚界定,只要交易費用不過高,損人利己的行為會因為合約的安排而給社會帶來最高的總凈值。
  今天我要談的是第三個自私的角度。在這個角度里,我們反問,假若人是不自私,社會會得到些甚么利益?我們的答案是,人若不自私,社會的交易(或非生產)費用會大為減少。那就是說,自私的行為會增加交易費用,這對社會是有損害的。
  且讓我從杜洛克(C.Tullock)的一篇文章說起,杜洛克問:“盜竊的行為對社會有甚么損害?”盜竊會使財富分配有所改變,但一得一失,何害之有?他的答案大概是:“因為有盜竊的行為,防盜者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物,就會有所耗費。這些非生產的費用若沒有盜竊的行為是不會引起的。所以盜竊對社會有害。”
  這個觀點在基本上是有矛盾的。盜竊是自利的行為。人若不因自私而去盜竊,防盜的費用當然是會減少,這對社會是有所增益的。但若不因為自私而不斷地去爭取利益,則自私所帶給社會的貢獻就減少了。此消彼長,可能得不償失。在一般性的概念上,“盜竊”與“生產”都是在局限下為自利爭取“極大化”。我們不能接受自私的假設,而希望沒有盜竊的行為;也不能要求人不自私,而又希望自私的貢獻仍然存在。
  在最近10年來的公司原理的發展中,有不少論調是基于自私所引起的交易費用過大,使市場難以運行,因而有公司的形成。在市場買賣,各種欺騙或不忠實的行為會增加交易費用——因為承諾難有保障,合約也能反悔。若每個人都言而有信,律師的生意會大量減少。雇請工人,偷懶的行為也會增加交易費用;若工人不偷懶,管工的費用可大為減少。不忠實是自私的行為,跟制造貨品出售的行為是有著同一的假設。我們是不能接受或反對自私的假設,而不容許這兩種行為的并存。
  假如我們能用一個“人生下來就會遵守圣經十誡”的假設,社會是會更富有的——有益的自私行為存在,有害的自私行為除去。但這個假設對解釋行為一無是處。但我們倒可以問,圣經為甚么會有十戒?中國為甚么會有傳統的道德觀念?我們為甚么會教自己的孩子不要偷懶,不要說謊,要言而有信,究其因,就是社會要減低交易費用。我們希望在社會上有忠厚的聲望,能夠獲得多人信任,因而增加自己的收入。但這并不等于不忠實的行為就會除掉。
  在這個自私有利也有害的世界中,經濟發展的快慢,生活水準的高低,就是要藉一個制度能將自私所能帶來的利益“極大化”,同時又能將自私所能帶來的損害“極小化”。問題就真的是這么簡單。在分析高斯定律的文章里,我解釋了私有產權為甚么會將損人利己的行為帶來最高的總凈值。在“自私對社會的貢獻”一文內,我解釋了因為有了私產,“比較優勝定律”鼓勵以低成本去專業,使自私的行為帶來奇跡。
  這篇文章里,我強調了因自私而增加的交易費用是有害的。但因自私而起的交易費用,雖然不能除去,卻可因自利的企圖而減少。私有產權容許多種不同的合約安排與選擇,是能使交易費用減少的最主要因素。這是近代經濟學的可以肯定的結論中比較重要的一個。
  人若是自私的,廢除私產的效果就是民不聊生。在這一點上,用三個不同的角度去分析自私問題,結果是相同的。

                  1984年2月17日
 


張五常 2013-08-26 16: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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