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道德評價中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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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B82-0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9115(2006)05-0047-05
  道德評價是指生活在一定社會環境中的人們,依據一定社會的道德價值標準,通過社會輿論和內心信念對他人或自己的思想和行為進行善惡價值判斷,以表明褒貶態度的道德活動。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人,總是在有意識和無意識之中,按照一定的道德標準對自己身邊的人和事進行著道德評價,通過在情感、言論和行為上的傾向性態度表達自己的認識和看法。根據道德評價主體的不同,道德評價可分為自我道德評價和社會道德評價。自我道德評價是指行為者本人依據一定的道德標準,對自己的道德品質、行為意向以及已經發生的行為及其后果的一種自我認識、評價和判斷。其主要特點是行為者既是道德評價的主體,又是道德評價的客體。自我道德評價的目的是直接為行為者本人認識和調節自己的思想和行為服務的。其道德力量來自于人們內在的道德心理機制,諸如道德責任感、道德義務感、道德良心和榮辱感,等等。社會道德評價又可分為自覺的社會道德評價和自發的社會道德評價兩種形式。自覺的社會道德評價是一定的階級、國家或社會組織有目的的行為活動,其目的主要是通過這種道德評價活動有意識地在社會層面向人們宣傳、灌輸某種道德原則規范,幫助人們提高自身的道德認識水平和道德判斷能力。自覺的社會道德評價代表了一定階級、國家和社會組織所倡導的道德原則和規范要求,十分鮮明地向社會昭示著一定的階級和群體最基本的道德主張和價值導向。自發的社會道德評價是人們憑借自己的善惡觀念、生活經驗或者傳統習俗,對某一社會現象、事件和行為自發表達的看法和態度。自發的社會道德評價往往與一些偶然的行為事件聯系在一起,因而帶有很大的自發性和隨意性。由于參與自發的社會道德評價的人各自的善惡觀念和生活經驗都不相同,因而往往對同一事物和現象會有自己不同的認識和看法,在評價的結果上就會經常出現毀譽參半、褒貶不一的情況。自覺和自發的社會道德評價,都會在一定范圍內形成某種道德輿論場,前者形成社會宏觀的道德輿論場,后者形成社會微觀的道德輿論場,任何社會個體都是同時身處于這兩個輿論場之中,并同時受其影響。道德評價的輿論方向對行為主體的行為選擇活動將產生最為直接的影響,所以如何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活動予以科學、客觀地道德評價就顯得非常之重要。為此,我們必須首先要解決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理論問題。
  一、關于道德評價的標準問題
  道德評價必須依賴于一定的道德價值標準,人們進行道德評價活動時總是從一定的道德價值標準出發來對具體的人和事進行善惡價值判斷。因此,如果沒有這個標準,我們將無法“知是非、辨善惡,別美丑”。然而,在社會生活中到底有沒有一個統一的道德價值的認知標準卻是人們長期爭論的一個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道德評價不可能有統一的價值評判標準。不同的時代、不同的階級、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人們的道德觀念差異很大,甚至是完全矛盾的,因此,要找到一個統一的價值認知標準是十分困難的。道德的時代性、民族性、階級性和地域性決定了道德永遠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正因為如此,在日常生活中針對同一件事情,人們的道德評價往往出現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情況,很難在意見和看法取得一致。尤其在階級社會里,由于各階級總是從自己的階級利益的角度來衡量善惡,把有利于本階級的道德價值觀念稱為善,把不利于本階級利益的道德價值觀念稱為惡,因此,階級的對立必然導致不同階級在道德評價標準上的差異和對立。這些都說明道德評價根本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評判標準。理論界的“道德相對主義”者就持這樣的觀點,他們認為道德永遠是多元的、豐富多彩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認知,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標準,每個人都具有根據自己的價值認知和標準來進行道德評判的權利。社會惟有尊重和維護了人們的這一權利,才能保證個體的獨立性與自由性。任何社會如果企圖用一種所謂“統一”的價值標準來強加于人,那就是在推行強權道德,是道德上的霸權主義。
  以上看似在理的觀點,事實上其認識是非常片面的,其主要錯誤在于他們沒有搞清楚多元價值觀與主導價值觀的關系,從而在道德認知上犯了不可知論的錯誤。我們必須意識到:一方面,社會的價值觀的確是多元的,不同的時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階級、不同的社會人們的價值觀有很大的差異。而且,這些價值觀的確都應該得到應有的尊重,任何人都不能強迫別人一定要接受某一價值觀念;但另一方面,在一定的時代、民族和地域的范圍內,多元的道德價值觀當中又必然有一個居于主導地位的價值觀,它是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人們所普遍認同的行為價值取向。這些價值觀念之所以能夠在社會當中居于主導地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反映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人們共同的愿望和需要。在我們的社會生活當中,主導價值觀代表了一個社會最起碼的善惡是非觀念,它在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和健康發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絕對不能在只看到價值觀的多元性的同時,看不到主導價值觀的存在,否則我們將喪失最基本的善惡認知能力,而社會道德評價的關鍵就在于要善于在多元的文化價值環境中用社會的主導價值觀來引導人們的思想和行為。所以,無論人們在進行道德評價時在意見和看法上存在著多么大的分歧,社會道德評價仍然應該具有一個相對主導的認知標準,它事實上代表了一個社會的最基本、最起碼的是非善惡的價值取向,這應該就是一個社會在一定的時期相對統一的客觀標準。馬克思在談到這一問題時就指出,社會道德評價的客觀標準是是否合乎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性,是否有利于人類社會的進步和人的全面自由發展。凡是符合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性,最終有利于社會進步和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事情,都是善,反之,則是惡。由于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一個自然的歷史過程,因此,這一客觀標準是具體、歷史的。可見,我們不能抽象地談論道德評價到底有沒有一個客觀的評價標準,而必須將之與特定的歷史時期和歷史條件結合起來,才能得出正確的答案。道德評價標準是相對性與絕對性的統一,我們在承認標準多元化的同時,還必須認識道德評價標準的相對統一性,否則,就會在道德認識上犯不可知論的錯誤。
  二、關于道德評價的依據問題
  道德評價的標準是考察道德評價活動的“尺度”問題,道德評價的依據則主要要考察我們應當如何對具體的行為活動進行現實的評價,這種評價活動主要應從哪些方面入手的問題。一般來講,人的行為活動都是由行為動機、行為手段和效果三個基本要素組成,所以,當我們在對某一具體的行為活動進行道德評價時就應當從這三個方面入手,把這二個方面作為我們進行道德評判的客觀依據。
  在人的行為動機、手段和效果三者之間,行為動機是人們的行為意愿,它是指行為主體為實現一定的目標所表現出來的主觀愿望和意圖。行為手段則是行為主體為了實現這一意愿而采取的具體實施步驟、方式和方法。效果就是行為主體在行為實踐之后產生的客觀結果的好壞。在通常情況下,人的行為動機、手段和效果三者是同步的,一個善的愿望,不僅包含了其結果的善,而且還包含了其實現手段的善。然而人們的行為過程卻是受著多方面的因素影響的,尤其是行為主體所處的客觀環境以及這一環境所能提供的現實條件的限制。因此,對人們行為道德評價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過程,它不僅要對人們的行為動機、手段和效果作全面深入地分析,而且還要對行為主體所處的具體環境和條件進行具體地分析,這樣才能對人們的行為活動作出一個客觀、公正的評價。
  那么,當我們在對某一具體的行為活動進行道德評價時,在行為動機、手段、效果和環境因素之間,我們到底應該以哪一個方面作為我們道德評價的主要依據呢?在倫理史上,對此問題的看法分歧很大。唯動機決定論者主張以行為動機為主要依據。他們認為道德的崇高價值主要體現在他的行為動機當中。唯效果決定論者則主張以客觀效果為主要依據,他們認為所謂道德行為最重要的就是要對現實社會產生實際的影響,否則任何善良的愿望都不過是以主觀形式而存在的觀念的東西而已,實際效果才是衡量行為道德與否的最高原則。而唯手段決定論者又主張以具體的實現手段作為道德評價的主要依據。他們認為所謂善的動機關鍵就是要在實現過程中體現善的原則,善的動機決定了其手段的道德性,否則,手段的不道德還是會最終損害動機的道德性,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實現了善的目的也無任何意義了。因此,我們惟一能夠做的就是使自己所實施任何一個手段都符合道德,至于結果怎樣是受客觀環境影響和限制的,并不是我們自身所能支配和左右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未能實現當初的愿望,或者還出現了截然相反的結果,都不應當是我們責任。
  顯然,唯動機論,唯效果論和唯手段論的觀點都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是由于他們割裂了人們行為過程中動機、手段和效果的內在聯系,從而導致了他們在認識上的片面性,這種將其中的某一方面絕對化的做法,是不可能對人們的行為作出正確的評價的。對人們行為的道德評價必須結合行為主體所處的具體環境條件將人們的行為動機、手段和效果聯系起來綜合考察。
  首先,考察行為動機是進行道德評價的前提。動機作為人們行為活動的起點,反映了行為主體內在的真實想法和愿望,行為動機純不純,直接反映了一個人內在的道德品質的高低。一切行為活動都只有在一個具真實動機的支配下才具有實際意義。否則,無論其結果表現出多么的“崇高”從本質上講仍然是虛偽的。唯效果論的片面性就在于它無法識破那些假借道德的旗號來實現其不可告人之目的的人的真實面目,給一些沽名釣譽的人以可乘之機。只重結果,不看動機,看到的是表面現象,忽視的是真實本質。
  其次,考察行為手段是進行道德評價的關鍵。行為動機深藏于行為主體內部,除他本人之外,其他人往往是無法從外在直接地獲取到其行為善、惡的真實動機。這就需要我們從考察行為手段入手,通過行為過程剖析其行為的真實動機。在現實生活中,某些人在追求個人私利,滿足個人私欲的過程中,往往喜歡用“道德”作為掩飾,要揭露這些人的偽善面目,只能從分析其手段入手。可見,通過對人們行為過程中手段的考察可以大大地提高我們道德評價的判斷能力。唯手段論者雖然極力強調了人們行為手段的道德性,但其不足之處在于對行為活動所要追求的結果采取了一種漠不關心的態度,這顯然是缺乏道德責任心的表現。而且手段決定論者將道德目的未能實現的一切責任推諉于環境條件,完全否定了人在道德行為中的主體性地位。
  最后,人們行為活動的實際效果是道德評價的根本依據。無論多么偉大崇高的道德動機,只有最終得到實現,才能給現實社會以深刻的影響,才能對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起到實際的推動作用。行為活動所取得的實際效果是最有說服力的評判標準。正如葉適所指出的那樣:“既無功利,則道義者乃無用之虛語耳。”(《習學記言》卷二十三)唯效果論者顯然看到了這一點,然而他們卻走向了另一個極端,認為只要是為了實現道德的目標,那么就可以不擇手段,完全忽視了人們行為過程的道德性。殊不知,過程的不道德最終將會貶損整個行為活動的道德價值。
  總之,既然人們的行為活動是由行為動機、手段、效果三個方面構成的,那么,這三個方面都應該成為我們在進行道德評價活動時所應當考察的客觀依據。比如,中國先秦思想家墨子就主張將動機和效果結合起來進行道德價值判斷,墨子將一個人的行為動機稱為“志”,將一個人的行為結果稱為“功”,在道德評價是應當“合其志功而觀焉。”(《墨子·魯問》)隋代王通提出的以“心”、“跡”相統一的原則來進行道德評判,就是主張將道德動機和行為手段,以及行為效果三者相統一來進行道德評價。“心”為內在動機,“跡”為外在表現,“跡”既可表現為行為手段的實施過程,又直接體現著行為活動的最終結果。“心”決定著“跡”,反過來,“跡”也可以考“心”。這些思想都對我們如何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進行科學的道德評價具有極大地啟發意義。
  三、關于道德評價的權重問題
  我們必須看到,在個體的行為過程當中人們所面臨的具體環境是非常復雜的。在復雜的環境當中,人們在進行道德行為選擇時經常遭遇所謂的“道德困境”,即道德的選擇陷入到了一種兩難的境遇當中,無論怎樣選擇都會違背一定的道德原則。所以,在對人們的行為進行道德評價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對這種“道德困境”予以充分地考察,才能對人們的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這就是我們所說的關于道德評價的權重問題。
  道德權重主張我們在對人們的具體行為進行道德評價時,一定要針對行為主體所面臨的“道德困境”進行利弊比較和輕重權衡,方能夠對其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判。這客觀上要求我們在對他人進行的道德評價的過程中不能只看表面現象,要善于透過現象看本質,也不能只看到事物的一個方面,要善于抓住事物的全貌來進行整體把握。同時,還要能夠對人們在特殊境遇下所作出的道德行為選擇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寬容,而不能不看具體條件、不分青紅皂白地求全責備。孟子就曾說:“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孟子·離婁下》)這就是說,我們不能只在表面上見別人“言而無信,行而無果”就對其橫加責備,而必須看他是否遵循了“義”的原則。人們在具體的境遇當中,特別是在遭遇“道德困境”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擁有根據當時的具體狀況,通過權衡利弊而作出在自己看來較為“恰當”的行為選擇的權利。對人們在行為選擇中的這一權利予以充分地尊重,是我們在對他人的行為進行道德評價時所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我們在對人們的行為進行道德評價時首先要看行為主體當時到底遭遇了怎樣的道德處境,并設身處地地想一想,如果自己遭遇這樣的處境將作出怎樣的選擇,然后以“推己及人”的方式來對其行為作出評價;其次是要看在這樣的處境下,行為主體到底擁有多大的行為選擇的空間,在多大可能性上他到底能夠作出怎樣的選擇。只有對其行為所擁有的自由度予以客觀地考察,我們才能對其行為責任予以認定和追究。一般說來,一個人在其行為時所擁有的自由度與其行為所應承担的責任大小是一種正比例關系,也就是說,行為的自由度越大,其責任也就越大,反之就越小。除非是在其所擁有的自由度空間內,一個人明明“可以為”而他卻“沒有為”,或者明明可以“善為”而他卻“惡為”那么在道德評價上他將難以逃脫道德輿論的譴責,否則我們是不能夠“強人所難”地要求人們在不能“為”的情況下去“強為”的。最后是要看在當時的處境下,行為主體是否作出了“兩利取其大,兩害取其輕”的道德選擇,這是在道德評價在“權重”人們的行為時所要考量的重要內容。無論我們遭遇怎樣的道德困境,“兩利取其大,兩害取其輕”都是我們在行為選擇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這一問題事實上就是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中所講的“經”與“權”的關系問題。所謂“經”即為人們的行為所應當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則,具有至上性和原則性。“權”即“權重”、“權衡”,是行為者在行為的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經過認真考量所選擇的手段和方法。“權”強調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主張遇事不可太過拘泥,要善于權衡利弊,權變處理。在道德困境中主張“兩利取其大,兩害取其輕”就是“權”的體現。在道德評價中,我們必須意識到雖然從表面上看,人們在道德困境中的某些行為選擇似乎是“違德”的行為,但它事實上卻又在更高的層面和意義上遵從了道德,是舍“小德”而成“大德”之舉。所以,對其行為的評價必須要有全面、辯證的眼光。董仲舒就詳細地論述了“權”背“經”又合“經”的道理。他說:“權者何?權者,反于經然后有善也。”(《春秋公羊傳·桓公十一年》)“權,譎也,尚歸之以奉巨經耳。”(《春秋公羊傳·玉英》)也就是說,從表面上看“權”是違德之舉,但事實上卻是“權”后有善,是歸之于“巨經”之行為。道德評價的權重原則告訴我們,如果一個人在特殊的境遇之下能夠做到“兩利取其大,兩害取其輕”的行為選擇,這本身就是非常難能可貴的,所以,在對其進行行為評價時不可求全責備。可見,要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科學公正的道德評價,我們就不能不對人們當時所面臨的具體狀況予以客觀地分析,方能發現其行為背后的真實動機及其行為的真正本質。“經”與“權”關系是中國倫理思想史上一對極其重要的道德范疇,這一道德范疇對于我們今天如何進行自我的道德行為選擇,以及如何對他人的行為進行科學客觀的道德評價都具有非常直接的現實價值,道德評價的權重原則所體現的就是這一精神。所以,如果說在道德行為選擇中太拘泥于原則而不知權變的行為過于迂腐的話,那么,在道德評價中太拘泥于原則而不知“權重”的評價也當是一種迂腐的評價。
  四、關于道德評價的方法問題
  在具體的道德評價活動中,道德評價的標準和依據,以及評價的權重原則固然十分重要,但在方法上我們到底應該如何現實地對人們的行為進行道德評價同樣是一個十分關鍵的問題。在道德評價的過程中,我們之所以對一些問題認識不清,在很大程度上都不是因為評價標準模糊或評價依據不清,而是方法問題。那么,在道德評價的方法上我們到底應該如何來把握呢?
  首先,道德評價不能以“一德取人”。這就是說,我們不能以一個人的某一個或某些方面的行為表現來對其整個個體人格進行道德評判,道德評價不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不能以一善而斷德高,以一惡而判品劣。某些人在某些方面的不良表現有時候僅僅說明這個人存在著一定的“人格缺陷”,這與這個人的品質是否低劣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同樣道理,某些人在某些方面的良好表現也只能說明他在這方面的道德養成,而不能證明他的品性就一定很高尚。一個在家的孝子,不一定是一個社會的良民講的就是這個道理。然而我們在對他人進行道德評判時卻經常犯以“一德取人”的常識性錯誤,重慶某高校一女生因戀愛同居而懷孕,校方后來以“道德敗壞”為名將其開除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證。在這一案例中懷孕女生是否應當被開除我們暫且不論,但戀愛同居是不是就是“道德敗壞”卻是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
  其次,道德評價不能以“全德取人”。道德評價既不可以“一德取人”,同樣也不可以“全德取人”,對一個人言行和品性的評價應當看其主流,而不可求全責備,古人言“求全天下無君子”講的就是這個道理。比若,孔子就認為君子也有“過”與“失仁”之時,但這絲毫不影響他成為一個君子。所以,在對他人進行道德評價時應當“勿以一惡忘其善,勿以小瑕掩其功。”(《帝范·審官》)魏征也說:“君子小人,邈同心異,……君子不能無小惡,惡不積無妨正道;小人或時有小善,善不積不足以立忠。”(《舊唐書·魏征傳》)因此,在我們對他人進行道德評價的過程中應當始終堅持“君子以細行律身,不以細行取人”的基本原則,即所謂的“論大功者,不錄小過,舉大美者,不癖細瑕”。
  再次是不能以“己德取人”。孔子講“為仁由己”,這就是說道德的追求是行為主體自己的事情,他人是不能強求的。既然“為仁”是“由己”的,那么我們就應當將道德的選擇視為是行為主體的一項權利,允許他人在多元的價值標準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他在他看來最“恰當”的選擇。只要其選擇守住了“做人”最起碼的道德底線,那么,無論他作出怎樣的選擇都是無可厚非的,“為”與“不為”以及“怎樣為”均應取決于行為主體自身。比若募捐,我不能因為我捐了錢物就說沒有捐的人不道德。所以,在我們對他人進行道德評價時是切記勿以“己之德”度“他之德”,切記勿以“己之行”強“他之行”的。任何人都無權將自己的道德強加在他人頭上,任何人都無權以己之德對他人橫加指責。其實,一個人只要守住了做人的道德底線,剩下的就只是做人的境界問題了,而人格境界的高低則完全取決于個體自身的追求,所以,在道德評價上對他人的尊重與寬容非常重要。
  [收稿日期] 2006-08-10
倫理學研究長沙47~51B8倫理學鄒順康20072007
道德評價/理論問題  Moral Assessment/Theoretical Questions
On the Basic Theoretical Questions in Moral Assessment
  ZOU shun-kang
  (Southwest university)
Moral assessment is the moral action by which people, through social opinions and their inner beliefs, assess others' or their own thoughts and behaviors in the point of view of value of good and evil according to certain social moral values. Social opinions formed from moral assessment act directly on behavioral subject's thoughts and behaviors and exert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subjects'moral behaviors. In order to make scientific and objective moral assessment on people's action, some basic theoretic questions must be clarified: first, the standards of moral assessment; second, the bases of moral assessment; third, the weight of moral assessment; fourth, the methods of moral assessment.
道德評價是人們依據一定社會的道德價值標準,通過社會輿論和內心信念對他人或自己的思想和行為進行善惡價值判斷,以表明褒貶態度的道德活動。道德評價所形成的社會輿論直接作用于行為主體的思想和行為活動,對行為主體的道德行為選擇將產生非常重要的影響。如何科學、客觀地對人們的行為活動予以道德評判,必須澄清幾個基本的理論問題:一是關于道德評價的標準問題;二是關于道德評價的依據問題;三是關于道德評價的權重問題;四是關于道德評價的方法問題。
作者:倫理學研究長沙47~51B8倫理學鄒順康20072007
道德評價/理論問題  Moral Assessment/Theoretical Questions

網載 2013-09-10 21: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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