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桔者言 四、知識資產(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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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識資產(8篇)



  新勞力經濟學

  一位新相識的朋友,見我屢次為文談及產權的問題,認為我過于著重物質資產,忽略了人類知識資產的重要。但屈指一算,我起碼已有五篇用中文寫的文章是提及了知識資產的。我也曾指出秦始皇的焚書坑儒,比起文革期間中國對知識的破壞,簡直是小巫見大巫,不可相提并論。可能因為我從來未用“知識資產”為主題,我要強調的就不夠明顯了。
  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嗎?”這本小書里,我指出知識貧乏是目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重大障礙,也指出目前在中國,人力資源——包括知識資產——并非私有。但舒爾茲(T.W.Schultz)閱讀這論文后,竟來信說:“為甚么你不提及那最重要的知識資產?為甚么你說中國沒有多量的私有產權,人力在中國就不是私產嗎?”這指責令我莫名其妙!
  舒爾茲是因鼓吹知識資產(Human Capital)的重要性而獲諾貝爾獎的。我若在文章內不是每段都提及這種資產,他就可能認為我輕視了它!但舒爾茲怎可以認為人力資產——這包括知識——在中國是私有的資產呢?他曾到中國講學,怎會連中國人民沒有自由選擇工作或沒有自由轉換工作的權利也不知道?私有產權的定義,是包括自由轉讓,自由選擇合約的權利。在人力及知識的資產上,這些權利在中國是沒有的。所以這些資產在中國不能算是私產。
  缺乏了人力資產的自由轉讓或自由買賣的權利,知識的發展或增長就一定有極大的障礙。單就是這一點,中國要實現現代化就言之過早了。這個重要的問題我會稍后向讀者詳加解釋。
  馬歇爾(A.Marshall)是第一個經濟學名家認為知識是資產中最重要的。我同意這觀點,且準備在下一篇文章以自己的見解加以分析。人力及知識到了費沙的手上,就被一般性地歸納為資產。以費沙之見,任何可以引致有收入的東西都是資產,而這些資產的市值就是資本。這個一般性的概念,比起馬克思的資本論,相去甚遠。而馬克思的各種矛盾,到費沙以后就漸變成為歷史了。可惜費沙的經典之作“利率理論”(The Theory of Interest )至今還未見有中譯本。
  近20年來,勞力經濟學(Labour Economics)漸被稱為新勞力經濟學。究竟“新”在何處呢?主要的就是加多了知識資產的投資(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除舒爾茲以外,這門學問的高手包括貝加(G.Becker)、銘沙(J.Mincer)、路易士(G.Lewis )、雷斯(A.Rees),及他們的多個得意弟子。在近20多年來新崛起的重要經濟學說中,新勞力經濟及產權經濟(后者包括交易費用)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就是因為它們有很強的解釋能力。
  既然遠在19世紀末期,馬歇爾就認為知識資產最重要,為甚么“新”勞力經濟學要到近20多年來才盛行呢?我自己的答案是,知識及科技的進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突飛猛進,令人矚目。有人認為近30多年來在科技上的進展,要比過去的3000年的總和還要大。姑勿論這觀點是對或是錯,近30多年進展的驚人是無可否認的。馬歇爾有先見之明,但新勞力經濟學的盛行,似乎是受了事實說服力的影響。
  在知識科技發展最快的30多年中,中國不僅閉關自守;更為甚者,就是中國執政者在這期間內將知識加以慘無人道的摧殘!這是中國的不幸。又因為中國有世界上1/4的以天賦馳名的人口,這摧殘是全人類的不幸!
  過去的畢竟是過去了,希望還在將來。在知識的問題上我應寫些甚么呢?我還是重施故技,寫點知識資產與產權的關系吧。中國的經濟困難是制度上的問題(這點中國執政者似乎是不同意的);經濟制度是產權的問題(這點中國執政者可能不同意):知識是一種資產(這點中國執政者似乎是同意的):知識科技對中國現代化是極其重要的(這點中國執政者顯然同意)。且讓我在下一篇文章,先從“同意了”的一方面說起。

                  1984年3月30日

  重要的知識資產

  在自由市場的制度里,專業人士靠知識而得可觀收入的例子,比比皆是。縱使被一般人認為是極平凡的專業,在香港要有安定可靠的收入并非難事;沒有專長而有良好普通常識的人,只要肯干、有信用,何愁找不到雇主或想不出可以謀生的小生意。知識幫助生產,市場于是就獎勵知識,這是淺顯不過的道理。話雖如此,幾個古老相傳的謬誤卻把知識的價值大大地低估了。
  在19世紀初期,英國經濟學家馬爾薩斯(T.Malthus)的人口論就大幅度地低估了知識對生產的貢獻。馬爾薩斯認為,土地及其他天然資源有限,而人口日益增加,長此下去,僧多粥少,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是必然的事。這個見解,在20多年前的經濟發展學說中,仍是存在的。盡管今天還有小部分食古不化的學者繼續在做夢,但反證的事實卻甚為明顯。30年前世界的人口是24億,現在是40多億。比起馬爾薩斯的時代,現在的人口總量增加了好幾倍,但同期內人民的生活水準卻大大地提高了。主要的原因,就是土地及天然資產雖然增長不多,但知識資產卻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我不是說馬爾薩斯的人口論永遠是錯的,因我不敢肯定知識及科技會永無止境地增長。但馬爾薩斯低估了知識的增長率,低估了知識對生產的貢獻,卻是無可否認的。
  自18世紀中期的英國工業革命以至現在的200多年中,支持勞工的人都有一個科技的神話。這就是科技的發展會使失業增加,所以科技對社會是有害的。這見解也早被事實推翻了。多了知識,就多了產品的種類,也就因而增加了勞力的需求。另一方面,因為缺乏知識而要每星期工作60小時才足以糊口的人,若能增加知識,工作時間可以減半而生活水準仍可提高。
  當然,知識科技的增長對某些人在比較上是有所不利的。那些選擇了以時間勞力去爭取加薪而不將時間投資在知識的增長,或那些向勞工收費的工會主使人,都會因社會知識的增加而受到比較上的不利,甚至可能受損。跟任何投資一樣,知識的投資是要競爭的。不參加這種競爭的人,在一個因為競爭而增加知識的社會里,怎會不相形見絀?靠罷工或游行示威來增加收入,在自由市場中實非善策。
  有些人認為知識——尤其是書院里所學的知識——不重要,因為往往學非所用。這見解也是錯了的。讀化學,卻去做生意,可算是學非所用了。但有了學識,思考比較靈活、文字比較流暢、待人接物比較得體,不是資產是甚么?十年窗下,要“一舉成名”固不容易,但“無人問”卻是不愁的。我能從事教育工作,算是學有所用;但若要轉工,又何愁沒有雇主?這不是夸大之辭,而是我從來不相信會做而又肯做的人,在自由市場內會找不到對所學稍有關系的工作。因薪酬不理想而不干是另一回事。
  以上提及的關于知識的幾個謬誤的產生,是因為知識資產有幾個特征是常被人忽略了。
  第一、知識資產不僅可以因累積而增加,有了知識差不多是驅之不去的。我不是指個人的知識不會因腦子有了毛病而破產。我指的是知識若在社會上遺留下來,就很難像一座大廈可以被火燒精光。那就是說,知識是有著極頑固的存在性。愛迪生的發明,我們現在還在享用,還在改進。知識不像土地,其增長供應,其積少成多,可以快得驚人。撇開電子業不談,單是音樂唱片,以激光發音這回事是愛迪生做夢也想不到的。但激光發音之有成,就是因為愛迪生的“原始”錄音的思想驅之不去!
  第二、知識是一種“共用品”。發明了的科技,是可以給無數的人一起共用的。當然,有專利權的科技是要付使用費的,但這使用費往往比發明者的投資成本低很多。另一方面,要保存一個發明的專利權并不容易,而法律的保障最多是17年。在大致上而言,有價值的知識或科技,因為可以共用,對社會的貢獻就往往大得驚人。撇開科技不談,一首好的樂曲,一本好的小說,都是可以多人共賞的——這些都是“知識”的一部分。其他知識如服裝設計及科學原理,都是共用品。
  第三、任何一種知識或一個發明,都有很廣泛的用途。我們知道一塊地可用以種植多種不同的植物,或飼養多種不同的動物,或建造多種不同的樓宇。知識又何嘗不然?單就以半導體(Semi-Conductor)為例,從它而引起的工業產品就數以千計。但一塊地若用以種麥,就不能再用以養牛;若用以建工廠,就不能用以建酒店。知識卻沒有這種約束。同是一個半導體的發明,不僅可被無數人共用,也可被多種產品共用。
  人的富庶、生活的享受,若真的只是靠土地及其他所謂天然資產,馬爾薩斯早就會被認定是天才。但若沒有建造房子或農業的知識,土地的價值何在?沒有各種科技的發明,原油的價值何在,蘇聯地大物博,原油及黃金的產量著實不少,但人民的生活就遠不及人煙稠密,“地無三尺平”的香港。這可見知識資產的經濟價值,可能要比所有其他資產的總值還要大!
  讀者不妨用自己的觀察,去考證本文提出的觀點。有了升降機,大廈的高層比低層值錢。在讀者自己的房子內,有電燈、電話、電視及各種電器用品;制造衣服的各種化學纖維,均是知識累積的成果:墻上的油漆、浴室里的搪瓷器皿;其他日用品中的玻璃纖維、電鍍、不銹鋼……都是知識的產品。我敢跟讀者打賭,只要你是小康之家,你不可能在客廳內找到一件常用的產品不是基于一個或多個曾經是重要的發明的。
  人類最有價值的資產就是人。而在人之中,除了勞力及相貌以外,其他有價值的都是知識。問題是,為甚么只有在自由市場下知識才增長得那么快?

                  1984年4月3日

  從中國要批準“專利權”說起

  無巧不成書。正當我寫好了幾篇關于知識資產的文章——3月27日的信報就刊出以“中國專利代理今在港開業”為標題的新聞報導。報導提及為了解決中國與外國交流的“不少困難”,中共就派了柳谷書先生來港,設立中國專利注冊代理,意圖對某種知識、技術秘密及商標加以保障。文中指出:“縱然明年4月1日中國才正式實行專利法,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已未雨綢繆,因而在港設立這家專門代理專利及商標注冊公司。”
  對有關發明的專利權及科技租用合約的調查研究,我曾下過幾年工夫。說來慚愧,我花去美國科學基金會不少錢,勞師動眾,但結果所知實在不多。這題材的問題實在是太多、太復雜。比起其他我曾作研究的題材,發明專利及租用的困難程度自成一家。我從不輕易放棄一個研究,但對這題材我卻自感力不從心。有一點值得提及的,就是目前在這題材上我還擁有可能是最詳盡的資料。柳谷書先生若有興趣我是很樂意借用的。(這些包括有關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書籍80多本,及科技的租用合約5000余份。)
  中國在香港設立科技專利權代理的消息,并沒有受到一般的重視,因為香港近日有關97的經濟新聞已把這消息遮蓋了。但我認為,將來研究中國經濟歷史的學者,是決不會將這發展摒諸門外的。中國要批準科技專利權是一個里程碑——這是30多年來中國第一次正式公布要在國內承認及保障私產。雖然這新發展所涉及的只是知識資產的一小部分,但要引進科技,中國執政者顯然是體會到私產對知識的重要。我衷心希望這點體會能逐漸擴大,逐漸一般化。
  中文“專利權”這一詞,是很容易引起混淆的。壟斷(Monopoly )也是叫作專利權。因發明而受到法律保護的專利權(Patent),中譯又稱專賣權,也是會引起市場壟斷的;但市場的壟斷專利權(Monopoly )并不一定有發明專利權(Patent)的保障。在最新經濟學的范疇內,壟斷或專利并不意味著沒有競爭的存在——只是競爭形式有所不同。這是研究院里的分析問題(大學課本是不會提及的),但我仍希望將來有機會向讀者解釋。
  發明專利權(Patent,又稱Patent Grant),是政府特許的。但因為這專利權可能引起市場壟斷,因為發明是一種“共用品”,又因為在發明知識上收取費用不易,所以這種專利權應否批準,應否界定為私有,是經濟學上的一個紛爭甚大的題目。我個人的研究所得,就是在某種程度上的專利保障,對發明研究是大有鼓勵的;困難的所在就是我們不知道這專利保障程度的高低應從何而定。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另寫文章向讀者解釋,雖然我自己對這重要的問題是沒有答案的。
  另一種保障發明專利的辦法,是商業秘密(Trade Secret),亦即柳谷書先生所指的技術秘密。大體而言,中國要保障商業秘密,在目前來說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這是因為有關秘密的多種法律,中國現在仍付闕如。但有不少商業秘密是可以自保的——不用法律的保障也可安然無損。可口可樂的秘方是一個出名的例子。任何被專家見過產品仍不能“追溯造法”(Reverse Engineering )的,都有很強的“自保”能力。美酒佳肴的釀制與烹調,若非公開了,知其味的人通常是很難知其秘方的。
  法律對商業秘密有很少的直接用途。秘密一泄漏,就追不回來;但秘密若能自保不泄漏,法律的保障是多余的。但在發明研究的過程中,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卻大有“間接”的用場。這點及其他有趣的“秘密”問題,我也希望能另文為讀者介紹。
  雖然我認為中國現有的法律不足以保障商業或科技秘密,但這新意向是極重要的。商業秘密是一種私事,跟有權“不受干擾”(Privacy)在概念上是分不開的。有權不受干擾是私產中的一個重要準則。中國若真能以法律尊重私事(Privacy),加以保障,私產的制度就指日可待了。
  柳谷書先生也談及商標的保障。商標(Trademark)是有形之物,比較容易處理。但商標的主要用途,往往不單是商標本身的號召力,而是商標的保障,再加以其他的保障,可以合并而加強專利權。可口可樂是靠商業秘密及商標的合并而得強大專利的。為Coca Cola這商標打過的官司,我們就夠資料寫書。百事可樂應否被準許用Cola這個字,讀者的意見怎么樣?
  有趣的商標故事是說之不盡的。德國拜爾(Bayer)廠所發明的阿司匹靈,可能是本世紀最有商業價值的藥物(其副作用甚少,多食無害;近來這藥更常被有血壓高及有心臟病者采用)。但當拜爾廠為阿司匹靈注冊時,竟忽略了將“A”字用大寫。所以aspirin就變作一個普通名詞(Common Noun)而不是一個專有名詞(Proer Noun)。“商標”就一去不返了!
  用得巧妙,商標的保障令人羨慕。和路迪士尼的米奇老鼠(Mickey Mouse),是由商標及版權(Copyright )一起保障的。因為保障得好,這只老鼠的商業成就確是驚人。迪士尼這機構在世界四十多個國家開分公司,為米奇老鼠收取費用。現在我們常見有這只老鼠形象的衣服、手表、玩具、水杯及其他日用品,都是要付鼠價的。
  柳谷書先生沒有提及版權的注冊問題。這問題也是很有意思,也是一言難盡。近年來影印機的發展,給予版權一個重大打擊。在國際上,版權的保障一向都是很弱的。主要原因就是抄襲者多在本地使用,不越國界,這使起訴的費用過高。中國對外國書籍的版權不加保障,無可厚非。但近來的發展,就是外地的出版商喜歡到東南亞的國家用分公司或用代理發行,使在東南亞的書籍市價下降。中國若要鼓勵這種發展,版權的保障是很重要的。
  柳谷書先生也沒有提及地區特權(Franchise)。在東南亞,這地區特權是比較新的生意經。麥當勞漢堡包是有名的例子。這“地區特權”雖然是有商標的保障,但主要的還是因為固定了產品的品質,再按地區人口多少,購買力的強弱來控制分行的數量——然后將特權按區發售。
  最近麥當勞的創始人去世,林行止及楊岡陵曾在信報為文盛贊他的魄力和勤奮。我認為他們是忽略了要點。一個商人的成就當然殊非僥幸。但在自由市場中,有魄力及勤奮的商人比比皆是。麥當勞公司的成功,主要是因為在找到了適合大眾化的產品之后,該公司就固定了品質的標準,指定所需的人才訓練及品質控制。在發售地區特權之時,麥當勞作市場調查,每區只許一間分店;而分店的主人付了費,保持產品的標準,就可自食其利。(麥當勞在香港的安排方式我不清楚。)

                  1984年4月10日

  知識的產權保障

  思想是無影、無形、且無聲:知識是抽象的。既是無形之物,怎可以界定產權而加以保障呢?無形的資產,在市場交易時又怎可以收取費用?這些問題雖困難卻有趣。
  一本書是有形之物,但書中的思想是無形的。書的版權就只能照字論字地去保障作者的權利;但若有人用同樣的構思,將文字改寫,連書名也改了,版權的保障就失去了大部分的效能。一張唱片是有形之物,但錄音的原理卻是無形的;錄音帶跟唱片的形狀不同,但原理卻有共同之處。同樣一種發明,可用多種不同的形狀運用。發明的產權何在?要保障的是甚么?這些問題的困難,在經濟學上是少見的。
  近代經濟學者都同意,若研究所得能獲產權的保障,研究工作就會因為可以期待市場的獎賞而增加。但那種發明或那種知識應有法律界定的產權保障,保障應用甚么方式,保障時日的長短及范圍的大小,經濟學者卻議論紛紛。
  保障一種發明是會因為過于廣泛而對社會有害的。輪子是一個極有價值的發明;但輪子是小孩子也可能想得出來的。若第一個發明輪子的人取得專利權,得到法律歷久不變而有效地加以保障,使后人在任何形式上用輪子都要先得持專利者的準許,要付使用費,那么輪子的專利對社會就有很大的損害。
  在一般的資源上,經濟學者大都同意產權的保障對社會是有極重要的貢獻。但在知識及發明的產權保障,他們卻有很多不同的觀點。我個人研究的結論,就是這些紛爭是由于經濟學者沒有弄清楚三個問題。
  第一、知識可分為(甲)有專利性的及(乙)無專利性的;在有專利性的知識之中,又可分為(A)有法律輔助的及(B)無法律輔助的。一些經濟學者所反對的知識產權保障,就是那些因有法律輔助而得的專利權——這就是我們通常所指的發明專利或版權。其他的知識資產保障就沒有甚么異議。但因為在各種紛爭中經濟學者沒有像上文般分門別類,問題就弄得不清不楚了。
  第二、對于某種知識——例如新的發明——專利性的保障是有其用處的;這是因為發明研究的費用可能很大,而研究所得很易為人抄襲。在某程度上,專利保障對社會是有貢獻的,但正如輪子的例子所顯示,這類專利保障可能過大。保障方式及保障多少的決定,是一個重大的困難。但在那些支持或反對專利保障的言論中,這問題往往是莫名其妙地被忽略了。那就是說,那些不管專利保障的方式或多少而反對或支持專利保障的理論,都不可能是對的。問題的困難,是在實際應用上,我們不知道專利保障多少的準則應從何而定。
  第三、保障的費用及其他交易費用,對保障的方式及多少有極重要的決定性;這些費用往往被經擠學者忽略了。換言之,要支持或反對發明的專利保障,我們不但要決定保障的方式及保障多少的準則,我們還需明白這些決定,是必定要基于對關于知識或發明的交易費用有深入的了解。
  以上提及的三個問題,都是很深奧的。要不是中國最近(3月12日)通過了發明專利權的法律,準備于明年4月1日施行,這些問題是不應該在報章上向讀者介紹的。我知道問題所在,卻不知道其中的某些重要答案。但我認為我自己能明白的,讀者也能明白。
  且讓我先從沒有專利性的知識說起。這些知識包括一般人所學的語言,學校內的課程,及各種專業或技藝的訓練。只要付得起學費或工具的費用及時間與勞力的代價,任何人都可以學,而學得了知識的人在使用時是不需付使用費的。這些知識資產是怎樣得到保障的呢?學習的費用及時間的代價就是保障。你要有我的知識,你就要付我曾經付出的類似代價——你要付的代價可能比我高或比我低,但代價是一定要付的。但我是沒有權阻止你學習,也沒有權強迫你付費用給我,跟我學習。
  這就是說,我學會的——或其他很多人所學習的——是沒有法律特許的專利權;只因為學習要付代價,有市場的需求,所以我所學的就有價值了。木匠、泥水工人的專長之所以有價值,其理相同。政府雖然沒有給我們專利,沒有給我們的知識資產加上直接的保障,但間接的法律保障卻是有的。在自由市場內,法律容許我們隨意買賣知識,私定合約,也容許我們將賺來的占為己有。我們的知識資產就變成了私產。換言之,沒有專利性的知識資產之所以能成為私產,是靠法律的間接保障及學習代價的直接保障。
  還有另一種間接的保障比較微妙。知識是“共用品”;跟一塊地、一張桌子、或一部打字機不同,同樣的知識是無數的人都可以共用的。勞力可不是共用品。知識在人的腦子中,是要經勞力加以發揮才有市場價值。因為這個連帶關系,知識在學習時雖然是共用品——但在使用時的勞力就往往不可以共用了。所以有了知識的人的知識收費,可以加在勞力的時間上。另一方面,因為每個人的勞力時間有限,同樣的知識或技能,市場仍有容許很多人學習的需求。
  經濟學者從來沒有反對用以上提及的方式,去保障非專利性的資產。這是因為以勞力學習,以勞力使用,再加以法律保障自由買賣及私取收入的權利,保障知識資產為私有是決不會過多的。因知識而增加生產的產品市價,決不會在沒有專利的情況下因為有了保障而增加。若知識擁有者沒有自由選業的權利,不能自由買賣,收入不以市價而定,知識就非私產。這會使對知識的投資減少,或學非所長,或學非所用,或怠工,產品的市價就會增加,而產品的種類是一定會較少。
  某些有專利性的知識資產,經濟學者也絕不會反對作為私有的。第一個重要的例子就是天才的資產。同樣一種知識,一個天賦高的人加以運用可有奇效。這種人有天賜的專利權,并不需要另加法律保障。我們若對這個天生的專利加重抽稅,或阻止他的自由發揮,對社會有甚么好處?正如一塊在特別有利位置的地,市價是較高的。用任何方法阻止這塊地的有利運用,對社會一點好處也沒有。第二個重要的例子就是秘密(或商業秘密)若能自保,擁有這秘密知識的人是有專利的。強迫將秘密公開(在中國大躍進及文革期間是常有的事),不單只可能將有市場價值的秘密抹殺了;更有甚者,就是每個人多多少少都有著自己的秘密,若強迫公開這些秘密,社會上還有什么私事可言?
  一般經濟學者所反對的有關知識的專利,就是某些專業公會阻止外人學習他們的知識,或阻止有同樣知識的外人加入市場工作。這些以阻止外人競爭的專業公會所得的專利權,大都是要靠政府的庇護的。經濟學者反對這種專利的原因很簡單。知識的本身沒有專利性;經過公會或法例的阻止競爭的增加,是會增加服務的市價的。但在這方面,經濟學者所反對的可不是知識的產權保障,而是以專利減少競爭。
  以上提及的各種知識資產保障對社會的利害,道理都不困難。發明專利權卻是另一回事,這點下文再談。

                  1984年4月17日

  發明的專利權(上)

  中國在1980年1月決定了要保障發明專利權。4年多之后,經過44次的修改,這專利的法例在1984年3月12日通過,決定在1985年4月1日施行。
  在我所知的界定及保障私產的法律中,關于發明專利權(Patent Law)的最深奧——其他姑且不談,單就是要決定什么算是一個發明已不容易。西方有一句成語:“太陽底下沒新事”。但若以“不同”來界定“新奇”,則任何新的見解、發現或用不同的舊東西作新的合并運用,都可算是“發明”。假若凡是“新”的都給予專利,那么撇開經濟效果不談,單因糾紛而弄到一團糟是可以肯定的。但若發明毫無法律專利的保障,研究所得皆可任人采用,還有誰肯付出大代價去作研究?應用甚么準則去斷定那種發明應授予專利權呢?專利的保障應多廣、多久?若有人用稍為不同的知識、設計或科技,法官又用甚么準則來衡量這個人是否觸犯了他人的專利權呢?
  因為困難重重,在私有產權的歷史上,發明專利的產權保障是很近代的事。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個國家施行發明專利制度(1471年),但保障的效能甚低。在美國,發明專利始于1793年,但卻要到1870年,在專利法上加上占有權(Claim)的概念,將抽象的發明形象化而指明所屬的范圍,才算是有了可以界定的保障。在科學發達的今天,在發明專利辦得最詳盡的美國,這專利只保障一小部分的知識資產。雖然如此,要買一個發明專利權的人,在算出這專利可賺的現值之后,他的律師很可能勸他把預算的收益減去2/3,作為未來可能產生的官司費用。
  中國為了要引進科技,要促長科技的進展,就決定施行發明專利的保障;這是個好現象。但作為開始嘗試私產的界定及保障,他們卻選上了最難的一樣入手——抽象的“新”知識專利資產。他們會遇到多種困難是可以肯定的。我希望他們不會被誤導,以為一種產權保障已是這么困難,私產制度是行不通的!
  我曾經研讀過百多年來有關發明專利權的各種經濟理論,在這些理論中,支持和反對這專利權的參半,各執一詞,至今仍未有大致上可以稱得上是眾所認同的觀點。我個人認為這些論調錯漏百出。究其因,就是這些學者都是閉門造車,對發明專利法例的性質所知甚少,而有關這專利的各種租用或買賣合約的安排更是完全忽略了。不知事實的真相而妄下推論,錯漏是難免的;在一個困難如發明專利的題材上,錯漏更是在所必然。但要指出他人的錯誤容易,要自己提出正確的分析卻不是那么簡單。在幾個重要的問題上,我自己一直都沒有滿意的答案。
  大致上,經濟學者對發明專利權的觀點可分四類。且讓我按類稍加解釋,簡作批評。
  第一類觀點,認為發明專利權是有利而無害的。這觀點的主要發起人是邊沁(J.Bentham,1843)及米爾(J.S.Mill,1862)。他們認為發明專利既能鼓勵發明的研究,而有發明總要比沒有發明好。所以發明專利對社會只有好處,沒有害處。
  這個觀點錯漏的地方,就是忽略了甚么發明應加以專利保障及保障范圍的大小。我在上一篇文章所提出的輪子的例子就是這觀點的一個反證。專利是可以禁止他人使用,是可以減少生產的。若世界上某一個發明只有一個人可以創造,而沒有專利的保障,這個人就一定不會作所需的研究,那么這“有利無害”的觀點是對的。但若有很多人都能造出同樣或差不多的發明——這是可以肯定的實情——那么過大的專利保障對社會是有害的。這是因為若是少一點保障仍能有這發明的產生,有了發明之后,它的使用會因少了保障而增加。
  第二類觀點,是認為發明專利對研究是毫無幫助的。陶西格(F.W.Taussig)及庇古(A.C.Pigou)在本世紀初期都認定發明是自發的行為,是不需金錢的鼓勵或任何保障而會自動爆發出來的。因此之故,發明專利與發明的多少就全無關系。
  雖然我們不能否認某些人可能純為好奇心所驅使而去作研究,但在事實上將名利完全拋諸腦后的研究者甚少。我們對發明者或科學研究者的佩服往往將他們的形象神化了。撇開我以前提過的自私自利的愛迪生不談,歷史的資料都有力地顯示著伽利略及牛頓都是遠不如傳說中所說得那么淡泊。近幾十年來,美國在商業上所雇用的研究專業人士,是有了大幅度的增長;另一方面,在一向被認為是“清高”的學術研究行業中,爭名斗利的行為觸目皆是。這些現象,都證明了陶西格及庇古的“自發”觀點,實在是將人的競爭本質看得太輕了。
  第三個觀點,認為發明專利對研究是有害的。這觀點由貝蘭德(A.Piant,1934)始創,其后由巴賽爾(Y.Brazel,1968)加以發揚。他們認為一個發明的特許專利權只是一個獎品,先達者得,但往往會有很多人作同類的研究,又因為專利權只得一個獎品,只得一人勝出,所以研究者都爭先恐后。結果不僅是輸了的人白白浪費了代價,對社會有害,而“爭先”的費用增加對社會也是有害的。
  這個因一個獎品多人競爭而引起浪費的理論并不膚淺,所以支持這觀點的大不乏人。但我曾向巴賽爾指出兩點謬誤,使他承認他的觀點是錯了(因為我和他的新見解未有發表,這觀點仍甚流行)。我的理由很簡單。第一、若一個研究者明知沒有取勝的機會,而也知道斗輸了他是一點補償也沒有的話,他是不會參加競爭的(事實上,美國專業研究發展的機構,都設法調查對手,務求知己知彼)。第二、若大海上有一艘小船,載滿了人,在大霧中迷失了;假若找到了這迷失了的船有獎賞,有100艘船一齊出海找尋,在這100艘船中,只有一艘將迷失了的船找到了。其他99艘的勞力怎可以算是浪費了呢?
  第四個觀點,就是阿羅(K.Arrow,1962)以“共用品”的理論演變出來的。他認為發明專利的收取使用費不易,所以發明的研究是需要政府援助的。但他又認為,既然一個發明可由無數的人共用,持有專利權的人若收取使用費(Royalty),就會在邊際上減少發明的使用,這對社會是無益的。
  我不同意阿羅的見解,是因為在我所調查過的專利租用合約(Patent License)中,使用費的收取并不一定是一般人所知的以每件產品計。事實上,發明專利的使用收費結構(Rates Structure )五花八門——就是多個專利權合并換用而不收費的例子也不少——往往令人莫名其妙。在這方面我只知道收費的復雜性,卻解釋不了。阿羅顯然連這復雜性也不知道。
  究竟發明的專利保障對社會有甚么用處呢?有一點我們是可以肯定的。發明的研究工作往往費用甚大。有了發明之后,若公開了,抄襲或仿效的費用往往甚少。因為“學習”的代價遠低于發明的代價,發明的新知識就跟我們日常所學的知識不同,不能靠學習的代價去保障發明研究所得。禁止外人學習(抄襲)或禁止外人免費使用是一種保障的方式——這就是授予發明者專利權的主旨。發明專利是肯定可以鼓勵發明研究的。這個答案,并不等于我們能解決了上文所提及的要決定各種準則的困難。
  我們現在在市場可以買到的商品,十之八九都是曾經有過發明專利的保障的。撇開理論不談,究竟實際上發明專利的各種準則是甚么?

                  1984年4月24日

  發明的專利權(中)

  發明專利(Patent)是用甚么方法加以保障的呢?答案是,要先將一個抽象的思想形象化,將發明表達在一件有形之物之上,然后在物上指定發明者的占有權(Patent Claim),希望這有形的占有能保障無形的新思想或新知識。
  很多新發現是無法表達在一件或幾件有形之物上的。牛頓的三大定律、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就難以用物件指出占有權。天然定律(The Law of Nature )的發現是不能申請專利的。這不單只因為天然定律難以用形狀界定:這些定律牽涉甚廣,若授予專利,保障很容易會是過大的。但甚么算是天然定律卻并沒有清楚的準則。
  有一個名叫摩頓(W.T.G.Morton)的牙醫,在1846年發明了用醚(Ether)作為麻醉藥,替病人拔牙。這顯然是一個很有價值的發明,在當時是舉世矚目的。另一個有自大狂但頗有名望的科學家,名叫杰克遜(C.T.Jackson),他不知道摩頓用的是甚么神藥,但是他曾經給了摩頓一點意見,且借了一點工具給摩頓。聽到了摩頓在醫院示范的成功,杰克遜就要領功。他們二人結果同意一起注冊,取得發明專利權,定明杰克遜占1/10的收入權利。
  這個用醚作麻醉藥的發明專利雖獲批準,但在實際上,這專利是難以保障的。因為其他牙醫在醫務所內為拔牙者下麻醉藥,持專利者無法知道,所以就不能收取使用費。用摩頓的麻醉方法極流行,但他和杰克遜收不到錢;他們變成了狂人,互相敵對,弄得大家都以悲劇收場。摩頓最初行醫時的拍檔,見摩頓聲名大噪,就突然宣布摩頓是偷了他的發明——后來這舊拍檔在激動之下自殺了。摩頓因為有了重要的發明而放棄行醫,終生為自己宣傳,后來一窮二白,見報章贊杰克遜,就因生氣而中風死了。杰克遜也不好過——他死前的七年是住在瘋人院里的。
  在這幾個人的紛爭中,美國法院判決了摩頓的發明專利無效。法院的理由是,用醚作麻醉藥是一個自然定律:“一個發現可能是天才橫溢,極有用途,但并不一定可成為發明專利。一個發明在某程度上是一個發現,必定包括了某些新奇的事,但一個發現并不一定是一個發明。發現可能是發明的靈魂,但前者不能得專利的保障,除非它是占據一個肉體,比脫離了肉體的靈魂,更受人類定律的控制。”
  這判詞令人莫名其妙!其后有人發現用某種已存在的酸性化學藥品可以殺除一種頑固的野草,發明的專利權卻被批準。用已存在的藥品殺草跟用已存在的藥品麻醉有甚么分別?發明專利的判斷很多時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在這里,讀者可能要問,既然持有麻醉專利的人難以向私用者收費,持有以酸性藥品殺野草專利的人怎能向私用者收費呢?這問題我將會在另一篇文章向讀者解釋。
  在純技術的角度上,拔牙及殺草都是有形之物,是可以界定專利權的。但若要在這專利上有較高的保障效能,通常都是將發明表達在一件可以買賣的物品之上。在實際上,要將發明的占有權(Claim)界定,使其與其他物品的專利占有權沒有沖突,可能復雜之極,也可能易如反掌。
  馬克·吐溫(Mark Twain,1835-1910)就曾經因為投資在1架3噸重的印刷機上蝕了大本。這機器有18000個零件,申請專利權時共用了1300個圖樣,也指出了千多個占有權。后來在一件官司案中,兩個審察官因為細看這些文件而弄到精神錯亂!簡單而成功的例子,我們可舉1928年一個名叫克斯堅(W.Haskin)的商人所發明的書架。這書架將書垂掛,書背用不銹鋼鑲好;幾本書一起掛列,垂掛時書背可作臺面:用書時就將書向上轉,翻開來平放在隔鄰書本的書背上。這種書架在美國飛機場電話亭內多本電話簿的安置,或圖書館的參考書部門,都是常見的。將書垂掛,簡而新奇,利用一起排列的書的書背作為臺面,既實用而又節省地方——這發明的占有權是很容易明確地表達的。又因為這種書架只宜用于公眾的場所,為快速參考之用,所以要抄襲而不付專利權的使用費就難以辦到。
  美國的萊特兄弟(Wright Brothers),發明了飛機,在1906年取得了有名的機翼設計專利權。這個發明的主旨,就是要在機翼上有某些部分是可以活動的。但萊特兄弟的機翼的活動部分,是與機翼分開,幾年之后,寇蒂斯(C.H.Curtiss)發明了另一機翼,活動的部分是與機翼連帶在一起。后來打起官司,法官判萊特勝訴,廣泛地批準了凡在機翼上有所活動的部分都是萊特兄弟的發明。后來不少學者對這判案有異議;但法官所判,卻不單是基于萊特兄弟的占有權是否明確,而是加上了考慮到他們在研究飛機時的努力及冒險精神。
  在1862年,有一個名叫勒根度化(Reckendorfer)的人發明了將擦膠鑲在鉛筆的一端。這個發明的商業價值甚大!另一方面,要明確地指出這發明的新奇占有權易如反掌。后來這發明被人抄襲,打起官司,法官卻判勒根度化敗訴。法官的理由是擦膠及鉛筆都不是新奇之物:合并在一起算不上是一個發明。
  不能以舊物合并作為發明是一個否定專利權的準則:是否合理見仁見智,難以定奪。但有甚么發明不是由舊的而合并成新的呢?某程度上的武斷在所難免。后來的學者大都同意將擦膠鑲在鉛筆的一端是聰明絕頂,雖然可能只是靈機一觸的發明,但卻是難能可貴的。法官否決了勒根度化的發明專利,很顯然是見這發明的勞力不多。比起萊特兄弟的機翼,擦膠與鉛筆所表達的占有權是遠為明確!主觀武斷的判案,使后人嘆息。
  以勞力的多少而決定發明專利權的得失,對發明專利制度的施行是會有所損害的。因為若推行“勞力”的準則,產權的界定就起了混淆。價值不是單從勞力而得;“天才”有其價值。就算是極其愚蠢的人也可能僥幸地“靈機一觸”,若沒有保障,再蠢也不至于蠢到將發明免費大力推銷的。
  “價值單從勞力而來”,在中國是有著根深蒂固的傳統。中國要保障發明專利權,須記著若不抹去“勞力準則”的陰影,發明的產權是會被弄得一塌糊涂的。

                  1984年5月1日

  發明的專利權(下)

  一般書本所強調的兩個鑒定批準發明專利的準則,都不著邊際。第一就是發明要夠新奇(Novelty);第二就是要有功用(Utility)。這“功用準則”因為漏洞太多,漸漸被法院遺棄了。無論發明的是什么怪物,我們憑什么可說它是沒有功用的呢?今天沒有功用之物,有誰能保證明天也沒有功用?一個在市場上沒有產品的發明,往往可以加以改進而成為“商品”——能作為改進基礎的發明,雖無產品,卻有價值。
  申請發明專利的費用,注冊費只是極小的一部分。單就是要明確寫出自己發明的“占有”(C1aims),所需的專家費用就很可觀。這些“占有”寫得越短,所占的范圍就越廣,但獲批準或批準后獲保障的機會就越低;“占有”寫得越長,范圍就越小,指定的占有就越明確,保障的能力就越大。高明的專家就喜歡長短并用,在最初申請時盡量擴大所占的范圍,然后跟審核官作長期的“討價還價”。1976年,我曾經請人作過一個大概的估計,在美國,申請費用平均大約5000美元,等待期平均18個月。雖然這是一個不大可靠的估計,而不同發明的申請費用差距亦可能甚大,但申請專利顯然不是開玩笑的。若申請人認為發明沒有功用,他是不會申請的。“功用準則”被遺棄的確很合理。
  提起功用,我就不妨指出兩個古老相傳的謬誤。第一個謬誤,就是有不少學者認為發明專利只能使最后的發明者獲利,忽略了在基礎上的研究所得。他們認為第一個有創見的人往往因為沒有商品而得不到報酬;后人加以改進,從事生產推銷,創見不多而獲利甚大。這個見解的謬誤,是忽略了即使是沒有商品的發明,也是可獲專利權的。只要能將創見成功地形象化,指出明確的占有權,他人若加以改進,在賣出產品時,若不補償給始創者,就會惹起官司。當然,“創始”可能比“改進”難以將占有權在物品上表達,而改進者可能成功地改頭換面,指出不同的“占有”。但這些可能并不是因為法律忽略始創的人——發明專利只是針對那些可以用物表達占有權的新知識。“生意眼”也是創見。能從他人的發明而聯想到市場有利可圖,甘冒風險去推銷,并不是“最后一觸”(Finishing Touch)而得的事。學者總是喜歡高估研究者的才能,而低估了商人的智慧。
  第二個謬誤,就是根據統計數字,有90%以上的發明是從來沒有用在產品之上的。這個數字導致很多人認為大部分的發明毫無用處。當然,我們不能否認有些發明者過于樂觀,失了預算,申請了專利權(過于悲觀而不申請的人也有,卻不被包括在統計之內),但沒有產品并不等于沒有價值。正如上文指出,“創始”的專利可以被改進而成產品。在美國,很多專門研究發展的機構,因為要避免半途所得外流,又怕同行捷足先登,就往往將未有產品的發明申請專利。
  在美國,任何大的生產公司都有一個研究發展部門(R&D),由專家處理發明專利的申請。因為個別的研究者并非專利權專家,而申請費用及調查競爭對手的費用大為可觀,所以在科學發達的今天,大多數研究者都成了被雇者(The Employed lnventor )。這解釋了為什么近30年來,美國的“被雇”與“自營”研究者的比例激增。發明越來越多、越復雜,要申請專利保障就差不多非專家不可,而專家的費用,是要生意多才合算。
  “功用準則”既無立足之地,剩下的“大”準則就只有一條——發明要新奇。但這“新奇準則”并不新奇——發明不是新奇是什么?所以說到最后,發明就是發明,又要從頭給發明加以定義。其實我們要的不是發明的定義,而是發明專利權所能保障的某種發明的鑒定準則。我所知的可能會錯,但在五花八門的文件及法例中,我找到了兩個準則,滿足了自己的好奇心。雖然我指出了有關發明專利制度的各種混淆、武斷及謬誤,我對促成這制度的人的智慧甚為佩服。
  第一個準則,就是我在上文提及的,一項創見的思想要在物品上形象化。有了形象,再從其中指出與其他有了注冊的不同的地方,成功寫出明確的“占有”。我曾翻閱過幾百個發明專利的文件,這準則是沒有例外的。
  第二個準則,就是除了在兩個例外的情況下,所有以舊物合并而成新的產品都不算是可獲專利的發明。太陽之下沒有新事,所有的發明都是以舊物合并成“新”的,可獲專利的兩個例外是什么呢?第一、若申請專利的人是將兩件有發明專利的舊物合并,這合并運用是普通人不能見到這些舊物就可想出來的。第二、就是若申請人將已發明專利或沒有發明專利的舊物合并,合并了的用途是跟不合并的用途有所不同。將擦膠鑲在鉛筆的一端的例子,讀者的意見如何?(以經濟的角度來看,答案是很明顯的。因為擦膠與鉛筆合并的商業價值甚大,所以用途一定是跟將二者分開使用不同。法院當年是將案判錯了。)
  以上提出的“兩個準則、兩個例外”的架構,是發明專利制度的大概。這也是我向讀者解釋發明專利制度所可能采用的最簡化的形式。當然,實際施行的復雜演變是無法詳述的。在實施之際,某些古老相傳而不著邊際的準則增加了混淆。但畢竟這些不著實際的準則漸被遺棄: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是很自然的。
  發明專利范圍的界定,是以“占有”為原則。但為了要避免權力過大,專利年期通常是15至20年(美國是17年)。不管是什么發明都會受到同等的年期保障。這一個定例顯然有問題,因為不同的發明所需時間保障是不應該相同的。幾年前美國專利局某部門就曾經考慮將不同類的發明授予不同年期的保障。他們其中一些人曾和我研討這個可行性,但大家都認為是行不通的。理論中的理想,遇到了無法解決的訊息困難,就不能輕舉妄動。
  任何制度,若有顯著的成果,不管我們能指出的弱點是如何之多,除非我們能有肯定是較好的改進,能夠解決所有在改進時可能引起的困難,否則不改才是上策。

                  1984年5月4日

  商業秘密

  申請發明專利權有一個條件,就是申請者要將發明公開表露。這個規例是有兩個原因的。第一、若申請的占有范圍不被清楚地界定,成文法是無從給予保障的。第二、這是一個主觀的“公平”問題。若發明者要受發明專利的保護,他就不應再有商業秘密的雙重保障。有不少物品,是可以用發明專利或商業秘密來保障的。根據美國的法例,一件物品若先采用了商業秘密的保障方式,在市場銷售,過了一年,就不能再申請發明專利了。
  但一件產品可以有很多個專利權,可以將產品的不同部分分開處理。因為這個緣故,一件整體的產品可能采用另一種雙重保障——某部分采用發明專利,某部分采用商業秘密。任何產品,若被外人一見便知其造法的,或能被外人花點心血就能追溯其造法的,就沒有秘密可言。但有些產品,見者是不易知其造法,而產品的本身又是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那么應該選擇采用發明專利的公開保障,或商業秘密的保障,或將產品分部處理,就成了一個很復雜的問題。
  以對發明者的利害角度來衡量,商業秘密有好處,也有缺點。專利的就是秘密沒有年期,只要秘密不外泄,外人難以追溯其造法,發明者就可高枕無憂。可口可樂的秘方是一個有名的成功例子。歷史上制造小提琴最有名的人(Stradivari),將他煉制木材的秘方帶進了墳墓,以致失傳。布拉克(Black)的咳藥,守秘已逾百年。制造銅鈸(一種樂器)最好的混合金屬的秘方,是以家傳的方法保護了幾個世紀。難能可貴的葡萄酒釀造,都是秘密。一般而言,經過化學作用而制成的產品,外人是很難追溯其造法的。
  有些有商業價值的專利“知識”,無法以具體形象表達,所以不能申請發明專利。“秘密”就成了這些知識的唯一可以保障專利的辦法。顧客的名單是一例。做生意的方法——例如航空公司怎樣處理顧客訂購飛機票——往往是以秘密從事。但這些知識,知者通常是有好幾個人,要長久守秘就不容易了。
  商業秘密的主要弱點、就是因為外人不知是甚么,法律就不可能以界定產權(占有權)的方法加以保障。秘密不象一塊土地或其他可見的資產,是不能以物而界定權利的。因為這個緣故,究竟商業秘密算不算是產權就常引起紛爭。在法律上,認為商業秘密算不上是產權的觀點是有道理的——沒有可以指出的界定范圍,產權從何說起?在經濟學上,商業秘密可算是產權,因為擁有秘密的人可以因此而增加收入。
  法律既不可以將秘密的范圍界定來保障,我們聽到的所謂“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就只不過是已存在的不成文法律(Common Law )或其他制度的類似法律。這些對人與人之間的“承諾”或“私事”加以保障的法律,自然地被伸展到商業秘密的范疇內。不成文法中有關合約(Contract)、侵犯(Tort)、代理(Agency)、信托(Trust)及歸還(Restitution)的法律,都被伸展到因秘密泄漏而引起糾紛的問題上。這其中有關合約的法律最重要,例如甲與乙訂了合約,指明乙方不能將某些知識外泄,甲在某程度上就有了保障。
  因為商業秘密沒有清楚的產權界定,外人若能私下研究,自己“發明”,法律是容許的。“公平”的發現(Discovery by Fair Means)是為法律所容。那就是說,若外人見到產品就能成功地追溯其造法(Reverse Engineer),就算是“公平”,秘密的擁有者就沒有法律的保障。換言之,外人追溯造法的代價就是商業秘密的最高保障。這代價往往比創始秘密發明的代價低,因為外人既見產品,秘密的存在就已泄漏了。
  但“公平的發現”跟以間諜方法偷盜——或雇員為圖利而將秘密外泄——是不容易分辨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秘密的人,聲稱是自己研究所得,法律從何鑒定?因此,要控告他人以非法或“不公平”的行為取得了秘密,法律規定起訴人不單要拿出“不公平”的證據,還要證明他是曾經付了費用去保守秘密。隨意將秘密泄漏是追不回來的。
  在美國,防止偷盜商業秘密的費用,每年達數十億美元。而公司雇員將秘密外泄的情況更為嚴重。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美國——或其他民主國家——大都有反對奴隸制度的法例。這些法例往往禁止東主阻止雇員辭職而另謀高就。一個作為專業研究的雇員,若辭了職,將秘密帶到另外的公司,要證明該雇員是非法外泄并不容易。1975年,美國有一件重要的商業秘密訴訟,是關于一個研究員辭職后,將制造水晶的秘密帶到他新加入的公司去,使后者能在一年內出產同樣的水晶。法院判了原告勝訴,禁止抄襲的公司出產及將秘密再外泄。但若該雇員將秘密“黑市”成交,不加入新雇主的公司工作,或新雇主得了水晶的秘密后,等幾年才從事生產,法院就很難鑒定該雇員犯了非法的行為。
  要將發明知識傳播而被廣泛運用,商業秘密就遠不及發明專利。這是因為秘密是難以采取租用(License)的方式成交。秘密給外人知道,就不容易追回,要收取費用也就增加了困難。若租用秘密的人私下將所知外泄,那么秘密就去如黃鶴。在我所有的資料中,發明專利的租用合約,要比商業秘密的租用多出10倍。
  從社會利益的角度看,商業秘密有一個發明專利所沒有的害處。外人見產品后,知道秘密的存在,以“公平方法”去發掘是合法的。這鼓勵了外人花費去作研究。知識既已被發明了,鼓勵競爭者付出代價去再次“發明”是浪費。
  法律既不能禁止“公平”的再發明,也不能禁止商業秘密的存在。守秘是人的權利,秘密若能被迫公開,社會就變得無法無天。這其中的含意是極重要的。我在上文提及,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都不是為針對這些秘密而設的;因為這些法律的廣泛牽涉,商業秘密得以保障。若不附帶保障秘密,這些法律的存在就會有矛盾。
  保障商業秘密對研究最重要的貢獻,就是在某程度上可以防止研究的半途所得外流。近代的研究工作往往要多人合作,而若要將研究過程中的多種結果都申請發明專利,費用就會大得驚人。以合約指定守秘密的需要,是極重要的。雖然反對奴隸制度的法例是削弱了這種合約的保障,但在私產的制度里,這些合約是合法的。
  關于中國最近打算保障發明專利及商業秘密的計劃,這篇文章提出了三個要點。第一、中國目前沒有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所以在這方面中國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二、很多產品的不同部分是用發明專利及商業秘密的雙重保障的。租用了發明專利而得不到商業秘密,往往沒有多大用處。第三、租用商業秘密的交易費用已是甚高,沒有法律保障更是難上加難。這些困難,再加上因為缺乏明確的起訴程序,很可能使中國對發明知識保障的重要意圖胎死腹中。
  結論是很明顯的。要搞現代化,經濟制度就要現代化。要保障發明資產為私有而忽略了其他重要資產的私有保障,矛盾叢生是在所必然的。

                  1984年5月8日
 


張五常 2013-08-26 16: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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