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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亦稱李克,班固說:“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漢書・食貨志》)司馬遷說:“當魏文侯時,李克務盡地力之教。”(《史記・貨殖列傳》)“魏用李克,盡地力,為強軍。”(《史記・平準書》)又說:“魏有李悝,盡地力之教。”(《史記・孟子荀卿列傳》)《漢書・藝文志》著錄《李克》七篇,并注:“子夏弟子,為魏文侯相。”又著錄《李子》三十二篇,并注:“名悝,相魏文侯,富國強兵。”不可能在魏文侯的時候,有兩個姓李的人同為魏文侯的相,同作“盡地力之教”。顯而易見,李悝和李克是一個人,他的名字有的時候寫作李悝,有的時候寫作李克,悝和克是一音之轉。荀況的名字,有的時候寫作荀卿,有的時候寫作孫卿,荀、孫是一音之轉。這種情況古代是常有的。司馬遷和劉歆有的時候寫作李悝,有的時候寫作李克,并不證明他們認為李悝和李克是兩個人。班固不了解這種情況,就在《漢書》人物表上把李悝和李克列為兩個人,這是班固的錯誤。
李悝或李克這個人大概是從儒家分裂出來而成為法家的人。他的著作有一部分講儒家的道理,這就是《藝文志》所著錄的列為儒家的《李克》七篇。可是他的著作大部分講的是法家思想,這就是《藝文志》所著錄的,列入法家的《李子》三十二篇。他的情況大概像荀況。
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指出:“在階級斗爭將近決戰的時期,統治階級內部的、整個舊社會內部的瓦解過程,就達到非常激烈,非常尖銳的程度,甚至使得統治階級中的一小部分人脫離統治階級而歸附革命的階級,即掌握著未來的階級。”(《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261頁)。李悝、荀況就是這樣。
李悝的“盡地力之教”,《漢書・食貨志》有比較詳細的記載。他所講的“盡地力”,著重的并不是農業技術,而是推行封建制的生產關系,以提高農民的積極性,并采取一種措施保證糧價穩定,以保障農民的生活。
李悝說:一個地方百里的國家,大約有田地九萬頃。山川城市所占的地方約三分之一,剩下三分之二的可耕地,大約有六萬頃,即六百萬畝。如果種地的人的積極性能夠發動起來,種得很好,每畝耕地可增產三斗(原文作“治田勤謹”,王先謙說勤字唐寫本作勸,今從之。勸即鼓勵以提高積極性的意思。“斗”原文作“升”,今依臣瓚及顏師古說改為斗。)。如其不然,就要減產三斗。一增一減之間,六百萬畝的生產的差別,就是一百八十萬石。
《食貨志》又引李悝說:如果糧價太高,靠買糧吃飯的人就吃虧(“傷民”)。如果糧價太低,生產糧食的人就吃虧(“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固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怎么辦呢?李悝說:“善為國者,使民毋傷而農益勸。”這一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善于治國的人,要使糧食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不吃虧。
這是李悝“盡地力之教”的目標,也是他的政治綱領。
“使農益勸”的辦法是計口授田,對每個“農夫”授田一百畝,收入歸耕者所有,國家抽十分之一的稅。照李悝的計算,當時糧價是每石三十個錢。這十一之稅收的是糧食或是錢,材料沒有說明,如果是前者,那就是實物地租;如果是后者,那就是貨幣地租。無論如何李悝的“盡地力之教”,都是推行封建制。
對農民計口授田,按畝征稅。這在晉國并不始于李悝。新出土的《孫武兵法》記載孫武答吳王問時說:晉國的六將軍在他們自己的“家”的范圍內,都實行這種辦法。(詳見本書第一冊《緒論》。)照周制,天子設六軍,諸侯設三軍。晉文公于三軍之外,又設“三行”。(《左傳》僖公二八年)實際上就是設六軍,所說的“六將軍”即六軍的統帥,也就是六卿。他們都已實行對農民計口授田,按畝征稅,這種封建制的辦法,可能在文公時就已實行。李悝可能把這種封建制的辦法更系統地、更徹底地推行。
穩定糧價的辦法是“平糴”。照李悝所說的,每家農民收入的糧食,除交十分之一的稅及自己食用、消費外,多余的糧食由國家收購。國家按年成的好壞收買一定的數目。遇到荒年,國家把豐年收購的糧食拿出來發賣。李悝說:這樣“故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補不足也”。
《食貨志》說:“行之魏國,國以富強。”這個論斷可以證明李悝的“盡地力之教”在魏國得到實施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效果,并不僅只是李悝的理想。《呂氏春秋》引史起的話說:“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用惡也。”這句話也可以證明魏國是實行了一夫百畝的授田制度的,在耕地不好的地方,則一夫二百畝。
劉向記載說,魏文侯問李克怎樣“為國”,李克說:“為國之道,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罚必當。”文侯說:“吾賞罚皆當而民不與,何也?”李克說:“國其有淫民乎?”所謂“淫民”,就是依靠其父之功,自己無功而食的人。李克說:“如此者,奪其祿以來四方之士,此之謂奪淫民也。”(《說苑・政理》)劉向的《說苑》大都是從當時的古書中抄來的。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說,不但在政權機構中不應當有無功而食的人,就是在社會中也不應當有無功而食的人。魏文侯僅只做到前一點,還沒有做到后一點。這都是法家的思想。
李悝還做了一件大事,就是著《法經》。《法經》的內容大略見于《晉書・刑法志》。《刑法志》說:“是時(指三國魏明帝時)承用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故其律始于《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漢承秦制。”
本書第五章說到,子產鑄刑書,其內容是對奴隸社會中奴隸主的刑法加以整理、編輯。這就是叔向所說的“制參辟”。第八章又說,晉國鑄刑鼎,其內容是范宣子所作的新刑書。在春秋戰國大轉變時期中,適應地主階級的需要,許多國家都作了新的刑書。李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就是說,他把當時各國的新刑書加以整理、編輯,成為《法經》。可以說,子產的刑書是夏、商、周奴隸社會中奴隸主階級刑法的匯編,而李悝所著的《法經》,則是春秋戰國大轉變時期地主階級刑法的匯編。子產所鑄的刑書是為奴隸主階級專政服務的,是奴隸主的刑法;李悝的《法經》則是為地主階級專政服務的,是封建制的刑法。子產的“鑄刑書”,是奴隸主階級政權的“回光返照”;李悝的“著法經”,是地主階級政權日益鞏固的象征。
“法經”共有六篇。第一是《盜法》,第二是《賊法》。照李悝的意思,盜賊是法的主要對象,這兩篇規定關于懲罚盜賊的條文。第三是《網法》,第四是《捕法》,這兩篇規定關于逮捕盜賊的條文。第五《雜律》,規定關于一般違禁行為的條文。第六《具律》,規定關于施行法的時候可以酌量加減的條文。
商鞅在魏國學習了這部《法經》,把它帶到秦國,在秦國推廣施行。秦統一中國以后,還是施行這部《法經》,(“承秦制”)。蕭何又加了三篇,共為九篇,其基礎還是這部《法經》。
這部《法經》是為地主階級服務的。它著重保護的是私有權。在中國的奴隸社會中,在奴隸主貴族的統治下,富、貴是不分的,有土地、奴隸的人,同時也就是政權機構中的人。在春秋戰國大轉變時期中,富、貴逐漸分開了,地主階級得了政權,但地主階級中的人不一定同時都是政權機構中的人。在富、貴不分的時候,貴族的所有,同時也就是國家所有,無所謂私有權。在封建制建立以后,富人的所有不一定就是國家所有,這就有了封建私有權。地主階級專政就要制定法律以保護封建私有權。李悝的《法經》適應了這種需要,體現了這種精神,所以在后來的封建社會中,一直是歷朝法律的基礎。可以說,在春秋戰國大轉變時期,李悝的《法經》具有承前啟后的劃時代的意義。
網載 2013-09-10 20: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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