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是春秋時期齊國的實際執政者,他輔助齊桓公實現了齊國的興旺發達,使齊國成為“春秋五霸”之一,他在治理國家財稅方面具有獨特的思路和方法,集中表現在《管子》這部歷史性的巨著中。
《管子》的賦稅思想首先體現在稅收原則上。
一是有度的原則。《管子·權修》中指出:財富的增長受自然條件和人力的限制,而君主的貪欲沒有限度。“賦斂厚,則下怨上矣。”他提醒國家的執政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國雖小必安;取于民無度,用之不止,國雖大必危。”
二是公平的原則。即按負担的能力征,稅。《管子·山國軌》提出:“巨家重葬其親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親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富室者,服重租;小家為室廬者,服小租。”管仲認為,應按安葬親屬和修房屋所反映的貧富差別而征輕重不同的稅。
三是彈性的原則。強調賦稅的征收量應根據條件的變化而有伸縮性。
四是適時的原則。即征收的時間和時限的規定要適當,否則會給征納雙方帶來損失。管仲在《臣乘馬》中指出:“彼王者不奪家時,故五谷興。”國家征收賦稅不應耽誤農民的生產季節。
管子的賦稅思想還體現在征稅對象上。
《管子》認為,統治者應慎重選擇征稅對象,因為征稅不僅影響納稅人的生活和經濟利益,而且還影響社會再生產。《國蓄》篇指出:“夫以室廡籍,謂之毀成;以六畜籍,謂之止生;以田畝籍,謂之禁耕;以正人籍,謂之離情;以正戶籍,謂之養贏。五者不可畢取,故五者偏行而盡也。”就是說:課征房屋稅,使人們不愿建房屋;征牲畜稅,等于限制了牲畜的養殖;征田畝稅,等于阻止耕種;征人頭稅,等于要人絕育;征戶籍稅,等于優待富室大戶。王者對于這五種稅不能同時征收。正因為管仲看到了賦稅的消極作用,所以提出開征的稅種要少,要慎重選擇,不能隨意地擴大征收的范圍。
《管子》提出,在選擇征稅對象時要考慮納稅人的心理承受力。他說:“民予則喜,奪則怒,民情皆然。先王知其然,故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征籍者,所以強求出,租稅者,所慮而清也。霸王之君,去其強求,廢其所慮而清,故天下樂從也。”管仲認為,人們喜歡接受給予,怒恨被奪。稅給人“奪”的印象,因此應選擇“不見奪”的征斂方式。有些稅是人們不愿繳的,有的稅是人們打算繳的,應選擇人們愿意繳的那些稅種征收,如土地稅。
《管子》認為,以間接的方式征稅,如國家通過掌握貨幣取得收入,或壟斷糧食、鹽、鐵等生產生活必需品的專賣,寓征于價格之中,這種隱蔽的征稅比直接征稅使人們易于接受。他說:“天子籍于幣,諸侯籍于食……是人君非發號命收嗇而戶籍也,彼人君守其本委謹,而男女諸君子無不服籍者也。”每家每戶都要使用貨幣吃糧、食鹽、用鐵,國家通過控制貨幣的斂散和糧鹽鐵的買賣,可以獲得大量的收入,人君不用發號令收稅,而每個男女在用錢買賣糧鹽鐵中便不自覺地繳納了稅收。《管子》提出的這種“不見奪之理”同18世紀歐洲提出的“拔最多的鵝毛而不讓鵝叫”是異曲同工的,而且為中國歷代統治者所采用,從漢代桓寬所著的《鹽鐵論》中便可以清楚地看出這一思想的實踐軌跡。
《管子》倡行以隱蔽的方式征稅只是為了減少征納雙方的矛盾,并不是借此向人民暴征重斂。它反對重稅于民,主張大力培養稅源,通過民富達到國富。《山至數》篇中指出:“民富,君無以貪;民貧,君無以富。”
值得注意的是,《管子》還對引進外來資金提出了建議。管仲提出:“征于關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關。虛車勿索,徒負勿入(不計稅),以來遠人。”這就是說,要運用少稅輕稅政策吸引外地人來本國貿易,以促進本地經濟的發展。
《管子》的稅收調節論對今天的稅制建設也很有借鑒意義。
《管子》提出,首先應以稅收來調節貧富。管仲認為,人們太貧或太富都不利于國家的治理和社會的安定。他說:“夫民富則不可以祿使也,貧則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不行,萬民不治,貧富之不齊也。”他認為,調節貧富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對富戶多征稅。
其次是調節本末關系。《管子》提出,農業是國家致富的本業,商業和手工業是末業。從事本業的人勞累而不易致富,只有調節本業與末業之間的利益關系,人們才愿意從事本業。調節的辦法之一就是用稅收誘導人們的行為,即對那些搞好農業生產再經商者課以輕稅,而對那些不務農事從商漁利者征重稅。
三是調節地區之間的供求關系。《管子·輕重丁》以管仲與齊桓公對話的形式講到運用稅收調節地區的商品供求關系。管仲認為,國家在經營糧食等專賣物資中,豐收價低時購進,緊俏時售出,即可取得大量的財政收入,又可調節市場物價,防止商人“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管子》強調,應通過國家專賣調控市場物價,防止老百姓受投機者的盤利。
《管子》是中國古代一部治國理財思想十分豐富的巨著,雖然其思想產生于2000多年以前,但對我們今天的稅收工作仍有著積極的啟示意義。
《中國稅務報》京F61財政與稅務李力文20012001 作者:《中國稅務報》京F61財政與稅務李力文20012001
網載 2013-09-10 21: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