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產結構是進行現代化的基本前提和預設,中國近代進行現代化進程的成敗利鈍,均可在社會生產結構中找到原因。中國傳統社會生產結構中的地主經濟的租佃制度;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家庭為單位的耕織緊密結合的自然經濟等因素,在中國近代從傳統農業社會向近代工業社會的轉型中具有深刻的影響。
一
在中國,封建經濟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地主經濟的租佃制度。從戰國時代起,作為奴隸制經濟基礎的井田制開始解體,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兼并發生和發展起來,從而實現了地主經濟的租佃制度。
地主經濟的主要生產者是自耕農和租佃農民而非農奴,他們不必終生屬于一個人,不必拘泥于租地而耕的一種形式,而是可以當常年的或季節性的雇工;不必只在本鄉本土,而是可以到城鎮店鋪中去出賣勞動力……。從表現上看,中國古代地主制下的佃農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并不像領主制下農奴對領主那樣緊密,佃農對地主在法律上幾乎具有平等的法權,可以自由締結或解除租佃關系。但是領主制下農奴一旦逃離領地進入城市,便脫離了封建關系而加入了與封建關系對立的市民社會,甚至封建領主中除了長子繼承領地外,其它子女一旦進入城市也會加入市民階層。可見,這種極強的封建關系反而很容易分離出異己力量。因為西歐封建社會的政治中心在鄉村,封建主一般都居住在自己鄉村的莊園里。西歐封建城市是一個工商業的中心,城市中的居民主要是工商業者,這些工商業者,最初大多是為了反抗封建主的統治而逃亡出來的農奴。最早的封建城市就是由他們建造起來的,西歐的封建城市是與封建領主經濟相對立而產生的,它是封建領主經濟的對立物。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隨著城市中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生和發展,城市就成為否定封建經濟制度的有力因素。相反,在中國地主制經濟下卻很難出現這種情況。由于小商品經濟一直是作為自然經濟的附庸和補充,城市也同樣是一個“封建領地”。中國封建城市和封建統治階級的利益并不是對立的,它是根據封建統治的政治、軍事和經濟方面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中國的封建統治階級居住在城市里,封建的國家機關也設在城市里,如各級政府的衙門、法庭、監獄等統治和鎮壓的機關都設在城市。封建國家就是利用這些暴力機器來對農村和勞動人民進行統治的,中國的封建城市是中國封建統治的政治中心,也是封建統治的消費中心,封建皇室、貴族、及一些大地主、大商人等,他們居住在城市里,過著奢侈腐化的寄生生活。因此,佃農雖有同地主解脫租佃關系的權利,但卻沒有脫離“封建關系”之可能,即使到了城市,也仍然在封建關系的網絡中,所以大多數佃農只能在不同地主的土地上跳來跳去而無法最終脫離土地,這種佃農與地主間較為自由的租佃關系和較為松散的人身依附關系,反而造成了其生產的穩固性。至于廣大的自耕農,雖有更大的法律和經濟上的自主性,但在政治上仍要唯地主之馬首是瞻。況且,自耕農是不穩定的階層,或者上升為地主,或者下降為佃雇農。
中國封建制度在土地關系方面的另一個重要特征:土地可以自由買賣。中國封建社會中土地之所以可以自由買賣,是因為地主的土地不是受封得來的,而是通過購買得來的。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除井田,民得買賣”。這是從法律上規定允許民間可以自由買賣土地。土地買賣現象一直貫穿在整個封建社會之中。因此,根本不可能形成像西歐中世紀那樣穩定的土地占有關系。土地私有,允許買賣,這就賦予了地主經濟以一種特有的生長機能,使它盡管經過周期性的土地危機和社會動亂,卻能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產出來。不但擁有貨幣的商人和高利貸者可以購買土地成為地主,就是農民和其它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力農致富”購買土地而成為地主。封建官吏總是要把他們貪污中飽的財貨,用來置買田園,以作為“悠游林下”、“貽蔭子孫”之資。這也使得地主經濟在這個重要支柱上不斷地得到強有力的自我重建,從而導致地主經濟的穩定。這些情況,越到封建社會后期,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擴大和土地商品化的深化而越發展。
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可以繼承,可以分割,也可以買賣,土地“私有”似乎是不成問題的。但這往往掩蓋了一個重要的事實,即國家對土地有最終的決定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任何人的任何財產都可以由國家“籍沒”“歸公”,因此,私有財產并不具備“神圣”的性質。在小土地私有后面站著國家、私有權的發展并不充分。在私有權未能充分確立之前,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展是不可能的。
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土地可以自由買賣,還導致“重農抑商”成為中國封建社會的基本國策。
重農抑商政策從春秋戰國以來在中國盛行了2000多年。盡管地主經濟不可能完全脫離商品經濟,但商品經濟的發展卻會促使價值規律作用的擴大,這不僅會帶來“素封之家睥睨王侯”,富商大賈以財勢與官家分庭抗議的后果,而且,尤其可怕的是,隨著經濟上的交換、交往的增多,“民智日開”,商品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流行,勢必從經濟基礎到意識形態,都出現全面沖擊和否定政治上的等級特權的現象。正因為如此,中國歷代封建王朝無不以“重農抑商”為基本國策,即以農為本,以商為末。“重農抑商”,就其對地主經濟與小農經濟相互依存的矛盾運動的作用而言,決不是一個簡單的經濟政策,而是地主階級依靠國家政權對整個經濟結構進行調整控制的杠桿。這條“重農抑商”路線的貫徹始終,對封建社會后期資本主義萌芽的扼殺,對社會發展的阻滯,起了關鍵性的作用。
首先導致了手工業與科技發展受阻。因為一來大部分資金集中于購買土地,手工業投資極少,技術難以改進;二來手工業的發展必須以建立在商品交換行為上的市場價格為基礎,如果商業不發達,手工業品就失去了交換價值。在重農抑商政策下,一切科技成果都被視為碉蟲小技,認為不值得去做,以至許多舉世聞名的科技成果均止于發明,未能得到進一步發展。
其次導致商人兼并土地。由于實行重農抑商政策的側重點實際上是農業而不是農民,所以不足以提高農民的地位,“遵農夫,農夫已貧賤矣”,但卻足以提高商人對土地的興趣。社會上認為“有土必有財”,使許多人不敢將閑散資金投入工商業,只用于購買土地。至于那些已有成就的工場主或作坊主,除了要不斷向封建官僚攀緣政治關系外,也要將其中一部分,甚至是絕大部分,用于購買土地,使自己一身二任,既是工場主,又是地主。這就是所謂“以末致財,用本守之”的傳統做法。土地成為衡量財富的主要標準。因此,中國傳統農業社會具有相對的恒定性,這種恒定性不僅是導致人們思想意識和農業生產技術幾千年來缺少較大變化的重要原因,而且是導致傳統家庭與國家模式幾千年來缺乏較大變化的重要原因。
二
在中國,農民的小農業和小手工業是結合在家庭中的,這種男耕女織的結合特別緊密。
在中世紀,盡管各國土地制度不盡相同,但都是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也就是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然而,各國自然經濟的這種結合在范圍和程度上是不同的。在西歐,中世紀的經濟制度主要是莊園領主制,小農業和小手工業的結合不是在家庭內,而是在莊園領地內。分工相對明確,領主制經濟中小農業和小手工業的結合不像中國那樣緊密。
由于地主制經濟的規定和制約,中國封建社會的小農經濟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租佃農民,一種是自耕農民。這種小農經濟以一家一戶為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年復一年地進行簡單再生產。農民不但從事農業,還從事手工業,特別是把衣、食的生產,即把糧食和紡織品這種國計民生所需的重要產品的生產,緊密地結合在家庭內部。“男耕女織”就是他們的寫照。地主制下小農業和小手工業的結合,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基本生產結構。
小農經濟還處在封建制度之下,生產規模狹小,封建剝削繁重。農民的產品絕大部分并不是作為商品而生產出來的,其可以轉化為商品剩余產品,或作為商品生產出來的產品,就每一個農戶來說,都非常有限。但是,明清時期,農民小商品生產發展的速度與規模,大大超過城鄉獨立手工業的發展,加之農民人數眾多,涓滴之水成江河,農民產品的產量可以大大超過城鄉手工業者所提供的商品量,使他們成為社會商品的主要提供者。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小農經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商品化,這只是一種可能性。要把這種可能性變為現實性,必須有一定的社會條件。商品生產的發展是資本主義的歷史前提。在歐洲的封建社會的后期,許多農民脫離土地,流入城市,從事手工業生產,出現了較大規模的手工業和農業的分離,加強了手工業的獨立地位,為資本主義的發生、發展創造了條件。在中國,情況卻不相同。明清時期,城鄉獨立小商品生產者的發展很不充分,廣大的小生產者還是農民,雖然有一部分已轉化為小商品生產,但還被束縛于土地,并沒有達到獨立小商品生產者所達到的程度。明清時期手工業的發展,主要不表現為城鄉獨立手工業的發展,而主要表現為農民家庭手工業的發展。這種小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體,有隨著人口的自然增長,通過農民多子分居,像細胞分裂式地再生和復制著自己,在中國廣袤的土地上,形成了一片汪洋大海。這就使得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更為鞏固,由它所形成的“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更加發展。還值得指出的是,農民通過家庭手工業商品化,可以獲得較多的經濟效益,這就使得小農經濟對于封建剝削具有較大的負荷能力,對于人口的增長具有較大的適應能力,對于新生產方式具有較大的排斥能力,甚至對于機器工業的產品也有頑強的抵抗能力。結果,在明清時期的手工業中,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水平是與該行業農村家庭手工業的發達程度成反比例的,棉紡織業就是最鮮明的例證。到清代前期,許多行業中都已經發生了雇工生產的情況,而在棉紡織業中,無論是從小生產者分化的途徑,還是從商人投資生產的途徑,都沒有發現資本主義的萌芽,這決不是偶然的。在一定的市場容量之下,城鄉獨立手工業生產的發展既相對不足,資本主義萌芽就只能與農民家庭手工業互為盈虛。因為在生產力水平,主要是生產工具相同的條件下,如果雇工生產棉布,采取資本主義經營方式,勞動時間要受到限制,不可能像農家那樣長,這對于只能剝削絕對剩余價值的資本主義萌芽就是極大的局限。由于農民織布的廣泛存在,棉布的價格就主要是由農民的生產成本所決定的。在這種條件下,雇工生產棉布就必然要虧本,難以立足。另外,由于農民沒有脫離土地,還保有耕織結合的自給性,其商品性棉布生產如果由于價值規律的作用而在市場變換中蒙受損失,仍然有前者作為最后的生存保障,他們比之獨立的小手工業者就難于發生資本主義性質的兩極分化。
中國封建城市中也有工商業,但那主要是為封建統治階級服務的。中國封建城市的工商業者沒有西歐封建城市中商業者那樣的獨立性,他們是在封建政府的控制和管理之下從事工商業活動的。中國的商業與城市一向都是在封建體制內發展的,受社會主流體制的節制與約束。商人與社會上其他成員同流,并不具備超主流體制的特殊身份。商人發了財總是要投資土地,因為土地被看成是財產與社會地位的最終歸宿。
土地占有、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封建社會這三種剝削經濟形態,都是以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剩余產品作為生存基礎的。封建社會的主要生產部門是農業,主要生產資料是土地,地產就成為社會財富最穩妥的生息形式和主要歸宿。在中國,由于土地可以買賣,擁有貨幣財富的商人和高利貸者會羨慕這種“不憂水火,不憂盜賊”的財產,成為土地的買主,使自己的商業利潤和利息轉化為地租;同時,商業和高利貸較之土地占有雖較風險,卻有著更高的利潤律,地主也會因希冀貨幣財富而經營商業和高利貸,使地租轉化為商業利潤和利息。地產、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互相轉化,地主、商人和高利貸者逐步形成了三位一體的封建體系關系。特別是在中國封建社會后期,它一直是社會財富分配的基本結構和社會積累的主要方向。“三位一體”的封建經濟的這種財富分配結構和積累方向,無疑就只能是加強地主經濟,遏制著資本主義萌芽,從而導致封建經濟的穩定和延續。同時,官商合流,又使商業與政權勾結在一起。而且,歷朝歷代都有非常強大的官辦商工,這幾乎成為中國社會的一大傳統。
中國的商業資本、土地資本、高利貸資本長期以來三合一,城市經濟與地主消費經濟合一,商業資本的發展基本以封建土地所有制為歸宿,商業利潤用于奢侈性消費的現象等,影響傳統商業城市的發展方向。由于商業資本同生產領域脫節,從而進一步阻礙著商業資本向工業資本的轉化。以上幾方面都充分說明中國封建經濟的滯力與頑強。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
福建學刊福州57-60K3中國近代史江秀平19971997 作者:福建學刊福州57-60K3中國近代史江秀平19971997
網載 2013-09-10 21: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