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第六屆學術研討會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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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于1997年5月26日至28 日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舉行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暨第六屆學術研討會。全國的100 多名犯罪學界的學者和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家們出席了會議。
  大會期間舉行了專題發言、分組討論及換屆選舉。現將有組織犯罪專題討論情況綜述如下:
  (一)關于有組織犯罪的概念和性質問題。關于有組織犯罪的概念。有的同志認為,有組織犯罪的定義應作為重點進行探討和研究,因為不解決定義的統一問題便無法界定有組織犯罪的具體研究范圍。有的同志認為,盡管對有組織犯罪下定義比較困難,但是從犯罪學研究的自身需要來講,有下定義的必要,因為這是研究有組織犯罪的基礎,離開了它對很多問題就不好把握。有的同志認為,對有組織犯罪要下定義,必須注意刑法意義上的有組織犯罪的概念與犯罪學意義上的有組織犯罪的概念之間的差異性。因為這兩種意義上的概念在內涵與外延上均有一定的區別。有的同志認為有組織犯罪的概念可以作多層面的理解,既可以從廣義上來理解,也可以從狹義上來理解,但根據犯罪學研究的實際情況來看,應當從廣義上來把握有組織犯罪這一概念。有的學者提出了相反的觀點,認為有組織犯罪的定義國際上都不統一,各國的法律規定與國情又不同,故應注重研究有組織犯罪的實際問題,如有組織犯罪的類型、危害和防范等。關于有組織犯罪的性質,有的學者認為,有組織犯罪的存在具有不同類型的不同性質。有組織犯罪中,有的屬于政治性的,有的屬于非政治性。屬于政治性的問題就比較復雜,就應特別注意,并進行特殊研究。
  (二)有組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問題。有的同志結合某些地區有組織犯罪的實際情況,認為有組織犯罪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危害:(1 )有組織犯罪嚴重危害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破壞社會主義制度;(2 )有組織犯罪嚴重動搖社會主義經濟基礎,阻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3)有組織犯罪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危害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關于有組織犯罪的界定。與會者提出了“犯罪集團說”、“黑社會說”、“組織活動擴展說”等,并認為我國有組織犯罪應從“組織、活動、擴展”角度來界定。針對新《刑法》第294條, 大家提出了如何理解“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問題。有的學者認為,國家立法與司法機關應對第294條罪名作出解釋, 并認為從學理角度應界定為:“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有的學者提出,應加強對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特征進行研究。大家認為其特征主要表現在:(1 )以非法控制一方社會為目的;(2)組織更為嚴密;(3)組織成員達到一定規模;(4)組織的穩定性;(5)行為霸道性,以暴力威脅為手段;(6)行為的持續性,通過危害的積累成為犯罪;(7)滲透性,向合法經濟領域、政治領域滲透等。
  (四)關于有組織犯罪的類型問題。有的同志認為,對有組織犯罪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個方面:(1)從犯罪集團的性質上來劃分, 可分為一般的犯罪集團與特殊的犯罪集團;(2 )從犯罪集團是否法定來劃分,可分為法定的犯罪集團與非法定的犯罪集團;(3 )從犯罪集團可否任意形成來劃分,可分為任意的犯罪集團與必要的犯罪集團。有的同志認為,對有組織犯罪的類型可以劃分為以下六大類型:(1 )從主體成份上可以分為自然人構成的有組織犯罪和法人構成的有組織犯罪; (2)從活動性質上可以將其劃分為單一型有組織犯罪和混合型有組織犯罪;(3)從活動范圍上可以將其分為區域性有組織犯罪、 跨地區性有組織犯罪和跨國性有組織犯罪;(4 )從結構形式的結合程度上可以將其分為松散型有組織犯罪、緊密型有組織犯罪和網絡型有組織犯罪; (5)從追求目標和行為表現上可以將其分為營利型有組織犯罪,破壞型有組織犯罪、腐蝕型有組織犯罪、恐怖型有組織犯罪和滋擾型有組織犯罪;(6 )從侵犯的某一方面社會關系上可以將其劃分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有組織犯罪、破壞經濟秩序的有組織犯罪、侵犯公民權利的有組織犯罪、侵犯財產權的有組織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有組織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的有組織犯罪和妨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有組織犯罪等。
  (五)關于毒品犯罪與有組織犯罪的關系和農村惡勢力與有組織犯罪等。有的學者認為,毒品與有組織犯罪有著某種千絲萬縷的聯系,可以說,有組織犯罪往往通過販毒所賺得的高額利潤來作為有組織犯罪的經濟支撐。甚至有的學者提出,毒品是有組織犯罪形成與發展的一個萌芽問題。也有的學者認為,在有組織犯罪研究中,農村惡勢力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方面,在農村一些地區利用家族關系,稱霸一方,逐漸形成一種人人不敢管的惡勢力,甚至形成犯罪團伙和犯罪組織。還有的學者探討了中外有組織犯罪的歷史淵源問題,如舊中國的幫會與有組織犯罪的關系等。另外,有的學者還談了獨聯體一些國家的有組織犯罪狀況。
  (六)關于有組織犯罪的原因問題。有的學者認為,在我國有組織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歷史的也有現實的,有出自內部的也有來自外部的,有來自社會成員個人主觀方面的,也有來自社會環境客觀方面的。諸如,封建幫會意識為各組織犯罪形成提供了心理條件,社會控制能力減弱為有組織犯罪形成提供了適宜的土壤,基層組織機構管理渙散無力為有組織犯罪提供了自然環境條件,執法松懈、社會綜合防衛功能滯后為有組織犯罪的發展以可乘之機,政府官員的腐敗為有組織犯罪撐起了一把“保護傘”。還有的學者認為,社會、歷史、經濟格局、認識基礎以及司法腐敗等是有組織犯罪形成和發展的根源。
  (七)關于有組織犯罪的趨向問題。有的學者認為,其趨向一是在質與量上呈嚴重化和上升趨勢。將來的有組織犯罪是“不是戰爭的戰爭”;二是在布局和活動領域上呈漫延擴展和國際化趨勢;三是在犯罪形式和手段上集多種犯罪于一體,也有的學者認為,其明顯趨勢,一是不斷相互兼并,形成犯罪組織的“辛迪加”;二是在刑事犯罪總量中的比例將繼續上升;三是愈來愈跨越國界走向國際化,并企圖結成國際聯盟;四是擴大經營范圍進行政治滲透,以尋找政治庇護;五是愈來愈武裝化、智能化。
  (八)關于有組織犯罪的控制問題。有的學者認為,懲治腐敗是治理有組織犯罪的重要措施,要實行懲治腐敗與嚴厲打擊有組織犯罪“雙管齊下”。多數學者認為,要強化以下對策:一是提高認識,增強使命感;二是健全機構和隊伍建設,并強化情報工作;三是加強偵破工作,及時打擊處理;四是完善綜合治理機制,做到標本兼治。
  (九)關于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國際合作問題。與會同志普遍認為,進一步加強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國際合作著重在:增強合作意識;完善各國出入境和邊防管理的法律制度,阻斷有組織犯罪的國際通道;制訂反黑社會法規,共同對付國際社會犯罪集團的滲透和破壞;加強技術合作,擴大咨詢服務;創造機會,促進各國打擊有組織犯罪的經驗交流。
  (十)關于有組織犯罪的立法完善問題。有學者認為,新刑法典在總則中對實施有組織犯罪的主體——犯罪集團的概念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在分則第120條、第294條對特殊的犯罪集團——恐怖活動組織和最為典型的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增設了有關罪名。關鍵是實施和執行問題。多數學者認為,新刑法典的規定只是原則性的,不便操作,亟待立法機關或司機關作出司法解釋;建議制定單行懲治有組織犯罪法等單行法規。
   〔陰家寶、吳大華、李曉明整理〕
   (責任編輯:白岫云)*
  
  
  
中國法學京125-126D414刑事法學19971997 作者:中國法學京125-126D414刑事法學19971997

網載 2013-09-10 21: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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