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增長的制度效應
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標志著完全計劃經濟運行體制在農村的結束。1978年作為農村傳統經濟體制和體制改革的“時間分水嶺”,以此為界將1949年至今的發展歷程分為兩個時期,1949~1977年和1978年至今。1949~1977年間,扣除物價因素之后,中國農村居民每人每年實際增加收入僅1元人民幣。從平均收入增加值來看,近30年里,農村居民收入實際水平增加了30元,也就是說.到1977年經過近30年的增長,農民收入水平從43.8元上升為71.8元左右,增長63.9%,平均每年遞增2.28%(曾強等,1988年)。
體制變革帶來農村居民收入增長和收入來源多元化。1978年開始實施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位,農村經濟的經營模式由集體經營到家庭經營。這一體制變革給農民收入帶來了大幅增長,農民實際人均純收入從改革初期的180元(1980年)提高到1996年的656元,增長5倍,2000年實際人均純收入為2253元,是1980年的12.5倍(《2001年中國統計摘要》)。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農村經濟體制的實施顯然是1980年農村收入水平獲得提高的最重要因素,農村居民純收入水平與家庭經營收入的相關性是其重要作用的證據。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對于農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效應主要發生在20世紀80年代前半期,20世紀80年代后期,這一體制的收入效應開始遞減,20世紀90年代以后,在農村居民收入水平上升的同時,家庭經營收入占純收入的份額卻在下降。也就是說,影響農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因素開始從家庭經營轉換到其他因素上,比如勞動力在城鄉間的流動。這表明,到20世紀90年代依靠農業生產為主的家庭經營已難以繼續提高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
二、收入分配差距的制度效應
改革前中國農村居民收入差異主要表現為地區間差距。在計劃體制下,農村居民收入差距由集體所有制單位內部的差距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差距兩個內容構成。高度集中的分配體制及家庭經營的較低比例,使得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內部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沒有真正形成。而資源稟賦不同(包括資源的質與資源的數量差異)引起集體單位之間生產力的差距,從而形成集體單位之間的收入分配差別。可以說,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是計劃體制時期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內容,因此,農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實際上近似地等于集體單位之間的收入差距。進一步,資源稟賦的不同是導致傳統體制下農村居民收入差異的根本原因。由此,1978年以前中國農村居民收入差異主要表現為地區差距。1978年農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地區間差距十分明顯:河北、甘肅兩省的平均純收入分別僅為91.5元和98.4元,比全國平均值分別低42.07元和35.17元。同期,上海與北京農村居民平均純收入水平比全國平均值高156.43元和91.23元,河北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僅相當于上海農村居民收入的31.6%,相當于北京農村居民收入的40.7%。在其他地區各省區之間農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也相當懸殊。在西部的新疆,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是甘肅農村居民收入的2.02倍。東、中、西三個地區,以中部地區內部的差異最小。在三個地域之間,以東部農村居民的純收入水平最高(中國統計年鑒,1994年)。
在計劃經濟時期,雖然存在地區間農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差異,但總體而言,收入差異較小,基尼系數僅為0.20。農村人均純收入的分布相當集中,150元以下收入水平的戶數比重為65%(1978年)。僅有極小比例(2.4%)的農戶,人均純收入水平在300元以上,200~300元之間的家庭也只占總調查戶數的15%。在1978年,約83%的農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元,大面積的低收入水平構成所謂的“普遍貧困”現象。在“普遍貧困”中自然不會有懸殊的收入差距。
表1 1978年中國農村居民收水平
┌─────────┬──────────┐│ 人均純收入(元)│家戶占總調查戶數的%│├─────────┼──────────┤│ <100 │ 33.3 │├─────────┼──────────┤│ 101~150 │ 31.7 │├─────────┼──────────┤│ 151~200 │ 17.6 │├─────────┼──────────┤│ 201~300 │ 15.0 │├─────────┼──────────┤│ >300 │ 2.4 │└─────────┴──────────┘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鑒》
伴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農村居民收入差距發生變化,變化的發生及其幅度都與相應的改革內容和措施密切相關。本文用各年的《中國統計年鑒》數據對1990~1998年間農村居民整體收入差距進行測算。結果表明,20世紀90年代農村居民的收入差距較大,低值接近0.40,多數年份均在0.40以上,在20世紀90年代前半期,中國農村居民收入差距出現擴大趨勢。90年代中期開始,農村居民收入差距出現了縮小的新趨勢,基尼系數由1996年的0。45下降為1998年的0.38,下降幅度為15.6%。
由于中國農村居民收入差距包含了地區間的收入差距,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地區間的收入差別相當明顯,所以對地區間收入差異的分析顯得十分重要。1998年農村省際間的收入不平等對整體收入分配差距的貢獻為20%,1995年上升到31%(張平,1998年)。從純收入水平的相對差距看,1996年東部人均純收入為2127.32元,中部為1402.69元,西部僅1060。69元,東中西三地區的純收入比例為2,01:1.32:1,2000年東、中、西三地區農村居民純收入分別為4340.8元、2196.7元、1568.0元,純收入比例為:東、中、西:2.8:1.4:1。 相對發達的東部地區(包括上海、北京、浙江、廣東、江蘇)農村家庭純收入水平在3000元以上,而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等西部后發展地區農村居民收入平均水平在1500元以下,地區間的相對收入差距仍在擴大。值得注意的是,在收入水平不同的地區之間收入的結構也存在著差別,較高收入水平往往來自于較高比例的勞動者報酬收入和較低家庭經營收入的收入來源組合。
從發達地區到不發達地區,勞動者報酬和家庭經營收入貢獻分別表現出來的下降、上升趨勢,說明農村居民收入來源由家庭經營向勞動者工資性收入的結構變化的快慢是引起地區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中西部地區非農經濟發展的滯緩,使農村居民收入來源傳統性地依賴于家庭經營。農村居民收入的結構變化對地區性收入差異的作用表明,非農活動是引起20世紀90年代農村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的重要因素。
將20世紀80年代與20世紀90年代農村居民收入差距放置在一起,可以看出自改革以來,中國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變化的總趨勢。
自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實施以后,中國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斷擴大的總體態勢。這種態勢可概略地劃分為三個階段:1978~1989年收入差距的緩慢上升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至20世紀90年代初期的快速擴大時期和20世紀90年代中期后開始的收入差距縮小階段。
農村經營方式由集中向農戶家庭的分散轉變引起20世紀80年代收入分配差距的形成,計劃體制下集體經濟單位內部的“均等化”分配被打破,收入分配差距的來源從集體經濟單位之間轉變為家庭之間(不論是地區內的家庭之間還是地區間的家庭之間)。在這同時,改革了的體制對農業生產力的有限促進作用決定農戶家庭生產力差異的有限性,表現為農村居民收入差距的緩慢上升。
表2 1997年農村居民的收水平與收入結構
┌───────┬─────────────┬────────────┐│ 收入水平 │ 勞動者報酬收入貢獻(%)│ 家庭經營收入貢獻(%)│├───────┼─────────────┼────────────┤│ 3000元以上│ 37.95 │ 55.72 │├───────┼─────────────┼────────────┤│ 2000~2999元│ 23.83 │ 70.79 │├───────┼─────────────┼────────────┤│ 1500~1999元│ 16.92 │ 78.08 │├───────┼─────────────┼────────────┤│ 1500元以下 │ 14.69 │ 77.92 │└───────┴─────────────┴────────────┘
注:3000元人均純收入水平地區包括:上海、北京、浙江、廣東、江蘇;2000~2999元地區包括:天津、福建、黑龍江、遼寧、吉林、山東、河北;1500~1999元地區是指:江西、湖北、湖南、海南、廣西、安徽、內蒙古、河南、山西;1500元以下地區指四川、寧夏、西藏、貴州、云南、青海、陜西、甘肅等省區。資料來源:《中國農村統計年鑒》(1997年)。
表3 中國非農產業的地區發展差異
┌───┬───────────┬─────────┬──────────┬───────────┐│ 年份│ 1980 │ 1986 │ 1992 │ 2000 │├───┼─────┬─────┼────┬────┼────┬─────┼─────┬─────┤│ │ 農業 │非農業 │農業 │非農業 │農業 │非農業 │農業 │非農業 │├───┼─────┼─────┼────┼────┼────┼─────┼─────┼─────┤│ 東部│ 61.24 │ 38.76 │44.00 │ 56.00 │ 27.50 │ 62.50 │ 7.74 │ 92.26 │├───┼─────┼─────┼────┼────┼────┼─────┼─────┼─────┤│ 中部│ 74.31 │ 25.69 │ 62.20 │ 37.80 │ 46.90 │ 53.10 │ 21.60 │ 78.40 │├───┼─────┼─────┼────┼────┼────┼─────┼─────┼─────┤│ 西部│ 80.3 │ 19.7 │ 23.16 │ 68.50 │ 55.50 │ 44.50 │ 24.30 │ 75.70 │└───┴─────┴─────┴────┴────┴────┴─────┴─────┴─────┘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統計年鑒》各年和《2001中國統計摘要》,表中數據為總產值比例,2000年數據為占GDP的比重。
20世紀80年代末至20世紀90年代初期,非農產業的發展,再次使形成農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由家庭生產力轉變為非農就業。由有限的家庭經營收入差距到收入差別可能更大的非農收入差距,其根本原因仍然是體制變革(體制變革使得非農就業成為可能)。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的收入差距縮小趨勢的出現,主要是由于全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伴隨著勞動要素在地區間、地區內和城鄉之間的流動,收入機會分享結構在地區內、地區間和城鄉之間得到調整。農村勞動力流動(從農村到城市)對農村內部收入分配產生影響,抑制了農村內部收入差距的擴大(李實,1999年),具體表現為整個農村居民收入差距的逐漸減小。在至今為止的整個改革過程中,農村收入差距由相當平等到差距的產生、擴大,再到收入差距的減小,因此,中國農村改革對收入分配差距表現出了擴大和縮小“兩種效應”,改革初期表現為擴大效應,改革深入之后表現為收入分配的縮小效應。
附圖
圖1 改革以來中國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變動趨勢
農村經濟體制變革縮小了中國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但20世紀90年代后期農村經濟改革的相對停滯使得二者間的差距再次擴大。農村與城鎮間的收入差距,使農民的收入問題成為今天困擾中國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
三、收入結構的制度效應
在改革剛剛起步的1978年,集體統一經營活動貢獻了農村居民純收入的66%,說明計劃體制下的農村具有高度集中的農村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單一(主要為農業),又主要以糧食生產為主,非生產性行業或服務行業極不發達,單一的經濟結構,單一的經營方式導致農村居民收入來源少,結構簡單。
農業收入占農村居民純收入的比重為64.0%,但它僅對收入分配差距作出46.1%的貢獻,其原因在于農業收入在農村家庭之間沒有形成大的差異(農業收入基尼系數0.242),是農村居民收入均等分配的主要穩定因素。非農收入占收入的36%,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卻作出了64%的貢獻(朱玲,1994年),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原因。由于中國經濟結構的調整過程正在開始,非農收入比重在一段時期內將會出現上升趨勢,加上農戶間非農收入的較大差異和這一差異的進一步增大,這預示著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將會進一步擴大。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開始的中國農村居民的這一次收入分配差距變動產生于農業與非農業之間。
在非農因素的收入效應中,非農就業的工資收入是其中的重要方面。農村勞動力的非農就業(包括在城鄉的非農就業)所獲得的工資收入在1984年對農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差異的貢獻為40.12%,1990年升為50.9%,1996年仍高達48.9%(萬廣華,1998年),成為影響農村居民收入差距的首要因素。
雖然不同研究的結果有所不同,但都表明:工資性收入已在中國農村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動過程中起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四、結論與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結果,可得出以下幾個簡單結論與建議:(1)中國今天面臨的農民收入問題是傳統體制的作用慣性和新的體制問題的共同結果。(2)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首要任務在于建立在地區間、城鄉間自由流動的農村經濟要素市場和農產品市場體系,徹底解決“二元”經濟問題。(3)在轉型時期,只要半工半農雙重身份的農民存在,工資性收入就將是影響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因素,這是工農之間生產力的不同所決定的。因此,發展非公有經濟、創造就業機會、取消對農村勞動力雇用的歧視行為,向農村勞動力提供均等的就業機會、通過對不發達地區城鎮提供資金和為非農產業發展提供土地、稅收優惠,推動不發達地區非農產業的發展等,將利于農民收入問題的解決。從長遠看,農民的主要收入應該來自農業(否則就不再是農民),這有賴于通過農業商業化實現農業和農村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經濟學動態京24~27F2農業經濟導刊袁易明20022002袁易明,深圳大學 作者:經濟學動態京24~27F2農業經濟導刊袁易明20022002
網載 2013-09-10 21: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