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方法論新探(上)  ——科學哲學與語言哲學的理論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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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導言
  “方法論”(methodology)這個字眼是容易使人發生誤解, 產生歧義的。根據《韋伯斯特百科詞典》上的解釋,它有時指的是“任一專門學科中(所使用的)方法的體系”,這只不過是方法(method)的較為動聽的同義詞而已;而它更經常地是指“研究方法或有序程序的科學,特別是有關科學與哲學探究中推理原則應用的學科分支”。換言之,在這一意義上,它指的是對一門學科的概念、理論,特別是基本推理原則的研究。當“方法論”這個字眼分別被使用于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時,它的含義是十分不同的。在自然科學中,它指的基本上是后者,而在社會科學中,至少在社會學中,它所指的東西更加貼近前者。因此,在本文中,我將采取一種綜合變通的方式來定義“方法論”概念,即認為方法論研究應由上述兩個部份組成,我稱前者為“發現的程序”(因為“方法”這個字眼十分含混,難以凸現我想強調的理論特征),而借用科學哲學的術語,稱后者為“驗證的邏輯”,它們的具體含義將在下文加以闡釋。這一定義絕不僅僅是一種權宜之計,而是有著理論上的深刻考慮,意在揭示上述兩者之間不可分割的關聯。
  在科學研究中,方法論研究作為對于“實質的”科學理論所作的“形式”的或“邏輯”的探索,必須以“實質的”科學理論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因此,在研究程序的邏輯上,它后于“實質的”理論。但是,另一方面,所有以科學為名的學科,無一例外地都不能不關注如何獲得研究結論的問題(發現的程序問題)與這一結論何以為真的問題(驗證的邏輯問題),即方法論的問題。而方法論探索的成果在這種關注之下表現為科學理論所必須滿足的“形式”或“邏輯”的標準規范或前提預設。在此意義上說,方法論研究又在理論推理的邏輯上先于“實質”的科學理論。上述這種似乎自相悖謬的狀況,實際上向我們提示著真正合理的科學研究進程是如何進行的。從這一意義上說,科學研究勢必應當循著實質理論—方法論—實質理論—方法論……的模式循環往復地行進。所以,方法論研究作為實質性理論探索之間的關鍵環節,在科學研究中占有著毋庸置疑的重要地位。
  在社會學學科的奠基時代,社會學的創始者們,從孔德(A. Comte)、斯賓塞(H.Speucer)到馬克思(K.Marx), 全都致力于創建自己的“實質性”科學理論,而漠視方法論的探究。從上文所指出的科學研究程序的邏輯之視角看來,這種狀況是很自然的。但與此同時,孔德、斯賓塞與馬克思全都受到了當時自然科學的理論成果與研究方法的重大影響,在他們構建自己的“實質性”科學理論的時候,這些理論與方法潛移默化地將自然科學的方法論標準與前提預設滲透融合進了他們的思想理論之中。雖然在他們的思想理論中,這種滲透融合的側重點、程序與表現方式等都各不相同。
  社會學學科中自覺的方法論探索始于第二代經典作家們,特別是迪爾凱姆(E.Durkheim)與韋伯(M.Weber)。 然而伴隨著這一自覺的方法論探索的開始,有關社會學方法論的論爭與對立也產生了。眾所周知,迪爾凱姆大力提倡整體主義的(holistic)、實證的(positive)方法論,而韋伯與之針鋒相對地堅持個體主義的(individualistic)、 理解的(understanding)方法論主張。在社會學的理論脈絡中, 這兩種方法論主張分別與迪爾凱姆和韋伯所秉持的彼此對立的社會本體論見解——即,社會唯實論對社會唯名論——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說是這兩種社會本體論立場在方法論領域中邏輯推衍的結果。然而,從當時更廣闊的知識背景上看來,這兩種方法論之間的對立,實質上反映著整個社會科學領域方法論狀況上的兩種主要傾向之間的對立:第一種傾向是方法論一元論的主張,即認為自然科學的方法論是普適的準則,既適合于自然科學,也同樣適合于社會科學。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之間的差異只是研究對象、研究工具與研究精度的差異,而在基本的理論推理原則上并無差別。另一種傾向是方法論的二元論乃至多元論,這種主張認為,相對于自然科學而言,社會科學有著自己獨特的、不可替代的方法論特質,因此,社會科學不可能也不應當在方法論上效法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差異涉及方法論的根本性質,這一差異無法在一個統一的方法論之內得到彌合。自上世紀末以來,就整個社會科學領域而言,上述兩大方法論傾向之間的對立一直延續到今天。在此期間,這兩種彼此對立的傾向在不斷的論爭中砥礪自己的理論武器,但時至今日,在難以達成理論共識的情形下,這兩種傾向間的對立已在很大程度上被束之高閣,存而不論。
  然而,一般說來,就各個單獨的社會科學學科而言,它們的社會科學研究并未因這種擱置所造成的方法論上不統一的局面而受到多少傷害。這是因為,就每一單獨的社會科學學科而言,它實際上已經在上述兩種傾向中作出了符合自己學科根本性質的方法論抉擇。它要么選擇接受方法論一元論的基本立場,在方法論上效仿自然科學的特征,追求描述現象之規律性的普適科學(如經濟學);要么選擇接受方法論多元論的主張,堅持認為在方法論上社會科學自有其獨特的不同于自然科學的性質,致力于描述獨一無二的、不可重復的、甚至是不可觀察的進程與情境(如史學與人類學)。因此,盡管在整個社會科學領域內方法論上的分裂局面與整個自然科學領域內方法論的基本統一適成鮮明的對照,但是,對于每一單獨的、具體的社會科學學科而言,在學科內部,其方法論立場基本上仍是統一的,盡管可能有局部的、暫時的例外。唯獨社會學這一后發的綜合性學科,由于其研究領域涉及以上兩類社會科學學科的領域,也由于其學術抱負是試圖以統一的方式來刻畫整個人類社會體系的狀況,所以,不得不單獨面對在基本方法論立場上分裂的狀況所造成的困境。在社會學學科內部,從韋伯與迪爾凱姆的時代開始,在方法論主題上的對立與論爭貫穿了社會學學科發展的整個歷程。方法論上的這一長期存在的對立局面業已造成了社會學領域內在“實質的”理論建構、具體的研究程序乃至學術共同體從業人員中潛在的或明顯的分裂。在當代,這一局面又與社會學知識的本土化和國際化的論題糾纏在一起,形成了更為錯綜復雜的情勢。長期以來,雖然大多數社會學家默認了這一分裂狀況,甚至自覺不自覺地在自己的研究中對于彼此對立的方法論立場作出了選擇,但是,這一分裂局面仍然引起了關注本學科統一性與學術規范之基礎的社會學家們的憂慮,他們力圖通過自己的理論研究來彌合這種分裂。然而,由于這類彌合分裂的努力大都囿于實質性理論與具體研究程序的范圍之內,而并未涉及方法論的層面,因此,不夸張地說,收效甚微。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社會學方法論上分裂的局面產生于迪爾凱姆與韋伯的理論觀點之間的對立,并且,在我看來,多年來,盡管在社會學的實質性理論的領域內風云變幻,氣象萬千,但是社會學方法論的基本理論格局仍然是上述兩者之間的對立,并無明顯的變化。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在迪爾凱姆與韋伯的時代,得到公認的、占有統治地位的科學方法論理論乃是由培根(Francis Bacon)于17 世紀前葉奠定其基礎,而由穆勒(John Stuart Mill)于19世紀中葉予以完善的歸納論,這種主張盡管早在18世紀中葉就已遭到休謨(David Hume)的嚴厲質疑,并在當時也已開始受到馬赫(Ernst Mach)等人思想的猛烈沖擊,但仍然是當時科學方法論領域的頭號權威。我們不難在諸如迪爾凱姆的方法論主張中看到它的影響。然而,就在迪爾凱姆與韋伯分別確立自己的方法論主張前后,二十世紀初葉,物理學革命的爆發徹底改變了自然科學方法論的理論面貌,歸納論被摒棄了,由此開始了自然科學方法論領域的一個深入探索、不斷創新的蓬勃發展的新時代,科學方法論研究也由此一變而成為顯學。從19世紀末葉以來,人們在科學方法論(以及科學史)領域內的理論探索便構成了現代科學哲學。我們的問題是,盡管社會學方法論二元對立狀況的形成涉及當時的自然科學方法論的權威理論——歸納論,但是,這一狀況與歸納論之后的自然科學方法論新的理論探索——現代科學哲學之間的關系究竟如何?現代科學哲學摒棄了歸納論,那么它是否能夠消解在某種意義上由于引入了歸納論才得以形成的社會學方法論的二元對立狀況呢?對此,我們將在下文利用科學哲學的理論成果來分析研究社會學方法論領域中主要的二元對立。但在進行這一分析之前,我們首先必須解決有關將科學哲學理論應用于社會科學領域時的適用范圍的問題——論域問題。
      二、科學哲學的理論脈絡與論域問題
  要解決科學哲學的論域問題,即,哪些科學哲學的理論成果能夠適用于社會科學領域的問題,我們首先必須對科學哲學理論上的傳承關系予以澄清,對于科學方法論的主題、概念、理論等等在歷史脈絡中的承襲嬗變、更替揚棄的過程有所了解。
  如前所述,近代科學方法論探索的源頭應當追溯到培根的歸納論,就我們所關注的與論域問題有關的層面來說,歸納論有一個顯著的特點(雖然培根本人也未必自覺地注意到了這一點),那就是,歸納論既是科學研究實際程序的模式方法(發現的程序),又是科學理論得到驗證的邏輯標準(驗證的邏輯)。而后來休謨從邏輯角度對歸納論所作的嚴厲批判,并未否認歸納論作為發現的程序的地位(雖然在今天的科學史研究看來,這一地位也是深可懷疑的),而是質疑歸納論作為驗證的邏輯的資格。
  物理學革命的爆發這一事實本身就證明了歸納論的破產。因為在歸納論的知識直線累積模式中根本就沒有科學革命發生的可能。由物理學革命所孕育產生的現代科學哲學,面對著牛頓力學這一在幾個世紀中被奉為真理的科學體系幾乎在一夜之間就被摧垮的殘酷歷史事實,不能不從一開始就將其全部注意力集中于驗證的邏輯問題之上。因此,從邏輯實證主義到波普爾(Karl Popper)的證偽主義, 現代科學哲學的早期研究探索幾乎都圍繞著驗證的邏輯這一主題進行。邏輯實證主義甚至不無偏激地將科學方法論等同于對驗證的邏輯的研究,而將有關發現的程序的研究稱之為“發現的心理學”,認為這一領域充斥著不確定的偶然因素,無法用理性來加以把握,因此應當將其摒除于科學方法論之外。波普爾的理論思想誠然沒有這么偏激,他所提出的猜想——反駁的理論圖式實際上就屬于發現的程序范圍。但是,即使是他的證偽主義方法論,也同樣將驗證的邏輯置于理論的根本基礎的地位,而將發現的程序建筑于驗證的邏輯之上。在他的理論中,驗證的邏輯就是對科學理論的可證偽性要求,猜想——反駁的科學發展圖式是奠基于科學理論的可證偽性之上的。所有這些圍繞著驗證的邏輯主題進行的方法論研究,都致力于解答“科學應當是什么”的問題,因而這些研究所獲得的理論結論,都表現為從外在于科學研究領域的立場對于科學研究活動進行方法論上的規范。
  在本世紀中葉,由庫恩(Thomas Kuhn )、費耶阿本德( PaulFeyerabend)、漢森(N.R.Hanson )等人所創立的科學哲學中的社會歷史學派造成了科學哲學中所謂的“歷史主義轉向”。這一轉向使得科學哲學的主要理論興趣發生了至關重要的轉變。簡要說來,這一轉向使得科學哲學的理論興趣從驗證的邏輯轉向發現的程序,從科學方法論轉向科學史,從規范轉向事實。在庫恩們看來,前者雖然是邏輯上合理的,但在實踐中卻是虛假的、空洞無效的;后者雖然是邏輯上不合理的,但卻是真實的、實際發生的。需要指出的是,歷史主義所謂的“發現的程序”并不是波普爾意義上的、建立在驗證的邏輯基礎之上的那種“理性重建”,而是通過對科學史事實進行經驗研究而概括獲得的描述性模式,這不是合乎邏輯的“發現的程序”,而是實際發生的“發現的程序”。正因如此,對于歷史主義通過科學史研究而獲致的理論模式,例如,庫恩關于科學革命與常規科學的理論概括,都應作如是觀。因此,歷史主義學派的一切理論研究努力就根本不是用來解答“科學應當是什么”這類屬于方法論范疇的問題的,而是旨在回答“科學實際是什么”這類屬于科學史范疇的問題的。所以,歷史主義從研究中所獲得的一切理論模式乃是從內在于科學研究的立場對于科學研究活動的描述,這種描述根本不含有對科學研究活動加以規范的方法論意味。
  以上在理論脈絡上對于科學哲學理論類型所作出的區分對于我們將在下文予以探討的論域問題具有重大的意義,實際上,這一區分構成了論域問題的邏輯前提。然而,許多社會科學家并未意識到上述區分的邏輯優先性,在尚未搞清形形色色的科學哲學理論的來龍去脈的情況下就倉促地將它們移植到自己的領域中,作為對社會科學理論進行方法論分析的邏輯框架。在我看來,這種誤用尤為明顯地表現在對科學哲學的歷史主義的理論觀點的盲目移植上。這種盲目移植甚至已經引起了這些理論的創立者的大聲抗議。
  在上述區分的基礎之上,我們就可以來探討一下將科學哲學的理論成果應用于社會科學領域時所產生的論域問題了。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科學哲學理論中所談到的所謂“科學”,不論是歷史主義學派還是非歷史主義流派,無一例外地指的都是自然科學,有時所指的范圍可能更為狹窄,指的只是物理學、化學等少數抽象化程度較高的自然科學基礎學科。但是,注意到以上所作出的區分,可以看到,對于從邏輯實證主義到證偽主義的非歷史主義科學哲學理論(也許在某種意義上還可以包括拉卡托斯(Imre Lakatos)的科學研究綱領方法論)來說,它們的理論宗旨在于用它們的方法論理論來“改進”科學研究,使得科學研究的進程符合于它們為“科學”所設定的規范與標準。而此種方法論的規范與標準是通過外在于科學研究的方式,對于科學理論之邏輯結構以及理論與世界之認識論關系進行抽象探索而獲得的。因此,它們所談論的“科學”乃是它們對于科學的理想,是符合于此種規范與標準的、如此這般地構成的命題體系。而對于歷史主義學派來說,它們的宗旨就在于對實際的科學研究進程進行如實的描繪,它們以內在于科學研究領域的方式,對于實際發生的科學事實(科學史)進行概括而得到的理論模式,并沒有對科學研究進程施加規范與標準的意思。如果它們所獲得的理論模式與實際發生的科學研究進程不相符合,那么毫無疑義地要摒棄這一模式。所以,歷史主義所談論的“科學”乃是歷史上實際發生的科學研究過程,甚至還包括這些過程的社會、文化、歷史、心理等等的情境,總之,是由實際科學研究活動及其相關環境所構成的總體。
  因此,對于社會科學來說,從非歷史主義的科學哲學的觀點看來,盡管它們的方法論探索是圍繞著自然科學領域進行的;盡管它們的方法論理論概括得到的是自然科學應當遵循的規范與標準,這些規范與標準是針對自然科學的特征的;盡管這些科學哲學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都認為,絕大多數社會科學學科并不符合他們為“科學”設定的方法論規范與標準。然而,在一個主要的方面,非歷史主義科學哲學的方法論所具有的根本性質,使得我們有可能將這些方法論的理論成果應用于社會科學領域,那就是,從根本上說來,非歷史主義科學哲學將“科學”視為由描述經驗事實的科學理論所構成的命題體系。如前所述,非歷史主義科學哲學的方法論研究所具有的外在性質(即外在于科學研究領域)與抽象性質(即只對科學理論之邏輯結構和理論與世界之認識論關系作形式探索),使得所得到的方法論理論超脫于具體科學理論與程序方法的范圍之外。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如果某個社會科學學科能夠被視為描述經驗事實的科學理論構成的命題體系(許多社會科學學科自詡是這樣的體系或者近似是這樣的體系),那么,我們就有理由問這樣的問題:通過形式的抽象邏輯探索而得到的科學方法論規范與標準是否適用于這些體系?這樣,非歷史主義科學哲學的方法論理論就可以被引用來對于這些社會科學學科的理論與方法進行分析研究;換言之,這也就意味著,非歷史主義科學哲學的論域在上述對于“科學”的定義之下可以包括社會科學領域在內。
  而從歷史主義學派的觀點看來,情形完全不同。如前所述,歷史主義的學術立場是內在于科學研究活動的,它的研究探索是從具體的科學研究活動及其情境入手的;因此,它的一切理論模式都依賴于具體的、實際存在的科學研究過程的狀況,實際存在的科學研究過程的狀況乃是這些理論模式立論的邏輯基礎。所以,在考慮將這些理論模式應用于社會科學領域的論域問題時,首先必須要考慮社會科學研究活動與自然科學研究活動在具體的歷史脈絡上的相似性問題,這種相似性乃是這些模式能夠應用于或移植到相應的社會科學領域之中的先決條件。遺憾的是,在我看來,就大多數社會科學學科而言,特別是就社會學而言,這種相似性條件并不具備。社會科學學科,無論是在學科的具體的主題、理論、方法上,還是在學科的具體的社會、歷史、心理、文化的情境上,都與自然科學有著本質的差異。因此,不能將歷史主義通過研究探索自然科學史而獲得的理論模式,例如,庫恩的范式概念、科學革命與常規科學的發展模式等等,直接應用于對社會科學學科領域的方法論研究。歷史主義學派的代表人物自己也曾明確否認了這種直接移植的可能性。例如,庫恩就曾經指出:“如果某些社會科學家以為從我這里能得到一種可以改進他們領域的觀點和方法,即,先要在基本原則上取得一致,然后再轉入解疑難活動,那他們就十分糟糕地曲解了我的意思”(參閱Ⅰ. 拉卡托斯,1987,第330頁)。其次,退一步說, 即使在某一社會科學學科與自然科學之間存在著上述歷史脈絡上的相似性,這也只不過說明,歷史主義的科學史理論模式可以被移植過來描述該社會科學學科的歷史狀況;然而,正如我們已經一再強調指出的,歷史主義的理論模式是科學史性質的描述,而不是科學方法論性質的規范與標準;因此,即使在自然科學領域內,它也根本不含有對科學研究活動加以規范的方法論意味,更不用說在社會科學領域內了。綜合上述,很顯然,歷史主義的科學史理論模式不能將社會科學領域包括在它們的論域之內。
  在對現代科學哲學的論域問題進行了上述澄清之后,下文就可以引用適宜的科學哲學理論——非歷史主義的科學哲學方法論的理論成果來對社會學方法論的狀況進行分析了。
      三、從科學哲學的觀點看社會學方法論的二元對立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社會學方法論中的二元對立起源于迪爾凱姆與韋伯的彼此對立的方法論主張,并且主要地與他們所秉持的彼此對立的社會本體論觀念密切相關。然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的是,從韋伯和迪爾凱姆開始,社會學家們似乎總是從發現的程序層面上來考慮自己方法論立場的正當與否,換言之,他們總是從某一方法論程序是否能夠保障獲得由他們的本體論觀念所決定的那種類型的科學理論這一方面來對方法論立場作出判斷與抉擇。一般而言,除個別例外,社會學家們都沒有從驗證的邏輯層面上來考慮他們堅持自己的方法論立場的理由,換言之,他們沒有從彼此對立的方法論程序所獲致的科學理論何以為真,或如何得到驗證這一方面來考慮自己的方法論立場是否正當。與此同時,如前所述,非歷史主義科學哲學卻總是將驗證的邏輯置于它們的方法論理論的中心的、基礎的地位,而使發現的程序從屬于或建筑于驗證的邏輯之上。因此,以科學哲學的觀點——超脫于本體論觀念對立的角度,從驗證的邏輯層面來分析探討彼此對立的方法論主張,對于澄清社會學方法論的二元對立將是大有裨益的。
  為了分析與論證的方便,我們將迪爾凱姆與韋伯的彼此對立的方法論主張分解成方法論的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之間的對立,和實證的方法與理解的方法之間的對立這樣兩個層面。這一分解純粹是形式的、邏輯的,并不涉及對他們的方法論理論主張的任何實質性改變。
  就方法論的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之間的對立來說,迪爾凱姆從社會唯實論的社會本體論觀念出發,認為社會學分析的基本單位是超越個人的、具有群體特征的社會事實,因此,他堅持方法論的整體主義是自然而然的;韋伯則從社會唯名論的本體論觀念出發,認為社會學分析的基本單位是個人的社會行動,因此,他主張方法論的個體主義也是順理成章的。很顯然,由于他們各自的本體論觀念彼此對立、不可調和,所以這一方法論上的二元對立不能在社會學理論的脈絡自身之中得到解決。那么,從驗證的邏輯角度看來,情形又如何呢?如前所述,驗證的邏輯考察的焦點是科學理論如何為真或者如何得到驗證的問題。因此,讓我們循著這一途徑來考察一下由這兩種彼此對立的發現程序所獲致的科學理論的驗證問題。
  就方法論的個體主義而言,在社會學理論中,所謂個體是指處于社會環境之中,實施社會行動的個人。所謂方法論的個體主義是指通過對于作為社會行動者的個人的思維與行為過程進行研究,來獲得對于社會現象的解釋的方法論途徑。通過對于作為社會行動者的個人的思維與行為過程進行研究,我們可能獲得兩種形式的結果:其一,可能獲得描述個人獨特社會經歷的私人傳記(biography);其二, 可能通過對個人行為與思維過程進行研究的啟示,建立普遍的、能夠概括多數個人和/或情境的行為與思維模式的理論假說。很顯然,前者也可能引起人們的某種興趣,但是,如果不能對后者有所幫助或啟示的話,這種興趣就決不是學術性的,更不用說是科學性的了。其次,對于個人的思維與行為過程進行研究的目的在于解釋社會現象。可以想象,即使通過研究獲得了大量前者類型的成果,由于它們都是對單獨個體的描述,很顯然,它們將難以構成對社會現象的解釋,除非對它們進行某種整理。而這種整理的過程,在我看來,就是將前者轉化為后者的過程。因此,從科學方法論的立場判斷,我們可以將前者摒除于我們所研究的方法論個體主義的領域之外,而集中注意后者的性質特征。
  從驗證的邏輯角度看來,循著方法論個體主義的途徑,可以從對單獨或少數個體的行為與思維過程的研究獲得有關多數個體的行為與思維模式的理論假說,但是這樣的推演是根本沒有邏輯的根據的。這是一步思想上的飛躍。在暫且不考慮科學理論的經驗驗證的前提下,這一步驟恰恰與波普爾的證偽主義方法論中的猜想——反駁圖式中的猜想階段在形式上等價。這兩者都是從時空上的局域特性外推到普適特性的過程,都是從單稱陳述(描述單獨個體或情境的陳述)外推到全稱陳述(描述多數個體或情境的陳述)的過程,都是缺少邏輯根據而主要依賴人類思想自由發揮的過程。這樣的過程也是受到時空局限的人類想對無限悠久、無限浩瀚、無限精微的外在世界有所言說時所不得不歷經的過程。正是深諳上述等價性的存在,所以波普爾在提出他對社會科學方法論的理論設想時,才大力主張應當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采用方法論個體主義的研究策略。
  但是,如前所述,象其他非歷史主義科學哲學的方法論理論一樣,波普爾的整個證偽主義方法論理論體系建立在驗證的邏輯基礎之上,具體說來,建立在科學理論的“可證偽性”這一關鍵概念的基礎之上。在波普爾的體系中,科學理論假說作為全稱命題仍然要受到經驗事實的檢驗:雖然這些命題不能被證實,但卻可以被證偽。至少在原則上是如此。那么,就社會學研究而言,方法論的個體主義途徑應當如何建立它自身的驗證的邏輯呢?換言之,循著這種途徑所獲得的理論假說如何才能得到驗證呢?
  首先,讓我們來看一下“可證偽性”概念有無直接移植到社會學(社會科學)領域中的可能。波普爾在他的科學方法論理論中引入“可證偽性”來取代“可證實性”,是因為科學理論命題在邏輯上的全稱性質以及全稱命題的涵蓋范圍的無限性質所使然。正如休謨對歸納論的質疑所表明的,在歸納與演繹之間、證實與證偽之間存在著根本的不對稱性。不管單稱陳述有多少,都不能合乎邏輯地從中推論出或建立起任何全稱陳述。也就是說,歸納法并不是一種邏輯上有根據的推理方法。而借助于演繹邏輯,僅僅一個單稱陳述就能合乎邏輯地否定或駁倒任何全稱陳述。正因為在自然科學領域中理論命題是全稱命題,所以它們涵蓋的范圍,無論是在個體的數量上,還是在時空的范圍上,往往都是無限的,于是,“可證偽性”標準才能合乎邏輯地取代在此種情況下業已失效的“可證實性”標準的地位。
  然而,對社會學理論來說,一般而言,其理論命題并不具有全稱陳述的性質,絕大多數表面上具有全稱陳述外貌的社會學理論命題,如果稍微深入地探究一下的話,就會發現它們不過是對大多數個體或情境作出概括性描述或預測的命題。因此,從根本上說來,對于社會學理論命題,不能僅僅由于否定性單稱陳述為真就去證偽它,換言之,不能引入波普爾意義上的可證偽性作為社會學理論是否有意義的標準。很顯然,就對大多數個體或情境作出論斷的社會學理論命題而言,如果這些個體與情境的數量是無限的,那么,從驗證的邏輯角度看來,這些命題將既不能被證實,也不能被證偽,從而不能被驗證。然而,如果命題所論斷的個體與情境的數量是有限的(在我看來,在社會學理論中存在著大量這類命題),那么,從邏輯上來說,就存在著從整體上對命題進行檢驗(證實或證偽)的可能性,雖然不一定存在著操作上的可能性,即,我們可以逐個地對命題所論斷的所有個體或情境進行檢驗,從而達到對理論命題的數量上嚴格的檢驗(操作上一般是不可能的),或者在上述個體或情境的范圍內進行抽樣檢驗,從而達到對理論命題的概率性檢驗(操作上一般是可能的)。
  因此,很顯然,上述純形式的、不涉及實質性理論內容的邏輯分析,表明了方法論個體主義在(波普爾圖式的)自然科學領域與社會學領域中的兩種不同的境況。在波普爾的圖式中,無論是在發現的程序(猜想階段)中,還是在驗證的邏輯(反駁階段)中,都可以首尾一貫地堅持方法論的個體主義。我們受到單獨個體的啟示去建立全稱陳述性質的理論假說(猜想),我們同樣借助單獨個體的反例去否證這一理論假說(反駁)。而在社會學理論中,我們誠然仍然可以借助單獨個體的啟示去建立描述多數個體的理論假說;然而,由于這類理論假說命題的非全稱性質,我們不能引入可證偽性作為判斷理論有意義的標準,因此,也就不能以單獨個體的反例去證偽這類理論假說。雖然,如前所述,論斷無限多數個體或情境的理論命題是不能驗證的,然而,論斷有限數量的個體或情境的理論命題卻可以通過訴諸被論斷的個體或情境的整體或樣本來得到驗證。總而言之,方法論的個體主義在社會學研究中似乎只能充當發現的程序的角色,在驗證的邏輯層面上,我們似乎不得不訴諸理論所論斷的個體或情境的整體(嚴格檢驗)或整體的樣本(概率檢驗)。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方法論的整體主義。使人感到遺憾的是方法論的整體主義這一概念并不清晰,并且令人厭煩地與社會唯實論這一本體論的整體主義觀念糾纏在一起,難以分拆得開。按照社會學中方法論整體主義的首倡者迪爾凱姆的看法,社會學應當加以研究的對象是社會事實,它應當滿足三個要求:1.社會事實外在于個人;2.社會事實具有迫使個人服從的強制作用;3.社會事實普遍地貫穿于一個社會之中。那么具體說來,滿足這些要求的社會事實是什么呢?在迪爾凱姆看來有以下三類:
  一類是法典性的準則,例如法律、政治、教義、金融制度等等制度性規范,這些東西是社會規范的官方明示的表述,涉及整個社會的基本價值。
  第二類是迪爾凱姆稱之為“集體表象”、而我們也許更愿意稱之為“文化”的大量不屬于第一類法典性準則范疇的習俗、道德、情感、輿論、思維、規范等等的模式與現象。
  第三類是由個別事實所構成的、而以統計比率表現出來的、描述社會或社會群體特征的綜合性事實,例如自殺率、結婚率、流動率等等。
  上述三類社會事實就是迪爾凱姆為社會學研究所設定的研究對象。但這類設定仍然屬于本體論范疇,在方法論的意義上,即發現的程序與驗證的邏輯的意義上,整體主義究竟何指仍需我們進行研究。
  具體審視一下迪爾凱姆所定義的這三類社會事實,很容易發現,第一、二兩類社會事實在迪爾凱姆的用法上——例如,只考慮文化模式對個人的思維與行為過程的影響,而不考慮文化模式作為人的創造物而發生的過程——大致能夠符合他所提出的三個要求。但是,第三類社會事實如果勉強可以說是外在于個人的(實際上個人的貢獻參與到了統計結果之中,雖然份額微乎其微),但卻很難說它對個人具有強制作用。另外,說這樣的統計性事實貫穿于整個社會,其意義也是含混不清的,至少,這不同于說第一、二類事實貫穿于整個社會那樣的意義。
  但是稍微深入地考察一下迪爾凱姆的本意,就會發現,在這種表面的含混不清之下恰恰潛藏著方法論整體主義的真義。迪爾凱姆認為,社會事實與所謂的社會事實在個人身上的具體表現常常被人們混為一談,但這兩個類別是涇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有時人們能夠輕易地將兩者分離開來,有時則難以進行這一分離。在后者的情況下,當不能直接觀察到這種分離狀況時,我們就往往需要借助于某種人為的方法使“分離”呈現出來。在迪爾凱姆看來,統計學正好就是這樣一種方法。他舉例說明,某些社會思潮在不同的時間和國家,不同程度地迫使人們結婚、自殺、多生育或少生育等等,這些現象顯然是社會事實。乍一看來,它們似乎是與它們在個人身上的表現形式分不開的,但借助于統計學方法,我們可以通過結婚率、自殺率、出生率等等統計量將這些現象精確地表現出來,同時又消除了由于個人偶然因素所導致的偏差。
  因此,很清楚,迪爾凱姆利用統計學的方法來綜合眾多個體狀況的事實,其目的并不在于以少數統計結果來概括這眾多狀況的總體特征,而在于通過這些統計結果來刻意凸現這眾多個體所受到的某種普遍影響,用迪爾凱姆的術語來說,即某種普遍的強制作用(E.迪爾凱姆,1995年譯本)。
  經過上述說明,我們就可以明了,上文有關第三類社會事實的疑問將不復存在。第三類社會事實并不是統計結果本身,也不是眾多的個體狀況的總和,而是只有通過對眾多狀況的統計結果才能表現出來的某種外在的強制作用。
  由此,我們可以將上述三類社會事實視為一個統一體,它們三者之間的差別不過是對社會事實與個人具體表現進行分離時難易程度不同而已。第一類最容易進行這一分離,第二類較難,第三類最難。
  借助于上述說明,我們便可以將迪爾凱姆意義上的方法論整體主義概念歸納如下:方法論的整體主義就是通過對于(如上述定義的)社會事實及其彼此關系的研究,來獲得對于社會現象的解釋的方法論途徑。首先,讓我們從發現的程序層面來分析一下方法論整體主義。在這里存在著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社會事實的發現,對于能夠直接觀察到上述分離或容易進行上述分離的社會事實,如法典性準則或某些類型的文化模式,我們可以通過直接觀察或文獻研究等方法很容易得到它們;然而,對于難以進行上述分離的社會事實,如上所述,我們就必須通過統計學方法才能發現它們。第二個層次是社會事實間關系的發現,迪爾凱姆指出,社會事實只能由社會事實來解釋,這是他的方法論基本準則之一。他又指出,當我們試圖解釋一種社會現象時,必須分別研究產生該現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這樣,循著方法論整體主義的途徑所發現的理論假說就必定是有關社會事實間的關系(因果關系或功能關系)的。要發現社會事實間的關系,一般需要在占有相關社會事實的豐富資料的基礎上,訴諸統計學方法的分析研究手段。
  從驗證的邏輯角度看來,要驗證方法論整體主義所發現的理論假說,不論所發現的是社會事實本身,還是社會事實間的關系,都需要從考察這些理論假說所論斷的事實或關系所涉及的個體或情境的數量入手。如果這些數量是無限的,那么這些理論假說同樣是不可能得到驗證的。對于這些數量為有限的情形,則相應的理論假說在理論上有可能獲得嚴格的檢驗(一般在操作上是不可能的)或概率性檢驗(一般在操作上是可能的)。所有這一切邏輯分析的結論都與方法論個體主義的情形完全相同。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方法論的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間的對立只存在于發現的程序層面,而在驗證的邏輯層面上消失。
  然而,方法論整體主義與方法論個體主義在一個方面存在著重大差異。對方法論個體主義來說,發現或提出理論假說的過程(猜想階段)與驗證或檢驗理論假說的過程(驗證或反駁階段)是前后相繼、彼此分立的。前者只涉及單獨或少數的個體或情境對研究者的啟示,后者則需要訴諸眾多個體或情境的檢驗。而對于方法論的整體主義來說,在實際研究中,發現的過程與驗證的過程常常是合而為一的:我們通過對眾多個體或情境的研究發現論斷社會事實及其關系的理論假說,而這些個體或情境又反過來證實有關這些社會事實及其關系的理論假說。這在需要訴諸統計學方法的研究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當然,這是就發現的過程與驗證的過程中理論假說所論斷的個體或情境的范圍與論斷的概率精度沒有發生變化的情形而言。如果理論假說所斷言的范圍大于研究資料所支持的范圍,那么整個情形將與方法論個體主義的情況類似,對理論假說的驗證要訴諸更多的個體或情境。但在我看來,這已經不是方法論的整體主義,而應歸類于方法論的個體主義范圍了。雖然在實際研究中,上述兩個過程常常是合而為一的,但是我們仍然可以從邏輯上將這兩個過程分割開來。因此,這并不影響我們有關在驗證的邏輯層面上,方法論的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之間不存在對立的結論。
  總結上述,依照非歷史主義科學哲學的見解,驗證的邏輯構成了方法論的基礎,上述結論表明方法論的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之間并不存在本質上的對立。要驗證循著這兩者的方法論途徑所發現的理論假說,就操作上可能的范圍而言,都需要借助于統計學方法訴諸于眾多個體或情境。雖然統計學方法對于兩者的意義大不相同:對于方法論個體主義來說,統計學方法被用于揭示眾多個體狀況的總體特征,其統計結果不過是對眾多個體狀況的簡化描述或度量;而對于整體主義方法論來說,統計學方法則具有某種認識論的意味,它能夠凸現原來淹沒在眾多形形色色的狀況中的某種外在而普遍的重大影響。客觀地說來,上述兩種看法是從不同理論預設出發,對統計學方法作出的不同詮釋,而統計學方法本身作為一種純粹的數學工具,對于這些不同的詮釋無法作出孰真孰偽的裁判。
                 (未完待續)
社會學研究5京35~44C4社會學覃方明19981998本文試圖通過科學哲學和語言哲學的理論視角,對于社會學方法論的二元對立狀況作出澄清。本文首先指出,社會學方法論的二元對立實質上是整個社會科學領域內方法論分裂狀態的反映。本文借助科學哲學的理論成果對于社會學方法論的諸二元對立進行了分析。指出,傳統上被認為構成了社會學方法論之根本對立的方法論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間的對立只在發現的程序層面上存在,而在驗證的邏輯層面上消失。因此,兩者間不存在本質的對立。而理解的方法與實證的方法則在驗證的邏輯上分別對應于本質上不同的方式,它們之間的對立才是根本性的。最后,本文試圖通過語言哲學的意義理論來指出社會科學及其方法論的本質特征。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作者:社會學研究5京35~44C4社會學覃方明19981998本文試圖通過科學哲學和語言哲學的理論視角,對于社會學方法論的二元對立狀況作出澄清。本文首先指出,社會學方法論的二元對立實質上是整個社會科學領域內方法論分裂狀態的反映。本文借助科學哲學的理論成果對于社會學方法論的諸二元對立進行了分析。指出,傳統上被認為構成了社會學方法論之根本對立的方法論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間的對立只在發現的程序層面上存在,而在驗證的邏輯層面上消失。因此,兩者間不存在本質的對立。而理解的方法與實證的方法則在驗證的邏輯上分別對應于本質上不同的方式,它們之間的對立才是根本性的。最后,本文試圖通過語言哲學的意義理論來指出社會科學及其方法論的本質特征。

網載 2013-09-10 21: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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