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憲法學研究(1982——2002)

>>>  新興科技、社會發展等人文科學探討  >>> 簡體     傳統


  在中國社會的改革開放進程中現行憲法發揮了重要的功能,對整個社會生活領域產生 了重要的影響。可以說,改革開放所取得的每一項成果中包含著憲法所發揮的功能。隨 著社會結構的演變與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中國憲法學理論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為社會 轉型提供了必要的理論支持。憲法頒布實施20年是中國憲法學理論從不成熟逐步走向成 熟的20年,經過憲法學者們的共同努力,在憲法學研究的各個領域積累了具有理論與實 踐價值的一系列研究成果。在回顧憲法實施20年歷程時,我們需要以理性與客觀的態度 分析憲法學理論研究的成果,總結理論研究中的經驗與教訓,為今后中國憲政體制的發 展提供合理的研究思路與研究方法。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的主要進展
  自現行憲法頒布實施以來,在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憲法學研究逐漸從深邃的思辯或 純理論研究變成一種應用性、實證性的成果,成果的社會價值得到社會的廣泛承認。可 以說,憲法實施20年是憲法學理論大量涌現的高速發展時期,加快了知識的更新速度, 取得了重要進展,對此全面地描述與梳理需要分析大量的資料。本文在分析20年中國憲 法學發展過程時主要依據了如下資料:20年來在公開刊物上發表的憲法學學術論文;20 年來出版的憲法學各類教材的統計數字;20年來出版的憲法學專著,包括各類獨著和合 著;對各高校法學院碩士生、博士生論文題目的統計;20年來出版的憲法學論文集;為 紀念憲法頒布20周年而進行的《中國公民憲法意識調查報告》(注:本調查報告由韓大 元、王德志完成,刊登在《政法論壇》2002年第6期。);1987年以后在《法學研究》和 《法學家》上發表的有關當年的憲法學研究的綜述等。憲法學是一種綜合性的知識體系 ,其研究進展表現為不同的領域。根據上述資料所提供的信息,對20年來憲法學研究的 進展做如下概述。
  憲法學基本理念更新 20年憲法學理論發展的重要成果首先表現為更新了傳統的憲法 學理念,逐步確立了適應社會變革的合理的憲法學理念,使憲法學的學術性與價值性獲 得了社會的廣泛承認與認同。近年來,憲法學的政治性與學術性價值的評價問題引起了 學術界廣泛的討論。由于歷史與現實的原因,憲法學通常被視為充滿“政治性”的知識 體系,只是盲目地為政治現實服務,缺乏作為學科應具有的學術性與學術品位。在反思 中國憲法學發展經驗時,學者們普遍感到“政治化”的憲法學與法治國家的建設目標的 沖突,認為這種現象既不利于憲法學自身的發展,同時也不利于法治國家的建設。為了 建立憲法學的政治性與法律性之間的合理關系,部分學者們一直致力于憲法法律性問題 的研究,把法律性作為認識與解釋憲法現象的邏輯基礎與出發點。學者們普遍認為,憲 法本質上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它雖然反映政治的需求,但一旦形成為憲法規 范后便具有控制和制約政治權力遠行的功能,并不受政治需求的制約。由于憲法觀念的 變化,以研究憲法現象為對象的憲法學理念也從政治性知識體系變為以研究憲法學學術 性為中心的知識體系,即研究作為法的憲法現象,在探求法的屬性的基礎上建立憲法學 自身的理論體系。學者們在憲法學研究過程中從價值與事實的角度強調了憲法學應具有 的獨立的學術性價值與品位,研究科學意義上的憲法學。當然,迄今為止憲法學的政治 性與學術性關系問題還沒有完全得到解決,也有學者強調憲法是“政治性”,認為憲法 學研究與政治價值是不可分割的,或者認為應研究“政治法”意義上的憲法學等。由于 長期以來憲法學受政治權力的影響,憲法學研究的基礎、研究內容、研究方法等方面仍 保留著濃厚的政治色彩,但作為今后的發展趨勢,憲法學應追求自身的學術理念與思想 ,體現學術的科學性。
  憲法學基本范疇的研究 在思考憲法學基本理念的同時學者們對憲法學基本范疇問題 進行了認真的思考,提出了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學術觀點(注:李龍、周葉中:《憲法 學基本范疇簡論》,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6期。)。憲法學作為一門研究憲法現象的 知識體系,應具有哪些基本的范疇,不同范疇之間的相互聯系等是憲法學理論研究中需 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在新憲法頒布時有學者曾提出我們過去的基本范疇難以適應法制建 設和憲法學發展的需要。但學術界對憲法學基本范疇問題并沒有給予必要的關注,在憲 法學教材與著作中對基本范疇缺乏整體性的表述。有的學者提出憲法學基本范疇應包括 五個方面的內容,即憲法與憲政、主權與人權、國體與政體、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國 家權力與國家機構等。在憲法學基本范疇的討論中有學者提出了以法權論作為憲法學研 究的邏輯起點的觀點,并以這種邏輯關系提出了完整的憲法學基本范疇體系。(注:童 之偉教授在《憲政與法權》一書中系統地說明了以法權論為基礎建立新的憲法學體系的 問題。)另外,在憲法學基本范疇的探討中有學者從現代憲法學應具有的邏輯基礎入手 研究了憲法學理論體系的屬性與基本特點。《現代憲法學邏輯基礎》是在該研究領域具 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把法社會學、哲學原理引入到憲法學研究,從社會學與哲學的角 度分析憲法學基本范疇也是近年來憲法學研究中的重要特點。也有學者認為,憲法學基 本范疇可分四個范疇,即統攝性范疇(包括社會權利、主權、憲法和憲政)、重合的范疇 (包括基本權利與人權)、對應性的范疇(包括基本義務、社會剩余權利與法律義務)、派 生性范疇(包括國體、政體與國家機構)等。(注:吳家清:《論憲法學基本問題》,載 《法學評論》,2002年第三期。)同時學者們開始探討憲法哲學的基礎、內容與學科體 系的問題,并提出了初步的憲法哲學的框架體系。盡管憲法學界目前對憲法學基本范疇 問題還沒有達成共識,但學術界已關注該問題的重要性,并積累了一定的基礎,為今后 進一步研究憲法學基本范疇提供了有價值的思路。
  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 任何一門學科體系的更新與理論研究蹬突破首先表現在研究 方法上的創新與發展。合理的研究方法有利于科學地揭示學科體系內部的不同原理與不 同范疇之間的關系,有利于反映知識體系的價值關系與事實關系。傳統中國憲法學的研 究方法呈現出單一的特點,學科內容與具體表述之間存在一定的距離,方法本身的科學 性問題一直困擾著學者們的研究工作。自82年憲法實施以來,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大量的 憲法現象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事實與研究方法之間出現的矛盾促使學者們從方法論的 角度重新反思憲法學研究的過程與成果。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過分強調了憲法學研究 中的階級分析方法,把憲法現象通常解釋為階級現象,強調憲法的意識形態性,忽視了 憲法現象中存在的公共性價值問題。在客觀地分析傳統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利弊得失的基 礎上學者們提出了如下有一定代表性的研究方法:社會權利(法權論)的研究方法;(注 :童之偉:《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改造》,載《法學》1994年第9期。)規范分析、心理分 析與比較分析方法;憲法學研究要引入經濟分析方法,以經濟——憲政的全方位思維來 認識憲政的經濟性和蘊含的經濟邏輯;(注:鄒平學:《經濟分析方法對憲政研究的導 入芻議》,《法律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1期。《憲政的經濟分析》。趙世義:《資 料配置與權利保障:公民權利的經濟學研究》,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把社會學 的研究方法引入傳統的憲法學理論,推動憲法學理論在研究方法上的創新;采取功能與 綜合的方法,力求形成理論工具與實際憲法現象分析的一致性;(注:楊利敏:《沖突 功能主義的憲法學啟示》,《政治與法律》,1998年第2期。)根據學科綜合化的基本趨 勢與知識體系的綜合化趨勢,在多學科的發展中尋求綜合化的研究方法等。另外,近年 來憲法學研究中出現的憲法事例和憲法判例研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憲法學研究方法 的多元化。從現實的案例中分析憲法原理,并從中提煉相關的憲法原理已成為憲法學教 學與研究中的基本方式。從單一的階級分析方法向多元化研究方法的轉變,反映了中國 憲法學在尋求自身價值體系方面所取得的重要進展。
  憲法規范價值的研究 在憲法學理論研究中近年來學者們對憲法規范價值問題給予了 必要的關注,揭示了憲法規范構成、內容、性質與效力等涉及到憲法規范本體價值的問 題。在憲法規范構成問題上,學者們對傳統的憲法規范理論提出了質疑,提出憲法規范 的構成與一般法律規范的構成有所不同,應研究憲法規范本身的構成要素。在憲法規范 性質的理解上有的學者提出了揭示規范性質的新的方法。在憲法規范具體特點的表述上 學者之間的分歧比較大,不同特點的表述實際上反映了對憲法規范性質與功能的不同的 認識。在憲法規范價值的認識問題上,有關“良性違憲”的爭論集中反映了對憲法規范 與社會現實關系的不同的認識方法。有學者認為,違憲有良性與惡性之分,良性違憲指 國家機關的一些行為雖然違背了當時憲法條文,但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檢驗良惡性的 標準有兩個:一是有利于生產力發展的標準;二是有利于維護國家和民族利益的標準。 對此有一些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認為“良性建憲”不宜肯定,它同“惡性違憲”沒 有實質區別,甚至比惡性違憲更可怕。(注:主要論文有:郝鐵川《論良性違憲》,載 《法學研究》,1996年第4期。童之偉:《良性違憲不宜肯定》,載《法學研究》,199 6年第6期。韓大元:《社會變革與憲法的適應性——評郝、童倆先生關于良性違憲的爭 論》,載《法學》1997年第5期。)在討論中學者們首先肯定了憲法規范與社會生活之間 存在的沖突與矛盾,認為憲法學應對沖突問題給予關注,但在如何認識沖突的性質,如 何解決沖突的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觀點。在討論問題中多數學者并不同意以“良性違憲 ”的方法解決社會與憲法的沖突,認為社會變革過程中出現的沖突可以通過憲法解釋、 憲法修改等憲法程序解決,不能通過憲法外的途徑解決沖突問題,應充分應用憲法自身 的機制。中國憲法發展過程中值得吸取的教訓之一是輕視規范意識,片面強調社會政治 的需求,造成了憲法規范“政治性”的后果。對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價值的綜合分 析表明了中國憲法學在理論構成與理論體系中開始尋求經驗與規范的和諧,體現了學術 研究的成熟程度。
  比較憲法學與外國憲法研究 20年的中國憲法學研究是在中國社會走向開放社會的背 景下進行的,社會結構從封閉到開放的進程實際上要求憲法學理論開放性。可以說,20 年的中國社會結構的演變中比較憲法學與外國憲法學的研究成果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比較憲法學通常是一個國家的憲政理念與憲法學研究成果的積累達到一定程度后開始形 成并發揮功能的。中國比較憲法學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在移植西方憲政理論與理念過 程中我們開始了比較憲法學的研究。從20世紀初到中葉,在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中學 者們寫下了約50多部有關比較憲法學方面的專著,其中王世杰、錢端升合著的《比較憲 法》反映了這一時期比較憲法學研究的重要成果。盡管以現在的眼光看,有的著作并不 是嚴格意義上的比較憲法學著作,但它畢竟記錄了學者們在中西憲法學文化的沖突中的 迷茫與理論思考。從1949年到20世紀80年代,中國的比較憲法學研究沒有得到應有的發 展,比較憲法學的價值沒有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特別是以82憲 法的修改與實施為契機,憲法學界更多地把學術目光轉向國外,注意以比較的方法研究 各種憲法現象,并自覺地把中國憲法體制置于世界宏觀的憲法體系之中,尋求憲政的共 性與個性。比較憲法學方面的主要學術著作有:龔祥瑞教授的《比較憲法與行政法》、 張光博教授的《比較憲法綱要》、何華輝教授的《比較憲法學》、趙樹民教授的《比較 憲法學新論》、李步云教授主編的《憲法比較研究》、王光輝教授的《比較憲法學》、 宋玉波教授著的《民主政制比較研究》、沈宗靈教授的《比較憲法》等。另外,在各類 報刊雜志上發表了約50多篇涉及到比較憲法學的論文。在外國憲法的研究領域,經過學 者們的努力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為改革開放中的中國社會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學術影 響。20年來出版的外國憲法的著作和教材約40多部,并有相當多的研究外國憲法的論文 問世。外國憲法學方面的著作主要有:羅豪才、吳拮英教授著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 與政治制度》、李昌道教授編著的《美國憲法史稿》、陳寶音教授的《國外社會主義憲 法論》、張千帆教授著的《西方憲政體系》(上冊、下冊)、劉向文教授等著的《俄羅斯 聯邦憲政制度》、趙寶云教授著的《西方五國憲法通論》、鄭全咸教授著的《資本主義 國家憲法論》、陳新民教授的《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上、下冊)、甘超英編著的《德 國國會》、韓大元編著的《韓國國會》、王瑞賀編著的《新加坡國會》等。有關外國憲 法學方面的教材有:許崇德教授主編的《外國憲法學》、韓大元教授主編的《外國憲法 》等。
  在比較憲法學與外國憲法學研究中取得的成果中還包括有關外國憲法、比較憲法方面 的大量譯著。根據中國憲政實踐的發展與世界憲政理論發展的新趨勢,學者們注意選擇 具有代表性的著作譯成中文出版。主要采取兩種形式:一是通過叢書的形式出版,如《 憲政譯叢》、《公法叢書》等;二是作為單行本出版的著作,如陳云生譯的《成文憲法 的比較研究》、吳新平等譯的《美國憲法釋義》、劉瑞祥等譯的《美國憲法概論》、王 文利等譯的《憲法學教程》、黎建飛譯的《美國憲法解釋與判例》等。這些譯著不僅給 國外學術界帶來了外國憲法發展的新的動態與研究信息,而且對于中國學者從世界的眼 光觀察憲法問題提供了有益的研究方法。外國憲法的理論研究和譯著的出版是在憲法學 者和其他學科的學者共同參與下進行的,表明了不同學科的學者們在憲政問題所給予的 關注。
  憲法訴訟理論研究 在中國憲法學理論研究中學者們一直關注憲法的實際功能的實現 問題,特別是憲法保障體制、憲法與司法、憲法的司法適用等問題是學術界研究比較深 入的問題。實際上從1982年憲法頒布后學者們對與憲法訴訟有關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 了研究,出版了相當多的著作和學術論文。在20年來中國學者發表的學術研究成果中有 關憲法訴訟、憲法監督方面的內容是最多的,具體表現為:一是憲法訴訟、憲法監督基 本理論問題的研究,如陳云生著的《民主憲政新潮:憲法監督的理論與實踐》、張征著 的《憲法保障與違憲問題》、楊泉明著的《憲法保障論》、劉嗣元著的《憲政秩序的維 護——憲法監督的理論與實踐》等。二是研究了憲法訴訟的基本理論,對憲法訴訟的概 念、性質、功能與不同模式進行了比較研究。在研究過程中多數學者強調了建立憲法訴 訟制度對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意義,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能否建立憲法訴訟制度進行 了較深入的探討。學者們達成的基本共識是: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可以建立憲法訴訟 制度,人大的民主正當性與憲法訴訟價值并不矛盾,兩者價值是可以并存的。建立憲法 訴訟制度只能有利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好地發揮其功能,有利于及時地解決各種憲法 爭議。三是憲法的司法適用問題的研究。近年來,學者們圍繞憲法能否在審判實踐中直 接適用問題進行了探討,認為憲法既然是法律應具有法律效力,憲法本身應具有可訴性 。特別是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齊玉苓一案作出司法解釋后在學術界引起了很 大的爭論。有的學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屬于憲法解釋,是一種越權行為,可以 根據《教育法》進行判決,不必適用憲法。但也有學者認為,這個批復是有積極意義的 ,提出了中國憲法司法化的重要課題,有利于憲法的實施。目前,兩種觀點的爭論還在 進行,討論中實際上涉及憲法學理論中的基本問題。四是對基本權利性質與效力問題的 研究。憲法的司法適用首先涉及到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是否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的問題 。有的學者認為在憲法的司法適用中基本權利并不具有直接的效力,它通常通過具體化 的法律發揮效力。但也有學者認為,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本身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 一定通過普通法律體現其價值。具體化的法律只是實現憲法基本權利的基本形式,并不 是唯一的形式。強化基本權利效力的直接效能有利于發揮憲法的調整功能,有利于推動 憲法規范生活化的進程。五是憲法保障機構建立問題的研究。20年來,憲法學者們重點 探討了如何建立中國憲法監督機構的問題,取得了積極的研究成果。對于中國憲法保障 機構問題學者們提出了各種不同的方案,主要有單一憲法監督制與復合憲法監督制兩種 思路。單一憲法監督模式的基本內容是:把現行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改為憲法和法律 委員會,增加憲法監督的職能;設立憲法監督的專門委員會,如全國人大設立專門委員 會性質的“憲法監督委員會”等。也有學者主張改革現行的憲法體制,設立獨立的憲法 法院。(注:這些觀點主要參照了以下論文:苗連營:《關于憲法監督專責機構的設想 》,《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費善誠:《試論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模式選擇》,《 政法論壇》1999年第2期;王克穩等:《我國憲法實施保障的思考》,《法學天地》198 9年第4期等。)復合憲法監督體制的設想主要有三種方案:一是在全國人大設立憲法委 員會,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違憲審查庭,分別行使非訴訟的事先審查和違憲侵權訴訟附 帶性審查;二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與普通法院憲法庭共同行使憲法監督權等。 也有學者提出三階段的設想:第一階段,建立憲法監督委員會;第二階段由立法機關與 相對獨立的憲法法院構成,憲法監督委員會作為專門委員會繼續存在;第三階段,憲法 監督發展為有效的全職式的新型監督模式。(注:李忠:《憲法監督論》,社會科學文 獻出版社,1999年6月版。)最近提出的中國司法審查制度化的設想是:第一步,設立憲 政委員會,即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設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以及全國政協相并列的憲 政委員會;第二步在具備條件和重新立憲的基礎上,可以考慮設立憲法法院。(注:季 衛東:《合憲性審查與司法權的強化》,《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2期。)經過長時間 的理論研究與準備,目前對憲法訴訟與憲法監督問題的研究已進入具體操作階段,各種 方案的提出均具有一定的理論與實踐價值。今后的主要任務是在理論與體制、規范與現 實的價值平衡中尋求既適合中國實際,又能反映世界憲政基本發展潮流的憲法保障體制 。
  憲法學研究的專題化 任何一個國家的憲法學都是在特定的社會背景中產生和發展的 ,是為了解決本國社會發展中存在的憲法問題而存在的。對現實中存在的憲法問題首先 需要確立問題意識,善于從憲法角度進行分析和解決。從80年代初開始憲法學研究中普 遍存在“教材意識”,通過大量教材的編寫普及憲法知識,滿足憲法學教學的需要。但 從憲法學發展的總體要求看,以教材編寫為主的宏觀的研究思路需要向以微觀問題研究 為主的專題化的方向發展。從某種意義上講,專題化的研究是衡量學科發展水平的重要 標志,反映理論研究積累的具體成果。在20年憲法學研究中這種專題化的趨勢主要表現 為學術論文、學術著作和博士論文中。首先,以專題化為特點的研究成果大量出現,對 憲法學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如胡錦光教授的《中國憲法問題研究》、莫 紀宏教授的《憲政新論》、王人博教授的《憲政文化與近代中國》、甑樹青教授的《論 表達自由》、朱福惠教授的《憲法之上法治之本》、苗連營教授的《立法程序論》、林 來梵教授的《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童之偉教授的《法權與憲政》、范毅教授的《 當代中國農村“鄉村村治”研究》、肖北庚著的《憲政法律秩序論》、戚淵著的《論立 法權》、傅思明著的《中國司法審查制度》等。其次,憲法學的博士論文對推動憲法學 專題化研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對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武漢大 學法學院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80位博士畢業生論文的統計,有關地方自治問題 的專題研究的論文12篇,有關特別行政區理論問題的專題研究論文16篇,有關基本權利 方面的專題研究論文6篇,有關憲法基本理論方面的專題研究論文14篇,有關外國憲法 制度的專題研究論文7篇,有關憲法監督方面的專題研究論文10篇,有關人大制度與代 儀制方面的專題研究論文11篇等。在評價一個國家憲法學發展水平時憲法學博士論文是 十分重要的指標體系,論文選題與論文水平反映出學術研究進展與學術發展的基本趨勢 。(注:這里統計的博士論文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1990—2002年、北京大學法學院1 994—2000年、武漢大學法學院1994—2002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1987—1999 年畢業的憲法學博士生論文。)
  非西方憲政理論研究 長期以來,在憲法學研究中學術界對非西方國家的憲法學理論 與制度的研究缺乏必要的關注,學術研究的注意力主要投入到西方國家憲政理論與制度 ,沒有從學術的理念與品質出發挖掘本土資源中存在的憲法學傳統。進入90年代后這種 狀況開始有了一定的變化,一些學者們開始把目光轉向非西方國家的憲政的研究,提倡 憲法文化的多樣性與文化相對主義,力求從更廣闊的視野觀察與分析我們面臨的各種憲 法問題。在外國憲法學教學中我們開始注意介紹亞洲和非洲國家的憲政制度與理論,使 學生樹立合理的憲政理論,能夠在文化多樣性中感受憲法的價值。在憲法學理論研究中 開始出現了以西方與非西方國家憲政的理論和解釋憲法現象的新的動態和研究方法。這 方面的代表性著作有: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譯的《各國憲政制度和民商法要纜 》(美洲分冊和非洲分冊)、韓大元著的《亞洲立憲主義研究》、韓大元著的《東亞法治 的理念與歷史》、洪永紅、夏新華等著的《非洲法導論》(第8章憲政法律制度)、陳寶 音教授《非洲23國憲法及其國家形式比較》(論文)等。盡管對非西方國家憲政制度的研 究還沒有形成為系統的理論體系,研究非西方憲政的意義還沒有被學術界完全接受,但 已積累的成果將對今后的非西方國家憲政制度研究起到積極的作用,當未來中國憲法學 發展需要更多的非西方憲政經驗時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可能提供必要的理論支持。
  以上概括的憲法學研究進展只是整個憲法學理論發展中的一部分(有關20年憲法制度發 展的進展另文有闡述),除此之外憲法學理論研究成果還表面在其他領域,如人權研究 領域、地方制度理論研究領域、憲法史研究領域(注:憲法史研究方面已出版的著作有 :韓大元主編:《新中國憲法發展史》、殷嘯虎著:《新中國憲政之路》、王永祥著: 《中國現代憲政運動史》、徐祥明主編:《中國憲政史》等。即將出版的憲法史方面的 著作有:許崇德著《中國憲法史》、韓大元著:《新中國1954年憲法制定過程研究》等 。)特別行政區基本理論研究、基層政權組織研究與人大制度理論研究等。
      二、中國憲法學研究的反思
  如果我們以理性的、客觀的、發展的眼光評價中國憲法學20年來的發展可以得出一個 結論,即在短短的20年期間中國憲法學確實取得了重要進展。實際上,20年中國社會發 展所取得的每一項成果中就蘊涵著憲法學理論研究的貢獻。正是因為在社會急劇變革中 憲法學以其獨立的品格影響了社會生活和各個領域,憲法的價值滲透到人們的生活領域 ,20年的社會轉型才有基本的價值目標與基礎。對20年憲法學研究的成果,我們需要采 取客觀與寬容的評價方法,不能以憲法學研究中存在某些問題而簡單地否定憲法學研究 取得的成果。對于任何一門學科來說,反思是學科進一步發展的基礎與內在動力,只有 在反思中我們才能更冷靜地發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以已有的研究成果為基礎發展憲法 學理論,為未來社會發展提供科學的理論依據。
  對憲法學20年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一些學者們已進入了較深入的研究,如有的學者在討 論當前憲法學研究特點時指出了憲法學研究的缺失,認為:1.憲法學研究的面廣而欠深 入、分散而不集中。研究問題分散,理論的系統化難以形成,往往導致一偏概全;2.初 步超出了傳統的注釋范疇,但研究方法仍然局限于運用已有理論說明新的憲法現象的合 理性,其思維方式似乎是說服他人“這是合理的”,“那是符合國情的”;3.研究內容 與憲法實踐距離較大,雖然人們在理論上對有的問題爭論不休,但實踐中卻沒有對應性 行為;4.理論憲法學與講壇憲法學相分離。5.通過實踐推動學科發展的現象,既為憲法 學帶來新的機遇,但同時滋生一種習慣,既導致憲法學變成主要是為實踐鼓與呼的學理 工具,這種與政治結合的習慣使憲法學的獨立學術地位很難確立起來,而且人為地造成 許多禁區,并且使整個研究視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從而嚴重地桎枯了憲法學的發 展。(注:周葉中、胡弘弘:《中國憲法學世紀回顧》,載《法學評論》,2001年,第6 期。)這一評價總體上對中國憲法學發展中存在的憲法思維、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等問 題進行了較客觀的分析,但這一評價的時間跨度是整個20世紀憲法學發展,有的評價并 不一定反映20年憲法學發展的實際情況。
  作者認為,在20年的中國憲法學發展中我們值得思考和反思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 面:
  憲法學基礎理論研究薄弱 在過去20年憲法學發展中我們首先看到的問題是支撐憲法 制度與實踐的基礎理論研究仍不能適應社會發展與憲政實踐發展的要求。有時面對社會 轉型中出現的大量的憲法問題,我們現有的憲法理論所能提供的理論知識的支持是比較 有限的。從憲法學的基本概念到基本范疇,從理論研究的原則到具體的學科體系,目前 還沒有形成有機的、具有內在邏輯的知識體系。在現代憲法學體系中的基本范疇,如憲 法正當性基礎、憲政與民主價值、憲政與法治的關系、憲法學的學科共同體特點、憲法 與民族主義、憲法與對外政策等基本問題目前還缺乏充分的理論研究。
  “西方中心主義”憲法學思考方式 近年來學者們盡管努力探討反映中國社會現實的 、具體解釋中國憲法現象的理論體系問題,但具體理論的解釋和運用方面我們似乎更多 地關注來自于西方社會憲政的經驗,對與我們具有相似文化背景與經濟發展水平的非西 方國家憲政經驗的關注不夠,有時在有意識或無意識中簡單地以西方憲政的概念與理念 來分析中國社會面臨的憲法問題。在憲法學理論研究中西方與非西方社會憲政理論研究 的比例嚴重失調,憲法學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中國社會的實際,造成憲法學理論與 實踐的矛盾。這種現象不僅表現在有關非西方憲政理論研究的成果的數量上,同時表現 在憲法學理論的具體運用過程中。20年來,我們根據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翻譯出版了大 量的西方國家的憲政方面的著作,已發表的各類著作和論文中西方學者觀點的引文比例 是最高的,但相對來講,對本國憲法理論的“原創性”的研究成果卻寥寥無幾。毫無疑 問,現代憲法學的許多理論源于西方憲政的經驗,它給人類憲政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理 論成果。但我們同時也不能否認的事實是,憲政不僅是一種人類追求的理念,更主要的 是一種人類生存的生活方式,憲政理論本身反映出特定民族的歷史、文化與價值體系。 從20年來發表的論文統計看,憲法學研究比較側重于以外國的理論或事件來輔助論證, 這種論文所占比重超過50%以上。當我們借鑒西方國家憲政制度與理論時也需要確立文 化多元主義思維,以平等的文化視野評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的憲政理論,不宜只關 注特定文化或制度。
  憲法學研究成果的社會化、市場化程度低 在現代憲法學研究中加強應用性、定量化 是重要的發展趨勢,學科的研究方法與具體的研究成果向現實生活的轉化是憲法學發揮 其實踐功能的重要體現。但20年研究中憲法學研究成果的社會化程度比較低,沒有產生 應有的實踐價值。具體表現在:一是憲法學研究成果向實踐活動的轉化形式與內容受到 一定限制。由于憲法學理論與實踐之間缺乏必要的交流與溝通機制,現實生活中的決策 與實踐中還沒有充分體現憲法學的價值;二是憲法學家參與國家決策的能力比較低,在 國家重大的決策與重大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憲法學家還沒有發揮整體的功能,造成有些決 策缺乏合憲性基礎的問題;三是從學者的研究傾向看,憲法學研究論文有將近70%左右 表現為學術性傾向,偏重社會現實問題的所謂“應用性”研究論文不到30%,表明學者 們在憲法學研究中側重于學術性的研究。這種研究傾向說明,過去20年的憲法學研究中 學者們主要以描述與解釋為主,以解決實際問題為輔,理論的現實適應性程度低一些。 四是20年國家和省部級課題來源的統計數字看,憲法學研究的課題不僅數量少,而且與 實際生活密切聯系的應用性課題數量并不多。有些部委的課題雖然屬于應用性課題,但 部門色彩濃厚,不是按照學者個人的研究興趣與專長進行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 憲法學成果社會化的程度。對憲法學研究成果的市場化問題有些學者抱有懷疑的態度, 担心這種市場化是否會帶來憲法學獨立性的損害或者是否會造成憲法學“政治化”的結 果。從中國憲政的經驗與教訓看,這種担心并不是沒有道理的,但問題在于成熟的憲法 學理論必須通過市場化的途徑發揮其學術影響力,在社會生活所有的領域實現憲法的社 會化價值。實際上,憲法學體系中并不存在純粹的學術領域,每一個理論命題都與具體 的實踐活動有著密切的關系,研究課題的主體、研究內容與研究成果都會面臨如何社會 化的任務。
  憲法解釋理論的貧乏 過去我們在反思中國憲法學理論發展時習慣于把憲法學發展落 后的原因歸結到“傳統注釋學”上,認為我們在憲法學研究中只注重注釋,沒有建立必 要的理論體系。其實,這種評價是不準確的,我們所反對的是單純注釋式的憲法學研究 ,因為它沒有看到憲法典之外的憲法現實。但憲法學研究本身又不能脫離作為憲法價值 載體的憲法典的研究,即憲法文本的研究是研究憲法學的出發點。而建立研究憲法典的 理論規則與程序,需要嚴格的憲法解釋學理論。憲法解釋學顯然不同于“注釋憲法學” ,它體現的是憲法學的價值體系與規范的邏輯,體現解釋憲法問題的理念、技術與具體 規則。20年憲法實施過程中憲法解釋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學術界在構建憲法 解釋理論與規則方面并沒有表現出必要的興趣。由于憲法解釋學理論研究的相對貧乏, 當實踐中出現需要解釋憲法問題時學術界并沒有作出敏銳的反應,也沒有產生啟動憲法 解釋功能的內在動力。這種現象實際上造成了憲法實踐中的“重現實需求,輕規范價值 ”的結果,不利于維護憲法規范的權威。20年憲法實施過程中憲法解釋機關實際上沒有 行使憲法解釋權與憲法解釋理論的相對落后有著一定的聯系。
  憲法學研究內容的不平衡性 憲法學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在推動社會實踐的發展過 程中慶保持其內部知識體系的平衡與協調。從20年來出版和發表的著作和論文統計看, 我們可以發現憲法學研究中普遍存在研究內容不平衡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憲法 學整體功能的發揮。如在憲法學的宏觀研究和微觀研究中,憲法學無論其整體還是具體 分支學科來講,宏觀研究處于主流地位,大概占80%以上,從博士論文的統計看,盡管 在專題化方面雖有一定的進展,但研究內容方面則表現出明顯的不平衡。在上述統計的 80多篇博士論文中,有關特別行政區方面的論文將近20篇,占28%左右,地方制度方面 的論文16篇,占22%左右,憲法監督方面的論文6篇,占9%左右,外國憲法方面的論文4 篇,占5%左右,憲法史(學說史)方面的論文1篇,占1.4%,基本權利方面的論文6篇,占 9%左右等。可見,從博士論文選題看,憲法學研究內容表現出一定的不平衡性。當然, 從事學術研究是學者的權利,具體研究題目與研究內容的選擇方面學者有自己的選擇權 。但從一個國家的憲法學整體發展的要求看,研究內容的適當平衡與分工是必要的,有 利于產生學科的整體效應。特別是博士論文的撰寫上應避免同一題目的簡單重復,應側 重于開辟新的研究領域,進行原創性的理論研究。
  憲法學國際交流的單向性 憲法學是一門開放性的知識結構,國際化是憲法學發展的 必然的趨勢。為了適應21世紀憲法學的發展,中國憲法學必須參與憲法學的國際競爭, 關注人類社會發展中出現的共同的憲法問題,使中國憲法學體現對人類的關懷,為國際 社會共同解決面臨的問題產生實際的學術影響力。盡管近年來中國憲法學同國際憲法學 的交流有所擴大,積累一些經驗,但總體上還處于單向交流階段,還不是對等和主動性 的交流,還沒有產生國際憲法學界普遍公認并對國際憲法學發展產生影響的中國憲法學 理論,在許多研究領域我們還步人后塵,沒有形成實際上的平等對話局面。在憲法學研 究中言必稱“西方”的思考方式實際上影響了中國憲法學研究走向多元化。
      三、中國憲法學發展展望
  對中國憲法學未來發展趨勢問題學者們提出了各種不同的主張,盡管學者們的表述有 所不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未來中國社會的發展進程中憲法學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 作用,將為中國社會進入“憲法時代”提供豐富的理論基礎。社會轉型中出現的各種問 題將通過憲法途徑得到解決,社會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法律問題又轉化為憲法問題。 因此,憲法學理論的發展直接影響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影響憲法秩序的建立與法學理 論體系的完善。未來中國憲法學研究將在良好的國際環境與國內環境中進行,經濟的全 球化與文化的多元化給憲法學發展提供更廣闊的國際環境與空間,使新的憲政主義潮流 得到發展和擴大。在國內,20年積累的憲法學理論與憲法實踐的成果有助于人們在新的 起點上思考憲法發展的途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加入人權公約、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 與西部開發等新的環境將推動憲法學理論的發展。可以說,未來的中國憲法學發展將面 臨歷史上最好地機遇,在機遇與挑戰面前中國憲法學需要重塑學科形象,以豐富的研究 成果為基礎,為社會發展提供有說服力的理論支持。在思考中國憲法學發展趨勢時我們 同時需要充分關注世界范圍內出現的憲法學發展的總體趨勢,把中國憲法學的發展納入 到世界憲法學體系中加以觀察,進一步擴大憲法學的國際交流。在憲法文化的沖突與融 合中世界憲法學也在不斷的變革之中,憲法學在價值與事實、原則與現實的協調中得到 發展。和平主義、國際主義與人權主義將是世界憲法學的基本理念與特征,也是國際社 會追求的基本目標。
  憲法學中國化 在展望中國憲法學發展時我們首先需要進一步推動憲法學中國化的進 程,以中國的經驗與國際憲政的普遍性原理為基礎建立“中國憲法學”。從各國憲法學 發展的歷史看,各國憲法學的發展都經歷了不同形式的本土化過程,并通過本土化過程 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憲法學理論體系。憲法學中國化是一種綜合性的概念,是指國際憲政 的普遍原理與中國社會的實際相結合,確立憲法學研究的主體性,使憲法學成為能夠合 理地解釋本國憲法現象的學術體系與學術取向。在未來的憲法學發展中推動“憲法學中 國化”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價值。首先,憲法學作為研究憲法現象的知識體系,其基 本功能是為本國憲法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支持。由于各國發展處于不同的階段,具有不 同的歷史、文化與傳統,社會發展中面臨的問題也不盡相同,很難用一種理論體系解決 各國的憲法問題。當我們運用外國憲法理論解決本國憲法問題時,需要考慮特定理論產 生與存在的社會脈絡,客觀地分析移植的理論或方法的文化承受能力,避免簡單的模仿 。其次,中國社會中存在的憲法現象的特殊性也要求憲法學的中國化。當代中國正處于 社會轉型時期,改革實踐不斷向憲法學提出新的課題,并推動憲法學研究的不斷創新。 第三,憲法學中國化有助于為當代中國社會的改革提供理論支持,同時為正在發生的憲 法范式的轉型提供認識論的基礎。實際上,憲法范式的轉型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特定國家 的憲法實踐,需要從社會實踐中不斷提煉社會共同體的價值體系,確立社會共同遵循的 規則。第四,憲法學固有的“批判意識”是憲法學中國化的認識與邏輯基礎。憲法學中 國化作為今后中國憲法學發展的重要趨勢,不會帶來憲法學研究中的排外主義,也不會 造成文化相對主義概念的濫用。從某種意義上講,憲法學中國化標志著憲法學的成熟與 完善。
  憲法學綜合化 在未來中國憲法學發展中綜合化是值得我們高度重視的發展趨勢。人 類社會發展的統一性實際上決定了憲法學理論的整體性與綜合性,要求在各學科的共同 體中發展憲法學。法學的各學科特定的研究領域本身是相互關聯的有機整體,對特定法 律現象進行深入研究的目的是揭示各種現象之間的內在聯系。因此,法學體系的發展達 到一定階段后就面臨學科高度分化基礎上如何綜合的問題。在未來解決社會發展中出現 的憲法現象時,我們需要加強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與對話,建立解決憲法問題的知識與 理論的共同體,充分考慮不同學科之間的理論和知識的借用,共同解決社會問題。這種 共同體既包括不同學科之間基本理論與方法的交叉與融合,同時包括部分研究領域的交 叉和重合。如憲法學與經濟學、憲法學與政治學、憲法學與社會學等知識之間的知識共 同體是憲法學發展的基本要求。在法學體系內部,憲法學與民法學、憲法學與刑法學、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等學科之間的密切的學術交流與對話有助于建立解決憲法問題的知識 共同體,推動法治發展的進程。在發展憲法學知識共同體的過程中,我們應注意發展憲 法哲學、憲法社會學、憲法經濟學與憲法解釋學等分支學科,進一步豐富憲法學理論體 系。由于過去學術界對憲法學知識共同體問題沒有引起必要的關注,在解決改革過程中 的憲法問題時遇到了理論上的難題,甚至阻礙了改革的進程。如司法改革實際上是憲法 問題,如不從憲法體制與憲法理念角度思考很難深入地推動司法改革的發展。應從政治 學、憲法學與訴訟學等綜合學科的角度研究司法改革涉及的各種問題。又如死刑制度并 不僅僅是刑法學的問題,實際上涉及憲法學的基本理念問題,即需要研究死刑制度的憲 政基礎,從憲法學的角度分析死刑制度存在是否具有正當性的問題。目前,我國發生的 一些“憲法官司”與法理學、民法學都有著密切的聯系,如憲法與契約自由之間的關系 ,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效力能否約束私人之間的關系等。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 行政程序法》等基本法律中存在哪些憲法問題,如何從憲法角度提出依據等也是實踐中 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在我們批準和加入人權公約時,需要從憲法和國際法角度研究法 與條約的關系問題,提出合理的理論解釋。有如科學家有沒有權利研究克隆人,科學研 究自由在憲法上的界限是什么等問題也需要通過多學科的知識體系來加以解決。憲法學 綜合化一方面要求憲法學研究者不斷地更新知識結構,掌握豐富的知識,確立全球化的 研究視野,另一方面也要求其他學科的的學者掌握必要的憲法學知識,以科學的態度對 待憲法學和憲法問題。憲法學知識共同體的建立并不影響憲法學學科自我意識的價值, 只能有利于擴大憲法學的價值。因為憲法學學科得到尊重并得到發展的堅實的基礎在于 以獨特的視角分析與研究憲法現象,揭示憲法關系不同于其他關系的特點,在全社會樹 立憲法的價值體系。在全球化的時代,任何一個憲法問題同時也是每一個學科共同面臨 的法律問題,法學者都有義務樹立憲法思維,學會分析和解決憲法問題的方法。而要達 到這一目的,不同學科之間的學者要互相尊重不同的知識體系,以科學、理性的態度對 待憲法學體系與成果,共同推進學科共同體的發展。
  憲法學規范化 憲法學規范化主要指思考憲法問題的思維范式與研究方法,科學而合 理的學術規范有利于憲法學的發展與繁榮。在今后的憲法學發展中我們需要在反思的基 礎上提高憲法學的專業化水平,建立憲法學的學術規范體系。如憲法思維方式的規范化 、憲法學研究方法的規范化、憲法學知識結構的規范化、憲法學研究成果轉化形式的規 范化、憲法學范疇的規范化等。憲法學發展史表明,成熟的憲法學必須以學術的規范化 為必要的條件,確立理論研究過程中效果的規范化。通過學術的規范化,可以尋求學科 體系中存在的不同層次的規范,并針對不同規范提出相應的理論體系與方法。憲法學的 規范化程度與憲法學知識的專業化密切相關,沒有知識體系的規范化則不可能形成專業 化的知識體系。為了合理地研究憲法學面臨的問題,需要在憲法學界確立能夠反映憲法 特定現象的本專業特有的語言,使之成為體現本專業特色的基本元素。學科的獨立性與 專業性源于基本范疇的合理性,它要求學者們對傳統憲法學中的概念與用語進行系統的 整理,確立評價各種用語的標準,強化其規范性。通過憲法學的規范化,我們需要建立 以知識的專業化為主,以知識的大眾化為輔的中國憲法學理論體系。
  憲法學科學化 憲法學科學化是憲法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追求憲法學的科學化意味 著人類要正確地認識并反映憲法發展的客觀規律,使憲法學成為體現理性與科學的知識 體系。作為憲法學研究對象的憲法現象是極其復雜的,如何在復雜、多變的憲法現象中 尋求符合正義的理論規則,如何協調規則與事實之間的關系是憲法學研究中經常遇到的 問題。為了確立科學的憲法學理論,除了樹立正確的指導思想外,在研究思路與方法上 盡快從定性分析轉化為定量分析,盡可能以“數據說話”,提高理論的說服力,強化實 踐的功能。21世紀社會的憲法體系是多變量、多層次的動態的體系,傳統的定性分析方 法已不能適應憲政實踐發展的要求,所得出的研究成果缺乏理論的實證性與精確性,使 很多理論命題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之中。定量與實證方法的確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傳統研 究方法上的缺陷,提高憲法經驗的精確性,為憲法學研究了得的成果獲得社會檢驗提供 合理的依據。憲法學研究中涉及的很多命題不僅需要推理與描述,同時也需要以定量的 方法論證其合理性。憲法學科學化既包括研究內容的科學化,同時還包括研究方法的科 學化,要求采用科學的方法解釋各種憲法現象。定量分析方法給我們提供了推動憲法學 科學化的重要方法與思路。
  憲法學國際化 憲法學國際化作為中國憲法學發展的重要趨勢已開始影響社會發展的 進程。憲法學國際化在中國憲法學研究上的意義主要在于:一是中國憲法學是世界憲法 學體系的組成部分,應從世界的眼光觀察和分析中國憲法學,提高憲法學知識的國際性 ;二是憲法學的命題既有地方性,又有國際性,需要從地方性與國際性之間的平衡中尋 求合理的價值;三是中國憲法學者在研究中應關注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憲法問題,為解 決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有價值的理論依據;四是以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參 與憲法學國際化的發展進程,盡可能采用國際憲法學界公認的概念、理論邏輯與研究方 法,向國際社會提供高水平的、具有特色的中國憲法學研究成果。在未來的國際憲法學 的競爭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本土化憲法學理論之間的競爭,沒有本國特色的憲法 學理論難以參與國地學術競爭。在條件成熟時,我們也要推出國際憲法學界公認的“中 國憲法學學派”,擴大憲法學的學術影響力。實際上,憲法學的中國化與國際化是具有 同等價值的學術發展傾向,兩者可以在互動中實際憲法學的價值。
  
  
  
法學家L京9~18D411憲法學、行政法學韓大元2003200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 作者:法學家L京9~18D411憲法學、行政法學韓大元20032003

網載 2013-09-10 21:38:53

[新一篇] 論社會轉型時期教育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舊一篇] 論社會轉型時期的價值沖突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