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國傳統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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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傳統音樂是我國民族音樂中極為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然而長期以來,其界定及其在民族音樂中的地位都不十分清楚。“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中國傳統音樂的概念不清,不但影響了研究工作,也不利于對傳統音樂的學習和繼承。為此,有必要對這一概念進行探討。
  “傳統”一詞在現代漢語中是指目前存在于制度、思想、文化、道德等各個領域中的、從歷史上傳承下來的社會習慣力量[①]。傳統在歷史中逐漸形成,世代相傳,同時也是一種現存的社會力量,它對人們的社會行為有無形的控制作用。傳統一旦形成,就會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并在穩定發展的基礎上,形成一定的模式。從另一方面看,傳統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變異性也是它的一個重要特征。傳統的相對穩定性使傳統得以延續,它在傳統的形成和發展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一定的地域的、民族的、社會的傳統,總是受人們的心理因素支配的。這種獨特的心理,決定人們對祖先遺留下來的傳統不會輕易放棄,而要千方百計地將它一代一代傳下去。同時,傳統的變異性是傳統發展的驅動力,沒有變異,傳統就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和條件。在很多情況下,傳統如果不變異也就不能發展。黑格爾說過:“傳統并不是一尊不動的石像,而是生命洋溢的,有如一條江河的洪流,離開它的源頭愈遠,它就膨脹得越大”。有些人常說的“傳統是一條河流”實際上語出于此,是這番話的一個簡略形式。
  根據“傳統”一詞的內涵和它既有穩定性又有變異性的特征,不難看出中國傳統音樂應當是指中國人運用本民族固有方法、采取本民族固有形式創造的、具有本民族固有形態特征的音樂,其中不僅包括在歷史上產生、世代相傳至今的古代作品,也包括當代中國人用本民族固有形式創作的、具有民族固有形態的音樂作品。
  中國傳統音樂是近現代才出現的一個概念。1840年以前,所謂中國音樂就是指中國傳統音樂。鴉片戰爭以降,西學東漸,在西方音樂文化的影響下,不少中國人在學習西方音樂的技術和基礎理論以后,借鑒或按照那種技術和理論創作出來的音樂和中國古代音樂在各方面都有所不同,這樣,“中國音樂”一詞的含義也就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在現代漢語中,“中國音樂”便不僅是指古代傳承下來的音樂,也指中國人按西方音樂理論創作和改編的音樂。為了把作為“國粹”的音樂和接受西方影響后創作出來的新作品加以區別,從本世紀二、三十年代起,人們便用“國樂”來認指從古代傳承下來的、在近代又有所發展的屬于“國粹”的音樂,而用“新音樂”來認指那些學習過西方音樂的人所寫的音樂。陳洪先生在《國樂的定義》一文中指出“在閉關自守的時代,樂便是樂,無所謂中西;海禁開,‘西樂’來,才有人給它起個稱號,叫做‘中樂’,籍以區別于‘西樂’;和用‘中文’、‘中畫’、‘中醫’等名詞用以區別于‘西方’、‘西畫’、‘西醫’等一樣……于是、‘國文’、‘國畫’、‘國醫’、‘國術’等名稱乃相繼出現,‘中樂’也便改成了‘國樂’”[②]。可見,中國傳統音樂是和中國新音樂相對的一個概念,它和新音樂相輔相成,也是相反相成的。
  傳統音樂和新音樂的區別是其形式及風格特征,而不在于創作時間的先后。在上世紀末和本世紀初創作的學堂樂歌,因其音樂形態特征更多是從西方音樂中借鑒而來的,故不是中國傳統音樂;鋼琴獨奏曲《牧童短笛》固然是民族音樂作品,因其表演形式不是中華民族所固有的,也不是中國傳統音樂。反之,由于采用了中華民族固有的形式,比學堂樂歌產生的晚得多的北京琴書、隴劇、吉劇等劇種和曲種是中國傳統音樂。二胡獨奏曲《二泉映月》、《流波曲》也屬于傳統音樂的范疇,因為它們的形式是本民族固有的,其形態也具有本民族固有特征。
  概念有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定義是明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而劃分是明確外延的邏輯方法。在我們弄清了中國傳統音樂的定義之后,應當研究其劃分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中國傳統音樂的概念得到明確。
  劃分是把一個概念的外延分為幾個小類的邏輯方法。在劃分中,被劃分的事物稱為母項,劃分出來的小類則稱為子項。對一個概念進行劃分,必須遵守下面三個規則:(1)劃分出來的各個子項應當互不相容。所謂子項互不相容,就是說,各個子項之間都有全異關系。如果有兩個子項之間不是全異關系,那么,就有一些事物,既屬于這個子項又屬于另一個子項。這就會引起混亂。違反了這一條規則,就會犯子項相容的錯誤。(2)各子項之和必須窮盡母項。所謂各子項之和窮盡母項,就是各子項之和等于母項,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屬于母項的事物都屬于一個子項。如果子項之和不窮盡母項,那么,必有一些屬于母項的事物被遺漏了。違反了這條規則,就要犯子項不窮盡的錯誤。(3)每次劃分必須按同一劃分標準進行。如果不按同一標準劃分,各個子項之間的關系便不能明確,就不可能有正確的劃分。
  目前,一般把中國傳統音樂分為五大類,即民歌、歌舞音樂、說唱音樂、戲曲音樂和民族。這種分類法最早見于由中國音樂研究所編寫《民族音樂概論》一書。這本書于64年作為中央音樂學院教材出版后,便成為全國各音樂院校的民族音樂教材或教材的藍本而沿用至今,影響十分深遠。在這本書引言中說“民族音樂在它的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傳統音樂的五大類:歌曲、歌舞音樂、說唱音樂、戲曲和器樂。這五大類,是幾類體裁的總概念。每一類的音樂,其體裁和形式都是多種多樣的。”[③]。這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五大類分類法。
  這種分類法是以呂驥先生在46年提出的對中國民間音樂的分類為基礎,并對其進行修改的產物。呂先生在《中國民間音樂研究提綱》一文中把中國民間音樂分為民間勞動音樂、民間歌曲音樂、民間說唱音樂、民間戲劇音樂、民間風俗音樂、民間舞蹈音樂、民間宗教音樂和民間樂器音樂等八類[④]。不難看出,這一分類犯有子項相容的錯誤。如勞動號子便既屬于民間勞動音樂又屬于民間歌曲音樂,民間風俗音樂與民間歌曲音樂,民間舞蹈音樂及民間樂器音樂之間亦有子項相容的情況。為了避免子項相容,不能不對這種分類法進行修改。因為民間勞動音樂主要是勞動歌曲,所以被并入民間歌曲音樂類,民間風俗音樂可分為聲樂和器樂兩部分,故將聲樂部分歸入民間歌曲音樂類,將器樂部分歸入民間樂器音樂類,同時刪去了宗教音樂類,這樣便成了五大類[⑤]。這種分類法本來是對中國民間音樂體裁的分類,為了使它能夠適應中國傳統音樂的情況,便將“民間”二字刪去。這樣,民間音樂中的五大類體裁“歌曲、歌舞音樂、說唱音樂、戲曲和器樂”就變成了中國傳統音樂的五類體裁,各個音樂院校的民族音樂課便是按這種分類法開設的。由于現代漢語中的“音樂”和古代漢語中的“樂”有所不同,而與西方語言中的“music”一詞的含義基本相似,又因為我國絕大多數音樂院校都不包括舞蹈專業,在音樂院校開設歌舞音樂課有一定的困難,故大多數院校在教學中都把歌舞音樂這一大類歸并到民歌類中去。這樣一來,五大類就變成了四大類:民歌、民族器樂、說唱(或稱“曲藝”)音樂、戲曲音樂。長期以來,各主要音樂院校和師范院校的民族音樂課就是按照這種分類法來分別開課的。
  實際上,民族音樂、傳統音樂和民間音樂是三個不同的概念,民族音樂包括傳統音樂和新音樂,而民間音樂只是傳統音樂中的一個類別。然而,長期以來在高等院校的教學中,一直運用這三個概念最小的一個概念,即民間音樂的概念來取代傳統音樂的概念,有的學者甚至用民間音樂的概念來取代民族音樂的概念。如上面提到的《民族音樂概論》一書,故名思義是研究民族音樂的,然而它根本沒有討論新音樂,似乎新音樂就不是民族音樂似的。這就給學生一個錯覺,民族音樂不包括新音樂在內。這本書從內容上看,除在第一章古代歌曲一節討論了幾首漢族古代文人創作的歌曲,在民族器樂部分涉及了古琴音樂之外,其它所有的章節所討論的都是屬于民間音樂范圍的作品。這就給讀者了另一個錯覺:傳統音樂即是民間音樂及文人創作的藝術歌曲和琴曲,此外,傳統音樂也就沒有其他類別了。
  我國的傳統音樂是十分豐富多采的,除了民間音樂之外,它還包括宮廷音樂、宗教音樂和文人音樂三個部分,正如董維松先生在《關于中國傳統音樂及其分類問題》一文中指出的,這四部分的總和才是中國傳統音樂的全部[⑥]。歌曲、戲曲、說唱等民間音樂中的體裁不能囊括宮廷音樂、宗教音樂和文人音樂中的全部體裁。如佛教音樂中的“梵唄”、道教音樂中的“韻腔”、文人音樂中的“讀書調”和“詩詞吟誦調”的曲調構成原則與民歌及古代藝術歌曲有很大的不同,而不能用“歌曲”這一概念來概括。將宮廷音樂中的導迎樂和巡幸樂歸入器樂音樂或歌舞音樂亦是不合適的。不難看出,五大類分類法是一種不能窮盡傳統音樂母項的分類法,這一點已有許多人指出過。最近,黃翔鵬先生在談到中國傳統音樂時也說它不但包括了“五大類”,“而且還包括了放不進這五大類中的品種,如‘古老樂種’(也可以稱‘特殊樂種’)的福建南音、西安鼓樂、山西八大套等,以古琴曲為代表的,以各地民俗活動為主的地方民俗音樂,也還包括了用‘俗字譜’、工尺譜等我國傳統記譜法記錄下來的唐、宋樂曲”[⑦]。既然“五大類”分類法是一個不能窮盡母項的分類法,對傳統音樂來說就是一個錯誤分類法,錯誤的東西是應當堅決改正的。在傳統音樂的研究領域中,我們應當拋棄這種分類法,它也實在不應當再使用下去了。
  筆者認為中國傳統音樂應分為四大類,其中的一類又可分為若干小類。下面是分類總表:
  (附圖 j60602.JPG
  我們可以把這種分類法稱為“四大類”分類法,按照這種分類法,黃翔鵬先生所說的那些不能被五大類所包括的音樂品種便都能包括進去了。
  《民族音樂概論》是在50年代末,由中國音樂研究所舉辦的“民族音樂研究班”集體編寫的。當時為什么會產生用民間音樂取代傳統音樂的想法和做法呢?我以為主要是受當時社會上流行極左思潮的影響。這本書的引言中說:“民間音樂,民主性的反封建的內容,是它的基本的主導的傾向。……其它的非民間音樂(如封建時代的文人音樂創作、宮廷音樂和宗教音樂等),它們雖不都是勞動人民的創造,而且從它們總的傾向上來看,主要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⑧]。”在那個年代,如果某一種音樂被認為是反封建的、民主性的,那就是好的或基本好的,應當很好地學習和繼承;如果某種音樂主要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就被認為是不好的,應當加以批判。受這種思潮的影響,擴大民間音樂的外延,把其它類別中一切被認為是值得繼承的品種(如文人音樂中的琴曲和藝術歌曲)都包括進來,同時又用外延擴大了的民間音樂概念取代傳統音樂的概念,把主要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品種從“傳統音樂”中排除出去,在當時應當說還是一種比較可行的辦法。
  由于用民間音樂的外延取代傳統音樂的外延,給研究和學習傳統音樂造成了很多困難和問題。把文人音樂、宮廷音樂和宗教音樂放在被遺忘的角落里,在音樂院校的民族音樂教材中也沒有它們的位置。傳統音樂中吟誦古典詩詞的曲調幾乎沒有人去搜集和整理,學習民族聲樂的學生中很少有人知道如何吟誦唐詩宋詞。宮廷音樂幾乎無人問津,大多數學中國古代音樂史專業的學生也不知道它應當分哪幾個類別。宗教音樂亦很少有人研究,學習民族音樂的學生大都說不出它包括哪些品種。
  列寧在《青年團的任務》一文中指出:“只有確切地了解人類全部發展過程所創造的文化,只有對這種文化加以改造,才能建設無產階級的文化”[⑨]。全面了解我國傳統音樂,是建設中華民族新音樂文化的需要,為達此目的,我們應當加強對文人音樂、宮廷音樂和宗教音樂的研究,同時在教學中改變用民間音樂五大類代替傳統音樂四大類的情況,在教材中適當的增加有關文人音樂、宮廷音樂和宗教音樂的內容。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使下一代能夠全面的了解我國的傳統音樂,使他們能夠繼承、利用和改造傳統音樂,為發展中華民族的音樂文化做出貢獻。
  注:
  1.《辭海》242頁,上海辭書出版社,89年版。
  2.陳洪:《國樂的定義》,刊《音樂教育》34年12月。
  3.《民族音樂概論》第2頁,人民音樂出版社,64年版。
  4.呂驥:《中國民間音樂研究提綱》,見《民間音樂論文集》,東北書店,48年版。
  5.伍國棟:《中國民間音樂》第51頁,浙江教育出版社,95年版。
  6.董維松:《關于中國傳統音樂學及其分類問題》,《中國音樂》87年第3期。
  7.《黃翔鵬談中國傳統音樂》《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生部學刊》95年第2期。
  8.《民族音樂概論》第4頁。
  9.《列寧選集》第4卷,第349頁。人民出版社,76年版。*
  
  
  
中國音樂京15-17J6音樂、舞蹈研究杜亞雄19961996 作者:中國音樂京15-17J6音樂、舞蹈研究杜亞雄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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