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圖分類號:K207;F1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8-0460(2006)02-0035-08
軍市,是指在軍隊駐扎地或屯戍地臨時設立的市場。一般情況下,軍市主要由軍隊掌管,設有專門的職官,其功能主要是提供士兵間或兵民間的商品交易以及軍需品的買賣。軍市的稅收一般歸軍隊所有,主要用于貼補軍費及對士兵的賞賜,但偶爾也會被朝廷調為他用。軍市是一種特殊的“市”,軍市的稅收在一定程度上對中國古代經濟,尤其是軍事經濟起到了補充和調節作用。在中國歷史上,軍市的起源很早,且歷代都有存在,但因書闕有間,典籍中保存下來的相關記載非常少,又多為重復。然而即使是吉光片羽,亦彌足珍貴,足以讓我們對中國古代軍市進行某些角度的探索。本文即試圖利用傳世典籍,同時結合出土資料,對中國古代的軍市進行一番粗淺的論述。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一
軍市是伴隨著軍隊和戰爭產生的,而軍隊和戰爭在中國都有著悠久的歷史,所以中國歷史上的軍市也應該起源很早。目前學術界大都認為軍市起源于戰國時期,其根據是有軍市記載的傳世典籍如《商君書》、《周禮》、《戰國策》、《史記》等所記載的最早的軍市就是戰國時期的軍市。[1] (P162-163)其實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這些典籍的記載只能說明記載最早的軍市是戰國時期的軍市,并不能證明歷史上真正的軍市就起源于戰國。
時代相當于西周晚期的兮甲盤有如下銘文①:“唯王五年三月既死霸庚寅,王初格伐獫狁于彭衙,兮甲從王,折首執訊,休,亡泯。錫兮甲馬四匹、駒車。王命征司成周四方積,至于南淮夷。南淮夷舊我帛畝人,毋敢不出其帛、其積,其進人、其賈,毋敢不即次、即市。敢不用命,則刑,翦伐。其惟我諸侯百姓,厥賈毋不即市,毋敢或入蠻宄賈,則亦刑。兮伯吉父作盤,其眉壽萬年無期,子子孫孫永寶用。”[2] (P305)
銘文記載了周宣王五年(公元前823年)三月庚寅日,周宣王征伐獫狁,兮甲從王征討,斬首擒敵,戰功顯赫,王賞賜兮甲車馬并命令他到南淮夷征收糧草的事。“四方積”之“積”即“委積”之“積”,《周禮·秋官·大行人》在談到天子以禮迎接五等諸侯來朝時說“出入五積,三問三勞”,鄭司農云:“出入五積,謂饋之芻米也。”[3] (P998)銘文“南淮夷舊我帛畝人”以下大意是說:“南淮夷本是向周貢納之臣屬,不敢不獻上其布帛、糧草。其進獻人和商品交易不敢不到軍次和市場。如果不按命令執行,就會蒙受刑罚并被征討。其商賈如果不到市場進行交易,或交易行奸使詐,也會蒙受刑罚。”文中“進人”是指進獻奴隸,也就是向周朝的部隊進獻用于廝役或炮灰的南淮夷人,因此進獻要到“軍次”進行。“蠻宄”的意思近似《周禮·地官·司徒》“司市”所說的“以賈民禁偽而除詐”中的“偽”和“詐”。
此篇銘文的主旨是講兮甲奉命率部到南淮夷地區征收糧草,而文中又“次”、“市”并提,則這個“市”無疑就是指“軍市”之“市”。如果此說不誤,則表明至遲在西周時期,已經有實際的軍市存在。
南淮夷是周朝的“藩屏”,但與周的關系時好時壞,反復無常,所以西周金文中有不少周朝征伐南淮夷的記載。在南淮夷之地設立軍市,說明周朝與南淮夷已經有了商品貿易的關系。
在華夏之外與異族接壤之地設立市場進行商品交易,是歷代中原王朝經常采用的措施。這種措施兼有政治、經濟和軍事的多重作用。漢代就經常在固定地點與匈奴、鮮卑互市。《后漢書·孔奮傳》曰:“時天下擾亂,唯河西獨安,而姑臧稱為富邑,通貨羌胡,市日四合。”[4] (P1098]安帝永初中,“令止烏桓校尉所居寧城下,通胡市,因筑南北兩部質館,鮮卑邑落百二十部,各遣入質。”[4] (P2986)元和元年“北單于乃遣大且渠伊莫訾王等,驅牛、馬萬余頭來與漢賈客交易。”[4] (P2950)劉虞任幽州牧時,“開上谷胡市之利”。[4] (P2354)以上記載都是在邊郡設立市場,與接壤的異族互市交易的實例。其中“烏桓校尉所居寧城下通胡市”的“市”應該就具有軍市的性質。
在已出土的考古資料中,與軍市有關的還有下揭兩方璽印:
1. 羅福頤主編的《古璽匯編》5708號著錄了一方圓形小璽,璽面為朱文,璽文為“軍市”二字。從字體風格看,這是一方秦璽。這方璽應該是職掌軍市的官吏所用之印。秦有“軍市”,與《商君書》的記載正合。
2. 羅福頤主編的《秦漢南北朝官印征存》147號著錄了一方方形璽,璽面為白文,璽文為“軍市之印”,其時代相當于西漢。這方璽也應該是管理軍市的官吏所用之印。這是證明西漢“軍市”的惟一的實物資料。
《周禮·地官·司徒》“司市”謂:“凡通貨賄,以璽節出入之。”可知上揭二璽正是為“通貨賄”所用。“通貨賄”之璽可作為通行證或稅后證明來使用,如交過稅者可以用璽印對貨物進行封檢,這樣的貨物方可自由出入市場。
居延漢簡資料表明,居延當地居民或邊塞吏卒到市場上買賣貨物,必須向居延縣或軍事系統的侯官申請符傳。這些符傳的作用與上揭璽印的作用相同。
漢代在西北邊塞的軍屯也設有市,這些市對于屯軍備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些市雖然只稱“市”,并不稱“軍市”,但從其所處位置和功能來看,顯然具有軍市的性質。據統計,在這些軍市買賣交換的商品共有“糧食”、“衣物”、“布帛”、“牲畜”、“牛肉”、“蔬菜”、“農具”、“兵器”、“田宅”、“車”、“木材”、“酒”、“皮革”等,基本囊括了所有生活用品,還包括武器。從中可以看出當時軍市貿易的興旺和發達。[5] (P49-69)宋趙汝愚編《名臣奏議》卷六十四所收孫何《上真宗乞參用儒將》文說:“歷觀前代之備邊也,或振旅薄伐,或整兵深入;或取贍于軍市,或因糧于敵境;或以屯田周給,或以輕赍自隨。而士皆宿飽,師出無敵。亦有旁招小國,近撫諸蕃;或厚賂以結其心,或反間而收其效。不困己之士卒,不竭己之饋餉。”[6] 文中即將“取贍于軍市”列為“備邊”的一種策略。
漢代的財政在戰爭狀態下具有較強的軍事經濟的特點,用于戰爭和軍事的支出占財政收入的很大比重。其中軍市的稅收是被納入漢代財賦的總體框架之內的。宋章如愚編《群書考索》后集卷五十二“稅賦”條曾對漢代的主要財政收支有過總結:“田租以給軍食,算賦錢則治庫兵車馬。而又取口賦,養天子之余以補之。過更錢以給更卒,酎金以供祭祀,關稅以給關市,罚錢以給北軍之用,而鹽鐵舟車緡錢之利與夫郡國租入之類,則以供軍興。至于軍市租,則又或以給士卒焉。觀此,則漢財賦之斂藏調用之目,略可睹矣。”[7] 這段論述,正是從包括軍市稅收在內的漢代財賦的基本格局,對漢代財政收支狀況作出的總體估價。
二
軍市位于軍中,而軍營的設置則比照民居。《周禮·夏官·量人》云:“營軍之壘舍,量其市朝州涂,軍社之所里。”呂飛鵬注:“量人營軍壘,仿匠人營國之制而為之。國中面朝后市,故此亦有市朝。”孫詒讓《正義》謂:“呂說是也。市即謂軍市。”[8] (P2379-2380)所謂“軍社之所里”,是說軍營亦如民居一樣按里社來劃分。清惠士奇撰《禮說》卷十《夏官一》謂:“大將居之,其數則量人之所量也。蓋營壘以里計,所謂軍社之所里者即此。孫臏曰:燒其積聚,虛其市里。然則軍市軍社之所在皆曰里也。”[9] 又《周禮·地官·司徒》“司市”云:“凡會同、師役,市司帥賈師而從,治其市政,掌其賣
之事。”賈公彥疏:“王與諸侯行會同及師役征伐之等,或在畿內,或在畿外,皆有市。”[8] (P1075)
軍隊凡“師役征伐”,按理皆應設軍市。從戰爭勝算上看,當然設軍市者勝算多,不設者勝算少。《冊府元龜》卷四百十八《將帥部》“嚴整”條下說三國時大將潘璋:“為右將軍,為人粗猛。禁令肅然,好立功名,所領兵馬不過數千,而其所在常如萬人。征伐每止頓,(便)立軍市。他軍所無,皆仰取足。”[10] (P4982)可見并非所有“師役征伐”皆設軍市。故“他軍所無”者,必須仰仗設有軍市之部隊以補充軍需給養,則設軍市之軍便中取足,已先立于不敗之地。《舊唐書》卷一百三十一《李皋傳》謂:“皋以上蒙塵于外,不敢居城府,乃于西塞山上游大洲屯軍,從近縣為軍市,商貨畢至。”[11] (P3639)此乃因軍中不便設市而將軍市設于臨近之縣的例子。
軍中設軍市,可使軍隊內部的商品交換和買賣就近解決,方便快捷,利于管理。清施閏章撰《學余堂文集》卷十六《李忠肅傳》載:“復請募兵,以固重鎮。多建營房、馬廄,置戰守車械畢備,又設軍市,使兵不離伍,商民以安。”[12] (P192-193)說的正是軍市的這一優點。
《戰國策》卷十二《齊五》載蘇秦游說齊閔王曰:“彼戰者之為殘也,士聞戰則輸私財而富軍市,輸飲食而待死士,令折轅而炊之,殺牛而觴士,則是露軍之道也。”[13] (P636-637)文中“輸飲食而待死士”揭示出戰爭狀態下以財利激勵士氣、收買人心的統軍謀略。這一謀略在中國歷代的治兵實踐中都得到廣泛的應用。
漢代的李牧和魏尚是用軍市之稅收勞軍養士的典范,在傳世文獻中屢被提及。《史記·馮唐傳》在記述馮唐與漢文帝的對話時有下面一段:“乃卒復問唐曰:‘公何以知吾不能用廉頗、李牧也?’唐對曰:‘臣聞上古王者之遣將也,跪而推轂,曰閫以內者,寡人制之;閫以外者,將軍制之。軍功爵賞皆決于外,歸而奏之。此非虛言也。臣大父言,李牧為趙將居邊,軍市之租皆自用饗士,賞賜決于外,不從中擾也。委任而責成功,故李牧乃得盡其智能,遣選車千三百乘,彀騎萬三千,百金之士十萬。是以北逐單于,破東胡,滅澹林,西抑強秦,南支韓、魏。……今臣竊聞魏尚為云中守,其軍市租盡以饗士卒,出私養錢,五日一椎牛,饗賓客軍吏舍人。是以匈奴遠避,不近云中之塞。’”[14] (P2758)
此后歷代在上意為“將在外,軍令有所不受”之諫或論議守邊之策時,常常會援引此段以為證據和支撐。以下所引典籍是歷代有關軍市稅收歸軍隊自由掌握的記載:
1. 宋王稱撰《東都事略》卷四十七《楊億列傳》:“太祖命姚內斌領慶州,董遵誨領環州,二人所統之兵裁五六千而已,閫外之事一以付之,軍市之租不從中覆,用能士卒效命,羌夷畏威。”
2. 宋袁燮撰《絜齋集》卷十五《馮湛行狀》:“趙濟戰船多壞,不劾其罪,卒與協力修治無闕。軍市所入費,于犒享豪杰慷慨之士,厚貲給之,多自己出,未嘗少靳。”
3. 宋曾鞏撰《元豐類稿》卷四十九《本朝政要策》“任將”條:“西北邊軍市之租,多賜諸將,不問出入。往往賞賚又輒以千萬。李漢超守關南屬州,錢七八萬貫悉以給與,又加賜賚。漢超猶私販榷場,規免商算。有以事聞者,上即詔漢超私物所在悉免關征。故邊將皆養士,足以得死力,用間足以得敵情。以居則安,以動則勝,此可謂富之以財矣。”
4. 宋胡宿撰《文恭集》卷三十六《鄭戩墓志銘》:“及在軍中,士有疾病,行自省恤。軍市之入,厚于犒軍。下伍有勞,多見拔用。纖微坐法,闊略不問。故眾莫不思奮焉。”
5. 元程文海撰《雪樓集》卷十七《碑銘》“冀國王忠穆公墓碑”:“在軍中與士卒同甘苦。晝則擐甲執兵,身與敵遇;夜則引車環列,臥不解衣。贊畫經略,小大仰成。暇則俾士卒為軍市,縱其懋遷,故連年暴露,而軍中富強。”
6. 明程敏政撰《新安文獻志》卷七十三《金安節家傳》:“自古備邊之道,代有不同。莫如我太祖皇帝,淵謀睿略,最為盡善。蓋其要惟在于擇人而久任,故操術甚簡,而收功甚博。軍市之租,并賜諸將,不問出入,故無拘制,而不乏于用。以之養士,則足以得死力;以之用間,則足以得敵情。”
7. 明楊士奇等撰《歷代名臣奏議》卷一百《經國》:“如紹興間吳璘在沔,楊政在漢,郭浩在金,皆以戎司兼安撫使,有軍市之租以自饒,有坊場之利以自富,或立家寨,或營屯田,或遣正兵以守重關,或調義士以防支徑,不拘文法,而責以事功。”
8. 清孫承澤撰《春明夢余錄》卷四十二《兵部一》“重將權”條:“古今得御邊將之法,莫如宋太祖。彼時一巡檢使亦不輕易置。體勢崇重,人莫得危短。每入朝,必命坐,賜晏洽款,語甚寵。軍市租悉畀之,令得回易。免所過征稅。他賜賚稱是,事不中覆,聽便宜制軍。此數者皆御將之要也,而宋祖皆得之。”
9. 清汪森編《粵西文載》卷六十六《傳》“名宦”條:“吳文華字子彬……隨晉右都御史總督兩粵,故事郡邑吏歲時獻遺,稱觴上壽,靡費不貲,公一切禁絕。幕府經用,自軍市租及常賦以奉戰士,其它榷稅番舶所入,有司不敢問,公悉歸諸官,毫無染指。”
10. 清雍正《山西通志》卷八十六《名宦》:“孫維城號衛宇……移守宣府,與中丞同心共事,謀畫相參。夷人關市乞賞,一切裁以故事,一餅一臠,不得浮予。歲積撫賞羨金十四萬,及軍市租五千,皆充年例,將吏悅服。”
11. 清乾隆《欽定續通志》卷三百二《崔翰列傳》:“既而班師,命諸將整暇以還,至金臺驛,大軍南向而潰。帝令翰率衛兵千余止之。翰請單騎往,至則諭以師律,眾徐以定,不戮一人。既復命,帝喜,因命知定州,得以便宜從事。緣邊諸軍并受節制,軍市租儲,得以專用。”
當然并非所有將帥皆能用軍市之租勞軍養士,也有反其道而行者。元佚名編《宋史全文》卷二十四上《宋孝宗一》所附留正按語曾對此痛加針砭:“日養兵以待用,平居之日瞻之必周,然后有用之際可以盡其死力。李牧之守邊,軍市租盡以給士卒,諸軍回易為此設也。后之將帥未能以市租饗士,反以回易之貨抑逼之,拘其廩給,痛刻削以自豐,其可容哉!”[15] (P284)
設立軍市的初衷本為便軍利民,軍市如果管理不善,就會造成軍民間的對立。《三國志·魏書》卷十六裴松之注說:“至青龍中,司馬宣王在長安立軍市,而軍中吏士多侮侵縣民,斐以白宣王,宣王乃發怒,召軍市候,便于斐前杖一百。”[16] (P513-514)這是因軍市管理不善造成軍民對立的一個典型例子。
凡事有利即有弊,軍市稅收既然歸軍隊所有,就很難避免被將帥侵吞。宋李燾撰《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十二《太宗》載:“太子中舍魏羽受詔,乘傳詣瀛洲,核軍市租,得隱沒者數萬計。”宋鄭伯謙《太平經國書》卷十一《會計下》曾對漢代官吏假公濟私、巧取豪奪的狀況有過描述:“如贖罪之錢儲于北軍,無名之錢儲于郡內,卒吏之錢寄于州郡,廩犧之錢寄于馮翊,軍市之租委于邊吏。則其渙散尚有未易究者。執掌之官吏、出入之司猶存,不聞有奉公廉平者。糴邊谷百萬而虛數至六十萬斛,僦民牛車而增價至三十萬,甚者或私僦賓客而入多逋負,則其轉移侵蝕,尚有未易悉數者。蓋自漢家無計相之官,公卿大臣無有能知錢谷之數,是以人主肆其侈于上,人臣肆其欺于下,而民獨被其害于中。”[17] (P257)由此足見官吏貪贓枉法之甚。而軍市之租盡歸軍隊所有,缺乏監督,其汩沒貪冒,則更不待言。明楊士奇等撰《歷代名臣奏議》卷二百十四《法令》“虞允文論金州之弊乞加威令于諸將狀”謂:“臣閏七月二十九日到金州,宣布陛下德意,不敢不盡。而臣以非才,乃使之理軍市,修民政,去大奸蠹,以革四十年不可勝言之弊。大懼不足以奉明詔,稱崇委也。臣自累日來,以所聞見,考質文簿,則隨一事有一弊,條目至多,不可殫紀。臣嘗行江淮荊襄,歷遍諸軍,較之金州,實所未有也。大抵視民之財即己之財,視官之物即己之物,公取竊取。見于一事,輒以十數萬計。貪墨自肆,上下一律,略無忌憚。至軍民日用食飲之物,一毫不恤也。”[18] (P143)虞允文受詔至金州“理軍市”,而所到之處則一片“貪墨自肆”。其實此金州之狀況不過是一個縮影,已充分暴露出軍市之租由軍隊自由掌控的弊端。
因軍市之租對于戰爭和軍隊至關重要,所以國家偶爾要從國家財政角度對軍市的貨幣流通進行調控。宋呂祖謙撰《歷代制度詳說》卷七《錢幣》“詳說”條謂:“總而論之,如周如秦如漢五銖,如唐開元,其規或可以為式,此是錢之正也。若一時之所鑄,如后漢鑄大錢以平軍市之財,第五琦鑄乾元錢,此是錢之權也。”[19] (P957)“后漢鑄大錢以平軍市之財”即國家對軍市經濟的具體調控。
軍市之稅收偶爾也會被國家調為他用。清雍正《山西通志》卷一百九十二《唐裴倩神道碑銘》載:“其始受命也,寇劇橫厲,三川如毀,陰方出師,慕義助順。代宗焦勞念慮,命德宗以雍邸總戎。賦輿所會,征繕不給,有詔輟東方軍市之租,移用于中都,屬受鉞之臣。”
古代軍市應有許多規章制度,但今日已不得其詳。《朱子語類》卷五十三《孟子三·公孫丑中》“尊賢使能”章引朱熹說:“如漢之獄市、軍市之類,皆是古之遺制。蓋自有一個所在以為市,其中自有許多事。”[20] (P1279)說的正是這個意思。《周禮·夏官·量人》把營建軍市作為構筑軍營的必要項目之一,說明這是一種成規。軍市涉及商品買賣交易,易生糾紛,故需治以嚴刑峻法。宋薛季宣撰《浪語集》卷十五《諭保伍文》中有盜賊“剽殺人于晝,涂炭延于軍市”的記載,“剽殺人于晝,涂炭延于軍市”是強調盜賊膽大妄為、罪至之極的說法,這從反面證明了軍市在平時因有嚴刑峻法之管理,還是較為安全之所。宋李正民撰《大隱集》卷四《禮部侍郎謝表》曰:“謂理軍市者固無取于鄉飲之禮。”意思是說治理軍市不能用鄉飲酒禮。“鄉飲酒禮”是《儀禮》中的一章,講的都是答拜揖讓、相敬如賓的儀節,當然與治軍市需嚴刑峻法正好相反。這也反襯出當時治理軍市必須用嚴刑峻法的認識。《商君書·墾令》謂:“令軍市無有女子;而命其商,令人自給甲兵,使視軍興;又使軍市無得私輸糧者,則奸謀無所于伏,盜輸糧者不私稽,輕惰之民不游軍市。盜糧者無所售,送糧者不私,輕惰之民不游軍市,則農民不淫,國粟不勞,則草必墾矣。”[21] (P4)說明早在秦代,有關軍市的律令就已經很豐富。
典籍載漢光武帝以軍市令祭遵為刺奸將軍,可知軍市設有“令”。上引《三國志·魏書》卷十六裴松之注中提到“軍市候”,又可知三國時軍市設有“候”這一職官。②
軍市乃軍民會聚之地,人員混雜。宋文天祥《文山集》卷十七《公牘》“授刑節制司與安撫司平寇循環歷”中談到秦孟四為寇時說:“然兵來則賊散,兵去則賊聚;見吾強則避之,知吾弱則乘之。方官軍之始至也,整趣精明,部分齊一,問寇則失之矣,無可蹤跡者。而秦之黨或為平民,買賣于軍市之間。”[22] (P669)可見軍市還是匪寇或密探時常混跡之所。
三
說到軍市,不能不談到具有“兵陰陽”家意義的星占學上的“軍市”。
在中國古代,“天人合一”與“天人感應”的觀念和思想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經久不衰的影響,體現在星占學上,就是星宿或星座的命名常常取像于人世。人間有軍市,天上也有一個對應的軍市。在二十八宿的參宿中,有一個稱為“軍市”的星座。“軍市”星座形狀近圓形,外圍有環繞的十三顆星,圓形中央有一顆星,稱為“野雞”或“野雞精”。“野雞精”一名之由來,古人曾有推測,明王應電《周禮傳》卷二下引《周禮》:“凡會同、師役,市司帥賈師而從,治其市政,掌其賣
之事。”注曰:“大眾所聚,不能無所需,商賈亦利于以物粥之,亦有師眾各持其方物欲以相易者。故天文參宿之下有軍市,軍市中野雞精即此賈師也。取名于雞者,以其能逐時趨利不失時,如雞之知時,故工商以雞為贄者以此。市司帥賈師而從治其市政,一如國中,故古稱軍有紀律,曰:市不易肆也。”[23] (P106-107)
對于“軍市”星座的形狀,《宋史·天文志》說:“軍市十三星,狀如天錢。”“天錢”即“天上之錢”。因為“軍市”星座形狀近圓形,圓形中間還有一星,類似古代圜錢中的孔,所以稱“軍市”的形狀像天錢。典籍又稱為“軍市通貨而圓綴”。這一天上“軍市”的作用完全比照人間的“軍市”。《晉書·天文志》謂:“軍市十三星,在參東南,天軍貿易之市,使有無通也。”可知此“軍市”是虛擬的天上軍隊進行貿易的“市場”。
在“軍市”星座中央的“野雞精”地位極為重要,其職掌如《晉書·天文志》所說:“野雞一星,主變怪,在軍市中。”又明唐順之編《荊川稗編》卷四十八引明王應電《天皇會通》謂:“軍市,行軍之市。野雞精,主知物價,察奸慝賈人。”又北周庾季才原撰、宋王安禮等重修的《靈臺秘苑》卷二《星總》說:“軍市十三星,在邱西,如天錢,天軍貿易之市也。市中一星曰野雞精,主之變怪、野外之郊政,以虞伏奸也。”可見“野雞精”是被視作天上“軍市”的管理者,可以“知物價”、“察奸慝賈人”、“以虞伏奸”。這與《周禮》中管理市場的賈師“各掌其次之貨賄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賈,然后令市”,及管理市場的司市“以賈民禁偽而除詐”的職掌相同。即如上引明王應電《天皇會通》所云:“軍市中野雞精即此賈師也。”唐瞿曇悉達撰《開元占經》卷六十八《石氏外官》“野雞精占二十六”又稱“野雞精”為“大將”,謂其職掌是“主屯營軍之號令、警急設備”,同樣是強調“野雞精”在“軍市”星座中的主導地位。
“野雞精”星“主變怪”的說法暫時還不知其理據及所從出,但典籍中確實有“軍市”中發生變怪的記載,可資參證。《冊府元龜》卷九百五十一《總錄部》“咎征第二”載有如下一個志怪故事:“陳周文育為鎮南將軍,討余孝勵,為豫章太守熊曇朗所害。初文育之據三陂,有流星墜,聲如雷,地陷方一丈,中有碎炭數斗。又軍市中忽聞小兒啼,一市并驚,聽之在土下,軍人掘得棺木,長三尺,文育惡之,俄而見殺。”[10] (P1188)
這個故事表現的是魏晉志怪小說中常見的體裁和母題,并不奇特。但是為“怪”的“小兒”正出于“軍市中”,其理念很可能與位于“軍市”星座正中的“野雞精”主“變怪”的觀念和說法有關。
既然天上星宿中稱“軍市”的星座是仿造人間的“軍市”而命名,于是在后來的星占學中,關于人間戰爭和軍隊的占卜,就與“軍市”星以及其他星宿與“軍市”星產生的相關天文現象緊密地聯系在了一起。反過來說,天上“軍市”星或“軍市”星與其他星宿產生的相關天文現象,都預示著人間軍隊或戰爭的某種或吉或兇的征兆。在記載有大量的兵陰陽家資料的唐瞿曇悉達所撰的《開元占經》中,保存有許多“軍市”星發生的天文現象或其他星宿侵犯“軍市”星產生的天文現象預示人間軍隊或戰爭吉兇的記載,這些記載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如占文中經常談到“饑兵”、“軍大饑”、“絕其糧”、“軍糧絕,天下大饑”,而其結果則是“將離散、士卒亡”、“大將死、軍市破、諸侯相攻,有亡國”。可見“軍大饑”、“絕糧”是當時軍隊經常遭遇到的窘境。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軍市在當時軍需物資的供應,尤其是軍糧供應上的重要地位。
以上關于星占學上“軍市”的闡釋,雖然語涉迷信,對解釋現實社會歷史現象比較間接,但是這些資料都是當時人們思想觀念的真實反映,從相當程度上證明了“軍市”在當時社會上的深刻影響。
四
軍市還有一個特殊功能,即作為殺人之所。古代有“刑人于市”的傳統,《禮記·王制》曰:“爵人于朝,與士共之;刑人于市,與眾棄之。”《漢書·景帝紀》謂:“改磔曰棄市,勿復磔。”應劭曰:“先此諸死刑皆磔于市,今改曰棄市。自非妖逆,不復磔也。”顏師古注:“磔,謂張其尸也。棄市,殺之于市也。謂之棄市者,取刑人于市,與眾棄之也。”[24] (P145-146)
“磔”的本義為“裂”,從甲骨文看,在商代是常見的一種用牲法。“磔”既可施于牲物,也可施于人。其施行方法是將如犬等牲物或人的肢體加以割裂,懸牲物或人首于門。上古祭“門”、“行”,常常用“磔牲”之法。《呂氏春秋·季春紀》載“國人儺,九門磔禳,以畢春氣”,“九門磔”就是磔牲懸門以除“惡氣”之祭。《吳越春秋·夫差內傳》載吳王殺伍子胥后,“即斷其頭,置高樓上”,就是磔人并懸首于城門的顯例。這種做法被作為向寇仇發泄仇恨并用以警示眾人的手段,在歷史上長盛不衰。
典籍載商鞅和蘇秦皆受“車裂”之刑,蘇秦被“車裂于齊之市”。[13] (P961)車裂即磔刑之變種,可見磔刑不光可用刀斧鋸鑿,還可以用車馬。文獻中“決磔于市”、“磔死梟首”、“磔于市”的文字史不絕書,說明“磔”刑在漢代以后并未絕跡。典籍中還流行“寸磔”之語,即“凌遲”之刑,更被視為古代酷刑的極致。
“刑人于市”的目的,《魏書·刑罚志》謂:“夫刑人于市,與眾棄之;爵人于朝,與眾共之。明不私于天下,無欺于耳目。”《舊唐書·錢徽傳》載穆宗詔曰:“是以爵人于朝則皆勸,刑人于市則皆懼,罪有歸而賞當事也。”因為“市”乃士眾輻輳之地,殺人于此,可對更多的人起到震懾和警示的作用。
“刑人于軍市”亦見于典籍記載,如:
1. 明張溥編《漢魏六朝百三家集》卷一百三上《陳公九錫文》:“長狄之種埋于國門,推髻之酋烹于軍市。”
2. 宋李昉等編《文苑英華》卷六百七十七《梁貞陽侯與陳司空書》:“偽帥將傳首于帝京,郿塢元兇皆橫尸于軍市。”
3. 宋司馬光撰《資治通鑒》卷二百九十四《后周記五》“世宗睿文孝武皇帝下”:“戊申,孫行友奏拔易州,擒契丹刺史李在欽獻之,斬于軍市。”
4. 宋司馬光撰《資治通鑒》卷一百八十一《隋紀五》“煬皇帝上之下”:“失亡蕩盡,帝大怒,鎖系述等,癸卯引還。”胡三省《音注》引《考異》曰:《雜記》:“七月,帝自涿郡還東都。十一月,宇文述等糧盡遁歸,高麗出兵邀截,亡失蕩盡。帝怒,敕所司鎖將隨行,無幾,斬劉士龍等于軍市。”
由以上記載,可知在軍市殺人與在一般的“市”殺人有所不同,即所殺之人主要是擒獲的敵人,尤其是敵酋,兼有違反軍令或瀆職的軍人。
注釋:
①為印刷方便,銘文釋文采用寬式隸定,通用字和通假字直接寫出。
②“軍市候”之“候”應作“侯”,作“候”乃因形近致誤。
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35~42F7經濟史劉釗20062006
軍市/稅收/古代經濟
military market/tax revenue/economy in ancient times
The Military Market in Ancient China
LIU Zhao
Military Markets were set up in the place where the troops were stationed. Special officers were appointed to run the markets. The major function of military markets was to provide military supplies or conduct exchange of commodities among soldiers and civilians. The tax revenue belonged to the army, but sometimes the imperial government would transfer it for other purposes. To certain extent the tax revenue of military markets supplemented and adjusted the economy, especially the military expenses. In ancient Chinese astrology there had been symbols of military markets, which were also the place to execute criminals.
軍市是指在軍隊駐扎地或屯戍地臨時設立的市場。軍市主要由軍隊掌管,設有專門的職官,其功能主要是提供士兵間或兵民間的商品交易以及軍需品的買賣。軍市的稅收一般歸軍隊所有,但偶爾也會被朝廷調為他用。軍市的稅收在一定程度上對中國古代經濟,尤其是軍事經濟起到了補充和調節作用。古代星占學上也有相應的軍市。軍市還是刑人之所。
作者: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35~42F7經濟史劉釗20062006
軍市/稅收/古代經濟
military market/tax revenue/economy in ancient times
網載 2013-09-10 21:4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