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西南民族地區的生態文化與生態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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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西南地區的彝族、藏族、苗族、壯族、羌族等少數民族的生態文化
  生態文化是民族傳統文化的子文化。在我國西南民族地區豐富多彩的少數民族文化中,該區域的彝族生態文化、藏族生態文化、苗族生態文化、壯族生態文化、羌族生態文化對生態環境有著重大的保護價值。
  (一)彝族的生態文化[1]
  1、彝族對森林、植物的自然崇拜
  在彝族傳統信仰中,很早就有自然崇拜。如對石頭、花草、樹木、森林和水的崇拜,這表明了他們對世界萬物的樸素認識。在彝族古老的氏族系譜中,其第一代祖先的名字前,往往冠以一種動物、植物或自然物的名稱。彝族地區普遍流行對竹、杉樹或栗樹的崇拜,有彝族從竹而生的傳說。在云南富寧等彝族村寨,每個村子都有一塊空地專門用來種植竹子,竹根圍以巨石,外圍再圍以竹柵欄,嚴禁進圍砍伐,每年定期舉行祭竹大典。還有些彝族以松樹和栗樹為始祖,這些彝族村寨一般都有一塊神圣的山林,每年定期到此舉行祭祀、祈福活動。據調查,云南省祿勸彝族自治縣幾乎每一個自然村都有他們視為本村保護神的“神樹”,神樹大多是上百年歷史的老樹,或在村落的高處,或在村中的要道處。他們認為神樹能夠給村子帶來平安、吉祥和豐收。因此,每年都要對神樹進行祭祀,一般每年進行三次祭拜,分別在大年初一、農歷三月和農歷六月二十四(火把節),祈求神樹的保佑。這種傳統信仰強化了人們對樹木的神圣和保護。
  云南麗江地區的寧蒗縣是彝族的世居地。寧蒗彝族古籍《古侯》記載了人與草、樹木、蛇、蛙、鷹、猴等動植物同源的說法,被認為是人與動植物有共同血緣關系的圖騰。可見,森林是彝族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基礎。
  2、彝族居住布置與居住選擇
  彝族被民族學者稱為“火”的民族,火是彝族的象征。許多學者根據其日常生活的特點將其社會生活方式概括為“火塘文化”。火塘是彝族每家必備的生活設施。房屋室內通常隔為三間,所有房屋中間正房的堂屋里,都必須留有火塘的位置,塘周三石成鼎腳,上置鍋,漢稱“鍋莊”。
  彝族大多數的村寨都背靠大山,村寨前面是一塊開闊地,可種植或放牧。許多村落、農田緊緊依傍著高山和森林,村民們的主要生活都與森林密不可分。彝族建房一般為重檐式、穿斗木框架結構的二層樓,從房屋建筑和內飾擺設的材料看,主要是以木材為主,屋頂為青瓦,但也少不了大量木椽。
  3、彝族愛林、護林的習慣習俗
  愛林、護林一直成為彝族自覺的行為。彝族對山林管理的習慣習俗內容豐富,彝族先民創制了一系列帶有生態道德價值取向的鄉規、民約、碑刻和法典,來保護公有林、神樹(林)、水源林、風水林等。據彝文典籍《西南彝志》記載:“樹木枯了匠人來培植,樹很茂盛不用刀傷害。祖宗有明訓,祖宗定下大法,筆之于書,傳諸子孫,古如此,而今也如此。”彝族《彝漢教育經典》上也說:“山林中的野獸,雖然不積肥,卻能供人食,可食勿濫捕,狩而應有限。山上長的樹,箐中成的林,亦不可濫伐。有樹才有水,無樹水源枯。”
  彝族敬畏山、水、樹、火、石……,也敬奉神山、神林、神石等自然崇拜物,敬畏和崇拜自然,節制一切破壞自然和森林的行為,對保護生態環境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二)藏族的生態文化
  1、藏族的神話傳說和自然崇拜
  藏族有很多傳說、故事、歌謠、格言等流傳于民間,具有樸素的生態保護思想。藏族民間流傳著這樣一則神話:世界上最早沒有人煙,當時只有一只猴子和一個魔女,他們倆結親之后,用木犁、木頭來從事生產勞動,繁衍子孫,發展起來。所以,藏族的獼猴圖騰崇拜,不僅流行于民間,還是古代文學著作描述的對象。這與人類由猿到人的歷史發展進程有驚人的相同之處。獼猴圖騰崇拜構成了藏族的圖騰崇拜體系,并相應產生了圖騰禁忌。藏族至今仍有許多這方面的習俗,尤其尊重圖騰動物,不僅自己不殺害它們,還盡力保護,防止別人傷害它們[2]。
  藏族對山神、土地神、湖神、水神、龍神等也崇拜祭祀。幾乎有藏族居住的地方就有寺廟和神山。其中,松樹最為高大,雅魯藏布江碧水最為流長,雅隆香波(神山)為最高之神。土地神在藏語中稱“丹瑪”,是大地之主,管理著地上生長的一切植物,如花、草、果樹等等。
  2、藏族的宗教信仰
  藏族是一個普遍信仰藏傳佛教的民族,其節日、各種禁忌也大多與宗教有關,許多蘊涵著極其豐富而深刻的生態保護思想。
  藏族的原始宗教為苯教,其中就包含有神山崇拜和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朦朧意識。具有“世界性宗教”之稱的佛教傳入后,佛教的行善、不殺生、因果輪回等觀念以及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皆平等的自然觀和諧思想等,與藏族的原始宗教信仰相結合,就形成了以神山崇拜為核心的生態保護文化,成為自覺規范教徒行為的準則。
  佛教去惡從善和善待萬物的思想客觀上對保護生物多樣性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藏區一般不準捕殺野生動物,對于以打獵為生的人予以鄙視和譴責。許多寺院專門設有“放生節”,在該節日放生的牛馬,被視作神牛神馬,不得驅趕、乘騎和捕殺,任其自然死亡。各寺院周圍,嚴格禁止砍伐樹木、破壞森林、捕獵殺生等,還嚴格禁止進入神山圣水砍伐、打獵、采集和漁獵等。藏族各地的寺院一般都擁有大片茂密的森林、豐美的草場與肥沃的耕地,與周圍大自然結成了親密和諧的關系。
  3、藏族的各種禁忌[3]
  (1)關于宗教方面的禁忌
  藏民族的禁忌大都與他們的宗教活動和信仰有關。最早苯教盛行時,藏族先民們就崇拜天地、山林、河湖、水澤等神。藏傳佛教的傳播,使藏族宗教禁忌的內容不斷增多,條理層次更加分明。
  禁忌殺生的戒律涉及動植物和大自然。禁止殺害野生動物及禽獸,也不肯借給煮這些動物的肉的工具。老一輩禁食魚肉,禁止打撈魚類,禁忌打殺鷲鳥是因為它是幫助人的靈魂升天的神鳥。喜歡吃的牛羊肉,由專門的屠夫宰殺,宰殺時還要念專門的經文。忌諱在某一地方和神山上隨意挖土、挖藥材、打獵、砍伐森林。禁止出賣和宰殺用作祭祀山神的“神畜”。農業下種后,不準砍樹,不然會觸怒神靈下冰雹。嚴禁打魚,怕觸怒水神,使莊稼遭旱。嚴禁割草,怕觸怒地神,遭霜災。嚴禁挖藥材,怕觸怒土地神,放出蟲來吃莊稼。禁忌在泉源、水井、河流邊大小便,不準將垃圾等不潔之物倒入水中,怕觸犯龍神而受相應處罚。
  藏族對神山的禁忌最嚴格。禁忌在神山上挖掘和砍伐花草樹木,禁忌在神山上打獵和傷害獸禽魚蟲,禁忌以污穢之物污染神山,禁忌在神山上打鬧喧嘩,甚至禁忌將神山上的任何物種帶回家去。祁連山地藏族牧人們到神山面前,如同見了活佛一樣,他們很遠就要下馬、磕頭,恭恭敬敬,不大聲喧嘩,而只是低頭念誦佛經或“六字真言”。
  (2)關于生產生活方面的禁忌[4]
  生產生活禁忌主要涉及日常生產生活中某些特殊場合的禁忌,有的直接來自生產生活經驗的總結。藏族把土地分為牧區與農業區,各有不同的禁忌。在牧區,嚴禁在草地上胡亂挖掘,并禁忌夏季舉家搬遷,另覓草場。在農業區,動土前須先祈求土地神,不會隨意挖掘土地。而且要保持土地的純潔性,比如西藏山南地區的農村有這樣的禁忌:不準在田野上赤身裸體、不能在地里燒骨頭、破布等有惡臭之物等等。
  長期以來,藏民族的神話、信仰以及各種禁忌已經內化為一種心理上的堅定信念和行為,一種道德規范,嚴守各種禁忌已成為人們自覺的習慣行為。這在客觀上起到了保護森林、保護植被、保護珍稀野生動物進而維持生態平衡的作用。
  (三)苗族的生態文化
  1、苗族的自然崇拜
  苗族把本民族的原始史詩稱之為“古歌”。在苗族古歌《楓木歌·十二個蛋》中,苗族先民提出了人、神、獸共祖,但人高于神、獸的說法。認為龍、蛇、虎、牛、象等等以及天上的雷公神和地上的人,都是“同一個早上生”,是由同一母親孵出的親兄弟。但人比其他動物和神都高明,有心計。所以,人應該與神、獸和諧相處。苗族史詩中還有關于龍變人的傳說。這種對動植物的畏懼、崇敬的心理,客觀上起到了保護自然的積極作用。
  操川黔滇次方言苗語的苗族,于每年的陰歷二月初二祭山神,從前老人指定在哪座山的哪棵樹那兒祭奉,就一直在原地祭奉。這座山也就成了神山,山上的樹木被封山育林似的保護下來。黔東南苗族崇拜巖山鬼婆,俗稱“三十六個巖山鬼婆”。當地人們認為,巖山鬼婆們以懸巖上的古樹為家,打鳥者射傷樹皮或射落樹葉都將觸犯她們,會大病不起。若不及時祭獻禳解,還將危及生命。這使得懸巖上的樹林無人敢進,更不敢隨意砍伐,生態保存完好,多呈原始風貌,在客觀上防止了巖山的樹林遭受破壞,而導致巖山風化,巖石松動墜落危及人員、牲畜和村寨,其生態保護的意向十分明顯。
  2、苗族保護山林的榔規[5]
  “議榔”是古代苗族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議榔”上所定的公約叫“榔規”,是大家應守的規章法度。苗族榔規要求每個村社成員要愛護集體的山林、土地等財產。苗族先民也深諳“封河才有魚,封山才生樹”的道理,其榔規、理詞規定:“燒山遇到風、玩狗雷聲響。燒完山嶺上的樹干,死完谷里的樹根。地方不依,寨子不滿……羅棟寨來議榔。”意思即要求人們要自覺愛護山林,保護生態,凡有損害行為均要按榔規、理詞來處罚。這些蘊涵著豐富生態道德價值的習慣法,作為評判是非的標準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規范,起到了維護生態平衡的作用。
  (四)壯族的生態文化[6]
  壯族相信靈魂不滅和萬物有靈,并由此產生了靈魂崇拜和神靈崇拜。壯族認為,有生命的動物、植物和無生命的自然物都具有生命和靈魂,對那些與自己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自然物,常常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它們舉行祭祀與膜拜,并逐漸形成了壯族民間豐富的自然崇拜,主要包括太陽崇拜、水崇拜、土地崇拜、火崇拜、樹木崇拜、牛崇拜、鳥崇拜等等。
  壯族先民自古代以來就崇拜太陽。壯族人用于祭神的銅鼓上的太陽紋飾,就是壯族先民崇拜太陽的表現。流傳在壯族民間的創世史詩《布洛朵》、神話故事《從宗爺爺造人煙》以及舉行婚禮時演唱的《盤古歌》等都有關于神仙射太陽的敘述,這些都是壯族崇拜太陽的表現形式。壯族地區現今還流行著祭祀太陽的儀式。
  壯族的水崇拜大多都和特定的河流、溪水有直接的聯系。他們所崇拜的水神,基本上是其生存所依賴的特定的河流和溪水。云南省的富寧、廣南、西疇等縣的壯族,每年除夕夜守歲,待雄雞啼叫第一聲時,要到河邊或者水井邊挑水,并將幾枚銅錢丟入水中,祭祀水神;每年農歷三月屬龍日這天太陽出山時,還要由寨中有威望的老人帶領男女青年到村旁的水邊祭祀水神。壯族認為龍住在水中,是能生水和降雨的神,每遇旱災還要舉行祭水龍潭神的活動。
  壯族還崇拜土地和火。在生產和生活用土的地方進行祭祀是云南壯族地區普遍流傳的農耕習俗。其他各地的壯族也有祭祀田地的活動。壯族民間習俗認為,火塘是家中火神居住的地方。所以,火塘中的火種要長期保留,否則就意味著火神出走,也不能對火塘吐痰,否則就是褻瀆火神,將遭到火神的懲罚。喬遷新居之日,主人家要在舊房神龕前祭祀,請祖先神和火神搬到新屋居住。后將神龕上的香爐和火塘中的火種搬入新屋。有些地方的壯族每年正月初四日要舉行趕火星活動。
  樹木也是壯族崇拜的對象之一。壯族村寨旁邊都有一片“神林”或一株古樹,神林、古樹以及覆蓋的山坡都被認為是靈物。嚴禁砍伐和入內掃葉積肥、扔污物、置葬等。神樹是壯族各村寨的保護神,每年農歷三月都要舉行較大規模的集體祭祀活動。
  牛和鳥是壯族崇拜的動物。壯族不但視牛為有靈魂的動物,還規定在特定的時間祭拜牛魂。壯族的鳥崇拜主要體現在民間傳說和各種禁忌之中。云南文山地區壯族傳說烏鴉是一小姑,尊崇為小姑神,有關小姑神的《巫經》稱之為“烏鴉小姑”。壯族還保存著有關鳥的禁忌:如不準捕捉喜鵲、貓頭鷹、燕子等。
  包括太陽、水、動物、植物等在內的自然崇拜體現了壯族自然至上的生態文化觀,體現了壯族的人與有生命的自然物之間平等關系的認識。這對維護人類的生態平衡,確保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羌族的生態文化
  羌族各村寨附近的山上均有一片由茂郁的老樹組成的神林,通常為柏、杉等樹。神林中嚴禁狩獵、放牧,甚至采摘一枝一葉,林中樹木則自生自滅。每年一度或兩三次的祭山活動也在此舉行,祭山也是祭天,各地祭山的時間不一。四川省茂縣的羌族就有保護神林的習俗。這里每個羌寨附近都有一片樹林,稱為神林,嚴禁砍伐。村寨每年還要舉行吊狗封山的儀式。擇定吉日的那天,村寨的所有成年男子都要前往神林,寨中德高望重的老人面對懸吊在樹上的一只狗禱告:為了全寨的幸福安寧,必須保護好這一片樹林,誰違反戒約砍了樹木,將會受到懲罚,像這只吊在樹上的狗一樣不得好下場。祈禱完畢,參與儀式的男子依次走到狗面前,邊向狗吐唾沫,邊說自家擁護封山,如有違反,愿受與此狗一樣的懲罚。其他地區的羌族也有類似習俗。
  羌族還有一種祈雨活動,俗稱“搜山求雨”。羌族如遇干旱,必祈雨,即禁止上山打獵、砍柴和挖藥等一切活動,以順天意,若有違背則遭譴責或痛打。羌族的祭山、祈雨等祭祀活動,類似封山育林,一定程度上對生態環境起到了保護作用。
  二、西南少數民族生態文化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現代意義
  歷史上,西南各少數民族長期深居高山大川,山高坡陡,河流湍急。所以,這些少數民族的傳統生態文化是他們在特定的自然生態條件下適應和改造自然生態環境而創造出來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總和[7]。因此,如何充分利用這些傳統文化中內生的生態文化因素,為生態環境保護的其他制度安排降低實施費用,自覺建立符合可持續發展目標的現代生態文化,就成為一個具有重要理論和實際意義的課題。
  (一)各少數民族的傳統生態文化屬于生態環境保護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對于處在前工業社會的西南農業各民族,其生態文化以自然保護和自然崇拜為特征,一方面是自發的和樸素的。如用蘊含生態價值取向的宗教戒律、習慣法乃至禁忌習俗來調節或規范自己的行為,大多融會于生活生產實踐之中,較少理論的演繹和歸納提煉。另一方面又是普遍的和實用的。它們充分體現在各民族社會生活的不同層面,無時不在、無處不起作用。各民族通過保持對外在自然生態的敬畏,有效地約束了人們有損自然的不良行為,使自然生態始終保持在一種可自我恢復的平衡狀態。
  用制度經濟學的觀點來解釋,這是因為各少數民族關于自然和人類關系的樸素的信念、禁忌以及習慣等等,從屬于關于世界的一種信念的意識形態領域。意識形態具有三個特點[8]:第一,它是個人與其環境達成協議的一種節約費用的工具,以世界觀的形式出現,并使決策過程簡化。第二,它是與個人對其所領會的關于世界公平的道德和倫理判定糾纏在一起的。第三,當個人的經驗與它的意識形態不一致時,他會改變意識形態上的看法,在此之前,必然有一個經驗和意識形態不一致的積累過程。蘊含許多生態保護價值的各少數民族生態文化,通過禁忌、習俗、神話故事等世代相傳,節約了人們重新認識世界的費用,長期維持了一種人類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狀態,維護了生態環境的平衡。可見,各少數民族才有許多關于自然崇拜的儀式、習俗、禁忌、神話等等,從而使個人違犯規則的可能性較小。
  (二)屬于個人意識形態的生態文化也會發生緩慢變遷
  意識形態是相對穩定的。但是個體的實踐經驗與其意識形態不一致時,雖然不會立即引起信念的轉變,但人們也會試圖發展出新的、適應其經驗的合理解釋。目前,西南民族地區生態環境的惡化是不爭的事實。這可看作是關于人與自然的其他制度安排帶來的經驗與傳統的生態文化的信念的不一致,各民族在這一過程中改變自己的意識形態的結果,而不是相反,把當地森林植被的破壞、野生動物的盜獵、生態環境的惡化歸結于當地民族的文化習俗所致。
  作為人與自然的許多正式的制度安排,包括幾十年來大規模的工業開采(尤其是森工企業)、對短期經濟利益的瘋狂追求、頻繁的政策變化和政治運動、人口的急劇增長等等,使各少數民族傳統生態信念受到沖擊,并日趨淡漠,不同程度地失去了其對民眾原有的規范和約束功能,造成了民眾對生態保護的機會主義行為。尤其是對于年輕人,由實踐經驗獲得的新的意識形態比老年人更快,使傳統生態文化的約束力變弱小。所以,不斷弘揚各民族傳統生態文化,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堅定信念,對民族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三)各少數民族生態文化的變遷還要受其他制度安排的影響
  西南各少數民族的生態文化是在當時較低的生產力和科技水平情況下,對人與自然關系的樸素認識,包含著一定的科學內容。但總體上與現代人們對人與生態環境相互關系的認識相比、與現代人們面臨的生態問題的嚴峻性相比,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有必要通過其他制度安排,尤其是一些正式的制度安排,包括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使該地區物質生產方式由粗放型、數量型向集約型和效益型轉變,通過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發展循環經濟和生態產業,樹立生態化、可持續的生活消費方式等等,實現傳統生態文化的現代化,實現西南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成都13~16N2生態環境與保護王永莉20062006
王永莉,西南民族大學經濟學院教師。(四川 成都 610041)
作者: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成都13~16N2生態環境與保護王永莉20062006

網載 2013-09-10 21: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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