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農地制度,增加農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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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連續數年農民收入增速下降的背景下,增加農民收入成為近幾年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目標和農村經濟政策的首要任務。要從根本解決中國農民收入增長問題,就必須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為農民收入穩定增長提供最基礎的制度保障。
   一、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的一般影響分析
  威廉·配弟所說的“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這一經濟學的傳統名言,已經生動形象地說明了土地對農民收入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作用。但是只是從一般意義來說,從傳統農業社會中得出的結論。實際上,真正決定農民收入的不是土地本身,而是決定土地價值及其價值實現形式的土地制度。(注:嚴格地說,城鄉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都有重要影響,尤其是我國這樣的城鄉二元土地制度,但是本文僅從農村土地制度角度分析其對農民收入的影響。)
  土地制度是一種以土地占有、開發、利用和管理為對象的復雜的制度體系,它一般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經營使用制度、土地流轉制度和土地稅賦制度四方面內容,而通常所說的土地制度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度,即土地產權制度。從世界范圍來看,土地制度是多種多樣的。世界銀行曾在1975年將全世界的土地制度分為封建亞洲型、封建拉美型、傳統公社型、市場經濟型、社會主義型和種植園大農場型等六種類型。(注:世界銀行:《土地改革(1975)》第16~18頁。)
  撇開所處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談,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的影響,主要通過以下三條渠道來實現:一是農民對土地的直接占有,實現財產性收入。土地是一種最基本的生產經營資料和生活保障手段,其本身就是一種財產存在的形式。二是農民對土地的經營,包括純粹的土地本身經營和對土地產出物的經營,實現經營性收入;三是農民將自身勞動力作為一種生產要素,與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結合,實現工資性收入。這是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所能產生的直接影響通道。實際上,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還存在廣泛的間接影響,如土地制度對農民離開農村、離開農業的影響,從而影響到留在農村、留在農業中農民的收入。
  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的一般影響可以用巴西和印度兩國的農民收入狀況來加以說明。巴西是發展中國家農民收入水平較高的國家之一,而印度則是發展中國家農民收入水平較低的國家之一,形成這種差異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兩國農村土地制度的不同。
  巴西作為拉美的第一大國,其土地制度屬于封建拉美型,由早先葡萄牙殖民當局建立起來的。后來,雖然廢除了授地制度和奴隸制度,但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并沒有改變其統治地位,直到現在這種土地制度仍然保留著。與這種土地高度集中的制度相對應,巴西農業大規模廣泛采用機械化生產。這種土地占有的嚴重不平等和農業生產的資本密集化,使農村土地能夠較為順利地轉化為城市用地并對農業勞動力離開農村進入城市形成了較強的“推力”。據1975年巴西的農業調查材料,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大地產戶有4.1萬多戶,占有地產農戶總數的0.84%,其占有的注冊耕地卻占注冊耕地總數的42.65%,而占農戶總數52.26%的10公頃以下的農戶,只占有耕地面積的27.9%。另一組數字則是,10萬個大莊園主擁有全國80%以上的耕地,200 多萬農民擁有的可耕地只占5%,近3000萬農民根本沒有土地。1985年, 巴西政府宣布并實施土地改革法,準備逐步取消大地主所有制,然而遭到了莊園主們的強烈反對,成效甚微。(注:劉運梓著:《資本主義國家農業經濟概論》第210~211頁,中國計劃出版社,1991年。)
  印度作為南亞的第一大國,其土地制度屬于封建亞洲型,是由早先英國殖民當局建立的。印度獨立后,對土地制度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使擁有上萬英畝以上土地的大地主和層層轉租土地者(中間人地主)已不復存在,相應地產生了一批中小地主。據印度普查資料,1976~1977年印度農村土地“耕作者”共有8150萬戶,他們經營的土地總面積為16330萬公頃。其中占“耕作者”總數的59.2%的小農(經營土地2公頃以下)和邊際農(經營土地1公頃以下)占有23.5%。由此可見,印度的土地占有也是不均等的,但其集中程度要比巴西低得多。正因為如此,印度農民的收入沒有巴西高,其土地流向城市沒有巴西那樣順利,農業勞動力離農的“推力”也沒有巴西那樣大。正因為土地制度與農民收入有如此密切的內在關系,許多發達國家原來旨在影響農業土地集中程度的土地制度改革,都客觀上影響了農民收入的變化。
  新中國成立后,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四次較大演變:第一次是建國初期的土地改革,實行的均田私有制。第二次是農業合作化,實行的仍然是土地私有制,但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所有權屬于農戶,使用權則屬于合作社。第三次是人民公社化,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即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都屬于集體(注:嚴格地說,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受法律認可的類型有兩種,即全民所有制(如國營農林場的土地)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四是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農業改革,通過這一輪改革逐步形成了我國農村現行的土地制度。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演變史,充分說明這樣的一條規律:土地與農民結合得越緊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就越高,農民收入就越有保障,農民收入增加也越快。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建立與推廣,是這一輪農村改革的核心,其實質是一場對以集體所有與集體統一經營為主要標志的農村土地制度進行歷史性重大變革。通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普遍建立,集體經濟組織在保留原有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按嚴格的人地比例和土地質量等級比例將土地分包到每個農戶,從而使土地所有權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相分離,重新確立了農民家庭經營的主體地位,形成了一種新的土地經營方式,建立了一種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與農戶分散經營相結合雙層經營的新型土地制度。這種土地制度的建立,使土地使用權回歸到了農戶,在相當大程度上滿足了中國農民世代渴望均等占有土地的心理,農民獲得到自20世紀50年代初土地改革以來的又一次財產和和人身的雙重解放,長期被壓抑著的生產積極性一時大為高漲。在其他一系列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因此獲得了巨大發展,農民收入實現了前所未有高速增長,長期困擾中國領導人的全國人民溫飽問題由此而得到基本解決。1978~1985年,全國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從133.6元,迅速增加到397.6元,增長了2.59倍,年平均增長達到前所未有的43.8%。而在1957~1978年間,農民人均純收入只增加了60.6元,平均每年僅增長2.9%。盡管農業改革初期農業生產發展、 農村經濟繁榮和農民收入增加,是在一系列有利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但是國內外大量的實證分析研究已經充分證明,土地制度的變革是其中最主要、最積極的因素。
   二、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為什么在國民經濟實現持續快速增長的同時,占我國人口60%以上的農民的收入增長速度卻逐年下降,在中西部地區尤其是糧食主產區甚至出現農民收入水平絕對下降局面,值得人們從制度層面進行深入分析。20世紀80年代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9%左右,90年代下降到不足5%。1996年農民人均收入比上年增長9%,但從1997年起, 農民收長增長幅度連續四年逐年下降,1997~2000年分別為4.6%、4.3%、3.8%和2.1%,預計2001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4%左右,但這也只是出現小幅恢復性增長,而且其基礎相當不穩定。可以說,改革開放以來農民收入增長率從來沒有遇到目前這樣嚴峻的局面。造成當前我國農民收入增長出現這種局面的原因無疑是相當多的,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但是農村土地制度上存在的問題卻是其中最主要因素。面對農民收入這一難題,人們基本形成了這樣的共識:第一,不能離開財富(資本)來解釋收入;第二,財富的產權界定影響產品市值,進而影響財富本身的價值。這也就是費舍爾為什么說:“收入是經濟學的第一字母和最后一個字母”的基本原因(注:參見周其仁:《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古典自由主義思想網站www.sinoliberal.com)。正是從這個角度,我們在下面分析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在影響農民收入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當前農村土地制度是公平有余而效率不足,嚴重削弱了農業勞動力向農外轉移的“推力”,進而大大制約了農業經營規模的擴大和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在不準許私人合法擁有生產資料的環境中,通過一個承包合同而界定農戶經營土地的權利,較好地解決了在人民公社體制下普遍存在的集體成員“搭便車”問題,帶來農業生產率的巨大提高。但是,今天人們已經越來越清楚地發現,當初農村土地制度變革是在缺乏成熟的理論指導和完備的政策設計的情況下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對土地使用權的占有只能采取古老的、也是最容易為農民自己接受的“均田制”方式實現“農地普占”,嚴格按家庭人口或勞動力與土地的比例來平均承包土地。由此產生的一種最具中國特色的后果就是,中國農業經濟表現為一種超小型農戶經濟。根據農業部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的資料,即使是在1997年,在觀察點系統的317個村中, 按人口或勞動力均分承包地的,仍占70.7%,其余29.3%實行所謂的“兩田制”,即口糧田按人均分,責任田按勞動力均分(注: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現狀及問題》,《中國農村觀察》1998年第5期第57頁。)。到2000年, 全國農村平均每個農戶經營的耕地面積只有8.33畝,大概分布在9~10塊地上。這種超小型農戶經濟,使得中國農業發展得不到規模經濟效益,農業勞動生產率長期得不到有效提高。1978年,全國農村勞均糧食產量為1.076噸,22 年之后的2000年也仍然只有1.299噸。 如此之低的生產率根本不可能形成較大的農業剩余,農民收入提高更是無從談起,廣大農民只能在十分有限的土地上以求溫飽問題的基本解決。
   (二)當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既很模糊又不完整,產權關系紊亂,農民的土地權益得不到切實有效保護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等重要法律都明確規定我國農村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從這一點來說,農村土地產權是明確的。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確定。如在《憲法》中,被籠統規定為“集體所有”;在《民法通則》中被界定為鄉(鎮)、村兩級集體;而在《農業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則是鄉(鎮)、村或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大量的調查也表明,多數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歸屬是模糊不清,相當多農民甚至認為農村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注:參見韓俊:《中國農村土地制度建設三題》,《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第185頁。)。多元化的所有權主體使得農村土地關系極為混亂,農民對土地使用權存在很強的不穩定感,進而對土地長期投入預期不足,直接影響著農民對土地的經營熱情和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村土地產權在歸屬主體不明確的同時,也很不完整,其中最有實質意義的是處分權集體不能行使。國務院在《關于發展房地產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先行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才能出讓。”在這種征用過程中,存在著大量的“尋租”現象,農民的利益被大量掠奪。根據有關資料,目前在城市建設征用農用地過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為:農民得5~10%,集體得25~30%, 政府及其機構得60~70%,農民所得很少,甚至失去了最基本的土地生存保障。(注:張正河、武晉:《論農村生產要素的準城市化》,《農業經濟問題》2001年第7期第22頁。)
   (三)農村土地使用制度與流轉制度市場化程度很低,封閉性很強,市場對土地資源的配置還未能起基礎性作用,這就使得農民通過土地取得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的機會大大下降
  目前,我國農產品的市場化程度已經相當高了,但是土地的市場化程度卻還相當低。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是針對當時亂占濫用耕地的嚴重情況而制定的,偏重于土地使用的審批管理,對土地的經營和流轉的管理以及土地有償有期限出讓轉讓和抵押等缺乏必要的規定。《土地管理法》雖然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到目前為止,國務院只對城鎮國有土地如何依法進入市場問題制定了條例,即《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但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如何進入市場,至今尚未制定出相關的法規。這樣,在現行土地制度下,除了國家低價征用集體土地(這實質上是對農民的一種經濟剝奪,是對集體使用權的一種侵犯)以外,集體所有權開礦的土地是不能通過市場而流動的。農戶的土地使用權只能通過兩種政策方式,即農戶轉包和集體調整來實現有限的流動。缺乏市場化的土地流轉機制,其結果是不能有效實現土地集中和農業經營規模的擴大。盡管近些年來,各地通過股田制、兩田制、反租倒包、拍賣等形式,對農地使用權流轉進行探索,但是由于缺乏明確的以市場化為導向的法律規定,在這種流轉過程中農民利益并不能得到切實尊重和充分體現,出現了大量的合同糾紛和侵權行為(注:參見劉守英:《農地流轉重在積極穩妥》,《經濟參考報》2001年11月21日;王小映:《土地股份合作制要慎行》,《經濟學消息報》2002年1月4日。)。在低市場化的同時,農村土地表現出很強的封閉性,這種封閉性既表現在農村內部,也表現在城鄉之間。農村居民不能占有不是本集體的土地,也不能無償獲得不是本集體的土地使用權,城市居民更是不可能在農村無償占有土地或獲得土地使用權。在一些城鄉結合部,農村居民不愿意轉為城鎮居民,主要就是因為保留農村居民身份就可以獲得土地的收益,而一旦成為城鎮居民則立即失去了原來的土地福利。
   (四)當前農村土地制度缺乏規范化的法律保障,在法律制度上制約了農民通過經營土地提高收入的能力
  當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不完整與不明晰,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低市場化,都與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定有關。當前農民對土地制度的一大突出反映,就是土地使用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以來,土地使用權一直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而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土地使用權穩定的基礎是不斷的政策規定和國家領導人講話。土地承包期的延長,從15年不變延長到30年不變,或者長期不變,都主要是一種政策規定。1984年1月中央1號文件規定:“土地承包期限一般定在十五年以上, 生產周期長的和開發性項目,如樹木、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應更長一些”;1993年11月中央11號文件規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三十年不變”;1998年8 月九屆人大四次會議修訂并通過的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章將此項政策上升為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1998年9 月中共十五屆三中全會做出決定:“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土地承包期延長三十年的政策,同時要抓緊制定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的法律法規,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1998年9月25日,江澤民總書記在安徽考察工作時的講話強調:“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不變,而且三十年以后也沒有必要再變。”至此,農民的土地承包權30年期限才得到政策和法律的承認。比較農村土地使用權“期限”而言,土地使用權“保障”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并已經成為影響農民收入增加最主要阻礙的因素。從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實踐看,具體的土地制度安排與成文的政策法律規定存在較大的偏離和變異。地方干部隨意調整農民承包的土地,縮短承包期限,中止承包合同,收回農戶承包地高價發包,以規模經營為借口“歸大堆”統一經營,非法征用農地等侵害農民土地使用權的事件仍在經常發生,嚴重影響了農民對現行的“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變”的信賴程度。
   (五)現行農村土地稅賦制度嚴重不合理,稅輕費重,農村分配關系不利于土地經營者,農民負担沉重
  農村土地稅賦是農民因經營土地而向國家和集體繳納的勞動剩余產品的總稱。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稅賦的主要表現有:(1 )按國家稅法繳納的農業稅。由于農業稅是根據土地的常年產量計征的,因而具有土地稅的性質。(2)按土地承包合同繳納的“三提五統費”。 “三提”是指向村繳納的三項提留,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五統”是指向鄉鎮政府繳納的五項統籌費,包括鄉鎮辦學、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和修建道路費。(3 )在土地承包合同外負担的以土地為依據的各種攤派與集資。現行農村分配關系是在“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余全是自己的”這一大包干原則下形成的,它曾使農民在短時間內獲得了對部分剩余產品的支配權,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刺激了農民收入快速增長。但是,時至今日,這一原則的不規范性也日益暴露。由于農村人口流動性的日益增強,應以人頭為征收對象的農村各種稅賦在實際征收中存在較大困難,于是目前出現了越來越以土地面積為征收對象的傾向,單位承包地上承担的稅賦越來越重,在本已十分不景氣的農產品市場環境里,農民通過經營土地取得經營性收入的困難越來越大。而總量偏大的同時,農村稅賦結構也嚴重不合理,突出表現在稅輕費重,費大于稅。我國的農業稅條例是1958年實行的,40多年一直未作實質性調整。由于實際耕地面積的擴大和糧食產量的提高,目前農業稅負担已經很低。由于農村事權與財權的嚴重不對稱、農村基層組織冗員過多和一定的腐敗現象,在低農業稅收的同時出現了名目繁多的各種收費。盡管農民負担重問題已經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視,并在各地探索改革現行農村稅費制度的有效途徑,但從總體上看,這一問題還沒有實現根本性改善,國家、集體和農民三者之間的關系還沒有得到恰當的處理。
   三、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促進農民收入增加的對策建議
  針對農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上述諸多問題,在中央政策層面和地方基礎實踐層面都作出了積極的反應和探索,并形成了轉型中的農村土地制度。從中央政策層面上看,這一轉型中的農村土地制度的要點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一是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長期不變;二是明確集體土地承包到農民家庭經營是農村要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三是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自愿、有償轉讓土地的經營使用權;四是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地、荒坡、荒灘的開發經營使用權;五是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轉讓、集中土地的使用權來實行各種形式的耕地適度規模經營。這五個方面,前三條是基本的,是現行農村土地制度的主要內容,后兩條目前還沒有真正上升到制度層面上,只是一種政策手段,但它們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內容。應該說,從總體上看,目前這種土地制度安排是有利于農民收入提高的。
  從各地的實踐探索來看,轉型中的農村土地制度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變化趨勢:一是集體土地將逐步由鄉(鎮)、村、村民小組三級所有演變為“村集體所有”為主的產權主體格局,產權主體單位越來越小;二是土地承包期限將越來越長,由15年延長到30年,甚至更長的期限;三是農戶對承包的土地由單純的田面耕作權逐步擴大到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置權等四權統一的承包權;四是“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的土地基本政策逐漸培育出“三權分離”的土地流轉機制,保護利益權、尊重處分權和賦予談判權也將越來越受到重視;五是非耕地的制度安排將會比耕地具有更長的承包期限和更穩定的承包權(注:參見王景新著:《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世紀變革》第14~15頁、第55頁,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因此,必須重新構造農村土地制度及其法律框架,建立農地歸屬、經營使用等不同層面在利益分配格局上的新秩序,從而真正為農民收入的穩定增長提供良好的基本制度支持。
  從增加農民收入角度看,今后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關鍵是要盤活農村土地資產,實現農民財富的大增長。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按照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要求, 通過制度變革的力量將農村土地資產(asset)盡快轉化為土地資本(capital)。費雪(I.Fisher)認為,資本是構成未來收入流的資產(注:周其仁還認為,還要在“未來收入流”之前加上“獨立的”限制詞,只有可獨立提供與本人勞動無關的權利租金的資產,方才為資本。)。也就是說,要將農民擁有長期土地承包權及其集體擁有的土地所有權轉化為可以源源不斷地產出租金收入流的資本。要實現這種轉化,需要的條件相當多,要做的工作也十分繁雜,當前重點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關系,明確地租范疇
  農村改革的最大成就就是重新普遍確立了農戶的經營主體地位,并使之成為納稅人,而與此同時絕大部分原來的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和納稅人卻越來越難以見到。時至今日,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轉型中的農村土地制度演變的基本趨勢,在明確界定農村土地的集體屬性的同時,切實使農戶擁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將土地產權具體量化到農戶,從而事實上使現在的承包制轉化為永佃制,進而明確農村土地的地租范疇。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只有形成地租市場,農村土地要素的資本化才有基礎完成。農村土地資產的股份化、租佃化可以有效打破農戶對土地經營權的封閉性,割斷農村勞動力與土地的傳統紐帶,使農民真正可以從土地上獲得與本人勞動無關的租金收益,按要素分配的市場經濟機制由此才能建立起來,農村的社會分配關系也才有可能得到合理化。
   (二)積極培育農村土地要素市場,實現農村土地權利的可交易化
  改革以來,農民手中積累的資產總量有了相當大的提高,但是他們的資產缺乏轉化為資本的條件和途徑。事實上,目前我國農村并不缺資金,而是缺乏將資產轉化為資本的機會。這方面一個長期被忽視的基礎工作就是為農民所擁有的土地權利“核發證書”,建立產權契書。我國《土地管理法》一直要求:“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但是,自1988年至今,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核發證書的工作卻一直沒有全面開展起來。在通過大量細致復雜的建契基礎上,在明確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的條件下,積極創造條件,放開農村土地租憑市場、土地股權市場,租、售都采取以經濟效益為原則的企業行為,加速農村土地的市場化流轉,促進農戶分化,為農業企業化經營奠定制度基礎。土地流轉靠租率、租期調節租憑規模,土地資產實物不可買賣,土地資本市場只是一種股權市場。
   (三)統一城鄉土地制度,實現土地資本在城鄉之間的市場化流動
  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要求目前城鄉二元的土地制度一元化,實現全國統一、開放的土地市場。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與有效配置。持股農戶如果要舉家遷移,可以把其土地股權變現,也可以憑股權在原地分紅。如果農民要進入城鎮落戶,條件是將其持有的農村土地股權變現轉讓,以現款的形式一次性存入落戶城鎮的社會保障基金帳戶,專款專用,只能用于社會保障和租住政府廉租房支出。如果變現困難,可把土地股權轉讓給落戶城鎮政府,按現值計入社會保障基金帳戶。今后城市建設征地,也必須先購買土地股權,安排土地上全部農戶進城定居。購買土地股權的資金不必支付給農民,而是要直接進入城市社會保障基金帳戶。這樣,農民進城的門檻就大大降低了。進城農民因從事非農產業,收入會大大增加,留在農村的農民因勞均耕地面積增加,勞動生產率提高,其收入也會隨之增加。
   (四)深化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充分尊重農民的土地經營使用權
  在土地種什么和種多少的決定權與農產品的市場交易權都是農村土地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部分權利的實現程度,直接影響到農民農業經營性收入。目前我國絕大部分農產品已經基本放開,完全依靠市場供求與價格變動來調整其資源配置。糧食、棉花等大宗農產品改革,目前還沒有完成,還需要加快市場化改革的進程,在加入WTO 的背景下,這一任務顯得更為迫切。要根據變化的環境,按照市場化的要求,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為糧食主銷區加快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優質高效農業和外向型農業創造有利條件,也為具有糧食生產優勢地區擴大生產、提高糧食市場競爭力提供條件。棉花流通體制也要按照國務院已經確定的“一放、二分、三加強”的思路,加快推進。
   (五)改革農村土地稅賦制度,切實減輕農民負担
  農村土地稅賦制度涉及到國家、集體、農民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如何處理好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是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個全局性問題。現行的農村土地稅賦制度不能有效地保護農民的利益,不能切實提高農民經營的熱情,更不能保障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建立規范的農村土地稅賦制度是農村改革中急需解決的一個重大現實問題。
改革LL重慶119~124F2農業經濟導刊吳曉華20022002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在影響農民收入方面存在著一系列不合理問題。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關鍵是要盤活農村土地資產,通過制度變革的力量將農村土地資產盡快轉化為土地資本。當前重點一是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關系,明確地租范疇;二是積極培育農村土地要素市場,實現農村土地權利的可交易化;三是統一城鄉土地制度,實現土地資本在城鄉之間的市場化流動;四是深化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充分尊重農民的土地經營使用權;五是改革農村土地稅賦制度,切實減輕農民負担。土地制度/農民收入/問題/措施吳曉華,國家計委經濟研究所 北京 100038 作者:改革LL重慶119~124F2農業經濟導刊吳曉華20022002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在影響農民收入方面存在著一系列不合理問題。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關鍵是要盤活農村土地資產,通過制度變革的力量將農村土地資產盡快轉化為土地資本。當前重點一是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關系,明確地租范疇;二是積極培育農村土地要素市場,實現農村土地權利的可交易化;三是統一城鄉土地制度,實現土地資本在城鄉之間的市場化流動;四是深化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充分尊重農民的土地經營使用權;五是改革農村土地稅賦制度,切實減輕農民負担。土地制度/農民收入/問題/措施

網載 2013-09-10 21: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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