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浪潮?外貿民營化?  ——與胡松華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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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的改革浪潮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在《胡文》中,貫穿始末的最根本的缺陷在于混淆了外貿與國有外貿企業;國有外貿企業與外貿專業進出口公司的概念。在改革開放前,外貿與國有外貿企業;國有外貿企業與外貿專業進出口公司基本上是一回事,因為我國的進出口貿易100%是由外貿專業進出口公司經營的。現在“三資”企業、“三來一補”企業、鄉鎮企業及生產企業、科研部門和商業企業先后加入了外貿的行列,而且企業數量和出口份額早已超過外貿專業進出口公司。現在“國有外貿企業除外貿專業進出口公司外,還包括有外貿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商業物資流通部門和科研院所等”(注:李維城:《加快外貿體制改革的步伐》,《國際貿易》,1996年第4期。)因此, 外貿決不再等同于國有外貿企業;國有外貿企業也不等同于外貿專業進出口公司。
  《胡文》認為“廣東外貿體制經歷了三大改革浪潮的沖擊,即外貿經營權的逐步下放、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推廣、人民幣匯率的可兌換性并軌。現正呼喚著第四浪潮:外貿民營化。”
  很明顯在這里《胡文》將外貿體制改革的階段和外貿專業進出口公司在改革中受到的沖擊混為一談。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經歷了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兩個階段,外貿體制改革也同樣經歷了這兩個階段(注:廖慶薪、廖力平:《新編中國對外貿易概論》第104—134頁,中大出版社,1995年。)。
  第一階段(1979—1993年)為改革開放后的外貿體制改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針對原有外貿體制的弊端和問題,進行了一系列的外貿體制改革。經過5年的試點,1984年9月國務院確定了全面改革外貿體制的三項原則:一是政企分開,下放權力;二是外貿經營實行代理制;三是工貿結合,技貿結合,進出口結合。在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理論指引下,改革的主要內容有以下方面:1.調整國家對外貿易行政管理機構;2.政企分開,簡政放權;3.下放外貿經營權;4.實行進出口代理制;5.實行工貿結合、技貿結合;6.改革外貿計劃體制;7.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和財務稅收體制;8.興辦經濟特區、開發區、開放區;9.實行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10.深化以進口管理體制為重點的改革等。
  第二階段(1994年起)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外貿體制改革。在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按照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和1993年11月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要求,我國外貿體制改革的目標和方向是:“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盡快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符合國際貿易規范的外貿體制。”“堅持統一政策,放開經營,平等競爭,自負盈虧,工貿結合,推行代理制的改革方向。”改革的主要內容有以下方面:1.完善外貿宏觀管理;2.轉換國有外貿企業經營機制;3.加強外貿經營的協調服務機制;4.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5.進一步搞好邊境貿易;6.完善出口退稅制度等。
  外貿專業進出口公司在改革中已經受到了4 次較大的沖擊:外貿經營權下放;外貿計劃體制的改革;經營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出口補貼的取消。
  對整個外貿行業來說,現在仍然處于改革的第二階段;而對國有外貿企業,包括外貿專業進出口公司來說,新的改革浪潮將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二、外貿不能民營化
  《胡文》認為“外貿民營指所有企業均有天賦的進出口權,政府超然于直接的外貿生產經營活動;外貿民營化要求從根本上改變外貿企業產權為政府部門所有的狀況;外貿民營化的重心是改革國有外貿企業的產權和經營權所有制;外貿民營化的途徑是對國有外貿企業,不論大小和所屬部門,一律向社會出售。”
    (一)國營、國有與民營的概念
  在《胡文》中,國營與國有這兩個概念是混用的,并將民營與國營相對應。因此首先需要弄清這三個概念。“國營指由國家投資經營”;“國有指國家所有”;“民營指人民群眾投資經營或私人經營”(注:中國社科院語言所:《現代漢語詞典》第483、484、884頁, 商務印書館,1997。)。“國營企業指國家經營的企業,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營企業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它的生產和經營直接服從國家統一計劃的領導,受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規律支配”(注:辭海編委會:《辭海》第770頁,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 國營一定是國有,國有不一定要國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就是國營企業;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隨著指令性計劃的取消,絕大多數國有企業已不是傳統概念的國營企業。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私營企業與國營企業相對應;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私營(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相對應。
  黨的十五大后各報刊在多處提到民營概念,其含義均是指私營。例如:“在順德形成了外資及民營經濟兩個新的增長點(注:朱劍紅:《企業改制在順德》,《人民日報》,1997.11.5。)”; “在惠州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形成鼎立之勢”(注:馬勇等:《惠州培育出“混血兒”》,《羊城晚報》,1997.12.5。); “廣州的民營企業何處最多?資料顯示:去年白云區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居廣州各區之首”(注:鄭毅等:《政府善搭臺 民企發展快》,《羊城晚報》,1998. 2.22。)等。
  “國家工商局最近在珠海召開個體私營經濟工作會議,要求各地停止使用‘民營企業’的提法。其理由一是為了與黨的十五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正式文件口徑一致。在中央的正式文件和黨的十五大報告全文沒有‘民營企業’的提法,只有公有制經濟、非公有制經濟、國有經濟(企業)、集體經濟(企業)、個體私營經濟等提法。理由二是為了與國家法律法規保持一致。‘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已分別被寫入我國憲法。國務院頒布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和私營企業條例,也沒有‘民營企業’的提法。理由三是為了語文文字規范。‘民’字對應詞是‘官’字,‘民營’的對應詞是‘官營’。‘民營官營’的提法存于封建社會”(注:《暫不提“民營企業”》,《羊城晚報》,1998.3.9。)。
    (二)外貿民營化問題
  第一、如果按《胡文》所說,所有企業“均有‘天賦’的進出口經營權,可以自由進入國際市場進行競爭,政府超然于直接的外貿生產經營活動”即為外貿民營,那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由于所有企業將逐步擁有外貿經營權,因此外貿民營化的前提必須是全國所有國有企業民營化,作者似乎應先探討企業民營化然后再談外貿民營化。(1994年底,我國在復關談判中對外承諾,復關后5 年對國內企業外貿經營權實行自動登記制。在1996年經中美雙方,后又與歐、日等國就外貿經營權的范圍和內容進行談判達成共識,形成案文并得到一致通過。在這一案文中雖然沒有提及外貿權登記制問題,但是我們已承認每個中國企業有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權利,只是不同意賦予中國個人貿易權的要求;過渡期則由5年縮短為3年;根據外經貿部頒布的《經濟特區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自動登記暫行辦法》,自動登記制在特區已試行了1年。)
  第二、如果像《胡文》所說,將“國有外貿企業,不論大小和所屬部門,在進行清產核資之后,一律向社會上出售”,其結果也不一定是民營化。因為只有將國有外貿企業產權全部或大部分賣給私人或私營企業,才符合民營的定義,而在目前階段,私人或私營企業并沒有這么大的經濟實力,購買所有的國有外貿企業。如果賣給其他國有企業或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其仍屬國有企業的范疇。因為“從企業資產投資者組成結構的角度看,改革后我國國有企業將分成以下6 種基本類型:國家獨資企業;國家—職工合資企業;國家—職工—社會合資企業;國家間接獨資企業;國家間接合資企業;國有中外合資企業”(注:劉秀山、陳永民:《現代企業制度158問》第199頁,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第三、《胡文》認為“外貿企業不是物資生產部門,也非影響國計民生的關鍵服務機構”、“國營外貿企業已居于相當次要的地位”是外貿民營化的條件之一。現實是,1997年我國外貿進出口總額達到3250億美元,外貿依存度達到40%(注:仲大軍:《人民幣貶值?談何容易!》,《羊城晚報·新聞周刊》,1998.2.18。), 這說明外貿企業對國民經濟穩定和發展起著關鍵的作用。盡管外貿專業進出口公司的地位日益下降,但是國有外貿企業的出口仍占我國出口的56.2%(注:李時雨:《仍將保持較快的增速》,《國際貿易》,1998年第1期。);盡管1997 年廣東省“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企業出口占全省出口的75.7%(注:徐德志:《喜悅的回顧,樂觀的期望》,《國際經貿探索》,1998年第1期。),但在這些企業中國有外貿企業仍占很大比重, 毫無疑問國有外貿企業依然是我國和廣東省外貿領域中的主力軍和中堅力量;而且無論國有外貿企業在外貿領域中所占多大比重,其作用是民營企業無法取代的。
  第四、《胡文》認為“三大改革仍以外貿企業產權不轉移性為前提,因而沒有掃除傳統政府經營體制下固有的根本弊病”,民營化將以產權為突破口。事實是,《胡文》也認為“廣東已經對中小外貿企業實行了深層次改革的有益嘗試,以產權為突破,發展合并或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賃經營、出售轉讓、破產拍賣等”。另外必須指出的是國有企業的產權轉移不一定要通過出售的方式實現,而是可以通過產權分解的方式實現,這就是通過公司化使國有企業不但擁有經營權,而且擁有派生產權—即法人產權,其實質是國家最終所有權和企業法人所有權的結合(注:劉秀山、陳永民:《現代企業制度158問》第197頁,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第五、外貿民營化不是萬能的靈丹妙藥。外貿民營化并不能解決國有外貿企業的許多問題,因為現存問題中有不少是非所有制原因造成的;其實就是所有制原因造成的問題也并非不可能通過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公有制實現形式的改革加以解決。對一些中小型國有外貿企業進行民營改造當然是國有外貿企業改革的有效途徑之一,但這決不是所有國有外貿企業改革的唯一出路。大中型國有外貿企業應該走股份制的道路,正如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它有利于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有利于提高企業和資本的運作效率。不能籠統地說股份制是公有還是私有,關鍵看控股權掌握在誰手中”。因此,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外貿企業)股份化,不能簡單地說是民營化或私有化。
  第六、外貿民營化不符合國有外貿企業改革的實情。就外貿企業組織形式說,最近幾年我國流通領域的外貿專業公司實行了股份制改造。據初步統計,僅1996年在全國外經貿系統按《公司法》改組、改制的流通領域的外貿公司共有166家,其中有限責任公司71家, 國有獨資公司15家,股份合作公司12家,股份有限公司68家,其中已公開上市發行股票的16家(現18家)。如果要這些外貿公司民營化,就是要其放棄控股權,這是完全不必要也是完全不可能的。
  第七、外貿民營化不符合現行的政策規定。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要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結構共同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制度。公有制實現形式可以并且應當多樣化。繼續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是經濟改革的重大任務”。在目前的外貿改革中,必須堅持外貿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根據黨的十五大精神,外貿公有制經濟不僅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份和集體成份。外貿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主要體現在:外貿公有資產在外貿總資產中占優勢。這種優勢既要有量的優勢,更要注重質的提高。外貿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控制力上。這就是說,外貿國有經濟必須在外貿領域占支配地位。在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外貿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得到增強的前提下,外貿國有經濟比重減少一些,也不會影響我國對外貿易的社會主義性質。
  通過以上分析得到的結論是:國有外貿企業不需要民營化,外貿不能民營化。
國際經貿探索廣州44~46,56F52外貿經濟、國際貿易廖力平19981998《國際經貿探索》1998年第1 期刊登了胡松華《第四浪潮:外貿民營化》的文章(以下簡稱《胡文》),本文認為《胡文》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不清,有部分觀點不妥,特此提出自己的意見,以期討論。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作者:國際經貿探索廣州44~46,56F52外貿經濟、國際貿易廖力平19981998《國際經貿探索》1998年第1 期刊登了胡松華《第四浪潮:外貿民營化》的文章(以下簡稱《胡文》),本文認為《胡文》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不清,有部分觀點不妥,特此提出自己的意見,以期討論。

網載 2013-09-10 21: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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