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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6日是中國 抓捕“四人幫”三十五周年,官方刻意低調而民間積極評論。中共已故領導人葉劍英、李先念、胡耀邦等一批元老的兒女和黨史學者兩百多人,星期四聚集在北京, 舉行二十多年來,規模最大的一次紀念活動。RFA以《“粉碎四人幫”35周年官方低調 中共元老后人聚京再評歷史》為題報道了這次紀念活動。報道說,大家講到粉碎四人幫35年,官方從來沒有舉行過任何慶祝或者回顧的紀念會,所以這次紀念會特別的引人注目,晚上又舉行了一個大型的宴會,播放了當時的一個紀錄片,就是粉碎四人幫以后幾天來各行各業歡慶游行的情況。1976年是中共歷史上的重要轉折點,第一代領導人毛澤東9月9日去世后,不到一個月,接班人華國鋒在軍方的支持下,抓捕了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及姚文元,這就是所謂的“四人幫”。時間已過三十五年了,現在,我們應如何理解抓捕“四人幫”的問題呢?當時抓捕“四人幫”的罪名是“反革命罪”, 抓捕的程序是華國鋒在軍方的支持下進行。我認為,抓捕“四人幫”的程序和罪名都不當。
說抓捕“四人幫”的程序不當,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一)從中共的黨章來看;(二)從文明國家的司法程序來看。按照中共當時的黨章,政治局委員和政治局常委的任免必須由中央委員會來決定。但華國鋒和葉劍英抓捕“四人幫”并不按黨章辦事,“四人幫”中王洪文和張春橋是常委,江青和姚文元是政治局委員。華國鋒和葉劍英是在按毛領袖的做法做事,依據的是“先下手為強”的黑道手段。也許有人說,通過召開中央委員會的方式來罷免然后才逮捕,恐怕通不過,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按當時的黨章,就不能將他們抓捕。黨章是中央委員會乃致全黨通過的,它應該是中共最高的準則,如果有人不遵守,還叫什么黨的“民主集中制”,干脆直呼某某人獨裁好了,這樣獨裁者就可以“無法無天”了,毛澤東就是 如此。
文明國家一般實行三權分立制度,抓捕人超過二十四小時,要由獨立于任何組織、任何政黨、任何行政部門的法院批準,警察才可以執行。這是相互制衡,是實行法治的需要,是程序公正的表現。抓捕“四人幫”沒有這個程序,所以從文明國家實行的法治的角度來看,其程序顯然不當。當然,當時的中國肯定沒有這一套,不要說三十多年前的中國沒有這一套,現在的中國也沒有這一套。但我們要文明進步,就要以法治作為標準。因為現在開紀念會是在抓捕“四人幫”三十五年之后,如果現在還是當時的那個認識水平就說明我們的沒有進步,所以我們要進步就必須要有所超越。
把“四人幫”確認為“反革命”,是當時抓捕的借口,當時的中共內部斗爭只要想打倒對方都是將對方視為反革命,就如現在的政治斗爭要打到對方都把對方視為貪污受賄一樣,其實,他們都是一類人,只不過是不同派系的“狗咬狗”罷了,沒有什么神圣的地方,都是權力之爭。在專制制度之下,最終的爭斗都是利益之爭,沒有理想之爭。
中共所理解的“反革命”,不論是毛澤東、劉少奇、華國鋒、鄧小平、江澤民,還是“四人幫”,其含義都是一樣的,就是反對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無產階級專政、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如果用中共所理解的反革命罪名去衡量“四人幫”的行為,顯然,是不相符的。首先,“四人幫”沒有這個故意,也就是說,“四人幫”沒有反對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無產階級專政、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觀意圖,他們正是在響應毛領袖的“偉大號召”,進行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堅持以毛領袖為首的中共的領導,堅持中共為核心的無產階級專政,堅持中共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制度。“四人幫”他們本來就是共產黨的領導,而搞的“文革”也是毛領袖提議中共的政治局以多數票通過的。“文革”對中國來說確實一場災難,破壞法制和秩 序、踐踏人權、奴役有不同思想的人、造成國民之間相互打斗和殘殺、摧殘中華民族固有的倫理道德,上上下下增進的是獸性泯滅的是人性,說是一場浩劫一點沒有錯。但就論責任,當時的政治局領導成員都有責任,沒有他們的通過的決議,“文革”也不會發生,政治局關于“文革”的決議通過了,“文革”就合中共的“法”了。如果華國鋒和葉劍英不參與“文革”他們也不可能在臺上,就是被打倒的劉少奇和鄧小平等等也有責任,因為他們在政治局會議上是投造成票的,劉少奇當時還主持會議呢!所以,以“反革命罪”抓捕“四人幫”不合乎實際。就好像說,罪犯是搶劫卻以詐騙罪抓人,這肯定是罪名不當。
那么,“四人幫”有沒有罪呢?有罪,用國際的通行罪名定其罪的話,就叫“反人類罪”。“反人類罪”的新名是“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舊譯為“違反人道罪”。 “危害人類罪” 新名的確定是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及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酷刑,強奸,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
1920年8月10日,協約國在簽署“對土耳其和約”時首次提出“反人類罪”這一法律概念。但最早確立這一罪行的國際文件則是《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危害人類罪的初次適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對戰犯的審判。“反人類罪”是指握有權力資源的人出于政治、軍事或經濟目的,以國家、種族、宗教或某種意識形態為界,對他們進行肉體上消滅或政治上虐待的暴行。“反人類罪”的提出是基于這樣的觀念:人類是一個平等的、和睦共處的大家庭,人們不分國家、種族、文化、信仰、階層、性別都應享有公平、自由與尊嚴的基本人權。
顯而易見,各國獨裁者都犯有反人類罪,因為獨裁者為了一己私利結黨營私,建立專制制度、制造社會不公,剝奪國民政治權力,將本國人民置于他們的壓迫奴役下,使國民失去了應有的公平、自由與尊嚴而淪為獨裁者的工具和犧牲品。獨裁者的存在是對人類尊嚴的踐踏,對公平與自由的蹂躪,對正義與真理的侮辱,是人類最大的不幸與恥辱,因此鏟除獨裁專制是人類的共同職責與崇高使命。
危害人類罪的構成特征主要體現在客觀行為上,危害人類罪的客觀特征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一系列攻擊行為。首先需要的行為條件是“有計劃或大規模地實施”,其次的條件需要是“由某個政府或任何組織或團體煽動或指揮”的行為,必須是可能來自某個政府或某個組織或團體的煽動或指揮。就危害人類罪的實施行為而言,目前《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僅涉及11項內容,具體包括: 1. 謀殺行為(第7條第1款第1項);2. 滅絕行為(第7條第1款第2項);3. 奴役行為(第7條第1款第3項);4. 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的行為(第7條第1款第4項);5.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第7條第1款第5項);6.酷刑(第7條第1款第6項);7. 性攻擊行為(第7條第1款第7項);8.迫害行為(第7條第1款第8項);9. 強迫人員失蹤的行為(第7條第1款第9項);10. 種族隔離罪(第7條第1款第10項);11.其他不人道行為(第7條第1款第11項)。
從“四人幫”的行為來看,完全符合國際法上的反人類罪的規定,不僅“四人幫”是這樣,而且毛澤東、華國鋒、葉劍英、林彪等等也是這樣,劉少奇、鄧小平早早被打倒沒具體參與所以不是。因此,我認為,如果現在要重新確定“四人幫”的罪行,必須把“文革”中所有積極參與“文革”事件的中央領導者特別是毛澤東也算在內。如果要文明進步就必須如此。
RFA報道還說,會議的另一個焦點是對華國鋒在1976至1978年主政時期的評價。報道說,關鍵是沒有粉碎“四人幫”,沒有中共的十一大,沒有中央工作會議,十一屆三中全會也不存在。這里只是在說,抓捕“四人幫”很重要,這種重要性最后無非是說體現在改革開放上。這都不應該是生活于今天的我們所要說的理由,因為罪名適當和程序合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我們已經知道,人類文明進步的核心體現就是實施法治,在今天,談論抓人判罪,如果背離法治那就已經是一種罪惡了。
2011-10-9
鄭酋午 2011-10-11 02: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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