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勛:中國法治建設的重點和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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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共識網  作者:王建勛;蔣保信/采

在制度安排上,可以先改革一條,把“法官終身任職”落實下來。所有法官一旦被任命之后,就永遠是法官,除非他貪贓枉法、腐敗了,只要沒有這樣的證據,在任何情況下不能被開除,不能被解職,不能被調離等。這些人都可以干到死,不必退休。

受訪人:王建勛,先后畢業于蘭州大學、北京大學和(美國)印第安納大學,獲政治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旨趣主要為憲政理論與古典自由主義傳統,譯有《美國聯邦主義》(上海三聯2003年版),編有《大家西學:自治二十講》(天津人民2008年版)。

在首屆大梅沙中國創新論壇中,担任“司法體制改革與法治中國建設”分論壇牽頭人。

采訪人:蔣保信,共識網編輯。在首屆大梅沙中國創新論壇中,担任“司法體制改革與法治中國建設”分論壇學術助理。

現在到了糾正法治方向性偏差的時候了

蔣保信:首屆大梅沙中國創新論壇將于11月6-8日召開,其中的“司法體制改革與法治中國建設”分論壇,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分論壇。您作為這個分論壇的牽頭人之一,能否跟我們談談它的意義和將要討論的內容?

王建勛:對于當下中國,這個分論壇是非常及時的。因為現在的司法問題,不僅是整個法律界,而且是整個社會都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講,司法不公已經讓很多人無法容忍,法院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如果不能有效、公正地解決公民之間的糾紛以及公民和政府之間的糾紛,它就失去了緩解和解決社會矛盾的功能。在過去的三十年中,中國在經濟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法治領域,并沒有太大的進步。特別是在過去十年,法治的大方向出了一些問題——比如,過分地強調調解,以至于調解優先,司法的政治化傾向非常明顯。現在到了糾正這種方向性偏差的時候了,我們要走到正確的路上來,所以司改是人們非常期待的一個議題。

我們這個分論壇,既涉及到了理論層面,又涉及到了司法實踐層面。

在上半場,我們將從理論上、理念上澄清一些涉及到法治的重大問題,比如“司法獨立”、“違憲審查”等。中國要想推進法治,這是無法繞開的問題。司法怎樣才能獨立?憲法如何才能落到實處?違憲審查制度怎樣才能建立起來?這些問題,都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在中國特殊的環境下,法治還涉及到黨和司法之間的關系問題,這也是無法回避的。

在下半場,我們更多是關注法治建設中的實踐層面,具體的議題包括行政訴訟制度改革、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這些都是涉及到個人的一些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重大問題。此外,我們還會討論律師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這些年,律師在中國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果沒有律師的話,要實行法治是非常困難的。律師扮演著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角色,他們為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是不可忽視的力量。從西方的法治史可以看出,沒有律師,就不會有法治。我想,在中國未來的法治進程中,也必須得重視律師的作用。

這些議題,涉及到了法治建設的很多基本問題。探討它們,對于推動法治是非常必要、及時的。我們也期待這個分論壇,以及各位專家學者的參與,能夠對中國的未來司改,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未來三十年,并不必然是法學家的時代

蔣保信:前段時間,季衛東在一個訪談中說,未來三十年是法學家的時代,我挺贊同的。不知您怎么看?

王建勛:從某種意義上講,可以這么說,我認同季老師的觀點。過去三十年是經濟學家的時代,因為我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經濟學自然就成為顯學了。但到了現在,經濟發展已經到了一個瓶頸狀態,如果沒有較大幅度的政治和法治改革,要想再往前推動經濟的發展,可以說是非常困難的。越來越多的人已經認識到這一點了。

蔣保信:是的,不少經濟學家說,如果沒有政治改革,經濟發展的成果也是保不住的。

王建勛:對。所以說,未來三十年,法學家要登場扮演重要角色,法學成為顯學,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但是,這也并不是必然的。除非我們真的要推進法治,法學家才有用武之地。如果我們不是真正地推進法治,只是在那里喊喊口號,只是在那里裝裝樣子,法學家未必能夠取代經濟學家成為重要的力量。我覺得還是需要從民間到官方,大家都認同法治,做好充分準備和并愿意為此努力,只有這樣,法學成為顯學才有可能,法學家的時代才有可能。

司法改革的根本問題,是法官終身任職制

蔣保信:四中全會的公報前幾天剛剛發布,您怎么評價?

王建勛:我可能不像很多人那樣,對四中全會期待比較高。我不會因為它的主題為依法治國,就認為法治會自然而然地到來并實現。

我覺得關鍵還是取決于,很多重要的制度安排能不能得到落實。什么樣的制度安排,才能夠實現司法獨立?這是非常關鍵的問題。并不是說,你只要隨便改了什么制度,司法獨立就會到來。如果你改的那些制度,跟司法獨立之間沒有必然關聯,即使你改得再多,司法獨立也不能實現。如果在一些重要問題上,我們沒有突破的話,法治就仍然只是一個美好的愿景。

蔣保信:那在您看來,目前公報所提到的內容,有沒有涉及到什么重要問題?

王建勛:我覺得基本上沒有。舉個例子,關于司法獨立,公報里提到了要確保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但問題是,怎么樣才能做到司法獨立?四中全會的公報,并沒有給出一個清晰的回答。它雖然提到了很多方面的改革,比如設立巡回法庭、法官專職化,還有對干預司法的官員、領導人追究責任的制度安排,但我覺得這些都還沒有觸及到司法獨立的根本問題。

從根本上講,如果不能做到以下兩點,在我看來司法獨立是很難實現的。第一是法官終身任職。如果法官不能終身任職,如果一個法官的命運掌握在別人的手里,他就很難獨立起來。比如說,如果一個法官判了一個案子,讓某個領導人不喜歡,他的職位就可能因此被拿掉,那么他肯定很難做到獨立。第二是法官在任職期間,薪水不得減少。他不用担心自己的生計問題。如果法官的職位和生計問題都解決了的話,其實他在很大程度上就獨立了。至于法官的工資從地方財政來,還是從中央財政來,我覺得根本不是問題。因為不管法官的工資來自于地方財政,還是來自于中央財政,只要沒有人能拿掉他的烏紗帽,沒有人能夠隨便減少他的薪水,他就誰都不用怕,也不用担心任何組織。

但是,這些問題都沒有被提出來。大家所關注的省以下司法系統人財物統管、設立巡回法庭等,都沒有觸及到問題的根本。如果法官終身任職的問題得不到解決,那其他方面的改革,在我看來,只是一些修修補補而已,甚至是用一個錯誤來彌補另一個錯誤,用一個漏洞來彌補另一個漏洞,最后導致這個窟窿越來越大。

“省以下人財物統管”,完全是誤入歧途

王建勛:大家對“省以下人財物統管”關注得比較多,因為很多人覺得導致司法不獨立的最重要因素,是地方官員(市委書記、市長、縣委書記、縣長等)干預司法。從某種意義上講,這是對的。但問題是,這并不意味著更高層級的政府官員不干預司法,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錯誤的認識。長期以來,在中央集權國家,人們往往誤以為上面的決策者都是仁慈的,都是為長遠考慮的,都是為所謂國家或者民族利益著想的,只是下面的決策者太糟糕,把經給念歪了。這是一個極大的誤解,也是在大一統國家幾乎不可避免的誤解。其實,所有的政客都是一樣的,上下沒有任何區別,他們都是自利的,都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為了公共利益才去從政。既然如此,我們就沒有理由相信更高層級的官員會比低層級的官員更少干預司法。或者說,這樣的假設是站不住腳的。

很多人認為,“省以下人財物統管”,只是一個過渡方案,它將來是要統一到中央的,由中央直接管所有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問題。但是我認為,即使如此,你也沒有辦法確保司法獨立,因為司法獨立不意味著更高層級的官員可以干預司法,而意味著任何官員、任何組織、任何個人都不得干預。所以,我認為所謂的“省以下人財物統管”,完全是誤入歧途,沒有多少價值。

蔣保信:難道這種做法就沒有部分現實意義?人財物由省里統管,不是可以減少縣市官員對于司法的干預嗎?

王建勛:很多人都認為,這至少減少了一部分人干預司法,至少可以不讓那么多的官員干預司法。但是,這種說法其實有一個前提,就是地方官員比上級官員更有可能干預司法。其實,我們可以想一想,那些受到司法干預的案件主要是什么類型的案件?大多數都是所謂敏感的重大案件,而這些案件往往都是由上面來確定的,或者更高層級法院審理的。如果一審根本就不在基層法院審理的話,縣一級政府是根本干預不著的。

另外,雖然能夠干預司法的官員在人數上是減少了,因為省以下的官員似乎沒有機會再去干預司法了,但這并不意味著司法干預會減少、會減弱。如果說以前縣里和市里是為了維穩等之類的目的去干預司法的話,那么,省里也同樣要考慮維穩,它可能就會比以前更多地干預司法。我們把權力給了省里,難道省里會不考慮一個縣、一個市的穩定?難道只有那些縣委書記或者市委書記才會考慮嗎?所以,我覺得這種看法是站不住腳的。看上去,這好像的確減少了一些人對司法的干預,但事實上可能使另一些人干預司法的量增加了,甚至也有可能使得司法干預的種類、案件變得更多,干預強度更大等。

沒有證據表明,把干預權上收之后,司法干預的現象就會減少、司法干預的程度就會減弱。相反,這卻可能使得省里的司法干預變得更頻繁,介入程度變得更深。

比如說,一個案子在一個基層法院審理,如果這個案子跟兩個縣的當事人有關,那么這兩個縣的法院、政府之間,沒準還存在著某種競爭呢!但現在這種案子全捏在省級部門手里,省級部門很可能就各打五十大板,讓當事人老老實實接受省里的處理意見,以盡快平息這個事件。這樣的話,情況可能變得更加糟糕。所以,沒有理由相信,搞“省以下人財物統管”之后,司法就會變得更加獨立。當然,現在還沒有推進這種改革,沒有辦法從經驗上進行研究,但是從理論上、從邏輯上、從法理上進行推論的話,很難得出這樣的結論。

我對“省以下人財物統管”的改革,不但不樂觀,而且我認為它還可能帶來更大的弊端,因為它促進了司法領域的中央集權。司法領域其實是最不適合搞中央集權的領域之一,為什么這么說?因為司法領域是最應該講究多中心性的,每個法官是根據自己對法律和正義的理解來斷案的,他在斷案的時候,絕不能聽任何人的,不能聽庭長的,不能聽院長的,更不能聽上級領導的,每個法官都應如此,這是司法的本性所要求的。司法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活動,只能交給每個法官來做,讓他們根據自己對正義的理解,根據自己的良知,來進行裁判。中國現在這種法院的設計,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院長或者庭長有權力對法官指手畫腳,有權力要求法官怎樣判案。這就完全沒有司法獨立可言了。

司法獨立的三層含義

王建勛:司法獨立有三層含義。

第一層含義是,整個法院系統,也就是整個司法系統,對外界是獨立的,它不能受行政機關、政黨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影響。

第二層含義是,法院之間也是獨立關系,每一個法院必須獨立于另一個法院。法院之間的關系,絕不應當像行政機關一樣是一種等級關系、隸屬關系。

在中國的司法系統里,我們知道有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很多人都會有一個誤解,說你看法院之間不是也分等級嗎?這是一個極大的誤解。之所以要這樣設置,是為了給當事人更多糾錯的機會。一個案子在基層法院審判之后,當事人還可以再上訴。但這并不是說上級法院要高于下級法院,也并不是說上級法院比下級法院更高明,更不是說上級法院比下級法院權力更大,而是說要給當事人一個糾正錯誤的機會。由于每個人的知識、理性都是有限的,基層法院的法官完全有可能做出一個錯誤的決定。所以,我們需要給當事人一個糾正錯誤的機會,這才有了不同層級的法院以及上訴制度。

但是在中國,你會發現,這種制度被扭曲了。比如說,下級法院在判一個案子的時候,會請示上級法院應該怎么判,無論是因為技術上的難度,還是出于政治上的考慮。上級法院也經常會命令、指示下級法院應該怎樣判某個案子。這樣的話,上訴制度豈不是蕩然無存了?如果下級法院在判案的時候,已經貫徹了上級法院的指示,那么當事人到上級法院去上訴還有什么意義?判決結果肯定也還是一樣的。對于當事人來說,糾正錯誤的機會就完全沒有了。所以,這是一個極大的錯誤。

法院如果搞成了一種等級關系,甚至是隸屬關系,其實也就意味著不存在司法專業活動可言,法官判決完全受制于上級的命令,而不是根據自己對法律和正義的理解。這就完全扭曲了司法裁判的性質。只有中國,才有所謂上下級法院這樣一種特殊的關系,而且法官也是有行政級別,有處級法官,還有廳級法官。這在法治社會里是不會出現的。在那里,法官就是法官,所有法官都是一樣的。

蔣保信:地方法院的法官和高級法院的法官也沒有什么區別?

王建勛:對。如果有區別,也可能只是薪水有差別。但是他們都是法官,沒有什么副總理級法官、正廳級法官的這種行政區別,完全沒有這種情形。并且,也絕不意味著,一個地方法院法官所做出的判決,就不比一個高級法院的法官做得更好。美國有的上訴法院的法官寫的判決,可能比最高法院的法官寫得還要好,分析更加合適、恰當、更有道理,這是非常正常的。

所以,法官與法官之間是平等的,是沒有等級關系的,每一個法官都獨立于另外一個法官,即通常所說的法官獨立。這就是司法獨立的第三層含義。

如果我們在司法領域搞集權,比如說現在讓省里的某個部門掌握著下面所有法官的命運,情況會更加糟糕。試想,如果某個基層法院的法官天天看著省級官員的臉色判案,不是離司法獨立更遠嗎?

蔣保信:現在好像還沒有出臺具體的細則,也不知道“省以下人財物統管”是省里的高級法院管省以下的地方法院、檢察院,還是由省里的財政部、人事部或者其他什么部門管地方法院、檢察院。

王建勛:不管是由省里的法院管,還是由省里的財政部門、人事部門管、人大管,道理統統是一樣的,法官不能受制于別人。原先地方法院、檢察院受地方財政、地方政府影響,現在他們都不受這方面的影響了,但要一起受省里財政、人事部門等的影響,這意味著什么?如果說原先同一層級的法院基本上還是平起平坐的,那現在我們干脆都變成省級法院或者其他機關的從屬,這是非常要命的。司法領域絕不能搞中央集權,包括最高法院也沒有權力對下級法院指手畫腳,干預它們如何判案。中國的最高法院非常有意思,時常會發布一些文件,發布一些司法解釋,要求所有下級法院都服從。這種做法是很有害的。在美國,你很難想象聯邦最高法院會發出一個司法解釋,要求所有聯邦法院的法官按照它對法律的解釋來解釋法律。這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它絕沒有權力這么做,因為這是一個專業問題,每個法官都可以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自己的判斷。

在歷史上,西方設巡回法庭,是因為交通不便

蔣保信:這次四中全會還提出,最高法院要建立幾個巡視法庭,您怎么看?

王建勛:我覺得這其實也沒有特別大的意義。設巡回法庭的做法,完全是學西方的,但我們又不了解西方為什么產生巡回法庭的歷史。巡回法庭較早出現在英國,在美國也曾短暫地出現過,但是后來廢掉了,雖然“巡回法庭”的名字在一定程度上被保留了下來。巡回法庭的產生,一開始是因為交通不方便,導致地方上的人不方便起訴,或者因為地方上人口和案件較少,沒必要設立一個常駐的法庭。在早期的英格蘭,法院主要設在倫敦,很多人需要長途跋涉到倫敦才能提起訴訟,這對他們來說是非常不便的,因為當時交通不像現在這么便利。另外,當時英國的普通法也面臨跟其他的法律體系競爭的問題,因為歐洲從中世紀開始就是法律多元主義的,有城市法、教會法、封建法等各種各樣的法律體系,并且它們都有自己的法庭,所以國王就認識到,如果要想讓自己的普通法占優勢,就要解決訴訟不便的問題,于是開始從倫敦派出一些法官,每年到各地進行巡回審判,尤其是到鄉村。這樣,地方上的當事人就不用再折騰到倫敦來了,法官到他們那里住上一個星期,有什么案子就在那里審判。這就是巡回法庭的起源。美國后來也建立了巡回法庭,在很大程度上也跟很多地方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有關系,因為并不是每個地方都設有常駐法庭的,所以搞了所謂的巡回法庭。但后隨著人口的增加和交通的便利,美國就廢掉巡回法庭了,雖然現在還保留著“巡回法庭”的名字。現在的法庭都變成固定的了,一直在一個地方。英國今天還有“巡回法庭”,但已經不是歷史上的巡回法庭了,法官不再到處巡回。

對于今天中國來說,完全沒有必要搞巡回法庭,關鍵在于司法能否真正獨立。

所謂去地方化,根本就是個偽問題

蔣保信:從中國的國情來考慮,最高法院設巡回法庭是出于兩個目的,一是去地方化,一是去行政化。您覺得能起到這兩個作用嗎?

王建勛:不能。去地方化是一個偽問題,去行政化是一個真問題。

剛才我們說的搞“省以下人財物統管”,目的就是去地方化。但問題是這樣的,如果法官能夠終身任職并且任職期間薪水不得減少,其實根本不需要担心他的財務、任命是來自于地方,還是來自于中央,這根本就不是個問題。如果法官不能終身任職且任職期間薪水不得減少,無論其任命和待遇來自地方還是中央,他們的腰桿都挺不直,都獨立不了。中國司法的根本問題就是不獨立,談不上什么去地方化的問題。我們常說地方法院受地方政府干預太嚴重,但其實它同樣也受中央的干預。而且在我看來,它受中央的影響更大。司法領域中的諸多重大問題,不都是中央發的命令嗎?比如,要搞大調解,要把調解率作為法官考評的一個指標,把法官當作公務員,把法官分為三六九等,不讓法官受理所謂敏感案件,不讓法官適用憲法判案等,不都是來自中央嗎?這跟地方有什么關系?現在的司法不公,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央確立的各種不合理制度造成的。你現在要搞什么去地方化,那好,上面發出的任何命令,在地方法院都沒有任何阻力了,都要無條件執行和遵守,這樣只會使司法生態更加糟糕。如果說以前地方還有某種程度上抵制不當措施的可能性,那現在就變得完全沒有可能了。但是,你怎么能保證中央制定的制度和發布的命令,都是正確的呢?如何保證它們不會對司法獨立和公正帶來消極的影響?沒有人能保證這一點。所以,所謂去地方化,根本就是個偽問題。

我們再來看美國,它有兩套司法體系:一套是聯邦的,就是全國性的;一套是每個州的,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司法系統,有自己的最高法院。每個州的法院,不就是純粹地方性的嗎?難道每個州的法院都不公正嗎?沒有任何人能這么說。在美國,絕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在州的法院系統里解決的,聯邦法院審理的案件是非常少的。他們的州法院受制于地方,卻沒有帶來司法不公,為什么我們的地方法院就有問題?那不就是因為我們的司法不獨立嗎?

應去掉司法的行政色彩,廢除法官的行政級別

蔣保信:那在您看來,巡回法庭能不能起到去行政化的作用?

王建勛:也起不到。去行政化的關鍵是重新認識司法的性質,去掉司法的行政色彩。在我們這個社會里,長期以來,人們把法官與行政官員或者公務員相提并論,認為“法官”也是“官”。其實,“法官”不是“官”,不是行政官員或者公務員。相反,法官和公務員除了只有一個共同點——他們的薪水都來自納稅人——之外,沒有任何共同點。如果法官是官的話,問題就大了,因為遇到“民告官”的案件,法官一定會偏袒他的同類或者同僚,公民就無勝訴之可能。如果要去行政化的話,應該在遴選法官的辦法以及革新法官職位制度安排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成為法官決不需要參加公務員考試,廢除法官的行政級別(包括廢除院長、庭長的行政職位和職能等),廢除不同層級法院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等。巡回法庭之設置,跟這些沒有關系。

一般的案子,沒必要到最高法院來審理

蔣保信:我們上面談到了糾錯機會,我們現在只有一個最高法院在北京,而今后如果最高法院在全國幾大片區都設有巡回法庭,那么對于當事人來說,糾錯的機會會不會變得更多?

王建勛:我不覺得不會。所謂的巡回法庭,如果說它要受制于最高法院,或者干脆充當了最高法院的派出機構,它其實跟最高法院待在哪里一點關系都沒有,只是換一個地方而已。而能上最高法院的案子,本來是少之又少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有一審法院是省高級法院的案子,二審才有可能在最高法院。除非有些當事人要申訴,才有可能來到最高法院,但這樣的案子可以說少之又少的。除了死刑復核,以及一些特別重大的案件之外,其他的案子其實不會到最高法院來審理。

國王貴在萬眾之上,但必須受制于法律

蔣保信:在民主機制不完善的情況,有沒有可能建設法治社會?

王建勛:有可能,但是不容易。

蔣保信:香港在英國殖民時期是沒有民主的,但它有法治。

王建勛:當然了,并不是說沒有民主就沒有法治。應該反過來說,法治的實現遠遠早于民主。我們看英國的歷史,可以說在16、17世紀的時候,法治就基本上確立了,但民主是19世紀后期才有的。

英國自從有了《大憲章》之后,就對王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雖然法治的演進經歷了幾個世紀的歷史。英國的特殊性在于國王和貴族之間的二元對抗,國王可以對抗貴族,貴族也可以對抗國王。當然,英國還有教會和國王之間的對抗。這對英國法治的形成,是非常關鍵的。早在13、14世紀,英國的法律家就已經喊出了這樣的口號:國王貴在萬眾之上,但是必須受制于上帝和法律。不是國王創制了法律,而是法律造就了國王。這些要素,都是非常根本性的。

中國法治建設的重點和難點

蔣保信:對于中國法治建設的重點和難點,您認為是什么?

王建勛:能否確立司法獨立和違憲審查。

司法獨立是重點,因為只要司法不獨立,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一個前提條件,但未必是一個充分條件。也就是說,沒有司法獨立,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但不是說,有了司法獨立,司法就一定公正。因為司法公正,需要很多因素,而司法獨立是其中的一個關鍵因素。所以,若沒有司法獨立,司法公正是天方夜譚。為什么呢?因為公正是建立在一個不偏不倚、中立的裁判機制之上的,如果一個法官受制于他人的影響、命令和干預,他是不可能做到不偏不倚的,他是不可能根據自己的良知和對法律的理解做出判斷的,從而不可能有公正可言。

違憲審查為什么也重要?如果說憲法不能夠被司法機關適用,如果說法院不能夠解釋憲法、適用憲法、捍衛憲法,不能夠判其他機構違憲,那么憲政和法治都不可能實現,憲法就是一紙空文,沒有任何意義。要想把憲法落到實處,違憲審查是唯一的選擇。如果你一方面宣揚它是一個最重要的法律、根本的法律,另一方面又不讓法院適用它,這不是自相矛盾嗎?這怎么可能有法治和憲政可言?當然,這也取決于另外的一些非常重要的前提,比如說什么樣的憲法才是一個優良的憲法,什么樣的憲法才是一個能夠實現憲政和法治的憲法等。

上面說的這兩點,都是重點,但也是難點。在人類歷史上,司法獨立只是在少數非常幸運的國家實現了,后來才得到較為廣泛的傳播。在18世紀之前,真正實現司法獨立,其實只有英國和美國,可能也還有少數幾個西歐的國家。絕大部分國家司法不獨立,因為統治者都不希望司法成為約束自己的力量。那些在歷史上能夠幸運地實現司法獨立的國家,也是由各種各樣的政治、經濟、文化、宗教等因素所決定的。所以,要想實現這一點,也是有難度的,需要所有的人尤其是法律人的不懈努力。

蔣保信:在制度安排上,您有什么具體的建議嗎?

王建勛:可以先改革一條,把“法官終身任職”落實下來。所有法官一旦被任命之后,就永遠是法官,除非他貪贓枉法、腐敗了,只要沒有這樣的證據,在任何情況下不能被開除,不能被解職,不能被調離等。這些人都可以干到死,不必退休。



網載 2015-08-23 08: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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