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區伯被嫖娼喊冤說明什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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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夏金根

來源|天涯博客


據澎湃新聞4月2日《一號專案》報道;4月2日凌晨1點,區伯獲釋,由廣州警方駕車護送回穗。在回廣州的路上,區伯連夜接受了澎湃新聞長達1.5小時的專訪。他在電話里泣訴,“我是冤枉的,整個事情是一個圈套,我沒有嫖娼,警方的證詞是誘供,長沙政法頻道的采訪是經過剪輯的。”區伯還稱,他將委托律師提起法律訴訟。不過,就在他獲釋前,長沙警方仍對外表示,區伯嫖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盡管記者單方面采訪區伯、盡管長沙警方保持沉默!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從中發現一些問題!按公安部對賣淫嫖娼的司法認定;必須雙方口供一致才能處以行政處罚。這是一、假如警方當場抓住正在進行中的賣淫嫖娼,而且有警方視頻錄像為旁證依據,這是二。假如在沒有使用避孕套的情況下、女方為男方進行口交、這也是歸屬于賣淫嫖娼。這是三。


從米國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時,口中會念念有詞;“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明示。那么,在警方對區伯進行詢問筆錄時,區伯是否合法地運用沉默的權利呢?令人遺憾的是,在警方認定“區伯嫖娼”的背景下面,區伯對記者說:“他們把我帶到了派出所,然后就開始審問。我就堅決不承認是賣淫嫖娼,跟他們理論。”


“賣淫一定涉及到錢,我沒有付錢,不構成經濟關系。”假如是朋友的朋友陳老板已經買了單了,還要當事人付什么錢呢?“我兩次的口供都是說,把持不住自己的底線,摟住她,親了她,但是沒有性交,而且沒有付錢。”既然沒有嫖娼,為何區伯自稱“口供”呢?“把持不住自己的底線”,這是對自已明顯不利的證詞,根本沒有必要向警方坦白!所以說,在自已還沒有“船舶進港時”,面對警方審問,完全可以沉默代表抗議!假如區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一切免談!


我們經常說,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天上掉餡餅、地下有陷阱!從整個案例來看、這是一個精心設計和運作過程的圈套!遺憾的是——套中人區伯只知道湖南長沙”好人多“——從白吃到白喝,從免費旅游到卡拉OK美女免費陪唱,從陪跳舞到免費上床陪睡覺……。直到被抓進公安拘留所,才大夢方醒——“我的第一反應就是陷阱,大喊陷阱!”


天涯論壇的版主說:“陳老板涉嫌組織賣淫和利誘區伯,屬于重罪!怎么長沙警方沒有抓陳老板?長沙警方這是瀆職罪!”可是筆者并不這么認為,陳老板出錢設一個圈套、做一個局,然后再通知長沙警方抓捕賣淫嫖娼,把全國知名度很高的廣州區伯以“賣淫嫖娼”的違法行為,行政拘留五天。這對《長沙市公安局自2015年3月部署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掃黃掃賭集中整治行動》添上了厚重的一道光彩!所以湖南長沙警察說陳老板他們跑了。這才是真正的瑕疵!


從區伯被嫖娼喊冤說明什么問題呢?從區伯的一面之詞,可以說這還不能構成“嫖娼賣淫”!問題在于記者僅僅是根據當事人區伯的單方面采訪而寫成的新聞報道,這不符合《兼聽則明、偏信則暗》的新聞報道底線,記者理應采訪長沙公安并觀看現場公安視頻錄像——才能公平公正公開地新聞報道——以正視聽!



天涯觀察 2015-08-23 08: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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