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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呈報”、“審查”的一串規定下人民游行已無自由可言
本市消息 內政部公開頒行一種限制人民游行自由的法令,借口是“恐稍有不慎,足以影響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寧”。據中央社訊,其要點如下:負責籌備游行的人員,需于事前將姓名、年齡、職業、住址、游行宗旨、集會地點、進行日期及時間經過路線等呈報當地“治安主管機關”。散發的印刷品和張貼的標語須事先送當地“治安主管機關”審查。上項法令,已由內政部發致全國各省市地方機關,本市市政府業已接到,且已分令警察局及各區公所“遵照辦理”。有了這個“法”的根據,今后各地當局更可以隨意于事先防止臨時禁止一切人民團體之游行。人民游行已無自由可言了。
——《新華日報》1946年5月13日
新華日報 2012-08-21 17: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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