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閱讀 |
>>> 讀書—連接古今充實信仰 >>> | 簡體 傳統 |
第十一篇 農民在官僚政治下的社會經濟生活
一
在由秦漢以至清代末造這一長期官僚統治過程中,農民的社會經濟生活當然有不少的變化。比如,漢代的農民生活不但與清代農民生活有許多不同,就是對于唐宋時代的農民生活來說,亦不難從社會文化經濟諸方面指出其差異。然而,就社會的角度看,由于那些農民同是生活在官僚的封建的統治之下,所以其生活內容雖有怎樣的變化或差異,仍不會妨礙我們指出其共同的若干特征,并且我們還不難由其變化與差異中,把握其一般的演變趨勢。
我在前面已一再講明了官僚的封建社會就是官僚與農民構成的社會,或官民對立的社會。官僚或士宦的政治經濟生活形態,已充分地從相反的方面顯示出其對極農民的社會經濟生活形態的輪廓。中國傳統的官僚生活,既如前篇所述,把經營商業、高利貸業及地產業作為其并非不雅馴,且并非不合法的勾當;而由是在許多場合,甚至視貪污為“當然”,于是,在其對極,農民方面,就不可能把他們的生活形態拘束在歐洲中世及其以后相當長期間的農奴生活形態上。換言之,中國農民的社會經濟生活,由中國官僚封建社會形態限定它具有較包容得多,較復雜得多的內容。因此之故,一般膚淺的歷史學家,就斷定中國農民的社會生活不但早就是自由的,并且一直是自由的了。
我想針對這個論點,先考察中國農民所受社會束縛的特殊性,進而檢討他們由此必然受到的經濟榨取的深度,最后再附帶說明他們在那種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政治動態。
二
否認中國社會具有封建性的人,往往拿歐洲中世黑暗時代或其前后相當時期的農奴對于領主的隸屬關系來作為反證,認為當時歐洲領主對于農奴的支配,不僅表現在他們享有的經濟榨取特權上,還表現在他們的社會政治權力如初夜權、裁判權及移住、婚姻干涉權等等上面。這里姑且把經濟榨取的問題放在一邊,先看中國的農民是否在這些方面真正享有“自由”。
首先就最“不雅馴”的初夜校來說。這在歐洲,盡管鐵一般的史實證示其在某一歷史階段曾施行得非常普遍,但正統的歷史家仍覺承認那種事實的存在就無異否定他們以極大氣力來描述的當時社會上下的“善良”風習。而在一向強調禮義廉恥的中國社會,當然是根本不允許這種惡習存在的。然而一切倫理的教義畢竟是社會的產物;社會即使在這方面給予了農民更大的寬容與面子,同時它也在這同一方面給予了士宦階層或地主階層以更大的便利和縱容。“竊見江南富戶,只靠田土,因買田土;方有地客。所謂地客,即系良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子女,便為婢奴,成為妻妄。” (見《元典章》至元十九年御史臺奏議)也許農民子女充當主人的奴婢是當然,而充當主人的妻妾還是“高升”。但我們更當注意的,卻毋寧是一般普行于農村的以次這類辛酸的事實,即凡屬農村小民間稍有姿色一點的將婚甚或已婚婦女,幾乎是很少例外地要注定成為那些土豪劣紳乃至他們老爺輩或少爺輩淫虐污辱的對象.由于這種破廉恥的罪行的普遍,以致許多有名的小說和戲劇都把它作為演義的題材。
其次,就裁判權來說。在法律上,中國地主階級對于他們的隸農是沒有裁判權的(雖然我們的歷史上仍不乏地主自建城堡,自備守衛,自設裁判所、牢獄,以虐待佃農的非法事實的記載)。反之,農民如其受了地主的不當迫害,還有權訴之于官府。但實際的情形怎樣呢? 無論是貧農、佃農乃至辛苦起家的小自耕農,甚至小地主,他們對于土豪劣紳的隸屬程度,單用歐洲中世農奴屈服于領主的裁判權來測量,是頗嫌不夠的。豪紳土劣們上通官府,下結地痞流氓,他們的語言,經常成為善良小民的命令。善良小民簡直是他們經常準備找機會去剝削敲詐干涉壓制的俘虜。我們已經了解官僚社會的政治法律的一般目的,就在樹立并維護官紳對人民的統治秩序。在這種秩序下,要想像一個無知無識而且孤立無助的農民,去控訴紳豪所加于他們的罪行,那幾乎是不可能的。他們實在不只直接受著其“頂頭上司”或莊主輩的裁判,同時還得忍聲吞氣的去接受社會上一切豪紳土劣輩不利于他們的任意決定。
此外,關于農民的移住與婚姻的干涉權,中國地主或莊主亦像是不曾取得法律根據的。然而事實卻并不因為沒有法律規定便不許存在。我們已明了中國任何朝代都有農民由土地游離出來變為官奴或私人奴隸,而與那些尚保有或租有土地的所謂“自由農民”顯然并存的事實。把十足的奴隸丟開不講,如果是一個地客、一個隸農,他要向強豪“貸其種食,賃其田廬”,“依托強豪,以為私屬”,他在實際上就已經不可能為他自己所有,而成為強豪財富勢力的一個不可分的部分了。他的行動,特別是他的移住轉業的“自由”,事實上絕不可能存在。連帶著,他的婚姻等問題也決無法自己作主。所謂“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戶常行攔當,需求鈔貫布帛禮數,方許成親”(同上),不已表現得非常明白么? 然而,我覺得特別值得注意的,倒還不是個別佃農受制于其直接莊主或地主的情形,而是整個善良農民受制于其所在社會一切豪紳土劣的情形。他們的魔手隨時可以伸展到農民生活的孔隙。農民的婚喪、買賣、遷徙乃至由死亡引起的遺產爭執,都將成為他們有隙可乘、無孔不入的斂財作惡機會。
從上面幾點說明,我們已不難窺知中國農民的社會生活上的“自由”為何物,大別言之,這種“自由”具有以次的一般屬性:
第一,與歐洲中世紀的農奴比較,中國農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自由”也許較多較大,而在現實上所遭受的壓制實在更為苛刻。一切官僚社會都是講形式的,許多法律往往不是為了實行,而是為了裝飾或掩飾。這奧秘很早就為人道出了:“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故俗之所貴,主之所賤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前漢書》食貨志)歷史上所有關心農民生活的皇皇文告,差不多都可從反面去得到理解。
第二,與歐洲中世紀的農奴比較,中國的一般佃農即使在其耕種的土地上有較多較大的自由,但他們和貧農、小自耕農乃至勤勞起家的小地主受所在社會官紳土劣的壓制,卻又更為苛刻。這即是說,中國農民的社會生活,就一般佃農講,簡直是二重的隸屬:一方面,他得聽其“衣食父母”——地主或莊主的擺布,但在另一方面,那種擺布,卻并不能保護他,使他不受所在社會官紳土劣的侵凌與損害。
我們如其能洞察中國官僚封建社會進步里面的退步,隱在形式自由后面的壓制,假使允許農民自己選擇所屬封建體制,他們也許不會怎樣熱心于我們國粹學者所渲染的“國粹形態”罷。
三
任何經濟榨取都是在一定社會關系下進行的。中國農民的上述社會地位與社會生活當然會影響他們所受經濟榨取的深度。在前述租稅關系上,在官僚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的關聯上,我們已間接地指出了農民的經濟負担。然而,我在這里所要特別注意的,卻還不是他們直接的租稅負担,而主要是由他們所處不利社會地位招致的無形的、不確定的、無限制的、隨時可以遭遇到的各種無情的剝削。
本來,中國歷代的專制封建王朝在開國之初,由于承當喪亂之后,例皆實行安輯流亡、務農勸工、省刑薄斂等一套辦法,有多少朝代,就曾重復過多少次數。在這種場合,一般農民,特別是那些自耕農,還多少有一點喘息的機會。但此后不久,一般自耕農就開始佃農化,一般勉強獨立的貧農、小農,就開始隸農化、奴隸化,那種情形,就在正規租賦沒有怎樣增加,甚或是有皇皇文告予以減免的場合,依舊不免發生,那是什么緣故呢?
大概每個新王朝的最初幾代君主官僚們為了收拾人心,特別是為了增加生產以裕稅源,還多少能保持一點戒慎恐懼的精神,留意人民疾苦;對于其下屬乃至農村豪紳土劣的各種壓榨人民的非法活動尚可予以防范或限制。等到安而忘危,積久玩生,或者消費貪欲逐漸隨著經濟恢復生機而增強起來,官常腐敗,貪污橫行的現象就不期然而然地發生;不幸,每逢這種場合,又是對內對外大張撻伐的年頭。在以往的社會,耀武揚威往往是當做一種政治權力的炫示,或特殊消費排場的演出,但由此制造出的貪污機會與藉端敲詐的口實,就成為一般人民被損害與被勒索的生死關頭。由于我們前面(第三篇)指出的中國官僚政治的包容性與貫徹性,那個官僚體制的某一部分一旦發生破綻,就會立刻把它的病菌蔓延于全體機構,侵入到全部機能上,使一般農民大眾在接觸到它們時,都將引起可怕的災害。商業、高利貸、地權兼并、差役、攤派、貪污,都像配合得非常周密。讓我們引述幾項并不怎樣生疏的史例。
試看貪污與高利貸活動的配合:“四民之中,惟農最苦。……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互爭奪。谷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已有。……而況聚斂之臣,于租稅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賞。”(司馬光語,見《宋史》食貨志)。
試看各種差役與地權兼并活動的配合:“今百姓膏腴,皆歸貴勢之家,租米有及百萬石者。小民百畝之田,頻年差充保役,官吏誅求百端,不得已獻其產于巨室,以規免役。小民田日減,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 (章誼語,見《宋史》食貨志)
試看差役攤派與商業活動的配合:“農民出錢,難于出力,若遇兇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納官錢”。“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樂歲追限,尚失半價,若值兇年,無谷可糶。賣田不售,遂致殺牛賣肉,伐桑鬻薪。來年生計,不暇復顧,此農民所以重困也。” (司馬光語,見《宋史》食貨志)
試看大戶借差役吃小戶與攤派的配合:“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錢糧有收戶解戶,驛遞有馬戶,供應有行戶,皆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產,輒為之傾。自變為條鞭法,以境內之役,均于境內之糧,宜少甦矣,乃民間仍歲奔走,是條鞭法行而大戶未嘗革也。”(范景文語,見《明史》食貨志)
試看差役、攤派、貪污活動的配合:“請先言其病民者:州縣管驛,可以調派里民,于是使臣乘騎之數,日增一日,有增至數十倍者,任意隨帶多人,無可查詢;由是管號長隨、辦差書役,乘間需索,差役未到,火票飛馳,需車數輛及十余輛者,調至數十輛百余輛不等,贏馬亦然。小民舍其農務,自備口糧草料,先期等候,苦不堪言。……至于州縣之耗帑,又有無可如何者。差使一過,自館舍鋪設,以及筵席等等糜費,并有夤緣饋送之事,隨從家人,有所謂‘抄牌禮’、‘過站禮’、‘門包’、‘管廚’等項名目甚繁,自數十金至數百金,多者更不可知,大抵視氣焰之大小,以為應酬之隆殺。”(清王杰奏疏,見蕭著《清代通史》中第二六零——二六一頁)
從上面的史實,我們知道中國農民困苦的基因,與其說是由于正規租賦課担太重,毋寧說是由于額外的、無限制的、不能預測到的苛索過于繁多。他們不像歐洲中世紀農奴只有一個“頂頭上司”,即領主直接對他們行使剝削;他們中間除了奴隸或隸農外,為了取得形式上不屬于任何一個封建頭目的一點“自由”,卻得支付這樣一種大的代價:即所在社會的一切大小官僚封建豪劣,乃至與他們夤緣為奸的商業、高利貸業者,都能找到機會和口實,個別地或聯合地予他們以社會經濟的損害。
四
中國的農民是以具有極堅強的忍耐性見稱的。然而,他們的那種吃苦耐勞的忍耐精神并不是天生的,而是由宗法社會組織、倫理教義,以及一再再生產出來的那種同形態的統治方式把他們教訓鍛煉成的。農民“小人”確實是“學道則易使也”!可是,正惟他們不是天生的“易使”,而是“學道”則“易使”,所以,一旦當做“道”來范圍他們的社會組織、倫理教義、政治權力發生破綻,他們即使談不上什么政治自覺,也將因所受社會經濟壓迫剝削的過火,而使他們的極度忍耐見機突發為不可抑制的反抗。
事實上,在農民的社會經濟生活遭受破壞的過程中,官僚統治也會相應發生種種不利的反作用。不論哪種社會經濟制度或政治組織,在它結局是把一部分人或統治集團的特殊利益寄托于對另一大部分人或被統治集團的剝削的限內,那種制度或組織的健全性就表現在它能否繼續保證那種剝削或保證增進那種剝削,而不是以“殺雞取卵”的暴烈方式使剝削的源泉枯竭或挖掘其基礎。可是,不論哪種制度或組織,即使其統治者再會深謀遠慮,也無法防止它繼續到一定階段以后,不走到那種“竭澤而漁”或“自掘墳墓”的道路上去。中國每一王朝的官僚統治,開始原是兢兢業業地想方設法培育其剝削源泉,但到了它動員全社會每一統治勢力向著農民大眾橫施壓迫敲詐,致使農民的社會經濟生活全被破壞的階段,它顯然會從種種方面造出無可解救的矛盾:
首先,“以農立國”的官僚社會是不能讓商業、高利貸業的活動過于猖獗的。即使官紳自己也在從事那種活動,那于犧牲農業、犧牲農民以成全商人、高利貸者的本質并無所改變。結局就是商人、高利貸者吞并農民,而使那種社會的根基發生動搖。
其次,由于貪污的橫行,盡管個別的官僚及作為其爪牙而活動的屬員與豪劣得到了好處,更富有了,或更有勢力了,但整個官僚統治機構的每一環節,卻顯然會因此松弛、脫節,乃至紊亂到不能有效運轉的程度。
又其次,農民是在土地上生根的,一切綱常教義,一切“安分守己”,“安土重遷”的大道理,是要他們能繼續在土地上生存下去才能發生作用。他們一旦因著四方八面的壓迫榨取而從土地上“游離”出來而變為所謂浮浪者、浮食游民,以前所有的社會思想的羈絆,便不再對他們發生效用了。
當官僚的封建統治在或急或徐地發生上述變化的時候,農民除了應驗著古典的詔示:“樂歲終身苦,兇年不免于死亡”,或“老者轉乎溝壑,壯者散之四方”,以死亡與流散來逃脫暴虐統治所加諸他們身上的壓榨剝削外,往往也采取其他兩種不正常的或決非他們所愿意的對抗方式。那就是個別零散地變為匪盜,或集體地公然起來叛變。一個人的生存受到威脅,而不得不逃亡,那已接近了變為匪盜的邊緣;匪盜匯合嘯聚到了相當數量,那就很快會變質為犯上作亂的隊伍。事態發展到這個田地,農民戰爭就被慘酷地表演出來了。這種事態一步一步地形成,已經是官僚的封建統治機構松弛與頹廢的結果,而要此種統治機構去應付農民的逃散與變叛,勢將使惡劣的事態愈加不可收拾。
本來,每個王朝對于它在統治中期以后引起的所謂“黎民離叛”情形,并不是完全沒有在事前予以防止;無奈那種“離叛”情形,不是偶然從社會外部投入,而是由社會內部矛盾爆發出來,所以任何解救的節目都變成了擴大災難的弊政。比如,各種各色的剝削敲詐自然不是同時加在農民身上的。但農民的生活本來是很苦的,早已經把他們的生活資料壓縮到了僅夠維持生存的限度了。他們一旦遇到自然的災害(一切封建社會的自然災害,都帶有極大的社會性質,此點將在下篇予以交代),或額外的差遣、攤派或需索,就只好盡可能地縮減其生產支出;生產支出減少,收入將相應減少,而他們對于官僚擴大消費、增繁刑政、加重攤派的負担卻可能加多。等到被各種負担、勒索迫著離開土地、離開生產過程的人愈來愈多了,而承受原有負担的人愈來愈少了,負担的總額即使不再增加,他們更少數的人個別負担的份額,就無法不再增加了;假使這時為了維持治安,為了救濟貧困流亡而再增大支出,那就無異叫那些收入愈來愈少、人數也愈來愈少但還勉強留在生產過程中的農民,除了負担原來各種各色的消費者以外,又去負担那些脫離生產過程的新消費者。結局,能繼續在生產上掙扎的人將愈益減少,流亡匪盜隊伍將愈益增大。事實按照無情的邏輯竟這樣不顧人們的意志而自動地發展著,這時即使有仁慈的明君不斷下詔罪己,還加上若干有為的輔佐多方設法張羅,也將感覺大勢所趨,不易撐持了。
到了這種局面,每個為官為吏或為統兵大員的人,像是本能地要抓住機會撈它一把以為“后圖”,所以這時被派去緩和或賑濟難民的官吏,很容易成為“劫民”的使者。舉一以類其余罷:漢世新莽之亂,“流民入關者數十萬人,置養贍官以稟之,吏盜其稟,饑死者什七八。”(《漢書》食貨志)由王莽篡漢到清代中葉以后,時間快進展了兩千年,而作法還是那一套:“凡朝廷賑恤之項,皆中飽于有司,此上恩之不下逮。”(清洪亮吉:《平邪教疏》,見蕭著《清代通史》,中第二五二頁)迨撫輯無方;民相率叛變,責成文武官吏去剿治,在新莽之世,是“莽令七公六卿,號皆兼將軍,遣著武將軍逯并等填名都,中郎將繡衣執法各五十五人分填緣邊,大都督,大奸猾,擅弄兵者,皆便為奸于外,撓亂州都,貨賂為布,侵漁百姓。”(《漢書》王莽傳)在這方面,近二千年的“進步”,僅只是“無事蝕冒糧餉,有事避罪就功,州縣以之蒙府道,府道以之蒙督撫,督撫以之蒙皇上。……若有功,長隨幕友,皆冒得之,若失事,掩取遷流顛踣于道之良民以塞責,然此實不止州縣,封疆大吏,統率將弁,皆公然行之,安怪州縣之效尤!……今軍行數年,花翎之錫;至于千百,果安在哉?將弁棄營陣,棄堡壘,常相避賊鋒,大吏又務為掩飾,咎果誰任耶?”(同上洪亮吉疏)
然而在官方如此,而在其對極的民方,始終只是在為求生存而掙扎,為鏟除迫脅其生存的障礙而掙扎。在近兩千年前,他們起來反抗新莽,并不是對漢室有所偏愛,想再見“漢代衣冠”,那是“王莽篡漢,上書誦者八千”的士大夫,“見勢不佳”又回轉來“曲解”民眾的。其實,漢在哀平之世,已經是“歲比不登,天下空虛,百姓饑饉,父子分離,流散道路以十萬數,而百官群職曠廢,奸軌放縱,盜賊并起。”(《前漢書》孔光傳)王莽新朝不過是在漢代官僚封建政治機構松弛虛脫狀況下產生的,惜他“以暴易暴”,“不知其非”,于是“四方皆以饑寒窮愁,起為盜賊。”(《漢書》王莽傳)可知人民在餓著肚皮亂碰的當兒,對于綱常順逆之分,并不會怎樣去鑒別。即使是延至清代以異族入主中國,扶明滅清的“大理想”,還是等到“饑寒起盜心”的關頭,才能成為一種現實的號召。所以,清代中葉后,對于當時所謂邪教愚民的作亂,在上者都還能認定“此等教匪滋事,皆由地方官激成”;又謂“今者川楚之民,聚徒劫眾,跳梁于一隅,逃死于晷刻,始入白蓮、天主、八卦等教,欲以祈福。繼由地方官挾制萬端。又黔省之苗氛不靖,延及數省。賦外加賦,忿不思患,欲藉起事以避禍,邪教起事之由為此。”(同上洪亮吉疏)這種“官逼民反”的故事,充滿了中國歷史。我其所以僅把漢、清兩代官民對立情形加以比照,就因為由此可以看到中國歷史上的農民變亂,朝代雖相去一、二千年,其性質大抵相同,特我認定“官逼民反”的“官”,不當理解為某個或某些特別的官吏,而是整個官僚統治。單是某些官,甚至單是整個官僚階層依貪污或其他方式剝削農民,農民尚不致逼到求生不得的程度。若官僚除了自己直接藉政治權勢侵漁農民外,更連同與其有緣屬關系的地方爪牙,從事敲詐,再益以商業、高利貸業乃至.地權活動的凌奪,那才真是農民走投無路、“鋌而走險”的時候了。
然而,就在這種場合,不但農民自身,就連同情農民的少數士大夫,他們亦還不能明確認知,農民生存上所受的威脅是由于在社會政治上沒有取得“平等”、“自由”的結果,從而,他們犯上作亂的要求,一般都是經濟的意義大于政治的意義。這無疑是“不可使知之”的儒家政治典范收到了莫大的“催眠”效果,但在本質上,卻不能不說是由于以往中國二千年的社會動亂,始終是農民的,而不是市民的。亦就因此之故,中國同性質同形態的農民戰爭或農民的社會動亂雖然重復了無數次,而每次的結果,總是再生產一個同性質同形態的政治體制完事。
為什么呢? 我將在下一篇予以確定的解答。
王亞楠 2013-08-20 13:49:49
稱謂: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