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的憲政民主道路 第二章 憲政民主的歷史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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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憲政民主的歷史淵源
  子曰:溫故而知新
                   ——《論語》
  憲政民主思想淵遠流長,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古羅馬甚至于氏族社會時期。關于古代氏族社會,美國杰出的人類學家摩爾根曾作了深入研究,并留下了他的傳世名著《古代社會》。摩爾根在書中寫道:“政治的萌芽必須從蒙昧社會狀態中的氏族組織中尋找;然后,順著政治制度的各種演進形態,下推到政治社會的建立。”
  根據摩爾根的研究,在氏族社會人類政治觀念的發展從蒙昧時代的高級階段,中間經過野蠻時代,最后進入文明時代,表現為三大階段:
  第一階段為部落的酋長會議,是由各氏族選舉的酋長組成的政府。可稱之為“一權政府”。所謂的“一權”是指酋長會議。這種政府在低級野蠻社會的部落中是普遍流行的。
  第二階段的標志是由酋長會議和一個最高軍事統帥平行并列的政府,可稱之為“兩權分立政府”。酋長會議分工執掌內政,最高軍事統帥執掌軍務。最高軍事統帥的職位就是后來的最高行政長官、國王、皇帝和總統等職位的萌芽。這種形式的政府在低級野蠻社會的部落組成聯盟以后始露頭角,到中級野蠻社會才開始確立。
  第三階段是由一個酋長會議、一個人民大會和一個最高軍事統帥所組成的政府。可稱之為“三權并立政府”。這種政府形式出現于進入高級野蠻社會的部落中,如荷馬時代的希臘部落和羅木盧斯時代的意大利部落等。在人民大會出現之后,酋長會議依然存在,但它開始被置于民眾的監督、制約之下,在處理最重要的公務時不得不服從一個由人民組成的大會的認可或否決。這個大會并不提出任何措施,它的職能是認可或否決,作出最后的決定。酋長會議從此不再通過重要的公共決議,而變成了一個預先籌商的會議,其權力僅在于提出和制定法案,但這些法案只有通過人民大會才能發生效力。這種政府一直持續到政治社會之形成。例如,在雅典人中,一直維持到酋長會議變成元老院、人民大會變成公民大會時。這兩種組織其實正是近代議會、國會或立法機構的兩院的前身。
  后來,由于社會的發展和國家的產生,使得氏族民主制逐步消亡了。
  古代的氏族社會民主制是最原始的民主制。已經包含著現代憲政民主的萌芽。氏族社會的政治權力不是脫離社會,凌駕于社會之上,而是融合于社會之中,要受到社會制約,它須在氏族成員的監督和制約下行使其有限的職權。無論是氏族首領、酋長,部落和聯盟的酋長會議,除了執行全體氏族成員的意志外,再沒有什么特權了。即使是后來產生了相互并立的三權政府 ,民眾也是決定因素,最后的權力集中在人民大會,人民享有最后的決定權。當國家產生以后,情況就發生了變化。國家雖然是從社會中分離出來的,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但它一經產生就開始具有自身的獨立意志,成為凌駕于社會之上的一種帶有強制性的力量。這種強力機關逐漸擺脫人民的控制,成為人類社會所特有的人文景觀。
  國家產生以后,政治權力得以逐漸擴張,人民的權利卻日漸消蝕。尤其是在各種專制政體的統治之下,人民的權利幾乎蕩然無存。但是在古代的希臘和羅馬,卻創立了足以流傳百世的民主共和政制,在世界政治史上留下了十分豐厚的政治遺產。尤其是古希臘的雅典民主制,對于憲政民主的發源,貢獻十分巨大。
  據應克復等著的《西方民主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記述,雅典民主制有以下基本特征:
  主權在民。雅典民主制是城邦民主制,是小國寡民的民主制。享受民主權利的公民不過四、五萬人。薩托利在《民主新論》中寫道:“當民主一詞出現時,它所指的人民是古希臘城邦中的民,它是一個聯系緊密的小共同體,一個以當場決定方式工作的集體決策機構。”“明顯的一個因素是量的或規模的因素。據修昔底德說,聚集在人民大會中的雅典人最多為5000人,一般是在于2000人到3000人之間。”這是使雅典民主制具有直接民主形式的一個基本原因。然而,直接民主還是間接民主還不能說明某種民主的本質。主權在民,才揭示了雅典民主制的本質。伯里克利在著名的《喪禮上的演說詞》中說:“我們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是在全國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
  體現主權在民這一特征,在國家權力結構上是,(1)公民大會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構;(2)全體公民皆可參與的法院與公民大會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
  年滿20歲的雅典公民集體構成“公民大會”,一年中定期舉行40次會議。由議事會召集,舉行特別會議,對議事會提交的議案作出通過、修正或否定的決定 。國家的法令、政策和一切重大問題,諸如宣戰、媾和、結盟、征收直接稅等,都要由公民大會批準。“議事會”是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其實際作用是雅典的真正重要的統治機構。各種議案,皆由它提出,公民大會作出決定后,又由它去執行。它不但是立法機構,還是政府的中央行政機構,具有巨大的多方面的權力。外國使節只有通過它才能接近人民,各級官員大都接受它的管轄。它可以監禁公民,甚至判處他們死刑;它又可以作為一個法院,對犯人進行審判。它有全權管理財政、處理公共財產和征稅。雅典的艦隊及其武器直接由它控制。議事會不過是執行公民大會意志的從屬機構。最矚目的重要官員——10司令官由大會直接選舉,并可連選連任。他們不只是軍事長官,在內政外交上負有重要權力,其地位猶如現代政府的總理或首相。但是,他們的權力必須得到公民大會的同意和支持,否則,就會立即被趕下臺。
  公民具有對官員和法律的實際控制權,他們通過法院實現這一權力,法院是屬于全體公民的。雅典法院所具有的地位與現代法院有很大不同。他們除了在對民事或刑事案件作出司法判決外,還享有行政和立法的權力。法院的成員(或稱陪審員),是由各區提名的。任何年滿30歲的雅典公民都可以被挑選出來担任這項職務。總共有6千名陪審員,每年由選舉產生,然后經抽簽分配到各個法院行使職權。每個法院都是一個非常龐大的機構,通常都有500人以上。他們既是審判員,又是陪審員。審理案件中,首先對訴訟各方提出的案件就罪與非罪進行表決,如斷定有罪,然后就確定量刑進行表決。法院作出的決定是最后決定。因為雅典法院的理論是:法院是以全體人民的名義行事和作出決定。它同公民大會一樣,兩者都直接代表人民。
  體現“主權在民”這一特征的,還表現為雅典公民“輪番為政”。雅典政治向全體公民開放。官職不再受財富和門第的限制。
  權力制約。雅典的民主制實行嚴格的權力制約。這種權力制約并不是現代國家的國家權力機構之間的相互制約,即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制約,而主要是城邦的公民集體對官吏的監督和制約。如前所述,議事會這一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受到公民大會制約;同時,后者也受到前者的制約。此外,議事會還受到法院的制約。《雅典政制》有這樣的記載:有一次,議事會認定一個名叫呂錫馬庫斯的人犯有死罪,并把他交付給行刑吏準備執行;在他正坐著等死的時候,來自阿羅珀刻村的優美里德斯救了他。優美里德斯依據法律提出,公民未經陪審法庭判決不得處死。到了陪審法庭舉行審理的時候,呂錫馬庫斯被判處罪名不成立,得以免罪,于是他得到了“鼓槌下人”(即免于刑杖之人)的綽號。人民因而剝奪了議事會判處死刑、監禁和罚金的權力,訂出法律,凡議事會所通過的罪和罚的判決案必須由法官送交陪審法庭,而陪審官的任何投票都應當具有最高權力。對官吏的審判,一般由議事會來進行,但議事會的審判不是最后的,還可以向陪審法庭上訴。議事會還審查將于次年任職的職員資格以及9執政官的資格。本來,議事會如認為他們不合格,有加以拒絕的最高權力,后來,這種終審權歸到陪審法庭了。總之,議事會這一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職能的權力機構,受到公民大會、也受到由人民直接廣泛參與的法庭的制約。
  法院還對官員和法律進行控制。所有通過抽簽選舉和舉手選舉的雅典官吏,在任職前,其資格皆須先經審查;其次,一個官員在任期結束時,可以責成他對其所作所為做一次檢查,這種檢查也是向法院做的。第三,每一個官員任期結束時,還要專門查對他的帳目和檢查他經手的公款。法院的控制并非只限于官員,法院還控制法律本身。它不僅能審判一個人,而且能審查一項法律,因而使它具有了一定的立法權。這樣,“議事會”或“公民大會”的一項決議可能受到來自法院的一種特殊形式的令狀的攻擊,以至于斷定該項決議違反憲法。這可以看作今日之違憲審查制的前身。
  法律至上。雅典政制嚴格實行法治,禁止人治。正如伯里克利所說:“在我們私人生活中,我們是自由和寬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務中,我們遵守法律。這是因為這種精神深使我們心服。”
  雅典人視憲法為最高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從梭倫開始的每一次改革,無不以修改憲法為啟動,接下來便以執行和捍衛憲法為基本職責。享受有極大權力的法院的基本任務之一,就是審查某項法律是否違憲。包括公民大會通過的決議,若有違憲,法院都可以宣布予以撤銷。公民則享有“不法申訴”權,任何一個公民,都可以對某項法令提出認為違反憲法的控訴,在法院審理這一控訴時,該項法令便暫停實行;如果法院對該法令作出否定性的裁決,該法令便予以撤銷。
  法律至上,表現為以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圖私利,不徇私情,一旦觸犯法律,便要受到懲處。包括10將軍這樣的高級官員,也不能例外。公元前5世紀,雅典的許多最顯赫的政治家、軍事家因觸犯法律或遭流放(如阿里斯特伊德斯、特米斯托克列斯、客蒙等),或被罚款(如米爾提阿德斯、伯里克利),或被處死(如公元前406年阿爾基努薩伊海戰后無辜而被判罪的一批將軍,其中包括伯里克利的兒子)。
  公民意識。雅典城邦民主制以它的輝煌成就揭開了人類憲政民主史上的光輝一頁。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在這一制度的背后還存在著相應的政治觀念與政治文化,它與憲政民主制度相輔相成,伴隨發展,是雅典民主發展成就的一個方面,其重要性不亞于制度本身。由于任用官職不再受財產和門第的限制,人人皆可以為政,貴族和平民的對立狀態終于消逝了,統一的公民集體形成了。關心雅典,參與政治,輪番理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圣的事。城邦至上,政治為本,成為雅典人的共識。著名的梭倫改革就提倡每個公民關心政治。梭倫曾主持制定了一種特別法律,規定任何人當發生內爭之時若袖手旁觀,不加入任何一方者,將喪失公民權力,不再成為國家的一分子。公民稱號和公民權,對于雅典人來說,是無比重要的。一個人,如果只擁有巨額財富或出身于名門家世,而不能享有公民權,就失去了價值和意義。“人是一個政治動物”,這句名言正是個人與城邦一體化的生動寫照。這種價值觀念是雅典經濟發展和民主繁榮的深層原因。 
  古希臘以雅典城邦民主制為代表的憲政民主實踐,孕育和催生了哲人巨匠和古代的政治哲學,其中尤以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師徒三人最為卓著,他們對后世影響至深。
  蘇格拉底生于公元前470年,逝于公元前399年(在孔子之后,孟子之前)。是古希臘道德主義或理性派的領袖人物,其學生為數眾多,柏拉圖就是其中之一。他和中國的孔子一樣“述而不作”,所以沒有遺著留給后人。但是他的學生卻將他的諸多言論記下來,柏拉圖的著作中就記載了大量蘇格拉底與他人的精彩對話。從后人的記述來看,蘇格拉底認為正義與公道的基本原則是可以被發現的,人是社會動物,國家是適應人類的生活需要而產生的。法律如果以知識為基礎,一定會符合普遍的理性。他本人反對當時存在的散漫的民主政治,認為這有害于社會生活,主張加強政治教育,培養公民意識。他尤其反對那種主張絕對平等的民主政治和官員由抽箋方式產生的規則,他主張賢能在位,實行由知識分子治理國家的貴族政治。盡管蘇格拉底對民主政體有不少批評意見,但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了對民主制的摯愛,他在實行民主制的雅典度過了一生,在戰爭中為雅典而戰,至死服從雅典的法律。當然,民主制并非沒有弊病,因此是蘇格拉底對民主制的批評是有一定道理和富有遠見的。蘇格拉底關于政治的論述盡管是分散的、不系統的,但是說他開啟了西方政治哲學的先河卻是當之無愧的。蘇格拉底通過學生柏拉圖、學生的學生亞里士多德,對后世產生了極其深遠地影響。
  柏拉圖生于公元前427年,逝于公元前347年。他與老師不同,一生寫了大量著作,流傳于世的,有35篇對話和13篇信札。對這些著作是否都是他寫的,至今仍有爭議。但一般都承認《理想國》、《政治家》和《法律篇》是他的主要代表作。這三本書都談到政治問題,并且對政治哲學有很多論述;尤其是他的《理想國》一書,更被公認為政治哲學的經典之作。他的作品都是以蘇格拉底談話的形式寫的,這樣做的含義有二:一是表示自己繼承蘇格拉底捍衛真理、崇尚哲學、視死如歸的精神;二是由于蘇格拉底畢生未著一字,以此來紀念他,使他的思想發揚光大。根據柏拉圖的記述,蘇格拉底認為有五種政體:(1)王國或貴族制,由最優秀的人或人們進行統治,追求的是善或美德,此為正義城邦的政體;(2)榮譽至上的政體,統治者是熱愛榮譽的人或志在優勝的人;(3)寡頭政體或最重財富的富人的統治;(4)民主政體,最重自由的自由人的統治;(5)僭主制,最不正義的人的統治,堅持的是徹底的、聒不知恥的不正義。這種對政體類型的劃分在今天看來,是很成問題的。但它確實是歷史上最早的有關政體類型的理論。當然,其中關于民主與自由的內在聯系的論述,在今天仍然富有啟發意義。
  在柏拉圖的政治哲學中,正義占據著最高的地位。正義不僅代表著各種人之間和各階級間的和諧關系,而且各具有充足的理智,各自接受其最適當的安排。就是那些種田的農民和做工的工人,如果能夠了解普遍的正義,則在其生活的崗位中也是十分有意義的。他認為,正義是國家的健康狀態,不公道則是國家的病態。鑒于雅典民主制存在的弊病、特別是其令人無法原諒地處死了蘇格拉底,柏拉圖并不贊成實行民主制。他的“理想國”是實行少數賢德才智之士當權的貴族政制;國王應該由哲學家來担任,只有聰明正直的哲學家才有資格作國王。他的這種觀點有點像今天的精英民主理論,即應由少數精英人士實行民主,而不是由大多數民眾實施統治。柏拉圖的《理想國》一書設計了一幅誘人的空想共產主義藍圖。他反對財產私有制,主張實行共產主義制度,主張共妻制及兒童公育。他認為一夫一妻制實際上不但是不折不扣的私有財產制,而且必然引起貪污、沖突和忌妒;
  因此統治階級必須廢除一夫一妻制和私有財產制,應該讓全體公民住進公共宿舍,大家都在公共食堂就餐,并實行按需分配。不知道中共的領導人是否讀過他的書,但是在中共執政后的二十世紀50—70年代實行過的人民公社制度和財產公有制度上面倒是能依稀看到《理想國》的影子。柏拉圖把民主體制下的公民分成三類人:一類為“懶惰而浪費之徒”,實際為愛鬧事者、不安分守己和不務正業的動亂分子,他們是社會中的雄蜂,他們的領袖為“帶刺的雄蜂”。第二類是公民中遵紀守法和克勤克儉的人,只有具有這種品性的人才在追求財富中發展成為城邦中的大富人。他們因此也就成了雄蜂所需蜜汁的供應者。他給民主制城邦的富人下的定義就是“所謂富人者,乃雄蜂之供養者也。”第三類是平民,他們人數最多,擁有少量產業、自食其力,但政治不積極,公共活動經常缺席,但能從雄蜂掠奪的蜜汁里分得一杯羹,因而把雄蜂視為自己的代言人。被掠奪的第二類人不得不在公民大會或公民法庭上保護自己的利益,因此被扣上寡頭派的帽子,直到成為真正的寡頭派。兩派之間的斗爭愈演愈烈,担心自己利益受到損害的平民于是推出一個領袖,做他們的保護人,賦予他很大的權威;最終使他變成一只嗜血成性的豺狼,成為獨裁的僭主。柏拉圖的分析和推理是以雅典城邦的實際案例為依據的。但是,正如現代的評論者所說的,他所賴以歸納和演繹的前提并不是可靠的,如僭主政治并非必然發生在民主政治之后,早在民主政治產生之前就已經廣泛出現過;所以柏拉圖對民主的看法是存在主觀偏見的。他在晚年的著作《政治家》一書中,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對民主的看法,主張對所有政體都要進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否定。在《法律論》一書中,柏拉圖承認人類是有缺點的,是不完美的,在不完美的人類社會要想建立理想的政府是不可能的,所以用法律來規范人類社會的生活與行為,是必要的。即使用今天的眼光看,柏拉圖對民主制的批評也還是有其合理成份的。任何一種政制,如果不能受到有效制約的話,都會長出堅澀的苦果。
  亞里士多德生于公元前384年,逝于公元前322年。他的許多思想源自他的老師柏拉圖,例如他所創立的平衡政體學說就直接起源于柏拉圖。但是他一直奉行“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的理念,使得他的思想在總體上大大超越了老師。亞里士多德是古希臘最為博學多識的學者,他對于論理學、倫理學、政治學、數學以及自然科學,都有重大的貢獻。他認為“人是政治動物”,由于其固有的天性,人必然要過政治的生活。他在政治學方面的代表作主要有《政治學》和《雅典政制》,在我國國內早有譯本。在對國家政體的研究方面,亞里士多德舍棄了他老師柏拉圖的方法,開辟了一條通過廣泛調查,以現實城邦的實例作為研究對象,采用周密地分析、比較和歸納的方法,總結出自己的一整套政治學說。柏拉圖采用的主要是抽象和演繹的方法,并以此構筑了他的理想國,提供給后人的是想象中的理想國家。而亞里士多德則是通過對150多個城邦的政治制度的考察后,提出并回答了現實中能夠實現的理想國家是什么。民主政體研究是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說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政治學》一書中占有大量篇幅,《雅典政制》則是以民主制為主要研究對象。他對民主政體的研究是在同其它政體的比較中進行的。他根據城邦治權的最高執行者人數及其施政宗旨的標準,將政體分為兩類六種。一類是“正宗政體”;另一類是形態上與之對應的“變態政體”。兩者的區別在于正宗政體以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為依歸,變態政體則只維護部分公民的利益。正宗政體和變態政體各包含三種基本形式:君主制、貴族制和共和制屬于正宗政體;僭主制、寡頭制和民主政體屬于變態政體;每一類的三種基本形式之間都有對應關系。其中的民主制是共和制的變態。亞里士多德先后給民主政體下過不少定義,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民主政體’一詞的準確解釋應該是自由而貧窮同時又是多數的人們所控制的政體”。“自由”、“貧窮”和多數人的統治意味著自由的小生產者占據優勢,這就提出了區別民主政體與其他所有政體的質的規定性。他還歸納出古代民主政體的共同特征,一切民主政體都把它們所遵循的正義原則理解為權利的一律平等,這種平等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切重大事務都須交給公民大會審議并裁決;抽簽選任公人員;實行有限任期制、眾多公職人員制和津貼制;制定對民主有威脅的貴族顯要進行放逐的法律。對于每一種特征,亞里士多德還根據各邦的具體情況做了細致地分析。比如公民大會絕對治權便在希臘各邦有多種表現形式,或全體公民分時輪番集合議事;或公民大會把部分事務處理權交付行政司法部門,但這些部門的人員由公民大會選舉或抽簽選舉產生,公民都有任職機會;或公民大會議決一切事務,行政人員只有對政事事先研究并提出意見的權力,沒有裁決權等等。他在對三種變態政體的性能進行比較后得出結論,民主制是變態政體中“最可容忍的”一種。他將民主政體具體分成五種類型:第一種類型為最嚴格遵守平等原則的類型。法律規定的公民平等表現為窮人不占富人便宜,兩者處于同樣的地位,每一方都不是其它方的支配者,治權在數量上均衡地分配于全體公民,自由平等在其中得到了實現。第二種是制度中規定了担任公職的財產資格,無財產者就無權担任公職,這種類型的依據主要是財產量的多少,由于它所要求的財產數額很小,所以也屬民主制。第三種是對担任公職人員的出身(族裔)予以規定,不合格者無權受職。這種類型的民主政體完全實行法治。第四種不依出身(雙親是否系公民)為担任公職條件,也實行依法治國。第五種為極端民主制。由平民蠱惑家推波助瀾而生,凡公民不問出身均有担任公職的權利,政事的最高決斷不依法律而依民眾的意志,民眾成為集體的君主,同個人專制沒有多大區別。因此這是民主政體中最惡劣的一種,甚至不能稱之為真正的政體,因為凡不能依法行事的政體就不是真正的政體。因此,在他的價值排序上,極端民主制成為僅次于僭主制和極端寡頭政體的最惡劣的政體之一。
  亞里士多德進一步發揮了柏拉圖中和君主制與民主制而成的混合政體思想,認為多種政體要素可以揉合到一起,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混合政體則是較為優良的政體。他斷言:“凡能包含較多要素的總是較完善的政體;所以那些混合多種政體的思想應該是比較切合事理的。”他還身體力行地把混合政體理論運用于實際(就象我國春秋戰時期的孔子、墨子力圖把自己創立的學說貢獻給列國一樣),開辟了在現實中尋求切實可行的混合政體的途徑。在亞里士多德生活的時代,希臘城邦盛行寡頭政體和民主政體;他在考察了希臘城邦的158個政體的基礎上,著重考察了民主政體和寡頭政體。他認為:民主政體是多數窮人掌權的政體;寡頭政體是少數富人掌權的政體,這兩者各偏一端,因而都存在一定的弊病。只有把民主政體和寡頭政體混合起來,構成兼顧貧富兩方面因素的共和政體,才能長治久安。他一再說道:“共和政體的本旨只是混合貧富,兼顧資產者和自由出身和人們而已”。民主政體中的平民多數及其集體智慧和寡頭政體中的少數富貴的個人才智,既不能相互排斥,也不能有所偏廢,應當結合起來。在優良的政體中應當允許兩種因素并存,并保持均勢,才能求得穩定。亞里士多德主張建立的是以中產階級為主體的共和政體,其主要特征如下:1. 最高治權屬于公民團體,而執掌最高治權的公民團體既人數眾多,又富于資產;2. 公民權的獲得取決于財產資格,所規定的限額原則上應使“一邦大多數的人戶都盡夠合乎這一資格而可以取得政治權利,被這項資格所限制而摒棄于公民團體以外者則僅屬少數”;3. 實行多數人的統治,推崇集體智慧,平民多數享有議事和審判的職權;4. 奉行比例平等制,以才德為担任公職的依據,公職人員由選舉產生,担任公職一律有任期限制。由此可見,他所主張的共和政體具有較多的民主內容,明顯偏向于民主政體。因此有人將其稱之為溫和的共和政體或民主的共和政體。 
  柏拉圖主張賢能政治,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謂的“人治”。而亞里士多德則堅信最聰明的統治者的知識,也決不會比普通的人們的生活習慣與法則更好。因此他是最早主張實行憲政制度和“法治”的人之一。亞里面士多德承認法律是一般的規則,不一定能夠因地制宜以適應人們的特殊需要;但是法律所具有的一致性或一般性正是公平的基礎。為了防止統治者依照自己的欲望、野心、私心而為所欲為,必須實行憲政和法治,對統治者擁有的權力加以制約。這種“法律至上”的信念和“憲政制度”的主張,可以說是他留給后人的最寶貴的思想遺產。
  古羅馬時期的波里比阿和西塞羅,則在亞里士多德平衡政體思想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分權與制衡的思想。
  波里比阿是公元前2世紀希臘的史學家、政治家和思想家,四十卷《羅馬史》的作者。在他撰寫《羅馬史》時,羅馬共和國正處于全盛時期。因此,他在《羅馬史》一書中對羅馬共和國的政治制度給予很高的評價。他說:“在各種國家事業中,政制形式是興衰成敗的最有力的動因。”(《羅馬史》第6卷)波里比阿把政體分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三種,并把每一種政體又分為純粹的和腐敗的兩種。他認為,每一種政體形式內部都有腐敗因素,其存在和發展是一種政體衰落并為另一種政體所取代的內在原因。為了防止腐敗、確保穩定,必須把君主、貴族、民主三種政體中所包含的長處集中起來,組成一個保持均衡的混合政體。這顯然繼承了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政體思想。可貴的是,波里比阿在分析羅馬政體中提出了各種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的思想。他認為:羅馬政體的優點還在于,國家的三種權力機關不是各自獨立、毫無聯系,而是在分權基礎上互相牽制,從而使政體保持平衡。他的這一思想超越了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政體理論,開創了西方分權學說的先河,為以后提出分權制衡的理論奠定了基石。
  西塞羅是羅馬共和國末期的著名政治家、思想家。作為一個政治家,他的一生反復無常、幾經變化。作為一個思想家,他的歷史貢獻和地位是得到世人公認的。西塞羅生活在共和國民主制向帝制過渡時期,因此他的政治思想也深深地打上了這一時期的印跡。他一方面堅持共和制;然而當貴族共和制行將解體的時候,他又轉而主張君主制。盡管他曾嚴厲地抨擊民主制,但是主張共和制在他的思想中占著主導地位,所以在憲政民主思想史中,他仍占有一席之地。西塞羅給國家下了一個定義:“共和國是人民的財產。”(西塞羅:《論共和國》)他還給人民下了一個定義:“人民并非是人們隨意組成的群體,而是由許多人一致同意尊奉正義所結成的集合體,是為互利而彼此合作的共同體。”按照西塞羅的共和國定義,其公共權力屬于人民即公民集體,而人民公正與合法地行使權力才真正體現正義,且須以謀求公益為目的,也就是說正義和公益是共和國的本質特性,離開了這兩個要素,共和國就不成其為共和國。與波里比阿一樣,西塞羅認為君主、貴族、民主三種政體都有積極因素,也都有趨于腐敗的因素,因而理想的政體應該是一種均衡的政體。不過西塞羅的共和政體理論在一些方面已經比波里比阿有所發展。比如在分權制衡思想方面,波里比阿只是提出了一些描述性的觀點,而西塞羅卻設計了具體的方案。根據他的方案,在元老院、執政官和平民大會三種權力之間,在立法、行政、司法、監察機關之間都應存在嚴格的制約關系,彼此相互牽制,保持一種平衡狀態。由于他的貴族化政治傾向,使他設計的方案的立足點在元老院。但權力制衡、特別是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是其共和國理論的基本特點當無疑義。撇開當時的歷史背景,應該看到西塞羅的限制行政權力和權力制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同時,西塞羅非常推崇法律和法治。他認為法律是根據正義的原則制定的,是永恒的、普遍的,是國家和人民的最高行為準則。他說:“法律是最高理性,從自然產生出來的,指導應當做的事,禁止不應當做的事。”法律統轄權力,全體公民、包括執政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西塞羅在兩千多年以前就提出上述理論,是很了不起的,因此堪稱是憲政學說的古代先驅。
  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對憲政民主理論與實踐作出過突出貢獻的還有許多人,如象古希臘的歷史學家希羅多德、政治家伯里克利、哲學家普羅塔哥拉斯等,限于篇幅,就不一一介紹了。他們的思想、理論和業績,將永垂史冊。后人將從他們的思想理論中了解憲政民主的歷史淵源,并從中汲取豐富的思想養分,獲得寶貴的智慧和啟示。 
 

張祖樺 2013-08-22 21: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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