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 十九 篇(麥迪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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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篇
  (漢密爾頓、麥迪遜)
  致紐約州人民:
  我在前一篇論文中引用的古代邦聯的實例,并未用盡有關這個問題的實驗教訓的原始資料。目前某些現存的制度建立在同樣原則的基礎上,是特別值得注意的。首先就是日耳曼國家。
  公元初,日耳曼被七個不同的國家占領,沒有共同的領袖。其中之一法蘭克人,在征服高魯人之后建立了以法蘭克命名的國家。九世紀,好戰的君主查理曼率領常勝軍隊東征西討,日耳曼成了其廣大領土的一部分。在其兒子治下的帝國發生瓦解時,這一部分建成了一個獨立自主的王國。查理曼及其后裔無論在名義上或實際上都具有皇權的尊嚴。但是主要諸侯的封地是世襲的,他們組成了查理曼并未廢除的國會,逐漸擺脫了束縛,進而取得主權和獨立。皇權的力量不足以約束這樣強大的扈從,或保持帝國的統一和平靜。各諸侯和各州郡之間進行著最猛烈的戰爭,帶來了各種災難。皇權不能維持公共秩序,逐漸衰退,一直到它幾乎在無政府狀態中趨于消滅。造成了從士瓦比亞最后一個皇帝之死到奧地利系統第一個皇帝即位之間的長時期的皇權中斷狀態。在十一世紀,皇帝掌有全權,在十五世紀,他們的權力不過是象征性的裝飾品而已。
  這個封建制度本身具有邦聯的許多重要特征,而構成日耳曼帝國的聯邦制度就是從這個制度中發展起來的。它的權力屬于代表邦聯成員的議會,屬于作為行政長官的皇帝,可以否決議會的法令,而且也屬于皇家會議和樞密院會議,這兩個司法機關在有關帝國的爭執或其成員之間發生的爭執中,有最高審判權。
  議會掌有下列權力:帝國的立法,宣戰與媾和,結盟,決定征兵和征稅的定額,建筑防御工事,規定貨幣,接收新成員,使不服從的成員服從王國的禁令,借此剝奪其自主權和領地的占有權。邦聯各成員嚴禁加入不利于帝國的盟約,嚴禁未經皇帝或議會同意在相互通商中征收市場稅和關稅;嚴禁改變幣值,侵犯他人權利,幫助或窩藏擾亂治安的人。對于任何違犯上述禁令的人,要下令予以禁止。議會議員作為議員而言,隨時應由皇帝和議會審判;作為個人,則由樞密院會議和皇家會議審判。
  皇帝的特權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向議會提出建議的特權,否決議會決議、任命大使、授與高貴頭銜和稱號、補充空缺的有選舉皇帝權力的諸侯名額,創辦大學,授予對帝國的州、郡無害的特權,等等;還有接收和使用國庫歲入,以及全面關心公眾安全的特權。有時候選帝侯為他組成一個議會。他以皇帝身份在帝國內沒有領地,也沒有支持自己的收入。但是他以其他資格得到的收入和領地,使他成為歐洲最有權勢的君主之一。
  從上述邦聯代表和首腦的法定權力來看,自然會推論出它必然成為這類制度的一般特性的一個例外。沒有會遠離實際的事情。它所依據的基本原則是,帝國是君主的集體,議會是君主的代表,法律求助于君主,使帝國成為一具沒有神?的軀殼,不能管理自己的成員,不能對付外來危險,內部經常動亂不定。
  日耳曼的歷史就是一部皇帝與諸侯和城邦之間的戰爭史,諸侯與城邦之間的戰爭史;強者橫行,弱者受壓的歷史,外國侵犯和外國玩弄陰謀詭計的歷史;對人力的征調和財富的征收置之不理或部分服從的歷史;企圖實行完全無效或伴隨殺戳和破壞,包括無辜犯罪的強制征募的歷史;也是一部普遍的無能、混亂和苦難的歷史。在十六世紀,由于帝國的一部分站在皇帝一邊,皇帝也同其他諸侯和城邦作戰。在一次戰役中,皇帝本人敗走,幾乎成了薩克遜選侯的俘虜。前普魯士國王不止一次地與帝國的統治者為敵,而且往往勝過他。各成員之間的論戰和戰爭是如此普遍,以致日耳曼的史書全是血淋淋的描寫。在簽訂威斯特法利亞和約以前,一次三十年戰爭把日耳曼打得凋零荒蕪。在那次戰爭中,帝國的一半站在皇帝一邊,另一半站在敵對的瑞典一邊。最后在外國的操縱下進行談判,由外國參加的和約條款,成了日耳曼憲法的一個主要部分。
  如果在危急關頭這個國家由于自衛而需要更加團結時,它的情況就益發悲慘了。軍事準備之前要討論,由于嫉妒、傲慢、互不相容的意見以及主權機構的相互沖突的借口,引起了多次枯燥乏味的討論,以致議會尚未作出安排,敵兵已經到達戰場,在聯邦軍隊作好準備,迎戰以前,敵人已經退回冬營去了。
  在和平時期認為必不可少的一小部分國家軍隊,維持得很差,薪給低下,有地區偏見,而且是由不正規的和不平均的國庫稅收來維持的。
  在這些獨立主體之間不可能維持秩序和主持公道,于是就產生這樣的實驗:把帝國分為九個或十個集團或地區,給它們指定一個核心組織,責成它們對失職或不服從的成員實施軍法制裁。這種實驗只更充分的表明這種政體的主要弊病。每個集團都是這個政治怪物的缺陷的縮影。它們不是不能執行其任務,就是利用內戰中的劫掠和屠殺去執行。有時,所有集團都不履行職責,從而增加了他們已經開始矯正的弊病。
  我們可以從托亞納斯提供的例子來對這種軍事高壓辦法作出某些判斷。在士瓦比亞集團的一個自由皇城唐納華綏里,圣克勞哀神父享有給他保留的某些豁免權。在某些公共場合行使這些特權時,該城居民就對他采用暴行。結果是帝國向該城下了禁令,巴伐利亞公爵雖然是另一集團的執政官,卻被指派去執行這一禁令。不久他率領萬人大軍來到該城,并趁此機會照他開始時的秘密打算恢復一項早已過時的權利,借口是該地是人們從其祖先的領土肢解出去的,他以自己的名義占領了該城,解除了居民的武裝,對他們加以懲罚,并且把這個城市并入他的領地。
  也許有人會問:是什么東西如此長久地使這部失靈的機器沒有完全變得支離破碎呢?明顯的答案是:大多數成員很弱,它們不愿意聽任外國強國的擺布;大多數主要成員同它們周圍所有的強國比較起來也很軟弱;皇帝從其分散的世襲領土上得到的龐大的勢力;他有興趣保持一種與其家族的尊嚴相聯系、并使他成為歐洲第一個君主的制度。以上種種原因維持著一個脆弱的和不穩定的聯盟;而主權本質中所有的那種令人討厭的性質隨著時間不斷加強,阻止任何以適當鞏固為基礎的改革。也不能設想,如果這個困難能夠克服,鄰近強國會容忍發生一場能使帝國得到它有資格得到的力量和卓越地位的革命。國外早就認為這個政體由于事變而發生的變化同它們利害相關,并且多次流露出,他們的政策就是使這種政體的混亂和衰弱狀態永遠存在下去。
  如果沒有比較直接的例子,以波蘭作為地方自治的政府來加以注意,也許并非不適當的。關于這種制度所造成的災難,不可能提出任何更為驚人的證明了。由于既不能自治又不能自衛,波蘭早就聽任其強大鄰國的擺布了  它的強鄰最近對它的“恩典”卻是減輕自己的三分之一人口和領土的負担。
  瑞士各州的聯合,并不相當于一個邦聯,雖然有時把它作為這種制度的穩定性的例子而加以引證。各州沒有共同的國庫;即使在戰爭中也沒有共同的軍隊;沒有共同的貨幣;沒有共同的法院;也沒有主權國的任何其他共同的特征。各州是由下列原因聯合在一起的:特殊的地理位置,各州本身弱小;對強大鄰國的恐懼(以前曾受某一強大鄰國的統治);人民的風俗習慣簡單而相同,很少引起爭執;共同關心自己的屬地,他們為鎮壓暴動和叛亂需要互助,這種互助有明確規定、而且是經常需要和經常提供的;以及調解各州之間紛爭所需要的某些經常的和永久性的規定。這種規定是:不合的雙方各從中立州選出四名法官,他們如果意見不一致,就再選一名仲裁人。這個法庭,在保證公正的誓言下,宣告最后的判決,這種判決各州必須履行。這個規定的有效程度,可以從它們在1683年與薩伏依公國的維克多.亞馬杜斯簽訂的條約的一個條款看出。在該條款中,仲裁人有義務在各州發生爭執時作為居間人進行調停,需要時,可對不服從的一方采用武力。
  就瑞士各州的特點與合眾國各州的特點可以進行比較來說,就可以證實我打算確立的原則。這種聯盟在尋常情況下無論有什么樣的效力,在發生能考驗其力量的爭端時,就失效了。在宗教問題上的爭執,曾有三種引起激烈的流血斗爭的實例,事實上可以說分裂了這個聯盟。從那時起,信仰新教的各州和信仰舊教的各州都有自己的議會,一切最重要的事情都在那議會里進行調停,因而使共同的議會除了關心共同的輸出入稅收以外,很少有其他事情可做。
  這種分裂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結果,也就是產生了同外國結成的對立的聯盟:一個是以新教徒聯盟為首的伯爾尼與烏得勒支聯盟的聯盟;另一個是以舊教徒聯盟為首的盧塞恩與法國的聯盟。
  普布利烏斯
  原載1787年12月11日,星期二,《紐約郵報》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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