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南基層區劃的傳統與市鎮變遷  ——以蘇州地區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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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堅雅在對中國傳統社會晚期以來的農村市場體系進行長期研究的過程中,始終沒有放棄在行政體系和市場體系之間尋找某種平衡點。早在1960年代他就指出,以往學者受官方偏見的影響,更關注行政體系的重要性,忽視市場體系在傳統中國社會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他當時并無意反駁行政區劃的分析框架,只是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取得一種共識:“傳統中國社會中處于中間地位的社會結構,既是行政體系和市場體系這兩個各具特色的等級體系的派生物,又糾纏在這兩個體系之中”。① 1990年代末,施堅雅轉而更加自覺地強調行政區劃對經濟中心地及其從屬地區構成的社會經濟層級的阻礙作用:“就一般情況而言,在明清時期,一個地方的社會經濟現象更主要的是受制于它在本地以及所屬區域經濟層級中的位置,而不是政府的安排”。② 隨著市場體系的區域分析方法日益為學者所熟悉,行政區劃的分析框架面臨逐漸被遺棄的危險。
  不可否認,以幾何學和經濟地理學理論為基礎的“施堅雅模式”,無疑有助于我們深刻理解中國歷史上地方行政的運作與市場機制之間在“空間”上的分野:行政層級由一個個層層向上的“同心圓”構成,而市場系統除基層市場之外在所有級別上都是互不分離的,從而構成連鎖網絡模式。空間結構上的巨大不同,使得將行政中心地和經濟中心地進行完美結合的任何嘗試都變得徒勞。③ 這樣的邏輯在某種“理想模型”下也許是顛撲不破的,然而,如果把行政區劃和市場體系置于特定的歷史場景中,就會發現事實遠非那么簡單。明清時代發生在江南地區的某些歷史片斷,為我們重新認識傳統地方行政與市場體系之間的相互“博弈”提供了一種可能。以往學者常常自覺不自覺地帶上理論與現實的影子,將市鎮對周圍村落的行政統轄視為理所當然的事,熱衷于論證商業中心地與行政體系節點的相互重合。譬如日本學者川勝守和太田出等在研究清代江南巡檢和佐雜分防制度時,試圖找尋出縣級以下防衛性質的區劃與市鎮轄區的對應;④ 加拿大學者卜正民(Timothy Brook)在其對明代地方行政的研究中,注意到了行政區劃分析框架的價值,并著力分析行政區劃和市場體系之間的種種復雜關系,但是他更多的是從結構上進行分類,沒有在實際運作的層面給兩者加以定位。⑤ 當我們追溯地方區劃的傳統以后,將會發覺市鎮管理周圍四鄉的區劃是經歷了很大一番周折的。本文將以蘇州地區(含蘇州府和太倉州)為例,把行政區劃與市場體系放在特定的歷史場景中進行分析,揭示作為市場單位的市鎮在明清兩代是怎樣與傳統基層區劃融為一體的,進而勾畫市鎮轄區逐漸被建構起來的過程,把后人附著于其中的種種先入之見還原到具體的歷史過程中去。
  一 明初縣級以下“畫地為牢”區劃的確立
  明清蘇州地區的縣級以下區劃,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唐宋以來的鄉里制和鄉都制為基礎的。唐代鄉里制度運作層面的材料因時代久遠,已難于考訂,只能從文獻中的只言片語中得其一鱗半爪。嘉靖《嘉定縣志》卷1《疆域志·古跡》曰:“新豐鄉,在縣西南十八里,宋咸淳七年,里人鑿土得壙,石刻曰唐新豐鄉,今黃渡是。”由此可以推知,“鄉”制在唐代曾在蘇州地區施行過。唐制“百戶為里,五里為鄉”,⑥ 此處“新豐鄉”具體代表多大的范圍,下面又有幾里,已不得而知。中唐以后,傳統的基層社會編制是以戶籍為單位進行編排的,多具有職役功能,從中不直接體現地域。至于里與鄉的關系,據夏維中的研究,北宋前期,鄉仍具有一定的職役功能,里正的僉選是以鄉為單位進行的,至和年間(1054—1056),因里正廢止及鄉書手由鄉役改為縣役,鄉的職役功能基本被剝離,逐漸變成一種地域單位。⑦ 隨著經界法的實施,鄉在都的基礎上進一步成為土地登記不可或缺的單位。
  一般認為“都”源于北宋熙寧新法,當時鄉村里出現了新的基層單位都保,簡稱“都”或“保”。熙寧三年(1070),“詔畿內之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干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眾所服者為都保正,又以一人為之副”。⑧ 熙寧六年,全面實施保甲法,改五戶為一保,五小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設立都保原是為了地方治安和防衛,成書于北宋的《吳地記后集》收錄了平江府(即明代蘇州府——引者注)的部分鄉都名稱:
  吳縣二十都:吳門、利娃、永安、履仁、鳳凰、靈巖、橫山、太平、吳苑、至德、胥臺、南宮、西華、洞庭、長壽、蔡仙、姑蘇、震澤、長山、遵禮
  長洲縣十九都:上元、樂安、鳳池、清波、道義、大云、東吳、武丘、吳宮、陳公、蘇臺、金鵝、習義、依仁、儒教、尹山、彭華、益地、東吳下鄉
  昆山縣十四都:朱塘、積善、金吳、K24R106.jpg水、永安、武元、安亭、臨江、湖川、春申、惠安、醋塘、新安、王樂
  常熟縣十二都:積善、開元、太平、感化、南沙、崇素、端委、歸政、雙鳳、思政、郭行、升平
  吳江縣五鄉:澄源、震澤、感化、久詠、范隅⑨
  雖然吳縣、長洲、昆山和常熟四縣只列都名,未列鄉名,而吳江縣只列鄉名,未列都名,但已顯現出都保制在平江府屬縣已經確立的事實,而寶祐《重修琴川志》中一再宣稱該縣有“九鄉五十都”⑩ 則更明白地證明了鄉都制的存在。(11)
  南宋實施經界法后,都漸漸成為鄉村最重要的基層組織。紹興十二年(1142),兩浙轉運副使李椿年受命在平江府設“兩浙轉運司措置經界所”,負責推行經界法,按圖核實田畝,清理田賦。有關經界法,“其事之行,始于吳江”,再將吳江“已行之驗,施之一郡,一郡理,然后施之一路,一路理,然后施之天下”。(12) 盡管這只是朝廷一廂情愿的想法,有些地區始終未能施行經界,但據何炳棣估計,經界法的施行以兩浙路最初完成經界登記的四十縣為最認真,(13) 蘇州府的前身平江府作為措置經界所的駐地也在其中。寶祐《重修琴川志》卷6《敘賦》稱:“自紹興李侍郎椿年行經界,民無隱田,田無詭戶,而官民兩利焉。”經界法后,里在絕大多數地區已名存實亡,都(保)成為鄉之下最重要的土地登記單位和賦役僉派單位。(14) 紹興經界的原則是:“打量既畢,隨畝均產,而其產錢不許過鄉”,(15) 堅持產錢不許過鄉原則,產隨業主,致使出現賦稅交納地脫離畝產所在地的現象,造成不同鄉之間賦稅不均;這反過來又強化了鄉的地域功能,鄉界因“稅不出鄉”而趨于固定。宋元時期鄉都制的逐步定型,則意味著鄉里制的式微。雖然在一些地區的方志中仍保留里名,但周藤吉之根據寶祐《重修琴川志》、淳祐《玉峰志》、《江蘇金石記》等文獻,考察出宋代平江府屬縣的里已被分解到各都,不在鄉村基層建制中發揮實際作用,而只是名稱的遺存而已。(16) 鄉都制在明初的里甲黃冊制度中得以體現。洪武初年,盧熊編纂《蘇州府志》時,里甲制度還沒有推行,當時蘇州府屬縣的縣級以下區劃情況是:吳縣21鄉21里,長洲縣19鄉19里,昆山縣9鄉23保,常熟縣9鄉50都159里,吳江縣6鄉140村,嘉定縣5鄉17都,崇明縣“城內分為四隅,城外則四鄉,別無名號,止稱東西南北而已。其東沙、西沙、三沙各有鄉團等名”。(17) 昆山的“保”為都保之保,相當于嘉定的“都”,蓋因后者于南宋嘉定十年(1217)從昆山分出;(18) 吳縣、長洲、常熟的里為宋元時代舊“里”的遺存,明代在方志的編纂中常常對后來里甲制度中的里和舊“里”不加區分甚至混用,給后人的分辨識別帶來不少麻煩。在常熟縣,直至康熙《常熟縣志》,“每都皆注里名,如第一都轄虞山里、武昌里、小山里、新興里之類”,到了光緒間,“惟僧道疏文用之”。(19) 洪武十四年(1381)和二十四年兩次編造黃冊,里甲制度正式確立,并開始融入鄉都制當中。(20) 按照洪武二十四年頒行的《攢造黃冊格式》規定:“凡編排里長,務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戶,將五百五十戶編為五里,剩下五十戶,分派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將別都人口補輳。”(21) 里甲編制的原則是“務不出本都”,也就是按都為單位編排里甲。正如南宋實施經界法時“產錢不出鄉”造成了鄉界的強化,“都”一級區劃的意義亦由于里甲編排“不出本都”得以體現。例如,明初嘉定縣全縣共編制六百六十八里,分別隸屬于宋制二十七都之下。(22) 根據劉志偉的研究,明初推行黃冊里甲制度的重點,在于編排里甲,保證征稅和差役的供應,而對其他層次的社會基層組織的設置,明王朝并無劃一的規定;在當時人的心目中作為戶籍編制的里甲制度,是國家行政系統中最基層的一環,而宋元以來一直存在的鄉都之類的地域性單位,似乎并不在這一行政系統之內,至少在制度上沒有賦予其多少實際的行政職能。由此在州縣以下,實際存在兩種基層組織的層級系列,一種是“縣—都—圖”,另一種是“縣—鄉(都)—村”。前者是在明代里甲體制基礎上形成的戶籍管理系統,在這一系統中的都圖里甲屬于戶籍編制的單位,后者是基層社會既有的社區組織系統,在這一系統中的鄉社村落是以自然聚落為基礎的地域單位。(23) 故此,明代的方志多是模糊地記載某鄉都有幾圖、幾村,很少顧及圖與村之間有無隸屬關系,甚至于鄉、都與村的關系也往往在記述中糾纏不清。以下抽舉蘇州府屬縣部分鄉都(保)和村、圖的對應情況:
  吳縣:太平鄉全吳里,在縣西南,管都三,離城三十里
  第五都、第六都、第七都 村:梅灣村、胥口 香山(24)
  長洲縣:彭華鄉功成里,在縣西北,管都五:一都 二都 三都 四都 五都
  (村):射瀆 張油港 徐家 水東 佘村 祝巷 秦村 虞家 捍村 金市 翁里巷(25)
  昆山縣:積善鄉,在縣西北,保二。第一保第二保 村二十一:蔡巷、施巷、朱瀝、郎墅、季巷、雍里、圓明、王巷、呂巷、北新瀆、廟墩、唐莊、石牌、楊家、楊巷、湓瀆、婁縣、蔚州、長墩、顧墓、支巷(26)
  常熟縣:感化鄉,縣西南,轄都七……第一都舊轄里四,今一區管圖六
  舊里:虞山里、武昌里、新興里、小山里
  村名:山前、湖村、小山、下祁、寶嚴寺前
  今管:一圖、二圖、四圖、二一圖、二三圖、二四圖(27)
  吳江縣:范隅上鄉……二都南六里,去縣治西南十五余里,黃墓村、卓墓村、樸澤村、盛墩(28)
  嘉定縣:守信鄉,舊名春申鄉,管都六,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都,村一,曰馬陸(29)
  以上方志所載蘇州府屬縣的基層區劃,雖然時間上有先后,但基本上均沒有標明圖(里)(30) 和村落之間的對應關系,有的縣份是按照都(保)為單位記錄村落的如吳江、常熟,也有縣份是以鄉為單位記載村落的如吳縣、長洲、昆山。明王朝更重視的是與賦役僉派相關的“區劃”,對于自然聚落的完整性往往不予考慮。與此相應,里甲制的主要原則是人丁稅糧分布的平均化,地理上的聯屬被置于次要位置,“務不出本都”同時意味著在同一都內里甲可以靈活調整,這樣里甲編制就不必非得與地域性社區組織相重合。(31) 也就是說,里甲組織系統與村落系統在同一鄉都內可以不一致。在嘉定,村落的地位甚至被完全忽略,在正德《練川圖記》中全縣僅有馬陸、白鶴二村被記錄下來。(32)
  在蘇州地區,另一種與賦役僉派相關的區劃為“區”,即糧長所管轄的區域。糧長制度設立于洪武四年,洪武十五年曾一度廢止,洪武十八年又重新恢復。(33) 設置糧長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征收和解運稅糧,其初每名糧長負責征解一萬石稅糧,(34) 后來也有以數千石為率的。(35) 糧長制度本來與區劃干系不大,但在一些縣如常熟縣,因有官吏作弊亂法,令糧長“不許管領本都鄉村納糧人戶,調離本處,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與地方,使為糧長者,人戶不識,鄉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鄰家錢糧,卻又指他處七八十里、百十里人來管辦”,致使“錢糧不清,田地不真”,于是朱元璋將常熟縣原來的三十余名糧長革去,“從本縣并各處有司設法自辦……不許地方犬牙相制,只教管著周圍附近的人戶,易催易辦”。(36) 隨著本地人征解本地稅糧制度的確立,糧長所負責的區域——“區”,逐漸成為里甲之上的一級實際的區劃單位。區有時也稱“扇”,蓋因“每區復分正副扇,其謂之扇者,正副糧長割地管轄,各立簿籍一扇故也”。(37) 在蘇州地區,“區”普遍地成為介于“都”和“里”之間的一級區劃,而且“區”的劃分以“都”為依據,似乎也遵守“不出本都”的原則。在吳江縣,“定為六鄉,轄都三十有二,分四十六區,每區設糧長二人,都以轄里,里設里長一人,管一百戶”,多的如二十九都一都被劃分為六區,少則每都一區,甚至有的都沒有設“區”。(38) 由于“區”這一級有糧長專門負責,而“都”一級則沒有對應的職役,這使“都”僅成為里甲編排和縣級以下地域單位的連接點,基本上不履行任何行政職能,逐步由實入虛;“區(扇)”則因發揮實際職能而成為實實在在的一級區劃,開始替代“都”原有的功能。萬歷《常熟私志·凡例》中曰:“舊五十都,今八十一扇”,即是體現。糧長制度和里甲制度相互配合,使賦役體系得以保障:“凡田,區以領圖,圖以領圩,圩以字拆號,以數編賦,以則定其冊曰流水,圖曰魚鱗,以序姓氏,以正封洫,于是田有定數,賦有常額”,(39)“區—圖—圩”區劃序列亦因此成型。嘉靖《太倉州志》和乾隆《吳江縣志》對此曾有明確的記述:“戶籍之制,必畫十甲為一圖,圖置一里長,差科出焉。其法循編排之格,以周年為限。又合數圖為一都,都大者則分上下區,區置一糧長,租稅責焉。其法簡富殷之家,而不限以年。里長者,凡有司無遠近設之,惟糧長則置于賦多之地。”(40)“其圩之所領,皆在本圖,圖之所領,皆在本都,都之所領,皆在本鄉。”(41) 梁方仲先生曾用“洪武型生產關系”和“畫地為牢的封建秩序”來概括明初以里甲黃冊制度和糧長制度為主體的整齊劃一的經濟運行機制,而明中期開始實施的一條鞭法,則使明初通過里甲制度實現的“畫地為牢”的社會秩序最終解體。(42) 江南市鎮的發展恰好見證了這一歷史過程。
  二 市鎮的地位與市鎮轄區
  如上文所述,明初鄉都區等“畫地為牢”的區劃與村落之間多不隸屬,主要履行與賦役征解有關各項職責。那么,明清時期大量發展起來的市鎮,與這些基層組織之間有無關聯?是否游離于這類區劃外,另有一套管理方式呢?如果有關聯,作為市場單位的市鎮是怎樣逐漸與傳統基層區劃融為一體,并進而成為一級正式行政單位的?厘清這些問題,將有助于深入了解明清國家權力在基層社會的表達方式。
  明代蘇州府的市鎮,除部分是宋元時期保留下來的,很多均脫胎于村莊。明中葉,“自劉氏、毛氏創造利端,為鼓鑄囤房,王氏債典,而大村名鎮必開張百貨之肆,以榷管其利”,(43) 許多市鎮都在此時應運而生。在常熟、嘉定、昆山、太倉等州縣,很多市鎮系由某一大姓創立,并由該大姓掌控市鎮的支配權。崇禎《常熟縣志》卷1之下《疆域·市鎮》即揭示了這一情況:“邑之東唐市、李市、何市、歸市、東徐市、張市(即雙浜市)、吳市,各有主姓焉。”一個新的市鎮是如何建立起來的,筆者目前還沒找到此方面的直接材料。而弘治間常熟人李杰所纂《璜涇趙市碑記》,記述了趙仲輝復建璜涇鎮的具體經過:
  璜涇,故大鎮,元季兵燹,民始蕩析離居,而昔時繁華之地,鞠為草莽之區矣。國朝混一以來,百有余年,無有能興復之者。承事郎趙君仲輝,世居其地,慨然以為己任,乃捐家資鳩工僦材,構屋數百楹,以處流寓,建橋梁,修道路,以便往來。于是商賈駢集,財貨輻輳。若土地所產與夫他方水陸之物,靡不悉具。凡近市二十區之民,有而求售焉者,無而求市焉者。蓋不俟贏糧負橐,操舟馳驅,遠赴都邑,而不日之間,已遂其所求矣。閱三十余年,聚居益盛,遠近志人,皆以“趙市”名之。(44)
  這條資料生動地展示了一個市鎮重建的完整程序,修建店鋪、橋梁和道路乃是市鎮成立的前提。由單姓建立的市鎮因大姓之榮而興,亦因其敗而衰。離常熟縣六十五里的花橋市,“里人朱氏創為市,市主監生朱坦以敗倫論斬,市尋廢”;也有在一姓衰敗后將市鎮轉給他姓的,常熟縣東北六十里的薛家市,“里人薛忭所創,居民多負販,后忭犯法,瘐死,而市轉屬他姓”。(45) 有資料顯示,這些由大姓控制的市鎮與其他市鎮一樣,并沒有脫離“畫地為牢”的區劃而存在。每個鎮都要標明位于何“都”何“區”,這不光是為了凸現出“都”“區”這類區劃的重要性,標明區劃更重要的目的是每個市鎮都仍然要履行納糧當差的職責。例如,璜涇鎮鎮地“舊跨三十四五兩都,入州(指弘治十年自常熟縣改隸太倉州——引者注)后,跨十一都、二十七都,北統二十六都,東跨二十四都之半,南跨十五都之半”,“原輸一斗九升糧……獨分割在太倉者,嘉靖十五年(1536),均糧法行,陞二斗八升,后增至三斗”;(46) 沙溪鎮與璜涇相鄰,原屬常熟縣三十九都,地割太倉后,稅糧增幅與璜涇鎮完全相同,“瘠土而完重賦歷二百余年”。(47) 也就是說,由村成鎮并不意味著原有糧額被取消,原則上,賦役仍要按照原額僉派,不容隨意更改。即使是蘇州府城也不例外。蘇州城內麗娃、永定、鳳凰、大云四鄉,有田地一千一百十三畝九分二厘,內有額征“夏麥十五石八斗八升七合九勺,秋糧二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三合……俱一都(在城外——引者注)帶征”。(48)
  我們再來看看在市鎮征收商稅的情況。明初稅課司主要設立在府州縣城,很少設立在市鎮,這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國家對于在市鎮征收商稅的興趣遠不如征收田賦那樣大。當時,除蘇州城外,吳縣、長洲、吳江、昆山、常熟、嘉定、同里、崇明各設稅課局司,弘治十六年(1503),又添設太倉州課稅局司局。(49) 因為交通因素而在同里鎮設立的一處課稅司,其他市鎮均沒有獨立的收稅機構,更多的是籠罩在賦役體系之下。明中葉,商稅改由牙行負責征收,(50) 才使這一局面得以改觀。但即使是牙稅,政府也很少有興趣像針對稅糧一樣把牙稅劃分到具體的區劃里,而是通縣征收一個總數了事。比如康熙間,吳江縣的牙行稅銀是三百兩。(51) 其時,牙稅也不像賦役那樣有個定額,牙戶納銀并不相等,直至雍正十一年(1733),“牙帖由藩司頒發,因地制宜,著為定例,報部存案,不許有司任意增添”,(52) 以及乾隆元年(1736),“始奉上諭定額報部”,牙稅始有定額,但仍然只是在全縣有一個總額,沒有分配給具體的市鎮。乾隆年間,常熟縣有牙戶“三百八十四戶(額銀八十兩),昭文縣六百三十戶(額銀八十四兩四錢)”。至晚清牙帖的定額制被取締,只是這一次卻是政府重視商稅的結果,把牙稅置于牙厘局的統轄之下。同治二年(1863),奏定新章,由牙戶赴牙厘局報捐領貼,“凡報開歇閉,隨時增除,并無定額”。(53)
  除了牙稅,政府還在市鎮征收門攤稅。非常巧合的是,門攤稅的征收始于明中葉,這恐與此時市鎮的勃興不無關聯。嘉靖四年,蘇州知府胡纘宗“于城市各行鋪戶辦納門攤,折征鈔銀,各州縣每年共銀五百四十九兩有奇,遇閏月加銀四十七兩有奇”。(54) 可官方并不重視這一本來就很微薄的稅種,至清初,下令“鳴憲永革”。(55)
  明初的畫地為牢的里甲賦役系統,由于嘉靖時期南直隸巡撫歐陽鐸和蘇州知府王儀的一條鞭法改革和均田均役法的推行而被打破,(56) 但這一切都是圍繞著如何使國家貢賦體系更好地進行運轉,“糧不過都里”的原則仍然得以遵守。(57) 明代蘇州府的均田均役實施的力度遠沒有與其相鄰的嘉、湖二府徹底,均田均役沒有在一縣范圍內重新劃區,而是“就所在一扇之中,計田若干,應編排年若干,一以田為準”。(58) 直至清初順治十四年(1657),吳江知縣雷珽仿鄰近浙嘉興、湖州屬縣明季成法,率先創行均田均役改革,“通計一縣田畝,按圖均配,舊五百五十七圖半,裁并為五百有七圖,每圖二千畝,每甲田二百畝”,(59)“里人完糧,則從其新,稱謂尚仍其舊”。(60) 以通縣為單位而重新編制區劃新體系得以確立。(61) 康熙元年(1662),江蘇巡撫韓世琦奉旨通行此法,“通計合邑田畝,和盤打算,按圖裒益品搭停勻”,(62)“每圖若干頃畝,編為定制,辦糧當差”。(63) 吳縣“每圖田地九百六十畝零,充一圖里役”,(64) 常熟縣四百九十圖,“圖分十甲,每甲均田三百三十七畝”,(65) 昆山縣七十二區,“田畝分為三百六十圖,圖分十甲,每甲收田三百二三十畝不等”,(66) 均仿照吳江縣成例。
  均田均役之后,田與役合,實現了以田地為宗的徭役制度,但仍無法杜絕詭寄花分,(67) 康熙五十一年“地丁合一”后,為使田地與人丁一一對應落實,又實施版圖法。版圖法于雍正三年,由太倉直隸州知州溫爾遜率先推行,次年,蘇州府各州縣亦相繼實行。(68) 版圖法的特征是“以戶歸田,以田歸丘,以丘歸圩,以圩歸圖”,(69) 這給明初畫地為牢的區劃以沉重打擊,自此“按圖征糧,里之名遂就湮……都之下不系以里,系以圖圩”。(70) 然而,由于田地坐落與業主住址不一定一致,“一人而有數十圩之田者,即分為數十戶,則催輸派發滾單,誠非所便”。(71) 后來,康熙末年至雍正初年在浙江施行的順莊法被引進蘇州地區。雍正十二年,嘉定知縣程國棟根據嘉定縣的情況,首先推行版圖順莊法,所謂版圖順莊法即把順莊征糧和版圖清田相輔而行,“以人為經,以地為緯……版圖清田,順莊催賦”。(72) 乾隆十、十一兩年,吳江、震澤、昆山、新陽、太倉等州縣亦兼行版圖順莊法。(73) 巖井茂樹對互相矛盾的“版圖”和“順莊”被稱作一種課稅方法的“版圖順莊法”持疑問態度,他指出,在一圖之中,要確定課稅的田土及其所有者是不可能的。對于要在州縣范圍內處理大量的調查核實事務的清代中國來說,不可避免地要將課稅事務委托給相關的承包征稅的組織,而這方面最為簡單易行的是能夠將圖內田畝數量固定的“版圖法”。(74) 同治初年,吳江、昆山、嘉定等縣紛紛“造版圖冊,革順莊冊”,(75) 從一個側面印證了巖井的推測。
  明初“畫地為牢”的區劃雖然逐漸被打破,但國家的貢賦體制并未留給市鎮多少獨立的空間。無論怎么變化,市鎮所在的區域具體對應于何都何區,在貢賦經濟的領域里是不能不搞清楚的,因為向來“圩有定屬,圖有定額”,(76) 與賦役有關的區劃不容紊亂。這也是推行均田均役和版圖法的最主要的目的,正如乾隆《支溪小志》卷1《地理志三·都鄙》所云:“分土畫疆,由縣分場,析為都圖,即經界之義也。且朝廷賦稅所自出,其可忽諸?支塘鎮,東岸坐落東二場四十一都七圖,南歲字號,北呂字號;西岸坐落東而場四十一都四半圖,北律字號,南成字號。”即使到了晚清時期,這一趨向仍然沒有改變。由于修筑滬寧鐵路,購地局以每畝三十銀圓的價格征用了昆山縣信義鎮的田畝八百六十三畝二分四厘八毫,土地交割后,專門立一契約,說明今后這些田地“歸鐵路公司承糧”。(77) 位于嘉定、上海、青浦三縣交界之處的諸翟鎮,其范圍包括“界東至吳淞江,東南至王家寺、徐家老宅,南至康家巷北小淶,西南至老陳家宅,西至蟠龍鎮,西北至凌家橋,北至塢城庵,東北至盛巷”,小小的區域,清初竟然有三種并不完全不同的區劃在這里起作用:
  其地屬嘉定者,字字號(78) 全,跨皇字號十一圖;屬上海者三十一保一圖至七圖,跨廿九保四圖五圖;屬青浦者三十四保一區東六八圖,跨西六八圖、四區三圖、十圖、三十五保二區三十圖。俱屬折漕之地。(79)
  這也許可以折射出“鄉—都(區)—圖”區劃觀念之頑強。以縣為單位重新劃區的均田均役法,雖使原有區劃有些面目全非,但新的區劃仍然按照類似的話語系統進行表達,例如常熟縣的何家市,“南岸坐落東二場三十八都十三圖□字號,北岸坐落十六圖亭字號”。(80) 在這種話語下,完整的一個周莊鎮,甚至可以被分成元和縣蘇臺鄉貞豐里南二十六都正扇三十六圖的周莊北柵、三圖的周莊鎮和南二十六都副扇二圖的周莊西柵等數個地名。(81) 如果換成以市鎮為中心的表達,話語系統仍然不變,常熟老徐市“坐落東三場二十八都,其西大街為六圖舍字號,東大街為一圖畫字號,塘南街為一圖郁字號,橫街為二圖盤字號”。(82) 位于太倉州支塘鎮的例子,為我們充分展示了傳統區劃的話語表達與市鎮現實范圍之間的不合拍,按照該鎮的地域范圍,“集賢里為東鄉諸里之最大者,四十一都全不能蓋其錯;入三十八都者,為湖漕村、沈塔村,錯入廿七都者,為徐鳳村、長亳村;夫沈塔村前云在西南,而后又云同湖漕并指為三十八都,則又移在東境矣,縣志亦入二十七都……如支塘鎮之鄉,則四十都之又一七圖又七十三圖,其里則進賢也,四十二都之一圖、九圖,其里亦進賢也,而思政鄉之集賢并不隸雙鳳矣”。(83) 難怪乾隆《支溪小志》的作者會發出“村與里與鄉,俱難以都圖限也”的感慨。(84)
  不管怎樣,至明中葉以降,以“市鎮”為單位的區劃觀念逐漸抬頭已是不爭的事實。崇禎《太倉州志》稱:“曰鎮市圖,參民居也;曰鄉都圖,理畝澮也”,(85) 開始給市鎮以相對獨立的空間。只是這兩種區劃理念各自為政,還沒有合拍而已。據崇禎《外岡志》卷1《里域》記載:“鎮在邑西服禮、守信二鄉,中界鹽鐵河,東為二都,西為十七都”。直至乾隆間,該鎮均在“縣之二都、十七都兩都之內,東西一里,南北半里”。(86) 嘉定縣的紀王鎮在明代“四方廣各一里……自康熙壬子吳淞江浚后,戶口日增,廛市加辟,然終不能遠過一里之規也”。(87) 盡管規制有限,但已有“鎮區”的觀念存在了。至道光年間,作為蘇州地區唯一鈔關的所在地的滸墅關鎮,管轄所及甚為遼闊,但其鎮區“廣從不過三里……東西南北約以長蕩、陽山、射瀆、望亭為界”,(88) 橫經浜、唐家浜、西漁莊、東漁莊、太平橋巷,只因“連屬滸墅鎮”,才被破例采入。(89)
  清代中后期以降,江南地區涌現出大量的鄉鎮志。這些鄉鎮志謹小慎微地表達著各自的地域范圍。這里首先要明確兩個概念,一個是市鎮的街市,即市廛所及,也可簡稱“鎮區”,相當于市鎮四柵之內的范圍;另一個是市鎮的地域范圍,包括鎮區和周圍大小不一的村落,不能簡單地認為是“鄉腳”范圍。黎里鎮屬吳江縣二十三都東,“就一鎮四柵及附鎮五里以內者,入黎里,越此皆不泛及”,(90) 對應于具體的地域:“黎里跨壁字、發字、后場、作字、上絲、小周、使字、染字、墨字九圩而為鎮,地廣四里,袤三里半,周四十里”,(91)“地廣四里,袤三里半”指的是鎮區,“周四十里”指的是市鎮的地域范圍。有跡象表明,明清時代蘇州地區的市鎮是以形形色色的標準來界定自己的,而不僅僅是用市場能輻射到的范圍作為其當然的地域。實際情況是,除了昆山縣的張浦鎮明確表明自其地域范圍包括赴鎮交易的112個村莊,“不赴張浦鎮市集者,概不載入”,(92) 以及常熟縣的唐市“附鎮鄉郵于市中貿易及通都者間亦采入”(93) 外,很少有市鎮純粹用市場體系的話語來表達自己的范圍。位于嘉定縣循義鄉二十二都的婁塘鎮,曾試圖表達鄉與鎮之間的連續性。乾隆《婁塘志》的作者首先宣稱:“鎮者,重也,壓也。周以四方山之至大者為鎮,今民居之稠,關津之所,亦以鎮名,義取諸此。顧鄉之民散而處,鎮之民聚而居,欲由聚以統散,則必取鄉以屬鎮,猶邑之以縣城聯四境也”,這就為該志“凡在循義鄉中之事,例得備書”尋找到了理由,(94) 但這當中他已把作為區劃的“鄉”的概念偷換成市鎮周圍的由一個個自然村落組成的“鄉”的概念了。
  既然不能脫離貢賦體制,更多的市鎮仍然把標注自己與鄉都區圖區劃序列之間的關系,作為必不可少的內容。雙鳳鎮參照其曾相繼扮演的三個角色——常熟縣雙鳳鄉“六十村”之一、太倉州十八鎮之一以及太倉州二十九都中的第十六都——來界定其地域范圍:“其地寺涇至鄒莊涇,南北長四里,半涇至大浜、界涇、莊浜,又稍迤而北,至潘涇,東西闊七里”,(95) 在確定范圍后,還不忘強調,在此范圍內,“科糧田二百七十七頃,二十二畝二分六厘七毫正,米六千九百一十六石一斗四升三合七勺”。(96) 然而,許多市鎮并無像雙鳳鎮那么清晰的時間脈絡,對于自己的范圍表達得極為含混。昆山縣信義鎮在沒有交代任何標準的情況下,即將“縱橫但以數里為率”作為本鎮的地域,(97) 在這一范圍內,含六區二十六圖二百九十五圩,對應于83村。(98) 出于某種頗為尷尬的處境,陳維中纂修《吳郡甫里志·凡例》時,甚至宣稱:“其里界取河洛數縱橫十五為率。”
  嘉道以后,隨著鄉鎮志的編纂越來越密集,地域間的緊張感亦越來越明顯。因此,逐漸產生出一個約定俗成的辦法,即將無鎮可附的村莊采入本鎮。例如吳江縣的黃溪市“南至大珣圩,北至官塘,東至積慶,西至吳涇村,東南至施塔村,東北至官塘七里灣橋,西南至南山田,西北至官塘南六里橋,較舊志增廣什之二三,以無相近市鎮可附,故援及之”。(99) 而對于已經編撰過鎮志的地域,新編鎮志是不能染指的。《穿山志》的記載范圍,以太倉直隸州“十五都北部上二十四都全部、二十七都南部為準,此外概不濫入,蓋自有沙頭、璜涇志在也”。(100)
  地方政府最基本的職能有兩個:一是“錢糧”,二是“刑名”。前者關涉稅收,后者關涉治安。前文重點討論的是與稅收有關的區劃,下面我們再看看治安與市鎮管轄區的關系。明清時期江南的一些市鎮,為了治安的目的,曾設水柵進行防衛。但水柵并非市鎮的專利,明代吳江曾設水柵一百三十三壩,分屬各巡檢司,遍布全縣城鄉,“甃石筑土為壩,列木通水為柵,蓋防鹽盜故。皆屬之巡司,非為水利也,建置之初,或出鄉村之自衛,或出院司之求備”;(101)“在內地自防嚴密,使之無隙可入,則水柵其要。在城護城,在鄉護鄉”。(102) 可見水柵制度是與巡檢司制度是相互配套的。明代,昆山、常熟、嘉定、太倉、崇明等州縣的巡檢司,在其周圍的一些村鎮設數個或十數個煙墩,吳江縣的巡檢司則有明確的管轄范圍。(103)
  長橋巡檢司,舊在三都八斥,洪武二年,巡檢拜住建,言移置江南松陵驛東,設巡檢一員,司吏一名,弓兵三十名,管三(都)東西、二十三都東西并二十五都地界。
  簡村巡檢司,舊在二都,洪武二年,巡檢牛山建,言移置四都充浦,去縣南二十五里,一官一吏,弓兵三十名,管一都、二都、十九都地界。
  因瀆巡檢司,舊在六都,洪武四年,巡檢謝某建,言移置吳溇村,去縣治西南一百里,一官一吏,弓兵三十名,管五、六、七、八都地界。
  震澤鎮巡檢司,在本鎮,去縣治西南九十里,洪武四年,巡檢李進重建,一官一吏,弓兵三十名,管九都、十都、十一都、十二都、十三都地界。
  平望巡檢司,在本鎮,去縣治東南四十里,洪武二年,巡檢王信重修,一官一吏,弓兵三十名,管十八都、二十都、廿一都、廿二都、廿四都地界。
  同里巡檢司,在本鎮,去縣治東十五里,洪武二年,巡檢張保兒重修,一官一吏,弓兵三十名,管二十六都、二十七都地界。
  爛溪巡檢司,在十七都,爛溪之濱,洪武三年,巡檢孔克良建,言移置嚴墓,去縣治西南八十里,一官一吏,弓兵三十名,管十四都、十五都、十六都、十七都地界。(104)
  除了震澤、平望、同里三個巡檢司系設在市鎮當中,長橋、簡村、因瀆、爛溪四個巡檢司均設在鄉村。由此可見,出于治安的緣故而設立的巡檢司,并不一定是以市鎮為核心的。按照定制,“市鎮統于州縣,例無設官”,(105) 以往學者將巡檢司制度作為市鎮管理的一個重要領域進行探討,恐有失偏頗。但是,由于市鎮乃人口財賦聚集之所,治安問題較鄉村促迫,亦是不爭之事實。在鎮一級設立巡檢司,分管一定區域的治安,在明清時期成為極為常見的現象。而設立巡檢司,無疑則在事實上擴大了市鎮原有的地域范圍。例如周莊鎮,本來“鎮不及五千戶,地不及三里許,界三縣,跨兩府,有司頗難為理”,(106) 乾隆二十七年,江蘇巡撫陳宏謀,題奏增設周莊巡檢司一員,(107) 周莊巡檢司所轄八都一百三十七圖,界域遠較以前“廣三里,袤二里”的范圍遼闊。(108) 然而,巡檢司管轄“俱在鎮北及西北隅,而鎮西南與附鎮東南隅者,皆非所轄”,治安區域與周莊鎮傳統的地域認同之間發生很大的背離。光緒《周莊鎮志》不得不采取折中的辦法:“茲就近鎮六七里內蒐錄,不以巡司所轄為限,惟都圖鄉里村鎮橋梁則全附焉,以備稽核”。(109) 比周莊鎮資格老得多的震澤鎮,也遇到類似情形,“巡檢司所轄居縣之半,詳考未能”,在鎮志中“惟就附鎮數里以內者志之”,(110) 其范圍“鎮南北廣三里,自蒯家港至虹橋,東西袤五里,自政安橋至普濟寺”。(111)
  鑒于市鎮的治安問題越來越繁重,雍乾間,在市鎮增設州同知和分防縣丞,“地當繁雜,窎遠治城者,近例分州同、縣丞駐防之”。(112) 乾隆二十六年,江蘇巡撫陳宏謀奏準元和縣縣丞移駐甪直鎮,兼轄昆新二縣附近村莊,“凡遇奸拐逃盜賭博斗毆燒鍋私宰以及異端邪術等項事宜,均聽該縣丞查挐解縣究治”。(113) 甪直分防縣丞的轄區較大,除了駐防鎮,另外還管轄著其他市鎮,例如昆山縣的張浦鎮就在甪直分防縣丞的轄區之內。(114)
  下面再舉一個分防縣丞轄區偏小的例子。從明代的一個小村莊發展起來的吳江縣盛澤鎮,最初鎮區“跨西腸、充字兩圩”,乾隆時,“東腸、大適、小適、飯圩皆居貨致積,工賈藝術所雜處者,縱橫不過一二里,綿亙直數十圩”,(115) 市廛逐漸繁盛,成為江南巨鎮。乾隆五年,奉文移駐縣丞一員到鎮,“主彈壓盛澤鎮稽查八事:賭博、窩娼、私宰、私鑄、奸匿、盜賊、地棍、打降,移縣究擬,兼理本鎮水利”。然而,盛澤分防縣丞所轄區域只有五圩,具體界域如下:“本鎮界址,東自鎮尾起,至八角亭止,不及一里,南至徽州會館,西至分水墩,北至吉祥橋,皆一里,東南至東涇橋,東北至帶福橋,皆不及一里,西北至東旸橋半里,其分巡茅塔村,東自村尾起,至市河梢,皆不及一里。”(116) 這顯然局限在鎮區范圍,不包含周圍四鄉,“地勢縱橫,不過二三里”(117) 而已。分防縣丞轄區過小,沒有給在經濟上影響越來越大的盛澤鎮提供一種增加它的地域的理由,反而為其新的地域認同制造了一些小麻煩。幸虧乾隆《盛湖志》卷上《疆域》中,有一句話起到了關鍵作用,才使這一麻煩得以解決:“(盛澤鎮)南逾麻溪至浙江界,北盡絳圩,東鄰王江涇,西邊爛溪。”這一地域范圍,基本上與雍正間在吳江設立的東口、西口、茅塔、爛溪、斜港五汛所轄范圍相當,且比較符合盛澤鎮人的傳統地域認同。所以,同治《盛湖志》卷1《界域》較有底氣地轉述了乾隆鎮志的那句話:“舊志云,南逾麻溪,北盡絳圩,東距新杭,西抵爛溪”,將盛澤鎮的管轄區域,定以“盛澤五汛所轄諸圩為率”。(118) 盛澤鎮的轄區終于突破鎮區的狹小范圍。日本學者太田出在研究盛澤鎮的汛地和分防縣丞時,只是簡單地指出盛澤鎮的“市鎮的領域”是大汛的管轄區域而不是分防縣丞的轄區,并認為這與自發的地域觀念——市場圈是對應的。(119) 如果我們把汛地和分防縣丞的轄區放在具體的歷史脈絡下進行考察,就會發現市鎮管理周圍的四鄉是一個復雜的歷史過程。
  嘉定縣南翔鎮的例子更深刻地揭示了這一點。清初,南翔鎮市廛跨連八圖,每圖向設保正一人,時謂“一鎮八虎”。表明當時管理市鎮的是具有職役色彩的基層社會組織,也就是說市鎮管理機制與鄉村并沒有本質上的差別。然而,八名保正共管一鎮,畢竟會造成“事權不一”,康熙十四年,陸隴其任嘉定知縣,“八圖止設正、副二人,著鄉約生公舉,每歲終一更”,終于使南翔鎮開始有了統一的管理機制。但保正、保副畢竟仍是一種職役,很快就奸弊叢生:“迨后正副之外,私立幫保名色多,游手生事之徒附焉。歲終一更,則奸猾者串鄉約生及夫束,揚言欲舉某某,皆家小康而畏事者,求賄遍,乃舉奸猾者充焉。保正之害,何可勝言!”到了嘉慶間,吳桓担任知縣時,南翔鎮重新改為“各圖設一人,事權既分,射利亦微,游手生事之徒不能附,地方益臻寧謐。”(120) 既然職役類基層組織不能履行市鎮管理的責任,南翔鎮紳士改用其他方式參與市鎮的管理。康熙四十一年,鎮人王家藩、程時彥等建留嬰堂,“收留棄嬰,送郡堂乳養”。乾隆八年,改留嬰堂為育嬰堂,“遠近數十百里之內,殆無不收恤之嬰兒”。(121) 嘉慶十二年(1807),紳士朱寧蒲、朱掄英等捐貲創立振德堂,仿照縣城存仁堂事宜,“設棲留所于堂之西,置官號二十七圖虛圩田九畝五厘為義園,分馬陸以南六十二圖歸入振德堂經理”。(122) 至晚清,育嬰堂和振德堂成為南翔鎮權力運作的核心機構。(123) 在這一過程中,南翔鎮的管轄范圍不斷擴大。程攸熙所修訂的嘉慶《南翔鎮志》中有一段材料非常有意思:
  程攸熙案:張史亭承先,(124) 臚列二十余圖,只云某號、某圖,其鄉、都、圩皆闕。楊勷平志達(125) 志雖詳,然只載民居九圖而已。李桐園鳳昌劇費搜集,由鄉、都剖之以區以扇以圖以圩,注明若者全為南翔鎮,若者與他鎮接壤,應析某鎮某圩為南翔,共六十二圖,了如指掌,靡有闕遺,不惟補予所未逮,盛于楊、張二志遠矣。(126)
  康熙間,南翔鎮轄區只包括九圖,至乾隆時已發展到二十多圖,到了嘉慶年間,竟然擴大至六十二圖。這從一個側面見證了以市鎮公共事業為中心的地方行政運作相應取得了和一向凌駕于其上的賦役僉派機構同樣地位的歷史過程。(127)
  三 鄉鎮自治:市鎮“固有境界”的重構
  光緒三十四年(1908)十二月,清政府頒布《城鄉地方自治章程》,其中第一章“總綱”之第二節“城鎮鄉區域”中有規定:
  凡府廳州縣治城廂地方為城,其余市鎮村莊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滿五萬以上者為鎮,人口不滿五萬者為鄉。
  城鎮鄉之區域,各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為準。若境界不明,或必須另行析并者,由該管地方官詳確分劃,申請本省督撫核定。嗣后城鎮鄉區域如有應行變更或彼此爭議之處,由各該城鎮議事會擬具草案,移交府廳州縣議事會議決之。(128)
  以上兩條規定,極大地改變了后人對縣級以下區域的認識。自此,“鎮鄉卻不以地方為界限,以人數為界限”。(129) 由于人數是對應于一定區域的人數,如果區域過小,人數很難達標,因此,如何界定自治區域,直接關系到是符合“鎮”自治還是“鄉”自治的標準。江南地區商業聚落數量非常密集,如果刻板地執行人口數量的規定,不可能所有的商業聚落都達到“鎮自治”的標準。達不到標準的商業聚落必須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才可以保住“市鎮”的地位;而保住“市鎮”的地位,就得先確立“固有之境界”。所以,宣統間,地方自治甫辦,各地均熱衷于強調各自“區域傳統”的長期穩定性。常昭二縣宣稱:“自宋端平正經界以來,九鄉之制無變更,都凡五十,自割入太倉五都后,實存四十五都,逮清中葉未改。”(130) 昆新二縣則強調:“邑境舊分七鄉三十保,其命名猶沿宋元之舊。”(131)
  各鄉鎮更是為“固有之境界”而絞盡腦汁。元和縣唯亭鎮的本鎮都圖僅有中十九都四十七圖、半十九都九圖、半十九都五十七圖共三圖,以此規模顯然不夠辦理鎮自治的標準。該鎮清初曾設立把總一員,外委一員,(132)“冠以分防武弁,亦以識地里之限也”。(133) 將把總、外委曾經管轄的區域,作為其自治區域,成為唯亭鎮辦理自治的最好理由。其自治范圍包括“吳淞以北,陽城以南,界浦以西,外跨塘以東之村莊并附于鎮,方二三十里”。(134) 昆山縣巴城鎮,以原巴城巡檢司所轄區域的基礎,劃一鎮六鄉辦理自治,通稱巴城鎮“溫焦涇鄉,饅頭浜鄉,焦賢村鄉,龍潭鄉,項家浜鄉,林家宅鄉”。(135)
  長洲縣的黃埭鎮,竟將唐萬歲通天元年(696)所置的黃埭鄉作為其固有區域。民國《黃埭志》卷1《建置》稱:“自宋元明至清光緒年間,黃埭鄉都凡三,計七都、十一都、十二都,圖凡五十”。宣統三年(1911),長洲歸并吳縣,黃埭改屬吳縣。民國元年(1912),吳縣編制市鄉,劃十二都歸南北橋市,于是重新區劃的黃埭市只有七都、十一都。(136) 相比以前地域寬闊的黃埭鄉,黃埭市“遂狹小矣”。(137) 正因認定固有境界標準不一,昆山新陽二縣地方自治籌辦處宣布:“調查區域以鎮鄉四至固有之區為區調查,若固有區域尚嫌遼闊者,得再劃分地段,大約以村集為地段”。(138) 因而有些區域是重新劃定的,未必需要追究“固有之境界”。元和縣相城鎮系合東中西十八、北十九、下十七,計五都為一區,“南北二十余里,東西十余里……轄區五,領圖五十有二,制村七十有三”。(139) 昆山新陽兩縣所屬安亭、蓬溪等鎮,不惜合十五廠九十三圖,成立城東鎮,這么做的目的,“無非欲聯合多數鄉鎮,設一總公所起見”,(140) 以達到辦理鎮自治的標準。
  在太倉州和鎮洋縣,還有“以地方習慣上之便利與夫財政担負之困難,有應量為變通”的考慮。按照此原則,太鎮除城廂外,共劃二十四個自治區域,“計州縣合并者一區,曰毛家市,州境獨有者九區,曰沙溪、三老、鹿河、王秀橋、直塘、思九、雙鳳、璜涇、浮陸;縣境獨有者十四區,曰劉河、劉何、新東、阜橋、半涇灣、湖川塘、新豐、方家橋、陸渡橋、蓬萊、牌樓、岳王、茜涇、新塘”。(141)
  在昭文縣的東張市發生一件比較有趣的事件。宣統二年劃自治區域,全縣共設四市三十一鄉,以東張市、東周市、橫塘市組成東張鄉。(142) 可是,東張市以“壤地較小,調查少漏”,固有區域迄無依據為由,欲“不以自治時代之鄉界、實行村制之區界為根據,僅就東張市為范圍”(143) 辦理自治。后來市人“據光緒九年本邑賑災征信錄,東張市管有都圖,計共九圖”,(144) 故以“九圖為東張市固有區域,亦即東張市管轄范圍,以壤地廣狹計,東西距離稍狹,約三里許,南北距離稍廣,約九里許,西南至東北較遠,有十里許”,(145) 從而制造出一套全新的“區域傳統”。
  按照晚清曾經實施過賑災或者平糶的范圍來確定自治區域,是常熟縣和昭文縣在辦理地方自治時所樂意采取的一種方式。其時,由兩縣共辦的城廂自治區,除了包含城內部分,還占及梅里、廟前、王市、罟里村、湯家橋等處,共九十六圖,(146) 以至“廂境大逾城內四五倍”之多,(147) 僅就昭文一縣而言,“東三場廿五都又八圖九圖二十圖,距城皆在十里之外,又如王市之東一場四都八圖,距城更有二十五里之遙……余如罟里村、湯家橋等處,尚有二十余圖,離城亦在十里內外,皆為城自治廂區所并包”。(148) 城廂自治區之所以這樣劃的理由是,這些地方曾經“皆歸城區平糶,民情習慣已久,劃鄉反形不便”。(149) 這顯然與“城區以城廂為標準,廂之界劃未連者,以街市毗連為斷,不拘區圖,但中間間隔半里以上者,不得以毗連論”(150) 的相關規定不符。后來昭文縣繪送梅里區圖給江蘇省地方自治籌辦處,“將自請劃入廂界之東三場廿五都十八上下圖,復行繪入梅里鎮,該鎮圖中均注都圖地名,絕不一見與城廂兼載,地名分立圖段,不用都名者,體創迥別”。(151) 以上紕漏竟然被籌辦處細心的職員發現,于是該處在做出常熟縣和昭文縣“前次所送城廂區域圖所劃區域,占有九十八圖之多,城外界線較城區廣闊四五倍,絕非固有之廂界”(152) 判斷的基礎上,責成予以更正。常昭二縣之所以會想到用賑災和平糶的標準來厘定自治區域,從一個側面表明了在傳統區劃理念下以城鎮為中心的“區域傳統”完全沒有形成,時人于是可以采取各式各樣的“標準”,臨時抱佛腳地重塑所謂“固有之境界”。
  一些自治單位在確定自己的自治區域時,最可能出現的爭端就是與鄰近自治單位就區域界限問題產生糾葛。位于吳江縣的平望鎮,雖然統轄二百七十余圩作為其自治區域,但仍達不到辦理鎮自治的標準,只能成立平溪鄉公所,因而不得不請求重劃區域,欲向鄰近的盛澤鎮借“正角等三十八圩”地。而盛澤鎮公所轄一百八十三圩,以“界限本極分明,絕無與他區錯雜之處……歷來修筑圩岸,平糶放賬,清丈歸戶,清鄉編查,無一不歸盛區辦理”為由,斷然拒絕之,并宣稱平望所轄區域“似非過狹,茍嗣后調查詳確,亦未始無由鄉而市之望,正不必為鄰區截長補短而始利進行”。(153)
  歸屬于元和、吳江、青浦三縣的章練塘鎮,在明清兩代為嵌入松江府青浦縣的一塊插花地,“隸吳江者不過十余方里……而由鎮以達該縣,中間轉隔青浦及浙江之嘉善縣界,其元和轄境又橫隔于青浦南北兩境之中”。(154) 宣統二年,青浦縣人鄒銓上書江蘇省地方自治籌辦處,“指陳沿革形勢,條舉分合利弊,因請以地并青,以正疆界”,地方自治籌辦處合議通過,隨札元江青三縣會勘,遂決定章練塘一帶所有元和、吳江兩縣屬地悉數割隸青浦。(155) 這件事本來稀松平常,與清末民初辦理自治時盡量消滅“插花地”的原則也不相悖。但在章練塘并入青浦的過程中,一直有一班“熱心自治者”,奔走游說,欲聯合附近的大小蒸區及西坪區,并入章練塘,以組織市(鎮)自治。因為按照辦理自治章程,“人口滿五萬以上者為鎮,人口不滿五萬者為鄉”。若不合并大小蒸區及西坪區,人口數量肯定不夠。也許是這些熱心自治者宣傳得力,市自治竟然一度辦成了。然而,之后每屆會議,“事雜言龐,多私見,少公理,致礙進行”。很快,大小蒸及西坪區以次脫離獨立,“章練塘復成鄉區,既而自治機關由政府一體撤銷”。(156) 應該說,像這樣的自治區域的分合在清末民初并不罕見,然而,如果我們再對照鄒銓的《上蘇省地方自治籌辦處條陳請將章練塘鎮之元江二邑歸并青浦縣事》一文,就會發現事情要比想像的復雜得多:
  南漳,舊屬元一圖      194  白滸頭,舊屬元一圖     184
  西蔡,舊屬元一圖、北二圖  394  王家堵,舊屬元二圖     159
  鶴蕩,舊屬元二圖      221  磚橋,舊屬元三圖、北四圖  384
  章練塘僻在青邑,雖名為元江青三界,實則青邑地方戶口均占多數,元和不及十之三,吳江不及十之一耳。若合元江于青浦,其戶口可符鎮額,所出議員與職任權利均得完全,享有鎮自治會資格。(157)
  民國《章練小志》卷2《戶口》記載了民國三年三月清鄉調查的人口數字,而且公布了這些人口原屬的區域,具體如下:
  塘岸,舊屬元四圖     188  花園,舊屬元四圖          176
  田灣,舊屬元四圖     238  網埭,青五十六圖          107
  鎮東上塘,舊屬元六圖  1454  中上塘,舊屬元六圖         745
  西上塘,舊屬江三十圖  1231  東下塘,舊屬元六圖         742
  中下塘,舊屬元五圖    891  西下塘,舊屬江七圖         1396
  俞家浜,舊屬江三十圖   78  鐘家浜,舊屬江七圖         357
  南橫港,舊屬江七圖    141  北莊,東屬元七圖,西舊屬江三十圖  969
  丁王浜,舊屬元六圖    256  尤家涇,西屬元六圖,東舊屬元八圖  894
  王家村,舊屬元八圖    674  后村,舊屬元八圖          192
  高家埭,舊屬元九圖    397  泖口,舊屬元九圖          436
  尤家村,舊屬元九圖    179  東莊頭,舊屬元十圖         158
  三家村,舊屬元十圖    311  東目圩,舊屬元十圖         543
  小目圩,舊屬元十圖    109  陸家浜,舊屬元九圖         363
  沈家埭,舊屬元十圖    385  陶嘉埭,舊屬元十圖         299
  南甪,舊屬元十一圖    143  南洙,舊屬元十一圖         167
  長溇,舊屬元十一圖    495  綜計               16250
  透過以上這些人口數字,我們極易發現鄒銓所謂“青邑地方戶口均占多數,元和不及十之三,吳江不及十之一耳”的論斷已不攻自破。合并大小蒸區及西坪區不過是想增加些戶數,使這一謊言撒得小一點罷了。當時的另外一份文件宣稱:“章練塘一鎮,雖屬元江青兼轄,而青浦轄境,僻在四鄉,市集繁盛之處全屬元江兩邑。”(158) 如果此情屬實,則青浦縣只有把“四鄉”的范圍劃得大一些,才能獲取青浦籍在章練塘鎮人口總數中的絕對多數。難怪吳江、元和兩縣人士知其用意后,會“以改隸為辱,以合并為恥,不待核準,率行分辦”。(159) 此處筆者無意質疑鄒銓的背后意圖,只想說明清末民初鄉鎮自治對區域進行重構的過程中,有意強化、制造甚至竄改“固有之境界”的事實。
  為了更好地說明這一點,可舉一個蘇州地區以外的例子。位于嘉興府秀水縣北的王江涇鎮,在辦理地方自治時,是這樣確定其固有范圍的:
  以官制證之,曾設同通,視為重地,以營制證之,涇鎮千總汛地,南起金橋,東北至油車港,北與西北抵吳江所屬之黎里、黃溪、盛澤界。曩時行政經劃,固以郡城迤北聞川左右周圍二三十里內各鄉里,悉統于涇鎮。自明以來,相仍數百年,前人著錄故事,所以不拘于一街市。(160)
  如果單看這條材料,我們大致可以知道下述信息:王江涇鎮的固有境界,并不局限于街市范圍,而是以同知和千總兩者所管轄區域加以綜合考慮后確定的。這完全符合自治條文中有關“固有之境界”的規定,沒有任何疏漏。唯一感到遺憾的只是,這種表達的時間序列非常模糊,以“自明以來,相仍數百年”這么長的一個時段,來加重對固定疆域之延續性的強調,難免使人有所懷疑。假如我們翻閱與這段一材料的出處相同的相關記載,就會有如下發現:
  元代設巡檢司(《至元嘉禾志》),明及國朝因之(《大清一統志》)。或云:明初裁,宣德初復設弓兵三十名,國初弓兵二十名。雍正十三年,裁巡檢司,題設總捕同知,乾隆七年,改駐督糧水利通判,二十三年,知府曾曰理請建通判署(《嘉興府伊志》)。
  王江涇分防營汛,順治七年設。(161)
  且不管元明時代的巡檢司轄區與清代總捕同知的轄區是否一致,以及總捕同知設立的時間尚不足十年,僅從時間上看,總捕同知、分防營汛和通判均設立在清代,以上“自明以來,相仍數百年”的疑點自可迎刃而解。這已非常明顯地表露出時人旨在精心編造地方經野故事的本意。
  所謂“固有之境界”的作用也是有兩面性的,它既可以作為合并和重塑區域的借口,也可以作為抵制合并的理由。分隸元和、吳江、青浦三縣管轄的周莊鎮,“隸元者三十五鄉,隸江者三十五鄉,隸青者十七鄉,此該鎮固有區域也”,自創議籌備自治,除青浦縣以區域明晰素主分辦別無爭議外,元和士紳主合,吳江士紳主分,各執一說,兩不相侔。經省地方自治籌辦處幾經協調無果,不得不以合并后“全縣戶籍糧額仍不免有改隸之繁”(162) 為理由,決議飭令三縣各就固有境界分辦。透過這一事例,似可發現傳統貢賦體制下的區劃理念在此時仍具有頑強的生命力。我們在江蘇省地方自治籌辦處對“區域”的解釋上,更可以加深這一印象:“怎么叫做‘區域’呢?就是太大的一塊地方,畫為無數的界址,分出此疆彼界,定各個區域的名稱,這就算‘區域’,仿佛現在的某鄉某區某都某圖是也。”(163)
  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實際上是試圖通過劃分學區、警區和選舉區,來重構以往的縣級以下區劃。然而,地方自治條款中既有相對嚴格的人口標準,亦有強調固有區域和固有習慣的規定,按照地方自治章程,凡人口滿五萬以上者始行鎮自治,可惜“江蘇省人口滿此數者,除通商各埠外,殊不多見……以各屬區域適用鎮制者為尠”。(164) 于是不免會發生一些生搬硬套的舉動,甚至把貢賦體制下的區劃和自治區域強拉在一起,去編造某些本不存在的“區域傳統”,而“鎮的地方人口減少,可以改為鄉,有時鄉的地方人口增加,可以改為鎮”,(165) 如此富有彈性的標準,也助長了劃分自治區過程中的隨意。我們只有明白,“鄉鎮固有區域,自清季自治實行,始粗具有界限”,(166) 才能更好地理解市鎮管理周圍的四鄉,并不是一個完全不容置疑的事實。市鎮管轄的區域是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逐漸與傳統基層區劃融為一體,才演變為增添了許多新職能的行政單位。有關這一點,民國年間已被人認識到,“鄉之上未嘗以鎮相統也……各以居處之鄉名,不以鎮相標榜也。蓋前世鎮之戶口未多,其后商事日繁,戶口漸聚,村鎮交易,各就其便,于是某村常赴某鎮交易者,即曰某鎮之某村。此由地理之近便,而成自然之區劃,固未有行政上之統轄也”。(167)
  施堅雅對于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的論述,絕不僅僅具有“類型學”的價值,實際上在暗示我們重視“空間本身的邏輯”,如果忽視這一點,硬把自然市場體系的聯網整齊劃一到與之空間結構并不一致的行政體系之中,不免會陷入跟清末民初時的人們一樣的尷尬境地。不過,施堅雅沒有把市場體系和行政體系的關系置于特定的地方歷史過程中進行探討,從而忽視了貢賦體制下的區劃對市場體系相反相成的作用,也就不可能理解市鎮管理周圍四鄉所經歷的曲折過程。
  以上研究表明,明初蘇州地區的市鎮都要標明位于何“都”何“區”,這不光是為了凸現出“都”“區”這類區劃的重要性,更重要的目的是表明每個商業聚落都仍然要履行納糧當差的職責。自明中葉以降,由于商品經濟發展,市鎮對鄉村呈現出一定的統攝力,以“市鎮”為單位的區劃觀念逐漸抬頭,但很少有市鎮純粹用市場體系的話語來表達其認同,更多的是借助巡檢司等縣級以下行政組織的管轄區來界定自己的范圍。由于市鎮乃人口財賦聚集之所,治安問題較鄉村促迫,在商業聚落設立巡檢司、同知、通判或者分防縣丞,分管一定區域的治安,成為極為常見的現象。清中葉以后,稍具規模的商業聚落大都設立了巡檢司之類的行政機構,設立巡檢司,無疑在事實上擴大了市鎮原有的地域范圍,但這絕不是指商業聚落管轄的范圍,而是頗具行政色彩的“鎮”的轄區;借助駐防機構賦予的某些“權威”,以市鎮公共事業為中心的地方行政運作,相應取得了和一向凌駕于其上的賦役僉派機構同樣的地位。(168) 到了清末民初,辦理鄉鎮自治,按照人口數重構以往的縣級以下區劃,5萬人口成為“鎮自治”和“鄉自治”之間的分野,由于江南商業聚落密集分布,能夠達到5萬人標準的傳統市鎮數量很少,很多原來被稱作“鎮”又沒有行政駐節的地方不得不改稱“鄉”,于是圍繞“鎮”的標準問題產生了諸多爭端。我們不能把市鎮對周圍村落的行政統轄當作理所當然的事,而是要將市鎮轄區的形成置于特定的歷史場景中去理解。就江南地區而言,市鎮“固有之境界”的構建,需要一個長期歷史過程的累積,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直至清末民初,才逐漸產生出我們今天所理解的“鎮管村”的機制。
  注釋:
  ①施堅雅:《中國農村的市場和社會結構》,史建云、徐秀麗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55頁。
  ②施堅雅主編:《中華帝國晚期的城市·中文版前言》,葉光庭等譯,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1頁。
  ③施堅雅:《中國農村的市場和社會結構》,第40、141頁。
  ④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的佐雜“分防”初探》,張國剛主編:《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2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05—116頁;川勝守:《明清江南市鎮社會史研究——空間と社會形成の暦史學——》,東京:汲古書院,1999年,第543—571頁。
  ⑤Timothy Brook, " The Spatial Structure of 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 " Late Imperial China, vol. 6, no. 1( June 1985) , pp. 1—55.
  ⑥張九齡等撰:《唐六典》卷3,四庫全書本,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595冊,第31頁上。
  ⑦夏維中:《宋代鄉村基層組織衍變的基本趨勢——與〈宋代鄉里兩級制度質疑〉一文商榷》,《歷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137—143頁。
  ⑧《宋史》卷192《兵志六·鄉兵三·保甲》,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4767頁。
  ⑨佚名:《吳地記后集》,載陸廣微:《吳地記》,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15、116頁。
  ⑩寶祐《重修琴川志》卷2《敘縣·鄉都》,《宋元方志叢刊》第2冊,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1169頁上;卷6《敘賦·義役省札》,第1214頁下。
  (11)按:結合后文所引,《吳地記后集》中的“都”當為“鄉”,據乾隆《吳縣志》卷7《鄉都》(乾隆十年刻本,第5頁右):“吳邑鄉貫乎里,圖統于都,某鄉某里管都若干,某都領圖若干”;至于《吳地記后集》中為何認“鄉”為“都”,恐與北宋都保制具體實施過程中的某些舉措有關。
  (12)《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北京:中華書局,1957年,第4897、4898頁。
  (13)何炳棣:《中國古今土地數字的考釋和評價》,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24頁。
  (14)夏維中:《宋代鄉村基層組織衍變的基本趨勢——與〈宋代鄉里兩級制度質疑〉一文商榷》,第140、142頁。
  (15)《朱熹集》卷19《奏狀·條奏經界狀》,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783頁。
  (16)周藤吉之:《宋代K24R107.jpg済史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71年,第450—460頁。
  (17)洪武《蘇州府志》卷4《鄉都》,《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32號,臺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3年,第247—257頁。
  (18)正德《練川圖記》卷上《建置》,民國十七年徐光五先生校正本,第1頁左;另據嘉靖《常熟縣志》卷2《鄉都志》:“鄉以統乎都,都以統乎圖,此前代之遺制,國家因之而不易者。常熟之鄉名,率仍乎舊,而曰都曰保,郡邑自殊稱而制卒無有異也”。見《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第27冊,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8年,第981頁。
  (19)光緒《常昭合志稿》卷8《都圖志》,《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22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9頁下。
  (20)據正德《姑蘇志》卷7《沿革》:“吳縣……管里五百一十一;長洲縣……管里七百四十一;昆山縣……管里三百三十八;常熟縣……管里五百一十四;吳江縣……管里五百六十二;嘉定縣……管里六百六十八;太倉州……管里三百一十二;崇明縣……管里一百一十。”見《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第26冊,第157—158頁。
  (21)《大明會典》卷20《戶部七·戶口二·黃冊》,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76年,第357、358頁。
  (22)萬歷《嘉定縣志》卷1《疆域考·建置》,《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08冊地理類,濟南:齊魯書社,1997年,第678頁下。
  (23)劉志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里甲賦役制度研究》,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46—50頁。
  (24)嘉靖《吳邑志》卷4《鄉圖都分·戶口田賦并雜附等》,《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上海:上海書店,1990年,第10冊,第804頁。
  (25)隆慶《長洲縣志》卷12《鄉都·市鎮村附》,《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第23冊,第337、340頁。
  (26)弘治《昆山志》卷1《鄉保》,1962年傳抄明弘治十七年刻本,第11頁左。
  (27)萬歷《常熟私志》卷1《敘縣·縣鄉都》,上海圖書館藏傳抄本,第15頁。
  (28)弘治《吳江志》卷2《鄉都》,《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46號,第67頁。
  (29)正德《練川圖記》卷上《鄉都》,第11頁右。
  (30)據萬歷《嘉定縣志》卷1《疆域考上·鄉都》:“圖即里也,不曰里而曰圖者,以每里冊籍首列一圖,故名曰‘圖’。”(第690頁)
  (31)劉志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里甲賦役制度研究》,第51—57頁。
  (32)正德《練川圖記》卷上《鄉都》,第11頁右—12頁左。
  (33)梁方仲:《明代糧長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0頁。
  (34)《明太祖實錄》卷68,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279頁。
  (35)萬歷《嘉定縣志》卷6《田賦考中·徭役》,第759頁。
  (36)陳三恪撰:崇禎《海虞別乘·大誥》,南京圖書館藏抄本,第2—5頁。
  (37)萬歷《嘉定縣志》卷1《疆域考上·鄉都》,第690頁上。
  (38)參弘治《吳江志》卷2《鄉都》,第75頁。按:一般“區”的數量是“都”的數量的兩倍左右,例如長洲縣有“都四十七,剖為扇則九十有五”。見康熙《長洲縣志》卷4《版圖》,康熙二十三年刻本,第1頁左。
  (39)周倫:《楊侯清理田賦記》,萬歷《昆山縣志》卷8《遺文》,《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33號,第587頁。
  (40)嘉靖《太倉州志》卷5《鄉都·市鎮村附》,《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第20冊,第361頁。崇禎《常熟縣志》卷3《賦役志》稱:“高皇帝編氓之制,一百一十戶為里,里又名圖。縣凡九鄉,曰感化,曰崇素,曰南沙,曰端委,曰開元,曰思政,曰雙鳳,曰積善,曰歸政。鄉統都,都統圖,都之大者復為扇,以分轄各圖扇,又名區。每里差其丁糧上戶十家,編為里長,次百家為甲首,輪年應役,里中催征勾攝書算之事,皆責焉。”見上海圖書館歷史文獻部傳抄本,第7頁右。
  (41)乾隆《吳江縣志》卷3《鄉都圖圩》,《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19冊,第371頁上。
  (42)劉志偉:《〈梁方仲文集〉導言》,劉志偉編:《梁方仲文集》,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4、24頁。
  (43)黃省曾:《吳風錄》卷1,《續修四庫全書》第733冊“史部·地理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791頁上。
  (44)李杰:《璜涇趙市碑記》,弘治《太倉州志》卷10下《文》,《日本藏中國罕見地方志叢刊續編》第3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3年,第353頁。
  (45)萬歷《皇明常熟文獻志》卷1《市鎮》,傳抄明萬歷三十三年后刻本,第12頁。
  (46)道光《璜涇志稿》卷1《鄉域志·田賦》,《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9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27頁下;道光《璜涇志稿》卷7《瑣綴志·逸事》,第200頁上。
  (47)乾隆《沙頭里志》卷1《田賦》,《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8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37頁上。
  (48)嘉靖《吳邑志》卷4《鄉圖都分·戶口田賦并雜附等》,第800頁。
  (49)正德《姑蘇志》卷15《田賦·課稅貢役附·商稅》,第251頁。
  (50)陳忠平:《宋元明清時期江南市鎮社會組織述論》,《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3年第1期,第33—38頁。
  (51)康熙二十三年《吳江縣志》卷13《附雜稅》,康熙二十三年刻本,第23頁左。
  (52)宣統《太倉州志》卷7《賦役課稅》,《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18冊,第129頁下、130頁上。
  (53)光緒《常昭合志稿》卷12《錢糧志·附雜稅》,第164頁下。
  (54)正德《姑蘇志》卷15《田賦·課稅貢役附·商稅》,第261頁。
  (55)(清)陳維中纂修:《吳郡甫里志》卷3《風俗》,《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5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41頁上。
  (56)嘉慶《太倉直隸州志》卷21《賦役上·徭役》,《續修四庫全書》第697冊“史部·地理類”,第338、339頁;并參羅侖主編,范金民、夏維中著:《蘇州地區社會經濟史(明清卷)》,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172—187頁。
  (57)王應鵬《申議四事》曰:“夫有田斯有糧,故事惟州縣之糧,不得過界。而都里之糧,則推收無定,惟其推收無定也,故錢糧之總,雖不失而飛走之弊有不可革矣”。見萬歷《嘉定縣志》卷7《田賦考下·田賦條議》,第792頁下、793頁上。
  (58)萬歷《嘉定縣志》卷6《田賦考中·徭役》,第760頁上。
  (59)康熙《吳江縣志》卷7《徭役》,康熙二十四年刻、三十九年增刻本,第46頁右;乾隆《吳江縣志》卷16《徭役》,第9頁下;乾隆《吳江縣志》卷44《均田蕩賦役》,第213頁下。
  (60)孫陽顧纂,曹翠亭增纂:《儒林六都志》卷上《圖圩》,《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11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701頁下。
  (61)正如趙錫孝《徭役議》所云:“何謂均田,統計一縣之田,分為若干圖,圖分十甲,每甲均入田若干是也;何謂均役,統一一縣之田,使各自編甲或類聚,編甲以圖中第一甲當本圖一年之役,至十年而周,或以本圖一六甲當本圖上下半年之役,至五年而周是也”。見雍正《昭文縣志》卷4《徭役》,《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19冊,第253頁下。
  (62)康熙《常熟縣志》卷9《徭役》,《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21冊,第158頁上。
  (63)同治《蘇州府志》卷13《田賦·慕天顏疏略》,《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7冊,第352頁上。
  (64)康熙《吳縣志》卷19《役法》,康熙三十年刻本,第17頁左。
  (65)道光《虞鄉志略》卷2《徭役》,南京圖書館藏抄本,不分頁。
  (66)乾隆《昆山新陽合志》卷7《徭役》,乾隆十六年刻本,第33頁右。
  (67)據光緒《嘉定縣志》卷3《賦法沿革》:“業戶之田散在各圖,錢糧不能歸戶,花分弊生。”見《中國地方志集成·上海府縣志輯》第8冊,上海:上海書店,1991年,第81頁上。
  (68)參見乾隆《吳江縣志》卷16《徭役》,第10頁下;乾隆《震澤縣志》卷30《清田糧》,《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16冊,第272頁上;乾隆《昆山新陽合志》卷7《徭役》,第34頁右;嘉慶《太倉直隸州志》卷21《賦役上·徭役》,第339頁上;乾隆《嘉定縣志》卷3下《賦役志·役法》,乾隆七年初刻本,第40頁右;光緒《寶山縣志》卷3《賦役志·役法》,《中國地方志集成·上海府縣志輯》第9冊,第71頁上。
  (69)乾隆《震澤縣志》卷30《清田糧》,第272頁上。
  (70)宣統《太倉州志》卷7《賦役·鄉都》,《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18冊,第97頁上。
  (71)乾隆《震澤縣志》卷30《清田糧》,第272頁下。
  (72)光緒《嘉定縣志》卷3《賦法沿革》,第81頁上。
  (73)乾隆《震澤縣志》卷30《清田糧》,第272頁下;乾隆《昆山新陽合志》卷7《徭役》,第34頁左;同治《蘇州府志》卷13《田賦》,第352—354頁;嘉慶《太倉直隸州志》卷21《賦役上·徭役》,第339頁上。
  (74)巖井茂樹:《清代の版図順荘法とその周辺》,《東方學報》第72冊,“創立70周年記念論集”,2000年,第381—449頁。
  (75)光緒《嘉定縣志》卷3《賦法沿革》,第82頁下;光緒《昆新兩縣續修合志》卷7《田賦三·徭役》,《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16冊,第138頁下;光緒《吳江縣續志》卷11《徭役》,《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20冊,第394頁下。
  (76)康熙二十四年《吳江縣志》卷8《土田》,第11頁右。
  (77)宣統《信義志稿》卷1《志地·鄉保都區圩》,《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8冊,第370頁。
  (78)據咸豐《紫隄村志》卷1《田賦》載:“國初,吳淞江淤塞,歲歉賦重,多逋糧,余邑令征比嚴酷,每叱為頑排,里民愧憤甚。會禹杭趙令至,各圩懇稟分號以別之,今字號乃康熙十一年所分立也。”見《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1冊,上海:上海書店,1992年,第217頁下。
  (79)咸豐《紫隄村志》卷1《田賦》,第217頁下。
  (80)佚名:《雙鳳鄉·何家市》,《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9冊,第106頁下。
  (81)乾隆《元和縣志》卷2《疆域·鄉里都圖街巷橋梁村鎮》,《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14冊,第47頁上。
  (82)顧崇善纂:《里睦小志·地理志·都圖》,《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10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頁上。
  (83)乾隆《支溪小志》卷1《地理志五·村坊橋梁》,《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10冊,第23頁上。
  (84)乾隆《支溪小志》卷1《地理志五·村坊橋梁》,第23頁上。
  (85)崇禎《太倉州志·圖說上》,康熙十七年補刻本,第1頁右。
  (86)乾隆《續外岡志》卷1《里域》,《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2冊,上海:上海書店,1992年,第902頁上。
  (87)嘉慶《淞南志》卷1《疆域》,《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4冊,上海:上海書店,1992年,第689頁上。
  (88)道光《滸墅關志》卷1《凡例》,《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5冊,第68頁上。
  (89)道光《滸墅關志》卷8《坊巷鄉村》,第151頁上。
  (90)嘉慶《黎里志》卷首《凡例》,《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12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4頁上。
  (91)嘉慶《黎里志》卷1《界域》,第134頁上。
  (92)嘉慶《張浦雜記》卷下,南京博物院藏清抄本,第1頁左—2頁右。
  (93)倪賜纂,蘇雙翔補纂:《唐市志·例言》,《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9冊,第499頁上。
  (94)乾隆《婁塘志·凡例》,《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3冊,上海:上海書店,1992年,第402頁上。
  (95)道光《雙鳳里志》卷1《地域志·地至》,《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9冊,第5頁下。
  (96)道光《雙鳳里志》卷1《地域志·田賦》,第9頁上。
  (97)光緒《信義志》卷1《志地上·疆域》,《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8冊,第290頁上。
  (98)光緒《信義志》卷1《志地上·村莊》,第290、291頁。
  (99)道光《黃溪志·凡例》,《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11冊,第777頁下。
  (100)民國《穿山志·凡例》,《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10冊,第170頁下。
  (101)嘉靖《吳江縣志》卷4《建置志一·柵壩》,嘉靖四十年刻本,第31、32頁。
  (102)張肇辰:《甪直添設水柵民便記》,光緒《甫里志·水柵附》,《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6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99頁。
  (103)正德《姑蘇志》卷25《兵防·巡檢司》,第367—370頁。
  (104)弘治《吳江志》卷4《官宇》,第164、165頁。
  (105)嘉慶《南翔鎮志》卷4《職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29頁。
  (106)嘉慶《貞豐擬乘》卷上《地界》,《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6冊,第401頁。
  (107)嘉慶《貞豐擬乘》卷上《沿革》,第402頁。
  (108)光緒《周莊鎮志》卷1《界域》,《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6冊,第477—482頁。
  (109)光緒《周莊鎮志》卷首《凡例》,第469頁。
  (110)道光《震澤鎮志》卷首《凡例》,《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13冊,第351頁上。
  (111)道光《震澤鎮志》卷2《道里》,第365頁上。
  (112)嘉慶《南翔鎮志》卷4《職官》,第29頁。
  (113)乾隆《吳郡甫里志》卷2《設官》,《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6冊,第13頁上。
  (114)嘉慶《張浦雜記》卷上《隸甪直司》,第1頁右。
  (115)乾隆《盛湖志》卷上《疆域》,《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11冊,第374頁下。
  (116)同治《盛湖志》卷7《官制》,《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11冊,第489頁下、490頁上。
  (117)同治《盛湖志》卷1《界域》,第450頁上。
  (118)同治《盛湖志·凡例》,第445頁下。
  (119)太田出:《清代綠營的管轄區與地域社會——以江南三角洲為中心》,《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第36—44頁。
  (120)以上見嘉慶《南翔鎮志》卷12《雜志·紀事》,第186、88頁。
  (121)張鵬翀:《育嬰堂序》,嘉慶《南翔鎮志》卷2《營建·廟壇》,第19頁。
  (122)嘉慶《嘉定縣志》卷8《古跡考一·墳墓·義冢附》,嘉慶十六年刻本,第62頁右。
  (123)參自治會編:《爭河案略》上卷,南翔近事調查錄之二,南京圖書館古籍部藏清末鉛印本,第1—39頁。
  (124)按:張承先于乾隆間修《槎溪志》,參朱瑞熙:《〈南翔鎮志〉前言》,嘉慶《南翔鎮志》,第5頁。
  (125)按:楊志達于康熙間修《槎溪志》,參朱瑞熙:《〈南翔鎮志〉前言》,第5頁。
  (126)嘉慶《南翔鎮志》卷1《疆里·鄉都》,第8頁。
  (127)具體到南翔鎮,顯然與清中葉嘉定縣開始確定“廠界”的活動有著非常大的關聯,有關嘉定縣的分廠傳統參吳滔《清至民初嘉定寶山地區分廠傳統之轉變——從賑濟饑荒到鄉鎮自治》(《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1—16頁)一文。
  (128)徐秀麗編:《中國近代鄉村自治法規選編》,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3頁。
  (129)《設立城鎮鄉自治公所之緣因》,江蘇蘇屬地方自治籌辦處編:《江蘇自治公報類編》(宣統三年)卷6《論說類》,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53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88年,第487頁。
  (130)民國《重修常昭合志》卷2《疆域志·鄉都》,民國13年鉛印本,第35頁左。
  (131)民國《昆新兩縣續補合志》卷4《市鄉》,《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17冊,第360頁下。
  (132)據民國《元和唯亭志》卷1《都圖》(《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7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8頁上):“國初湖寇充斥,設有把總一員,經制外委一員,駐扎唯亭,巡防婁門外。水陸汛口七處,自唯亭起,東十五里至界牌,與昆山汛交界;西三十六里至婁門北,與黃埭汛交界;南十里至吳淞江北岸,與周莊汛交界;北五里至陽城湖南岸,與黃埭汛交界。”
  (133)民國《元和唯亭志》卷1《都圖》,第118頁上。
  (134)民國《元和唯亭志》卷首《凡例》,第116頁下。
  (135)民國《巴溪志·行政》,《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8冊,第507頁上。
  (136)民國《黃埭志》卷1《建置》,《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7冊,第558頁下。
  (137)民國《黃埭志》卷1《區域》,第557頁下。
  (138)(宣統二年)《昆山新陽二縣鎮鄉調查細則》,民國《昆新兩縣續補合志》卷8《地方自治》,第405頁下、406頁上。
  (139)民國《相城小志·沿革》,《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8冊,第28頁上。
  (140)《批昆新二縣詳復城東鎮自治公所現劃四區由》,《江蘇自治公報類編》(宣統三年)卷7《批牘類》,第41頁。
  (141)民國《鎮洋縣志·附錄·自治》,《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19冊,第145頁下。
  (142)民國《雙浜小志》卷1《沿革》,《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11冊,第157頁上。
  (143)民國《雙浜小志》卷首《例言》,第155頁下。
  (144)民國《雙浜小志》卷1《區域》,第158頁上。
  (145)民國《雙浜小志》卷1《區域》,第158頁下。
  (146)《常昭城議事會庚戌秋季常會速記錄議決案》,南京博物院藏宣統二年油印本,第21頁。
  (147)《常熟自治文件·論說門》,南京博物院藏宣統二年油印本,不分頁。
  (148)《計抄呈常昭縣自治籌備公所正副所長邵松年、徐兆瑋、胡炳益呈為區域牽混理由各執呈請批示飭縣遵章分劃以重憲政事》,《常熟自治文件》,不分頁。
  (149)《常昭城議事會庚戌秋季常會速記錄議決案》,第22頁。
  (150)《計抄呈常昭縣自治籌備公所正副所長邵松年、徐兆瑋、胡炳益呈為區域牽混理由各執呈請批示飭縣遵章分劃以重憲政事》,《常熟自治文件》,不分頁。
  (151)《常熟自治文件·論說門》。
  (152)《批昭文縣鄧思宇等稟請更正自治區域并呈圖說由》,《江蘇自治公報類編》(宣統三年)卷7《批牘類》,第89頁。
  (153)《盛澤市公所為盛澤自治區域變更困難給民政廳長的呈文(1912年10月16日)》,轉引自吳江縣檔案館編:《吳江縣小城鎮檔案資料匯編(盛澤專輯)·檔案部分·組織、區劃沿革》(內部資料),1986年鉛印本,第2頁。
  (154)《札行元和青浦兩縣批吳江縣詳章練塘鎮區域三邑士紳議決分辦并呈圖請示文》,《江蘇自治公報類編》(宣統三年)卷8《文牘類》,第470頁。
  (155)民國《章練小志》卷1《區域沿革》,《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2冊,第798頁上。
  (156)民國《章練小志》卷1《區域沿革》,第799頁下。
  (157)鄒銓:《上蘇省地方自治籌辦處條陳請將章練塘鎮之元江二邑歸并青浦縣事》,民國《章練小志》卷1《區域沿革》,第799頁下。
  (158)《札行元和青浦兩縣批吳江縣詳章練塘鎮區域三邑士紳議決分辦并呈圖請示文》,《江蘇自治公報類編》(宣統三年)卷8《文牘類》,第469頁。
  (159)《照會沈顧問恩孚前往章練塘曉諭督同合辦選舉具覆文》,《江蘇自治公報類編》(宣統三年)卷8《文牘類》,第616頁。
  (160)宣統《聞川志稿》卷1《疆域·道里附》,《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19冊,上海:上海書店,1992年,第571頁上。
  (161)宣統《聞川志稿》卷2《建置志·廨署》,第577頁下。
  (162)《會詳奉批吳江縣周莊鎮籌備自治區域爭議一案繪圖請示遵文》,《江蘇自治公報類編》(宣統三年)卷8《文牘類》,第527頁。
  (163)《城鎮鄉區域治釋明》,《江蘇自治公報類編》(宣統三年)卷6《論說類》,第466頁。
  (164)《撫署會議廳第二次議決案》,《江蘇自治公報類編》(宣統三年)卷1《議案類》,第1頁。
  (165)《設立城鎮鄉自治公所之緣因》,《江蘇自治公報類編》(宣統三年)卷6《論說類》,第487頁。
  (166)民國《雙浜小志》卷首《例言》,第155頁下。
  (167)民國《新塍志初稿》卷首《疆域總說》,《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第18冊,第1056頁。
  (168)按照卜正民的說法,商業聚落是中華帝國晚期唯一能夠挑戰地方行政系統的空間單位(參Timothy Brook, " The Spatial Structure of 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 " p. 3. )。然而,商業聚落卻遠不能像行政單位那樣可以給某一個區域以相對固定的“邊界”,所以,它時常借助后者來維持其有效運轉。

歷史研究京51~71K24明清史吳滔20072007
明清/江南/區劃/市鎮/變遷
明初江南地區的市鎮都要標明位于何“都”何“區”,目的是表明每個市鎮像鄉村一樣都要履行納糧當差的職責。自明中葉以降,以“市鎮”為單位的區劃觀念逐漸流行,但更多的是借助巡檢司等縣級以下行政組織的管轄區界定其范圍。清中葉以后,以市鎮公共事業為中心的地方行政運作,相應取得與一向凌駕其上的賦役僉派機構同樣的地位,但直至清末民初鄉鎮自治期間,才逐漸產生出今天所理解的“鎮管村”的機制。20世紀初江南地區圍繞“市鎮”標準問題所產生出的諸多爭端,其實是各種基層區劃在較長的歷史過程中不斷“累積”的結果。
作者:歷史研究京51~71K24明清史吳滔20072007
明清/江南/區劃/市鎮/變遷

網載 2013-09-10 20: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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