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憲政改革的形而上與形而下  ——從清末地方自治運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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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傳統的封建君主專制統治制度,經過兩千余年的傳承與發展,直至清末,由于內外政治、經濟和軍事的窘迫,面臨著深刻的民族危機。此時,完備而歷史悠遠的皇權大一統制度,已無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拯救中國于危難之中,社會政治權力結構的重組,也已無法阻擋。清廷不得不通過憲政改革以圖自保,而清末的地方自治運動則是清末憲政改革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一、清末皇權一統天下的弱化與分解衍生了清末地方自治的發展,使憲政改革得以萌芽
  清朝末年,隨著商品經濟萌芽的發展、清朝內部矛盾的日益尖銳以及外國力量的入侵,導致了皇權的弱化與分離,最終產生了一場地方自治運動,客觀上推動了清末憲政的產生。正是地方自治運動的興起,使得本來已經事實存在的皇權的分裂和弱化,取得了一個合法的認證,從而為以后憲政改革和憲政發展奠定了社會基礎。
  (一)清末地方自治運動興起的原因
  1. 清朝末年皇權的弱化為清末地方自治運動的興起提供了可能
  皇權的弱化首先出現在軍權上。太平天國農民起義后,湘軍、淮軍等地方性武裝興起。中央軍權開始旁落。光緒年間担任兵部尚書的徐壽衡說:“我兵部惟知綠營兵數,若其勇營練軍,各督撫自為之,吾兵部安得之。”康有為對此感嘆到:“夫以兵部尚書而無由知全國兵數,況于調遣訓練乎?”①
  此外,由于農民起義的猛烈沖擊,咸豐帝不得不明降諭旨:“遇有克復地方,即由軍營派員暫為管理。”② 由武官出任地方文職官吏的先例一開,督撫們不僅大量提拔心腹親信出任地方官,甚至“請調官員,習為固然”。③ 地方督撫實際上獲得了任免地方官吏的用人大權。
  正是這一系列變化,使清末皇權逐步弱化,地方勢力不斷勃興,從而為清末地方自治提供了萌芽的土壤。
  2.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出現了能夠對政府施加影響力的新的社會力量
  有清一代,縣以下的廣大基層社會為士紳所控制,即所謂的由士紳出面組織的村民自治。但是清末由于商品經濟的出現,傳統士紳階層急劇分化,許多開明紳士開始流向傳統農業社會所未有的職業,如公司、企業、商務、報館、學會、自治乃至新軍軍部等,以至社會中出現了一個新的社會力量——“紳商”。紳商對于利益的追逐使其可能同封建政權發生沖突。清末抵制外貨運動、據債保路運動,基本上是由新式士紳所推動即為例證。至于地方自治的推行,地方新型士紳更是扮演了主角。逐漸成為對中央和地方政府進行制衡的強有力的力量。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雖然清末士紳基層分化,形成了一支推動社會改革,并且有別于傳統士大夫階層的重要力量,但是在本質上,此時的紳商結構復雜,還不能完全被認為是新興資產階級,④ 而這也決定了清末憲政改革的局限性。
  3. 地方自治思潮在中國的出現奠定了清末地方自治運動的思想基礎
  甲午戰爭之后,以康有為、梁啟超為代表的資產階級維新志士在提出建立君主立憲政體方案的同時,更把革新圖治的希望寄托于地方政治改革。梁啟超呼吁“以提倡實學,喚起士論,完成地方自治為主義”。⑤ 他進一步指出,“獨立之舉,非可空言,必其人民習于政術,能有自治之實際然后可。”⑥ 1902年,梁啟超又提出“民權之有無,不徒在議院參政,而尤在地方自治,”認為地方自治是“立憲國家之基礎”。⑦ 此外,統治階級部分開明人士也認識到實行憲政和地方自治的必要性。出使各國考察政治大臣載澤等認為,中國如仿照西方實行地方自治制度,使“庶官任其責,議會董其成,有休戚相關之情,無捍格不入之苦,是以事無不舉,民安其業。”⑧
  由此可見,地方自治思想已經逐漸滲透到清廷的政治生活之中,在此思想指導下開展的地方自治運動則是一種必然的選擇。
  (二)清末地方自治運動實踐
  清末的地方自治活動,可分為兩個階段:1908年以前,為由紳商自發倡辦或由官府督導試辦的階段;1909年以后,是在清政府的統籌規劃之下,作為預備立憲的基礎工作,全面推行的階段。
  前一階段的地方自治,以新式紳商為主體。其中,以中國最早的具有近代意義的地方自治組織——“南學會”與“保衛局”最具代表性。以創立于1898年2月的南學會為例,學會成立以后,由黃遵憲、譚嗣同、梁啟超、皮錫瑞等輪流演說中外大勢、政治原理、行政學等,欲以“激發保教愛國之熱心,養成地方自治之氣力”。⑨ 另據學會章程規定,學會宗旨“專以開浚知識,恢張能力,拓充公益為主義”,“欲將一切規制及興利除弊諸事講求”,于地方重大興革,時加討論,試提方案,以供有司采納。由此可見,南學會并非為一般講學論道的學術團體,而是培養紳民議政和參與地方事務能力的講學與議事功能兼具的維新團體。
  在這種情況下,清朝政府決定加強對地方自治的控制,1908年,憲政編查館擬定預備立憲《逐年籌備事宜清單》,對地方自治的實施步驟作了統籌規劃。此后,于1909年1月,清政府正式頒布由民政部擬定、憲政編查館核議的《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⑩ 1910年2月又相繼頒布《京師地方自治章程》(11) 和《府廳州縣地方自治章程》,(12) 地方自治制度初具規模。
  二、清末地方自治運動對清末憲政改革的促進作用
  清末地方自治運動的發展,奠定了清末憲政改革萌芽的基礎,并直接影響了中國近代憲政的內容和特點。
  (一)清末地方自治運動使中國的權力結構進一步分化,加強了中國憲政的發展基礎
  雖然清政府迫于各種需要,在“以自治輔助官治”的前提下支持推行地方自治運動,當時地方自治運動的發展卻進一步加深了清朝權力結構的分化。地方各級代議機構的設立,改變了千年以來由士大夫階層占有政治資源的格局,使商人階層首次擁有了政治話語權,盡管這種政治上的能力僅限于地方政權之中,盡管此時的紳商階層還不能被稱作資產階級,但是,這畢竟逐漸改變了傳統的地主階級一統天下的格局,使地方政權的性質發生了轉變——地方政權不僅僅是皇權專制統治的延伸,而在某種程度上成為為特定商業利益集團和地方集團服務的工具,從而不可避免的削弱了中國自上而下的專制一體統治。清末新式紳商通過地方自治掌握了一些權力,社會影響力大大增強,成為對政府權威的強有力的制衡力量,這樣,地方社會就加強了對政府決策和行為的監督與制約,以至于隨著清政府的傾覆和民國的建立,地方自治機構因其具有新的合法性基礎而被納入新的政治體系,填補了地方公共權力的真空,而地方士紳乘機攫取了相當的權力,成為民國年間地方的一支重要政治力量。
  (二)清末地方自治運動的發展,使具有分權性質的諮議局、資政院得以設立
  隨著清末地方自治運動的發展,清政府宣布在各省建立諮議局,同時在中央設立設立資政院。
  1908年7月,清廷批準并頒布了憲政編查館草擬的《諮議局章程》及《諮議局議員選舉章程》。諮議局雖然僅存在于很短暫的時間,但其體現的民主性和對行政官僚的制約監督,使其具有了很大的價值。諮議局的民主性體現在其議員由具特定資格者以復選舉法選舉產生。同時,在諮議局與地方督撫的關系上,督撫雖然可令諮議局停議或奏請解散之,但僅限于議事逾越權限、違背法律等事情。另一方面,對于有爭議的案件,諮議局和督撫均無決定權,而是要呈請資政院決定。實際上,資政院作為國家議院的預備機構,往往站在諮議局的立場上,因而有利于預防督撫濫用權力。
  而早在1907年9月,清廷即下諭設立資政院,“以立議會之基礎”。1909年8月23日,清廷制定并頒布了《資政院院章》。規定資政院“以取決公論,預立上下議院基礎”為宗旨。《資政院院章》在規定資政院職掌、議員的選擇以及資政院與行政機構關系時,已充分考慮到防止其對皇權及行政權的侵削,但資政院在性質上畢竟是作為傳統政治體制的異己力量而出現的。資政院本身也利用有限的職權,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向傳統政治力量提出挑戰。
  總之,資政院和咨議局的設立取決于晚清政府自上而下推行君主立憲政體下三權分立模式的嘗試,是一種向現代議會制的過渡。特別是資政院和諮議局利用擁有一定程度的討論、制定、修改法律法規的權力以及監督行政、財政的權力,使其政治權力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不斷得到擴展和強化,議會色彩日漸由淡趨濃。這標志著中國傳統的立法、司法、行政一體化的專制集權制度開始逐漸崩解,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模式開始顯現出清晰的輪廓。而這正是在封建皇權出現分化的基礎上才能真正實現的。
  (三)清末地方自治運動在憲政方面的直接作用在于通過清末預備立憲活動,促進了中國政治體制的近代化和分權制度合法化
  憲法是憲政的首要標志。雖然整個清末并未頒布和實行一部憲法,但是《欽定憲法大綱》和《十九信條》這兩部具有憲法效力的憲法性文件卻對清末的政治關系和政治發展發生了重要的影響,其直接結果便是使中國政治體制的近代化和分權制度合法化。
  清末憲政革新,已經體現了由傳統政體形態——君主專制,向現代形態——民主立憲轉變的過程。《欽定憲法大綱》雖然具有濃厚的君主專權的傾向,但至少在形式上標志著中國開始由以倫理為核心的社會向以法治為核心的社會轉型。《欽定憲法大綱》序言,即揭示了憲法至上的原則:“夫憲法者,國家之根本法也,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當率循,不容逾越。”(13) 奕劻即說:“憲法一立,全國之人,皆受治于法,無有差別。”(14) 至于一般法律,一旦頒布,也非君主所能隨便廢止的。憲法大綱第十一條規定:“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15)
  同時,《欽定憲法大綱》確立了有限政府和權力分立原則:“君主立憲政體,君上有統治國家大權,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歸總攬,而以議院協贊立法,以政府輔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16) 這就確定了國家政體采取三權分立的形式,君主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受議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約。
  總之,無論是從觀念、行為還是政治結構方面,清末地方自治運動對于中國政治的現代化而言均是一種初步和有益的嘗試,其影響一直波及到民國年間。但是,我們不得不思考的一個問題是,既然清朝末年已經自下而上的出現了進行憲政改革和實施憲政的條件,為什么憲政改革最終仍以失敗告終,為什么直至民國時期中國一直未能實現憲政政治。問題的根源只能從中國社會的傳統特征中進行尋找。
  三、清末憲政改革形而上與形而下的先天缺陷注定了其失敗的命運
  清末地方自治運動開始了中國憲政改革的艱難道路。但是,清末憲政運動本身卻有著難以克服的先天不足——“憲法工具主義”特性,而這也進一步直接影響了中國近代的憲政運動。
  (一)清末憲政改革理念——超驗與現實之間
  作為法治核心內容的憲政,要求憲法必然具有超驗性。憲法的超驗性價值是指憲法中包含的價值理念在現代民主國家中能夠不受民意機關或代議機關多數派表決的影響,而具有較高程度的獨立性。任何一個試圖引入憲政制度的國家,都不可能完全置憲法的超驗性價值于不顧,而單純地通過引入一套制度來保障憲法的至上性。
  憲法的超驗性價值代表著人類對社會正義的基本訴求,它的歷史源遠流長。在英國,不成文憲法中的超驗性價值存在于歷史、傳統中,雖然經歷了資產階級革命的洗禮而為其注入了新的內容,但其中的超驗性價值始終存在。對于成文法國家來說,一部成文憲法的誕生不僅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更在于它所具有的象征意義及其對人們道德情感的感召力。憲法中所內含的超驗性價值與憲法文本一體,因此成為現代民主國家所特有的精神內蘊。這些精神內蘊包括個人某些基本人權的不可剝奪性、對國家權力限制的必要性、對公民的平等保護等等。憲法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包容了一些人類共享的超驗性價值。總之憲法承載著特定社會中的人們在追求美好生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基本價值訴求,這種基本價值訴求是憲法超驗性價值的源泉。
  自清末直至中國近代而言,憲法的這種超驗性價值卻存在著先天的不足,并直接導致了憲法工具主義的產生。在1906年9月1日頒布的預備仿行憲政的上諭中明確宣布“大權統于朝廷,庶政公諸輿論,以立國家萬年有道之基。”由此可見,清末的立憲從一開始便定下了兩個基調,一是鞏固君上大權,一是仿行憲政。故有學者認為:“保持和加強以慈禧為頭子的專制統治,是清朝政府準備實行立憲政策的基點。”(17) 在清末預備立憲中先后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和《重大信條十九條》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皇帝專權,人民無權”。作為近代中國憲政歷程中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這是一個很不好的開端。《欽定憲法大綱》可謂近代中國工具性憲法之始作俑者。
  (二)清末憲政改革形而上的先天不足
  清末直至中國近代憲政之所以始終沒有脫離憲法工具主義的局限,從根本上講,是由于中國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近代憲政的土壤。
  如前所述,西方憲政的基礎在于法律的超驗性上,其在實在法之上設置了一個超驗的價值。然而中國的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從其產生之初,便是一種經驗主義哲學和現實主義哲學。
  西方憲政思想超驗性的特點,與其自然法思想的發展是密不可分的。自然法思想對憲政乃至整個法律體系的發展有著重要作用:一方面確立了一種理想狀態、一種基本價值;同時,構成一種評價標準,作為實在法所必須遵守的最高標尺,它構成了西方法治傳統的內在動力。
  自然法思想淵源于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認為:“政治學上善就是正義。”(18) 而法律就是正義的體現,“法律也有好壞,或者是合乎正義,或者是不合乎正義”。(19) 這種超驗的思想對于當時自由和民主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以至于發展出古希臘完善的奴隸制民主。
  而17世紀以后,一種權利超驗性應運而生。在反對基督教會迫害異教徒的殘酷性的過程中,天賦權利或者自然權利逐漸代替了自然法成為思想家們關注的中心。后來,經過了18世紀中后期的經驗主義和實證主義,這種權利的超驗性得以確立。此后,歷經“二戰”的慘痛教訓,自然法重又復興,但是權利超驗性仍然繼續發展,“權利和權力”問題,即如何運用公共權力實現、保護人的天賦權利問題就成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中心問題,也同樣成為憲政發展的動力。
  基于這種超驗性,早在雅典民主時期,人們即認為在政府和個人之間的關系上,國家只是一種特殊的社團而已,它是所有公民為追求幸福而形成的一種“公共”(Public)組織,而憲法即為規定這種普遍社團的組織結構之法律文件。此外,在雅典民主與羅馬共和時期就出現了權力平衡和利益代表的體制設計,而基于秩序和諧的傳統政治理論一直持續到中世紀結束。那時,雖然個人權利并沒有提到很高的價值地位,但是自然法理念和基督教有關個人意志自由之教義,對國家權力還是形成制約。到了16與17世紀,由于宗教勢力的衰微和新興商業階層與封建貴族之間的利益沖突,西歐出現了中央統一政府的需要,憲法也被賦予新的意義——它被認為是一部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個人權利的法律文件。由此可見,憲法概念在近代發生了根本性的轉折。現代憲法不僅規定了政府結構及其運作程序,而且定義了政府不得超越的權力范圍以及不得侵犯的個人權利。
  反觀中國,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禮治”的國家。“禮”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核心,在形式上似乎具備了憲法應該具有的超越地位、穩定性和價值規范的等級結構,但是,在這形式合理的外衣下,卻始終缺乏一種產生憲政的實質合理性。
  這種實質的不合理首先體現在“禮”的世俗性上。這種世俗性使中國的法律文化始終為政治文化所吸收,使法律成為政治的工具和附屬,缺乏一種權威性。中國法律文化的哲學基礎源于先秦卜、史、巫、祝的神秘自然現象和天人合一的宇宙觀。與西方的人神同構不同,中國思維方式表現出來的是人神同一。既然天地自然不是被認識、征服的對象,那么便本能地拒絕把外部事物作為冰冷的對象來加以客觀如實地考察,更不可能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套有目的、有選擇的經驗觀察手段和嚴整縝密的邏輯思維方法。它強調的是人在社會中的實踐性和人對社會的作用。在古代中國,法律從未脫離政治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領域,法律與政治融為一體,與道德一體化。在法家的眼里,法律是為政治目的(即統一大業)而服務的,儒家同樣也把法律看成是官方的一種工具。中國古代很多法律思想家先是政治家,然后才是法律思想家,他們認為法律完全是為政治服務的。(20) 并且,在古代中國,法律并不是最重要的“治民”手段。治理社會的最好辦法是“德禮教化”。法律為“盛世所不尚”,而且受到人們的普遍輕視。(21) 中國法律所體現的價值體系并不是最高一層的官方價值體系,在法律之上的禮教和儒家思想的哲學價值體系位置才是最高的。在中國傳統中,人與政府都是善的,因此無需外在限制,表現在權利觀念上,即人們并不重視自己擁有多少人權。憲法不是對政府的限制,而只是一個綱領,一個政治宣言,其目的不是約束政治權力,而是使政治權力合法化,使人們對其有信心。
  這種實質的不合理同時也體現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憲政”實質內容的缺失上。古代中國是一個身份社會,其特色就在“名分”二字。名分這個詞首先是個倫常概念,這才是根本。從性質上說,倫常是家庭關系的抽象化;從邏輯上說,它是古代中國身份社會的起點。“禮”所倡導的理想社會便是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要求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符合他們在家族內的身份和社會、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為規范。所以,古人指出禮的特征為“別異”,強調禮的作用在于維持建立在等級制度和親屬關系上的社會差異,正如《禮記》載:“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所以荀子說:“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禮。”對禮的追求迫使中國傳統文化中無法發源出來憲政精神中所不可缺少的平等、權利等實質性內容。
  而從清末立憲思想的發展歷程恰恰可以看出中國專制主義及其傳統法律思想的根深蒂固。康有為將變法的理由、方法寄希望于古代。他撰寫了《新學偽經考》、《孔子改制考》,把中國百姓心目中的大圣人孔子搬出來,裝扮成“改制立法”的祖師爺,以此說明他主張的變法是合乎古訓的。倡導資產階級新法學的沈家本也夾著儒家的思想要素,認為“資產階級新法學的要旨已包含在封建舊法學之中。情理二字是新舊法學的共同核心。”(22) 正因為封建傳統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革命派章太炎的法律思想夾雜著“濃厚的大漢族主義、復古傾向以及宗法意識和農民意識。”(23) 他一方面揭露資產階級代議制的不合理,一方面又說“代議政體,必不如專制為善”。因此,近代中西法文化的較量中處處可見封建傳統法律意識在思想界的強大勢力。
  (三)清末憲政改革形而下的先天不足——異質與同質之間
  真正意義上的憲政的出現和發展,除了上述形而上的基礎之外,還存在著形而下的基礎——成熟的市民社會。正是成熟市民社會的存在,培育出相對于國家權力而言的一種“異己”的力量,在與之對抗與制衡中,產生了憲法與憲政。
  對市民社會問題進行過系統闡述的是黑格爾。黑格爾指出,本質上,市民社會是家庭和國家之間的中間階段。馬克思通過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和對資本主義社會的研究,進一步發展市民社會理論,使有關市民社會的基本原則和規律的論述達到了一個新階段。馬克思指出市民社會是國家的前提和基礎,“決不是國家制約和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國家”,(24)“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25)
  到了當代社會,隨著自由資本主義的發展,對市場和市場規律的過度依賴,導致了經濟危機、市場壟斷、兩極分化,市場神話被打破。于是,以美國新政為代表的國家對自由市場經濟的干預成為必然選擇,國家也注意對市民社會中的各種民間組織的影響和統合。但是,國家主義造成了國家與社會關系的錯位和人類自由精神的失落。隨著福利國家政策和蘇聯模式的失敗,國家的限度、合法性等問題則成為當代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20世紀80年代,以哈貝馬斯為代表的市民社會理論引起了重大轟動,其獨到之處在于把市民社會分成了“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兩個系統,并突出了公共領域在民主憲政中的作用,反對國家對于私人領域過多的干預。
  由此可以看出,西方憲政的發展歷史,同一個逐漸成熟的市民社會的發展是分不開的。正是市民社會的存在對抗著國家權力的無限擴張,使“社會契約”的產生有了一個前提性的主體條件。而這,恰恰是中國社會所缺乏的。
  在中國,由于原始社會產生環境的封閉性,產生了一種同質多元的社會發展結構形式,并且這種形式隨著中國封建社會專制集權的不斷加強而日益牢固。秦始皇建立秦王朝后,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封建中央集權制度。此后,這套中央集權制度一直為歷代王朝所沿襲,并不斷得到發展。其總的趨勢是不斷加強君主的個人專制,強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這種“壟斷模式”就是中國社會特有的、由世俗王權控制一切,包羅一切的社會體系。其呈現為典型的寶塔式結構:唯一最高權威人物通攬大權;在他之下是一系列次級的權威,次級之下再各有由次級控制的第三級權威,而最后,通過最基層的家族,將平民納入這個等級體系。整個社會就這樣構成縱向的或垂直的權力體系,整個社會的每一種力量,社會生活的每一方面就都在這個體系的掌握和控制之中,沒有任何游離于該體系之外的成份、因素。由于公共權力絕對控制在皇帝和官府手中,所以平民百姓不但無權過問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國家安全等事宜,也就無法形成對政府的有力影響,更談不上制衡。
  這種情況可以從清末地方自治參與者的主體成份得到例證。由于傳統的中國社會,一直視地方士紳為處理地方公事的中堅力量,這種思想一直影響到清末的地方政治,因此清末地方自治運動的主要組織和領導者便是地方士紳——所謂“士紳者,實地方自治之代表。欲問中國地方自治主體何在,則士紳是矣。”(26) 然而,從其本質上看,其與清朝統治權力乃是同質的。雖然他們有很強的經濟地位,從事新式工商業,但本質上仍是封建統治的基礎;雖然他們很多接受了新式教育,能夠用近代民主色彩的自治理論武裝其頭腦,但其目的并非實現真正的民主,而是因為清末廢除科舉后,堵死了科舉求仕之路,把地方自治視為安身立業的去處,從而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維護自己的利益。
  同時,清末地方自治還有一個較為重要的推動力量,就是地方官僚。由于清末中央控制地方權力的削弱,地方官為了鞏固自己在地方上的勢力,大力支持地方士紳,愿意求得士紳的默契,達到“以紳助官”的目的,甚至有的直接參與清末地方自治。這股推動力量的存在,使得清末地方自治更加不可能產生異于封建統治權力的力量。
  背負著諸多先天缺陷的憲政改革舉步維艱。清朝末年,在立憲派的帶推動下,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和《十九信條》。地方士紳們則不斷地利用各種會議和活動,反映民意,維護公眾利益,日益影響著地方政局的發展。地方士紳們的實踐,又不斷地提高了自身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參政水平,這為辛亥革命后立憲派迅速接管地方政權打下了基礎。而且清末立憲大大傳播了憲政知識,培養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識分子,為我國近代憲政運動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群眾基礎。
  但是,由于近代中國固有的特點,尤其是一種“同質多元”權力結構的存在,最后使轟轟烈烈的清末地方自治演變成了一種封建統治階層內部權力分配斗爭,這注定了立憲派的悲哀結果。清朝滅亡之后,這種情況并沒有得到改善,地方督撫變成了各派軍閥,而士紳階層和知識分子也不得不通過依靠軍閥勢力來達到政治上的目的,這就形成了一種“二律背返”。因此,清末憲政改革一開始所帶來的先天痼疾,決定了中國近代憲政革命的困境,同樣造就了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派的無奈。
  注釋:
  ①康有為:《康南海文集》,第4冊。
  ②《清文宗實錄》,卷一九四。
  ③《光緒朝東華錄》,八年二月。
  ④晚清的紳商階層,既非真正意義上的傳統力量,也非真正意義上的新生力量,而是過渡時代的一種特殊形態。參見王先明:《評馬敏著:〈官商之間———社會巨變中的近代紳商〉》,載《歷史研究》1997年第2期。
  ⑤梁啟超:《戊戌政變記》卷八,《飲冰室合集》“文集”之一。
  ⑥梁啟超:《論湖南應辦之事》,《飲冰室合集》“文集”之三。
  ⑦梁啟超:《飲冰室合集》“文集”之三。
  ⑧《清末籌備立憲檔案》上冊,第112頁。
  ⑨梁啟超:《戊戌政變記》卷八,《飲冰室合集》“專集”之一。
  ⑩該章程載《政治官報》光緒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45號。
  (11)該章程載《政治官報》宣統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824號。
  (12)該章程載《政治官報》宣統二年正月初八日,第825號。
  (13)《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中華書局1979年版,上冊,第56頁。
  (14)《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中華書局1979年版,上冊,第331頁。
  (15)《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中華書局1979年版,上冊,第58頁。
  (16)《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中華書局1979年版,上冊,第57頁。
  (17)張晉藩、曾憲義:《中國憲法史略》,北京出版社1979年版,第53頁。
  (18)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148頁。
  (19)同上書,第138頁。
  (20)參見趙吉惠:《中國哲學中的民主與法的觀念》,載《孔子研究》1992年第2期,第5頁。
  (21)參見于逸生:《關于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思考》,載《法學》1991年第3期,第157頁。
  (22)楊鶴皋:《中國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49頁。
  (23)同上書,第573頁。
  (2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92頁。
  (2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891頁。
  (26)攻法子:《敬告我鄉人》,《浙江潮》第2期。

法學家京129~135D410法理學、法史學姜棟20062006
地方自治/清末憲政改革/同質多元
  local autonomy/constitution reform at late Qing Dynasty/homogeneity-guided diversity
Viewing from the local autonomy movement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is article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of Qing Dynasty' s Constitution Reform, aiming at revealing its" constitution instrumentalism" nature. It amylases that the failure of the Qing Dynasty' s Constitution Reform took root in the lack of constitutional idea in Chinese traditional thoughts and the social structure featured by the" homogeneity-guided diversity" under the centralization of power.
本文從清末自治運動的視角,論述了清末憲政改革運動,揭示了清末憲政改革的實質是“憲政工具主義”,探討了清末憲政改革失敗的根源在于中國傳統思想中憲政價值理念的缺失以及中央集權形勢下的同質多元的社會發展結構形式。
作者:法學家京129~135D410法理學、法史學姜棟20062006
地方自治/清末憲政改革/同質多元
  local autonomy/constitution reform at late Qing Dynasty/homogeneity-guided diversity

網載 2013-09-10 20: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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