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的“公仆”原則與列寧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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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黎公社是人類歷史上無產階級掌握政權的第一次嘗試,它所堅持的“公仆”原則, 成為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寶貴的精神財富。十月革命勝利后,列寧將其運用于蘇維埃政 權建設之中,創造了許多新鮮經驗。今天,我們重溫這些原則和經驗,必將有助于我國 正在開展的反腐倡廉活動。
   一
  1871年3月18日巴黎工人舉行英勇的武裝起義,推翻了資產階級的反動統治。3月28日 ,人類歷史上第一個無產階級政權——巴黎公社,宣告成立。巴黎工人階級舉行起義的 時候,十分清楚地闡明了他們起義的目的和宗旨,就是要使無產階級擺脫受剝削、受壓 迫、遭凌辱的地位,奪取政權,由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為此,他 們廢除了常備軍,消滅了反動警察和僧侶勢力,鏟除了全部舊的一直被用來壓迫和奴役 人民的國家機器。
  建立工人階級自己的政權,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但要進一步體現人民當 家作主的原則,還必須使公職人員真正成為人民的公仆,防范他們變成社會的主人,凌 駕于人民之上。為此,公社實行了以下三項原則:
  1.民主選舉與隨時撤換原則。巴黎公社實行的人民普選制是名副其實的真正的民主選 舉。它與資產階級普選制的重大區別在于“普選制在此以前一直被濫用,或者當作以議 會方式批準國家政權的工具,或者當作統治階級手中的玩物,只是讓人民每隔幾年行使 一次,來批準議會制的階級統治(選擇這種統治的工具);而現在,普選制已被應用于它 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選舉它們的行政的和創制法律的公職人員。”①中央委員會為了 使公社的權力真正掌握在為人民服務的社會公仆手中,在3月25日第31號公告中,向人 民指出:“只有從你們中間選出來的,與你們同甘共苦的人,才能最好地為你們服務。 ”并提醒人民“要提防野心家和向上爬的人;因為無論前一種人還是后一種人,所關心 的只是一己的私利,久而久之便會把自己看成是少不了的人物。”“也要提防言而不行 的空談家,同樣,也要避開財運亨通的闊老,因為有錢人很少會把工人當作自己兄弟看 待的。”“總之,要挑選真心實意的人,出身平民,堅定、積極,有正義感,公認為正 派的人。”②選舉結果表明,被選出參加公社委員會的委員(先后兩次共81人)中,大多 數“都是工人,或者是工人階級的代表。”③這同時也說明,什么樣的人能真正為人民 服務,大多數群眾是會做出正確判斷的。
  當然,巴黎公社的干部并非全部由選舉產生,根據工作需要,某些職能部門的領導人 則是公社委員經過集體充分醞釀討論后任命的,而一般的工作人員,則是通過考核的方 式進行選拔的。然而,不論通過哪種方式產生的工作人員,一旦發現有不稱職、失職或 違法亂紀的行為,則隨時可以罷免和撤換。例如,原公社委員軍事代表克呂澤烈,盡管 他身居高位,大權在握,但因他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給工作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被撤銷了軍事代表的職務。再如,公社警察官員,美術局長皮洛泰爾,被檢舉兩次侵吞 被捕犯人的錢財,查實后公社予以撤職。恩格斯在總結公社的這些經驗的重大意義時指 出:“工人階級為了不致失去剛剛取得的統治,一方面應當鏟除全部舊的、一直被用來 反對它的壓迫機器,另一方面應當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無例外地可以隨時 撤換,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范他們。”④實踐證明,如果群眾只有選舉權,而對于當選 者沒有罷免撤換權,還不足以保證當選者永遠忠于勞動人民的意志。只有當人民群眾同 時掌握了能夠把那些投機鉆營、蛻化變質分子和不稱職的人及時撤換下來的權力時,才 能確保國家政權的無產階級性質。
  2.政治公開與民主監督原則。政治公開是指國家的所有政治事務政治活動都依據一定 的法律和程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使國家機關廣泛地置于人民的監督和關注之下。政治 公開是人民參與政治的前提,也是民主監督機制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條件。政治公開程 度反映著政治民主化程度。一切專制、愚昧、落后、倒退的政治統治總是以其政務的神 秘性為特征出現的。對此,馬克思曾予以尖銳地揭露:“官僚機構的普遍精神是秘密, 是奧秘。保守這種秘密在官僚界靠等級組織,對于外界是靠它那種閉關自守的公會性質 。因此,公開的國家精神及國家的意圖,對于官僚機構系統就等于出賣它的秘密。”⑤
  與剝削階級的愚民政策相反,巴黎公社通過各種形式讓人民了解自己的工作情況,以 保證人民群眾對公職人員進行切實監督。公社及各委員會決議,包括公社委員會會議上 討論的不涉及軍事秘密的各種問題,及時刊登在它所發行的《公報》上,同時廣泛采用 公告的形式,使群眾及時了解公社的決定和采取的措施。從3月28日成立之日起,公社 先后發布了361件公告。公社委員和各級領導人經常參加選民大會、群眾集會和俱樂部 活動,向選民報告工作。報告的內容決不回避矛盾。如公社后期內部發生的多數派與少 數派之間的爭論,就曾被提到選民大會進行討論。在選民代表的批評幫助下,兩派決定 以大局為重,終于握手言和。對于公社的這種做法,馬克思極為贊賞,他說:“公社并 不像一切舊政府那樣,自以為永遠不會犯錯誤;公社公布了自己的言論和行動,把自己 的一切缺點都告訴民眾。”⑥正因為如此,巴黎的革命群眾表現出了空前的政治積極性 和主動性,把公社的事業當作自己的事業,通過各種方式如來信來訪、俱樂部、報刊等 對公社進行批評和監督。以報刊為例,當時的《社會革命報》、《自由巴黎報》、《人 民呼聲報》、《杜歇老爹報》以及設在巴黎的第一國際各個支部主辦的一些報刊,大都 開辦了“讀者來信”專欄,大量報道工人、其它市民和國民自衛軍戰士的來信。1871年 4月29日,《杜歇老爹報》上有一篇報導說:每天早上和晚上,當杜歇老爹打開他設在 印刷館門口的信箱時,“看到信箱里塞滿望不見底的大量信件。這種情況使他感到萬分 欣慰。”“善良的公民向報紙報導了城市發生的一切事情,并提出了應該替人民辦的有 益事情。”由于公社及其公職人員程度不同地能自覺地接受人民的監督,因而得到群眾 的擁護。馬克思曾熱情地贊揚這些人民的公仆,指出:“它光明正大地進行工作,不剛 愎自用,不埋頭于文牘主義的辦公室里,不以承認錯誤為恥而勇于改正。”⑦
  3.廉潔奉公與反對特權原則。在公社以前,資產階級國家,無論第一帝國,七月王朝 ,秩序黨共和國還是第二帝國,不僅建立了龐大的官僚機器,而且擁有令人傾心的官職 ,成為各種鉆營投機分子互相傾軋爭奪的對象。公社則規定:公職人員最高年薪不超過 六千法郎,兼職不得兼薪。“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 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⑧
  貪圖享受,炫耀身份,鋪張浪費,巧取豪奪是一切剝削階級國家不可避免的一種現象 。巴黎公社作為無產階級的新生政權,先后通過一系列法令,用以制止和消除各種特權 。比如,舊衙門為維護其森嚴派頭,設有很多哨兵;公社則發出公告,取消那些“徒然 受累”的多余哨兵,“只在郵局、各部和其它公務機關門前才設哨兵。”⑨
  在另一公告中規定,除騎兵和輜重部隊外,步兵中只允許軍團指揮官和兩名參謀有權 騎馬,“任何其它軍官,自作主張備有坐騎者,應將馬匹立即交還軍馬補給處。”⑩公 社還再三禁止文武官員炫耀虛榮飾物,“任何軍官,凡佩帶超過自己軍銜的證章,或在 國民自衛軍正式制服上添加胸鏈或其它虛榮飾物者,應受紀律處分。”(11)4月7日,公 社陸軍部致國民自衛軍軍官的信中說:“我們正是因為代表道德反對邪惡,代表克己奉 公反對濫用職權,代表廉潔清正反對腐化墮落,所以才獲得勝利的——這點千萬不能忘 記。”(12)
  巴黎公社雖然只存在了短短的72天,但它的“公仆”原則是永存的,在工人階級獲得 解放之前,這些原則將一再表現出來。
   二
  巴黎公社“公仆”原則的實質是人民當家作主,它不僅體現了一種新型的干群關系, 更是無產階級政權與一切剝削階級政權的重要區別。列寧十分重視對“公仆”原則的研 究,他在十月革命前夕所寫的《國家與革命》這部著作中,依據馬克思關于巴黎公社民 主制的理論,指出:“在社會主義下,‘原始’民主的許多東西都必然會復活起來,因 為人民群眾在文明社會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來了,不僅自己來投票和選舉,而且自己 來參加日常管理。在社會主義下,所有的人將輪流來管理,因此很快就會習慣于不要任 何人來管理。”(13)十月革命勝利后,建立了蘇維埃制度。列寧認為,蘇維埃的實質或 者“靈魂”就是由人民自己來管理社會和國家事務。他指出:“我們有蘇維埃政權這種 新型的國家,我們力圖描述它的任務和結構,力圖說明為什么這是新型的民主(雖然在 內部還有很多混亂和奇奇怪怪的情況),什么是它的靈魂——也就是政權轉歸勞動者, 消滅剝削和鎮壓機構。”(14)列寧還認為,“蘇維埃政權是群眾立即開始學習管理國家 和組織全國范圍的生產的機構。”(15)在列寧看來,人民直接管理制是蘇維埃政權繼續 巴黎公社事業的重要表現。但是,列寧也注意到,由于當時俄國人民特別是無產者和勞 動人民的文化水平比較低,還不能直接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只能通過間接的形式,也 就是通過選出的代表,參加對國家和社會的管理。人民間接管理制雖然具有現實必然性 ,但要確保公職人員在行使公共權力時,永遠忠于人民的意志,不致由人民的公仆變成 人民的老爺,除了進行艱苦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外,還需要有相應的措施和制度做保障 。
  1.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創造群眾監督的條件環境。首先,制定有關監督法令和條例, 使群眾監督有據可依,有法可循。十月革命勝利的第二天,蘇俄就頒布了由列寧起草的 《工人監督條例》。根據條例,成立了全俄工人監督總委員會和地方工人監督委員會, 由工廠委員會、工會和工人合作社的代表組成,直接行使監督企業的權力。對于國營企 業,職工代表擁有對企業領導人實行監督、撤換的權力,其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保護工人 群眾的利益和民主權利免遭國家機關及其企業領導人的侵犯。幾乎與此同時,在列寧的 指導下,1917年11月21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罷免權的法令。列寧就這一 問題做報告說,在資產階級議會制度下,靠選票上臺的人去幫助鎮壓人民,是因為選民 沒有罷免議員的權力,蘇維埃國家不可能和不應該這樣,必須把選舉權與罷免權結合起 來。他代表蘇維埃機關起草的《罷免法令草案》提出:“任何由選舉產生的機關或代表 會議,只有承認和實行選舉人對代表的罷免權,才能被認為是真正民主的和確實代表人 民意志的機關。”(16)
  其次,設立工農檢查院,對行政執行機構形成系統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列寧認為, 群眾監督不僅要有法可依,還必須有監察制度,才便于對群眾檢舉檢查出來的違反政紀 的人和事進行審查處置。列寧非常重視工農檢查院的建立和完善,采取幾項措施維護、 發揮它的權力和作用。一是明確它的地位和權能。工農檢查院與政府系統是平行的,對 政府的監督是外部監督。二是提高工農檢查院的權威性。根據新生蘇維埃國家的實際, 列寧著手將工農檢查院與黨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合并起來,以求建立一個典范的、高水平 的和有威信的工農檢查院聯合機關。三是吸引廣大工農群眾參加檢查院工作,即把那些 有知識,受過訓練的和一心一意為社會主義奮斗的工農群眾吸引到工農檢查院來。列寧 指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監察委員會更具有代表性,并通過工農 中優秀分子的參與,增強其與廣大群眾的聯系,以實現對黨員、對黨員干部、對國家機 關及其工作人員最廣泛有效的監督,防止官僚主義和蛻化變質。
  再次,采取切實措施,保護群眾的監督權。一是對于群眾的批評、建議、檢舉、揭發 、控告要及時處理,做出交待。1918年11月,列寧在起草的一份決議中規定,任何一個 公民對蘇維埃機關或者是負責人的任何措施(或拖拉作風,等等)提出控告,該負責人或 機關必須寫出簡要記錄,以及事情的實質,并將一份交給控告人,一分呈報上級機關, 拒不寫簡要記錄的負責人,法院要予以追究。1920年,列寧代表人民委員會制定了一個 重要法規,其中特別規定:“每個蘇維埃機關都要設登記薄,要有簡明的記載,記下來 訪者的姓名、申訴要點、交誰辦理。……國家監察部的負責人員有權參加所有的接待, 并有責任隨時視察接待工作,檢查登記簿,把視察檢查登記簿和詢問群眾的情況做成記 錄。勞動、國家監察、司法等人民委員部必須在各地設立星期日也得保證接待的問事處 。”(17)二是對于群眾的檢舉與揭發,嚴禁打擊報復,否則將予以嚴懲。1919年6月, 有個叫布拉托夫的人曾因給列寧寫申訴書而遭到地方當局的逮捕。列寧得知這一消息后 ,立即給諾夫哥羅德省執行委員會拍去電報,嚴厲指出:“我正式警告你們,我要為這 件事逮捕省執行委員會和肅反委員會的主席及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們。”(18)
  2.實行公開性原則,增加國家公務活動的透明度。公開性是實現“公仆”原則所必備 的首要條件,列寧指出:“沒有公開性來談民主制是很可笑的。”(19)人民是國家和社 會的主人,是權力的主體,理應享有國家政務活動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同時,人民群眾 也只有對國家政務活動真正地了解,才能更好地行使監督權,才能充分發揮當家作主的 積極性和主動性,正如列寧所說:“一個國家的力量在于群眾的覺悟。只有當群眾知道 一切,能判斷一切,并自覺地從事一切的時候,國家才有力量。”(20)又說:蘇維埃“ 政權是絕大多數人的專政,它完全依靠廣大群眾的信任,完全是靠不加限制地、最廣泛 地、最有力地吸收全體群眾參加政權來維持的,絲毫沒有隱私和秘密。”(21)為了將公 開性原則落到實處,列寧認為必須做到如下幾點:
  一是將國家重大問題交給人民討論。典型的事例當屬1918年初簽訂布列斯特和約事件 。在敵強我弱的情況下,列寧主張在邊城布列斯特與德國簽訂割地賠款的屈辱條約,以 便爭取時間,增強實力(包括國防實力)。而黨內的“左派”則與左派社會革命黨人一起 ,堅決反對列寧的主張,堅持同德國開戰。這種貌似革命的冒險主義實有斷送蘇維埃政 權的危險。由于爭論遲遲得不到解決,2月23日,德國當局送來最后通牒。為了表明不 能對錯誤的決策負責任的決心,列寧提出要退出政府和中央委員會,這樣才促使一些中 央委員改變態度,結果以7票贊成,4票反對,4票棄權通過了列寧的建議。這次中央委 員會還同時通過了列寧關于《立即在彼得格勒和莫斯科的蘇維埃選民中征詢意見》的提 議。兩天后,即2月25日,全俄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在列寧直接參與下 進而向各省、縣、鄉蘇維埃發出《關于簽訂德國政府提出的和約的意見征詢書》。其中 把德國提出的苛刻條件和中央執行委員會討論時的兩種對立意見以及表決情況(116票贊 成,85票反對,25票棄權)都告訴民眾,要求各地群眾立即表態。截止3月8日,中央收 到42個省的答復。列寧親自把這些答復的統計資料加以匯編,總計贊成和平者167票, 贊成戰爭者128票。(22)列寧一再強調,在黨和蘇維埃政權機構的活動中,對于各級組 織和廣大群眾所關心的“極重要的問題,以及與群眾本身的一定行動有直接關系的問題 ”,要通過多種形式展開討論,廣泛征求意見。
  二是公開地選拔和任用國家工作人員。列寧指出:“現在是工農做了國家主人,它應 當廣泛地、有計劃有步驟地并且公開地挑選最優秀的經濟建設人員,挑選專業的和一般 的、地方的和全國的行政管理人員和組織人員。”(23)“公開地挑選”不僅可以從蘊藏 著眾多能人的群眾中物色人才,而且“可以造成一種能起生物學上所謂‘適者生存’的 作用的自動機制。”這種機制“能保證每個活動家最后都‘各得其所’,担負最適合他 的能力的工作,親自嘗到自己的錯誤的一切后果,并能在大家面前證明自己能夠認識錯 誤和避免錯誤。”(24)
  三是公職人員實行報告制。按照列寧的設想,“所有負責的公職人員一律定期向工農 群眾做實事求是的工作報告。這種報告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使非黨員工農群眾有機會對 蘇維埃機關及其工作進行批評。”“不僅共產黨,而且任負責工作的所有公職人員,… …都應當作這類報告。”(25)
  3.堅決同官僚主義作斗爭。什么是官僚和官僚主義?列寧指出:“官僚是專干行政事務 并在人民面前處于特權地位的一個特殊階層。”(26)“官僚主義在俄語中可以理解為地 位觀念。官僚主義就是使事業的利益服從于升官思想,就是特別注意地位而忽視工作。 ”(27)十月革命勝利后,官僚主義現象在蘇維埃國家機關一度泛濫,嚴重背離了社會主 義的“公仆”原則,引起了列寧的高度重視。他揭露了官僚主義的種種表現,如“泛泛 之談,空話連篇”,“文牘主義的汪洋大海”,“辦事拖拉”,“形式主義”,“開會 迷”,“敷衍了事的公文批復或轉送其它機關”等等。國家機關的這種狀況極大地影響 了蘇維埃俄國的經濟建設、民主建設和政權建設,“如果不進行有系統和頑強的斗爭來 改善國家機關,那我們一定會在社會主義的基礎還沒有建成以前滅亡。”(28)列寧主張 ,要采取堅決的措施,懲治官僚主義。
  一是黨政分工。列寧指出:“必須十分明確地劃分黨(及其中央)和蘇維埃政權職責。 ”“黨的任務是對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總的領導,不是像目前那樣進行過分頻繁的 、不正常的、往往是煩碎的干預。”(29)只有實行黨政分工的原則,才能防止黨去包攬 國家機關的行政權力和具體事務,真正把立法權、執法權還給人民代表蘇維埃;才能阻 止社會主義執政黨向行政化、集權化、官僚化蛻變的趨勢,從而保證它對國家的思想上 、政治上的領導權。
  二是精簡機構。蘇維埃政權建立之初,曾經出現部門林立,機構臃腫的局面。這樣龐 雜的機構,不僅增加了行政開支,而且工作效率低下。1922年列寧對莫斯科的中央機關 和市委機關進行了一次調查,發現機構數目膨脹了一倍有余。僅人民委員會和勞動國防 委員會所屬的各種各樣的委員會就多達120個,而列寧認為“真正必要的”只有16個。 為此,列寧疾呼:“要大大精簡機構。”(30)他還主張不要因機關去設事,而要因事去 設機關,對于多余的不再適應的國家機關予以撤銷,“盡量削減機關并非絕對必要的一 切,”(31)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寧可數量少些,但要質量好些。”(32)
  三是嚴肅吏治。官僚主義是腐敗產生的溫床,若不從嚴懲治,蘇維埃政權就有喪失人 民性的危險。列寧警告說:“共產黨成了官僚主義者。如果有什么東西把我們毀掉的話 ,那就是這個。”為嚴肅吏治,列寧主張,“對犯有官僚主義拖拉作風、不盡職、疏忽 大意等過錯的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必須撤職,并送交法院審判,由司法人民委 員部進行公審。”(33)并強調,“對共產黨應比非共產黨三倍嚴厲地懲辦。”(34)對貪 污受賄者,更要嚴刑峻法,絕不容赦。1918年5月2日,莫斯科革命法庭審理關于莫斯科 審訊委員會干部受賄案件,最后僅判了半年徒刑。列寧得知后,非常生氣,當即指出: “不槍斃這樣的受賄者,而判以輕得令人發笑的刑罚,這對共產黨和革命者來說是可恥 的行為。”(35)根據列寧的建議,1918年5月8日,蘇維埃政權通過了《對懲治貪污的法 令草案的修改》,其中規定,對各級干部和職員利用其職權范圍內的活動或進行其它部 門公務人員職權范圍內的活動而受賄犯罪者,至少判處5年徒刑,服刑期間強迫勞動(并 沒收全部財產),情節嚴重者,交法院嚴懲(36)。
  總之,在列寧短短7年(1917—1924年)的國務活動中,始終遵循了巴黎公社的“公仆” 原則。正因為蘇維埃政權本質上是不同于剝削階級的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政權,所以 它的國家工作人員理應成為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列寧在實踐中創造 的這些寶貴歷史經驗,值得我國在反腐倡廉活動中加以借鑒。
----------------------------------------注釋:
  ①③④⑥⑧《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14、375、334、384、335頁。
  ②⑨⑩(11)(12)羅新璋編譯:《巴黎公社公告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53 —54、264、178、138、137頁。
  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02頁。
  ⑦《馬克思恩格斯論巴黎公社》,第135頁。
  (13)(14)(15)《列寧選集》第3卷,第272、482、483頁。
  (16)《列寧全集》第33卷,第108頁。
  (17)(20)(33)《列寧全集》第35卷,第360、16、552頁。
  (18)娜·康·克魯普斯卡婭:《列寧回憶錄》,第467頁。
  (19)《列寧全集》第6卷,第131頁。
  (21)《列寧全集》第10卷,第215頁。
  (22)(36)《列寧文稿》第14卷,第461—466、561頁。
  (23)《列寧全集》第41卷,第272頁。
  (24)《列寧全集》第2版第6卷,第13頁。
  (25)(34)《列寧文稿》第4卷,第22、222頁。
  (26)《列寧選集》第1卷,第103頁。
  (27)《列寧全集》第7卷,第357頁。
  (28)《列寧全集》第32卷,第311頁。
  (29)(31)(32)《列寧全集》第43卷,第64、392、380頁。
  (30)《列寧全集》第42卷,第391頁。
  (35)《列寧全集》第34卷,第263頁。
----------------------------------------
  
  
  
聊城師范學院學報:哲社版52~56D3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張有軍20022002巴黎公社雖然只存在短短的72天,但它所堅持的“公仆”原則,成為寶貴的歷史遺產 。十月革命勝利后,列寧從體制上進一步完善了這一原則。巴黎公社/列寧/公仆原則張有軍(1966—),山東東阿人,現任聊城師范學院世界共運研究所講師。 張有軍 山東聊城 252059 作者:聊城師范學院學報:哲社版52~56D3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張有軍20022002巴黎公社雖然只存在短短的72天,但它所堅持的“公仆”原則,成為寶貴的歷史遺產 。十月革命勝利后,列寧從體制上進一步完善了這一原則。巴黎公社/列寧/公仆原則

網載 2013-09-10 20: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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