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大革命與近代法國憲政運動

>>>  當代歷史與思想  >>> 簡體     傳統


  摘要 憲政運動是歐美各國政治現代化的主題之一,法國近代憲政運動與英美等國大異其趣,它循著激進、暴力模式發展演變,歷經近百年震蕩而漸趨穩定與成熟,法國政治現代化的晚成,與近代法國憲政運動“源于理論,成于實踐”的內在特征不無聯系。理論的先導性導致憲法的超前性,進而造成近代法國憲法的不穩定性和非連續性。
  關鍵詞 憲政運動 激進模式 君主立憲 共和政體 帝制
  * * *
  法國是首開西方民主政治先河的典型國家之一。法國歷史上封建王權政治的消彌,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創立與變遷,經歷了一段波浪起伏、劇烈斗爭的曲折歷程。它以1789年法國大革命為契機,前承18世紀啟蒙運動的理論熏陶,借助第三等級限制王權、取消貴族特權并建立資產階級新型民主政治的強烈愿望,通過革命暴力、流血恐怖的極端形式,在新舊兩種勢力、進步與保守、君權與民權之間展開了殊死較量,革命的總進程是一步步將近代法國政治制度推向穩定與成熟。
  在近代法國政治制度的變遷中,憲法制度的演變無疑占有極重要的地位。就世界歷史范圍而言,法國憲法制度的演變模式也具有典型意義,法國歷史上的每一部憲法,都是各階級階層、各種政治勢力、各種理論派系彼此斗爭的歷史縮影。從數量上看,法國近代歷史上制定的憲法比任何國家都多,“從1789年革命起至現在,法國至少有14部憲法,而在大革命和拿破侖時期,從1789年至1815年,就有過7部憲法。”[①]因此,法國有“憲政試驗場”之稱;從內容上看,法國憲法經歷君主立憲、共和與帝制的交替更迭,體現于憲法中的民主性與保守性此消彼長,從而映射出錯綜復雜的革命風云;從形式上看,由于國內階級矛盾異常尖銳激烈,國際上又受到歐洲反法聯盟的多次圍攻,法國憲法制度循著一種與英美制憲歷程大相徑庭的獨特模式,即激進的暴力的模式而發展,歷時長久才走向穩定與成熟。在法國制憲運動中,激進思想與暴力手段貫穿始終,構成法國歷史上最動蕩、最悲壯而又最富戲劇性的一頁。
   1 法國憲法理論的淵源
  近代法國憲法理論深受18世紀啟蒙思想的影響。啟蒙思想家是法國資產階級代言人,是“為行將到來的革命啟發過人們頭腦的那些偉大人物。”[②]他們創立的自然權利說、主權在民思想、三權分立原則和代議制模式,成為法國資產階級破舊布新的銳利武器。伏爾泰是啟蒙思想家中極有影響的人物,他崇尚英國啟蒙思想家洛克的自然權利學說,主張實行“開明君主專制”。后來,“他鑒于第三等級同專制制度的矛盾日益尖銳,于是便傾向于君主立憲政體。”[③]盧梭堅決主張人民主權不可侵犯,人民有推翻專制制度的起義權利。盧梭學說所倡導的平等觀念、天賦人權、人民意志和人民主權等觀點,曾激發了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小資產階級革命民主派,“許多革命民主主義分子,如馬拉、羅伯斯庇爾和圣茹斯特,都自命為盧梭的學生。羅伯斯庇爾在他執政時期,有許多政策都是以盧梭學說為依據的。”[④]1793年雅各賓派頒布的憲法,貫穿著盧梭的主權在民思想,它賦予人民以最大的政治自由,取消了1791年憲法中積極公民與消極公民的區別,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把人民群眾反抗壓迫的權利規定下來。至于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其影響不僅涉及法國大革命憲法的制定,而且深深影響到美國獨立斗士,成為美國憲法的主要理論依據。在法國大革命中,孟德斯鳩的學說為法國自由派貴族和金融資產階級所利用,成了他們的政治主張。有些法國啟蒙思想家直接參加了制憲實踐,1769年,身為“穿袍貴族”的馬布里應邀為波蘭草擬了一部憲法;馬布里的思想接近空想共產主義,不但反對專制制度,而且也反對議會制度,尤其是他主張廢除私有財產,“私有財產,就是這個東西,才形成世界上這么多的罪惡,而使立法者轉變成暴徒。”[⑤]馬布里激進的思想導致他所制定的憲法具有超前性,因而在當時是無法實現的。1770年,盧梭還主動地為爭取獨立的科西嘉島草擬憲法。
  英美兩國資產階級新政體的制憲實踐和制憲經驗,對法國憲政運動影響頗深。早在啟蒙時期,孟德斯鳩、伏爾泰等啟蒙運動的主將,就把洛克的學說奉為圭臬,孟德斯鳩是英國君主立憲制度的熱烈擁護者,伏爾泰也認為“英國的社會制度是非常合乎他的理想的。”[⑥]大革命爆發后,法國憲法理論家用歷史的眼光審度英國1688年以來的政治制度和憲法,肯定了英國的政體形式,在憲法討論中,則擯棄了英國憲法中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混雜的特征,這是極富創見性的。在這方面,孔多塞的憲法觀意義特別重大,1788年,孔多塞在系統總結美國制憲經驗的基礎上,發表《憲法方案》,基本上否定了英國式的不成文法,贊成法國制定一部美國式的完整系統的成文法。此外,法國不少開明貴族還直接參加了美國獨立戰爭,同美國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制度的締造者華盛頓、富蘭克林、杰弗遜等有過密切接觸,他們不僅熟知美國《1787年憲法》,而且還深受獨立戰爭期間各州《權利宣言》和州憲影響,其中最負盛名的代表人物是拉法耶特。他自信“在法國大革命中注定能發揮象他的朋友華盛頓在美國革命中所起的作用,”[⑦]結果成了大資產階級為之傾倒的“兩個世界的英雄。”同時,美國在獨立戰爭期間和獨立后,一直在宣傳和輸出獨立革命的精神產品,即《1787年憲法》和《獨立宣言》的原則,富蘭克林、杰弗遜在担任美國駐法公使期間,通過各種渠道,譬如私人交往等,介紹美國憲法理論,對法國革命人士影響較大。
   2 法國近代憲政運動的兩個階段
  綜觀1789年法國大革命以來的制憲運動,不難發現其基本特點和運行軌跡。法國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制度是在革命運動中逐漸建立和完善的,但它經歷了相當長時間激烈動蕩和頻繁更迭的歷史過程。總起來看,理論上的先導性和超前性是其最基本的特點之一。法國憲法先理論后實踐的特點,客觀上產生了某些負面影響,它既導致法國制憲運動有章可循,有源可溯,又使新憲法往往超越時代,結果激進的憲法只能停留在紙面上而難于付諸實現,甚至有流產的危險。
  法國制憲運動另一個突出特點是憲法理論流派眾多,主張各異,這使憲法的原則精神和嚴肅性受到削弱,因而人們可以時常看到法國大革命時期各利益集團、各階級階層恣意踐踏憲法的混亂狀態。同時,1789年大革命勝利伊始,就暴露出各階級憲法觀的嚴重分歧。有的憲法理論家崇尚盧梭的主權在民思想,有的主張以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原則為立憲之本。譬如,孔多塞就極力倡導法國政治制度的最高目標是保障天賦人權,憲法的核心內容應是一個人權宣言;法國憲法學界泰斗西哀耶斯,則主張法國憲法理論應把三權分立學說,社會契約論綜合地體現于一部系統完整的憲法之中;西哀耶斯窮畢生精力于法國制憲運動,先后參與了八、九部憲法的制定,其影響超過孔多塞而盛名遠播。
  以1789年法國大革命為開端,法國制憲運動伴隨著政治制度的歷史交替而從未中斷過,幾乎每次政治制度的轉型都定然會掀起一陣制憲熱潮。這期間,法國經歷了君主立憲、共和政體和帝制的交替更迭,所頒布憲法之多,政府機構名稱變更之頻繁,俱為歐美各國所少見,正如恩格斯所說,“法國是這樣一個國家,在那里歷史上的階級斗爭,比起其他各國來,每一次都達到更加徹底的結局;因而階級斗爭得以進行,階級斗爭得以表現出來的變換不已的政治形式,在那里也表現得最為鮮明。”[⑧]綜觀法國近代憲政運動的演變,基本上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
  1)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這一時期,先后制定了七部憲法:1791年憲法(吉倫特派的君主立憲政體)、1793年憲法草案(雅各賓派的小資產階級民主政體,未獲通過)、1795年憲法(熱月黨人的“共和三年憲法”)、1799年憲法(拿破侖共和國,共和八年憲法)、1804年憲法(法蘭西第一帝國)和1815年憲法。總起來說,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憲法所體現的民主性與專制性的消長呈拋物線狀,革命前期,民主性穩定擴大,專制性逐漸減弱;革命后期截然相反,專制性越來越強,民主性逐步縮小。究其根源,前期資產階級面臨復雜險惡的國內外形勢,需要利用人民群眾尤其城市無套褲漢的革命力量,借以摧毀國內外封建勢力,鞏固新生的資產階級政權。達到這一目的,資產階級革命就結束了,因而在后期,法國資產階級逐漸背棄了人民群眾。由于害怕人民群眾的革命,甚至與封建勢力相互妥協,最終滑向拿破侖式的軍事官僚獨裁統治;其次,法國革命時期的制憲運動,帶著某種憲政實驗和政體類型探索的性質,伴隨著歷次革命風暴或重大歷史事件,君主立憲、共和與帝制三種類型的憲法相繼出臺,君主立憲是資產階級企圖與貴族妥協的產物;共和政體則反映了資產階級與舊貴族決裂,從而在某種程序上依靠人民群眾支持的政治愿望;帝制則是大資產階級既反對舊勢力復辟又害怕人民起義的專政。三種政體的交替更迭,一方面反映了法國階級斗爭異常激烈尖銳,任何妥協和解政策都是不現實的,同時也暴露出資產階級的不成熟性,進而導致法國憲法的不穩定性。
  2)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從復辟王朝到第二帝國時期)。先后頒布1814年憲法、1830年憲法、1852年憲法、1870年固定帝國元老院法令(未實施)第四部憲法。這一時期,自由資本主義經歷了第一次產業革命,機器大工業取代了效率低下的工場手工業,資本主義經濟迅速發展,工業資產階級經濟政治實力進一步增強,資產階級政權得以鞏固強化,憲法也趨于成熟;同時,無產階級作為獨立的政治力量開始登上歷史舞臺,新型斗爭形式,即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兩種勢力的較量給憲法注入了新的內涵,“自由、平等、博愛”的時代精神在憲法中有所體現,尤其重要的是,大革命后期取消的普選權問題在這個階段穩定地確立下來。
   3 法國近代憲政模式及其基本原因
  法國憲政運動的歷程同英美等國大異其趣。法國從1789年大革命開始的制憲歷史始終交織著激烈的政治斗爭與暴力沖突,從根本上說,是各階級爭奪法國政權的必然結果。兩種憲法體系——共和憲法與帝國憲法的更替成為法國歷次政治體制轉型的標志,這就決定著法國憲政演變的基本模式必然是激進的暴力的模式。法國歷史上的共和憲法基本上以1791年、1793年和1795年憲法為核心,是帝國憲法的對立物,而從波拿巴共和8年憲法開始,以后歷屆帝國憲法都自成體系,這樣法國歷史上就長期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憲法之爭,隱蔽其后的則是兩種政體及其代表力量的此消彼長。在如此水火不容、勢不兩立的政治主張和治國理論的沖突中,非暴力無以自存,非革命無以奪權,這就決定了法國近代政治制度和憲政運動的演變較英美各國具有更猛烈、更激進的色彩。
  法國憲政運動之所以以激進、暴力形式演變,原因是很多的,真正的原因并非完全存在于革命運動之中,而是存在于革命運動所賴以產生的社會歷史土壤中,應從法國歷史長河中探索蕩起激流的緣由。當然,法國憲政運動既源于理論,又成于實踐的獨特性,也使得這場制憲運動的內在形式更加復雜。綜合起來看,存在著這樣幾種因素。
  其一,法國封建勢力強大,并極端仇視革命。這一點與英國存在的社會狀況完全不同。法國封建貴族享有特權,不要納稅,而且還帶有明顯的軍事封建性;在英國,這一切恰好顛倒過來,貴族不存在納稅特權,軍事特征已大為減弱,甚至完全消失,航海和殖民促使貴族日益分化,并將其最終納入新生產力的躍進中,英國封建結構通過漸進的經濟活動而于無形中瓦解,這就使得1688年的妥協成為可能。而法國貴族“頑固地堅持其經濟、社會特權,具有極端的排他性和與資產階級原則格格不入的封建心態,這導致他僵化在一概排斥的態度之中。”[⑨]只要法國封建制度的最后殘余未被徹底摧毀,在大貴族和大資產階級之間尋求政治妥協就只能是空想。在1789年春天和第一次起義之后,資產階級都先后尋求與舊貴族達成政治妥協的可能性,但失敗了;從那時起,妥協的可能性越來越小,這迫使資產階級轉而決心徹底粉碎舊貴族的國家機器。事實證明,拉法耶特和穆尼埃設想的“有限革命”是根本不現實的,這場有限革命“提倡循規蹈距,反對貿然創新,對現存政府的形式只限于提出必要的改動以使之保障自由。”[⑩]當封建勢力復辟君主專制的行動受到普奧反法聯盟刺激時,資產階級不得不與城市人民群眾和農民結成暫時的聯盟,激進和暴力成為唯一選擇。
  法國教會是舊制度的基礎和保壘,教會對法國革命的敵對行動也是暴力形式的社會根源之一。法國教會是西歐各國擁有最多產業的教會,“盡管他們只占納稅人總數的13%左右,但他們所納稅款則占稅額總數的34%。”[①①]法國教會與路易十六暗中勾結,構成法國國內反革命的一股強大力量。“反抗派”教士公開敵對革命,支持王權,拒絕向“自由、平等”宣誓,激起法國民眾強烈憤恨,這直接導致圍繞憲法問題而起的暴力升級,演為1792年“九月大屠殺”。憲政派教士則玩弄兩面手法,表面宣誓效忠憲法,暗地投入反革命營壘,勾結吉倫特派搞聯邦主義,更伺機煽動群眾反對革命,造成革命運動的混亂和動蕩,這使革命者被迫采取激進的暴力形式來維護憲法。
  其二,法國資產階級成分復雜,信仰各異,并始終處于嚴重的分化組合狀態中。個人政治目的常常掩蓋于第三等級的政治理想之下,從而使革命陣營內部呈現出極端的混亂,表現在憲政上,就是議會成為派系斗爭、議員互相攻訐乃至控告的場所;議員人身安全在這種反常氣氛下缺乏保障。早在1789年6月23日御前會議時,就宣布議會的每一代表人身不可侵犯。到1793年憲法時,“其相關的條款正好倒轉過來,變成對‘議員特權’的指控和限制了。”[①②]議會中各派力量的分化組合更加嚴重,“當法國還存在君主制的時候,共和派的人數多如牛毛,雖然當時這些站在共和制旗幟下的人們之間早就暴露出嚴重的分歧。在1792年可以看到一大幫人為反對王室而戰,但隨后都四分五裂了,其中有些人后來轉向維護國王的利益。”[①③]由于各政黨追求的政治目標大相徑庭,因而力量的重新組合必然會帶來劇烈的震蕩。在1791年憲法完成后,各政治派別的分化重構、離心離德更趨嚴重,資產階級始終未能形成一股和諧統一的政治力量,而是各有所求,他們“只是努力使一種統治形式壓倒另一種統治形式。”[①④]在這種狀態下,暴力和流血沖突順乎自然地發展成一種必然的形式。
  其三,法國君主立憲政體的中途夭折,使法國舊制度向憲政制度的轉變失去了一個作為平穩過渡的中間環節。在1789年新舊體制交替之際,資產階級無意染指路易十六的行政大權,“制憲議會的著眼點主要放在制定憲法和實現國家體制的改革上。”[①⑤]1791年憲法確立了君主立憲政體,行政權仍屬國王,但規定國民議會對國王的行政權予以限制,該憲法賦予國民議會的權利有:法律創議權和制定權;決定財產稅收權;國有產業管理權;宣戰、媾和、結盟和締約權;決定海陸軍編制權;對行政官員的彈劾權等,“它已經屬于比較完整意義上的君主立憲制度。”[①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君主立憲政體作為法國政治制度現代化的過渡形式,將在一定時期內給國內政治帶來某種穩定性,避免暴力形式的再次登臺。但是1792年,法國君主立憲壽終正寢,從這個角度來看,1792年后法國國內政治制度的激烈變化,很大程度上是受國際因素影響的。
  從法國歷史上動蕩不寧、反復多變的制憲運動,大體可以看出,作為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并不能完全根據憲法激進與否來判斷其進步性。被1793年憲法確認的普選制,到1848年才付諸實施,憲法精神太超前,不僅難以實現,反而會引起混亂,進而削弱憲法本身的穩定性。激進的法國革命并不能帶來想象中的成果,在漫長的革命歷程中,法國還是經歷了所謂熱月反動、拿破侖軍事獨裁和君主制的復辟。同英國比較起來,法國憲政運動可謂悲壯激烈,歷經近一個世紀,1792年宣布的共和政體,到1875年才得到最終確立,也是從這一年起,法國制憲的實驗性質才根本消失,正式步入穩定的現代化軌道。
  參考文獻
  1 端木正.法國大革命和憲法.法國史通訊,1982,(6).
  2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6.
  3 4 5 6 王榮堂.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36~47.
  7 9 10 (法)阿爾貝·索布爾.法國大革命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117~118.
  8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01.
  11 趙躍兵.非基督化起因初探.法國史通訊,1986,(9).
  12 16 劉宗緒主編.法國大革命二百周年紀念論文集.北京:三聯書店,1990:301~309.
  13 14 (法)邦納羅蒂,陳叔平譯.為平等而密謀.法國史通訊,1986,(9).
  15 陳傳金.1789—1814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政權機構的演變.法國史通訊,1982,(6).
  張建新 湛江師院歷史系 湛江 524048*
  
  
  
湛江師范學院學報:哲社版18-21K5世界史張建新19971997 作者:湛江師范學院學報:哲社版18-21K5世界史張建新19971997

網載 2013-09-10 20:59:26

[新一篇] 法國大革命與結社自由的遺產

[舊一篇] 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階級、團體、自由主義及其他  ——帕特里斯·伊格內教授訪談錄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