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私鹽的產生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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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K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864(2003)04-0008-06
        一、中國古代私鹽的產生
    所謂私鹽,是指違反官府有關禁令而私自生產、運輸、銷售的食鹽。私鹽的產生和泛濫通常同官府的食鹽政策,特別是食鹽專賣政策關系密切。一般說來,在食鹽由民間自由生產、運銷的時期,既不存在為官府壟斷經營的官鹽,自然也就無所謂私鹽了,所以,私鹽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食鹽專賣制度(政策)的直接產物。所謂食鹽專賣制度,就是由政府直接或間接地控制食鹽的生產和運銷,壟斷鹽利的制度。
    中國古代為法所禁之私鹽最早出現于何時、何地、何類人所為,史無明載,一般認為西漢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實行食鹽官賣,嚴禁私煮之后,“鹽始有官、私之分”(注:《經濟大辭典·中國經濟史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3年版。)。鄙意以為,私鹽既與官府對鹽利的壟斷有關,則它的出現當在政府實施食鹽專賣政策之后,而中國古代實行食鹽專賣早在春秋時期的齊國就開始了,齊桓公時的管仲被認為是中國食鹽專賣政策的創始人。
    那么,食鹽專賣是否必然導致食鹽的制私販私呢?那倒不一定,如果食鹽專賣政策對民眾利益無損或在民眾尚能容忍的限度內,鹽商也有利可圖,則私鹽自無滋生的條件。管仲推行的食鹽專賣政策,是一種民制、官收、官運、官銷的食鹽政策。這種食鹽政策規定,在食鹽的生產環節許民自制,官給價收購或征之以低稅,使生產者有利分沾,從而調動其生產積極性。實踐證明,這一舉措是有效的。據《管子·戒》篇形容,齊國自許國人煮海水為鹽,“鹽者之歸也,譬若市人”,即煮鹽者之多,有如趕集似的。而在食鹽的運銷環節,雖統由官府經辦,實行計口授鹽,然所收鹽價并不高,通常是在每升鹽的成本價之上加收一二錢,也有只加收半錢者。這種取之無形而有度的做法,既使鹽利“百倍歸于上”(注:《管子·海王》。),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使消費者不易感到鹽稅成為他們的一種過重負担。
    由于管仲的食鹽專賣政策較充分地考慮到了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故深得民眾歡迎。史載:管仲“設輕重魚鹽之利,以贍貧窮,祿賢能,齊人皆悅”(注:《史記·齊太公世家》。)。這就從根本上避免了私鹽產生的可能性。試想在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都能得到較充分保障的情況下,違禁制販私鹽還有什么市場可言?什么利潤可圖呢?唯一的只是高風險和高成本。所以,我們翻閱了這一時期的有關文獻,實在找不到齊桓公時齊國境內有制販私鹽的文獻記載,也無相關的禁私條文。可見食鹽專賣政策能否導致私鹽的產生,關鍵要看這一制度是否提供了滋生制販私鹽的條件,即是否過度侵害了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以下的事實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同樣是在齊國,但時間是在春秋末年的齊景公時,由于景公的暴虐貪婪,欲盡括天下財利以俸一己之私,乃對包括食鹽在內的山海之物實行完全的官府壟斷,“海之鹽蜃,祈望守之”,改以往食鹽民制之例為官制,盡奪民利,而對廣大消費者則征斂無度,以致“民人苦病”(注:《晏子春秋》卷七《外篇》。)。此情此景,欲民之不冒險制販私鹽,可乎?盡管尚無確切史料予以證明,但齊景公的所作所為使我們有理由相信,此時私鹽存在的可能性極大。
    我們還可以戰國時期的秦國為例。秦國在商鞅變法時,實行了比齊國更嚴厲的食鹽專賣政策,不但課以重稅控制了食鹽的生產和流通環節,而且還置“鹽鐵市官”專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加強對食鹽生產與流通環節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私煮私銷(注:李明明、吳慧著:《中國鹽法史》,臺灣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頁。)。直到秦滅六國而一天下,商鞅以來的食鹽官營等“峭法”之政一仍其舊。對鹽利的控制施之以“峭法”,不僅反映出秦國民間在食鹽的產運銷方面存在違法現象,而且這種現象還相當嚴重。
    因此,我國古代私鹽的產生很可能是在春秋戰國時期,而并非到西漢武帝時才有官、私鹽之分的。另外,根據以上敘述,我們還得出,私鹽是食鹽專賣制度的產物,但非必然產物,只有那種違背民眾意愿,損害百姓利益的食鹽專賣制度才會導致私鹽問題的出現。
        二、私鹽在古代不同歷史時期的發展情況
    中國古代私鹽產生以后,它的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即唐中葉以前的初步發展時期和中唐以后的泛濫時期。
      (一)傳統社會前期私鹽的初步發展
    自西漢迄唐中葉,是我國古代私鹽的初步發展時期。這一階段,就政府的食鹽政策來看,西漢前期行征稅制,食鹽的產運銷聽由私人經營,官府征之以一定鹽稅。自武帝起,改行專賣,鹽利歸官,食鹽的產、運、銷悉由官辦,私人不得違禁經營,被稱為直接或全部專賣制,該制度歷西漢后期迄新莽不僅未改,且變本加厲。東漢復行征稅制。魏晉南北朝時期則專賣、征稅二制并行。隋及唐前期鹽法較為寬松,食鹽的產運銷主要采行無稅制,征稅制僅在唐玄宗開元初短暫實行過。
    由上可見,我國傳統社會前期的食鹽政策極不穩定,征稅、專賣“兩種制度此消彼長起伏不定,兩頭征稅,中間專賣”,被稱為“賦稅專賣循環時期”。而在這長達960余年的歷史長河中,真正實行專賣制的時間并不長,“專賣還未占絕對優勢”(注:李明明、吳慧著:《中國鹽法史》,臺灣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頁。)。為什么會是這樣?這可從政府對鹽利在國家財政中地位的認識不足及無力壟斷鹽利兩方面來考慮。
    這一時期,國家財政對鹽利的依賴尚不強烈,因而政府對鹽利的控制并不特別在意。除非有重大軍事行動而致國家財政確實吃緊,或出于限制豪強大族和富商巨賈勢力的目的,方行專賣制。漢武帝時期的鹽鐵官營,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以支援抗擊西北匈奴的戰爭,同時也是為了限制大商人和地方豪強勢力的坐大,防止其危及西漢政權的穩定。吳王劉濞為首的“七國之亂”就是一個深刻的教訓。所以,傳統社會前期的食鹽專賣政策表面上是中央與地方豪強大族和富商巨賈之間的經濟利益之爭,實際上它的政治意義遠大于它的經濟意義。正因為如此,西漢前期和東漢以后有些政權在對鹽利的控制方面就顯得不如傳統社會后期的一些王朝那樣專注,推行食鹽專賣政策的愿望自然就不那么強烈了,這是就中央政府有能力推行專賣制而不必采行的情況而言的。
    當然,事實上在傳統社會前期的許多時候,中央政府對鹽利的控制是欲有所為卻不可為。這是因為在這一時期,鹽的生產、銷售主要為世家大族和豪商巨賈所把持和壟斷,“非豪民不能通其利”(注:《鹽鐵論·禁耕》。)。特別是世家大族,他們是傳統社會前期專制政權的統治基礎,他們中的許多人就直接把持著各級政權,這樣的一個既得利益集團,怎么愿意讓出鹽利、支持朝廷的專賣政策呢?朝廷行專賣制豈不是與虎謀皮?特別在中央權力衰落時,朝廷既不敢得罪,也奈何不了這些人,在中央與這些既得利益集團的食鹽專賣與反專賣的斗爭中,朝廷最終屈從這些人的利益而放棄對鹽利的壟斷,只象征性地征一些低微的鹽稅,從中分得一杯羹。
    由于以上因素,傳統社會前期絕大多數時期的食鹽政策主要采行稅率不高的征稅制,甚至無稅制。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說來私鹽問題是不易出現的。而在推行食鹽專賣,特別是官鹽價騰貴的時期情況就不同了,受鹽利的誘惑,制販私鹽的現象就會趁機而興。但在傳統社會前期,受資金和生產條件的限制,制販私鹽成本較高,普通民戶無力具備制販私鹽的各種條件,因而違禁制販者蓋多為那些勢要有力之家。遺憾的是唐中葉以前,有關私鹽的文獻記載很少,對這一時期制販私鹽的情況莫可得而詳。盡管如此,制販私鹽的現象一定存在,而且肯定較先秦時期為多。要不,政府何必制定一些量刑看起來并不輕的禁私法令呢?如漢武帝時規定鹽鐵官營,“敢私鑄鐵器煮鹽者,@①左趾,沒入其器物”(注:《史記·平準書》。)。西晉的規定更嚴厲:“凡民不得私煮鹽,犯者四歲刑,主吏二歲刑。”(注:《晉書·晉令》。)不僅要處罚制販私鹽的當事人,就是主管官吏若失職不察也要追究其責任。當然,在傳統社會前期,由于鹽利尚未成為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在食鹽政策上雖推行專賣制,且制定有相關禁私法令,但真正為此而陷罪者并不多。因為普通民戶多不具備制販私鹽的種種條件,而制販私鹽的勢要有力之家則可以通過各種渠道逃脫官府的制裁。所以自漢以來至唐中葉前,私鹽現象雖較先秦時期有所發展,但尚未泛濫成災而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
      (二)傳統社會后期私鹽的泛濫
    私鹽之日漸成為中國古代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是中唐以后的事。其所以如此,與唐中葉以后中國社會的重大變化有著密切的關系。這種變化最明顯地表現在代表封建土地國有制的“均田制”瓦解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得到迅速發展,此前只問身丁不問資產的“租庸調法”也隨著國有土地制度的破壞而合乎邏輯地喪失了它存在的理由,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按田畝、資產征稅的“兩稅法”。“兩稅法”的出現是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但它的實施卻使原來國家田賦收入的很大一部分轉移到了地主手中,使封建國家的田賦收入在國家財政總收入中的比重大為減少。
    與此同時,隨著中央集權專制統治的不斷發展和強化,國家機器也越來越龐大、復雜,統治階級的奢侈享樂思想也愈益膨脹,兩稅收入已遠遠不能滿足專制統治日益增長的需要和多種巨額的財政開支。于是,專制國家便憑借其政治權力,進一步加強了對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的茶、鹽、酒等物品的壟斷和控制,禁止私人自由經營,其中尤以對人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食鹽的控制最為嚴格。自西漢以來時興時廢的對食鹽的禁榷,至唐中葉以后便在制度上日趨嚴密和完備。唐后期食鹽專賣的結果,使得鹽利在當時的國家財政結構中比例大增,地位越來越重要,唐代宗大歷末,“天下之賦,鹽利居半”。鹽利成為唐后期專制統治的重要財政支柱。
    另一方面,隨著唐中葉以來土地所有制關系的變化,廣大勞動者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各種封建剝削日益加重,貧富分化更加懸殊,農民大批破產或流亡。他們中的不少人靠租種地主土地為生,成為地主土地上的佃農;有的逃入深山老林為“盜”或“寇”;還有相當一部分則涌入城市,成為商販、雜役、雇工或無業游民。
    在這一特定歷史條件下,唐政府的食鹽專賣政策的弊病卻不斷暴露出來,鹽價高漲,“天寶、至德間,鹽每斗十錢”。至第五琦變更鹽法,鹽價每斗更猛增至110錢,普通民戶很難購食,造成食鹽供需之間的嚴重脫節。但鹽是一種缺乏需求彈性的不可替代食品,人們不能一日或缺,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呢?此外,鹽作為一種商品性物品,在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情況下,鹽的交換所帶來的豐厚利潤使得社會各階層都把眼光聚集到鹽的上面,利之所在,人所共趨。而食鹽生產技術的進步使得制販私鹽的成本大為下降,于是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社會上許多人缺鹽而又無力購買高價官鹽的空當違禁制販私鹽,官府雖報之以酷刑,也不能禁止。相反,私禁愈嚴,則私鹽愈盛。因為官鹽價愈高,則私販愈多,禁私愈嚴,私販之利愈厚,利愈厚則制販私鹽的活動愈不能禁,并往往朝著對封建統治更加不利的方向發展。唐末農民暴動的領袖黃巢、王仙芝就與私鹽有關。
    有關唐后期私鹽的材料,文獻記載是比較多的。作為食鹽生產者的“亭戶冒法,私鬻不絕”(注:《新唐書》卷五十四,《食貨志》。),亭戶是社會上私鹽的主要提供者。販私者為了逃避和對抗官府的緝捕,往往“多結群黨,并持兵杖劫盜及販賣私鹽”(注:《文苑英華》卷四二九,南郊赦文(會昌五年正月三日)。)。一些列入官府鹽籍,資金雄厚、世代販鬻官鹽的合法鹽商,為了獲取暴利,也常常扯著販賣官鹽的幌子夾帶販賣私鹽。更有一些勢要之家加入到販私行列,恃勢“私販茶鹽”(注:《全唐文》卷七十四,追收江淮諸色人經紀本錢敕。),使食鹽販私活動更加盛行。
    五代時期,制販私鹽的活動不僅甚于唐末,且私販成份較以前更為復雜,除那些窮困潦倒的普通民戶外,官吏、押送綱船軍將、駕船梢工等都參與了販賣私鹽。五代軍人專橫跋扈,更是公然興販私鹽,且數額相當多,如后漢時的青州節度使劉銖“有私鹽數屋”(注:《舊五代史》卷一0七,《劉銖傳》。)即是一例。
    到宋代,隨著食鹽專賣制度的進一步強化,違禁制販私鹽的活動無論其規模還是其嚴重程度都發展到一個空前階段,遠非唐末、五代所能及,給宋代政治、經濟以巨大影響。參與制販私鹽者不僅成份復雜,且人數眾多,遍及各地。在福建路西部的上四州地區(建、劍、汀州及邵武軍),“地險山僻,民以私販(鹽)為業者,十率五、六”(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八十五,紹興五年二月乙酉。),即當地居民的百分之五、六十常年以販私為生。江西、兩廣一帶也有類似的情形,有時甚至整個村落的人都外出往返興販。史載:“贛、廣間,(民)常以歲杪(年底)空聚落往返,號鹽子。”(注:《水心文集》卷二十三,朝議大夫秘書少監王公(楠)墓志銘。)北宋時,毗連西夏邊境地帶,邊民“多闌出塞販青白鹽”(注:《名臣碑傳琬琰集》卷二十七,周侍郎(沆)神道碑。)入境,“雖嚴禁所不能止”(注:《范忠宣奏議》卷上,條列陜西利害(熙寧二年)。)。而河北代州寶興軍的民戶也常“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鹽”(注:《宋史》卷一八一,《食貨下三》。)以食。四川地區由于井鹽的熬制成本較高,情況較特殊,有關私鹽的材料記載不多,但這不等于該地區就不存在私鹽問題。事實上,還在北宋神宗熙寧年間就曾出現過“蜀鹽私販者眾,禁不能止”(注:《宋史》卷一八三,《食貨下五》。)的情勢。至南宋時,隨著趙開鹽法的推行,川鹽販私問題也很嚴重了。
    為了對抗官軍的緝捕,私鹽販子往往結伙而行,除了幾人、幾十人、上百人一伙聚眾販鹽外,好些地方動輒就是千百為群,持械販私,如江西、福建等路的徽、嚴、衢、婺、建、劍、虔、吉諸州民戶“動以千百為群,盜販茶鹽”(注:《定庵類稿》卷四,《與人論民兵書》。)。這還僅是陸路的情形,再看水路。南宋初年,浙江溫州常有“私鹽百余艦往來江中,殺掠商賈”(注:《鴻慶居士集》卷十二,《沈相書》。)。而在廣南沿海,自北宋以來就常有大棹船往來海上,興販私鹽,迄南宋不衰。宋高宗紹興四年二月八日,監察御使廣南宣諭明橐言:“臣自入廣東界,聞大棹船危害不細。其大船至三十棹,小船不下十余棹,器杖鑼鼓皆備。其始起于販鬻私鹽,力勢既盛,遂至行劫。”(注:《宋會要輯稿》食貨二十六之二十一。)宋代私鹽之盛,不僅表現在廣大鄉村和一般州縣城鎮,到南宋時,就連行在臨安(今杭州)城內外也是“私鹽盛行”(注:《宋會要輯稿》刑法二之一二七。)了。
    可見,宋代私鹽問題是唐末、五代的繼續和進一步發展,成為中國封建社會販私活動的一個高峰。
    自宋以降,歷元、明而迄于清,可謂中國古代私鹽最為泛濫的時期,亭戶梟商官宦兵弁等制販私鹽的活動在宋代的基礎上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呈現出愈演愈烈的發展態勢,特別是清代的食鹽販私,“其種類之多,規模之大,區域之廣,危害之烈,第積歷代鹽弊淵藪”(注:魯子健:《清代食鹽專賣制度》,載《鹽業史研究》1991年第1期。)。元明清時期私鹽的泛濫突出表現在:
    一是販私人數眾多,結構復雜,販私活動的地域廣泛。元明清時期私鹽活動的猖獗,就其涉及的人數和人員結構來看一如唐宋時期的情形,即人數眾多,結構復雜,但在販私活動的地域分布方面,則唐宋就不如元明清時期了。就前者而言,如元朝統一全國之初,江浙一帶就有很多人卷入了制販私鹽的活動,官府僅在松江府上海縣一地就先后捕獲“鹽徒五千”(注:《元典章》卷二十二《戶部八·鹽法·鹽法通例》。)。到元朝中后期,隨著朝政的日益腐敗和民眾生存條件的惡化,各地特別是沿江并海一帶更是私鹽公行了。明代前期,自江蘇“儀真抵南京,沿江上下,自蕪湖至湖廣、江西等處,鹽徒橫行”,這種情況到明末更為嚴重,發展到了“鹽徒充斥,無處不聞”的地步(注:轉引自:徐泓《明代的私鹽》,載《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報》1980年12月第7期。)。不少“貧窮老少男婦”(注:《清朝文獻通考》卷二十九,《征榷》。)也加入到了販賣私鹽的行列。如清朝蘇南之蘇州、松江、常州、鎮江等地“老少男婦背負筐提之鹽,接踵連肩,城鄉村鎮,沿途擺賣”,此種現象不獨江浙如此,就連“江廣(江西、湖廣)等處情形大致相同”(注:光緒《兩廣鹽法志》卷二十九,《緝私》。)。就私鹽活動的區域分布來看,宋代雖然販私活動也存在于各地,但以東南諸路海鹽產銷區為盛,而解鹽和井鹽產銷區的私鹽活動相對較少。元明清時期,不僅東南各省私鹽問題一仍其舊,就是在宋時私鹽問題尚不嚴重的湖廣一帶和川鹽產銷區也是私鹽盛行了。清朝雍正時就有人指出:“湖廣之川私、粵私為害更甚。”(注:道光《兩廣鹽法志》卷一,《制詔》。)
    二是販私數額越來越大。如果說唐宋時期私鹽的泛濫還更多地體現在人數眾多方面的話,那么,元明清時期則主要反映在私鹽的量上面。在宋代,參與制販私鹽的人數雖然不少,但一次販私數額動輒上萬斤的情況并不多見,而元明清時期這種情況則相當普遍。如元順帝至正年間,山東、河北沿海私販勾結鹽場官吏、灶戶,用海船公然販私,“每船少者買販數百引,多者千余引(案:每引400斤)”。八年(1348年)淮東捕獲私鹽“多至萬余斤,少者數十引”(注:《永樂大典》卷二六一0,《南臺備要·建言鹽法》。)。內地陜西、山西一帶的私販無東部沿江、沿海船運之便,則多以驢馬等牲口販私,其“趕喝驢馬,多者不下百十頭匹”。陜西僅興元、鳳翔等州府及所轄縣分,每年官府捕獲的私鹽都在數萬斤左右(注:《永樂大典》卷二六一一,《南臺備要·建言駝贓馬匹》。)。足見數額不菲。到了清代,不僅“販私鹽數千斤及萬余斤之案甚多”(注:趙弘燮:《奏陳委員拿獲沿海私梟折》,《宮中檔康熙朝》第7輯。),就是一次販私鹽在數萬甚至數十多萬斤的情況亦不少。如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兩江總督孫士毅奏報:捕獲私梟船20只,私犯30人,鹽10余萬斤。二十四日,再接奏報:連日捕獲私梟70名,鹽17萬余斤(注:《軍機處錄副奏折》財政類鹽務項。)。特別是兩廣地區,這種情況尤為突出。還在乾隆九年十一月,兩廣總督那蘇圖就奏稱:“今自十月以來共報獲大小私販五十八起,計私鹽二十四萬八千二百余斤。”(注:《奏為據實奏明仰祈圣鑒事》,《朱批奏折·財政》。)一個月間捕獲私鹽如此之多,足見廣南私鹽之盛行。直到嘉慶年間,廣南大額販賣私鹽的情況仍未得到絲毫遏制。如嘉慶十三年,新安縣船戶“吳美復販賣私鹽七千六百四十斤,溫組發販賣私鹽六千六百四十斤”。嘉慶二十四年,東莞船戶黃亞大一次出賣私鹽二萬二千三百斤(注:朱檀:《粵東成案初編》卷三十一,卷三十四。)。為數已屬不少,而嘉慶十六年,船戶梁興利和陳輝泰一次分別出賣私鹽五萬斤和十二萬斤(注:《奏為拿獲重載私鹽人犯先行審明議擬恭折》,《朱批奏折·財政》。),其數量之多,令人瞠目。
    三是持械聚眾販私成為經常和普遍的現象。元明清時期,私鹽販持械聚眾販私無論其人數、規模都比唐宋時期更加突出,并發展為一種經常和普遍的現象。有關這方面的史料記載相當多,如元朝時,廣東“奸民以私販梗鹽法,往往挾兵刃以自衛,因而構亂,有陳良臣者,眾至萬人”(注:《金華先生文集》卷二十五,合剌普華公神道碑。)。又據《元典章》卷二十二《戶部八》記載:“各處私鹽、犯界,白晝公行,無所畏忌”,“其鹽徒動輒百十,結連群黨,持把器仗,專一私販”。明代宗景泰年間,揚州一帶“土豪糾合勢要,持兵挾刃,勢如強賊,夤夜貿易,動以萬計”。憲宗成化時,“各處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洋大船,興販私鹽,每船聚百余人,張旗號持兵器,起自蘇揚,上至九江、湖廣發賣,沿途但遇往來官民客商等船,輒肆劫掠,所在雖有巡檢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敵”(注:《明實錄·代宗實錄》景泰三年六月;《明實錄·憲宗實錄》成化元年九月。)。清代長江中下游各省仍是私鹽最為泛濫的地區之一,大江南北“私鹽充斥,鹽徒聚眾販私”,或數十人,或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一伙“成群販賣,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梟眾捕寡,執械敵巡鹽人役,輕則帶傷,重則致命”(注:師懿德:《奏陳獲江北鹽梟始末折》,《宮中檔康熙朝奏折》第2輯;包世臣:《庚辰雜著五》,《安吳四種》卷三,嘉慶二十四年著文。)。廣東沿海一帶鹽梟“各帶大船,攜帶器械,滿載私鹽,往來興販”(注:《朱批奏折·財政》乾隆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奏《奏為據實奏明仰祈圣鑒事》。)等等,不勝枚舉。許多這種有組織的持械聚眾販私到后來往往成為反抗封建專制統治的一支重要力量。造成元明清時期私鹽嚴重泛濫的主要原因,一是苛重的封建剝削使得鹽民農戶的生計日艱,不得已鋌而走險,冒法制私販私。二是政府的食鹽專賣政策所造成的食鹽供需之間的嚴重脫節,為販私活動提供了一個有效的需求市場,從而刺激了一些人對鹽利的追逐,利之所在,人所共趨。三是制鹽的進步,使得私鹽的制作成本大大降低。四是交通運輸工具的進步和販私經驗的豐富,使得販私成功的可能性增大。此外,封建官場的黑暗和制度的無效也是這一時期私鹽泛濫的一個重要因素。
    字庫未存字注釋:
    @鹽業史研究自貢8~13F7經濟史史繼20042004中國古代私鹽問題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不合理的食鹽專賣制度的直接產物,它的出現大約在春秋末和戰國時期。其發展可以中唐為界分為前后兩個階段:中唐以前的初步發展時期和中唐以后的泛濫時期。中唐以前,私鹽問題雖已出現,但并不突出,這與這一時期政府財政對鹽利的仰賴尚不強烈和制鹽技術的不發達,制私成本較高有很大關系。而中唐以后,私鹽之所以成為一個普遍的社會經濟問題,則主要在于政府對鹽利控制的加強、制鹽技術的進步和制私成本的降低。中國古代/私鹽/產生/特點安徽省教育廳資助項目(2001JW124)同良何其菁 國立華僑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郵編:36200The Appearance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ncient Private Salt
  Shi JigangThe appearance of Chinese ancient private salt was about the periods between the end of the Spring and Autumn,and the Warring States. Its development might be divided into two stages:one was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and the other was after the middle Tang Dynasty.史繼剛(1964-),男,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歷史學博士 作者:鹽業史研究自貢8~13F7經濟史史繼20042004中國古代私鹽問題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不合理的食鹽專賣制度的直接產物,它的出現大約在春秋末和戰國時期。其發展可以中唐為界分為前后兩個階段:中唐以前的初步發展時期和中唐以后的泛濫時期。中唐以前,私鹽問題雖已出現,但并不突出,這與這一時期政府財政對鹽利的仰賴尚不強烈和制鹽技術的不發達,制私成本較高有很大關系。而中唐以后,私鹽之所以成為一個普遍的社會經濟問題,則主要在于政府對鹽利控制的加強、制鹽技術的進步和制私成本的降低。中國古代/私鹽/產生/特點安徽省教育廳資助項目(2001JW124)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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