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自然規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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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N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0763(2001)04-0058-07
  自然規律是自然界事物發展過程中所顯示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是事物運動變化所遵循的法則。嚴格科學意義上的自然規律觀念是隨著近代科學的建立而逐步形成的。但在此之前,中國和西方古人都對自然界的規律性有所認識。李約瑟(J.Needham)指出,在近代科學產生之前,西方文明主要以自然法則概念表示事物的規律性;西方傳統觀念認為,正如人間帝王立法者制定了成文法為人們所遵守一樣,至高無上的有理性的造物主也為自然萬物制定了一系列必須遵守的法則。[1]此即西方古代的自然法則觀念。這種觀念反映了西方古代的自然規律神創思想,是神學自然觀的表現。
  由于中國古代不存在類似于西方的那種具有人格性和創造性的造物主觀念,因而也就不存在上帝為自然界立法的觀念,從而也就不存在上帝創造意義上的自然法則觀念。李約瑟在其《中國科學技術史》第二卷中用一章的篇幅專門論證中國古代缺乏自然法則觀念,并認為這或許可以看成是“中國文明中阻礙了近代科學技術在本土上成長的因素”。([1],552頁)在他看來,自然法則觀念對西方人認識自然規律有相當的啟發作用,因而對近代科學的產生有重要幫助。也正因如此,他認為中國由于缺乏這種觀念而不利于近代科學的產生。關于影響近代科學在中國產生的原因,是個相當復雜的學術問題,本文無意于討論。本文所要強調的是,盡管李約瑟關于中國古代缺乏自然法則觀念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卻易使人產生誤解,誤認為中國古代也缺乏自然規律觀念。關于中國古代有無對自然規律的認識,是否形成了明確的自然規律觀念,以及在這方面的認識水平如何,關系到中國古代科學認識特點及認識水平的基本評價問題,本文擬對此作一初步探討。
  事實表明,盡管中國古代缺乏西方那種上帝創造意義上的自然法則觀念,但并不等于缺乏科學認識意義上的自然法則觀念,亦即并不等于缺乏對自然事物規律性的認識和由此而形成的自然規律觀念。我國古人在長期的生活實踐和科學認識活動中,對自然萬物運動變化的規律性進行了廣泛而持久的探索,取得了許多經驗性認識成果,創造了一系列具有規律性內涵的重要概念。這些概念的產生和運用,充分表明中國古人已認識到自然界是有規律的,已具有明確的自然規律觀念。中國古代有許多這類概念和理論,現舉其要者分析如下。
  一、天行有常
  “常”是我國古代表示事物的不變性和規律性的基本概念之一。
  日月星辰東升西落,重復出現,明顯且常見,最易為遠古先民所認識。因此觀察自然天象變化,對于早期古人認識自然規律很有幫助。早在西周時,古人即問道:“悠悠蒼天,曷其有常?”[2]“常”是常規、正常秩序和法則。春秋時古人已認識到:“天道皇皇,日月以為常。”[3]“天道”有天體運動規律的含義。古人發現,日月星辰的運行,宇宙天象的變化有其不變的秩序和規則。《左傳》在討論天象變化時也指出:“天事恒象”。[4]“恒象”即常象、常態。天體的運行呈現某些不變的常象,正是這些常象顯示了其具有某種規律性。《左傳》引述《夏書》曰:“唯彼陶唐,帥彼天常。”[5]“陶唐”即堯帝,“帥”即遵循;“天常”指天之常道,具有一定的自然規律或自然法則含義。
  “天”概念在我國古代文化中既指與地相對應的天空及其中的一切,也泛指與人類社會相對應的自然界。古人常把自然所成而非人力所為的因素稱作天。“常”指事物的常態、秩序和法則等。因此,上述資料說明,至遲在春秋時期,我國古人已初步認識到,自然界存在某種法則,事物的運動變化遵守一定的常規。由此反映了先秦古人初步的自然規律觀念。戰國荀子明確指出:“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應之以治則吉,應之以亂則兇。”[6]荀況認為,自然萬物的運動是有規律的,這種規律性是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這是我國古人對事物運動的規律性及自然規律的客觀性的絕好概括。
  《逸周書·常訓篇》強調:“天有常性,人有常順。順在不變,性在不改,不改可因。”“常性”,是事物恒常不變的基本屬性,即事物內在必然性和規律性的表現。古人認為:“性者,萬物之本也,不可長,不可短,因其固然而然之。此天地之數也。”[7]萬事萬物都有其基本屬性。正因事物的屬性,不可長,不可短,是恒常不變的,因而人類能夠認識它,因循它,用它為自己服務。《管子·形勢解》指出:“天覆萬物,制寒暑,行日月,次星辰,天之常也……天不失其常,則寒暑得其時,日月星辰得其序。”古人發現,日月運行有序,寒暖更迭有時,這是天有其常的表現。正因天不變其常,地不易其則,春秋冬夏不更其節,人類才能認識一年四季氣候變化的基本規律,并用其為農業生產服務。因此,認識事物的常性,就是在探討事物的本質和規律性。
  我國古代用“常”表示事物的不變性和規律性的論述很多。除上述之外,還如《管子·君臣》指出:“天有常象,地有常形,人有常禮;”《荀子·天論》強調:“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數矣,君子有常禮矣;”《莊子·天道》也指出:“天地固有常矣;”《周易·系辭傳》也強調:“動靜有常,剛柔斷矣。”常象、常形、常道、常數、天地之常、動靜之常等等都是表示事物的某種不變性或規律性。以上僅列舉了先秦一些典型論述,秦代以后的文獻中這類論述也很多,此不贅述。
  先秦古人以常表示事物的不變性和規律性。這種現象,一方面反映了古人根據事物的不變狀態探討其基本規律的經驗認識過程;另一方面也說明當時人們對自然規律的認識還是模糊的、初淺的,還難以明確區分事物的現象與本質、常態與常規。盡管如此,戰國古人已認識到“天行有常”,已初步認識到自然萬物的運動變化具有規律性,這一點則是可以肯定的。
  二、天地之道
  在中國傳統科學文化中,“道”是應用最廣泛的一個表示事物規律的概念。
  “道”之本義是道路。人欲到達某個目的地,必須沿著某條道路行進。由此引申,古人把人或物所必須遵循的法則或規律統稱為“道”。《尚書·泰誓》強調“天有顯道”,《尚書·湯誥》認為“天道福善禍淫”,齊國政治家晏嬰認為“天道不諂”,[8]其中的“天道”都具有一定的自然法則或規律的含義。
  春秋時期,老子將道概念提升為最高的哲學范疇,創立了道家學說。《老子》指出:“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附圖B21k04.JPG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而不失。”“天之道”,即自然規律。老子強調了自然規律的客觀性和必然性。他舉例說,自然萬物的運動變化都是“有余者損之,不足者補之,”這是一條自然法則,“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道家學說的創立和發展,促進了“道”作為事物基本規律性概念在古代科學文化中的廣泛應用。古人認為,日月星辰的運行,陰陽寒暑的變化,山川草木的枯榮,家族邦國的興衰,都具有某種規律性,它們分別被稱為“天道”、“地道”和“人道”。
  漢代《淮南子·謬稱訓》認為:“道者,物之所導也,”即“道”引導事物的運動變化和發展,由此也可以說“道”是事物運動所遵循的秩序和規律。董仲舒《春秋繁露》指出:“天之道,有序而時,有度而節,變而有常。”漢代郭象也強調:“所以取道,為有序。”[9]“有序”、“有度”、“有常”都是說明天道的規律性內涵。
  宋代石介說:“夫三光代明,四時代終,天之常道也;”“五岳安焉,四瀆流焉,地之常道也。”[10]張載說:“天地之道,唯有日月寒暑之往來,屈伸,動靜兩端而已。”[11]理學家程頤更明確地說:“天之法則,謂天道。”[12]這些宋代學者認為,月日經天,江河流地,寒暑往來,萬物生滅,都有一定的規律或法則,此即所謂道。這種認識代表了中國古代以道表示自然規律的基本思想。
  道作為中國古代的自然規律概念,內涵相當豐富,茲舉兩例加以討論。
  其一,天地之道,一陰一陽。
  《周易》是我國古代富有影響的重要典籍。《周易·系辭·下傳》指出:“《易》之為書也,廣大悉備,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何謂天、地、人之道?《周易·系辭上傳》說:“一陰一陽之謂道。”古人認為,陰陽變化決定宇宙萬物的運動變化和發展,一陰一陽是天地萬物的根本之道。在古人看來,《周易》作者觀變于陰陽而立卦,因此“《易》與天地準,故能彌綸天地之道。”[13]從形式上看,《周易》是卜筮之書,但從實質內容上看,它是運用陰陽概念以思辨的方式討論宇宙萬物運動變化的基本規律,是討論天地陰陽之道的書。《易傳》作者對《周易》陰陽之道所作的闡釋和強調,反映了戰國古人的陰陽規律觀念。
  中國古代用陰陽概念說明事物規律的論述很多,除《周易》外,還如《管子·四時》說:“陰陽者,天地之大理也;”《呂氏春秋·大樂》說:“陰陽變化,一上一下,合而成章,渾渾沌沌,離則復合,合則復離,是謂天常;”《黃帝內經·陰陽應象大論》說:“陰陽者,天地之道也,萬物之綱紀,變化之父母,生殺之本始,神明之府也。”如此等等,都是強調陰陽在事物發展變化中的決定作用,都把陰陽作用看作天地萬物之道。陰陽是中國古人從大量事物中抽象概括出的一對自然哲學范疇,表示決定事物發展變化的兩種根本因素或屬性。
  其二,天地之道,極而反,終則始。
  我國古人發現,事物發展到極端就會走向其反面,最終完成一個循環運動,這是一種自然規律。《周易·泰卦》說:“無往不復。”“復”是反本復初,更新有始,表示事物的循環運動。《老子》說:“夫物蕓蕓,各復歸其根。歸根曰靜,是謂復命,復命曰常。”老子認為,萬物的生死變化都采取原始反終,復歸本根的形式,這是自然常規。事物盛極而衰,終則有始,這是自然萬物生生不息、變化發展的普遍形式和基本規律。中國古人對此有著廣泛地認識。《管子·宙合》明確指出:“天道之數,至則反,盛則衰;”《莊子·則陽》強調:“窮則反,終則始,此物之所有;”戰國軍事家吳起說:“夫道者,所以反本復始;”[14]《荀子·王制》也指出:“萬物始則終,終則始,與天地同理;”《呂氏春秋·似順論》也強調:事物的發展變化“至長反短,至短反長,天之道也;”《淮南子》也認為:“天地之道,極則反,盈則損;”《老子帛書·四度》說:“極而反,盛而衰,天地之道也。”這類論述在古代文獻中還可找出許多,它們都表達了古代對物極必反、原始反終的規律性認識。
  由上述可見,“道”具有明確的規律性內涵,是中國古代重要的自然規律概念。古人認為一陰一陽謂之道。陰陽代表一對決定事物變化發展的根本因素,二者既對立又統一。因此古人所說的陰陽之道,很接近于現代所說的對立統一規律。古人反復強調物極必反、原始反終的觀念,這種觀念揭示了事物的循環發展規律,也含有樸素的辯證認識思想。這些都表明,雖然“道”的規律性內涵仍是寬泛的,一般性的,但卻比“常”的規律性內涵更為明確,反映了我國古人關于事物規律性認識水平的提高。
  三、萬物之理
  “理”也是中國古代一個內涵豐富的重要概念,其基本含義為治玉、治理、文理、條理、道理等。因此古人常用其表示事物的道理和規律。《周易·系辭上傳》說:“易簡而天下之理得矣。”“天下之理”,即指萬事萬物的基本道理。《管子·四時》有:“陰陽者,天地之大理也。”古人把陰陽變化看作天地萬物最大的道理,“大理”也即基本規律。《孫臏兵法·奇正》說:“天地之理,至則反,盈則敗;”其中的“理”即指事物循環變化的規律性。《莊子》中有多處講到“理”,如《秋水》篇有“明天地之理”、“論萬物之理”,《刻意》篇有“循天之理”,《知北游》篇有“萬物有成理”、“達萬物之理”,《則陽》篇有“萬物殊理”,《天道》篇有“順之以天理”等等,其中的“理”都有自然規律的含義。
  在古代科學認識活動中,人們常用“理”表示事物的道理及其內在必然性。戰國秦漢時期,古人對樂器共鳴、磁石引鐵、琥珀拾芥、湖汐漲落以及水生動物生理變化與月相變化同步等自然現象進行了大量觀察和思考,認為這些現象都是事物之間相互感應的結果,符合自然常理,有其必然性。對于這類現象,《莊子》用“固天之理”加以解釋;唐代孔穎達用“冥理自然”予以說明;[15]宋代陳顯微認為其中的“隔礙潛通之理,豈能測其端倪!”[16]清代俞思謙則認為,物類相感“皆理之常,無足多異。”[17]雖然古人未能正確說明關于這些現象的具體道理,并且有人認為其理深奧、難以認識,有人認為其理常然、無足多異;但大家都承認其中含有一定的道理和必然性。這同樣反映了古人的自然規律意識。
  宋代學者對萬物之理的強調最為充分。程顥程頤指出:“凡眼前無非是物,物物皆有理。”[18]歐陽修強調:“萬物有常理。”[19]王安石認為,萬物春夏生長,秋冬凋零,是“物理之常”。[20]沈括認為,十二律相生,“聽其聲,求其義,考其序,無毫發可移,此所謂天理也。”[21]這些都反映了古人以理表示事物的道理或規律的思想認識。
  古人認為,“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22]理是事物的道理或必然性。“物無妄然,必由其理。”[23]宇宙萬物各有其道理和規律。正所謂“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時有明法而不議,萬物有成理而不說。”[24]人類認識事物,就是要“原天地之美,而達萬物之理。”[24]認識萬物之理,就能對其“統之有宗,會之有元,故繁而不亂,眾而不惑。”[23]我國古代一直重視對萬物之理的認識。從先秦儒家主張“致知在格物”,到宋明學者提出“格物窮理”,都是強調認識物理的重要性。
  在中國古代科學文化中,理具有規律性內涵,但在表示自然規律方面,理與道是有區別的。《莊子·則陽》說:“萬物珠理,道不私。”義即萬物各有自己的特殊之理,但道則是普遍的,是行于萬物、統會一切殊理的大理。關于理與道的區別及聯系,《韓非子》論述的最為透徹,其中《解老》篇指出:“道者,萬物之所然也,萬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萬物之所以成也。……萬物各異理,而道盡嵇萬物之理。”韓非子視道為萬物存在的共同根據和普遍規律,視理為具體事物的形態特征和特殊規律;認為具體事物各有其形態及屬性差異,其具體規律也各不相同,因此,“萬物各異理”;道作為萬物的普遍規律,與萬物的特殊規律相一致,所以說,“道盡嵇萬物之理”。韓非子對道和理的區別,反映了戰國后期古人對事物的一般規律和特殊規律的初步認識。這種認識被后人所繼承和發展。南宋朱熹說:“道是統名,理是細目;”“道字宏大,理字細蜜。”[25]明末王夫之也認為:“道者,天地人物之通理也。”[26]這些論述都說明,道是一般,理是個別,二者表示事物不同層次的規律性。
  理所具有的規律性內涵及其與道的區別,表明我國古人已基本認識到宇宙萬物具有不同層次的規律性,反映了古代自然規律觀念的發展。
  四、自然之數和自然之則
  數是事物量的量度,是事物數量屬性的反映。由于事物的數量變化有一定限度,超過限度即會引起性質變化,成為新的東西。因此事物的數量關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事物的基本屬性或變化規律,給人以必然性的感覺。基于這種認識,中國古人也用數概念表述事物的必然性或規律性。
  《尚書·大禹謨》記載舜對禹說:“天之歷數在汝躬。”其中“歷數”是歷運之數,指天象季節變化所顯示的必然性。《管子·重令》有:“天道之數,至則反,盛則衰。”“天道”是自然規律,“天道之數”指自然規律表現出的必然性。《荀子》說:“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數矣。”其中“常數”是指與“常道”對應的地的運動規律。《淮南子·原道訓》指出:“萬物之至騰踴欷亂,而不失其數。”漢高誘對此作注時認為,“不失其數”即“各應其度”。此處“數”是指事物運動變化的限度。
  古人認為,“天道之動,則當以數知之。數之為用也,圣人以之觀天道焉。”[27]事物運動的某些規律性可以通過其數量的變化表現出來,因而由數可認識事物的有關屬性和規律。《淮南子·本經訓》指出:“天地之大,可以矩表識也。星月之行,也以歷推得也。雷震之聲,可以鼓鐘寫也。風雨之變,可以音律知也。”矩表可測知天地之大,歷數可推算日月之行,音律可測度氣候之變,鐘鼓可模仿雷震之聲。在這些活動中,古人主要是利用數量關系去認識事物的性質。我國在戰國時即發現了樂器共鳴現象,由于古人不了解其中的道理,長期對之有神秘感。針對這種情況,董仲舒指出:“五音比而自鳴,非有神,其數然也。”[28]他認為,宮商角徵,羽同聲相應,是由其“數”所決定的。這個“數”即表示樂器共鳴現象的內在道理和必然性。古代的天文觀測和歷法推算,是以數認識事物運動規律的典型例子。古人認為,天體運動的快與慢、顯與隱等都“有形可驗,有數可推,”“非出神怪。”[29]唐代劉禹錫強調:“夫物之合并,必有數存乎其間焉。”[30]清代顏元認為,宇宙間氣機消長、萬物流變,都是“理數使然”。這一切都說明,數也是古人用以描述事物的必然性和規律性的一個基本概念。
  “則”同樣是我國古代經常使用的一個表示事物法則或規律的基本概念。《詩經·大雅》有“天生zhēng@①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漢代毛亨注曰:“則,法;彝,常;懿,美也。”把“有則”與“秉彝”聯系看,其中的“則”應有規范、準則、法則之義。《管子·形勢解》指出:“天不變其常,地不易其則,春秋冬夏不更其節,古今一也。”“常”和“則”是天地變化過程中顯示出的不變性,即某種秩序和規律性。《管子·七法》也強調:“未嘗變也,謂之則。”《易經》有“乾元用九,乃見天則。”“天則”即指自然法則。漢代賈誼在討論天地萬物演化過程時曾問道:“天地為爐兮,造化為工;陰陽為炭兮,萬物為銅;合散消息兮,安有常則?”[31]這里的“常則”當指天地造化、萬物生滅的基本秩序和規律。《后漢書》張衡傳有:“經緯歷數,然后天步有常則。”其中的“常則”也是指規律性。
  “則”與“法”合成“法則”一詞,在古代也較常用。《管子·七法》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顯然,法是古人制定的衡量標準,人們必須遵守這種標準才能正常進行有關活動。在此基礎上,古人常用“法則”表示社會活動的規范和自然事物的規則。前者如《荀子·王制》有:“本政教,正法則,兼聽而時稽之……冢宰之事也;”《荀子·王霸》有:“加義乎法則度量,著之以政事;”其中的“法則”均指有關社會活動的規則。后者如《莊子·山木》說:“物物而不物于物……此神農黃帝之法則也;”《周易程氏傳》也說:“天之法則謂天道;”其中的“法則”均指自然事物的運動規律。
  古人以數和則表示事物的必然性和規律性,同樣反映了中國古代對事物規律性的認識。類似概念還有一些,此不俱述。
  我國古人不僅認識到事物是有規律的,而且反復強調認識和利用自然規律的重要性。《老子》指出:“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兇。”《莊子·漁父》也指出:“道者,萬物之所由也,……為事逆之則敗,順之則成。故道之所在,圣人遵之。”人類認識了事物的屬性和規律,就能有效地用其為自己造福;了不解事物的規律,胡作妄為,則會導致失敗,甚至造成災難。《管子·形勢解》認為,如果人的行為“上逆天道,下絕地理,則會造成,天不予時,地不生財”的惡果。因此認識和遵循自然規律對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所以古人強調要“行天道,出公理。”荀子指出:“大天而思之,熟與物畜而制之;從天而頌之,熟與制天命而用之;望時而待之,孰與應時而使之;因物而多之,孰與騁能而化之。”[32]面對威力無比的自然界,敬畏它,贊頌它,被動地因時守節,期望物產自然豐富;如何生動地認識自然,改造自然,制天命為我所用,使賢騁能,積極創造財富。荀子并且指出,人類有認識和駕馭自然的能力,“天有其時,地有其財,人有其治。”[32]因此人類也有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即所謂“強本而節用,則天不能貧;養備而動時,則天不能病;修道而不二,則天不能禍。”[32]既承認自然規律的客觀性,又強調人的主觀能動性,積極利用自然規律為人類造福。荀子這種科學認識思想是十分可貴的,代表了中華民族積極有為、勇于進取的精神。這些論述表明,中國古人已認識到遵循自然規律的重要性,具有很強的順應和利用自然規律的意識。重視探索自然規律,自覺遵循自然規律,積極利用自然規律為人類服務,主張制天命而用之。這是中華民族幾千年形成的重要思想觀念,具有重要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五、結語
  由上述分析可得出以下幾點認識:
  其一,中國古代很早即有明確的自然規律觀念。“常”、“道”、“理”、“數”、“則”等一系列具有一定程度規律性內涵的概念在先秦的產生和廣泛運用,即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其二,中國古代對自然規律的認識總體上是初淺的、經驗性的。我國古人雖然很早即認識到天地萬物各有其故,各有其必然的道理和基本規律,樹立了明確的自然規律觀念。但對天地萬物之道、之理、之數、之則的探討卻不夠深入,對這些規律的具體內容認識不足,長期停留在初淺的經驗認識水平上。正因如此,古代許多關于事物規律性的陳述都是“但言其所當然,而不復強求其所以然。”[33]
  其三,中國古代的自然規律觀念是建立在樸素的經驗認識基礎之上的。按照李約瑟的說法,如果說由于受神學觀念的影響,西方古人把自然法則或自然規律看作是上帝賦予宇宙萬物的,是外在的;那么中國古人則把自然規律看作事物自身所固有的,是內在的。中國古人認為,自然萬物“普遍的和諧并不是來自某個萬王之王在上天發布命令,而是來自宇宙萬物遵循其自身本性的內在必然性而實現的自發的協作。”([1],596頁)正是在對事物長期觀察認識的基礎上,我國古人逐步發現“天行有常”、“物物有理”,自然萬物的運動變化遵循一定的內在規律性。因此,中國古代自然規律觀念的建立,是古人對宇宙萬物長期認識和探索的自然結果,與宗教神學無關。
  有無明確的自然規律觀念,是衡量古代一個民族科學認識水平和文明程度的基本標志之一。中國古代關于自然規律的認識,是與其悠久而發達的古代文明相一致的。不可想像,一個古代科技文明先進的民族會缺乏對自然規律的基本認識。
  〔收稿日期〕2000年1月17日;〔收到稿修稿日期〕2000年11月5日
《自然辯證法通訊》京58~64B2科學技術哲學胡化凱20012001有無明確的自然規律觀念,是衡量古代一個民族科學認識水平的基本標志之一。中國古代有無自然規律觀念?學術界對此尚無明確的認識。本文通過對古代“常”、“道”、“理”、“數”、“則”等基本概念的內涵及其運用情況的系統考察得出結論:雖然中國古人對一些自然規律的具體內容了解并不深刻,但他們很早即認識到自然萬物的運動變化是有規律的,具有明確的自然規律觀念,并且深刻認識到遵循和利用自然規律的重要性。中國古代/自然規律觀念/常/道/理/數/則胡化凱(1954- )男,科學史博士,中國科技大學科技史與科技考古系教授。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科技史與科技考古系,合肥 230026 作者:《自然辯證法通訊》京58~64B2科學技術哲學胡化凱20012001有無明確的自然規律觀念,是衡量古代一個民族科學認識水平的基本標志之一。中國古代有無自然規律觀念?學術界對此尚無明確的認識。本文通過對古代“常”、“道”、“理”、“數”、“則”等基本概念的內涵及其運用情況的系統考察得出結論:雖然中國古人對一些自然規律的具體內容了解并不深刻,但他們很早即認識到自然萬物的運動變化是有規律的,具有明確的自然規律觀念,并且深刻認識到遵循和利用自然規律的重要性。中國古代/自然規律觀念/常/道/理/數/則

網載 2013-09-10 21: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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