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央銀行金融風險監管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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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金融風險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是當前金融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金融機構的數量和金融業務的種類在不斷增加,金融業面臨的各種過度投機風險、信用風險、債務危機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詐騙風險等正在日益凸現。為了保障金融業的穩健運行,促使其更好地為國民經濟發展服務,建立健全中央銀行金融風險監管機制,遏制金融風險已日益提到金融監管部門重要議事日程,強化金融風險監管無疑成為當前金融領域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本文試圖以國外成功的金融風險監管經驗為借鑒,從風險監管對象、內容、方法、手段等方面對健全我國中央銀行金融風險監管機制進行初步探討。
      一、中央銀行金融風險監管的科學界定
  金融監管包括金融行政監管和金融風險監管。金融行政監管,首先是對金融機構的設置、撤并、停業依照一定法定程序進行審批,其次是對金融機構是否執行國家統一的貨幣政策進行檢查和裁決,包括貸款的規模、投向、存款來源渠道、存款保證金的繳存以及結算制度、匯率制度是否統一遵守。另外還有堅決處理、取締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非法集資以及超范圍經營金融業務的問題。金融風險監管就是緊緊盯住監管對象,在合法經營前提下正常經營,以保證其不對社會、客戶帶來利益損失。金融業的經營風險絕對避免是不可能的,金融風險監管的責任,就是要及早去發現問題苗頭,隨時查看監管對象的資產結構情況,幫助降低風險,控制風險程度。由于金融風險的危害及波及效應,因此金融風險監管在我國新的監管體系構架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對維護金融秩序、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安全、公平競爭、保護存款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金融風險監管特定對象,一是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類金融機構;二是社會各類信用活動當事人,包括社會集資主體;三是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中央銀行金融風險監管實質是在徹底實現證券、銀行分業管理基礎上,對經營金融業務機構、社會信用活動主體及其活動合法經營的監管。一個國家完善的金融風險監管工作應由一個穩定的金融風險監管制度和法規體系、統一高效的金融風險監管組織體系和健全完善的金融風險監管技術手段組成。
      二、金融風險監管的內容
  我國原有金融業監管是一種執法監督、效能檢查和廉政檢查。其內容:一是服務于貸款規模控制的信貸資金管理;二是為保證貸款政策得到執行而實施的合規性稽核,存在著政府過多干預金融、降低監管質量等問題。為適應建立新金融體制和金融業國際化的要求,我國應借鑒西方國家風險監管經驗,設立符合國情的量化指標,建立起一整套規范、科學的風險監管體系。具體講,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建設:
  1、風險預防管理。 為防止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引起的風險,應制定包括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風險指標在內的科學指標體系,實行風險控制。這包括:首先,根據《巴塞爾協議》與我國金融體制及會計制度實際,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資本定義與構成作出規定,并根據其業務范圍、經營特點分別制定出資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層次管理、逐步過渡的辦法,限期達到目標。第二,正確劃分金融資產的風險種類,制定能夠客觀反映我國金融業風險的資產風險權重和換算系數。第三,建立金融業清償能力監察制度,在合理區分資產流動性程度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流動資產比率。第四,完善風險準備基金制度,從提高呆帳準備金比率和簡化報批手續入手。
  2、借鑒西方國家的風險轉移管理經驗, 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金融業競爭加劇和風險加大使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也會出現存款支付危機和破產現象,因而,應盡快成立存款保險機構,并對參加保險的條件、程序、辦法制定規章,根據資本充足性、資產流動性和風險資產比率制定保險費率。同時,對受保的本市、外市最高限額給出量化指標。
  3、借鑒西方風險吸收管理經驗, 建立風險監管體系的最后一道防線。風險吸收就是事后救濟,指監管當局的最后援助貸款和搶救行動。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方式,如:(1 )人行提供低利率貸款;(2)由人行成立的存款保險機構提供援助;(3)人行全面接管清理;(4)人行牽頭組織一個或多個健全銀行,兼并、 消化破產銀行的全部債權債務。
      三、金融風險監管的方法
  當前,世界各國風險監管的方法大同小異,主要采取以下幾種:(1)現場稽核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2)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3)全面監管與重點監管相結合;(4)外部監管與內部自律相結合。我國在監管方法的選擇上,也應借鑒國外經驗,實行多元化,堅持靈活性。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銀行業國際化的進展,我國以往采取的監管人員進入現場進行稽核檢查的方法,不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難以達到央行監管預期目標,針對此,我國有必要以國際通行的風險監管重要方式——非現場稽核為借鑒,建立我國稽核監管的路徑與規則。非現場稽核作為通過連續收集被監管機構的各種報表、記錄等文件,分析、評價和監測其現狀和發展趨勢的一種監管方法,是當代風靡全球的審慎監管方式。我國從1989年試行報送稽核起,進入了非現場稽核的起步階段。然而,要進一步發展和推進非現場稽核方式還應從下述幾方面入手:
  1、設立非現場稽核的風險監控指標。我國于1994 年在世界銀行的幫助下,開拓性地制定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風險監控指標,體現了合規性與風險性指標相結合,國際慣例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的特點。今后,還需探索反映我國銀行經營管理水平平均狀況的經驗數值,使該指標體系向縱深發展。
  2、建立規范化報告制度。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且具有可比性, 可根據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統一編制會計、統計報表和表外科目,并明確規定各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提交報表、報告的時間、內容、格式和要求,便于人民銀行及時審查分析。
  3、建立銀行信用評級制度。借鑒美、日等國的經驗, 從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經營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資產流動性等方面進行考查,對銀行經營狀況評級并定期公布,以強化銀行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也利于中央銀行全面準確掌握各銀行經營情況,針對不同等級采取不同監管措施,提高監管水平與效率。
      四、金融風險監管的手段
  (1)法律規則。法律規則是最有效力和最具強制性的監管手段,它集中反映和代表了監管當局的意志和愿望。法律規則在金融風險監管中的作用在于:一是對那些違背金融市場法規并對市場的穩健發展造成損害的人實行懲罚,包括行政制裁、罚款、民事訴訟與經濟賠償、刑事處罚等;二是對那些不履行責任、協約的人實施強制性的措施。因此,我國應進一步加快立法進程,盡快完善現行“五法一決定”等法規實施細則,取代殘缺和互相沖突的各種暫行規定,使中央銀行金融風險監管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2)道德自律。在市場經濟社會里, 道德在使經濟主體恪守信用和尊重規范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作為一種內在的自我約束手段在個人行為中發揮著雙重角色的作用:一方面,它指導、影響人的行為動機和行為選擇,促使行為向符合道德規范的方向轉化;另一方面,它又作為評價手段評價自身的行為是否符合規范。市場經濟所要求的道德是信用,即對他人履行責任的能力。中國金融市場上的各種違規行為實際上是道德危害的表現。因此,中央銀行應加強對金融市場上各行為主體的職業道德建設,使其對法規的遵從成為自己的內在要求,這不僅能大大減少中央銀行的監管成本,而且會增加大量的社會收益。
  (3)社會輿論。 這是監管當局通過公眾掌握的對金融市場各種越軌行為的控制工具。它作用范圍廣泛,傳播迅速,具有靈活性、滲透性和預防性等特點。輿論可以滲透到法律無法達到的、無能為力的角落和縫隙,運用逐漸增加的社會或群體氛圍壓力預先制裁那些可能即將發生的越軌行為。因此我國中央銀行可充分利用大眾傳播媒介揭露金融市場上的各種違規行為,形成社會輿論,從而約束金融市場上參與主體的經濟行為。
  (4)設置電腦監控系統。 現代電子技術在金融領域中的應用和推廣,一方面增強了投資者、金融機構對各種經濟條件變化的應變能力,另一方面也極大地增強了監管機構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客觀評價金融機構經營狀況、金融市場運作狀況的能力。我國中央銀行應建立專門的“金融風險控制分析系統”,把對各種信息資料進行監控分析作為日常監管的基礎,及時發現“有問題區域”,預測其發展趨勢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控制措施。
  總之,在構建適應市場經濟的新的金融風險監管體系過程中,必須對上述方面予以充分重視和研究,只有遵循國際慣例與標準,按照國際通用指標體系來指導我國的金融風險監管,才能使我國金融風險監管在監管依據、監管內容、監管方法及監管手段等方面逐步與國際接軌,也才能使我國新的風險監管體系在范圍上更加全面,內容上更加完備,指標上更加科學,操作上更加規范,推動我國的金融風險監管不斷走向成熟。
浙江金融杭州19~20F62金融與保險杜志淦19981998作者單位:人民銀行上虞市支行 作者:浙江金融杭州19~20F62金融與保險杜志淦19981998

網載 2013-09-10 21: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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