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實踐的價值及其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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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 從價值論的角度來看,實踐是滿足主體生存和發展需要的手段。由于主體受自身價值觀的制約,只會選擇那些能滿足自身需要的實踐活動,并對其他主體的實踐活動作不同的價值評價。但主體對實踐價值評價的差異并不能由此否認存在著客觀的評價標準。該標準就是是否符合社會和人類發展與進步的需要。為此,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的實踐價值評價體系,以規范主體的實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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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是人特有的改造客體的能動的物質活動。人所進行的一切實踐活動從其根源上講,都是為了滿足人們的需要,為此就必須創造出滿足需要的某種價值,使人們能夠獲取某種利益,所以實踐活動總是受某種需要和利益的驅動。但是,人們所進行的種種實踐活動并不總是符合人們的愿望,有的只符合一小部分人的愿望而違背了大多數人的意愿,有的得到了暫時的利益而失掉了長遠的利益,因此,如何確立實踐活動的評價標準以規范和指導人們的各種實踐活動,使實踐創造出最大價值和最優效果,就是一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問題。
   一
  實踐活動是人獨有的存在方式。馬克思指出,人是“對象性的存在物,這就等于說,人有現實的、感性的對象作為自己的本質即自己的生命表現的對象;或者說,人只有憑借現實的感性對象才能表現自己的生命。”(《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5頁)這就是說,人只有與周圍世界發生對象性關系,建立起各種各樣的聯系,才能得以生存和發展。而人憑借感性對象,把主體力量對象化的能動活動就是實踐。人只有靠自己的實踐活動,才能獲得自身需要的滿足,才能現實的生活下去。“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同上,第18頁)因此,人們認識世界是為了改造世界,而改造世界是為了滿足人的需要。實踐活動既包括主客體之間認識被認識、改造被改造的關系,也包括它們之間需要被需要、滿足被滿足的關系。這種需要被需要、滿足被滿足的關系就形成主體和實踐之間的價值關系。
  實踐作為一種客觀的具體的社會歷史活動,它不僅對實踐者自身而且對他人乃至整個社會產生影響和作用,這種影響和作用有大有小,有好有壞。實踐活動的這種對實踐者及其他人乃至整個社會所發生利害關系就是實踐的價值。人們對這種利害關系的意識和反映就是對實踐的價值評價。
  以往我們過于強調實踐在檢驗認識的真理性方面和實踐作為社會生活的本質方面的作用,而某種程度地忽視了對實踐作價值方面的評價,這就有意無意地夸大了實踐的地位和作用,把實踐活動神圣化、絕對化。實際上,在實踐活動開始以前,作為主體的人已經對實踐活動的預期價值作了評判,人們只會選擇那些能滿足人的需要,對主體有益的實踐活動,以實現主體的期望價值。這是因為,人的實踐活動不是盲目的、毫無目的的活動,即人的任何實踐活動都滲透著價值因素。正是這種價值因素制導著主體根據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去改造客體,使客體具有滿足主體需要的屬性。
  在現實中,我們往往把實踐的價值與實踐對象物的價值混為一談。實際上,實踐對象物的價值和實踐活動的價值是兩種不同類型的價值,前者是特定物的價值,后者是指向特定物的具體行為的價值。實踐價值正是指特定的具體行為的價值,即在實踐過程中主體改造客體、支配客體的行為的價值,而不是客體自身的價值。
  實踐價值有如下特征:第一,實踐價值的客觀性。實踐活動是一種客觀性的物質活動,離開了現實的活動本身,則無實踐的價值可言。第二,實踐價值的主體性。實踐活動是人作為主體所特有的活動,所謂主體特有的即是實踐活動是受主體的需要和目的制約的,這里貫徹著價值意識前置的原則,即實踐主體在開始實踐活動之前已經基于一定的價值意識、價值取向,把主體的需要、目的、利益、欲望、興趣、意志等綜合起來,在主體意識中構造出一定的“理想藍圖”,以此制導實踐活動達到自己的目的。實踐價值的主體性表征著實踐價值的可變性。第三,實踐價值的具體性。實踐價值因主體需要的不同以及時間、地點、條件的不同而不同,同一個實踐過程及其結果對不同的實踐主體具有不同的價值,同一個實踐主體在不同的時間、地點、條件下對同一個實踐過程及其結果的價值評價也不同。第四,實踐價值的社會性。雖然實踐價值因主體需要的不同而不同,但是,主體需要本質上是社會需要,實踐活動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物質活動,所以實踐價值必然是一種社會價值。離開了社會規定性,實踐價值的判定就失去了客觀依據。
   二
  對實踐價值的有無、大小進行評價就是實踐的價值評價。進一步說,它是指對實踐活動及其結果滿足主體需要的程度和意義的判定。一般說來,對主體需要的滿足程度越大,價值就越大;相反,價值就越小。但由于對實踐價值的評價具有前置性特點,這種評價會直接影響到主體的行為方式的選擇,即影響到主體如何去實踐的問題。主體的實踐價值觀對具體的實踐活動有著直接的制導作用。這和認知領域實踐的作用不同。如果說在認知領域是實踐——認識——實踐,那么在價值評價領域就是需要(預期價值)——實踐——需要滿足(價值實現)。
  在認知領域,實踐是目的,認識是為了實踐,實踐是檢驗認識真理性的唯一標準。在價值領域,實踐并不是目的,而是滿足主體需要的手段。主體通過自身的力量對客體的屬性加以改造,從而使自己的需要得以滿足。因此,對實踐及其結果的價值評價,是以主體需要是否滿足為前提的。由于主體需要及其滿足的過程十分復雜,一方面,同一種實踐活動及其結果對不同的主體往往具有不同的價值,對一些主體特別是直接從事此項實踐活動的主體來說,可能有較大的價值,但對另一些主體特別是全社會、全人類來說可能沒有價值,甚至出現負價值。另一方面,即使是對同一個實踐主體來說,由于外在條件和自身需要的變化,對同一種實踐活動的價值評價也不相同,有時甚至出現相反的評價。由此可見,主體需要的不同而對實踐的評價也不同。那么,有無共同的實踐價值標準呢?我們認為,從主體的社會性和實踐活動的社會性相統一的方面來看,存在著共同的社會性的實踐價值標準。實踐的目的是改造客觀世界以滿足主體的需要。因此,由于主體需要是否滿足是實踐價值評價的出發點。從評價主體來看,盡管可以把主體分為個體、群體、社會、人類幾個層次,而不同層次的主體因價值觀的差異及主體需要的不同會產生不同的有時甚至是相沖突的評價,但主體需要是一種社會需要,主體實踐是一種社會實踐,在對實踐的價值評價中,必須把社會性、人類性尺度放在前面,使個體和群體的價值觀以社會、人類的價值觀為標準,前者對實踐的價值評價以后者的為評價尺度。因此必須建立起科學合理的價值觀和實踐價值評價標準,以指導和規范人們的實踐活動。
  從科學的實踐價值評價標準來看,滿足主體需要,決不僅僅是滿足個人和某些小集團的需要,而是要滿足那些既符合社會和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又符合個人和群體利益的需要,只有滿足這樣的需要的實踐才是真正具有價值的。因此,評價主體的實踐活動及其結果要以它能否增進社會的整體利益和有利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為最高尺度。
  當然,這并不是要求每個個體和群體的實踐都完全符合這個尺度,也不是否認個體和群體各種具體需要的存在,而是要求個體和群體需要的滿足不能損害社會和人類的整體利益,不能與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這一最高價值相沖突。
   三
  建立科學的實踐價值觀,確立正確的實踐價值評價標準,對人們的現實的社會實踐活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首先,確定正確的實踐價值評價標準,對社會主義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現代文明,從本質上說,是人依據現代科學技術進行實踐活動的結果,科學技術實踐在現代文明特別是物質文明建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科學技術并不是萬能的,它本身具有局限性。科學技術在實踐中的應用,往往會因主體價值觀念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結果,它既可以給人帶來巨大的利益,也可以帶來巨大的災難。因此,我們必須對以科技為龍頭的人類實踐活動作出全面的評價,建立起科學合理的實踐價值評價標準,把人類實踐納入科學的價值觀的制約之下,使求真和求善在人類的精神活動和實踐活動中達到統一。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要把是否有利于社會的發展,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作為評價主體實踐活動的標準。使人在求真的同時求善,在求善的指導下求真,使真理和道德、科學和倫理在人類實踐中達到統一。
  其次,建立科學的實踐價值評價標準,對社會主義改革事業極具現實意義。改革是我黨領導全國人民進行的一項重大的社會實踐活動,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偉大實踐的重要內容。改革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宏偉大業。因此,必須建立評價改革實踐的價值標準。把是否有利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否有利于綜合國力的增強作為衡量改革是否成功的標準。在改革實踐中,既要大膽開拓、勇于創新,又要切合實際,堅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社會整體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則,使改革開放事業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
  再次,確立正確的實踐價值評價標準,對現實生活有重要指導意義。社會生活的本質是實踐。在現實生活實踐,必須貫徹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原則,必須摒棄損人利己的個人主義、急功近利的實用主義,唯利是圖的拜金主義等狹隘的價值觀念。以正確的價值觀指導、規范人們的實踐活動,建立合理的利益驅動機制,使實踐沿著正確的價值取向發展。*
  
  
  
齊魯學刊曲阜110-112B1哲學原理王維先19971997 作者:齊魯學刊曲阜110-112B1哲學原理王維先19971997

網載 2013-09-10 21: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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