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中小學心理輔導體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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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G44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845(2002)01-0076-02
  中小學心理輔導是指學校教育者按照教育目的的要求,依據心理科學的理論并借助心理科學的方法和手段,有目的、有計劃、系統地進行的旨在培養學生良好心理品質,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發展的教育活動。中小學心理輔導體系是指國家和地方政府管理、指導的國家和本地區中小學心理輔導工作的管理體系和制度。這個體系的作用是利用行政管理和法律法規的雙重手段規范全國和各地區的學校心理輔導工作,在教育資源管理、教育活動質量監督與評估以及處理、協調各種教育活動的關系等諸多因素上,為心理輔導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創建中小學心理輔導體系應考慮五個方面的問題:組織建設、人員配備、運作機制、人員培訓與資格認證、管理規章與法律。
   一、組織建設
  心理輔導工作的組織建設應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教育行政管理,一是專業學術管理。學校心理輔導的組織結構應以從屬于相應的教育管理機構和學校管理機構的形式為主。即在各級教育管理機構內建立心理輔導管理部門,在學校內建立心理輔導教學機構,這些部門和機構接受同級教育管理部門和學校領導的管理。在教育主管部門設立獨立的心理輔導機構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心理輔導涉及到教育活動、教師培養和資格認證、教育經費、教育法規、法律的制定以及學生和家長權益的保護等諸多問題,需要有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另一方面,心理輔導的專業管理與行政管理也應適當分離,政府在對心理輔導工作實施管理時應更多地與心理輔導學術組織合作。教育主管部門也可以授權這些學術組織對學校開展的心理輔導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以確保這項工作的科學性和規范性。此外,還應該逐步建立一些獨立于學校、直接隸屬于當地教育部門的心理輔導機構。這些機構不隸屬于學校,因而在處理一些涉及到學校利益和聲譽的問題時可以更加公正地做出判斷和決策,從而維護心理輔導工作的獨立性和公平性,更好地保護學生的正當權益。
   二、人員配備
  心理輔導的專業屬性和它對學生身心發展所產生的直接影響決定了這項工作的專業性和嚴肅性。因此,心理輔導工作必須由專職教師担任。學校心理輔導體系必須明確心理輔導教師是學校教師系列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確定心理輔導教師在錄用、聘任、晉級、評定職稱等問題上享受與其他教師同等的待遇和權益。
  另一方面,心理輔導體系還要規定學校內配備的心理輔導教師的定編標準和具體數量。國家和部分地區教育主管部門已經制定的有關文件大多對每所學校應當配備的心理輔導教師的人數作了規定(如每校1~2人)。確定心理輔導教師的配備比例時要考慮各地教育發展水平、學校實際師資力量和高校具備的心理輔導師資培養能力,但至少要保證每校配備1名心理輔導教師。這種規定雖然容易操作,但是并不適當,因為各校學生人數有很大差異,按照學生人數來配備心理輔導教師更為科學。我國的心理輔導工作涵蓋了心理輔導、心理咨詢、心理診斷和其他心理服務工作,這些職責都由心理輔導教師承担。在發達國家,這些工作是由學校心理學家、學校心理咨詢師和其他相關專業的人員共同承担的。因此,我國學校心理輔導教師與學生的比例應該在1∶500左右較為現實。從長遠看,這一比例應逐步提高。心理輔導教師也應該進一步按職能區分為學校心理學家、學校心理咨詢教師等,教育管理部門要具體規定各類心理輔導教師與學生的比例。
   三、工作內容與運作機制
  心理輔導體系的工作內容和運作機制包括兩大部分:一是國家(地區)管理體系的工作內容與運作機制,一是學校心理輔導活動的工作內容和運作機制。
   1.國家(地區)管理體系工作內容與運作機制
  國家(地區)教育主管部門對心理輔導工作的管理以行政管理為主,管理工作內容包括:制定國家心理輔導工作規章制度和心理輔導活動指導性文件,確立心理輔導活動在學校教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發布國家和地區教育部門對心理輔導工作的要求,編制國家心理輔導工作發展規劃,規定心理輔導教師任職資格和認證制度,處理和裁決心理輔導活動中出現的行政性糾紛和爭議,組織和認定心理輔導學術機構和監督機構與人員等。在管理活動中應考慮由政府教育管理部門協同心理輔導學術機構建立維護學生權益、確保心理輔導活動科學性和安全性的輔助機構與運作機制。
   2.學校心理輔導活動的主要內容
  第一,開展以培養學生良好心理素質、形成健全人格為目的的心理輔導工作。這項工作的對象既包括學生,也包括教師和教育管理者。工作形式包括各科課程教學活動、專門設計的心理輔導活動和課程以及講座、座談、團體咨詢、個別輔導等。將心理輔導的理念和要求轉變為教育者與學生的內在需要。此外,學校其他工作也要體現心理輔導的要求,如在學校規章制度的制定、校園文化建設、環境美化等方面都應考慮心理輔導工作的要求。
  第二,開展以維護學生心理健康為目的的心理輔導工作。這項工作包括開展系統心理發展監控與評價工作,全面、準確地了解學生心理發展的整體狀況;對心理發展存在特殊問題的學生進行遴選和甄別,提供科學的心理診斷服務,為實施特殊教育和個別化教學提供理論依據和指導;為全體學生提供心理衛生和心理保健常識教育,為需要進行心理指導的學生提供心理咨詢、輔導和干預服務;對于嚴重心理障礙和心理疾病患者提供及時診斷和轉診服務。
  第三,開展以為教學提供心理學服務為目的的心理輔導工作。包括對學生的學習活動進行心理診斷,如智力、學業成就、個性、學習態度等因素的測評;協助教師針對學生的心理活動特點設計教學活動和教學方法,對教學和干預的效果進行測評;對教師心理活動特點和心理健康狀況進行測評等。此外,還包括為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方面的心理學指導和服務。
   四、人員培訓與資格認證
   1.高校培養
  心理輔導教師應該由師范院校心理輔導專業大學本科畢業,或取得教育學、心理學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并通過心理輔導任職資格證書考試的專業人員担任。學校心理輔導體系對心理輔導教師任職資格的認定應從學歷標準逐步過渡到任職資格標準。
  心理輔導的專業屬性應界定為應用心理學。心理輔導專業的培養目標是服務于教育領域的職業心理學家。這一專業的教學計劃設計和課程設計都要圍繞這一培養目標進行。教學計劃應涵蓋教育基本理論、教學論、特殊教育學、教育評價、普通心理學、發展心理學、教育心理學、心理測量學、心理衛生、心理咨詢等主要課程。此外,還應包括相當學時的心理學教學實踐,如見習和實習等。
  目前,我國部分師范院校已經開始招收心理輔導專業學生,預計在未來的3~4年內這些院校開始向社會提供心理輔導本科畢業生,這將是我國第一代獲得正規心理輔導學歷的任職教師。但是,由于我國高等院校中高層次心理輔導專業教師的嚴重缺乏,目前有能力開設心理輔導專業的高校還是鳳毛麟角,其培養能力遠遠不能滿足社會需求。要解決這一難題,需要從多方面采取措施。首先,集中現有人力物力在高層次上加快人才培養力度。國家應組織國內心理學、教育學和相關領域專家集中培養心理輔導專業碩士、博士,爭取在較短時間內形成一支高水平的師資力量;其次,積極引進國外高學歷人才,彌補國內在心理輔導專業領域的人才空缺。國家和各級政府部門應該有針對性地引進心理輔導專業的留學人員,充分發揮他們在心理輔導師資培養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2.資格認證
  學歷標準只是當前認證心理輔導教師資格的權宜之計,從發展的角度看,建立資格證書制度是對心理輔導教師進行資格認定的惟一途徑。目前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職業證書制度已經被證明是保證心理輔導工作質量的有效方式。因此,我們應該盡快建立我國心理輔導教師資格證書制度。
  心理輔導教師證書的頒發機構為國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門,在近期應以省一級教育主管部門為主。心理輔導教師證書分為短期證書和終身證書。短期證書適用于首次獲得證書的專業人員,短期證書有效期滿后,經過審核,合格者可獲得終身證書。國家與各省以及各省之間需要建立一定的證書互認機制。國家證書的頒發既可以由國家授權的高等院校直接頒發,也可以單獨組織國家證書考試。
   3.在職培訓
  目前我國學校心理輔導工作面臨的困境是,心理輔導工作必須做,但又沒有合格的人去做;要么由非專業人員做,要么就干脆不做。從理論上講,必須杜絕非專業人員從事這項專業性和科學性極強的工作,但是實際上要做到這點卻非常困難。現實的做法只能是一方面加快專業人才的培養,另一方面加強在職人員的專業培訓。有條件的高等院校應把對在職人員的培訓作為提高心理輔導工作成效的一項緊迫工作,對具備一定專業知識背景和工作技能基礎的人員開展各種形式(短期、長期、脫產、業余、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培訓工作,盡快提高他們的專業素養和工作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快建立心理輔導教師任職證書制度的速度,使心理輔導教師培訓工作步入正規化發展軌道。
   五、管理規章與法律保障
  心理輔導涉及學生的教育權益、身心發展權益和個人及其家庭的其他權益,同時也涉及到學校自身的教育計劃設計、教育資金管理、教師及學校的工作成效評定和社會聲譽等因素,因此必須制定一整套規范心理輔導活動的教育規章和法律。
  這些規章和法律應規范和明確的具體問題包括:心理輔導在學校中的地位、工作范圍和工作內容;心理輔導工作的組織體系及其運作機制;學校在心理輔導工作中的工作內容、責任范圍和權力以及相應的義務,包括人員使用、教育條件的配備、經費管理、教育計劃的制定和執行等;心理輔導教師的任職資格、認證體系及其運作機制;心理輔導教師的工作內容、范圍、職責、權限、義務及職業行業規范;學生接受心理輔導的權利和應當享受的教育服務內容與范圍;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心理輔導工作的管理職責和管理權限;心理輔導工作的法律監督機制,心理輔導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糾紛、矛盾以及訴訟問題的調解程序和司法程序;家長或學生監護人在心理輔導工作中的責任與權益;社會其他部門對學校心理輔導應承担的義務;等等。此外,心理輔導規章和法律的制定必須充分考慮社會發展、教育目的的實現以及學生和學校權益的維護等因素。
教育探索哈爾濱76~77G1教育學佟月華20022002建立中小學心理輔導體系對規范和完善我國的心理輔導工作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本文從組織建設、人員配備、運作機制、人員培訓與資格認證、管理規章與法律等五個方面對我國中小學心理輔導體系的建立進行了探討。學校心理輔導體系/心理輔導教師/資格認證/任職資格證書佟月華 濟南大學教科所 作者:教育探索哈爾濱76~77G1教育學佟月華20022002建立中小學心理輔導體系對規范和完善我國的心理輔導工作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本文從組織建設、人員配備、運作機制、人員培訓與資格認證、管理規章與法律等五個方面對我國中小學心理輔導體系的建立進行了探討。學校心理輔導體系/心理輔導教師/資格認證/任職資格證書

網載 2013-09-10 21: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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