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古史的氏族時代——應用長時段理論的一個考察

>>>  新興科技、社會發展等人文科學探討  >>> 簡體     傳統


  一 問題的提出
  古史分期問題是五六十年代學術界,特別是歷史學界,成為研究熱點的“五朵金花”之一。所謂“古史分期”,就是對于中國古代社會形態的劃分。在關于中國古代歷史分期和社會形態研究中,人們往往追求固定劃一,用一個標準將歷史時代“一刀切”。在這種思維模式下所進行的研究常常是勞而無功或事倍功半。這說明歷史的發展是十分復雜的,簡單的模式不適應歷史實際。那么,該如何做呢?是剪裁歷史實際來符合所謂的“標準”,或是重新檢討“標準”來盡力符合歷史實際呢?答案應當是肯定的,即“標準”以及理論必須符合實際而不是相反。
  從某個角度說,歷史實際猶如客觀真理,是可近而不可及的。要想再現歷史只能是一個美好的愿望而已。古代社會形態是歷史實際的一部分,呈現著十分復雜的面貌。關于社會形態的探討,應當從各個不同的角度進行。實際上前輩專家也已經這樣做出了不少成績。就拿先秦社會形態的問題而言,前輩專家從生產力發展的角度,提出過“青銅時代”的概念,并以此和西方古代的鐵器時代進行過比較研究,從而發見了中國古代社會生產力發展的若干特色。社會生產力當然是社會形態的一部分,“青銅時代”的提出,對于認識先秦社會形態是極有意義的命題。近年有的專家從“社會生產方式”的角度提出“家國同構”的命題,認為先秦時代很長一個歷史時期里面是“宗法集約型家國同構農耕社會”,而秦漢以降則是“專制個體型家國同構農耕社會”。這個命題涵蓋了社會生產力和社會結構特征、政治形態特征等多方面內容,顯然是經過了深入思考以后的結果。還有的專家從古代文明或文化發展的角度對于先秦社會形態進行分期,或試圖從古代國家性質的角度來進行分期。總之,學者們的探討正在深入進行著。然而無庸諱言,有的探討離社會形態這一概念的距離顯得遠了一些。這也許就是目前相關研究的一個缺憾。
  社會形態的根本所在,筆者以為應當是社會生產方式和社會結構。從這個角度說,“五種生產方式說”有著它不可抹殺的歷史功績,它畢竟是從社會形態的根本問題角度進行的說明,前輩專家圍繞“五種生產方式說”進行的研究,對于說明社會形態的根本問題做出了十分可貴的貢獻。今天學術界沖破“五種生產方式說”的束縛,并不是要否定前輩專家在社會形態研究方面的業績,而只是將社會形態研究中的標準問題做一番新形勢下的檢討,使之更能夠接近歷史實際。
  既然社會形態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探討,以不同的標準進行衡量,那么可不可以在說明社會形態的根本問題即社會生產方式和社會結構的問題時有新的思路呢?我們下面要集中探討這個問題。
  二 “長時段”理論及其對于相關研究的啟發
  20世紀法國年鑒學派的代表人物布羅代爾(Fernand Braudel,1902-1985年)所提出的歷史時段理論影響巨大。他的理論著眼于探討歷史發展的多重因素。布羅代爾指出,一般的歷史事件,只是喧囂一時的新聞,猶如流火飛螢一樣,轉瞬即逝。這是歷史發展的“短時段”。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決定了較長時期歷史發展面貌。這是歷史發展的“中時段”。而對于歷史發展影響最大的是社會結構(布羅代爾稱之為“網絡構造”)——包括地理、社會組織、經濟、社會心理等,亦即“長時段”(Lalongue duree)(注:也有的譯作“長時程”,如楊豫譯杰弗里·巴勒克拉夫《當代史學主要趨勢》(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一書就是如此。)。在布羅代爾的著作中,“長時段”實際上是對于歷史發展起著決定作用的、長時期有影響的因素。布羅代爾對于自己的“長時段”理論十分自信,他說:“我立足于長時段,根據過去和現在的辯證關系,從時間上進行比較:這種比較從未使我失望。”(注:《15-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三聯書店,1992年,22頁。)風行一時的年鑒派史學由此而誕生,成為影響巨大的史學流派(注:杰弗里·巴勒克拉夫:《當代史學主要趨勢》,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59-60頁。)。
  筆者以為“長時段”理論對于先秦社會形態乃至整個中國古史的研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結合我們的相關研究,可提出如下一些認識:
  第一,先秦時代(特別昌夏商周三代)的政治變遷對于社會形態有一定影響,但不能估計過高。可以說在一個較長時段(例如夏商西周時期)里面,社會生產方式和社會結構的變化不太大,夏商西周之間的區別遠沒有其相同之處多而重要。夏商周三代政治變遷和許多歷史事件,都是同一社會結構影響的結果。
  第二,先秦時代不存在后世那樣的農民起義,沒有出現劇烈的社會暴動或震動。過去所指出的先秦時期的“奴隸起義”、“農民起義”云云,都經不起推敲。可以說夏商西周時期社會經歷著平穩的發展而不是急遽的變革。這種情況表明了當時社會結構的穩固。如果用“長時段”理論分析,可以說這正是大海深層靜謐的表現。
  第三,先秦時代有不少與后世相比而呈現出的鮮明特色,無論是經濟生產方式,抑或是思想文化,都可以說是開啟了后世的發展而又與后世有很大差異的重要領域。這些差異的形成原因不在于具體的事件和王朝的交替變遷,而為深層的社會結構形態所決定。
  第四,所謂“長時段”應當還包括這樣一層意蘊,那就是它和以其它標準所進行的分期并不吻合,而常常是跨越了以其它標準所進行的分期,有些為根本性的社會結構所決定的因素可以說跨越了許多時代,例如“青銅時代”、“原始時代”、“奴隸制時代”、“封建制時代”等。我們關于先秦社會形態的研究,很有必要找出這個具有根本性質的因素。
  總之,“長時段”理論,可以啟發我們在研究社會形態問題時,盡力避免絕對化、模式化的思路而進行一些深入的思考。把我們進行相關研究的“標準”問題考慮得更復雜些,避免單一模式所帶來的絕對化。
  三 “氏族”與“氏族時代”
  按照我們對于“長時段”理論的理解,什么是影響先秦時代的根本性質的因素呢?筆者以為首當其沖的就是氏族的長期而普遍的存在及其影響的廣大和深遠。如果簡單明了地進行概括,也可以把這個因素稱之為“氏族時代”。
  在說明“氏族時代”之前,應當先對于“氏族”一詞進行討論。
  “氏族”是蘊含中國上古時代社會奧秘最多的概念之一,專家們的相關研究頗有歧說。楊希枚先生曾經將姓與氏分別進行比較,將其代表的社會組織稱為“姓族”、“氏族”,并且特別強調“‘氏’義指邦或國”,還特別贊成日本學者加滕常賢將氏稱為“領土的氏族”的斷定(注:見楊希枚先生所著《論先秦姓族和氏族》一文,載《先秦文化論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197-210頁。)。對于楊先生這一很有影響的說法,筆者以為尚有繼續探討的余地。關于“姓”的解釋,諸家似無分歧,一般都同意《說文》“姓,人所生也”的訓釋,認為“姓”就是人所出生的族的稱謂。殷墟卜辭中的“多生(姓)”即多族,周代彝銘中的“百生(姓)”,即百族。氏的出現比較晚,殷墟卜辭中似無明確的“氏”稱,而周代則大量行用,并且習用來稱謂遠古時代大而有影響的族,如《左傳》襄公二十四年“陶唐氏”、“御龍氏”、“豕韋氏”、“唐杜氏”,《左傳》文公十八年“高陽氏”、“高辛氏”、“帝鴻氏”、“顓頊氏”、“縉云氏”,《左傳》襄公四年“伯明氏”、“有鬲氏”、“斟尋氏”,《左傳》昭公十七年“黃帝氏”、“炎帝氏”、“共工氏”、“鳳鳥氏”、“丹鳥氏”、“祝鳩氏”、“爽鳩氏”,《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豢龍氏”、“御龍氏”、“帝舜氏”、“烈山氏”,《國語·魯語》上“姒氏”、“姜氏”、“姬氏”、“有虞氏”、“夏后氏”,《國語·魯語》下“防風氏”、“汪芒氏”、“肅慎氏”,《國語·晉語》四“方雷氏”、“夷鼓氏”、“蒼林氏”、“少典氏”等等。通過分析周代習用的“氏”的稱謂,可以得出這樣的認識:周以前基本上不行用的氏之所以在周代大量出現,是因為當時社會的族進入了大發展的階段,族的規模日益龐大,需要分出新的族,所以才行用“氏”稱。常見的做法是在姓之下分出若干氏,此即《國語·周語》下篇所說的“命姓受氏”、《左傳》隱公八年所說的“胙之土而命之氏”。由于“氏”稱為周人普遍行用,所以周人多用氏稱謂遠古時代的著名的族。這樣一來,氏與姓二者誰大誰小就成了問題,其實只要認識到氏與姓在上古時代均指族而言,也就不必拘泥于這一問題了(注:為了說明這一點,還可舉出兩個比較典型的例證進行說明。《戰國策·秦策》二載:“曾子處費,費人有與曾子同名族者而殺人”;《呂氏春秋·異寶》載五(伍)員逃亡時,“丈人度(渡)之,絕江,問其名族”;皆以族為“姓”之義,“名族”即名姓、姓名。鄭玄注《周禮·司市》引鄭眾語謂:“百族,百姓也。”總之,姓、族一致,這是上古時代習見之事。)。
  考究氏、姓,應該用歷史主義的觀點。顧炎武雖然沒有提到這種觀點,但從他的論述里,可以看出他實際上注意到了這個問題。《日知錄》卷23說:“言姓者,本于五帝……自戰國以下之人,以氏為姓,而五帝以來之姓亡矣。”元代儒士史伯旋亦有此類說法,謂:“三代以后,皆無所謂姓,只有氏而已。故后世但曰姓某氏,而不敢曰某姓某氏。蓋姓不可考,故但虛其姓于氏之上,而實其氏于下。”(注: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卷11引。)將氏理解為姓,是戰國以后的事情,戰國以前并不作如是觀。前面提到的那些遠古時代的“氏”,如陶唐氏、高陽氏等,都是東周時人的說法,并不表示五帝的時代就已經有了“氏”稱。卜辭和彝銘以及古文獻材料都可以證明“氏”稱為后起。夏商時代及其以前人們并不以“氏”為族稱。卜辭表明,商代表示族的意義的是“生(姓)”、“族”、“旅”等字。據專家研究,西周金文中的“氏”字,“象注旗于竿首之形”(注:徐中舒先生說,見《徐中舒歷史論文選輯》下冊,中華書局,1998年,808頁。除了徐先生的這種解釋以外,尚有謂“氏”字為“根柢”之形者,認為姓氏之氏即由根柢之義引申;還有的專家謂“氏”字為匙之初文,其上端有枝者乃為掛于鼎唇所用而防其墜。比較諸家所論,徐先生的說法近是。)。“氏”的這種造字本義,與族字相似。甲骨文和金文的族字之形從旗從矢,喻聚集大眾于一個大旗之下。金文的氏字沒有“族”這么大的氣勢,只是懸掛旗幟于竿首,蓋喻小族之意。關于氏、族兩字之意,顧炎武之說最得真諦。《日知錄》卷23謂:“氏、族,對文為別,散則通也。故《左傳》云:‘問族于眾仲’下云:‘公命以字為展氏’是也。其姓與氏散亦得通,故《春秋》有姜氏、子氏,姜、子皆姓,而云氏是也。”
  如果要用最簡單的詞語概括,那就可以說“氏即是族”(注:這里可舉一例,據《左傳》定公四年載,周公封魯時所給予的勞動力是“殷民七族”,這七族稱為陶氏、施氏、繁氏等,可見氏即為族。),并且依然是由血緣關系所決定的族,與“姓”并無根本區別。氏之所以在周代提出并且普遍行用,是因為族的大發展之形勢所需要。同一祖先的大族,人口眾多,需要分支,這些分支就是“氏”。鄭玄謂“氏者,所以別子孫之所出也”(注:《史記·五帝本紀》集解引鄭玄《駁五經異義》語。),可謂得“氏”字真諦。對于“氏”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血緣關系,并不存在有領土或建立邦國的因素。上引遠古時代的“氏”稱,很難都用邦國的概念來解釋。至于說到氏族與土地有一定的關系,這不獨氏族為然。所有的族,都必須生活于一定的區域中,但不能說這些族都是邦國。前人所謂“無土則無氏”,如果理解為此氏即族,是可以的,如果以之作為氏與姓的區別則不可從。春秋時期,“氏”的稱謂非常廣泛,家族可以以之為稱,甚至個人也可以以之為稱,然而最常見的還是族稱。從約定俗成的意義上說,先秦時期的族都可以稱之為“氏族”。這個“氏族”的概念所表示的就是摩爾根所說的“一個由共同祖先傳下來的血親所組成的團體”(注:《古代社會》上冊,商務印書館,1977年,62頁。)。
  我們對于“氏族”的概念如果有了比較一致的認識,那么,“氏族時代”的概念就很容易理解了。所謂“氏族時代”,就是氏族作為社會基本組織形式的歷史時期。中國古史上的氏族時代的特色主要在于它沒有隨著原始時代的結束而終結。中國古代社會進入文明時代以后很久,氏族還是社會的基本組織形式,是社會的基本細胞。直到春秋中期以前,社會還很少能夠找到流離于氏族之外的人,甚至可以說幾乎所有的社會成員——從各級貴族到普通勞動者——都生活在氏族之中。人在社會上的活動和影響通常是以氏族的面貌出現于社會歷史舞臺之上的。這些特色將在下面作較深入的探討。
  四 中國氏族時代的特色
  前輩專家很早就提出了“氏族時代”的概念,他們所說的“氏族時代”是等同于原始時代(或者說原始社會)的。而筆者所提出的則是按照“長時段”理論思考之后所確定的概念,作為長時段的氏族時代,并不隨原始社會的終結而結束。筆者所說的“氏族時代”,與由野蠻向文明的邁進不相聯系,亦即野蠻與文明的分界并不是氏族時代結束的標識。這應當是中國古代社會發展的一個顯著特色。在這里,筆者的基本思路是:西方古代社會由野蠻進入文明時代的時候,氏族解體為其明顯標志;而中國古代社會由野蠻進入文明時代的時候,氏族不僅長期存在,而且還有所發展。
  在19世紀全面闡述古代社會由野蠻向文明邁進情況的是摩爾根,他將自己最重要的著作《古代社會》一書又命名為《人類從蒙昧時代經過野蠻時代到文明時代的發展過程的研究》,就點明了其研究的主題所在。他將人類社會的政治形態歸納為兩種:“第一種方式以人身、以純人身關系為基礎,我們名之為社會。這種組織的基本單位是氏族”。“第二種方式以地域和財產為基礎,我們可以名之為國家”。“在古代社會里,這種以地域為基礎的方式是聞所未聞的。這個方式一旦出現,古代社會與近代社會之間的界線就分明了”。摩爾根雖然在有些地方也在強調氏族組織的存在與否對于人類進入文明時代的重要,如謂“氏族組織象是野蠻社會所留下的一片殘襟被拋棄在一邊”,但是從總體上看他對于氏族組織存在與否所產生的巨大影響認識還不夠,他多次強調的是文明社會“始于標音字母的發明和文字的使用”對于社會結構變遷所產生的巨大影響還沒有很深入的認識(注:《古代社會》上冊,6-7、274、12頁。)。
  恩格斯充分利用了摩爾根的研究成果,所撰寫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充分估計了社會結構變化的巨大影響。恩格斯從許多方面論析了氏族制度的解體是社會由野蠻時代進入文明時代的必由之路,在這個方面與摩爾根的論析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過更強調了社會結構方面的這個變革對于社會發展的影響(注:經典作家也注意到了在有些地區,文明時代的基礎不一定意味著氏族制度的解體。馬克思在研究俄國社會學家、歷史學家科瓦列夫斯基的著作時,曾經對于其書中“阿爾及利亞社會建立在血緣的基礎上”的說法,強調所謂“血緣的”“即氏族的”(馬克思:《科瓦列夫斯基〈公社會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106頁)。顯然,馬克思實際上是肯定阿爾及利亞社會是建立在氏族的基礎上的。)。
  應當肯定,恩格斯的結論是完全正確的。但同時也需要看到,恩格斯自己曾經強調這個結論只是“根據希臘人、羅馬人和德意志人這三大實例”進行的探討(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54頁。)。對于西方古代社會發展而言,這“三大實例”確實具有典型性。可是就世界的范圍看,中國和許多地區的情況與這三大實例并不相同。中國古代由野蠻時代向文明時代邁進的時候,氏族組織長期存在,氏族與階級、國家長期并存,它并沒有“為階級所炸毀”,也沒有“被國家所代替”。在進入文明時代很久,氏族組織還煥發著活力,產生著影響。質言之,中國古史上的氏族時代特色就在于它存在的長期性、普遍性和對于新的社會形勢的很強的適應性。
  關于我國古史上氏族存在的普遍性,在這里不擬進行全面論析(注:關于夏商時代的氏族情況,請參閱拙稿《我國文明時代初期的社會發展道路及夏代社會性質研究》(《中學理論研究》1996年3期)、《夏商社會性質論綱》(《光明日報》1998年5月22日)等文。),只舉出一些東周時期文獻中關于氏族的記載稍作說明。東周時代的歷史文獻,如《左傳》《國語》等,關于氏族的記載俯拾皆是,在此僅舉屬于社會觀念的兩條材料:
  夫鬼神之所及,非其族類,則紹其同位,是故天子祀上帝,公侯祀百辟,自卿以下不過其族。(《國語·晉語》八)
  凡諸侯之喪,異姓臨于外,同姓于宗廟,同宗于祖廟,同族于禰廟。(《左傳》襄公十二年)
  這兩條材料說明,東周時人祭祀鬼神和舉行喪禮時,其范圍依“族”為轉移的情況,本族以外的鬼神是不能隨便祭祀的。此亦即《左傳》僖公十年所載“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與僖公三十一年所載“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之義。從社會觀念的情況看,直到戰國中期,宗族還有巨大影響,以至于人們定出了這樣的原則:“為父絕君,不為君絕父。為□(昆)弟絕妻,不為妻絕□(昆)弟。為宗族□(棄?)朋友,不為朋友□(棄?)宗族。”(注:《郭店楚墓竹簡·六德》,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8年,188頁。)在宗族、君主、家庭三者之間,宗族為主,家庭為輔,君主則次之。宗族的重要于此可見。關于國家與氏族(宗族)的關系,請看下面一條材料:
  公族,公室之枝葉也,若去之,則本根無所庇蔭矣。葛@①猶能庇其本根,故君子以為比,況國君乎?此諺所謂“庇焉而縱尋斧焉”者也。(《左傳》文公七年)
  所謂“公族”,即各諸侯國君主的子弟所形成的諸族。國君要實現對諸侯國的統治,當然要靠國家機器,但在春秋時期卻還離不開“公族”的強大。公族和國君猶如枝葉與本根那樣相互依靠。國君最為核心的依靠力量是公族,然后才有勢力和影響去統治本諸侯國內的數量龐大的氏族。如果公族衰落了,公室也必然隨之沒落。《左傳》昭公三年晉臣叔向謂“公室將卑,其宗族枝葉先落,則公室從之”,《尹文子·大道》篇謂“少子孫,疏宗族,衰國也”,都道出了個中奧妙。
  關于國家政權與普遍存在的氏族(宗族)的關系,《管子·版法解》謂:“凡人君者,覆載萬民而兼有之,獨臨萬族而事使之”。所謂的“獨”實際上并非國君一人所可担綱者,應當是國君依靠其公室與公族形成了強大力量的結果。國君對于諸侯國的統治,關鍵在于管理好廣泛存在的氏族,使之和睦相處,“公修公族,家修家族,使相連以事,相及以祿,則民相親矣。”(注:《管子·幼官》。)在地方行政組織與氏族(宗族)同時并存的情況下還應當使這兩者和平相處,“州縣鄉黨與宗族足懷樂”(注:《管子·九變》。),唯有如此才能保證國家的穩固。宋國和春秋后期,就以“三族共政”維持了國家的安定(注:《左傳·哀公二十六年》。)。戰國時期寫定的《黃帝四經·論》篇謂:“臣不親其主,下不親其上,百族不親其事,則內理逆矣。逆之所在,胃(謂)之死國,伐之。”說明對于國家政權中君主的管理功能來說,既有君對于臣的管理,又有君主對于“百族”的管理,兩者都不可少。另一方面,國家又是族的保護力量,春秋時宋國貴族謂“棄官,則族無所庇”(注:《左傳·文公十六年》。),實將自己在朝廷中的官位看成本氏族(宗族)的庇護。春秋時期貴族常以“守其官職,保族宜家”為其主要職責(注:《左傳·襄公三十一年》。),正是基于氏族(宗族)與國家相互依賴這一基本格局。時賢專家或謂“家國同構”是中國古代社會形態特征之一。按照我們對于氏族時代的理解,在先秦時代,與其說“家國同構”,毋寧說是“族國同構”更為合適些(注:當然,邦國與氏族(宗族)的關系也不絕對是相互依賴,有時候也會產生矛盾。例如鄭國“國小而逼,族大寵多”(《左傳》襄公三十年)就成為子產婉拒執政之職的托辭。但是,盡管如此也不妨礙我們關于氏族在東周時期依然普遍存在于社會之上的論析,不影響關于宗族與國家關系密切的基本判斷。)。
  東周時人由于氏族發展綿延時代久遠,一般人對于本族的歷史由來已經渺茫,所以有“非教不知生之族也”的說法(注:《國語·晉語一》。),甚至對于國君之子還要“教之《訓典》,使知族類,行比義焉”(注:《國語·楚語上》。),鄭國還派分孫揮担負辨明“其大夫之族姓”的任務(注:《左傳·襄公三十一年》。)。正由于社會成員普遍都生活于大大小小不同的氏族(宗族)之中,所以普遍關心自己宗族的淵源,要向知識淵博者請教,要考窮《訓典》一類的記載以明確“族姓”(注:這種辨姓之舉在古代長期延續,東漢末年王符作《潛夫論》,特意依照“君子多識前言往行”的原則寫出《志氏姓》一篇辨析氏族源流。),以致有專門辨“族姓”的職官。氏族的普遍性于此也可窺見一斑。
  五 中國古史的氏族時代之發展變化
  中國古史上時間漫長的氏族時代,可以大體上分為四個發展階段。今試對這四個階段進行簡明論析,以求說明各個階段的發展概況。
  第一階段:從遠古至五帝時期
  這是氏族出現和初步發展的時期。氏族的出現在目前大概可以追溯到屬于舊石器時代晚期的山頂洞人(注:山頂洞人的時代,過去一般認為距今18000年,近年,專家測定距今27000年左右,時代最早的下窨底部則距今34000年。這與當時的氣候及在山頂洞所發現的動物化石情況相符合。)。山頂洞文化遺址發現了其寬廣的居住遺址和公共墓地,其文化遺物有許多并非山頂洞地區所有,遠者可有200公里的距離,這樣大的活動范圍應當是氏族活動的結果。進入新石器時代以后,氏族活動的范圍明顯擴大,從相關的考古資料看,已經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域文化,反映了各氏族的聯系正在加強。到了新石器時代晚期的龍山文化階段,地域廣大的文化區域已經形成,從當時分布甚廣的城市遺址看,部落聯盟已經有了不小的規模。這些都與古代典籍關于“五帝”的記載相吻合。據《尚書·堯典》、《大戴禮記·五帝德》、《史記·五帝本紀》等的記載,在黃帝、顓頊、帝嚳、堯、舜的時代已經形成了一個以黃帝族為核心的社會權力中心。春秋時人還能夠歷數五帝時期屬于黃帝族的高陽氏、高辛氏的組成情況,《左傳》文公十八年謂:
  昔高陽氏有才子八人:蒼舒、tuí@②@③、tiáo@④@⑤、大臨、máng@⑥降、庭堅、仲容、叔達,齊、圣、廣、淵、明、允、篤、誠,天下之民謂之八愷。高辛氏有才子八人:伯奮、仲堪、叔獻、季仲冬、伯虎、仲熊、叔豹、季貍,忠、肅、共、懿、宣、慈、惠、和,天下之民謂之八元。此十六族也,世濟其美,不隕其名。
  除了作為主體的黃帝族以外,還有與黃帝族敵對的“四兇族”——“渾敦、窮奇、tiáo@④杌、饕餮”,他們在斗爭中失敗,被“投諸四裔”(注:《左傳·文公十八年》。),驅逐到邊遠地區。
  第二階段:夏商時期
  這是氏族廣泛發展的階段。氏族繼續作為社會上的基本生產單位而不斷壯大規模和增加數量。甲骨卜辭里面有不少關于商代氏族的記載,可以說離開氏族就無從探討商代的社會組織和社會面貌。早在50年代初期,徐中舒先生就曾經指出:“殷代的社會基礎組織是徹頭徹尾的氏族組織,……殷代帝王也不過是當時的一個大部落的酋長。”(注:《徐中舒歷史論文選輯》,812頁,甲骨卜辭的研究證明了這個說法是合乎歷史實際的。)周初分封時,曾以“殷民七族”封賞魯公(注:《左傳·定公四年》。)。表明這七族都是商王朝的主要勞動力。關于夏商時代氏族的基本情況,司馬遷曾經進行過綜述。《史記·夏本紀》:“禹為屬長姒姓,其后分封,用國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斟尋氏、彤城氏、褒氏、費氏、杞氏、繒氏、辛氏、冥氏、斟戈氏。”《史記·殷本紀》:“契為子姓,其后分封,以國為姓,有殷氏、來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值得注意的是,司馬遷對于夏、商王朝情況的概述如出一轍,可見在太史公的眼里,夏商王朝確是十分類似的,其最主要的類似之處在于夏、商王朝都擁有大量的氏族,那時還絲毫見不到編戶齊民的蹤影。人們在夏商時代的社會上所能看到的只是氏族,說氏族是夏商時代社會的具有最普遍意義的社會組織形式,應當說是一點也不過分的。
  第三階段:西周春秋時期
  這個時期,氏族發展的關鍵是適應新的社會局勢而大量涌現宗族。這些隨分封制而興起的宗族成為社會上最基本的組織單位。可以說宗族就是隨著周代分封制的實施而產生的貫徹宗法精神的氏族。成王時器《明公簋》謂“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東國”,《班簋》謂“以乃族從父征”,都是以族為單位參加周王征伐的明證。《毛公鼎》謂周宣王曾經命令毛公“以乃族干(捍)吾(衛)王身”,都可以說明“族”對于周王朝穩固的重要。直到春秋時期,宗族仍然影響巨大。這里可以晉國為例進行說明,《左傳》昭公五年載:
  韓起之下,趙成、中行吳、魏舒、范鞅、知盈;羊舌罘之下,祁午、張髕、籍談、女齊、梁丙、張骼、輔躒、苗賁皇,皆諸侯之選也。韓襄為公族大夫,韓須受命而使矣;箕襄、邢帶、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韓賦七邑,皆成縣也。羊舌四族,皆強家也。晉人若喪韓起、楊罘,五卿、八大夫輔韓須、楊石,因其十家九縣,長轂九百,其余四十縣,遺守四千。
  這個記載說明春秋后期晉國社會上最有影響的韓、趙、中行、魏、范、知、羊舌、祁等“大家”、“強家”,亦即大族、強族。這些強宗大族不僅經濟實力雄厚,而且擁有相當可觀的軍事力量,直令強大的楚國都不敢小覷。
  這個時期,社會上開始出現不屬于宗族的人士,這些人士實際上雖然出身自宗族,但由于其所從事的職業的緣故,因而與本宗族實際上脫離了關系。最早游離出氏族者可能是一批文化知識的擁有者亦即士人。例如春秋時期楚樂師鍾儀被囚于晉,晉景公“問其族”,鍾儀回答說“泠人也”(注:《左傳·成公九年》。)。樂師不回答其宗族名稱,而以“泠人”——樂官這種職業作答,可見鍾儀(甚至包括其先輩)已經脫離了本族而專職司于樂官之業。于此我們還可舉出兩例再做探討:
  黃鳥黃鳥,無集于谷,無啄我粟,此邦之人,不我肯谷。言旋言歸,復我邦族。黃鳥黃鳥,無集于桑,無啄我粱。此邦之人,不可與明。言旋言歸,復我諸兄。黃鳥黃鳥,無集于栩,無啄我黍。此邦之人,不可與處。言旋言歸,復我諸父。(《詩經·黃鳥》)
  問國之棄人何族之子弟也?問鄉之良家,其所牧養者幾何人矣?問邑之貧人債而食者幾何家?問理園圃而食者幾何家?人之開田而耕者幾何家?士之身耕者幾何家?問鄉之貧人,何族之別也?問宗子之牧昆弟者,以貧從昆弟者幾何家?余子仕而有田邑,今入者幾何人?子弟以孝聞于鄉里者幾何人?余子父母存,不養而出離者幾何人?(《管子·問》)
  這兩例材料,《黃鳥》屬于《小雅》,應當是春秋時代的作品。《問》篇的著作時代蓋在戰國中期(注:《管子》一書內容駁雜,專家或謂其《輕重》諸篇寫定于漢代,但是,《管子》的大多數篇章一般被認為出自稷下學派的學者之手,為當時的“論文集”。)。東周時期是一個社會大變革的時代,從社會結構的角度看,這正是氏族(宗族)與國家并存的典型時期。族既是普通社會成員的保護傘,又是一種束縛。上面這兩條材料表明社會普通成員擺脫族的努力和處境之尷尬。離族出走者被稱為“國之棄人”,可見其受到歧視,甚至要查問他是“何族之子弟”。這樣的人在外面沒有辦法生活,只得“復我邦族”,返回到保護傘下。但是擺脫束縛畢竟是時代潮流。從春秋后期開始,士人逐漸登上社會歷史舞臺,他們既與自己出身的氏族(宗族)有聯系,又服務于社會,可以遠走他鄉,也可以服務于鄉里。孔子提出士人應當達到的基本標準就是“宗族稱孝焉,鄉黨稱弟焉”(注:《論語·子路》。)。從擺脫族的束縛并由此而引起社會結構變革的角度看,可以說“士”是勇敢的先行者。
  氏族時代在戰國時期已臨近尾聲,《管子·問》篇似為當時的一篇戶口統計提綱,它所統計的各類人員,典型地反映了當時社會人員的復雜面貌,既有自耕農民,又有氏族中人。就農民而言,既有“開田而耕者”,又有“士之身耕者”,還有“理園圃而食者”。其中提到的“國子弟之游于外者”,應當同于《黃鳥》詩中到他“邦”謀生的人。這樣的復雜局面應當就是戰國時期各國大變法前夕的社會情況。
  第四階段:戰國時期
  這是中國古史的氏族時代結束的時期,也是由氏族時代邁向編戶齊民時代的過渡階段。隨著各國變法運動的大規模展開,授田制日益普及,孟子曾經這樣向魏惠王說到其所希望的農民的情況:“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注:《孟子·梁惠王上》。)這個目標可以說在授田制之下基本上實現了。農民已不再完全是氏族(宗族)的成員,而是國家戶口登記簿上的民眾。商鞅主張治理國家應當做的大事就是“舉民眾口數,生者著,死者削。民無逃粟,野無荒草,則國富”(注:《商君書·去強》。)。“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注:《商君書·境內》。)。統計和管理戶口只是手段,目的在于實行授田制。農民所耕種的田地由國家授予,并且由此而向國家交納賦稅,提供勞役。農民與國家的經濟關系是直接的,中間沒有了氏族(宗族)這個層次。氏族(宗族)對農民的保護傘的作用已經大為削弱。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為了加強自己的力量而從氏族(宗族)那里將勞動者歸于國家統治管理,直接從勞動者那里取得賦稅,乃是勢所必行的事情。隨著授田制和戶口管理制的實行,在戰國后期,編戶齊民已經邁向社會歷史舞臺。
  “編戶”之稱顧名思義乃是編入國家戶籍的民戶,民戶如果隱匿而不納入國家戶籍,就要受到懲罚。據《云夢秦簡·法律答問》載,這種情況被定為“匿戶”。按照秦國法律的定義,即“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222頁。)。登記戶口的做法在戰國末年秦國稱為“傅”。《云夢秦簡·編年記》載“今元年,喜傅”(注:《睡虎地秦墓竹簡》,6頁。),指秦王政元年,名喜者的戶口登于國家的戶籍。從商鞅變法里,我們可以看到當時實行了嚴格的什伍制度,“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罚”。為了增加納賦稅的戶數,還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注:《史記·商君列傳》。)。秦漢以降,編戶之民成為最普通的社會成員,《淮南子·chù@⑦真訓》謂:“夫鳥飛千仞之上,獸走叢薄之中,禍猶及之,又況編戶齊民乎?”類似的感嘆也出自司馬遷之口:“千乘之王,萬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猶患貧,而況編戶之民乎?”(注:《史記·貨殖列傳》。)普通勞動者的保護傘——氏族(宗族),在戰國中期被強勁的變法之風吹飛了,國家通過編戶制度將其牢牢地捆綁在自己的戰車之上。這時候的民眾不再單純是某一氏族(宗族)的成員,而更重要的已經成為國家的人口——“齊民”。所謂“齊民”,當取義于整齊劃一,在國家戶籍上,民眾皆整齊而一致,對于國家而言,大家都是老百姓,誰也不比誰高一頭。在統治者看來,“齊民”乃是其統治的主要對象。《管子·君臣》下篇即謂:“齊民食于力作本,作本者眾,農以聽命。是以明君立世,民之制于上,猶草木之制于時也。”趙武靈王胡服騎射的時候,曾用“齊民與俗流,賢者與變俱”(注:《史記·趙世家》。)之語來說明變服易俗的道理。漢初呂后執政時,大臣們曾經稱頌她“為天下齊民計所以安宗廟社稷甚深”(注:《史記·呂太后本紀》。)。這些都表明從戰國后期到漢代,“齊民”已經是社會認可的普通民眾名稱。
  “編戶齊民”之稱最早蓋見諸《淮南子》,而《史記》則稱為“編戶之民”。這并非偶然的事情,因為漢代社會上編戶齊民已經是最普通的勞動者的稱謂,難怪《淮南子》的作者們和司馬遷對他們的命運多舛感而慨之了。編戶齊民或稱為“編戶民”,據《漢書·高帝紀》記載,西漢初年呂后即有“諸將故與帝為編戶民”之說,顏師古注謂“編戶者,言列次名籍也”。西漢昭帝時代的鹽鐵會議上,文學之士謂“宋、衛、韓、梁,好本稼穡,編戶齊民,無不家衍人足”(注:《鹽鐵論·通有》。)。可見這時候的編戶齊民主要指努力于本業——農業的編入國家戶籍的民眾。這應當是很長歷史時期里的“編戶齊民”的定義。
  六 余音裊裊
  當秦王政以金戈鐵馬統一天下的時候,“氏族時代”已經是明日黃花了。若從社會結構的變化而言,秦的統一即標志著一個與“氏族時代”相對應的“編戶齊民時代”的開始。然而,作為一個歷史時代,它是不會一下子就從傳統中銷聲匿跡的。氏族(宗族)以及宗法觀念在秦漢以降很久,還深深地影響著我國社會,影響著文化觀念。
  在編戶齊民時代,普通勞動群眾往往身兼“齊民”與氏族(宗族)成員兩種身份。在國家政權與宗族權力之間,前者更有權威性,《荀子·大略》篇載:“一命齒于鄉,再命齒于族,三命,族人雖七十,不敢先”,證明這是在戰國后期就已經奠定了格局的事情。秦漢以降,民眾有鄰里鄉黨比鄰而居者,亦有聚族而居者。宗族往往成為國家政權的補充力量,領導宗族者多為年長德高望重者,稱為“族長”或“族正”。清代規定:“聚族而居,丁口眾多者,擇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為族正,該族良莠,實令查舉。”①這類“族正”,與官府之下的地方基層小吏有著類似之處②。然而,宗族的有些基本原則也有不變者,同族之人相互幫助義務就是長期堅持的一項。同族之人,有喪事時,依血緣關系的親疏服喪,墓地多聚族而葬③。宗族世代繁衍,則立族譜排比世系。為了防止假冒,南北朝時期還曾有專門官員負責進行族譜及族人身份的核查事宜。顏之推《顏氏家訓·風操》篇謂:“同昭穆者,雖百世猶稱兄弟。若對他人稱之,皆云‘族人’”,同族之人有著自然親近的情感。名門大族往往以高貴的族望而自詡。與國家政權基層機構并存的宗族,由于它是穩固國家統治的一個因素,所以國家政權在一般情況下,并不對世家大族采取敵對措施。有些歷史時期的國家政權甚至建立在世家大族支持的基礎之上,東漢和魏晉南北朝時期是為典型。《白虎通·宗族》篇謂:“上湊高祖,下至玄孫,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為親,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這時所講的族人中這種友愛聯系不唯漢代如此,而是在我國古代長期存在的現象,它是傳統文化觀念的重要支柱。
  總之,我們提出“氏族時代”的問題進行探討,其學術意義大概在于研究社會結構在長時段里面的根本特點,從而對于社會性質問題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如果越出社會性質問題的范圍從新的角度進行考慮,或許相關的研究便會有新的啟示和進展。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為艸加儡去亻
   @②原字為阝加貴
   @③原字為(山下加豆)加攵
   @④原字為木加壽
   @⑤原字為寅加戈
   @⑥原字為尤字勾上加彡
   @⑦原字為亻加叔
《歷史研究》京105~115K1歷史學晁福林20012001從社會結構的角度進行分析,中國古史的氏族時代應當是與編戶齊民時代相對應的一個漫長的歷史時代。它濫觴于舊古器時代晚期,經過新石器時代到夏商時期有了比較充分的發展,至西周春秋時期社會上大量涌現宗族,氏族時代進入了新階段,氏族時代在戰國時期臨近尾聲,秦王政統一六國標志著氏族時代的終結。法國歷史學家布羅代爾的“長時段”理論可以啟發我們重新認識中國古史的一些重要問題。先秦時代的社會形態,與后世有很大差異,這些差異的形成原因為深層的社會結構形態所決定。氏族/氏族時代/長時段晁福林,1943年生,教授。北京師范大學歷史系 100875 作者:《歷史研究》京105~115K1歷史學晁福林20012001從社會結構的角度進行分析,中國古史的氏族時代應當是與編戶齊民時代相對應的一個漫長的歷史時代。它濫觴于舊古器時代晚期,經過新石器時代到夏商時期有了比較充分的發展,至西周春秋時期社會上大量涌現宗族,氏族時代進入了新階段,氏族時代在戰國時期臨近尾聲,秦王政統一六國標志著氏族時代的終結。法國歷史學家布羅代爾的“長時段”理論可以啟發我們重新認識中國古史的一些重要問題。先秦時代的社會形態,與后世有很大差異,這些差異的形成原因為深層的社會結構形態所決定。氏族/氏族時代/長時段

網載 2013-09-10 21:38:13

[新一篇] 論中國古代科技發展的文化缺陷

[舊一篇] 論中國社會福利制度的未來發展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