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語言學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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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引言
  本文以近年來有關文獻和筆者所了解的實際案例為出發點,探討語言與法律這一邊緣學科常用的研究方法。廣義的法律語言學是應用語言學的一個分支,其研究對象是法律語言,應用領域是司法界。包括一切跟語言與法律交叉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活躍在法律界的語言學家近年來為具體的案例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常常以專家的身份為法律界提供咨詢或出庭做證,這一部分的研究是狹義的法律語言學的核心(Wu 1977)。
  每個學科都有其常用的研究方法。按照研究對象,法律語言學可分為書面語、口語和雙語三方面的研究。對語言學家來說,著手對一個案例進行分析時,第一步是找出問題,最后一步是報告分析結果。語言學的分析結果就象法醫的報告,什么時候用,如何用都由律師根據己方的策略決定。需要的時候,語言學家也可以出庭作證,以專家的身份直接對法官和陪審團解釋自己的研究結果。至于找出問題后與報告分析結果之間的中間環節,語言學家所采取的方法則由于原始材料的不同而不同(Wu 2000)。下面以三個實際案例為例,具體說明語言學家如何根據案例的特點,用不同的研究方法解釋不同的語言問題。
   1.書面語案例:麥當勞與QI客棧的文字官司
  書面語領域的主要研究對象包括法典(憲法以及其它一切法律條文),法律文件,如合同、遺囑和有可能引起法律糾紛的文字,文字商標、商品說明書、文學作品等。在這一方面法律語言學家參與的案件多為商法,如下面所討論的商標侵權案。語言學家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出問題所在。
  案情簡介:這是一宗上百萬美元的商標侵權案,原告McDonald'sCorporation(MC),被告Quality Inns International(QI)。 1987年,被告在一個商業計劃中宣布在未來幾年當中開設兩百家低檔客棧,這種連鎖店的名稱是McSleep Inn。消息發出才三天,MC公司就給QI 寄了一封信。聲稱對方侵權,因為McDonald是注冊商標,Mc是該注冊商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到底QI 能不能用Mc 這個詞素? 用了是否就構成對McDonald注冊商標的侵權?這就是該案的關鍵。辯方律師覺得這是一個可以聽聽語言學家意見的案件,就找了一個社會語言學家為他們出謀獻策。
  參與此案的語言學家和他的研究助理認為,最有說服力的材料是該詞素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他們決定從收集資料入手,對語言現狀進行分析歸納,力求為該案提出一個關于Mc用法的客觀報告。具體做法是通過國家剪報服務中心的計算機檢索,在全國性刊物和主要報紙找出帶有Mc前綴的詞語,取得語言運用的第一手資料。檢索結果得到150 篇用到Mc這個詞素的文章,出處包括《財富》、《時代周刊》、《洛杉磯時報》、《華盛頓郵報》等擁有廣大中產階級讀者的主流報刊雜志。
  這兩位語言學家所走的路子是從原始資料入手,通過語言學分析,分類歸納,得出結論。在150篇文章中,有56篇專門討論麥當勞, 其余的94篇與麥當勞無關。對這94篇文章中Mc用法的分析發現,有相當一部分作者用Mc這個前綴時,只是把它作為一個普通的詞素,包括基本、方便、便宜、標準化等意義。跟這一用法有關的例子有McPaper, 文章見《今日美國》,指為商業化社會服務、提供快速新聞的報紙;McArt,見《財富》雜志,指面向普羅大眾、一周七天開門的畫廊;McLaw, 見《加州律師報》,指收費低廉的法律服務。Mc的這種用法是常用的七種義項之一,這是通過上下文進行語義分析得出來的結果。
  語言學家在報告中指出,或許Mc的這一義項剛開始的確與麥當勞有某些聯系,但在語言的實際運用中,Mc作為一個詞素已經具備了獨立的意義。從語言學的角度看,可以說Mc在實際生活中與麥當勞并沒有實質的聯系,因為作者用到Mc時沒有明指或暗指麥當勞,讀者看到Mc時也沒有想到麥當勞,不需要通過對這個連鎖餐店的聯想才能理解作者的意思。這是語言分析得出來的客觀報告。辯方律師根據語言學分析的結果提出,Mc作為McSleep Inns的一部分,用的只是Mc 的普通意義, 而不是McDonald's注冊商標中的Mc。 如果法庭接受這種解釋, 就意味著詞素Mc是一個誰都可以用的普通詞素,QI商業計劃中的新客棧也就不會構成對McDonald's的侵權(Lentine and Shuy 1990)。
  這是法律語言學中與書面語有關的一個案例,語言學家遵循定性研究方法的原則(Gui and Ning 1997),通過歸納法, 靠語義分析得出客觀報告,從語言學的角度為己方律師的辯駁提供依據。同是與書面語有關的案例,不同的語言學家會根據不同的問題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Dumas 1990, Johnson 1990)。
   2.口語案例:賄賂案
  涉及口語的案件,罪證往往是嫌疑犯的談話錄音。近年來在西方國家發展最快的是人語辯認。從Kersta (1962 )、 Tosi (1979 )、Hollien(1990)、Baldwin and French(1990 )等人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這一分支的廣度和深度。另一個活躍的分支是會話分析。這其實只是一個統稱。從事口語分析的語言學家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所用的方法又不盡相同。下面以美國內華達州的一個賄賂案為例,討論語言學家在分析案例語言證據時所用的四種方法:話題分析, 言語事件(speech event)分析,語音分析和語法分析。
  話題分析把談話雙方所說的話進行微觀分析,看看談話中都講了些什么題目,誰首先提出話題,對方對話的反應,雙方是否對某一話題達成共識等等。先舉一個現實生活中的例子。假如有人向你借錢,說“最近手頭挺緊的”,你可以直接了當地說,“我也是”,這是一種做法。你也可以東拉西扯,環顧左右而言,或轉移話題。假如對方志在必得,三番五次繞過你的話題重提話頭,你又深得太極之道,每次都劃個半圓推了出去,結果大家都講了很多不相干的事情;假如你心中堅定不移嘴上委婉得體,雙方的動機就深深地藏在模棱兩可的語言之中。倘若過兩天他對另一個人說你真不夠朋友,鐵公雞一毛不拔,你可以否認,說他根本沒提借錢的事。倒過來,倘若你對別人說某某真不象話,到處找人借錢,他也可以否認,說就是跟你聊天,根本就沒有提到錢的事。
  為了便于討論,我們可以進一步假設你們鬧翻了,事情鬧大了,雙方都得請律師幫忙。于是你的律師把你們的談話錄音給了語言學家,讓專家分析跟你說話的人到底是不是想借錢。語言學家聽了錄音帶,發現談話中一共講到十幾個不同的話題,并追根尋源,看看這些不同的話題都是誰先提出來的,發現如下:
  甲方
  手頭緊
  家里要裝修,聽說建材又漲了
  今年公司生意不好做
  還是你們那兒好,旱澇保收
  現在幼兒園收費簡直離譜
  老婆工廠有人下崗,幸好沒有她
  連垃圾費都漲
  不知道我能干什么兼職的活
  ……
  乙方
  這年頭,誰的日子都不好過
  你知道K,據說新居漂亮極了
  還是當老師好,公務員也很不錯
  今非昔比,今年比去年差遠啦
  是不象話,比讀博士還難
  政府到底有什么妙招?
  這幫人,有時光收錢,不干活
  開源節流
  ……
  語言學家所做的是話題分析。分析的結果表明,雖然雙方的談話講到裝修,生意,不同的職業、幼兒教育、工廠裁員、收垃圾、兼職等等,但甲方的每一個話題其實都與錢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乙方在整個談話過程中從沒有主動提出與錢有關的話題,只是被動地附和甲方的話題,而且附和的時候總是把話題扯開,變成跟錢沒有直接關系的閑聊。語言學家進行這樣的語言分析,其目的并不在于證明甲方有借錢意向,乙方故意不借,只是借助話題分析,從一個特殊的角度揭示甲乙雙方在談話中的不同表現,為律師和法官提供判斷意向的根據。
  實際案例中,語言學家常常從話題分析入手并根據分析結果決定下一步的走向。在這個賄賂案中也是這樣。該案的主要罪證是一盒27分鐘的錄音帶。為辯方律師提供咨詢服務的語言學家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話題分析。發現這一場三個人的談話中一共出現了43個不同的題目,其中為聯邦調查局工作的線人J提出24個,被告P提出十個,另一個被告M 提出九個。因為是賄賂案,其中與錢有關的14個話題成了雙方律師關注的重點。順理成章,第二步的分析就集中在這14個話題上,看看誰先提出話題,說了些什么,對方有什么回應,有沒有就某一話題達成協議,等等。
  按照美國法律,受賄罪只憑語言證據便可定案。只要控方能證明被告已經口頭表示同意接受對方給的錢、物或其它任何好處,而且知道對方在行賄,就算實際上沒有收到任何東西,也能定罪。對這個賄賂案的話題分析結果發現,關于錢的話題多由警方的線人提出,線人身上藏著錄音設備,目的就是收集罪證。如果兩個被告真的有意受賄,對這些話題的反應起碼應持肯定或至少中性態度。可是14次有關對話中,被告的反應卻以否定為基調,包括沒回應(兩次),反問(兩次),換話題(一次),否定回答(四次)等等。真如控方所說,這是兩個有心受賄甚至勒索的人,這一段對話就顯得不合情理。
  話題分析的結果還發現,被告P 所說的一句話對整個案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有意思的是,這句話的記錄在控方和辯方的版本中居然絕然不同!
  控方:No, I would take a bribe, wouldn't you?
  辯方:No, I wouldn' take a bribe, would you?
  這是被告P對線人的具體提議(總數三萬五,先給五千)的回應,不過話并不是對著線人說,而是對自己人(另一個被告)說。按照控方的記錄,被告P顯然有受賄的意愿(我會受賄,難道你不會?)。 按照辯方的記錄剛好相反(我不會受賄,你呢?)鑒于這句話在整個案件中的份量,法官親自把錄音帶聽了好幾遍,發現也沒有把握說誰的版本正確,只好決定兩種版本都接受,由陪審團自己決定。
  兩個版本到底哪一個正確呢?法庭上雙方唇槍舌劍,誰也不能憑一句“我聽起來就是這樣”說服對方。所以辯方的語言學家決定通過語音分析和語法分析,說明為什么辯方的版本更可信。
  從語音學的角度分析,說話的時候每個音節會占用一定的時間,整句話有一定的節奏,說話人在什么地方停頓也有一定的規律。雙方都同意這句話有九個音節,也同意每個詞是什么,只是對wouldn't先出現還是后出現有異議。由于錄音帶本身的質量、談話場所的背景雜音、談話時各方同時講話、加上英語本身的輕重讀,聽清楚每一個音節其實挺不容易。為了幫助陪審團成員決定被告P當時到底怎么說的這句話, 語言學家用圖解的形式把兩種不同版本的音節畫出來:
  控方:No, I would take a bribe, wouldn't you?
  (音節圖):_____,__ _____ _____ __ _____,_____ _____ ____?
  辯方:No, I wouldn't take a bribe, would you?
  (音節圖):__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 _____,_____ ____?
  音節圖中短線表示輕音,長線表示重音,逗號表示可以察覺的短暫停頓。如圖所示,控方的音節圖在第一,第五個音節后有短暫的停頓,第二個停頓后還有三個音節。辯方的音節圖第二次停頓位于第六個音節之后,停頓后只有兩個音節。這樣的分析有什么好處呢?我們知道從耳朵聽到聲音到大腦做出判斷是一個復雜的認知過程。所涉及的因素越多,就越難判斷。拋開元音輔音重音輕音,把注意力集中在音節數目上,可以比較容易地得出正確的判斷。判斷停頓也相對容易。如果大家都能聽出第二個停頓的地方,所剩下的任務就是判斷停頓后到底是三個音節還是兩個音節。不管聽的人有沒有受過專門訓練,這都不是一件困難的事(Shuy 1993)。
  語音分析還可以包括客觀的物理學方法,用聲譜儀把這句話變成聲波,然后用圖表表示出來。稍縱即逝、無影無蹤的聲波變成定了形的視覺形象,判斷起來就容易多了。如果在聲波譜下面加上時間刻度,判斷停頓、音節數就有了更客觀、更直觀的依據。這是法律語音學中最接近科學的一部分(Hollien 1990)。由于種種原因,參與該案的語言學家當時并沒有采用這種方法。
  比起語音分析,這一案的語法分析就簡單得多。語言學家只是從第一個詞no著手,提醒大家按照英語語法,說話人以這個否定詞開始,不可能馬上接著說一句肯定的話。所以從語法的角度看,后面是“我不會……”的可能性遠遠大于“我會……”。當然還有一個可能,就是講話的人文化程度不高,根本不管語法,亂說一氣。從整個談話記錄看,被告并不屬于這種類型,因此排除了這種可能。
  除了話題分析、語音和語法分析以外,語言學家研究口語材料時也常用到言語事件分析(Green 1990)。從語言學的角度分析,賄賂作為一種言語事件可以分成四個部分:提出問題(點題)、交換提議、結果和善后(Shuy 1993)。甲乙兩方,假如甲方行賄,乙方受賄, 大前提是乙方有權力滿足甲方的某種要求。甲方在點題階段提出自己的要求,再說明乙方滿足甲方的要求后會得到什么好處。乙方如果有意受賄,會對甲方的建議做出肯定的回應,這是同意受賄的信號,也是每一個賄賂行為的結果。除了同意交換以外,乙方也可以不同意交換或暫不決定。在善后階段,雙方可以討論如何落實具體細節。當然并不是每個賄賂事件在語言上都有完整的四個階段,把語言行為分成不同的階段只是為了幫助我們正確判斷事件已經發展到什么程度。
  從法律的角度,構成賄賂罪的語言證據起碼有三個部分。光有提議,沒有結果不能構成定罪的基礎。這樣的語言學分析目的是把簡單的日常會話置于語言學的顯微鏡之下,使大家看到了平時視而不見的語言現象還有現象背后復雜的一面。比如說,交換提議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言語行為,首先要考慮時間上的因素。既然歷史不能改寫,提議時沒有非法動機和違法行為的,審判時就不能把動機“補上”。提議靠語言來實現,表現形式卻可以千差萬別:可以明說、可以暗示、也可以盡在不言中。八十年代初美國參議員威廉斯受賄一案,語言學家就以言語行為分析為工具,對聯邦調查局長達15個月的調查期間通過監聽手段錄下來的有關談話進行分析,使辯方律師能根據比較客觀、科學的分析結果對控方的指控提出反駁。
  日常會話是口語材料的一部分,也是語言中最靈活,模糊概念最多、最難量化的原始材料。語言有不同的功能,可以交換信息,表達思想或發出指令。用口語交際的技巧跟走路一樣,是一種習慣行為。我們走路的時候不會想抬右腳還是左腳,手該怎么擺才協調。說話的時候,腦子里也沒有一套套現存的語法規則和組織原則。如何組織信息、挑選詞匯、用最恰當的語法和語音形式表達思想和傳達意念,都在潛意識的層次進行。兩個人的交談就更復雜了。首先要聽懂對方的意思,包括本意、言外之意和在特殊場合中有可能產生的特殊意義。
  聽懂別人的話說起來簡單,其實這里面大有學問。說話的時候,對方所說出來的話本身所包含的信息量只是交際總信息量中極少的一部分,嚴格地說只是一個信號而已。我們收到信號后,根據當時的語境(談話的時間、地點、方式、雙方的關系),各自的社會地位、教育程度、語言風格、知識結構、性格等有關因素,靠猜測和判斷決定對方所說的話是什么意思。然后根據自己的判斷做出自己應做或想做的回應。交談的過程是持續的猜測和判斷過程。語言學家為法律界提供與語言有關的咨詢,比如會話分析,是近十年來才出現的事情。常常有人不以為然,甚至嗤之以鼻。不就是說話嘛,誰不會說話?還要請個專家博士來告訴我們這句話是什么意思,免了吧。到目前為止,也還有相當一部分法官有類似的看法,不同意讓語言學家出庭作證。其實每個人都會的事情并不等于這件事情就很簡單。我們對自己所做的大部份事情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每個正常人都會走路,但一般人從沒想過每一步到底是怎么走的,更不懂得每一步的起步、落地、步距、膝蓋彎曲角度這樣的技術性問題。同樣,每個會說話的人對自己所說的話其實所知甚少,這也是為什么有人講話得罪人自己卻毫不覺察的原因之一。語言學家所受的訓練使他們有能力對言語行為從結構上進行分析,把我們平時在潛意識中所做的決定用明確的語言表達出來。保健醫生讓我們了解自己身體的結構和工作原理,語言學家幫助我們弄清楚說話的“所以然”,從邏輯的、理性的角度理解我們自己到底說了些什么。對很多人來說這是錦上添花甚至多此一舉,對司法執法人員來說這是雪中送炭,因為法律的基礎就是理性。
   3.雙語案例:洗錢案
  在美國和香港(1997年以前),英語是司法系統的法定語言。由于嫌疑犯的語言背景不同,在法庭上近年來常常出現其它語種的語言證據,特別是刑法和商法的案例(以普通話為法定語言的法庭上出現方言的語言證據也是雙語案例的一種,不在本文中討論)。雙語材料的研究和分析方法有自己的特殊性,比如對比分析就是一般口語和書面語研究中沒有用到的特殊“工具”。在美國和其它以英語為母語的國家,所有非英語的語言證據都得譯成法官和陪審團成員都看得懂的英文。這其中所涉及的問題很多,特別是翻譯中的語言問題和文化問題。對比分析的重點是兩種語言文化的異同,以及因為彼此的差異所帶來的影響。在美國紐約市一個用到漢語語言證據的洗錢案中,語言學家為己方律師所做的對比分析包括兩項語法內容,著眼點是漢語中的“詞無定性”和“無時態”的現象。
  詞無定性,意思是漢語中的詞常常需要靠上下文來決定其詞性(動詞、名詞還是介詞)。下面兩句話中,第一句中的“開車”是動詞詞組當謂語,說明主語“他”在做什么;第二句中的“開車”卻是狀語,修飾動詞詞組“上班”:
  (1)他每天開車。
  (2)他每天開車上班。
  另外,漢語中動詞和介詞互通的這一特點,洗錢案的控方翻譯顯然忽略了。該案的語言證據中用了27次“給”字。 從上下文看, 其中有16次只能譯成介詞:to或者for,只有11次是作為動詞用。 可是在控方的版本中卻有17次把它譯成動詞。在這個案子中,“給”是個關鍵詞,因為被告被控的罪狀是協助毒販子洗錢,法庭想弄清楚到底毒販子有沒有把錢“給”他。如果在漢語中該詞只是作為介詞,而在英譯版本中卻成了動詞,那么陪審團所看到的證據就與原文有出入。
  漢語中的無時態也常常成為翻譯人員的陷阱。英語語法規定每句話的主要動詞必須表示時態,由于漢語中沒有這個要求,把當事人講的話譯成什么時態常常得靠譯者根據上下文靈活掌握。上面提到,法庭希望澄清的疑點是案發的時候錢是否已經給了被告。控方的版本中“給”作為動詞出現了17次,其中譯成過去式7次,完成式1次,不定式(尚未發生)9 次。辯方的英文版本中“給”作為動詞只出現了11次,其中過去式4次,完成式1次,不定式6次。最關鍵的是過去式一項的差異,7次和4次。 對只看英文版本的陪審團成員,很難說近一倍的區別不會影響他們的判斷(Wu 1995)。
   4.討論:常用研究方法
  上文提到的三個案例都屬狹義的法律語言學,用到的語言學分析方法有語義分析、語音分析、語法分析、話題分析、言語事件分析、對比分析,等等。 從近年來有關法律語言學的專著和文獻看(Rieber andStewart 1990; Levi and Walker 1990; Shuy 1993; Levi 1994),用于法律界的語言學研究方法有三個特點:開放性、實用性和科學性。
  對活躍在法律界的語言學家來說,語言學的分析方法并不是一個封閉的系統,而是一個可以隨時根據需要進行調整、更新、補充的系統。這就是開放性。比如會話分析是社會語言學常用的分析方法,但會話分析是一個大的范疇。只要研究的語料是對話或會話,任何分析方法、步驟和手段都可以稱之為會話分析。在法律界的實際運用中,我們發現語言學家往往需要更細致和單一的分析方法來指出問題所在,例如把分析范圍極限于話題本身,也就是上文提及的話題分析,或專門分析某個人對別人所提出的話題的反應,可以叫回話分析(response analysis )。對外行人來說,單一的、簡單的分析結果往往比綜合的、復雜的容易接受。從語法的角度,可以有專門研究時態的時態分析,詞性分析等等。同一種分析,有時也可以有不同的名稱。在第一個案例中我們討論了語義分析,那是以意義為出發點。假如因為種種原因,需要強詞研究對象的形式而非內容,我們也可以把它稱為詞素分析,因為Mc本身的確是一個詞素。換句話說,因為是開放性系統,語言學家就可以不必拘怩于現有的語言學名詞,而是根據語言學的原則,在實際運用中不斷創造新的分析方法。
  第二個特點是實用性。到目前為止,幾乎所有用于法律界的語言學分析都有明顯的針對性。語言分析的動機是解決案件中的實際問題,不是理論探討,所以說實用性是法律語言學的特點之一。每個行業都有與其他行業不同的工具,同一行業所用的工具也是千姿百態,每一件工具都有自己特別的用途。語言學家如何得心應手地用最合適的“工具”解決問題,靠的是對問題的洞察力,也靠經驗,但最主要的是靠對語言學這個“工具包”里每一件工具的了解。首先要判斷問題的癥結所在,到底是語音、語義還是語法?接著考慮具體的分析方法,應該從語言結構還是從語言功能入手?用那一個理論框架來說明問題?有那些簡單易行、現成的分析方法可以說明問題?一句話,先界定問題,后選擇工具,而選擇的最高宗旨就是實用性。
  再說科學性。語言學本身是一門兼有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特征的學問。語音學離自然科學最近,用物理儀器和方法研究語音,把語音學朝自然科學的方向推了一大步。或許因為這個原因,法律語音學家是司法界最容易接受的專家證人。社會語言學,顧名思義,本來就是社會科學的一部分。社會科學的特點是以相對真理為基礎,從不同的角度對同一事件或同一種現象進行研究,往往可以得出絕然不同的結論。司法人員顯然對此了然于胸,所以常常以“不是科學”為理由拒絕語言學家出庭作證,有的法官干脆在法庭上禁用語言學的分析結果。有意思的是,最活躍的法律語言學家大部分偏偏是社會語言學家,為司法界提供語言學咨詢最多的(包括對司法執法人員的培訓)也是從事社會語言學研究的學者。從歷屆國際法律語言學家學會的學術會議(IAFL 1993,1995,1997,1999,2001)論文上也可以看出,法律語言學與社會語言學的關系最密切,可見社會語言學離法律最近。
  既然社會科學的研究結果不是絕對真理,我們怎么又能說法律語言學研究方法的特點之一是科學性呢?用簡單的話說,科學性的基礎就是“自圓其說”四個字。不管語言學家用什么樣的方法,只要能以相關的語言學理論為基礎,通過分析研究得出能自圓其說的結論,而不是強詞奪理或自相矛盾,我們就得承認其科學的一面。
當代語言學京38~45H1語言文字學吳偉平20022002本文從口語、書面語和雙語三個方面討論法律語言學常用的研究方法。語言學家對案例中的語言現象做具體分析,為辦案人員提供專業咨詢,由于目的單一,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很多相似之處。書面語案例中最常見的方法之一是遵循定性研究方法的原則,通過歸納法得出相對客觀的研究報告,從語言學角度為律師提供辯駁依據。從事口語分析的語言學家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所用方法不盡相同,文中以美國一個賄賂案為例,討論語言學家在分析案例語言證據時所用的四種方法:話題分析,語言行為分析,語音分析和語法分析。雙語材料的研究和分析方法有自己的特殊性,比如關于語言系統和語言所在文化方面的對比分析就是一般口語和書面語研究中較少用到的方法。作者提出,用于法律界的語言學研究方法有三個特點:開放性、實用性和科學性。法律語言學/口語/書面語/雙語/案例分析/研究方法/語言證據吳偉平,香港中文大學  吳偉平,通訊地址:香港 香港中文大學 中國語文研習所 作者:當代語言學京38~45H1語言文字學吳偉平20022002本文從口語、書面語和雙語三個方面討論法律語言學常用的研究方法。語言學家對案例中的語言現象做具體分析,為辦案人員提供專業咨詢,由于目的單一,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很多相似之處。書面語案例中最常見的方法之一是遵循定性研究方法的原則,通過歸納法得出相對客觀的研究報告,從語言學角度為律師提供辯駁依據。從事口語分析的語言學家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所用方法不盡相同,文中以美國一個賄賂案為例,討論語言學家在分析案例語言證據時所用的四種方法:話題分析,語言行為分析,語音分析和語法分析。雙語材料的研究和分析方法有自己的特殊性,比如關于語言系統和語言所在文化方面的對比分析就是一般口語和書面語研究中較少用到的方法。作者提出,用于法律界的語言學研究方法有三個特點:開放性、實用性和科學性。法律語言學/口語/書面語/雙語/案例分析/研究方法/語言證據

網載 2013-09-10 21: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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