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生命之水——我國水資源管理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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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張春杰)
  水是生命的源泉,環境的要素,農業、工業和國民經濟的命脈,管理和保護好水資源是歷史和現實賦予我們的神圣職責。
      統管與許可——水資源管理的必然選擇
  統一管理和取水許可制度是我國水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是國家加強對水資源需求的宏觀調控,促進全社會計劃用水、節約用水,保證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大戰略措施,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對我國傳統的水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
  早在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就已從體制上明確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統一管理工作。80年代末期,水利部即開始取水許可制度的試點工作。在水利部的推動下,山西等地人大或政府通過立法,率先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對制定全國統一的取水許可辦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1993年9月1日,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頒布,進一步明確了水資源統一管理的具體實現形式——實施取水許可制度。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和今年3 月全國人大通過的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不僅將水利建設列為國民經濟基礎設施建設的第一位,而且從“實現兩個具有全局意義的根本性轉變”的高度,把節水擺在各類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
  從我國水資源的現狀來看,必須實行水資源統一管理。 在我國6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缺水,日缺水量1600萬噸。城市超采地下水,加劇了工農業用水矛盾,引發了諸如地面沉陷、塌陷和海水入侵等環境地質問題。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現已形成了以城市為中心的地下水下降漏斗56個,漏斗區總面積達87000平方公里, 有的城市地下水位已下降100多米。
  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比較通行的做法,且被證明行之有效。
      實施與成效——水資源統管格局基本形成
  在實施水資源統管過程中,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保證了取水許可制度實施工作的順利進行,為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積累了經驗。
  為了有效地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水利部頒布了《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規定》。與此同時,全國有十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政府出臺了實施辦法。這些細則確定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范圍、與有關協同部門的關系以及授權的范圍,為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提供了操作依據。
  領導重視、準備充分、措施得力和執法嚴格使得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產生了明顯的效果。
  推進了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目前全國已有95%的縣(旗)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在全國640多座建制市中,已有90 %的城市明確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權屬管理,統一實施取水許可制度。這一切標志著全國水資源統一管理的格局已經基本形成。
  初步實現了對人民生活和國民經濟各部門用水需求的統籌兼顧,統一協調城鄉之間、工農業之間、行政區域之間的用水。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實施取水許可,對地下水和地表水實行城鄉統一規劃調度,通過加強農業節水措施和適當調整現有水利工程的供水方向,通過回灌地下水或興建供水工程,積極向城市供水,有效緩解了城市缺水的矛盾。
  初步將全社會的取水、用水納入計劃用水的軌道,促進了節約用水。遼寧、北京、山西、山東等省、市通過實施取水許可,已經形成了每年年初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與計劃主管部門共同向取水戶下達取用水計劃的制度。據統計,通過實施取水許可,山東省全省萬元產值取水量(按可比價格計算)1994年比1990年降低了30立方米,年節約用水6.7 億立方米。
  初步制止了亂取濫采和其他破壞水資源生態環境的現象。甘肅省內陸河石羊河流域,在實施取水許可前,地下水超采量達到40%,引起了嚴重的生態和環境地質問題以及地區間的水事糾紛。實施取水許可后,已將地下水超采量減少至4%。目前,北京、山西、江蘇等省、 市已劃定了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依照取水許可制度,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采利用。
  推進了水資源保護工作。去年水利部發布了《取水許可水質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取水和退水水質的審查內容、審批程序以及監督管理辦法,把取水許可的水質管理作為水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目前各地、各流域取水許可的水質管理工作正在深入進行。
      難點與對策——堅持水資源統管的重點
  從全國來看,當前在取水許可制度實施工作中主要存在著四個難點:一是全國尚有60多座城市沒有按照國務院要求實施取水許可制度;二是各流域機構的取水許可登記、發證工作尚未完成;三是取水許可的各項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尚未普遍開展;四是水資源管理基礎工作仍然比較薄弱。
  李鵬總理在1994年全國水利工作會議上指出:“在水資源的規劃、調度、取水許可登記方面要依法管理,不能各自為政,不能有土政策。要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制止不顧大局、為謀求本地區、本部門利益而阻礙水資源統一管理的行為。”總理的講話,為維護水利法制、統一政令、全面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指明了方向。
  我們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資源統一管理是《水法》賦予我們的基本職責。作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切實轉變職能,把工作重點從具體工程項目的勘測、設計、施工及具體工程的管理運行轉移到依靠法律、法規對全社會的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上來,按照抓住關鍵、理順關系、建立體系、突出中心、建章立制、綜合管理的基本思路,緊緊抓住統一管理水資源所有權這一關鍵環節,突出全社會水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這一中心。
  第一,對于目前尚未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的城市,要嚴格按照水法律、法規及最近國務院發布的國辦通1996年7號文, 推動城市取水許可工作。積極克服困難,努力使這些城市在年內按國務院119 號令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初步建立這些城市的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
  其次,建立流域與省廳行政負責制,加快流域發證工作,保證今年底全面完成流域機構登記、發證工作。流域機構與省廳的領導要加強配合,積極協商,確定具體的工作進度和解決問題的措施。
  第三,認真貫徹水利部《取水許可水質管理辦法》和第6號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的資源狀況,盡快建立本省的具體工作制度,并在今年年底付諸實施。實行取水許可監督管理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水資源能力的重要體現。當前在實現水資源統管存在阻力的情況下,仍要抓好這項工作,并切實抓出成效。
  第四,對水資源管理基礎工作滯后的問題,一定要有清醒認識,切實糾正傳統上重視工程規劃,忽視水資源管理規劃的傾向,把當前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急需開展的基礎工作列入本省、本流域的前期工作計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領導落實,經費落實,人員落實。
  “九五”期間,我國要努力實現水資源工作的兩個根本性轉變,即水資源管理模式由傳統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向適應市場經濟管理體制的轉變,水資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實現這兩個轉變,必須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任重而道遠。 *
  
  
  
中國水利報9京⑶F3工業經濟張春杰19961996 作者:中國水利報9京⑶F3工業經濟張春杰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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