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必須具備的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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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青少年由于素質低而走上了違法犯罪道路,并非偶然。可是,我們有時也聽說有現實表現較佳的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令人痛心而又費解的事情,分析結果表明,不懂法是當事人誤入歧途的根本原因。有的人認為:我又不犯法,法律與我關系不大。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也正是因為他們對法律認識不夠,才會產生這樣的想法,事實上,法律規定的內容涉及我們生活、學習、工作的方方面面,法律是基本作用就是保護社會活動的有序進行。
  青少年正處在長身體長知識的成長時期,世界觀、人生觀逐步形成和完善時期,在這個期間內,可塑性很強,基礎打得如何,影響一生前途。這就要求我們青少年在自己的人身之路找準路標,穩步前進,健康發展。因為法律規定的禁區尤如人身路上的“雷池”,要想不越雷池,必須心中先有“雷池”,否則很可能會迷失方向,步入“雷池”自毀前程。
  我們認為,在對青少年進行法律知識教育的時候,必須使學生首先樹立以下幾種法制觀念:
      一、公共秩序不容擾亂
  某校一學生,因好玩、好動,上課不注意聽講,不按時完成作業,常被班主任邵某罚站或責令放學后完成作業再回家。該學生哥李某(男,20歲,某廠工人),對此不滿,于某日下午趕到學校找到正在上課的邵某論理,邵叫他等下課再說,李不聽,將邵放在桌上的教案、粉筆等打落在地。后學校領導聞訊前來勸阻、制止,李仍然堅持“他(邵)不賠理道歉就別想上課”,前后糾纏達20分鐘之久,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經過調查以“擾亂公共秩序”裁決對李某行政拘留15天。
  在法律和治安實踐中,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一般可為七種類型:(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 李某到學校鬧事就屬這種行為。這種行為根據所造成的后果確定法律責任,如果擾亂行為造成了這些單位的工作或生產不能正常進行,就要受到治安處罚,如果擾亂行為造成這些單位活動無法進行,就屬于犯罪行為,即使不夠判刑,也要被勞動教養。(2)擾亂公共場所秩序。(3)流氓行為(包括尋釁滋事、聚眾斗毆、侮辱婦女等行為)。流氓行為根據情節和后果不同,也分別有治安處罚、勞動教養和定罪判刑等不同的處理結果。(4 )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如在汽車、火車上鬧事或強行扒車。(5 )造遙惑眾,煽動鬧事。(6)謊報險情,制造混亂。如有的人尋刺激, 捏造假的火災、地震等險情,引起群眾恐慌、社會混亂。(7)拒絕、 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活動如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按法律規定的程序申請復議或到法院起訴,要求糾正違法或要求賠償,但不能簡單地進行拒絕或阻礙。
      二、不義之財不可貪
  97年10月某日,郭某20歲,石某20歲,陳某17歲,三人在如皋市祥源溜冰場玩耍時,見郝某身帶BP機,郭某、石某就授意陳某去把郝某的BP機“弄”回去,陳就帶上郭的一只壞BP機上場故意與郝相撞,并假裝跌倒,起來后稱“BP機跌壞了”,郭某、石某見機行事,要郝“賠BP機”。郝無奈,將隨身BP機押給他們,并預付所謂月租費100元。 郭某等三人還犯有其它問題,俗話說“多行不義,必遭報應”,最后郭某、石某二人被依法判刑,陳某也被依法勞動教養。他們在上述案例中的行為屬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與盜竊、搶劫、搶奪、哄搶、故意毀壞、非法侵占等構成法律上侵犯公私財產類的違法犯罪行為。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就構成犯罪,除搶劫外確定這類行為屬于違法還是犯罪的依據主要是:侵犯公私財產的數額,當然,作案手段、情節也是重要依據。法律還規定了具體認定犯罪性質嚴重的情節和后果,如:入戶搶劫;因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至人重傷或死亡;搶銀行;盜銀行;盜竊珍貴文物等。以上情況,法定最高刑可直至死刑。對侵犯財產類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規定了人身、財產雙罚制度,即:既要定罪判刑,又要并處罚金或沒收財產。值得一提的是,侵財作案的性質在特定的條件下會發生轉變。
  如:盜竊過程中被人發現,使用暴力或威脅等方法強行奪路逃跑;攜帶兇器搶奪財物;犯盜竊、誘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具備以上情況的,都不得按原來的盜竊、詐騙、搶奪定罪處理,而按照刑法較重的搶劫罪定罪處罚。
      三、“物”的禁區不能闖
  1997年8月某日,章某(男17歲),因閑得無聊, 就讓好友陳某陪他一起到城里玩,因當時無交通工具,章某使用自己的鑰匙拔開別人寄放在他家(飯店)門旁的一輛摩托車電源,駕車與陳某到城里某地租得一本淫穢VCD回去,章自己觀看后,應陳的要求,又把這一本VCD交給陳某回去觀看,后經群眾舉報被查獲,審查中發現章某家中還存放著一把剛買不久的汽槍。根據章某的行為,公安機關以“偷開他人機動車”對他拘留7天,以“傳播淫穢物品”對他罚款2000元, 以“私藏槍支”對他拘留10天。章某由于貪玩而不懂法,闖入“物”的禁區,受到處罚是咎由自取。
  法律對有關物品方面的規定很多,以下幾類是常見的:(1 )危險物類:主要指槍支(包括汽槍、獵槍)、彈藥、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物品及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刀具)等。上述物品從制造生產、運輸攜帶、存放使用等各個環節上,法律都有嚴格的規定,未經法律許可不可輕易涉及。如:非法攜帶上述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便構成犯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劫(奪)、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行為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非法攜帶管制刀具便是違法。(2)公用物類:主要指交通、消防、郵電等公用設施。如將以上公用物故意損毀或挪作他用都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就構成犯罪。(3 )違禁物類:指鴉片、海洛因、嗎啡等毒品和淫書、淫畫、淫穢錄相等淫穢物品。我國法律嚴厲打擊涉及毒品和淫穢物品的犯罪活動。毒品不僅嚴重摧殘人們身心,而且會誘發侵財型犯罪,吸食注射毒品等于自我毀滅,而且嚴重危害社會,因此,青少年一定要充分認識毒品的危害,珍愛自己的生命,自覺遠離毒品,決不能因好奇去嘗試;淫穢物品實質屬精神毒品,它可以使人意志消沉、精神萎靡,同時容易誘發性方面的違法犯罪,它對青少年的毒害尤為嚴重,我們同樣不能因好奇而放松對它的警惕,否則,就可能貽誤終身或走上違法犯罪之路。(4)贓物類:發現是偷、 搶得來的贓物,我們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不能因出于義氣或其它原因幫助他人窩藏銷毀或轉移,也不能因貪便宜而購買,否則就會在不知不覺中違法犯罪。
      四、哥們義氣要不得,以牙還牙不可取
  被人欺負后找對方報復,這就是典型的“以牙還牙”。其中有很多人原來與事件無利害關系,因“哥們義氣”而參與進來,結果違了法。每個公民的人身權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們應尊重他人權利,而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要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切忌感情用事,以牙還牙,以違法行為報復違法行為。這方面的案例較多,如:有的青少年因自己的自行車被偷,覺得虧了,為滿足心理上的平衡就向社會報復,不擇手段地去偷取別人的自行車,由被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最后被依法處理。有的人以為“他打我一拳,我踢他一腳,屬于正當防衛”,其實,那恰恰是“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以牙還牙與正當防衛有著本質區別,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根本特征是制止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它以能制止犯罪為限度。我們當今社會大力提倡“見義勇為”、“無私助人”和“同甘共苦、共患難”的高尚道德修養,但這與置道德與法律不顧,建立在愚昧基礎上的“哥們義氣”有著天壤之別,雖然“哥們義氣”也講究“為朋友兩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難同當”,但兩者之間的實質根本不同,判別兩者主要依據就是是否合法。如:為“義氣”而跟別人打架斗毆、盜竊、搶劫或為犯罪的朋友隱藏贓物,出錢出物讓犯罪的朋友逃跑等都是違法行為。我們平時與朋友相處或處理問題都要以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為界限。
      五、玩笑限度應掌握
  生活中有益的玩笑可以活躍氣氛,增添樂趣,但如果玩笑開過了頭,就可能傷害友誼,甚至會引起違法犯罪。有些青少年喜歡開玩笑,追求刺激性玩笑,但由于道德觀念、法律觀念淡薄,社會閱歷淺,往往掌握不住開玩笑的原則和限度,導演了一出出由玩笑引起的悲劇。97年10月青年黃某與林某在公共汽車上,見一長相嬌好的女青年站在前面。黃對林說,“我們給她留點記號怎么樣?”林說,“行”,后黃用隨身攜帶的小剪刀剪下該女青年幾咎頭發,林也不甘示弱,接過黃的小剪刀將女青年背部的衣服剪了條口子。黃與林雙雙被公安機關以“侮辱婦女”行政拘留;98年4月,某中學學生儲某與韓某在街上閑逛, 見一居民樓下停放一輛摩托車,儲問韓“你有本事把那輛摩托車弄開,開出去玩玩嗎?”結果韓用身上的鑰匙拔開了電源開關,于是倆人就駕駛這輛摩托車上街兜風,被公安人員查獲,韓與儲自然受到法律應有的處罚。我們要切記,有違道德和法律規范要求的玩笑開不得。
  
  
  
青少年犯罪問題滬G382中學政治及其它各科教與學黃元琪20002000 作者:青少年犯罪問題滬G382中學政治及其它各科教與學黃元琪20002000

網載 2013-09-10 21: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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