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編譯局 王學東)
在當前關于社會主義所有制問題的討論中,主張“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基本性質不是公有而是社會所有”的觀點,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有的論者認為,馬克思恩格斯曾嚴格區分公有和社會所有。公有是以往各種社會形態下都有的,只有社會所有才是社會主義社會獨有的,因此馬恩對社會主義社會的所有制從來不稱公有而只稱社會所有。還有人說,社會有大有小,其所有制也有大有小。凡是不以私人為主體的所有制,都可以稱之為社會所有。如股份制,其中只有法人所有權,而無私人所有權。這是理解社會所有制的首要前提。
我認為,盡管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確實曾論述過社會所有制,但是上述觀點與馬恩的有關論述并不完全相符,有些論點甚至有很大出入。因此,我想根據自己對馬恩著作的理解,對社會所有制問題談幾點不同看法。
一、馬恩并未嚴格區分公有和社會所有
眾所周知,就概念而言,公與私,社會與個人是相互對應的,而在公與社會之間、私與個人之間則沒有什么嚴格的界限,在許多情況下可以將其視為同義詞。因此,如果說公有這個概念本身沒有講清是哪些人和怎樣公有,那么社會所有這個概念本身也同樣沒有講清是哪些人和怎樣社會所有(尤其在把社會析分為不同層次、不同范圍的社會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在當代資本主義社會中,法權意義上歸國家或地方當局所有的財產既被稱作公有財產,也被稱作社會財產。假如我們真的承認那里所謂的公有財產就是公有制,那么豈不是也要承認那里所謂的社會財產就是社會所有制了嗎?
因此,我們在談論公有與社會所有時,不能只從抽象的概念出發,而應具體地考察馬克思恩格斯是在什么意義上使用這些概念的,他們用這些概念究竟是要說明什么。
在馬恩著作中我們看到,馬克思恩格斯在論述未來社會的所有制時,并非象有人所說的那樣,只稱社會所有而不稱公有,或者只是在早年時稱公有而到晚年時只稱社會所有,而是公有和社會所有這兩個概念時常交替使用甚至同時使用,兩者之間并沒有什么嚴格的區分。
例如,恩格斯在《反社林論》第十三章的第三自然段和第五自然段中,就交替使用了“土地和勞動所創造的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和“土地和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社會所有制”這兩種措詞。在第五自然段引述的馬克思《資本論》的一段話中,也是“公有制”和“社會所有制”兩種提法同時出現[(1)]。在這里,公有和社會所有指的是同一個對象,講的是同一個意思,是對同一件事情的兩種說法。
再如,恩格斯在逝世前一年寫的《“論俄國的社會問題”跋》中,不僅把“公有制”與“社會的公有制”兩個概念并列使用,而且還明確地談到,俄國殘存的農村公社所有制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不經過資本主義發展階段而直接改造成“現代的社會主義公有制”[(2)]。
我體會,在馬恩關于未來社會所有制關系的論述中,社會這個概念常常是用來指稱與個人相對應的群體關系。在這樣的場合,社會所有與公有實際上可以看作是同義詞。它們所強調的都是生產資料所有制的非私有性質,即由聯合起來的勞動者群體對已經社會化了的生產資料實行共同占有。
二、作為公有制高級形式的社會所有制
在馬恩的有關論述中,社會這個概念除指稱群體關系外,還常常被用來指稱一切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我認為,從這個意義上講的社會所有制,應被理解為公有制的一種高級形式,即共產主義社會的公有制形式。
馬克思恩格斯認為,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并不是要恢復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級得多、發達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3)],“最終目的”是要“實現整個社會對一切生產資料--土地、鐵路、礦山、機器等等--的直接占有,供全體為了全體利益而共同利用”。[(4)]
“整個社會對一切生產資料的直接占有”,這就意味著徹底廢除一切形式的私有制,實行單一的公有制--以社會為所有者主體的社會所有制。在這種所有制下,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的是整個社會,社會對生產資料的占有是直接占有。因此,它既不同于由部分社會成員聯合占有部分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也不同于整個社會以國家為代表來間接占有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制。
作為公有制的高級形式,社會所有制在生產、流通、分配等方面將具有一些區別于現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明顯特征。
首先,社會所有制要求實行全面的計劃經濟和社會管理。按照馬克思恩格斯的設想,“一切生產部門將由整個社會來管理,也就是說,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總的計劃和在社會全體成員的參加下來經營”。[(5)]
其次,社會所有制要求一切生產資料不是名義上而是實際上歸社會全體成員支配,因此,“舊的分工必須消滅。”[(6)]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曾尖銳批判了杜林關于“無需廢除舊的分工,社會就可以占有全部生產資料”的“幼稚觀點”,認為這無異于說,“社會應該成為全部生產資料的主人,從而讓每一個人依舊做自己的生產資料的奴隸,而僅僅有選擇哪一種生產資料的權力”[(7)]。
再次,社會所有制要求廢除商品生產,使一切勞動和勞動產品直接社會化。按照馬恩的看法,“社會一旦占有生產資料并且以直接社會化的形式把它們應用于生產,每一個人的勞動,無論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從一開始就成為直接的社會勞動”,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產品不再表現為商品,“社會也無需給產品規定價值”[(8)]。因此,“一旦社會占有了生產資料,商品生產就將被消除,而產品對生產者的統治也將隨之消除”[(9)]。
最后,關于社會所有制下的分配形式,馬恩沒有為后人設想一個一成不變的公式,只是揭示了“將來由以開始的分配方式”和“進一步的發展將循以進行的總方向”[(10)]。按照他們的看法,在社會直接占有全部生產資料的情況下,消費品的分配最初將“以同一的尺度--勞動--來計量”[(11)],即實行社會同一尺度下的全面的按勞分配。而隨著生產力的巨大增長和社會產品的極大豐富,“生活資料、享受資料、發展和表現一切體力和智力所需的資料,都將同等地、愈益充分地交歸社會全體成員支配”[(12)],即逐步發展到按需分配。
從現行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過渡到社會所有制,除要求生產關系方面的一系列重大變革外,還需要具備兩個重要前提。
1、高度發達的社會化大生產
這是實行生產關系變革的基礎和條件。與現行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相比,建立社會所有制要求有更高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更高的生產社會化程度。用恩格斯的話來說,應當“由社會公開地和直接地占有”的不是一般的生產力,而是“已經發展到除了社會管理不適合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產力”[(13)],也就是說,“只有在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發展到甚至對我們現代條件來說也是很高的階段”[(14)],才有可能實現社會所有制。
2、國家消亡
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后,把私有制改造成公有制有兩條基本途徑:一條是以剝奪剝奪者的方式或贖買方式奪取資本家的全部資本,“首先把生產資料變為國家財產”[(15)],建立國家所有制;另一條是通過教育和示范的方式把個體勞動者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16)],建立集體所有制。
無論是集體所有制還是國家所有制,與整個社會直接占有一切生產資料的社會所有制相比,都有其局限性。
在集體所有制下,社會部分成員聯合占有部分生產資料。這就必然造成社會各部分成員在生產資料占有和產品分配方面權利義務不平等,導致個人和個別生產單位的局部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磨擦和沖突。要克服這種局限性,集體所有制就必須“轉變為更高級的形式,使整個合作社及其各別社員的權利和義務跟整個社會其他部分的權利和義務處于平等地位”[(17)]。
在國家所有制下,社會不是直接占有生產資料,而是以國家為代表來間接占有。這種間接占有形式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取得政權的無產階級不可能一下子就把生產力提高到能把一切生產資料統統轉歸全社會所有的程度,不可能一下子就消滅一切階段差別,實現全社會利益一致。在一定歷史時期內,無產階級還需要國家來鎮壓敵對階段的反抗,管理轉到無產階級手中的那部分生產資料,調節各種社會矛盾。在此期間,國家所有制不可能是社會上唯一的所有制形式,它將不得不與少量私有制和大量的集體所有制長期共存。而當一切生產資料終于統統轉歸國家所有,從而使一切階級差別歸于消失,全社會利益趨于一致的時候,作為階級統治工具的國家也就趨于消亡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恩格斯說:“國家真正作為整個社會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個行動,即以社會的名義占有生產資料,同時也是它作為國家采取的最后一個獨立行動”[(18)]。國家消亡后,社會權力取代國家政權接管“對物的管理和對生產過程的領導”[(19)],國家所有制由此轉變為社會所有制。
三、社會所有制中的所有者
綜上所述,社會所有制既是社會化大生產高度發展的產物,也是國家消亡的產物。如果說國家所有制中所有者是名義上代表整個社會的國家,那么社會所有制中的所有者就是擺脫了國家形式的社會本身,馬克思恩格斯曾建議把它稱作“Gemeinwesen(公團)”[(20)]。
現在一些主張社會所有制的同志傾向于把應作為整體所有者的社會析分為無數個各自擁有獨立所有權的經濟實體,稱這些實體為不同層次、不同范圍的社會。我認為這種看法不符合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在馬恩著作中,凡談到作為所有者的社會,總是指全社會(或稱整個社會),其范圍至少應涵蓋一個國家或民族。我以為,與高度發達的社會大生產相適應,社會所有制下的生產資料所有權不可能趨于分散,而應當走向集中。馬克思曾明確指出:“農業、礦業、工業,總而言之,一切生產部門都將逐漸地用最合理的方式組織起來。生產資料的全國性的集中將成為自由平等的生產者的聯合體所構成的社會的全國性基礎,這些生產者將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計劃自覺地從事社會勞動”[(21)]。
生產資料的全國性的集中,當然不排除勞動者自愿組成不同層次、不同范圍的各種生產合作組織,在一定時期內,也“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22)]。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無疑的,即這些合作社對自己使用或租用的生產資料只有使用和經營權,而無所有權。恩格斯在1886年致倍倍爾的一封信中曾對此寫道:“至于在向完全的共產主義經濟過渡時,我們必須大規模地采用合作生產作為中間環節,這一點馬克思和我從來沒有懷疑過。但事情必須這樣來處理,使社會(即首先是國家)保持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這樣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壓過全社會的整個利益”[(23)]。
在批判杜林的“經濟公社”時,恩格斯也表述了同樣的思想。按照杜林的解釋,他為未來社會設想的經濟公社是“人們的共同體,這些人由支配一個區域的土地和一批生產企業的公共權利相互聯合起來,共同行動,共同分配收入”,而且“這種公有權和‘工人社團的集體所有制’絕不是一回事”。這種生產資料既不屬于國家,也不屬于集體,也不屬于個人的所有制,顯然非常類似于現在某些人所主張的那種社會所有制。而恩格斯對此是怎樣評價的呢?他斷定,由于“一個經濟公社對自己的勞動資料的公共權利,至少對任何其他經濟公社,以至于對社會和國家來說,是獨占的財產權”,所以“將出現富裕的和貧窮的經濟公社,它們之間的平衡是通過居民脫離貧窮的公社而擠入富裕的公社的方法來實現的。因此,杜林先生雖然想通過全國性的商業組織來消除各個公社之間在產品上的競爭,但是他卻聽任在生產者上的競爭安然存在下去”。可見“這種生產是完全依照從前的樣式進行的,只是公社代替了資本家而已”。恩格斯明確反對把社會析分為一個個各自擁有獨立所有權的經濟公社。他主張,對生產資料“具有支配權的終究不是個別公社,而是整個民族”[(24)]。
四、法人財產權與社會所有制
在目前對社會所有制的種種解釋中,頗具代表性的一種是混淆法人財產權與所有權的區別,無視在法人財產權背后私人所有權依然存在并仍起制約作用的事實,推論出所謂以法人為主體的社會所有制。
眾所周知,法人財產權絕非社會主義的專利。從歷史上看,法人財產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和實際支配權(或稱經營權)兩權分離的結果。從17世紀起英國就已確立了公司是獨立法人,擁有法人財產權的觀點。19世紀后半期,股份公司在歐美各國迅猛發展,到20世紀初,已成為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制造業、采掘業、運輸業、公用事業和銀行、保險業的主要企業組織形式。因此,如果說法人財產權就意味著社會所有制,那豈不是說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是實行社會所有制的先驅了嗎?
我們必須看到,盡管在股份公司的營運過程中,法人財產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權的外觀,但它決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所有權。在企業法人的背后站著許許多多為企業出資的股東,他們才是企業財產的真正所有者。憑借著手中掌握的所有權,股東們參加企業的剩余價值分配,并通過代表股東利益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來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監控。因此,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生產資料雖然通過實行企業法人制度而獲得某種社會化形式,但這種變化純屬資本關系內部的調整。生產資料不可能因此而擺脫私有制的樊離,更不可能由此而產生什么以法人為主體的社會所有制。正如恩格斯所說,“無論轉化為股份公司,還是轉化為國家財產,都沒有消除生產力的資本屬性。在股份公司那里,這一點是十分明顯的”[(25)]。
即使在我們目前正在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法人財產權也不可能構成社會所有制的基礎。由于所有權始終由出資者掌握,私人股份公司歸根結底還是私有制企業。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在獲得法人財產權后,其所有權仍然掌握在國家和集體手里,因此其所有關系仍然是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
這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公有制企業如果引進外資或吸收私人入股,那就是在公有制中加入了私有成份,成為“一企兩制”的企業,或者按鄧小平同志的說法,成為“一半是社會主義的”企業[(26)]。在這類企業中,哪種成份掌握控股權,企業的性質就向哪邊傾斜。因此,我們現在的當務之急不是給這些企業貼上一張“社會所有制”的迷人標簽,而是應當認真地研究控股權問題,研究在這些企業中如何使公有財產保值和增值,防止化公為私和公有財產流失。
五、如何理解馬克思所說的“重建個人所有制”
我認為,對“重建個人所有制”不能只從字面上理解,而應運用辯證思維,因為馬克思正是在用辯證法分析資本主義積累的歷史趨勢時提出這一命題的。
在馬克思看來,個人所有制本是私有制的一種形式,是那種“靠自己勞動掙得的私有制,即以各個獨立勞動者與其勞動條件相結合為基礎的私有制”[(27)]。這種私有制曾在小生產中得到其典型表現。隨著小生產逐步被資本主義大生產取代,這種以個人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也日益被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私有制所排擠、所消滅。這是第一個否定。而用公有制代替資本主義私有制,則是否定的否定。它不是簡單地回復到從前那種以私有制形式出現的個人所有制,而是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重現個人所有制的某些特征,如勞動者與其勞動條件直接結合、勞動者個性的自由發展、勞動者成為自己使用的生產資料和創造的勞動產品的主人、靠自己勞動而不是靠剝削他人勞動來獲取產品等等。我理解,這就是馬克思所說的“重建個人所有制”。
至于談到“重建個人所有制”是否意味著保留個人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問題,我認為在馬恩著作中答案是十分清楚的。馬克思恩格斯曾明確寫道,在以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社會里,“除了個人的消費資料,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成為個人的財產”[(28)]。這里通行的是“以現代生產資料的本性為基礎的產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會直接占有,作為維持和擴大生產的資料,另一方面由個人直接占有,作為生活和享樂的資料”[(29)]。在《反杜林論》中,針對杜林把馬克思的生產資料公有制理論歪曲為“既是個人的又是社會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恩格斯反駁道:“馬克思是說:‘這是否定的否定。這種否定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但這是以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即以自由勞動者的協作及其對土地和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公有制為基礎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分散的個人私有制轉變為資本主義私有制,同事實上已經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私有制轉變為社會所有制比較起來,自然是一個長久得多、艱苦得多、困難得多的過程。’這就是一切。可見,靠剝奪剝奪者而建立起來的狀態,被稱為以土地和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社會所有制為基礎的個人所有制的恢復。對任何一個懂德語的人來說,這就是,社會所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個人所有制包括產品及消費品。”[(30)]
任何一個不存偏見的人都會承認,從馬恩的上述論述中不可能得出保留生產資料個人所有制的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想用社會所有制來涵蓋社會主義社會的一切所有制形式是根本不可能的。
首先,社會所有制無論怎樣解釋都應屬于公有制的范疇,它不可能超越公有與私有的區別,把現階段作為社會主義經濟必要補充的某些私有制形式納入自己的范圍。
其次,盡管相對于私有制而言,社會所有與公有具有同一性,可以視為同義的概念。但具體到所有制的實現形式,社會所有制又有其更深的內涵。它是比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等公有制形式更高級的公有制形式。因此我認為,用社會主義公有制來概括社會主義階段的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比用社會所有制來概括更準確,更不易造成誤解。恩格斯在1890年致奧·伯尼克的一封信中曾談到:“所謂‘社會主義社會’不是一種一成不變的東西,而應當和任何其也社會制度一樣,把它看成是經濟變化和改革的社會。它同現存制度的具有決定意義的差別當然在于,在實行全部生產資料公有制(先是單個國家實行)的基礎上組織生產。”[(31)]在這里,恩格斯引人注目地使用了“公有制”而沒有使用“社會所有制”,我想這恐怕不是偶然的。
注釋:
(1)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20卷第121-122頁。
(2)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22卷425-426頁。
(3)(6)(7)(8)(9)(11)(13)(15)(18)(19)(24)(25)(28)(2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78,333,336,348,323,11,319,320,320,320,327-328,318,11,319-320頁。
(4)(10)(16)(17)《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58,475,310,310頁。
(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17頁。
(1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43頁。
(14)(21)(2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616,454,545頁。
(20)《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123頁。
(2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417頁。
(26)《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91頁。
(2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0-831頁。
(30)《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20卷第121-122頁。
(3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43頁[(德文版第37卷第447頁)。
(責任編輯 丹達)
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京004-010F13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與實踐王學東19951995 作者: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京004-010F13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與實踐王學東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