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邏輯研究中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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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題要:1.辯證邏輯也必須承認具有種屬關系的概念,其內涵與外延之間是“反變律”而不是“正變律”;2.把范疇分為一些是流動的,另一些是固定的,這種劃分是不科學的。辯證邏輯應用的也是相對確定的范疇,是用相對確定的范疇建立起來的科學體系;3.辯證矛盾與邏輯矛盾是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因而表述它們的公式是不一樣的,不能把“P并且非P”作為辯證矛盾的公式;4.不能僅從語形上識別一個語詞表達的是抽象概念還是具體概念,應當結合語義和語用來識別。為此,必須通過充分揭示概念內容的一系列判斷,才能給我們提供識別某一語詞表達的是何種概念的可靠依據。
  近十幾年來我國辯證邏輯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在研究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其中某些問題直接涉及到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的關系),研究者們對這些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觀點,有些觀點在學術界有較大的影響。本文僅就以下幾個問題作些探討并談談個人的看法。
    關于概念的內涵與外延間的關系
  概念內涵的多少(即一個概念反映事物屬性的多少)與概念外延的大小(即一個概念反映事物的范圍的大小)之間存在著什么樣的關系,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重要問題。在形式邏輯看來,具有種屬關系的概念之間,存在著內涵和外延的反變規律,即概念的內涵愈多,它的外延就愈小;反之,概念的外延愈大,它的內涵就愈少。這條規律可簡稱為“反變律”。但是許多從事辯證邏輯研究的同志卻認為:在辯證邏輯看來,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之間是正變關系,即概念的外延愈大,它的內涵就愈多、愈豐富;反之,概念的外延愈小,它的內涵就少、愈貧乏。這種觀點可簡稱之為“正變律”。我們認為“正變律”的觀點是有問題的:一是它把辯證邏輯和形式邏輯對立起來;二是一些同志實際上并沒有把他們的這一觀點堅持到底。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應當先明確形式邏輯關于“種屬關系”的概念。形式邏輯認為,如果一個概念的全部外延被包含于另一個概念的外延之中,并且只構成它的外延的一部分,則二者間的關系就是種屬關系。形式邏輯把外延小的概念叫“種概念”,把外延大的概念叫“屬概念”,并認為,從內涵上看,種概念的內涵多于它的屬概念的內涵,從外延上看,屬概念的外延大于它的種概念的外延,這就是上面所說的“反變律”。那么,用辯證邏輯的觀點來看,這個“反變律”能否成立呢?我們認為是能夠成立的。因為辯證邏輯也必須承認概念的內涵反映的是一類事物中所有對象的共同本質,舍棄了這些對象各自的特殊本質,正因為如此,它才適用于該類中的所有對象。從種屬概念間的關系來說,屬概念的內涵是對它下面所有種概念的共同內涵的概括,在屬概念的內涵中不能包括各個種概念的特殊內涵,但在各個種概念的內涵中除了包括它們的屬概念的內涵外,還各有自己的特殊內涵,它們反映的是對象的特殊本質。比如“辯證唯物主義”和“唯物主義”這兩個概念就是種屬關系。后者是屬概念,它的外延比前者大,包括了人類歷史上所有的唯物主義哲學(也包括辯證唯物主義),它的內涵反映的是一切唯物主義哲學的共同本質,即認為物質是第一性的,意識是第二性的;前者是種概念,它的外延比后者小,但內涵比后者多,如認為事物內部包含矛盾,矛盾推動了事物的變化和發展,等等。如果認為在“唯物主義”的內涵中也包括了“辯證唯物主義”的特有內涵,那么“唯物主義”的概念就不再適用于其他唯物主義了。例如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能說“機械唯物主義”也是唯物主義,就要把它排斥在“唯物主義”概念的外延之外。可見,如果否定了“反變律”就等于取消了種、屬概念間的差別。但是有一點必須明確,就是在辯證邏輯看來,屬概念的內涵雖然比它的種概念的內涵少,并不意味著屬概念比種概念來得容易,也不意味著屬概念在認識中的作用小,而是恰恰相反(用形式邏輯的眼光是看不到這一點的)。從概念的形成來看,屬概念比它的種概念經歷了更長遠、更艱苦的過程,它是在考察了具有某種共同屬性的大量特殊事物之后才形成的。馬克思指出:“最一般的抽象總只是產生在最豐富的具體的發展的地方,在那里,一種東西為許多東西所共有,為一切所共有。這樣一來,它就不再只是在特殊形式上才能加以思考了。”[①]就是說,從人類認識運動的秩序來說,總是先認識許多不同事物的特殊本質,然后才有可能進一步概括出它們的共同本質。比如“物質”科學概念的形成,就經歷了一個認識上的長期變化和發展的過程。在古代,人們把物質理解為某些能夠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如有人把物質看作是水,有人則把物質歸結為火,還有人把原子看作是構成物質最小的、不可分割的單位。到了近代一些哲學家不再把物質理解為某些具體的實物,而是把物質理解為所有的一般的實物或實體。隨著社會實踐和科學的發展,人們認識到物質并非僅僅是人的感官能夠直接感覺到的一切實物,原子也并非是不可分割的物質微粒,而是有復雜的內部結構。于是,原來的“物質”概念就顯得很不夠用了,因為它的內涵多而外延小,不能說明無限豐富的物質現象。直到馬克思主義哲學產生之后,才形成了物質的科學概念,即把物質理解為“不依賴于人的意識并且為人的意識所反映的客觀實在”[②]。從上述可知,作為科學的物質概念的這一基本內涵的形成是多么不易,它是對人類幾千年的關于物質認識史的總結。另外,正是因為馬克思主義的物質概念具有極高的科學抽象性,所以它的內涵最小,外延最大。但這數量很少的內涵卻揭示了物質的最普遍、最深刻的本質,從而它能夠說明任何的物質現象,同它所包括的許多種概念相比,具有更大、更高的認識價值,它徹底地說明了世界的物質統一性。一些堅持“正變律”,的同志為論證他們的觀點,有時提出這樣的問題:難道“物質”概念的內涵比某一個關于具體事物概念的內涵,例如比“桌子”概念的內涵還要少嗎?這個反問初聽起來頗有些道理,但仔細一想,不能成立。因為根據“正變律”、“物質”的內涵比“桌子”的內涵多,它除了包括“桌子”概念的全部內涵,還包括它所有的種概念的內涵。這樣一來,“物質”的內涵就不再是世界上一切物質現象的共同的本質的反映,而是包容了一切物質現象的特殊本質。在這種情況下,“物質”概念就失去了它的廣泛的適用性,不能再用它來指稱或說明任何一個具體事物了。例如我們就不能再說“桌子是物質”、“鐵是物質”、“原子、電子是物質”,等等。可見,如果在“物質”的內涵中把事物的各種各樣的特殊屬性也收括進來,那么它的外延就要縮小為零,就不能用它的內涵去說明任何事物。我們認為一些同志在這個問題上的失誤之處就在于,他們混淆了“概念的內涵”和“概念的內容”這兩個不同的概念。任何概念都包括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二者的有機統一,構成了一個概念的全部內容。作為概念內容之一的外延,與其反映的對象之間確定存在著一種“正變關系”,即外延愈大,反映的對象就愈多。但是,這種“正變關系”的成立,是以原概念內涵的減少為代價的,或者說是以種屬概念的內涵與外延的反變關系為前提的,因為不減少種概念的內涵就不能使它過渡到屬概念,亦即不能擴大它的外延,不擴大概念的外延就不能反映更多的事物。某些同志由于沒有把“概念的內涵”和“概念的內容”區別開來,使得他們雖然看到了概念所反映的對象隨著它的外延的不斷擴大而變得日益豐富,但卻把這種情況誤認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之間是正變關系。這樣,他們就無法解釋為什么屬概念的外延會比它的種概念的外延大,適應的范圍廣;為什么種概念的外延會比它的屬概念的外延小,適用的范圍窄。另外,這些同志在自己的論述中并沒有把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間的“正變律”的觀點堅持到底。比如他們在講到商品和貨幣的關系時又說,貨幣也是一種商品,不過是一種特殊的商品,貨幣的屬性比商品多,貨幣除了具有所有商品的共同本質外,還有自己的特殊本質。從概念的角度看,這些話就是告訴我們,“貨幣”的內涵比“商品”的內涵多,但它的外延卻小于“商品”的外延。于是,在這里又不自覺地承認了“反變律”。這種情況也說明了否定形式邏輯“反變律”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我們認為在這個問題上,辯證邏輯高于形式邏輯之處,決不是由于它否定了“反變律”,而在于它在承認“反變律”的基礎上,進一步看到了內涵和外延的對立統一,它能通過概念的內涵把握一類事物的共同本質,又能意識到概念的外延所反映的許多具體對象各有自己的特殊本質。它把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間的關系看作是共性與個性、一般與個別、“一”與“多”的對立統一。
    關于固定范疇與流動范疇
  一些辯證邏輯著作在談到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的區別時認為,前者應用的是流動的范疇,是以流動的范疇建立起來的科學體系,后者應用的是固定的范疇,是以固定的范疇建立起來的科學體系。這種觀點正確嗎?我們認為是值得商榷的。
  眾所周知,作為辯證邏輯的具體范疇、概念其本身都是確定性和靈活性的對立統一(我們把“固定性”理解為“確定性”,把“流動性”理解為“靈活性”)。辯證邏輯的范疇、概念其內容(內涵與外延的有機統一)不是固定不變的,其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隨著它們所反映的事物的變化或者人們在實踐基礎上對事物認識的深入而發生變化。這里又有兩種情形:一是范疇。概念的名稱不變,但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它們的內容不同或不完全相同。例如,關于“原子”的概念和“人民”的概念就是這樣。即使如此,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內,它們還是有自己相對確定的內容;二是用不同的概念去反映事物變化的不同狀況。例如,由于生命有機體新陳代謝規律的作用,一個人一生中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于是人們就用“嬰兒”、“童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這些概念去反映這個變化過程,但這些概念自身都各有相對確定的內容。就是說,人們是用確定的概念去反映和表達運動的對象,用相對靜止去描述絕對運動,這是主客觀矛盾的必然結果,正如列寧所說:“如果不把不間斷的東西割斷,不使活生生的東西簡單化、粗糙化,不加以割碎,不使之僵化,那末我們就不能想象、表達、測量、描述運動。思維對運動的描述,總是粗糙化、僵化。”[③]第二,一些對偶的范疇、概念之間的對立不是凝固不變的,而是在一定的條件和關系下相互轉化的。例如“原因和結果”、“戰爭與和平”、“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等,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一極轉化為另一極。但在轉化之前,它們的涵義是確定的,從而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上述情況表明,靈活性是以確定性為前提的,沒有確定性,哪來的靈活性?就客觀事物來說,它的變化無非是指事物從一種質態過渡到另一種質態,如果事物沒有自身的質態的確定性,就不能說清楚什么是變化。拿范疇、概念來說,其靈活性是包含著確定性、與確定性相聯系的靈活性,否認了范疇、概念的相對確定性,就會導致相對主義詭辯論。毛澤東同志在《論持久戰》這一光輝著作中,在批評戰爭問題上的相對主義觀點時指出:“有些人,基于戰爭的流動性,就從根本上否認戰爭計劃或戰爭方針之相對的固定性,說這樣的計劃或方針是‘機械的’東西。這種意見是錯誤的。如上條所述,我們完全承認:由于戰爭情況之只有相對的確實性和戰爭是迅速地向前流動的(或運動的,推移的),戰爭的計劃或方針,也只應給以相對的固定性,必須根據情況的變化和戰爭的流動而適時地加以更換或修改,不這樣做,我們就變成機械主義者。然而決不能否認一定時間內的相對地固定的戰爭計劃或方針;否認了這一點,就否認了一切,連戰爭本身,連說話的人,都否認了。由于戰爭的情況和行動都有其相對的固定性,因而應之而生的戰爭計劃或方針,也就必須拿相對的固定性賦予它。……否認了這點,戰爭就無從著手,成為毫無定見,這也不是、那也不是,或者這也是、那也是的戰爭相對主義了。”他最后得出結論說:“在絕對流動的整個戰爭長河中有其各個特定階段上的相對的固定性——這就是我們對於戰爭計劃或戰爭方針的根本性質的意見。”[④]我們認為即使那些直接反映事物變化發展的范疇、概念也必須有自身的確定性。例如“矛盾”、“運動”、“發展”、“變化”等,也都有確定的涵義;否則,它們就成為不可理解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認為辯證邏輯應用的也是確定的范疇、概念,也是用確定的范疇、概念建立起來的科學體系。
  我們認為在范疇或概念問題上,辯證邏輯和形式邏輯的區別不在于前者應用的是流動的范疇,后者應用的是固定的范疇(把范疇、概念分為一些是流動的,另一些是固定的,這種劃分就是不科學的),而在于它們用不同的方法,從不同側面研究范疇或概念。形式邏輯不研究概念的產生和發展,它把概念看作是已有的、現成的東西來研究其邏輯特征,要求人們在使用任何一個概念時必須有相對確定的內容,必須用不同的概念去反映不同的對象,不容許混淆不同的概念。但形式邏輯決不反對概念內容的變化和發展,這一點使得它與形而上學區別開來。對于概念間的關系它側重于從概念的外延方面去研究,不研究這些概念間有什么內在的本質的聯系。辯證邏輯重點研究概念的辯證本性研究概念的形成和發展,概念的矛盾運動,不同概念間的相互聯系和轉化,特別是它揭示了一些對偶范疇間的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系,等等。總之,兩種邏輯科學各有自己的研究重點,辯證邏輯在承認和應用形式邏輯對概念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另外的側面對范疇、概念進行更深入的研究。所以,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是統一的,不能把它們對立起來。
    辯證矛盾與邏輯矛盾的公式是一樣的嗎?
  辯證矛盾是指事物內部兩個對立面的統一和斗爭,它決定了事物的存在并推動事物的運動和發展,沒有辯證矛盾就沒有世界。例如,同化與異化、生產與消費、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一個人的優點與缺點之間的矛盾等等都是辯證矛盾。辯證矛盾是事物自身所固有的,我們對它只能承認而不能排除。邏輯矛盾是指思想的自相矛盾。例如,如果是在“三同”(同一時間、同一對象、同一對象的同一方面)的條件下,或者說是在同一意義上斷定某物“是人又不是人”、“存在又不存在”、“既生又死”,某人“既有優點又沒有優點”,“既面朝東又不是面朝東”等等,都是邏輯矛盾。邏輯矛盾是思維邏輯結構混亂的表現,是主觀臆造的,在客觀世界中找不到它的原型。邏輯矛盾必須排除,而且只有排除思維中的邏輯矛盾,才能正確地反映客觀事物的辯證矛盾。無論辯證矛盾或邏輯矛盾都必須通過判斷來表述,而任何判斷都有自己的邏輯結構,亦即邏輯形式。那么,表述辯證矛盾的邏輯形式與表述邏輯矛盾的邏輯形式是一樣的嗎?我們的回答是否定的。應當指出,對于辯證矛盾的表述,如果面臨的是一個復雜的、大的事物,由于它是由許多方面的矛盾構成的矛盾總體,因而要全面的反映這個矛盾總體,僅用一兩個判斷是不行的,必須通過有眾多判斷組成的判斷體系。這里要討論的是僅就事物的某一種矛盾說的,即用什么方式來表述這種矛盾?我們認為要表述事物的某一種矛盾,至少要用由兩個簡單判斷組成的一個聯言判斷,這個聯言判斷的兩個聯言肢分別揭示矛盾的一個方面的規定性。這種揭示事物矛盾的兩個方面的判斷,就是通常所說的“辯證矛盾判斷”。在日常說話時,為了表述的精煉,人們往往對這種判斷加以簡化。例如:把社會主義生產關系和生產力的發展基本上是適應的,但還有不完善的方面,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產力的發展又是相矛盾的,簡述為“社會主義的生產關系和生產力的發展又相適應又相矛盾”;把從中國人多、土地面積大的方面看,中國是名副其實的大國,和從中國還是發展中國家,還比較窮,國民生產總值人均不過300美元方面看,中國是名副其實的小國,簡述為“中國是個大國,又是個小國”[⑤]等等。根據這個簡化的表述,于是有些同志就把辯證矛盾判斷的形式結構抽象為“S是P又不是P”或者是“S是P又是Q”(Q代表同P相反對的概念),并進一步形式化為“PΛ”(Λ是數理邏輯中的合取符號,一般可讀作“并且”;可讀作“非P”)。這些同志由此得出結論:辯證矛盾判斷突破了形式邏輯的不矛盾律的限制,可以不遵守形式邏輯的不矛盾律。辯證矛盾判斷的形式結構是否可以形式化為PΛ”?這是不可以的。我們認為把辯證矛盾判斷的邏輯形式抽象為“PΛ”,不是科學的抽象。因為這種抽象把事物矛盾著的兩個方面的區別給抽象掉了,或者說它抹煞了矛盾的對立面、事物的正面和反面之間的差別。從上面所舉的兩個例子中可以看出,P和非P實際上是對事物的兩個不同的方面說的,而“又是P又是非P”這個公式不能使人看出這一點。所以,我們認為“PΛ”不是辯證矛盾判斷的公式。那么用什么方式可以確切地表示出辯證矛盾判斷的結構呢?我們用S代表判斷主項所反映的一個或一類事物,用P代表判斷謂項所反映的事物的屬性,用代表與P相矛盾的屬性,用S(,1)和S(,2)分別代表S事物的矛盾的兩個方面,辯證矛盾判斷的結構可用公式“P(,s1)(,s2)”來表示。公式中的P是對S(,1)說的,是對S(,2)說的,“”這個符號表示對立統一的合取,整個公式是說S(,1)是P并且S(,2)是非P,P(,s1)和(,s2)之間是對立統一的合取關系。這個公式確切地顯示了辯證矛盾判斷的內在結構,表明P和非P是對S的不同方面說的,因而并不違反形式邏輯的不矛盾律。相反,如果認為P和非P都是對S事物的同一個方面說的,用公式表示就是P(,s1)Λ(,s1)或者P(,s2)Λ(,s2),這就構成了邏輯矛盾,從而違反了形式邏輯的不矛盾律。拿上面的例子來說,“又相適應又相矛盾”,“是大國又是小國”,如果都是在同一個意義上或者都是對事物的同一個方面說的,那就陷入了自相矛盾,是形式邏輯不矛盾律所不允許的。還有一些辯證判斷,如“在一定條件下,直線和曲線、人民內部矛盾和敵我矛盾、真理和謬誤是相互轉化的”,“‘禍兮福所倚,福兮禍所伏。’日本打到中國,日本人叫勝利。中國大片土地被侵占,中國人叫失敗。但是在中國的失敗里面包含著勝利,在日本的勝利里面包含著失敗”[⑥]。這類辯證判斷明確地表述了事物矛盾的雙方P和非P相互包含、相互滲透,并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但它們不是無條件地斷定“P就是非P”或“非P就是P”,因而用“PΛ”的公式來表示它們的形式結構也是不恰當的。從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表示辯證矛盾的公式和表示邏輯矛盾的公式是不同的,辯證矛盾的公式不是“PΛ”,而應當是“P(,s1)Λ(,s2)”,后一個公式并沒有違背而是嚴格遵守了形式邏輯的不矛盾律。所以,那種把“PΛ”當作辯證矛盾的公式,從而認為辯證矛盾突破了不矛盾律的限制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如何識別抽象概念和具體概念?
  概念是對客觀事物的間接、概括的反映,在科學概念中凝結了人們對于事物的本質和規律的認識。辯證邏輯根據概念對事物反映程度的不同,把概念分為抽象概念和具體概念(這種區分只具有相對的意義)。抽象概念對事物的反映比較片面和膚淺,它具有片面性、點截性、孤立性和貧乏性的特點;具體概念對事物的反映比較全面和深刻,它具有全面性、靈活性、整體性和豐富性的特點。任何概念都必須通過語詞來表達,概念是語詞的思想內容,語詞是概念的語言表達形式,是概念的“物質外殼”。概念和語詞雖有密切聯系,但又有本質的差別。概念是全人類共同使用的思維形式,是對客觀事物及其特有屬性或本質屬性的反映。語詞具有民族和地區的特點,它不是對事物的反映,只是一種標志事物、表達概念的信息符號,表現為一組得見的聲音和看得見的筆劃。概念同它反映的事物之間有確定的對應關系,但語詞和概念并非一一對應的,就是說什么樣的語詞表達什么樣的概念沒有必然聯系,它是社會約定俗成的。上述情況決定了不同的語詞可以表示相同的概念,同一個語詞也可以表示不同的概念。由于人類歷史上各時代的實踐、科學以及人的智力發展的狀況不同,人們對事物的認識程度和形成的概念也就不同。即使生活在同一個時代的人,由于每個人的實踐情況、學習條件、智力水平等方面存在差異,他們對同一個事物也會形成不同的概念。辯證邏輯把體現不同認識水平的概念從總體上分為抽象概念和具體概念。那么對這兩種不同類型的概念,人們是否規定各用不同的固定語詞來表達呢?沒有!恐怕將來也不會有這樣的規定。這是因為人們對客觀事物的認識是不能窮盡的,認識的深化層次是無限的,即使是具體概念也在永無止境地發展著,想要把對同一個事物達到不同認識水平的概念都用不同的語詞來表示,實際上是辦不到的。這樣就產生了語詞和它所表達的概念之間的矛盾:某個語詞產生之后就具有長期的穩定性,有的語詞甚至幾千年來人類都沿用它指稱某類事物,但人們關于這類事物的概念卻隨著認識的變化而變化。這種情況就決定了同一個語詞既可以表示抽象概念,又可以表示具體概念。所以,我們不能奢望僅僅憑藉語詞形式上的標志就能識別它代表的是什么認識水平的概念。黑格爾說過這樣的話:“正像同一句格言,從年輕人(即使他對這句格言理解得完全正確)的口中說出來時,總是沒有那種在飽經風霜的成年人的智慧中所具有的意義和廣袤性,后者能夠表達出這句格言所包含的內容的全部力量。”[⑦]這個道理既是深刻的,又是明顯的。由于人們對同一個事物的認識水平不同而形成的不同概念,往往又是用相同的語詞來表示,所以同一個語詞代表什么概念是因人而異的。這里說的“因人而異”,不是說客觀事物的性質會隨著人們對它的認識的不同而變化,而是說對于事物的認識達到何種程度,形成什么樣的概念是因人而異的。在我國邏輯界有一種觀點認為,辯證概念(具體概念)必須用具有矛盾結構的語詞來表達,不具有矛盾結構的語詞不能表達辯證概念(具體概念)。持有這種觀點的同志認為,象“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制”、“對立統一”這樣具有矛盾結構的語詞表達的是辯證概念,而象“人民”、“民主”、“專政”這樣的語詞由于它們沒有矛盾的結構,所以不能表達辯證概念。這種只是從語詞的形式結構上來識別概念的觀點,我們是不能同意的。我們承認具有矛盾結構的語詞可以表達具體概念,但不一定都是表達具體概念。且不說一些具有矛盾結構的語詞,如“圓的正方形”、“木制的鐵”等,表達的是包含邏輯矛盾的概念,就是那些能夠表達具體概念的語詞,如上述“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制”、“對立統一”等,由于人們的理解水平不同,也可以代表不同的概念,在幾歲的小孩子那里,它們甚至只是一些沒有意義的聲音和符號。再如“民主”這個語詞雖然沒有矛盾結構,但不一定表示的就是抽象概念,它在一些人的頭腦里代表的很可能是一個內容復雜、豐富、深刻的具體概念。另外,如果認為只有具有矛盾結構的語詞才能表達具體概念,那么在人們的口頭或文字表述中具體概念的數量實在太少了,這勢必把大量的不用矛盾語詞表達的概念都看作是抽象概念或非辯證概念,這是不符合人們思維的實際的。我們認為要識別一個語詞表達的是什么概念,是抽象概念還是具體概念,不能僅從語詞形式亦即語形上看,更重要的是要從概念的內容亦即語義上看,即看一個人對他所使用的概念究竟能說出多少內容,然后才能確定在他頭腦中形成的是什么樣的概念。要全面地確定語義,還應當從語用上考察,即從一個人對概念的具體使用中來考察他對該概念是如何理解的以及理解到何等程度。總之,不揭示出概念的全部內容,就無法識別概念的類型。要揭示概念的內容,就要通過思維的另一種基本形式,這就是判斷。可以認為,判斷是揭示概念內部的諸種規定性,從而使語詞和概念的矛盾得到解決的唯一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說,概念是壓縮的判斷,判斷是展開了的概念。只有通過判斷才能把概念的內容充分地展示出來,從而才能給我們提供識別某一語詞表達的是抽象概念還是具體概念的可靠依據。
  注:
  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7頁。
  ②《唯物主義和經驗批判主義》,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61頁。
  ③⑦《哲學筆論》,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63、74頁。
  ④《毛澤東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85-486頁。
  ⑤《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4頁。
  ⑥《毛澤東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97-398頁。
               作者:山東大學哲學系教授
                   (責任編輯:宋全成)
  
  
  
文史哲濟南055-060B3邏輯于惠堂       19951995 作者:文史哲濟南055-060B3邏輯于惠堂       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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