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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中國歷史研究中的最大“冤假錯案”。從秦始皇到清宣統,明明兩千年的專制王朝,硬被張冠李戴地定性為封建社會,致使天下以訛傳訛,謬誤流行至今。適時糾正這一錯誤,準確判斷這兩千年的性質,不僅有助于理解中國社會的發展何以長期停滯不前,而且可以為研究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提供一個新的思路。
何謂封建?由《大英百科全書》可知,封建主義(Feudalism)一詞最早出現在17 世紀,用于描述中世紀的西歐社會。在各種著作和研究中,這個詞的含義不盡相同,最寬泛的定義涵蓋了西歐中世紀全部的經濟、法律、政治和社會關系,而最狹義的用法僅指具有貴族身份的封君(Lords)和封臣(Vas-sals)之間的契約關系。
定義無論寬窄,封君和封臣的契約關系為封建社會所特有,畫龍點睛地道出了封建社會的實質。封君賜予封臣一份領地或采邑,為封臣提供保護;作為交換,封臣宣誓對領主的忠誠,以及承諾進貢、勞役和兵役等義務。封臣在自己的領地上享有較為完整的治理權或統治權,主要包括司法、財政和軍權。土地與治理權是否結合在一起,封臣是否擁有治理權,這是區分封建社會與其他社會形態的關鍵。
在中文文獻中,“封建”一詞經常被簡化地拆解為封土建國或封爵建藩,建國或建藩準確地說明了封建社會的實質——政權的逐級承包。西歐歷史上大致有國王—諸侯—騎士的三級承包,日本為幕府—大名—武士,而中國的西周則是周天子—諸侯—大夫三個等級。下級封臣均擁有治理權,諸侯、大夫等封臣不僅形同而且基本上就是自己領地上的國王。
公元前221 年,秦統一中國,始皇采納丞相李斯的建議,“廢封建,立郡縣”,由皇帝直接派出郡守,通過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僚網系,統治幅員遼闊的大帝國。雖然郡守、縣令在轄區內擁有巨大的權力,他們卻與昔日之諸侯不可同日而語,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權力的來源,以及由來源決定的權力性質。
官員經皇帝授權進行統治,而諸侯則以承担義務換取治理權,前者為上下級的單向命令關系,而后者為雙向的契約關系。封建社會中的國王得到封臣的忠誠和義務承諾的同時,必須尊重和保護封臣的權利,如果國王破壞契約,侵犯封臣的權利,封臣可以用包括軍事在內的各種手段反抗。
專制主義的皇帝則待官員如奴隸,所謂“君令臣死,臣不得不死”,官員不但沒有自主的治理權,甚至喪失了生命的權利。簡言之,官員的權力是皇帝給的,封臣的權力來自契約保障的權利。
至于歷代皇朝所封的王、侯,除了少數幾個朝代的初期如西漢、西晉和明朝,大多數僅有爵位和收入,而無實際的地方治理權,與封臣享有的權利相比,不啻天壤之別,史家稱為虛封而非實封,虛就虛在只封爵而不建國。漢高祖劉邦實封同姓九國,結果吳王劉濞造反,漢景帝平亂撤藩,此后所封諸王又回復到虛位上。如此只封不建,豈可稱為封建社會?
從秦到清的兩千年間,中國政體的主要形態是中央集權的皇朝專制,經濟上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為主體,與西歐封建社會的采邑或莊園經濟又有著本質的不同。在莊園中耕作的農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權,而無所有權。農民接受莊園主的保護,對莊園主承担忠誠、勞役等義務,一如封臣之對于封君。中國的自耕農則擁有土地和人身自由,不必依附別人,除了向國家納稅(包括徭役),再無其他義務。
從秦到清不是封建社會,學術界早已有共識,現舉數例如下,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馮天瑜教授所著《封建考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周谷城提出,從周武王滅商到秦統一,中國的政治是封建制度,之后變為統治于一尊的郡縣制(《中國社會之結構》,1930)。瞿同祖研究了封建社會的土地、宗法、階級和政治制度(《中國封建社會》,1936),認為周武王在全國建立了系統的封建組織,而秦統一天下,結束了封建社會。錢穆在《國史大綱》(1939)的引論中說:“以政制言,中國自秦以下,即為中央統一之局,其下郡、縣相遞轄,更無世襲之封君,此不足以言‘封建”’。
西漢諸王僅“衣租食稅”而已,封邑內的治理,仍由國家委派官吏主持。錢穆又指出,秦以后的土地可自由買賣,地主和農民為經濟契約關系,不似封建社會中地主即封君,佃戶為依附封君的農奴。梁漱溟也以人身依附關系作為封建制的特征(《中國文化要義》,1949),在他看來,封建制僅存于周朝,秦漢之后,進入地主一自耕農經濟和官僚政治。胡適稱殷商西周為封建時代,秦漢以下為專制一尊主義時代(《中國哲學史大綱》,1926)。
否定秦至清的封建說,這些學者也指出了產生這一謬誤的根源。從方法論上講,不顧中國的具體情況,生搬硬套西歐社會發展階段論的一家之言,結論不是產生于研究之后,而是先有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主義的五階段模式,再削足適履,裁量修改中國歷史,以便與預定模式相契合。國情的特殊性湮沒在對普遍規律的信仰之中,對社會的復雜演進過程的研究退化為簡單公式的機械套用。
馮天瑜教授的專著顯示,秦至清封建說的首倡者為陳獨秀。陳氏于明治末年多次游學日本,適逢日本思想界批判封建遺毒。陳深受影響,將清廷比作德川幕府,為保守、落后、愚昧和反動勢力的總代表。明治維新推翻幕府,鏟除封建制度,陳認為欲使中國現代化,也必須打倒滿清,于是提出反封建的口號。清廷的確已成中國發展之障礙,但并非因為封建制,而是壓抑和窒息社會活力的集權專制。
郭沫若為主張封建說的另一大將,郭氏著重從經濟的角度論證,中國社會的發展亦遵循“五階段”模式,商周為奴隸制,秦漢之后則是封建制(《中國古代社會研究》,1930)。由于郭一向大膽假設和大膽立論,其觀點飄移不定,不能保持首尾一致。
1939 年毛澤東發表有關文章,為中國社會正式定性,“這個封建制度自周秦以來,一直延續了三千多年。??如果說周是諸侯割據稱雄的封建國家,那么自秦始皇統一中國之后,就建立了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是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的矛盾。”在此之后,關于中國社會性質的爭論相對沉寂,一些學者也相應修改了自己過去的觀點。
從學術界公認的定義可知,既然封建指封土建國,或政權的逐級承包,封建社會必然是政治分權,不可能與中央集權并存。至于主要矛盾說,暫且不論在人類社會的每一發展階段上,社會演進是否皆由兩大階級的斗爭推動,世界各國封建社會的歷史表明,國王和諸侯以及諸侯和諸侯之間的矛盾往往主導了社會發展的方向,農民的作用則極少見諸史冊。
以英國為例,自諾曼征服(1066)全面建立封建制后,王室、教會和貴族間的沖突主導了歷史的進程,對英國歷史有著重大影響的《大憲章》(1215),就是國王和貴族斗爭的結果,雙方達成妥協,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貴族的權利和義務。英國封建制的衰落與瓦解是個漫長的漸進過程,與王權和法律的擴張、經濟的發展、人口的變動、農民的反抗等多種因素有關,并非主要因農民斗爭而崩潰。我國春秋戰國時期,王室衰微,群雄并起,激烈的軍事與政治競爭迫使秦國進行改革,率先廢除封建制,建立中央集權的郡縣制,再經秦始皇的兼并戰爭,推廣到全國。可見封建制之消亡,并非農民和地主的斗爭所致。倒是秦統一之后,皇朝的更迭大多通過農民起義完成,農民和官僚地主之間的沖突,反有可能構成集權專制社會的主要矛盾,這正說明了秦漢以降,中國不是封建社會。
應當指出的是,馬克思本人并不贊同社會發展遵循普遍規律的命題,反對將西歐模式普適化,認為前資本主義的社會形態可以是多樣的,例如亞細亞生產方式、斯拉夫形態的所有制、東方專制主義等,資本主義不一定非要從封建社會脫胎而來(詳見馮天瑜《封建考論》,2005)。馬克思還批評了“封建”概念的任意延伸和濫用,強調封土封臣、人身依附(包括封臣對封君的依附和農民對領主的依附)作為封建社會的特征,并且明確表示,君主專制和封建主義是不相容的,君主專制產生于封建制衰落之時,沒有鞏固而是摧毀了封建社會。秦始皇廢封建、立郡縣,就是集權專制與封建制度不可并存的明證。
圍繞著中國社會性質的判斷,學界曾有中國歷史分期的論戰,從“五四”運動開始,至今仍未形成共識。盡管參與者眾,那場論戰的學術價值并不高。在社會發展“五形態”的同一前提下,爭論集中于封建社會的起始點,始于春秋,還是戰國,抑或秦、西漢??直到魏晉南北,每朝都有一派。無論起點在哪里,各派均以滿清為封建社會的終止點。這是因為在“五形態論”的框架下,封建社會只能在清朝結束,如果劃斷在其他朝代比如宋元,則明清就是資本主義,無法自圓其說。起點百家爭鳴,終點高度一致,這論戰不顯得有些怪誕嗎?思維定式之害,于此可見一斑。
就學術而論,可視“五形態論”為探討西歐文明演化規律的嘗試之一,它既不是惟一的,也談不上“放之四海而皆準”。社會學的奠基人韋伯就另建體系,將西歐的歷史分為古代社會、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三個階段。英國歷史學家湯因比認為,單一的直線式社會演進模式與歷史不符,主張從多線式的和多模式的動態相互作用中理解歷史。在“宏觀歷史”研究中,馬克思以經濟為主線,在韋伯那里是觀念,而湯因比的《歷史研究》則以宗教提綱挈領。角度不盡相同,各有自己的道理,復雜的人類文明歷史,恐怕也只有從多方面綜合考察,才可窺得真相的一二。
從秦到清不是封建社會,這兩千年的社會性質是什么?雖然各家眾說紛紜,共同的一點是專制主義。如果此說成立,中國近代史的研究就要換個思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未在中國出現,原因不在封建剝削和壓迫,而是集權專制。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權利、契約和法治意識在封建社會中并不缺乏,卻遭到集權主義的壓制和破壞,“資本主義萌芽”在明清之際的夭折可能不是由于封建社會太長了,而是因為封建社會太短了。
中國封建社會過早地結束于秦統一之時,六百多年之后,日爾曼人方在西歐揭開封建社會的序幕。難怪梁漱溟說,中華文明是一個早熟的文明。
許小年 2011-08-31 01: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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