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兩面:倫理學典范之作 一日一書

>>>  文章華國詩禮傳家—精彩書評選  >>> 簡體     傳統



正義的兩面(修訂版)

作者: 慈繼偉

出版社: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叢書: 三聯·哈佛燕京學術叢書


《正義的兩面(修訂版)》作者積其深厚的海外博學資源與其獨到的本土道德現實體察于是書,力超康德至羅爾斯一系的西方正義倫理之規范性研究范式,自辟正義之解釋性研究理路,提出并系統闡發了——正義的兩面性,即:個人自愿遵守正義原則之動機的有條件性與社會正必要求對個人的無條件性。
該書力圖超越從康德到羅爾斯一系的西方正義倫理之規范性研究范式,自辟正義的解釋性研究理路,提出并系統闡發了正義的兩面性,即:個人自愿遵守正義原則之動機的有條件性與社會正義要求對個人的無條件性。


正義之道:規范與動機之間

萬俊仁


“我們不難觀察到如下現象:如果社會上一部分人的非正義行為沒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來具有正義愿望的人就會在不同程度上效仿這種行為,乃至造成非正義行為的泛濫。我們不妨稱之為‘非正義局面的易循環性’,或‘正義局面的脆弱性’。”


這段話是慈繼偉博士新著《正義的兩面》一書“引言”的開篇話。它揭示了一個正義課題的研究者們至今仍感頭痛的理論問題:任何例外于社會正義秩序、制度、規范的非正義行為,都會導致普遍化的社會非正義后果。這意味著作為社會(政治或法律、道德或倫理的)普遍原則或規范的正義之道義論要求具有“絕對命令”(康德)的性質,它不允許任何特殊和例外。然而另一方面,對于每一個社會成員(非社會的純粹個體不存在正義問題)來說,承諾并踐行正義原則,或遵守正義的倫理規范,卻并不是絕對無條件的。相反,它具有康德“假言命令”的性質,即:只有當(假如)所有其他人也同樣承諾并踐行正義原則、遵守正義的倫理規范時,我才會自愿地承諾、踐行、遵守之。這就是說,所有他人同樣如此這般行為是我愿意并如此這般行為的前提條件。慈繼偉將前一方面概括為社會正義規范(要求)的無條件性,將后一方面概述為個人正義行為意愿和動機的有條件性,并以正義問題所內含的這種兩面性作為其著的“中心立論”。循此,慈君便筆行正義大道,使出渾身解數,披荊斬棘,爬蘿剔扶,辯道析理,庶幾近步西天。


古今中外,正義之道實乃“非常之道”,總在“可道”(“可說”)與“不可道”(“不可說”)之間顛簸翻轉。其所以“非常”,是因為正義之道關乎人類社會的根本和基礎,缺乏正義基礎和正義秩序的社會不可想像。不正義行為在正義社會里的長期存在更不可理解。正因為這樣,九一一恐怖事件才會發生(我相信,慈著中所講的“正義的憤恨”至少是導致九一一恐怖事件的原因之一),而且,在九一一恐怖事件發生之后,美國人民以及一切熱愛正義和和平的人們才會爆發如此強烈的“正義的憤恨”和“正義的反應”(我同樣相信,無論以何種名義,何種理由,恐怖行為都是對人類正義的惡毒挑戰,是對人類社會秩序的一種極其嚴重的危脅)。正義之道之所以“可道”,不單是因為人們始終確信“人間自有公道在”(公理和公義永恒),而且更重要的是因為人們始終抱有正義的期待,而這種對正義的信念和理想使得正義成為了“主題化”的社會話題,成為人們想說、要說、非說不可的主題。古往今來,正義的話語何曾停止?然而,“可道”的并不一定總能“道”清楚,說明白。猶太民族的先知們在《圣經•舊約》中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即為正義。現任以色列總理沙龍深信此說,而前任以色列總理拉賓則未以為然。而在《圣經•新約》中,這一訓誡卻變換成了“打你的左臉,把你的右臉也伸過去”。究竟何為正義?是拉賓還是沙龍更能代表基督教倫理的正義精神?


當正義理論大師約翰•羅爾斯把正義稱為社會制度的“第一美德”,并竭心盡力地論證社會基本結構(制度與秩序)的正義原則的優先地位時,另一位倫理學大師麥金太爾卻以近乎嘲諷的口吻說,對于一個缺少正義品德的人來說,正義法則的規范作用等于零。他還提醒人們注意一個十分關鍵的正義問題:在沒有弄清楚社會(制度)正義的普遍規范要求與個體正義品行的特殊實踐語境之間的復雜關系之前,我們必須明白,真實的問題不只是“何為正義”?而且更重要的還有“誰之正義”?用慈著的術語說,就是不單要說明和論證正義的“客觀條件”,還要解釋正義的主體“動機”(“正義的意愿”)或“主觀條件”。健全合理的正義制度和規范當然是起碼的、基礎性的,但如果沒有充足的個體行為動機的資源供應和意愿支持,姑且不談健全合理的正義制度或正義規范是否可能——按照通行的社會契約論解釋,任何公正合理的社會制度和規則的形成,都必須至少是建立在絕大多數社會公民自由參與和民主協商的公意契約之基礎上的,否則,既不可能,也無約束效力——的前提問題,即便可能,也不會普遍地行之有效。易而言之,社會的正義制度和正義規范不僅有一個創制與證成的正當合法性問題,而且還有一個實踐和運用的合理有效性問題。對于羅爾斯這樣的正義規范主義者和諸如哈貝馬斯這樣的正義程序主義者來說,前一個問題具有頭等的重要性;而對于慈繼偉這樣的正義解釋論者來說,后一個問題似乎更為關鍵,也更為復雜。因為它涉及到正義實踐的社會客觀條件(環境)和正義行為的個體主觀動機(意愿)。與正義原則的契約條件和程度相比,正義實踐的社會客觀條件、包括政治法律和歷史文化等諸多條件,顯然要復雜得多,更不用說個體正義行為的主觀意愿和動機這些“看不見的”、充滿心理情緒波動和偶然隨意的主觀?件了。不難理解,在?一既定的社會里,比如說,在一個較為開明的民主社會里,要保證每一個人在所有情形下無一例外的行正義之舉,做正義之事或正直之人,肯定比創制社會的正義原則和規范要難得多,當今中國社會里普遍存在的執法難于立法,守法難于說法的現象可為顯證。


也許是考慮到正義問題的這類主觀因素的無形和復雜很難訴諸如邏輯的推演和論證,慈繼偉采取了一種有別于羅爾斯、哈貝馬斯等西方主流作家們慣用的“規范性研究”方法,他謙遜地稱之為正義的“解釋性研究”,盡管在我看來,此君的思想和言路既有堪與英美一流分析哲學家的“道德推理”試比高低的析理技術,也顯示了足以與歐洲大陸思辯哲學之論道風范相媲美的學術氣象。順便申言一句,出于對慈君學理言論藝術的特別欣賞,或者,還由于我對內地倫理學界知識狀況與學術話語習慣的某種憂慮、乃至失望(自然也包括我本人在內),我在為慈君是書所寫的學術薦語中,刻意突出了其論其言的高妙技術。


慈君對正義的“解釋性研究”究竟想解釋什么?細讀之后,我朦朧覺識到,其釋意仿如歐陽修公之游心,不在山,不在水,而在山水之間。他一面探究正義制度和規范的普通要求是如何獲得絕對命令的社會道義力量的,一面通過透析“正義的相互性”結構、“正義的憤恨”情態、“正義原初動機”的“遺忘”表象、以及諸如友誼、良心、正義的自我意識和寬恕等德行或觀念與人們正義行為的復雜勾連,揭示個體正義行為的意愿形成和動機資源的內奧所在。然而,所有這些對正義之“兩面性”的探究解析,都是為了達成作者最終的正義解釋目的:正義的規范與正義的動機之間,更確切些說,正義制度和規范的社會道義資源供應與正義行為者個體的正義德行和正義動機資源積累之間,究竟是如何關聯和互動的?不用說,我們的慈繼偉先生有意識地站在了羅爾斯(或許還有哈貝馬斯)與麥金太爾(或許還應包括桑德爾)之間。這無疑是一種思想溝通和理論突破的姿態!


《讀書》2002年第5期



鳳凰讀書 2015-08-23 08:48:04

[新一篇] 古代中國帝王是如何選妃的?

[舊一篇] 七人詩選:再沒有比美更動人 ∣鳳凰詩刊.女詩人專號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