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逾越的鴻溝網游著作權案件審理中的四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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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游戲成為大多數網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圍繞網絡游戲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也層出不窮。由于網絡游戲復雜程度加劇,這類案件在審理中呈現諸多難點問題。



問題一 網絡游戲中哪些內容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司法實踐中,在后游戲侵犯在先游戲的著作權是網絡游戲著作權糾紛中最常見的類型。在先游戲權利人要維權,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主張保護什么,就是網絡游戲中哪些內容能獲得著作權保護,哪些不屬于著作權保護范疇。


網絡游戲本質上是計算機軟件程序,如果在后的網絡游戲破解并復制了在先游戲的軟件程序,顯然涉嫌侵害在先游戲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不過,實踐中,極少有游戲權利人會以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主張他人游戲侵權。一方面,對于“穿越火線”“英雄聯盟”“魔獸世界”等這類從國外引進的游戲,國內代理商一般無法取得游戲的源程序;另一方面,網絡游戲權利人或許會認為網絡游戲源代碼屬于商業秘密而不愿意主動提供。


一些有鮮明故事情節的網絡游戲可能是文字、音樂、美術等多類作品的集合。有些案件中,原告不僅主張游戲中的人物形象、道具裝備、場景、對話等單獨元素享有著作權,同時主張含有這些元素的游戲界面為美術作品,含有這些元素的視聽、動畫特效為類電影作品,甚至主張體現游戲規則、玩法的卡牌、套牌也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筆者認為,由于現行著作權法未將網絡游戲設定為一類作品,除了可整體主張網絡游戲為計算機軟件外,不能籠統主張網絡游戲享有著作權,而應將其中不同類別的元素進行分解,對應著作權法規定的不同作品進行主張。


判斷權利人主張的作品是否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則是案件審理中的又一難點。一些為實現必要功能而設置的非常簡單的游戲界面、游戲的規則、算法等內容往往屬于思想范疇,不屬于著作權法可保護的對象。對于存在多元素組合的情形,也可以同時主張不同作品著作權,如包含特定游戲人物形象的特定畫面,權利人可以同時主張人物形象與該特定畫面為美術作品。當前網絡游戲中的視聽動畫特效一般僅是游戲片斷內容,無法體現類電影作品完整故事情節的特點,但從網絡游戲日益復雜的發展趨勢看,未來能否將某些網絡游戲納入類電影作品中進行保護,有待探討。


問題二 網絡游戲著作權案件中,如何適用“接觸+實質性相似”規則認定侵權?


網絡游戲侵權方式已經從最初的破解正版網絡游戲,發展為抄襲他人網絡游戲元素,再到將他人小說、影視劇、動漫等作品改編成網絡游戲。無論侵權方式如何發展,要認定行為人侵害著作權,都應遵循“接觸+實質性相似”這一共識性的審查規則,對于將他人非游戲類作品改編成網絡游戲的比對及侵權認定,依然需要將網絡游戲中的不同元素與權利人作品中的相關內容進行逐一對應。為此,如何判斷構成實質性相似并認定侵權會隨著侵權行為復雜程度加深而愈加繁瑣。這類似于劇本類著作權案件的審理,比較過程中需要剔除歷史人物、事件、地名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或他人在先作品中的內容,同時還要考量相同、近似內容占游戲整體內容的比例等。


問題三 權利人取證時無法通過被告游戲全部關卡,能否主張整個游戲侵權?


此種情形大多發生在有一定情節的社交類收費游戲中,權利人之所以無法通過被告游戲全部關卡,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闖關難度過高,取證人員無法輕易闖關成功,二是通過全部關卡需要支付高額費用升級裝備、道具等,取證費用過高。


通常而言,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權利人要主張他人整個游戲侵權,應舉證證明他人整個游戲與權利人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不過,筆者認為,在滿足以下必要條件時,權利人可以主張整個游戲侵權:第一,初步證據顯示,被告游戲的部分關卡內容被認定侵犯權利人對應作品相關權利的可能性較大;第二,權利人客觀上無法完成被告游戲一定關卡后全部關卡的取證保全工作;第三,有證據顯示被告游戲與權利人作品存在密切聯系,如強調是權利人游戲的“精華版”“手游版”,或諸如“忠于原著”等明顯搭便車性質的宣傳措辭。


滿足以上條件,權利人主張被告整個游戲侵權,而被告否認侵權的情況下,出于舉證便利、效率的考慮,法院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要求被告對其游戲內容進行舉證。若被告不舉證或舉證不到位,法院會要求被告提供可全部通關的帳號勘驗全部關卡,根據勘驗情況判斷二者游戲的相似程度。在被告仍不予配合的情況下,按照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進行事實推定,從而認定被告整個游戲侵權。


問題四 網絡游戲應用軟件發布平臺商的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實踐中,絕大部分網絡游戲都會通過網絡游戲分發平臺提供給公眾,平臺商的重要作用日益顯現。網絡游戲引發的著作權糾紛中,這些平臺商也被頻繁訴至法院。


筆者認為,認定網絡游戲應用軟件發布平臺商的法律責任應適用過錯原則,存在過錯就應承担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過錯情節主要可從以下方面考慮:一是是否存在明知網絡游戲侵權的情節。如權利人向平臺商發送了侵權警告函及初步證據,平臺商未及時下線侵權游戲或阻止侵權游戲應用的上線,則存在過錯。二是是否存在應當知道網絡游戲侵權的情節。如平臺商對相關游戲進行推薦、宣傳、制作專欄等,而該游戲中存在顯而易見的侵權內容,平臺商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致使侵權行為發生并持續,也應認定存在過錯。


網絡游戲應用軟件發布平臺商往往是發布大量應用軟件的集合平臺,其中有些軟件屬于收費下載、后續免費使用,有些軟件為免費下載、后續收費使用,也有免費下載并使用,以及收費下載、后續仍收費使用等多種情形,平臺商大多參與收益分成。許多網絡游戲侵權情節復雜、隱蔽程度較高,單純以是否從網絡游戲中取得收益來認定侵權行為性質,不甚合理。筆者認為收費情節應在認定侵權后作為平臺商承担與侵權游戲經營者連帶責任抑或補充賠償責任所考慮的情節為宜。


來源:知識產權報


游戲微訊 2015-08-23 08: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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