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臺灣民眾的民主訓練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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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自治進程

在70年代,黨外人士大多以個人名義參與,但從70年代末期開始,黨外人士開始“抱團”共同參與競選,“類政黨”團體出現。1986年增額立委選舉前夕,“民主進步黨”成立。與此同時,選舉從“地方”向“中央”逐層推進。1987年臺灣省解除戒嚴。

蔣介石時代,縣議員、市長、鄉鎮議員等經直選產生

在體制內外共同推進下,臺灣省政府在1950年前后,制定頒布了諸如《臺灣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臺灣省各縣市長選舉事務所組織規程》等16項地方自治法規。自此,臺灣地方自治開啟。

其中,《臺灣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通則》等法規,將臺灣省行政區域為16縣5省轄市縣市長、并規定臺灣地方自治層級(此時,臺灣行政層級為(中央-省(市)-縣(市)-鄉(鎮、市)),為縣市、鄉鎮縣轄市兩級;縣議員、市長、鄉鎮議員等經直選產生。

除了確定自治層級外,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還規定禁止軍公職人員參與,確保選舉的公平性:“現役軍人、警察、各級辦理選舉事務的人員不得參加縣市議員的競選”,也未禁止公開競選活動:“舉辦政見發表會、印發選舉公報、印發名片或傳單、懸掛標語、使用宣傳車輛及播音器、訪問選舉區內選民。”

蔣介石本打算干涉縣市長選舉

1950,臺灣首屆縣市長選舉舉行。在選舉期間,蔣介石言見無黨籍候選人贏得選舉,便干涉選舉;但最后,他覺得不妥后旋即收手,認為“即使國民黨候選人失敗‘亦無愧色’”。

“1950年12月臺灣省第一屆民選縣市長選舉期間,臺中市市長選舉競爭激烈,無黨籍候選人楊基先、國民黨候選人林金標,另一位非國民黨籍候選人廖朝洲競爭市長寶座。廖朝洲無足輕重,主要是楊基先和林金標的競爭。楊基先是地方上有影響力的士家子弟,在競爭中不免批評國民黨,蔣介石密切關注他的言行。楊的聲勢看好,眼看就要贏得選舉,蔣介石忍不住了,12月27日,他打電話給省主席吳國楨,讓吳告訴楊基先自動退選。結果吳國楨回報,對方同意退選,而且‘態度良好’。這下子蔣介石反而不好意思了,覺得不安,認為自己干涉選舉的做法‘處置不當’,考慮了三天,在1950年12月30日,他決定仍舊依法進行,不加干涉,即使國民黨候選人失敗,‘亦無愧色。’。他把這個決定告訴吳國楨后,覺得“寸衷大樂”。吳國楨打電話告訴楊基先之后,楊也欣然接受。”(郭岱君,《臺灣現代化的進程與反》)

選舉失利,蔣介石:即使他不是本黨同志,也有盡量支持他

1951年1月7日,首屆4個縣市長選舉結果揭曉,國民黨在基隆和澎湖取勝,而在臺中和臺南兩市則失利。蔣介石在總結時選舉時,認為應支持和協助黨外人士,并檢討國民黨的失利。

“臺中、臺南兩市當選的市長,雖不是本黨提名的人,但都是臺灣知名人士,并非任何黨派所操縱而選出來的……就國家社會而言,這是很可欣慰的,依照人盡其才的原則,凡是當地的賢能,只要他愿意依照三民主義的理想,參加國民革命建設國家的工作,或是過去在地方上己經卓有成績的才智之士,即使他不是本黨同志,本黨也要提他做候選人,而且在合法的范圍內盡量支持他,協助他。……這次提名為臺中、臺南兩市長候選人同時落選,實在足供我們反省和警惕。”(龐俊峰,《國民黨執政時期的臺灣地方自治》))

國民黨包辦選舉事務,要求議員學習三民主義理論

雖然國民黨當局允許黨外人士當選縣市長,但是縱觀50年代初期,臺灣地方選舉自治只是有限的“自治”。財政、立法、政策、組織人事等權限均掌控于中央,地方政府主要執行中央委辦事項,并未有多少具體之自治事務。所以50年初期的臺灣地方自治批評為“監護型”地方自治。而且,在選舉期間,“政府包辦選舉事務。從1950年地方選舉開始每屆選舉的工作人員均由政府指定,包括投開票場所的設置、投開票場所管理員的遴選,候選人資格審查,選舉結果核定,選舉重要案件的處理等均由帶政府分控制,事實上也就是處于國民黨控制下。”(龐俊峰,《國民黨執政時期的臺灣地方自治》))

除包辦選舉事務外,國民黨當局還通過短訓班、研討會等形式灌輸國民黨的法統精神及意識形態。首屆縣市議員選舉完成后,1951年9月下旬,國民黨政府即召集各縣市議員舉行的研討會,學習三民主義理論和蔣介石的有關講話。蔣介石親自支持典禮,并以國民黨的標準要求與會議員:

“大家能夠至公至正、必信必忠,來領導一般黨員和非黨員,這就要求能在品德上、學問上、能力上求其充實進步,增益其所不能。在生活、工作上能夠刻苦自勵,為民服務,為民除害,接近群眾,深入群眾,而后才能領導群眾,實行三民主義。”(龐俊峰,《國民黨執政時期的臺灣地方自治》))

1970年代,候選人以“黨外名義”參與地方選舉

1970年代,臺灣社會結構日趨多元化。新興地方財團及中產階級逐漸崛起,他們急需參與政治事務捍衛自己利益。他們成為選舉中不可忽視的力量。

1977年11月,臺灣同時舉行“省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以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和行政首長等“五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這是臺灣實施地方自治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地方選舉,不少候選人以“黨外”的名義參與選舉。其中,競選桃園縣長的許信良尤為引人注目。

許信良本是國民黨重點培養的“青年才俊”,但他選擇與國民黨“決裂”,以黨外的名義參與1977年桃園縣長競選。許信良透露決裂的心聲: “在英國電視上,看到美麗可愛的巴黎少女呼嘯街頭的鏡頭,久久不能忘懷。他們的社會富裕自由,他們的政府能干有為,他們到底不滿什么?追求什么?我曾經與他們作過廣泛的接觸和討論,答案是:一個更平等、更人道的社會;更照顧大眾,更純潔無暇的政府。”(龐俊峰,《國民黨執政時期的臺灣地方自治》)

在桃園縣長的選戰過程中,許信良支持者認為國民黨舞弊。國民黨并未解釋事情原委,引起民憤釀成警民沖突。最終,臺灣當局不得屈服民意,將舞弊人員“移送法辦”,并公布許信良以高票當選桃園縣長,民眾才逐漸散去。這就是“中壢事件”。

黨外人士組成“組選團”參與地方選舉,突破黨禁

中壢事件“對國民黨政治心態的沖擊,無疑是近30年來所罕見”,而且使臺灣民眾和黨外勢力得到鼓舞,對以后的黨外政治運動起了推動作用。甚至有評論認為,它是“在野政治勢力發展的分水嶺,也是黨外政團崛起的關鍵”。(龐俊峰,《國民黨執政時期的臺灣地方自治》)

所以,如果70年代是黨外人士以個人名義參選,那么從70年代末期開始,這些黨外人士就“抱團”共同參與競選了。

1978年底增額立委選舉,反對人士組成“臺灣黨外人士助選團”,提出黨外候選人的共同政見,并巡回臺灣全黨各地助選。1980底,增額中央民代選舉恢復,1981年地方公職選舉開啟,反對陣營組成“黨外推薦團”,并建立一套形同政黨的“準提名制”,雛形政黨隱約成型;1983年,增額立委選舉,反對派成立“黨外中央后援會”,推薦候選人。這個后援會在1984年變成了一個類似政黨組織,成立“黨外公職人員公共政治研究會”(簡稱“公政會”)。1986年,公政會又在全省各地紛紛沒立分會,最終于1986年增額立委選舉前夕,宣布成立“民主進步黨”。(彭德福、《臺灣地方選舉與民主轉型》)

戒嚴解除后,臺灣省主席、臺北市、高雄市直接民選

1987年,臺灣省解除戒嚴。1989年舉行第11屆縣市長選舉,同時舉行臺灣省、臺北、高雄兩市議員選舉等三項公職人員選舉。

1994年7月7日,“立法院”通過“省縣自治法”,省自治團體的法人地位在“憲法”層次上得以恢復。12月舉行臺灣省首屆省長直接民選,宋楚瑜獲得470萬選票,以將近60%的得票率當選首屆臺灣民選省長。同年,臺北市、高雄市市長直接民選。1996年,臺灣“總統”直選

1998年10月,“立法院”通過“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非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以及其它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的事項。自此,臺灣省正式被虛化。

參考文獻:龐俊峰,《國民黨執政時期的臺灣地方自治》,河北師范大學,2005年;高小蓬,臺灣省參議會推動地方自治之研究(1946-1951),國立臺灣師范大學政治研究所;郭岱君,《臺灣現代化的進程與反》,南方報業網,2011;等等

 

從50年代地方自治選舉到90年代的“省主席”直選,臺灣民眾對“地方自治”孜孜以求。而“地方自治”更是民主的訓練場,臺灣民眾不斷投身管理公共事務,并在實踐中積累管理經驗。臺灣地方自治進程昭示了一個簡單道理:從來沒有不合適搞民主的人民,只有不給人民實踐民主的當權者。


共和國辭典 2012-03-28 00: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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