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代化的陷阱 第九章 社會控制的多元化和地方惡勢力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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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社會控制的多元化和地方惡勢力的興起 
  ※ 農村社會基層組織的“非組織化”過程
  改革以來,中國農村原來的基層組織處于解體狀態,開始了“非組織化進程”。由于各地農村的歷史文化積淀不一樣,“非組織化”的后果也很不一樣。在中部地區及安徽、廣西等“低工業化、低集體化”地區,宗法組織特別發達;在東南沿海這類“高工業化、低集體化”地區,形成了工業化的市場模式,社團組織和宗法組織都有發展,但宗法組織的社會作用不象中部地區那樣大;蘇南地區和京津地區則屬于高工業化、高集體化類型,形成了工業化的組織模式,經濟組織和行政組織合二為一。
  
  ※當代中國農村宗法組織的復興
  由于以往過份依賴個人魅力和運動這種手段從表面改造和控制社會,對農村社會的宗法組織只限于從實體上加以消滅,對宗法組織滋生的社會土壤并沒有觸動,廣大農民的文化價值觀并沒有改變。在農村社會中間組織處于空白的狀態下,血緣關系的義務和便利,很容易使農民把一向寄于行政領導的信任轉移到同宗、同姓的強人身上,這是宗法組織近十多年以來在農村勃興并成為基層社會控制力量的根源。宗法組織的復興,在某種意義上是再造了傳統社會家族對個人予以控制的環境,意味著將個人直接向社會負責的“個人-國家”現代模式退化為“個人-家族-社會”的傳統模式,使社會成員將家族利益而不是正義和公理作為決定個人態度與行為的首要因素,對國家具有潛在的危險:國家再要動員社會來實現那些與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會目標,將會困難重重。
  
  ※ 社會控制機制的畸變:地方惡勢力的興起
  本節列舉大量事實,論述了從80年代以來在中國農村形成的一些地方惡勢力,以及一些正式社會控制組織在很大程度上淪為少數人及其利益集團對人民的一種自私的剝削性控制。指出地方惡勢力的興起,以及一些農村基層組織和當地惡勢力“黑白合流”而形成的剝削性控制,是阻斷中國社會法治化進程的重要因素。如果任由這些惡勢力發展下去,將會使中國無法向現代意義的“公民社會”轉化。
  
  ※ 中國的農村和中國的農民問題
  本節分析了在農村為什么總是由一些充滿了社會惡習和流氓無產者意識的人成為當地“社會力量”的象征,以及農村產生地方惡勢力的歷史及現實原因。指出農村和城市的區別是一個社會最現代部分與最傳統部分的區別,落后的本質規定是人的素質。所謂“城市化”,不僅是一系列指標的堆積,而是一次從文化價值觀念上消除城鄉隔閡的革命。
  
  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遺產逐漸被消化,中國多種經濟成分組成的綜合經濟結構已初具雛型。可以說中國的社會轉型現在已到了一個非常關鍵的時刻,面臨著兩種極富現實意義的選擇:一是盡快建立進行法權體系上層建筑改革的配套條件,這樣中國才有可能向現代意義的“公民社會”轉化;二是拒絕進行上層建筑改革,無法建立行之有效的法權體系。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現在的民間經濟力量不但不能由 “市民社會”轉向“公民社會”,其前景更有西班牙和意大利為鑒。前一種前景是將中國引領出困境的光明之路,有遠見的政治家和知識分子都會選擇這條路;而后一種前景,相信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愿意看到它在中國出現。
  
  但中國現在面臨的問題恰好是后一種前景已具備了潛在可能性。本文擬就社會各種內部各種控制關系的變化,探討中國社會轉型的多種可能性。
  
  農村社會基層組織的“非組織化”進程
  經過十幾年的改革開放,中國農村己發生了翻天復地的變化,原來的社會組織己基本上解體,代替人民公社和生產大隊這種基層組織形式的基層組織村委會,無論從其內涵還是從其與當地人民的關系上,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由于各地的歷史文化積淀很不一樣,決定了這種變化呈多種形態。這樣一種變化,可稱之為農村的“非組織化過程”。
  
  低工業化、低集體化地區 中部地區及安徽、廣西均屬于這種類型。這類社區農業比重大,非農產業只占很小的比例,農業人口占絕對優勢。雖然也出了一些先于他人致富的經濟能人,但數量少,實力也不夠強,在社區內無法形成有影響力的集團對當地事務發揮作用。這類地區在實行承包責任制以后,生產資料和集體財產都己分散到農民手中,原來的鄉村基層組織失去了對資源的壟斷及分配權,行政控制能力嚴重弱化,陷入癱瘓、半癱瘓狀態。在此情況下,由于農民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組織出面和社會打交道,己銷聲匿跡幾十年的家族宗法組織又應運而生,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地的宗法組織特別發達,己成為實際掌握當地行政決策權的農村社區組織。
  
  高工業化、低集體化類型 東南沿海地區屬于這種類型。理論界將這類地區稱之為“工業化的市場模式”。這些地區由于經濟發展較早,經濟類型的多樣化以及相對獨立的自主性社會力量的發育,為經濟精英和社會精英的成長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在原有的黨政干部之外, 又產生了大量的經濟能人。這些地區的宗法組織也存在并起作用,但與廣大中部地區相比,宗族組織的作用顯然要小得多。此外,由于這些地區開放較早,己越過了在親緣范圍內尋求資金和勞力的合作階段,人們已經開始以社團的形式尋求社會合作。因此在這類地區,一方面,原來的鄉鎮政府基層組織仍然存在并起作用,其控制力當然是大大削弱了。另一方面,各種有經濟功能的社團組織,如園林協會、建筑協會、家禽協會、水果業者協會等行業協會也日漸發育成熟。這種社團關系純粹是一種市場關系或社交關系,它的發展有助于鄉村的商品化和市場化,比較起廣大中部地區以親緣關系為紐帶結成宗法組織,這自然是一種進步。
  
  高工業化、高集體化類型 蘇南地區和京津地區有不少屬于這種類型,如華西村、大邱莊、竇店這些有名的地方就是這類典型,理論界將這些地區稱之為“工業化的組織模式”。 在這類地區, 原來的鄉鎮政府在新的形勢下,及時轉向,發揮了自己固有的組織功能,用行政化組織手段,大辦鄉鎮企業。在這些地方,經濟組織和行政組織往往合二為一,經濟組織的領導人和行政組織的領導人也是同一的。經濟類型主要是集體所有制,不象東南沿海地區那樣豐富,個體、私營、聯戶等各種形式的民辦企業都有。這些地方最大的特點就是:原有的鄉鎮干部一直是當地農民信服的社區領袖。象蘇南華西村的吳仁寶,天津大邱莊的禹作敏,河北竇店的仉振亮,河南劉莊的史來賀,這些人在改革開放以前就一直是當地的基層領導,在父老鄉親中享有很高的威信,有相當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經驗。對當地農民來說,最幸運的是這些社區領袖有相當強的魄力和把握時機的眼光。這一切使他們成了改革時代的明星人物,在他們的帶領下,他們把自己的鄉土變成了富甲一方甚至富甲全國的地方。據許多實地考察的人說,這些人的統治手法是“胡蘿卜加大棒”,用他們那種富有人格魅力的管理方式塑造著他們那方鄉土和他們的鄉親。值得探討的是,這樣一種完全依賴于個人能力、魅力發展起來的工業化,究竟能對當地社會組織和社會觀念的現代化起到多大的推動作用。禹作敏的事情表明,這種類型的社區領袖再怎樣有能力,但由于本身素質與價值觀念的局限性,無法在現代化的道路上走得更遠。
  
  農村改革導致農村社會的非組織化過程,使廣大鄉村處于空前的渙散狀態。但是農民需要組織,在這種情況下,各地農民都根據自己本鄉本土的條件,創造了自己的組織。“工業化的市場模式”和“工業化的組織模式”是農民在市場化的過程中的一種因地制宜的創造,現在也很難說哪一種更具優越性。因為這兩種組織方式都有自己產生的特殊土壤,互相不能取代。值得深思的倒是在廣大農村日益興盛的宗法組織,這種組織的復興,明顯地和中國現代化目標背道而馳。
  
  在上述三類地區,“非組織化”過程以不同的方式孕育了社會控制力量的變化。由于低工業化、低集體化地區的社會控制力量將在后面專章論及,這里將高工業化、高集體化類型地區的頭面人物與政府的關系略作交待。
  
  高工業化、高集體化地區的頭面人物得到政府承認是順理成章的事,因為這些領導人不少原來就在政治體制內占有一定地位,是原來農村基層組織的負責人。換言之,他們本就是社會控制系統內部的基層組織力量的代表人物。 如華西村的“大老板”吳仁寶是原來的村支書, 竇店的仉振亮資格更老,從50年代起就一直担任當地的村支書。劉莊的史來賀更不簡單,是全國勞模,全國人大常委委員,曾在省、地、縣機關里兼過領導職務。更兼他們是當地致富的帶頭人,無論是政治上還是經濟上,他們既受到當地人的擁戴,也能獲得政府大力支持。對這些地方來說,不存在基層權力組織更替和頭面人物換代的問題,只不過隨著時代潮流,他們統治的內容和形式發生了變化而已。一般來說,這些人只要不步禹作敏的后塵,威脅到政府利益,他們在政府內担任各類榮銜及主宰一方政務和經濟事務,無論在民間還是在政府看來,都是天經地義之事。
  
  這些村,這些農村領導人,只是中國現代化過程中的幾個樣板,他們的存在說明了中國農村在適當的領導和適當的條件下,可以走出這么一條現代化之路,但是他們絕對不是中國社會轉型期農村社會的主流形態。在另外兩類地區,非組織化過程產生的后果要復雜得多。
  
  當代中國農村宗法組織的復興
  作為一個農業文明古國,中國農村的文化一直制約著整個中國文化的面貌,影響中國社會的發展進程。近年來在中國農村復興的宗法組織,幾乎淤積了中國農業文化的所有歷史特征,也從主要方面揭示了中國在現代化進程中還面臨著許多很難解決的非現代化問題。
  
  在低工業化、低集體化地區,取代原來農村基層組織的不是上述那些農村社區精英組成的控制集團,而是宗法組織。
  
  中國農村宗法組織復興的社會原因
  1949年以前,宗法組織一直是中國社會的基本組織,宗族權力也一直是國家權力的延伸和補充,二者處于一種同構狀態。1949年以后,中國政府強制性地大規模開展國有化、集體化運動,力圖打破一切帶有舊社會痕跡的社會組織,鏟除以財產和地方聯盟勢力為基礎的權威。在廣大農村地區,中國政府則依靠原來處于社會邊緣的階層如貧雇農之類所蘊含的破壞力打破了原來的權威平衡,并利用人民公社這種新型社會組織形式,重新組織了廣大農民。至此,在廣大農村延續了若干世紀的宗法組織才被摧毀,宗族活動基本停止。
  
  但是要真正消滅宗法組織這種前現代化的社會基層組織系統,唯有依靠現代化的推進來消滅其舊有土壤才可實現,而當時的領導人似乎忽視了這一點,他們過份依賴個人魅力和“運動”這種手段從表面改造和控制社會。所以,從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來看,僅限于消滅了實體性的宗法組織,對宗法組織滋生的社會土壤卻沒有從根本上加以觸動,這就使得我國農村在1983年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宗法組織迅速在中部和東南部的廣大農村滋生蔓延。
  
  所謂宗法組織滋生的社會土壤可以從兩方面加以考察,一方面是宗法組織賴以植根的人文地理條件依然如故。在現代化過程中,人力資源的組織方式和人們定居類型的改變是至關重要的因素。但是在這方面,1949年以后,政府采取的措施甚至比前現代化時期的政策更具保守性和閉塞性。前現代化時期的中國,一個明顯的特征是對個人流動、遷徙和市場買賣的權利不加限制。而1949年以后的中國,卻采取了嚴格限制人口流動、遷徙和市場買賣的政策。這種硬性約束政策加強了各地區之間的封閉性和凝固性,不但使由經濟發展狀況、婚姻傳統及居住習慣所決定的農村人口分布特征和1949年前一樣,還從根本上阻斷了我國通過市場網絡達到城鄉一體化的現代化道路。令人難以理解的是與此同時,中國卻提出了與上述手段相反的目標:消滅城鄉差別。由于上述政策,政府在農村推行的一系列旨在改造農村社會的運動,只是使農村社會產生了劇烈的社會震蕩,并沒有將農村社會納入循序漸進的現代化發展進程。現實表明,親族聚居這種人口分布特征,必然在同姓人之間自發地產生基于共同利益的相互保護、支援及聯合的要求,促使人們加強宗族性聯系。所以,即使在人民公社時期,宗法關系還是以隱蔽的形式發生作用。很多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是同姓宗族所有制,基層權力組織的成員也多由宗族成員担任,往往是一人担任黨支部書記,必提攜其血緣近者担任大隊會計、民兵營長、 婦女主任、 生產隊長、團支部書記和保管員之類職務。因此,所謂大隊黨支部會議、生產隊干部會議,在許多地方實際上就是家庭或家族會議。
  
  另一方面是從前現代化時期延續下來、并己深深溶入民族靈魂中的文化價值觀沒有得到改變。兩千多年來,起源于血統、身份的儀式、宗教、倫理以及法律等自成體系的社會價值觀早己成為民族精神,廣大農民的宗法思想更是根深蒂固,要改變這種源遠流長的文化價值觀,并不是幾場“運動”就能奏效的。長期以來,中國民眾早己形成了依靠群體生活的習慣,人民公社代替宗法組織后,只是改變了民眾對群體(亦即對權勢)的依附形式,并未消滅群眾對權勢的依附心理。1983年中國取消“隊為基礎,三級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后,一直在依附狀態中生活的農民驟然失去對行政領導的人身依附后,頓時感到痛苦和恐懼,這種痛苦和恐懼并不能用家庭聯產承包所獲得的物質收入來補償,因為大多數人不習慣在沒有“領導”管理自己日常生活的狀況下生存。在農村社會中間組織處于空白的狀態下,血緣關系的義務和便利,很容易使農民把一向寄于行政領導的信任轉移到同宗、同姓的強人身上,指望這些強人能保護自己,為自己及全家帶來安全感和某些經濟利益。這種心理非常普遍,筆者在調查中發現,被調查者幾乎無一例外地認為,加入了宗族,過日子就有了依靠。
  
  宗法組織在中國農村的勃興
  從80年代起,中部地區和東南沿海等地農村中一些有號召力的頭面人物(多半是原來農村中的干部和家族中的能人), 就以祭祀祖先、 排輩立傳、振奮族威、維護本族利益的名義,四出頻繁活動,拉贊助,花費巨資續族譜、建祠堂、修葺祖墳,成立宗法組織,其中尤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的宗族活動最為典型。
  
  恢復宗族活動大致有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挖掘、恢復各種復活宗法組織所需的資源,如重續族譜,維修、擴建舊的宗祠等等;另一方面則是頒布族規,成立宗族的領導機構。地處江漢平原的紅城、周溝、橋市、觀音、毛市等鄉鎮,從1985年以來就陸續開始以自然村為組織的宗族續譜活動。這些續譜活動大多規模浩大,耗資甚巨,歷時往往兩至三年。一般都是先成立“續譜理事會”(名稱不一,有的地方稱“譜局”),其職責為考核、任命族長、房長、戶長等宗族大小頭目,并制定詳細的續譜計劃。理事會下設財經、聯絡、印刷等若干小組,分管各項事宜。族譜的內容規定從祖宗開始,所有山塘、水面、林地等財產均要入譜。收續譜費時,逢男性則收款若干,欲上“功名簿”者翻番。遇無子之戶,設所謂“望丁”(虛設一男丁姓名,以示有后),收費較一般男子為高。有的宗族還想方設法聯合別處一些同姓氏族,謂之“收族”,被收錄入族的家族須交納“入族費”。錄丁工作完畢后,就開始印刷族譜。經濟實力稍厚的,高額出資請鄉村小廠印刷,實力稍差的就自購設備打印,如湖北黃穴鎮的吳姓家族為續譜購置了復印機,李姓則購置了打字機和印刷設備,均耗資萬余元。一套族譜少則幾十本,多則數百本。續譜完畢后,請來各地族人,宣布族規和宗族成員名單,公開大擺筵席,進行慶典活動。這些有了族譜,選舉了族中大中頭目,構成了一定組織網絡,訂有嚴密族規,規定了宗族成員的權力和義務,并定期舉行各類活動的宗法組織,已經具有實體性內容。大量調查材料顯示,這些宗法性組織己日漸在農村社會生活中發揮很大的作用,成為和政府基層組織相抗衡的社會組織。從實踐來看,這些組織在管理監督農民大眾的能力上較現在的政府基層組織村委會要出色得多。如震動南粵的“黎村事件”,就是宗法勢力與地方政府抗衡的實例。(1)
  
  宗法組織對農村社會的控制與管理
  大量的法庭審理案件與調查材料均顯示,近十多年宗法活動己滲透到中部農村生活的各方面農民的行為己逐漸納入宗法組織的控制之下。
  
  首先是宗法組織對祖先祭祀的管理和對農民喪葬活動的監管。筆者近年曾到福建、廣東、 湖南的一些地區,觀察到這些地方用于祖先祭祀的舊宗廟、祠堂正在不同程度地修復或興建。(2)至于宗廟和祠堂的建制、祖先神位的排列、祭祀活動的時間、祭祀人員的組成和序列、祭祀經費的籌措等等,不少地方己形成了系統的制度。 與此同時, 宗族對族人的喪葬事宜也有了成規,死者家屬必須如儀,葬禮舉行過程必須恭請族長和族內長老監看,不得自行變更規矩,否則會招致無窮的麻煩。至于因族內婦女和婆家不和自殺身亡引起的大規模鬧喪事件更是比比皆是,據各地法院公布的材料,浙江某市1988年發生216起,四川省某縣1989年發生41起。(3)
  
  其次是宗族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干預。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不管中國政府在理論上是如何闡釋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差別,但在事實上廣大農村地區已回到了1949年以前那種以家庭為中心擁有土地資源的狀態。絕大多數農民已經習慣了依賴組織和外部世界發生聯系,在農村現在這種非組織化過程中,填補這種組織空白的只能是同姓同宗的經濟聯合體。這些經濟聯合體的頭面人物多是人民公社時期的隊長、支書等,因為一方面這些人掌握著非組織化過程之初仍有效力的各種行政權力,另一方面,這些人具有較豐富的組織能力和較廣泛的社會聯系。這些都是一般農民必需而本身又缺乏的條件。隨著宗族活動在各地的興起,這些人也開始權力移位,參與宗法活動的策劃和組織工作,并成為宗族經濟聯合體的領導者,對內負責資源的分配和宗族成員工作的安排,對外則負責處理一切經濟糾紛。這種狹隘的宗族經濟聯合體的出現,與中國政府建立市場經濟的目標難以相容。因為市場經濟所賴以建立的經濟結構較宗族經濟要復雜得多,內涵也要廣泛得多。
  
  第三,大多數宗法組織在事實上已對其宗族成員行使司法權力。從很多族規來看,不少宗法組織已經具備對族人進行控制、管理和支配的相當完整的規則體系。幾乎在每本族規中都可看到,當族人違犯族規時,將受到從規勸、罚款直到肉體懲罚的內容。據不少報紙披露,許多地區的農村宗法組織依據族規對族人進行懲罚時,往往直接與國家的政策法令及社會公德的要求相抵觸。如在南方,“罩扮桶”的慘劇時有發生;在北方,“井底沉尸”并不罕見;中原地區則流行“裹尸沉塘”。據1990年對福建、浙江、湖北、四川、貴州、湖南、廣西等省見諸文字的不完全統計,發生所謂大整家規的事件61起,死14人。這些事實明顯地反映了在某些地區,宗族權力實際上已成為與國家行政、司法權力平行的一種顯性權力。(4)近幾年來這方面的情況更為嚴重,宗族對地方事務的把持已“規范化”和“程序化”。湖南省懷化地委辦公室1995年對湘、黔、桂邊界地區4000多個村的基層組織建設情況作了調查后,毫不含糊地作出結論:宗族勢力已凌駕于共產黨的村級組織之上,族權已代替了基層政權。在湘、桂、黔接壤的5個苗寨村,基本上都是族長把持著村內事務,村黨支部領導說話幾乎無人聽。有的是原有基層組織與現在的宗族組織同一化,如某市桂花村成立的“宗族委員會”統領著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工作。有的則與原來的基層組織分庭抗禮,有效地阻止現政府的政令在該地的執行。如某縣的“嚴氏宗族委員會”公開宣布:“政府的法律法規要經(宗族)委員會認可,方能執行。”一些地方出現的違法犯罪問題及婚姻、家庭糾紛等,直接由族長、戶老按“族規”行事,以“執規”阻攔執法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的宗族頭人違法占用鄉村土地修建宗族祠堂,政府基層組織根本無力制止。1995年元月,某縣老黃腳村的族長帶領族人抗糧抗稅,不準縣、鄉干部進村辦理公務。這些地方的村級基層組織之所以發生這種情況,主要是當地的農村基層干部對經濟改革以后的形勢難以適應,這些人素質極其低下,閉塞保守,當地村民對他們的“考語”是:“講學習,腦子用不上;辦企業,沒膽量;講致富,自個沒名堂。”(5)正因為他們在當地村民中無法象前述的吳天寶、仉振亮這類人一樣,為鄉親們找出一條致富之路,因而喪失了行政權力賦予他們的聲望與威信,最終導致基層權力移位。
  
  第四,農村宗法組織已成為調整農村社會秩序的重要勢力。近年來,由于農村地區又回復到集體化以前以自然村落(亦即家族)為中心擁有山水林木資源的狀態,農村中因相鄰關系而產生的財產權益爭執如爭山、爭水、爭地、爭礦產等事件時有發生,并往往由此而產生大規模的械斗。據調查,目前中國農村的宗族械斗具有組織嚴密、規模大、爭斗激烈等特點,往往由宗族頭目担任械斗總指揮,不少具有基層干部身分的人參與策劃、組織。一般都制定了嚴密的行動計劃,如械斗的人力、物力的征集按家庭人口和土地的數量確定;選派青壯年,尤其是受過軍事訓練的退伍軍人和基干民兵充當“敢死隊員”、“義勇軍戰士”;婦女、小孩提供后勤服務等等。對械斗的傷亡者,規定了治療、喪葬、撫恤的標準,一些宗族還給死者發“烈士證書”。所需經費按戶分攤;對“立功者”和抗拒族長命令者,分別規定了獎懲措施。在宗族勢力的組織下,農村宗族械斗日益增多。每年元宵觀燈、清明祭祖、端午賽龍舟,以及夏秋干旱少雨、冬季煉山造林時節,都是宗族械斗發案的高峰期。而與50年代不同的是,不少地方政府的有關部門并沒有顯示出對農村社會健全發展的積極關心。只有在出現大規模械斗的情況下,才過問農村的治安狀況,而實際上這種過問也欠缺力度。因為這種宗族械斗具有參與者眾、組織嚴密等特點,在宗族勢力的掩護、支持下,關鍵性證據往往被人為毀滅,知情人拒絕作證或作偽證的情況突出,使真相往往難以弄清。即使對部分參加者進行懲罚,往往也只懲罚到械斗的兇手,對幕后的組織策劃者很難進行懲罚。在許多地區,政府對暴力行為已無法控制。在執行法庭判決時往往受到宗族勢力的暴力抵制,少數地區甚至拒交公糧。某省公安機關統計,該省一年內發生的2568起妨礙公務案中,有279起是宗族勢力所為。這279起案件共打傷公安人員308人,毀壞警車6輛,摩托車21部,槍支27件。(6)這類事件的發生,充分說明了地方政府對農村管理乏力。而地方政府在社會管理方面的無能則使廣大農民更堅定了一種看法,認為“家法大于國法”,“大姓為王,強者為霸”,有問題找政府解決沒用,只有依靠宗族的支持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這就更加強了宗法組織的凝聚力,使宗法組織的復興不可遏止。
  
  宗族組織復興對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影響
  進行現代化的關鍵是社會必須重新組織。從宗法組織的形式及其所具有的功能來看,它只是舊文化的復歸,絕不是社會中間組織在現代意義上的創新。
  
  宗法組織的復歸,不能僅僅歸結為文化的歷史關聯性。究其原因,它是有關社會組織政策的必然結果。1949年以后,我國政府依照蘇聯模式,部分地解決了現代化所必需的組織要求,但不少政策卻是限制真正利益團體的發展。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一切社團組織都被視為異端加以打擊。那些在政府領導下的群眾團體,事實上缺乏連接個人、家庭和政府的能力,所以在個人、家庭和國家之間始終缺乏一種各方面共同認同的、能統一雙方利益的組織上的聯系。這種將一切都納入組織控制下、并以嚴厲的法律手段禁止人們有任何形式的志愿組合的手段,確實非常有效地根除了現代化中間組織崛起的可能性。但從其后果來看,雖然滿足了政治集權的需要,但卻喪失了一次現代化進程所必需的社會中間組織改組的良機。對農村社會生活中這種組織上的空白,宗法組織多少是個填補,因為宗族把家族及家庭利益置于優先地位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廣大農民的實際生活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僅僅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來取消宗法組織已經沒有多大可能。上述事實證明,從80年代開始,政府的村鎮基層組織是一個缺乏行政能力,有嚴重缺陷的網絡系統。在日益強大的宗族勢力面前,基本上墮入畏畏縮縮、無能為力的境地。
  
  但是,由于宗族文化根植于舊時代整個社會關系的基礎之上,宗族組織的特點對于現代化進程所起的作用是消極的。除了現在已經明顯存在的政府對人口和部分資源失控的情況以外,其消極影響至少將在幾方面顯現出來:
  
  1、宗法組織的重新出現在某種意義上是再造了傳統社會家族對個人予以控制的環境。族規之類的出現,無異于在國家權力之外,還存在對個人進行更直接的控制的非國家權力。任這種和國家行政、司法權力不相容的宗族權力發展下去,勢必導致權力移位,社會組織結構退化。因為社會中間組織如以家族為本位,就意味著將個人直接向社會負責的“個人-國家”模式退化為由家族向社會負責的“個人-家族-社會”的模式。而推進現代化進程的社會動力必須以個人為本位。作為現代文明主要推動力的近代個人主義,既植根于堅實而復雜的市場經濟體制之上,也植根于現代化的社會中間組織之上,它的精神本質和宗法組織對人的要求無疑是不相容的,這是“五四”時期的思想先驅們已作過的老文章,此處無須多述。
  
  2、宗族組織的復興又一次暴露了一個老問題:中國現代化進程中所發生的問題源于中國人的世界觀。前現代化中國最大的特點就是裙帶風盛行,人情化力量起很大的作用,這份歷史遺產幾乎被當代完全承襲下來,使中國的法律有時徒具虛名,政府有時也無可奈何地承認自己必須不懈地和這種人情化力量作斗爭。宗法關系如再度盛行,只會使政府的這種斗爭進行得更為困難,現代化法制建設舉步維艱。
  
  3、強有力的宗族組織對國家具有潛在的危險。如果血統的凝聚力比國家的凝聚力更強大,社會成員都將家族利益而不是正義和公理作為決定個人態度與行為的首要因素,那么國家再要動員社會來實現那些與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會目標,將會困難重重。前面所述的“黎村事件”只不過是中國目前遍地崛起的宗族勢力與政府對抗的一個場景而已。
  
  可以說,宗族組織在中國農村中的復興,無論從哪個角度觀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將導致劇烈的社會沖突。它現在的發展和壯大,意味著中國的現代化還有一段漫漫長路。
  
  社會控制機制的畸變:地方惡勢力的形成
  對中國社會最大的威脅是與宗法組織平行發展的另一種地方惡勢力,即黑社會與社會基層政權相結合的地方惡勢力。
  
  社會控制機制的畸變
  根據近幾年各方面披露的情況來看,在中國社會基層起作用的地方惡勢力,主要包括宗族勢力、暴發戶和以黑社會團伙為主的地方惡勢力等等,那些“天高皇帝遠”的農村和小鎮,特別容易形成這類勢力。只要對近些年來一些典型案例進行剖析,就會發現在這些地方惡勢力活動猖獗的地方,總能看到一些基層政權掌權人物的身影。這里列舉幾個實例:
  
  粵北山區連平縣忠信鎮,治安混亂,被過往司機稱之為“鬼門關”,從90年代開始,忠信地區暴力搶劫過境汽車的惡性刑事案件層出不窮,但查處起來困難重重,案犯幾乎無一落入法網,或是時抓時放,形同兒戲。一位記者到該地,發現公安干警竟公然參賭;幾十位在外地工作的原籍為連平縣的干部聯名給廣東省委、河源市委和連平縣委寫信,反映忠信地區流氓惡勢力和“黃、賭”活動十分猖獗,社會治安非常混亂,忠信公安分局朱局長被一伙多達100人的流氓爛仔押在車上游街示眾,案發3個月后,案犯竟無一人落網。后經查實,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公安內部基層單位個別領導和警察與這些黑社會團伙勾結在一起,不但為盜車團伙銷贓,還經常為刑事犯罪分子通風報信,使他們能及時逃脫搜捕。(7)
  
  一些農村基層干部利用多年來在當地形成的力量,對當地農民竟是生死予奪。近幾年來比較有名的有這么幾件事情,一是河北朱莊事件,河北省永年縣朱莊農民張彥橋被鄉黨委書記孫寶存指派手下干部數人活活打死。二是河南鄧州事件,河南省鄧州市陶營鄉徐樓村農民陳中身因對村委會一些不法行為不滿,向有關部門反映,而被鄉長段英占和村干部派人勒死。(8)還有一些村干部,私設酷刑,拷掠百姓。如貴州省施秉縣雙井鎮龍塘村第六村村支書邰國民等為了懲罚觸犯他們的農民,竟制作木籠一個,將一個村民關在里面長達三個月之久。(9)
  
  山東濰坊市濰城區皂戶村原村支部書記兼村委主任潘效成流氓成性,他依仗權勢,隨意奸污本村婦女,還伙同他人私分公款。1987年被判6個月拘役刑滿釋放后,依仗門戶大、兄弟多(號稱35只虎),在村里稱王稱霸,尋釁滋事,強占良田,刁難現任領導班子。菏澤市卞莊村民卞功云糾集50余人成立“帝王敢死隊”,立幫規,排座次,劃地盤,立誓言,聲稱要在當地打出一片新天地,先后在菏澤城鄉盜竊、搶劫、強奸婦女、聚眾斗毆,冒充公安人員進行流氓滋事。1994年,山東省在近兩個月的專項打擊中,摧毀這類流氓惡勢力團伙330多個,收審團伙成員1300多人。(10)一些農村干部更演化到自以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公開組織人馬與政府及司法人員對抗。如湖南省耒陽市芭蕉鄉黨支部書記、衡陽市人大代表曹清平,因法院判決其償還欠款,曹為了掩蓋其經濟犯罪行為,竟組織了149名干部集體滋事,與市政府、市法院對抗。(11)
  
  四川省合江市從90年代初以來,就一直注意打擊農村地方惡勢力。到1994年10月為止,打擊處理具有地方惡勢力犯罪特征團伙23個,處理地方惡勢力骨干106名,其中判處5名極刑。合川市公安局對這些地方惡勢力的總結很有典型性。據合川市公安局介紹,地方惡勢力的犯罪特征,一是連續性作案,惡勢力越發展越大;二是區域性作案,危害一方安寧;三是暴力性作案,視人命為兒戲;四是漸進性危害,小惡成大惡。一些團伙有向黑社會發展的傾向。根據被查獲的惡勢力團伙骨干的情況分析,這些人普遍具有劣根性,多數是有前科劣跡的勞改釋放或多次被治安拘留過的人員。這些人有作案經驗和反偵察伎倆,有明顯的反社會傾向,一旦時機成熟,他們就會從稱霸一方的地方惡勢力演化為與社會對抗的黑勢力。(12)
  
  這些情況說明,中國社會正式控制機制已發生了嚴重畸變。任何一個國家均有社會控制,但社會控制是為善還是為惡,則全取決于變化的實質內容。上述情況說明一點,我國從80年代以來在部分農村基層社會中,社會控制已在很大程度上淪為少數人及其利益集團對人民的一種自私的剝削性控制,在這些人控制下,社會控制為惡的時候居多。它對改革和政府產生了極大的危害。
  
  “黑白合流”----阻斷中國社會法治化進程的因素
  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幾個特點:首先,這些為惡一方的地方惡勢力的代表人物,都是主持一方政務的父母官之類。從事實看,除了基層惡勢力從昔日的土豪劣紳換成了今日的鄉村干部以外,研究者很難看出在這兩種不同時代的惡勢力之間,其行為方式有什么本質上的不同。時間在這里似乎失去了意義。
  
  上述那些事實沒有一件是撲朔迷離、令人難辨是非的冤案,每一件是非都很清楚。但就是這些是非很容易判別的事,往往沒法在基層獲得解決,每一個受害者要抱著楊三姐告狀的精神,冒著家破人亡的危險到省里甚至到中央告“御狀”,才有可能獲得解決。如“朱莊事件”和“鄧州事件”,就是在中央干預下才得到處理。這倒不是這些村干部的身份有多“尊貴”,而是他們早已用“利益”這根紐帶將當地行政、司法甚至經濟部門的權勢者緊緊地捆綁在一起,也正因有這些憑金錢編織的關系網可依仗,他們才可以恣意妄為,草營人命。最奇怪的是,中央電視臺于1996年6月16日晚的“焦點訪談”節目中談到安徽省某村村長為迫使村民交錢修路,動用武力,而該縣的行政長官竟表揚這村長“一巴掌打出了陽關大道”。當被打的村民找當地派出所所長投訴,該派出所所長竟將被打的村民送到村長處,并要求其向村長賠禮道歉。據后來查實,該派出所所長之所以這樣做,只是因為他的派出所借了村里4萬元錢沒還。上述這些人的所作所為,在任何現代國家都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
  
  最應引起社會警惕的是已出現這樣的現象:“黑社會”幫派和“白道”勢力(即政府中某方面掌權人物)合流,形成一種對人民的奴役性社會控制力量,使當地人民的生存受到嚴重威脅,連起碼的安全保證都沒有。以河南省虞城縣利民鎮為例,這個鎮從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鎮辦企業相當發達,十幾家大小工廠年上交稅利近100萬元,是豫魯蘇皖幾十個鄉鎮的商品集散地,直到80年代中期,利民鎮還被列為全國100個小城鎮試點之一。然而這樣一個充滿希望的明星小鎮,到了90年代初,工廠卻無法生產,學校無法上課,機關無法辦公,經濟急劇下滑。到1993年,全鎮鎮辦企業才上交利稅3萬余元,財政透支63萬余元,拖欠教師工資達10個月之久。造成這一局面出現的直接原因就是以當地副鎮長何長利為首的一股龐大的地方惡勢力在作祟。何長利自1987年與其同伙11人結成異姓兄弟之后,不斷穿插結拜,到1994年已發展到69人,主要成員有鎮黨委分管政法的副書記、鎮武裝部長、副部長、鎮司法所長、鎮派出所治安員、鎮電管所長、鎮企業辦負責人。全鎮7個基層黨支部中,除一個班子癱瘓,一個支部書記為女子外,其余5個均參予結拜;10個鎮辦企業有7 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拜把子成員;47名鎮人大代表有22名是其拜把子同伙。這樣一伙掌握當地政治、司法、經濟、公共事業大權的人結成了團伙,自然可以操縱選舉,隨意干涉鎮辦企業的經濟事務,撤換不聽命于已的企業負責人。這伙人及其親屬橫行鄉里,任意胡為,甚至屢屢在光天化日之下強奸婦女。整個利民鎮籠罩在一片恐怖之中。在這幫地方惡勢力的把持下,有的基層干部懾于他們的淫威,參予了拜把子同伙。一些身居要位的領導人對何長利一伙的行為熟視無睹,有意回避,有的甚至成了這伙人的幫兇。何長利的外甥劉軍被捕后,縣公安局看守所的幾個民警竟故意將其放跑。其勢力之大,由下列小事可見一斑:就在何長利一伙被抓起來以后,當地群眾還不無担心地說:“最后處理結果是啥,誰也說不準。”值得注意的是,何長利這種情況在虞城竟不是個別“特例”,據了解,1993年虞城縣換屆選舉時,在大侯鄉、沙集鄉當選的基層干部都類似何長利這種情況,在他們任職的地方搶人財物、奸污婦女,拐賣人口,無惡不作。(13)
  
  “黑、白合流”并不只是中國少數不發達地區才有的現象,在中國不少地區都有性質相同的事情發生。如湖南省沅江市四季紅鎮,鎮、村兩級政權就曾被道德素質極差的地方頭面人物把持。這些人生活腐化,貪污受賄,無惡不作,導致當地民眾極為不滿,抗糧抗稅,使四季紅鎮在1990年至1995年之間處于嚴重失控的無政府狀態。(14)湖南永州市從1995年以來先后對12個“嚴重失控”的村子進行整頓,所謂“嚴重失控”,指的其實就是類乎于四季紅鎮這種情況的村莊。
  
  最值得深思的問題是,這些地方惡勢力的行為既不受法律約束,也不受任何“道德”的約束。在當代中國農村,竟看不到傳統習慣(即傳統道德)的限定性控制。 從古至今, 維持一方秩序的不外乎兩種因素:一是法律,二是道德。自有人類社會以來,道德至少有兩方面的作用,首先,它作為人類行為的規范,可以稱之為“道德權力”,是法律制度的一種必不可少的補充,在法律不起作用或法律與道德相背離的時候,道德甚至可以行使類似法律的功能。這一特點在中國的傳統道德中顯得特別突出。其次,道德是有關個人良心的問題,也是個人用來自律的行為準則。如果將這類人的行為僅僅解釋為“法制觀念不強”或“沒有法制觀念”,那么,本應對人的行為起約束作用的道德-----無論是以“忠恕之道”為基本精神的傳統道德,還是以“為人民服務”為口號的社會主義道德,在這些農村地區,都看不到半點影子。這些地方惡勢力的行為,與正常社會中人的行為相去甚遠,可以說是人喪失社會良知的具體表現。從這些行為可以看出,在這些遠離現代文明的村落里,政治權力已被少數人嚴重變形地加以濫用,成了他們奴役下層人民的工具。這類毫不珍視他人生命財產權利的行為,是赤裸裸不加絲毫掩飾的流氓無產者行為。只有流氓無產者,才會如此無法無天,如此短視,為了自己的利益如此不擇手段。
  
  上述事實已確切無誤地證明了一點:中國自80年代以來,社會控制形式和手段均產生了巨大的的變化,從根本上改變了政府的任務和工作方式,并使地方政府和基層社會的關系有了很大的改變。
  
  所謂社會控制,從狹義來說,是指國家政府對社會的控制;從廣義上來說,是指社會內部各種控制關系的總和,它不僅包括前者,還包括其他類型的控制。對于中國來說,在改革以前,這種控制主要是國家政府對社會的控制,在城市,國家對社會的控制主要通過企、事業單位這兩大科層組織對社會成員進行控制;在農村,則主要通過人民公社-大隊-生產隊這三級組織進行控制。這種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上的社會控制體系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相當有效,其代價則是全體社會成員失去了個人自由。計劃經濟體制的逐漸崩潰,使得以往社會控制中的非正式控制機制,即文化、道德習俗、宗教、經濟、思想等“軟控制”喪失了存在的基礎。而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恰好是非正式社會控制機制的作用比正式的社會控制機制(法律、政府、軍警)更重要。因為“軟控制”是利用說服、罚款和利益支配等手段,最容易導致社會成員思想的潛移默化。在舊的非正式控制機制喪失存在基礎的同時,是正式控制機制的低效及嚴重變質,在不少農村中出現了權力和權威真空。在這種情況下,宗法組織和那些地方惡勢力在農村起到了組織和控制基層政治的作用。
  
  上述事實說明了一個問題:中國要向法權體系的現代公民社會行進,必須要遏止地方惡勢力的生長。如果社會控制力量竟然集中在這類人手中,對社會的造成的危害性不僅是現實的,更是將來的。意大利及西班牙的黑社會組織帶給社會的種種危害,可說是中國的前車之鑒。
  
  中國農村和中國的農民問題
  中國農民在20世紀的中國政治格局中,所起的作用是其前輩們所不能起到的。在20世紀以前,中國社會階層的身份變動雖然是開放的,但還是受到一種限制:農家子弟必須成功地通過科舉考試才能進入統治階級行列。而到了20世紀,農民進入統治者行列只需被某一勢力集團的某一級組織認可就行。吸收農民參加政治體制的方式的改變,對中國后來的社會政治生活產生了非常巨大的影響,使中國農民在政治中的作用大大加強。在一個政治參與和政治意識不斷擴大的體系內,農民階級成了中國社會一個關鍵性的社會集團。中國的城市文明只是被廣大農村包圍的一塊“綠洲”,不管過去、現在以及將來,決定中國社會面貌的因素歸根結蒂是中國的農村、農民和廣大農村的鄉土文化。在這種現實面前,學術界關于中國建立市民社會和所謂中產階級的爭論,只是90年代中國學術界攪起的一堆學術泡沫而已。
  
  在此想討論這樣幾個問題:為什么在農村里,往往是那些充滿了各種社會惡習的人成為當地“社會力量”的象征?財富集中在素質低下者手中,能否成為促進社會發展的正面力量?
  
  產生地方惡勢力的土壤是什么?
  
  在研究地方惡勢力的興起時,最難回答也是最具有根本意義的問題是:為什么在現在的中國農村,一旦農村基層組織面臨重新建立的問題時,竟無法回到往昔那種文明程度要高一點的“鄉紳統治”格局,卻只能讓大批充滿了各種社會惡習、具有嚴重流氓無產者意識的人成為基層統治者?這里必須分析大批結出地方惡勢力這種酸澀果子的樹木和土壤。
  
  中國科舉時代的鄉紳,很大一部分都受過儒家思想的教育。這種教育一般都培養兩種責任:一是對政府的責任,二是遵循儒家思想的利他主義為地方服務。而這兩種責任基本上是靠科舉制這種人才錄用制度支撐的。科舉制衰亡以后,無論是官員隊伍還是廣大鄉紳,這兩種責任感都基本上喪失。與科舉時代相比,他們的行為在很多方面都墮落了。這一點,只要將明清時代及以前的筆記與其它史料都找來看看,再對比一下20世紀以來官員及鄉紳們行為的記錄,便可知“貪官污吏”、“土豪劣紳”這些詞對他們這一群體中的大多數并非誣稱。
  
  中國40年代末和50年代初農村基層干部的產生機制很有特色:都是處于社會邊緣的人物。這些人一無所有,未受過教育,能當上基層干部的條件很簡單,只要能絕對遵循上級指示,并能做當時一般膽小百姓所不敢做的事就行了。可惜的是,這些人的形象只在趙樹理的小說中才維妙維肖地被刻劃出來,在與趙同時代的所有理論工作者及其他小說家的筆下都未能得到如此真實的反映。由這一類人構成的基層統治網絡,其遴選干部的機制后來就演變成以“任人唯親”為主流。所以當時的農村基層組織開會,往往就是家族會議。由于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農村分配機制主要側重于產出品的分配,在資源的占有上基本上是鐵板一塊:絕對公有,更兼中央政府的統治非常強有力,所以這種由原來的社會邊緣人物建立的家族化基層統治的危害性還未完全顯露出來。
  
  但到了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情況就完全不同了。農民有了完全的經營自主權,生產優劣、生活好壞、貧富狀況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于農民自己:善于利用“選舉”這一形式的,將其變為農民們表達意見的渠道,不善于利用這一形式的,還照樣連形式上的“民主”都享受不到。但由于所在鄉村不同,村級干部素質不同,致使處在同一地區的村與村之間,出現了很大的差別。有些地方的農民被剝奪了選舉權,如“鄧州事件”發生后,新華社記者到當地了解張德恩、劉長志這樣的惡霸如何分別當選為市、鄉人大代表,才發現這“選舉”是這樣產生的:由張德恩等人將七、八個村民小組的會計集中到一處,讓大家按照其要求填寫所有選票,填完后裝進了投票箱。廣大村民既無選舉權,又無提意見資格。但在有些地方,村干部的產生多少取決于農民自己時,情況也不理想。在談到農民選舉村干部的問題時,必須考慮到農民階級的特點:這個階級對社會進步的理解往往不是針對政治理想和社會體系的整個結構,而是針對非常現實的物質利益。中國歷次農民革命都證明了這一點:他們殺死貪官污吏,奪取土地,卻缺乏更進一步的目標。目前中國的鄉村政權這種形式,可以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他們自己選擇的結果。因為自改革以來,政府實際上在一定的程度上允許農民自已選舉基層干部,而以往成功和不成功的教訓都已告訴農民,一個村子或一個鄉的富裕與貧窮,和當村長、鄉長的有直接關系。(15)那么農民是怎樣進行這種選舉的呢?這里舉幾個例子,先看一些成功地將形式上的民主變成現實的例子:
  
  在慈禧太后的故鄉吉林省梨花縣,村民們為實現“村民自治”而創立了一種被他們稱之為“海選”的選舉方式,這種方式的特點是:鄉黨委和村黨支部不提候選人,完全放開,權力交給村民。每個村民發一張選票。在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中,參加選舉者認為誰能勝任村干部就選誰。然后再經過逐級淘汰的幾輪選舉,由得票最多者當選(另一種方式是由10名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提名或任何一位享有被選舉權的村民自薦)。這個地方的農民對選舉村長有著比較清醒的認識:他們是否能過上好日子,在很大程度上由村長個人的膽識、能力、智慧和人格決定。所以他們積數年選舉之經驗,能夠依照程序不動聲色地將那些躲在上級保護傘下的老資格當權者請下臺,就是那些被農民自己推上去的新的掌權者,其所作所為如果讓農民感到失望,也會被農民在換屆選舉時撤換。也就是說,農民對當選者的道德、人品、能力都有機會予以評估。據梨花縣政府提交的一份資料:全縣首屆當選的村長,在第二屆選舉中,連選連任的村長僅占76%,其中有41位村長在選舉中落馬,占全縣336個村子的12.27%!(16)
  
  如果說上述這個例子是農民正確運用“民主選舉”這種形式的例證,下面這幾個事例令人生出的感慨恐怕就要復雜得多:
  
  1995年11月四川省重慶市沙坪壩區選舉區人大代表,該區郭家埡村村民林洪全以每張選票一元錢的代價和許諾當選后幫村民解決吃水問題,獲得村民支持。在是次選舉中,林洪全共付出55元錢,得到107票,壓倒官方提出的兩位候選人(一位得69票,一位得66票)而當選。后林洪全以破壞選舉罪被判4年徒刑。(17)據報道,安徽有個當臨時工都不合格的潘漢兵,在其居住的鎮子進行1996年換屆選舉中,給23位鎮人大代表一人一盒阿膠,結果竟以過半數票當選為副鎮長。這即是傳媒廣泛傳播的“阿膠換烏紗”事件。(18)
  
  這種以少量金錢拉到選票的事近年來在各地農村都有發生,以“破壞選舉罪”而受到制裁的就有好幾起。只是選票的價格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有差異。最貴的是廣東省恩平市江洲鎮選舉鎮長時的選票,鎮長由鎮人大代表進行選舉,欲參選的岑潮作付出每票1000元的代價。(19)
  
  討論這種選舉是否違法沒有多大意義,因為農民既然認可了這種“競選”方式,那么不管怎樣對“競選者”進行懲罚,這種形式以后還會在中國農村的廣袤土地上不斷重復出現。值得討論的是這樣一個問題:這些農民難道真是看中了那一元錢或一盒阿膠之類?一元錢或一盒阿膠對農民們其實沒有什么經濟意義,即使包括岑潮作那1000元,如將其與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結合起來看,也沒有太大的誘惑力。所以與其說是農民和這些基層人大代表眼光短淺貪小便宜,倒不如說他們是借這種選舉表達一種情緒:你們這些當官的,一年365天除開大會選舉之外,什么時候拿我們當個人了?選鎮長副鎮長也只是公差,走走過場畫個圈而已。今天這岑潮作、潘某之類還算把我們放在眼里,倒不是那一元錢或一盒阿膠什么的值幾文錢,就憑這份把我們當作一回事的“情份”,我們也給他畫個圈。選舉人受沒受到被選舉人的“尊重”,只要看看大貪污受賄犯歐陽德的一次選舉經歷就可知一二。廣東東莞市委在1992年換屆選舉時,市黨代會代表普遍對歐陽德投了不信任票,而歐陽德在此情況下仍能繼續當他的市委書記,并在新市委選出來后召開的第一次常委會上,竟說出這樣的話來:“以后不需要你們選我了,而是我選你們了”,隨之將10多個他認為信不過的鎮委書記革職調離。歐陽德的“層次”已比村鎮高了好幾級,還是這樣“尊重”選舉者,下面的選舉者受到的“尊重”就可想而知了。又怎能指望通過這樣一種上面定好候選人的的“選舉”,讓農民給自己“創造”一個好的現實生活環境?在上述事例中,那些1元或幾元錢一張選票的近乎兒戲的作法,反映了農民們對基層干部的深深失望:在這種說是“村民自主”的選舉中,所謂“正式候選人”都已先定好,只不過讓我們來劃個圈,那么選誰都不見得能代表村民的利益,那就隨便選誰吧。這種對選舉的兒戲態度,主要就源于農民們對“選舉”這一形式,究竟能否真正代表“民意”表示了真切的懷疑。
  
  先來看看農民們通過這種“選舉”給自己選了一些怎樣的領導班子。江洲鎮以前由當地政府控制選舉選出來的鎮長岑煥仍,其所作所為令鎮民失望且憤怒:1993年至1994年,這位鎮長大人除了花掉大筆公款吃喝玩樂之外,竟在澳門葡京賭場賭掉了公款1500萬元人民幣。(20)富的地方如此,窮的地方也未遑多讓,不少貧窮地區的村級干部也同樣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貪贓枉法。如湖南懷化地區某縣在1993年對82個村和114個鄉鎮企業進行財務清理,竟查出違紀人員1505人,違紀金額91.3萬元。1994年該縣又對8個村的財務進行清理,發現有6個村的部分干部存在經濟問題。(21)山東省萊陽縣西留鄉沈家村,經濟落后,被市政府定為“扶貧村”。但就在這樣一個貧困村里,自1993~1995年担任村黨支部書記的張連波還可以干出如下一大串“政績”:貪污扶貧款5000元;價值1000元的木材一立方米;私自索要糧所和學校修路款1.1萬元;將村民的農業稅小麥差價款1500元裝進自己腰包,共貪污公款2.24萬元;采取公款私存、用公款歸還個人借款及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等手段,挪用公款3.236萬元;村吃喝送禮用款20多萬元;數次嫖娼,曾兩次被公安機關抓獲處理。(22)農民們既然已經對上面圈定“正式候選人”的選舉結果有親身體驗,在只要有可能的情況下,他們就以各種形式開始了自己的選擇,或是來一點類乎于上面那些“黑色幽默”,或是通過自己的選舉去碰“運氣”,運氣不好的就碰上了前文提到的何長利之類的地方惡勢力,何長利就是通過農民們的“選舉”當上“父母官”的。這種“選舉”能夠成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這些原來在農村中沒有掌權的有頭腦者,深深懂得“選舉”是他們通向政治權力之路,用了政治、經濟等各種方法進行了參選活動。另一方面則和選舉者的態度有直接關系:他們或是盲目信任“能人”的能力而忽視了“能人”們的道德品質,或是為了那些“物質利益”(包括現實的或承諾將來支付的物質利益)。在這樣一個農村社會中,社會基本準則大都被破壞,政治作用也被奇怪的嚴重顛倒。
  
  概言之,從1978年以后,中國農村的基層組織已普遍發生嚴重的權力移位現象,這種權力移位是通過各種各樣的形式達到的。有的是老掌權者繼續延續其統治;有的地方是新力量借助于宗法組織,在勢力日大以后,老的掌權者還需歸附宗法組織這面旗下;有的地方則是通過“選舉”這種形式。只是這“選舉”既有利用勢力操縱的,如何長利之類;也有用“錢”達到目標的。其中到底有多少代表了農民們“民主”意識的覺醒,則很值得懷疑。但不管獲得權力的途徑有多少,事實是基層的社會控制已為不同的人們和集團所利用,既可為惡,又可為善。從上述現象可以總結出,在國家對基層控制較弱的地方,這些基層利益集團的剝削性和掠奪性就表現得特別突出。這種社會控制發生變化的深層根源則是源于人們對1978年以前的基層統治喪失信心,原因很簡單:在以往的政治實踐中,政府只注重了社會控制兩大基本活動的一種-----調控,卻忽視了另一種-----服務。更兼改革在農村那種輕而易舉的成功,以及后來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艱難行進,使大家很長一段時間內只注意了農業的低效益和農村龐大的過剩人口問題,卻忽視了農村的社會控制力量正在發生巨大的變化。還必須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另一種社會控制力量:一些相當愚昧落后的邪教也在農村中開始有了活動天地。(23)
  
  造成中國農村目前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復雜,既有歷史文化的沉淀,也有許多現實的因素。由于中國自清代以來幫會文化已深深滲透民間,人們早已習慣于成立以血緣或地緣為紐帶的組織來保護自己,人民公社這種組織形式一旦撤消,人們從還未完全退色的記憶中,很容易找到“宗法組織”這種形式作為自己的社會組織形式------這是土壤;而基層干部選拔制度的嚴重缺陷,以及農村中不存在數量較多的素質較高者這一事實的局限,最終導致大批缺乏社會責任感、甚至有流氓無產者惡習的素質低下者成為基層掌權者,則是這塊土地上生長出來的“樹木”。(24)
  
  美國著名的政治學者塞繆爾.P.亨廷頓曾說過兩句言簡意賅的話:“真正毫無希望的社會,不是受到革命威脅的社會,而是無法進行革命的社會。”中國農村社會現在的這種格局,對中國現代化進程將起到根本性的制約作用。對中國來說,最大的難題在于如何將農村納入現代化進程中,而不讓城市文明被農村文化吞沒。近20多年來,探討什么是“落后”,己成為發展經濟學家的熱門話題。幾乎所有的發展經濟學著作,開宗明義的第一章往往都是關于如何識別“落后”的學術討論。在總產值、人均產值、國民收入、人均收入、增長速度、生活質量、人口素質……等一系列指標后面,發展經濟學家們對于造成“落后”的原因,認識倒也漸趨一致:落后的本質規定,是人的素質差。
  
  長期以來,農業、農民和農村問題(即所謂“三農問題”)始終是影響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進程的主要問題。我們解決的主要方法就是加速推進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加快城市化進程。但是農村和城市的區別不僅只體現在物質生活水平上,從根本上說,城市和農村的差別,其實是一個社會最現代部分和最傳統部分的差別。農民有了錢,并不等于完成了現代化;原來的村社組織形式變成了公司,并不等于城市化進程完成。在進行現代化的社會里,社會發展的一個根本問題就是消除城鄉隔閡。所謂城市化,實際上就是一次從文化價值觀念上消除城鄉隔閡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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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注釋:
  
  1、“黎村事件”起于1991年8月。當時,經廣東省博羅縣國土局批準,博羅縣糖煙酒公司向本縣羅陽鎮政府征用了一片叫“獺湖”的土地辦印染廠。這片地所有權屬羅陽鎮集體,使用權屬羅陽鎮工業中學。但鎮屬黎村管理區黎玉祥、黎來添、黎李坤等6人無理取鬧,以獺湖地權歸黎村為借口向羅陽鎮政府索要100多萬元征地款,并于1991年10月6日至1992年7月1日間,前后8次組織村民對獺湖印染廠和工業中學進行打、砸、搶, 造成直接和間接損失600多萬元。其間,縣鎮派駐黎村的社教工作組在對村民宣讀縣政府對土地歸屬問題的裁決書后,黎玉祥等發動村民將工作組打傷。縣公安局于1992年7月3日組織300多干警凌晨到黎村對黎玉祥等6人執行刑事拘留和收容審查,受到數百名村民手持長柄大刀、鋤頭、鐵棍等阻撓、圍攻。雖拘捕為首者3人和鬧事者8人,但同時有30名干警受傷,11人被毆打、劫持做人質,還被搶去7支手槍、149發子彈和一批警具。次日早晨8時,黎村數百村民又到縣公安局門口鬧事要求放人。
  從事件一開始,黎村黨支部書記黎澤南采取了退讓、回避的態度,后來又自動向宗族勢力交出領導權,其妻也多次參予鬧事。黎村18名黨員,在事件中有6名參加鬧事,過半袖手旁觀。而在以往宗族勢力興起之時,黎澤南等人還帶頭集資20多萬元,興建全省的黎姓墳山和風水塔。
  自此以后,黎村的領導權由黎玉祥等人執掌,時間長達兩年多。這一段時間內,政府的各項政策在此被視同如無。公糧沒人交,國稅無人上,斗毆盜搶無人追究,計劃生育更無從落實。黎氏宗族由此得出結論:“共產黨就是怕人多,只要心齊,政府就奈何不了我們!”縣里發展電力有5條高壓線要經過黎村,村里開價一條線要補償100萬元,否則不予合作。這種無政府狀態使周邊農村非常羨慕,一些基層管理區也效法黎村,遇到縣里修公路、上開發區等項目需用地時,均漫天要價,不滿意就鬧,致使一些建設工程資金到了無法使用,項目定了不能如期開工。這種狀態直到1994年6 月底才在政府派駐工作組并動用司法力量時才結束。 
  2、《羊城晚報》(1992年1月29日)曾登載一篇題為“聯宗祭祖死灰復燃不容忽視”的文章,專門報道了汕尾市農村地區因建祖祠、搞聯宗祭祖活動而引發的種種宗族房姓糾紛,該報道說,在汕尾市某鎮原有祖祠一間近30平方米,土改時無明確產權,1991年10月份,呂姓家族將村中央的4間瓦房和原有祖祠拆平,要擴建一座約100平方米的大型祖祠,由此和同村的劉、林、曹、周四姓村民發生糾紛。經多方調解未果,遂醞釀大械斗。據說,僅在該地,同類事件就有六起。 
  3、6、《深圳法制報》(1991年12月15日):“愚昧與文明的撞擊”。[返回3][返回6]
  4、這種事例幾乎在農村地區的每個鄉都能找到。如湖南省S縣某鄉一著名的百萬元大戶,曾任其居住地的大隊支書10余年, 人民公社改為鄉以后,此人又任村長兼黨支部書記,自辦一企業,因其積累有多年的人事關系及社會經驗,數年內積累資本百萬。該地恢復宗族組織后,又被眾人推舉為族長。這種權力的延續,倒也不是出于行政命令,而是出于當地村民對其能力的信賴。 
  5、中共湖南懷化地委辦公室:《省際邊界村級組織日漸弱化應引起重視----對湘、桂、黔邊界地區的調查》。 
  7、《南方周末》1996年4月21日。 
  8、附兩事件概況:
  河北朱莊事件
  1995年5月13日晚,河北省永年縣朱莊鄉政府召開計劃生育調度會,龍泉南街村委會負責人李紅山謊報張彥橋之妻是計劃外懷孕。后經醫生檢查,發現張妻沒有懷孕。張對此不滿,便將李紅山家廠房的石棉瓦掀下兩塊,李將此事兩次匯報給鄉黨委書記孫寶存,孫于5月15 日指派手下干部職工數人將張押到鄉政府,殘酷毆打長達30分鐘之久,并欲將遍體鱗傷的張押去游街,因張傷勢太重沒有游成,在此期間,張父兩次請求放人均遭拒絕,直到發現張生命垂危才送去醫院,結果死在半途。(新華社石家莊1995年11月23日電)
  河南鄧州事件
  1992年8月至1994年3月,河南省鄧州市陶營鄉徐樓村58歲的農民陳中身因對本村村委會的侵權行為、土地商品化、鄉里煙葉罚款不滿,多次向有關部門上訪,引起了鄉長段英占和村干部張德恩、劉長志的不滿。1994年3月和5月,段兩次授意張、劉找幾個人“收拾收拾”陳中身。此后,張、劉多次和另一名村干部倪志春一起研究如何收拾陳中身,這一違法“決議”竟獲得一致通過。1994年7月1日,張德恩指示張德慶與王玉寬埋伏于陳回家的路上,一起將陳中身勒死,然后將尸體連同30多公斤的石塊裝入麻袋,沉入一條渠內。(新華社1995年3月28日電) 
  9、貴州省施秉縣雙井鎮龍塘村第六村村支書邰國民及邰昌明等村干部更絕,從1989年起就多次捆綁毒打村民。到1992年10月20日,邰國民為了懲治村民邰昌榮,竟發動村民上山砍伐集體山林,以4根直徑15-17厘米的圓木為4角柱子,趕制了一個木籠,木籠長1.70米,寬0.72米,高1.38米。在制成木籠的當晚,村干部組織了全村18歲以上的男性村民會餐,以慶賀木籠制作成功。次日,邰昌明、龍某將邰昌榮捆綁并關入木籠,關押期竟達90余天,最后被凍得奄奄一息,生命垂危,才被另一村民悄悄放出。(《南方周末》1996年4月26日)
  這種事件在當今的中國農村,幾乎隨處可見,再舉幾例:
  《遼寧日報》曾登載過這樣一條消息:阜新市清河門區烏龍壩鄉靠邊屯村村主任、區人大代表李長富,僅僅因為他家私自拉在大街上的電線被過路車輛無意碰斷,竟然縱容子女親朋20余人,在自家門前公然將一過路的無辜青年活活打死。(轉載于《南方周末》1995年8月4日)
  如果說上述事件都發生在比較偏僻的地方,那么經濟發達、民眾素質較高的地方是不是就不發生這類事情呢?答案令人并不樂觀。在浙江東陽市這樣一個地方,就發生了一起村長非法侵占村民自留地建墳,公然抬尸闖入村民家的事件。只是這些地方的法官的法制觀念要比那些落后地區的強點,還不至于顛倒黑白,指鹿為馬,能夠及時處理。(《粵港信息日報》1995年7月15日) 
  10、湖南耒陽市芭蕉鄉鄉政府開辦了一個“芭蕉煤礦”,拖欠鄉信用社貸款31.05萬元不還,鄉信用社至法院起訴,芭蕉煤礦承認借貸屬實,但提出部分貸款和全部生產收入均被鄉政府提取,而鄉政府對該礦并未實際注入任何資金,因此本礦無力償還,申請法院追加主辦單位鄉政府為訴訟第三人承担還貸責任。法院在調查后根據實情作出判決,認定第三人芭蕉鄉政府負有對芭蕉煤礦注冊資金不實,向被告芭蕉煤礦違法提取上交款的責任。判令被告芭蕉煤礦在接到判決后5天內償還原告芭蕉信用社貸款31.05萬元,利息及罚金算至還款之日止;芭蕉鄉政府在芭蕉煤礦還貸期間違法收取的48萬元上交款應退還芭蕉煤礦。如被告芭蕉煤礦到期不能償還所欠款額,由第三人芭蕉鄉政府用此款代為清償。該案的原、被告都表示服從這一判決,但芭蕉鄉黨支部書記、衡陽市人大代表曹清平對法院的此項判決卻極為不滿,在收到法院判決書的當晚即召開鄉黨政緊急會議,決定向煤礦派出工作組,第二天上午曹帶領鄉黨委、鄉政府主要負責人到芭蕉煤礦,宣布停止該礦負責人陸某某、張某某的職務,理由是兩人向法院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造成法院判決鄉政府代為清償信用社30多萬元的還貸責任。同時撤換了會計、出納,并查封了該礦的辦公室和倉庫,同時以鄉黨委的名義,指使鄉公安、司法、保安人員采取刑訊逼供等手段,在全煤礦職工中開展“說清楚”運動。
  當這類行為受到市人大和市法院處理后,曹清平竟召集了該鄉149名村干部到市政府、市法院鬧事,圍攻法院院長,脅迫其釋放被關押人員。后來據查,曹之所以組織如此大規模的集體滋事,原因是本人涉嫌經濟犯罪。(《中國青年報.青年周末》1995年3月24日) 
  11、此類事例甚多,《法制日報》(1996年5月13日)以“各地鏟除一批地方惡勢力”為題,報道了各地一些情形:如河南南陽市一個由6名地痞組成的一個地方惡勢力集團,長期在半坡村胡作非為,先后燒毀鄉民房屋兩間、麥秸垛140個,強奸、拐賣婦女10余人,并經常兇毆當地鄉民。信陽地區號稱“東霸天”的張信照及其4個兒子,長期橫行鄉里,無故毆傷群眾,并以辦停車場為名在公路上強行攔車收費。該報道還說,各地的“煤霸”、“菜霸”、“市霸”、“票霸”等地方惡勢力有一些均在此次嚴打中被捕。 
  12、《南方周末》(1995年1月13日):“基層惡勢力”。 
  13、《南方周末》(1996年6月14日):“一個基層政權的失而復得”。 
  14、《報刊文摘》(1996年11月11日)。 
  15、對于農村的發展問題,過去總有一種說法,認為地方民俗文化制約了人們的眼光和行為。但是1995年4月6日《經濟日報》刊登了一篇文章,題為“同是一方水土,反差如此之大-----呼蘭河畔兩個農村基層組織的調查報告”,講的就是相差只有4公里的兩個村莊,由于兩個村的村干部道德素質和能力均不一樣,結果兩個村的經濟發展也就完全不一樣。永興村的村支書李海昌廉潔奉公,有經濟頭腦,在其任支書的13年內,使該村成了擁有固定資產2400萬元的“上千萬元村”。而擁有同樣的天時、地利的原野村在同一時期內,村支書換了一屆又一屆,最后卻給村民留下了一筆又一筆的糊涂帳。歷任村支書都利用職權干了不少損公肥私的事情,如將村里急需用的電偷偷轉給別人,自己撈好處,卻任由村里的絕大部分水澆地變成了旱地。3個在1985年以前一直盈利的村辦企業,后來一直虧損。文章這樣描述了“虧損”經過:“塑料廠領導在企業虧損近60萬元,其中虧庫近21萬元的情況下,卻到北京、杭州等地公款旅游吃喝玩樂;村支書的一名親屬承包的水泥構件廠虧損高達近70余萬元;磚廠發給雙鴨山的磚價值4萬元,而回款卻僅有2000余元,其余的錢不知跑哪去了?……有的村干部三天兩頭跑到太陽島去療養,費用自然是從村辦企業中攤派。”“1993年,村里將4隊留作機動地的90畝耕地中的7畝賣給了呼蘭農機局,生產隊長和村民一無所知,只是到了1994年5月買方建墻后才如夢方醒。根據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買方應交的5.6萬元土地安置費至今一分也未給。……村民們不明白,5.6萬元的土地安置費到哪里去了?現任村長王寶才曾對當時的村支書說:‘賣這塊地,至少也應該給4隊打個招呼呀!’可支書卻說:‘在原野村,我說了算!’”另一次征地費已定好為3萬元,但村支書和人家談過兩次以后,就變成了1萬元,最后還只交來5000元。9隊隊長找村支書問這事,得到答復是:“這塊地就這樣了,上哪告都行!”
  上述事實揭示了一點:農村的發展,在很大的程度上就取決于當地農村政權掌權者的素質和道德水準。 
  16、《南方周末》(1995年7月21日):“海選:誰來執掌村中大權---- 一場黑土地上的‘村民自治’大潮”。 
  17、《民主與法制》畫報(1996年1月24日);《報刊文摘》(1996年1月29日)。 
  18、《同舟共進》(廣東省政協主辦雜志,1996年第9期)。 
  19、《南方周末》(1996年1月12日)。
  另《檢察日報》登載了一條消息:
  1996年1月6日上午,江蘇省淳安縣鳩坑鄉金塔村在村大會堂召開選民大會,選舉鄉人民代表。會前半個多小時,31歲的村民徐發根(非官方提名的正式候選人)來到大會堂門口時,聽到村民在議論:村集體至今還欠鄉信用社4.5萬元債務、選誰當村長等,便對在場的村民許諾:“這么幾萬元鈔票,要是選我當村長,我還2萬元,村書記再拿2萬元。”當時即有萬某、管某等幾位村民相繼表示:只要徐發根出錢,3元錢1票,他們均愿為其拉票。徐發根當場拿出750元錢,分給5人。當大會進行發選票時,萬某等5人開始活動,以選徐發根1票給3元錢的代價,共給徐發根拉取選票216票,因其中172張選票未按規定在被選舉人名下畫圈而無效,結果5名由基層政府提名的正式候選人連同徐發根得票均未超過半數,第一輪選舉因此未果。下午進行的第二輪選舉中,徐發根與上述5人把上午拉取的選票再次選上來,結果得273票,有效票270張,超過半數。后淳安縣以“破壞選舉罪”對徐發根進行起訴。這類事情在全國各地都有發生,僅見諸傳媒的就有十數起。 
  20、《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5月16日)。 
  21、同注5。 
  22、《南方周末》(1996年11月29日):“扶貧村里的肥支書”。 
  23、這方面最典型的一篇調查報告是中共湖南懷化地委辦公室的一篇題為“省際邊界村級組織日漸弱化應引起重視----對湘、桂、黔邊界地區的調查”的報告。這篇報告中談到,在湘黔邊界地區,一些會道門組織如“門徒會”、“梅花會”以傳教為名,宣揚“世界末日來臨,地球要爆炸,人類要毀滅”等觀念,在湘、桂、黔邊界地區未經批準而濫建的佛道教寺達789座,信教徒眾達50萬人。部分退休干部也加入了信教行列,據不完全統計,信教的黨員有100人以上,正式退黨信教的有25人。 
  24、農民素質低,可以從下列事實略見一斑:
  “鄧州事件”的主角徐樓村黨支部由黨支部書記三次組織支部會商量殺人,事后問起當事人,其回答令人深思。殺人兇手張德慶,是經過部隊鍛煉的共產黨員,問起他為什么殺人時,他居然回答:張德恩是黨支部書記,黨叫我干的事還有錯?再說他還是俺哥,哥哥怎會坑害弟弟?担任村治安主任的王玉寬殺人動機更簡單,7月3日張德恩問他:我對你咋樣啊?王玉寬回答:你對我好,要不好能叫我當治安主任?張德恩接著問他:那安排給你個事,你干不干?王玉寬一口答允,乃至聽說是殺人時也沒有怎樣猶豫。  

何清漣 2013-08-22 20: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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