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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篇
(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致紐約州人民:
對眾議院的第三個非難是,它將由最不同情人民群眾、而且多半旨在野心勃勃地為抬高少數人的地位而犧牲多數人的那個階級的公民來選舉。
在所有反對聯邦憲法的意見中,這也許是最突出的一種。這個反對意見本身是針對一種所謂的寡頭政治,它的原則是從根本上取消共和政體。
每部政治憲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說應該是,首先為統治者獲得具有最高智慧來辨別和最高道德來追求社會公益的人;其次,當他們繼續受到公眾委托時,采取最有效的預防辦法來使他們廉潔奉公。用選舉方式獲得統治者,是共和政體獨有的政策。依靠這種政體,用以預防他們腐化墮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最有效的一種是任期上的限制,以便保持對人民的適當責任。
現在我要請問,在眾議院的結構中有什么地方違反了共和政體的原則或者有利于少數人犧牲多數人使自己向上爬呢?我要請問,是否一切情況相反地都不嚴格符合這些原則,對各階級和各類公民的權利與要求都未做到絕對公平?
誰是聯邦眾議員的選舉人呢?不論貧富、有無知識、出身名門或出身微賤全部一視同仁。選舉人應該是合眾國的絕大部分人民。在每個州里,行使選舉州議會相應機構的權利的人,也是一樣。
誰是公眾選舉的對象呢?凡是其功績能贏得國家的尊重和信任的公民都是這種對象。財富、門第、宗教信仰或職業都不得限制人民的判斷或者使人民的愿望受到挫折。
如果我們研究一下那些由同胞們的自由選舉選為眾議員的情況,我們就會發現此種情況包括能夠設想或期望的一切忠于選民的保證。
首先,他們是由于同胞的愛戴而出名的;我們可以設想,一般說來,他們也會由于具有某種品德而得到名望,并且保證他們認真而細心地關心自己任務的性質。
其次,他們將在一種至少不會不對選民產生暫時情感的情況下參加公共事務。每個人的內心對于榮譽、愛戴、尊敬和信任的標志都懷有一種感情,這種感情,撇開一切利害考慮不談,就是感恩圖報的某種保證。忘恩負義是違反人性的普通論題;必須承認,忘恩負義的事例無論在公私生活中都是屢見不鮮而且臭名遠揚。但是它所引起的普遍的極端痛恨本身,就證明相反情感的力量和優勢。
第三,眾議員和選民之間的聯系,由于種種性質上更加利己的動機而加強。他的驕傲和自負,使他依附一個有利于他的要求而且使他分享榮譽和名聲的政體。不管少數胸懷大志的人有什么希望或打算,通常必然發生的是,大多數由于在人民中具有影響而飛黃騰達的人們,對保持這種有利地位所抱的希望,會超過對政府實行破壞人民權力的革新的希望。
然而,所有這些保證如果沒有經常的選舉加以限制,仍然是非常不夠的。所以,首先要這樣來組織眾議院,使其成員經常想到他們對人民的依賴。在他們擢升的方式使他們產生的觀點由于行使權力而忘卻以前,他們不得不預料到他們的權力結束的時刻。到那時,他們執行權力的情形要受到審查,他們必須降到擢升以前的地位;除非他們忠實地卸任,使他們有資格重新上任,他們將永遠留在原來的位置上。我還要補充一點,作為在眾議院限制眾議員采取壓制性措施的第五點情況,這就是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對他們自己和他們的朋友同對社會上絕大多數的人一樣,必須完全有效。
這點經常被認為是通情達理的政策能把統治者和人民聯結起來的最堅強的紐帶之一。它在統治者和人民之間造成共同的利益和同情感,很少有政府提供過這種例子,但如果沒有這一點,每個政府都會蛻變為專制統治。也許有人會問:用什么來限制眾議院在法律上搞出差別,使其有利于他們自己和社會上某一特殊階級呢?我的回答是:整個制度的英明,公正的憲法的性質,尤其是激勵美國人民的警惕性和勇敢精神——培養自由又為自由所培養的那種精神。
如果這種精神退化到容忍一種只約束人民而不約束議會的法律,人民就會準備容忍除了自由以外的任何東西了。
眾議院和選民之間的關系就是如此。責任、感恩、利益、抱負本身,都是約束他們忠于并同情人民群眾的媒介。也許這些都不足以約束人的任性和邪惡。但是難道這些東西不全是政府所承認和人們的謹慎所能夠設想出來的么?難道這些東西不是共和政府用以為人民的自由和幸福作準備的真正的和特殊的手段么?聯邦的每個州政府不也是用同樣的手段來達到這些重要的目的么?那末我們怎樣理解本文所駁斥的反對意見呢?對于那些口頭上熱烈擁護共和政體、然而拼命指責其基本原則,假裝擁護人民選擇自己的統治者的權利和能力、然而主張人民只選舉那些確實會立刻辜負信任的那些人,我們又怎么說呢?
如果看到這個反對意見的是一個不知道憲法規定的選舉眾議員方式的人,他能設想的不外是選舉權附有一個不合理的財產資格,或者被選權限于特殊家族或有產業的人,或至少各州州憲所規定的方式在某些方面有極大的差別。我們已看到,就前兩點而論,這樣的設想是多么的錯誤。
事實上,最后一點也同樣錯誤。兩種情況之間所能發覺的唯一區別是,合眾國的每個眾議員將由五千或六千公民選出,而在個別州內,眾議員大約由數百人選出。會不會借口說,這個區別足以證明對州政府的愛戴和對聯邦政府的厭惡呢?如果這就是反對意見的關鍵,那是值得加以研究的。
這一點有理由支持嗎?如果不堅持說五六千人比五六百人更不能選擇一個適當的眾議員,或者更容易被不適當的人賄賂,那就不能說這一點有理。相反,我們有理由得到保證,在這么多的人當中很可能找到一個適當的眾議員,所以野心家的陰謀或富人的賄賂大概不會使人們放棄選擇這個人。
從這個原則得出的結論行得通嗎?如果我們說五六百公民足夠一起行施其選舉權,在政府的管理中不需要每五六百公民選一個眾議員時,難道我們一定不去剝奪人民直接選舉公仆的權利嗎?這個原則有事實加以證實嗎?在前一篇論文中曾經指出,英國下院的真正代表很少超過每三萬居民選出一人的比例。除了這里不存在的在該國有利于身分和財富權利的各種有力理由以外,一個人除非他擁有每年凈收入達六百英鎊的不動產,他是沒資格被選為郡議員的,除非他擁有每年收入等于上述數字一半的產業,他也沒有資格當選為市或自治城市的議員。至于郡議員,除了這個資格以外,對郡的選舉人也有限制,把有選舉權的人限于每年有收入二十英鎊以上(按當時幣值計算)不動產的人。雖然有這些不利條件,雖然英國法律中有些很不平等的法律,但是不能說該國的議員是少數人靠犧牲多數人而爬上去的。
但是我們不必在這個問題上求助于外國經驗。我們自己的經驗是明確的。新罕布什爾的某些地區,參議員是直接由人民選舉的,這些地區的大小和該州選舉國會眾議員的選區所需的大小相差無幾。馬薩諸塞的選區要比為此目的所需的更大,紐約的選區更要大。在最后一個州——紐約和阿爾巴尼的各市和縣的議會成員的選舉人的人數,和選舉國會眾議員的人數幾乎不相上下(僅以六十五名眾議員來計算)。在這些參議員選區和縣里,眾議員是由每個選舉人在同一時間選出的,這一點沒有不同。如果相同的選舉人同時能選舉四、五名眾議員,他們不會不能選舉一名眾議員。賓夕法尼亞是另外的一個例子。某些選舉州眾議員的縣的大小,和選舉該州聯邦眾議員的選區的大小幾乎相同。費城的人口據說有五、六萬。因此該城基本上分為兩個選舉聯邦眾議員的選區。然而,該城只能構成一個縣,每個選舉人投票選舉州議會里的每個眾議員。看來更直接符合我們目的的是,全城實際上為行政會議選舉了一名成員。該州所有其他縣的情形也是一樣。
這些事實不是最好地證明了用以反對考慮中的聯邦政府的這一部分的說法全是謬論嗎?根據試驗,是否已經看出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和紐約的參議員,或賓夕法尼亞的行政會議,或后兩州的州議會成員,曾表現出為少數人而犧牲多數人的特殊傾向,或在任何方面比其他各州由很少一部分人任命的眾議員和行政長官更不配據有他們的職位么?
但是有些事例比我引用過的任何事情都更加鮮明。康涅狄格議會的一部分是這樣組織的,其每個成員都由全州選舉。該州、馬薩諸塞州和本州的州長以及新罕布什爾的州長也是這樣選出的。我讓大家來決定,這些實驗中的任何一種的結果,是否可以說支持了這樣的懷疑:用普及方式選出人民的眾議員,有助于背叛者飛黃騰達,而且損害公眾的自由。
普布利烏斯
原載1788年2月22日,星期五,《紐約郵報》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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