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條約:中國近代史教學中不可忽視的課程資源

>>>  民初教育及人才培養  >>> 簡體     傳統


  1840年到1911年,清政府與列強簽訂的條約達數百之多。這些或長或短或大或小的條約,涉及方方面面,簡直就是“半部”中國近代史。如果能在中國近代史教學中,有意識地開發和利用這些課程資源,不僅有助于提高教學效果,而且有助于引導學生對真善美的追求。
  筆者之所以提出晚清條約是中國近代史教學中不可忽視的課程資源這一命題,主要是因為我們在歷史教學中未對這一重要的課程資源給予應有的重視,并往往以為歷史教材上羅列的條約條款就是條約本身,結果便是教師讓學生記住歷史教材上羅列的條約主要條款。實際上,歷史教材上羅列的一些條約條款,只是教材編寫者從條約全部條款中選擇出自認為危害性較大的內容,不是也不等于條約本身。所以說,以往的做法需要反思,理由主要有三:第一,以往的做法與一直在提倡的看第一手原始文獻的歷史教學理念不符;第二,由于主觀及客觀因素的影響,歷史教材上的論述,與實際條約相比,可能會出現失真、偏差、疏漏等問題;第三,缺乏對條約條款的深入理解與分析,學生只是死記硬背條約條款內容。
  例如,岳麓版《歷史》必修一在相關章節中說,《北京條約》規定,清政府賠償英法“軍費”各800萬兩白銀。如果看原始文獻,這里的800萬兩白銀不只包括“軍費”,還有英商損失和法國人的物質精神損失。甚至許多關于“近代條約”的歷史試題及其設計,也是基于歷史教材上的簡單認識,其誤導是不言而喻的。如2005年江蘇高考歷史卷第7題:
  下列不平等條約中,其內容與今天的江蘇省直接有關的是①《南京條約》②《天津條約》③《馬關條約》④《辛丑條約》
  A.①② B.②③ C.①②③ D.①③④
  參考答案為B。該題顯然是根據歷史教材設計的試題、編制的答案, 如果瀏覽一下《辛丑條約》全文,就會發現這道題是非常糟糕的。
  《辛丑條約》第六款關于“賠款來源”是這樣規定的:一、……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前泰西借款一宗外,余剩一并歸入。另據《上海海關志》記載,江海關始設初期,其業務轄區,包括當時江蘇境內所有出海口,下設24個分卡,分布于蘇州、松江、常州、鎮江、淮安、揚州六府和泰州、通州(今南通)等地。1901年11月,按《辛丑條約》規定,江海大關和吳淞分關兩個常關劃歸江海關。而且規定,50里內常關的收入抵還賠款,各地常關按定額分配匯集江海關。由此看來,《辛丑條約》與江蘇是有直接關系的。
  同時,《辛丑條約》第十款也明確指出,禁止中國人民成立、加入反帝組織,保護外國人的安全是中國地方官員義不容辭的責任;并且規定“以上諭旨,現于中國全境漸次張貼”。顯然,這也與江蘇省有著直接的關系。另外,就《辛丑條約》中數目龐大的賠款言,與江蘇怎么會沒有直接關系呢?
  由上例可以看出,在中國近代史教學的諸多環節(當然包括考試環節)中,要重視晚清條約,注意開發與利用,以發揮其價值和意義。
  一
  現行不同版本的歷史教科書對中英《南京條約》都有介紹,大體如下:
A版教科書      B版教科書  C版教科書    D版教科書1.割香港島    1.割香港島  1.割香港      1.割讓香給英國;      給英國;    島給英國;    港島給英2.賠款2100    2.賠款2100  2.賠款2100    國;萬銀元;      萬銀元;      萬銀元;    2.中國被3.開放廣州、  3.開放廣州、3.開放廣      迫開放廣廈門、福州、  廈門、福州、  州、廈門、  州、福州、寧波、上海五  寧波、上海五  福州、寧    廈門、寧處為通商口    處為通商口    波、上海五  波、上海五岸;          岸;          處通商口    處為通商4.英商進出    4.中國海關    岸;        口岸;口貨物繳納    收取英商進    4.英國商    3.允許英的關稅稅率,  出口貨物的    人進出口    商進出口中國須同英    關稅稅率要    貨物繳納    貨物應繳國商定。      與英方商定。  的稅款,中  納的關稅                            國須同英    由中英雙                          國商定。      方協定。

  據此不難看出,割地、賠款、開放口岸、協定關稅,是現行不同版本歷史教材對《南京條約》最常見、完整的概括與介紹。然而,閱讀中英《南京條約》原文,就會發現以下五個方面的不同。
  1.條約并沒有“協定關稅”內容
  對于關稅問題,中文版《南京條約》第十條規定:英國商民……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
  北京四中的石國鵬老師給我們提供了英文版《南京條約》第十條,具體如下: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 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 which Tariff shall be publicly noticed and promulgat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直譯就是:
  中國皇帝陛下同意在所有的通商口岸制定一部公平的、正式的進出口關稅和其他費用的則例,該則例的主要內容將予以公開通告并發布。
  也就是說,中、英文版原文都沒有“協定關稅”的內容。而“協定關稅”是后來英國人把“秉公議定”曲解成“須同英國商定”,并強迫清政府接受。這無疑反映了侵略者的強權政治和狡詐,也反映了清政府的懦弱與無奈。當然,這是不能改變條約的實際內容的。
  2.條約默許了鴉片貿易的合法性
  鴉片問題是鴉片戰爭的導火線。鴉片戰爭結束后,這個問題應該有一個了結。如何了結?現行的歷史教科書并沒有理出一個清楚線索和答案,其實,條約本身就說明了這一問題。
  《南京條約》第四條規定:因大清欽差大臣……等……將大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嚇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今大皇帝準以洋銀六百萬元償補原價。
  這一條款說明,在英人看來,清政府應該為林則徐利用“強留”英國人的方式強迫“索出鴉片”的行為承担責任,應該賠償英商損失。因而這一規定也就承認了此前鴉片走私的合法性,默認了以后鴉片貿易的合法性。
  《天津條約》簽訂后,中英兩國又簽訂了《通商章程善后條約:海關稅則》,其中明文規定,準許鴉片以“洋藥”的名義合法進口。其第五款曰:“向來洋藥……例皆不準通商,現定稍寬其禁,聽商遵行納稅貿易。”這樣,鴉片貿易也就公開合法了。
  3.英國取得了在華駐兵權
  列強取得在華駐兵權,并非始于《辛丑條約》,而是始于《南京條約》。
  《南京條約》第十二條規定: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鼓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辟俾英人通商后。
  這一規定至少說明兩點:一是在付清全部賠款、且五口全部開放前,英軍可以駐扎在舟山群島和鼓浪嶼兩地;二是就如何賠款問題,英國人是做了精心安排的。
  《南京條約》第七條明確規定:此時交銀六百萬元;癸卯年(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元,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元,共銀六百萬元;甲辰年(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元,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元,共銀五百萬元;乙巳年(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元,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元,共銀四百萬元;自壬寅年(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起至乙巳年(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元。
  由《南京條約》的相關規定看,從1842年到1846年,英軍至少可以在中國駐扎四年!這一舉措,既嚴重破壞了中國的國防主權,又對中國的國家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威脅。
  4.條約宣布取消閉關政策
  鴉片戰爭以前,清政府只準廣州一口對外貿易,并實行“公行”制度。1793年和1816年,英國兩次派使來華,要求清政府取消公行制度,均遭拒絕。
  《南京條約》第五條規定:凡大英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皇帝準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
  英商可以自由選擇貿易對象,就等于宣布取消了公行制度。清政府的閉關政策終于走到了盡頭。
  5.條約認定戰爭責任在中國
  《南京條約》第六條規定:因大清欽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元,大皇帝準為償補……
  基于這一條款,鴉片戰爭的起因也就成了林則徐在鴉片問題上的辦理“不公”,為此而產生的軍費及英商鴉片的損失都得由清政府賠償,共計2100萬銀元。英國將戰爭的責任全推給了清政府,這等認定戰爭責任的邏輯,是強權邏輯,號稱“公理”,不過是強權下的“公理”!
  我們再來看看現行不同版本的歷史教科書關于《辛丑條約》的敘述:
    A版教科書      B版教科書        C版教科書    D版教科書1.清政府賠償白    1.清政府向各國    1.向侵華     1.巨銀4.5億兩,分     賠償白銀4.5億     各國賠償     額賠39年還清,本息    兩,分39年還清,  白銀4.5      款;共計9.8億兩;     本息共計9.8億     億兩,分39   2.在2.劃定北京東交    兩;              年還清,本   北京民巷為使館界,    2.在北京東交民    息共計9.8    設立界內不許中國人    巷設立“使館界”,億兩;       使館居住,由各國派    界內不許中國人    2.劃定北     區。兵保護;          居住,各國駐兵保  京東交民3.拆除北京到大    護;              巷為“使館沽的炮臺,準許    3.拆毀北京到大    界”,允許各國派兵駐守北    沽的炮臺,準許各  各國派兵京到山海關鐵路    國派兵駐守北京    保護;沿線要地;        到山海關鐵路沿    3.嚴禁中4.懲辦義和團運    線的戰略要地;    國人民參動中參加反帝斗    4.懲辦義和團運    加反帝活爭的官吏,永遠    動中曾與列強“作  動;禁止中國人民成    對”的官吏,永遠  4.拆毀天立或加入反帝性    禁止中國人民成    津大沽到質的組織,對反    立或參加反帝性    北京沿線帝運動鎮壓不力    質的各種組織;    設防的炮的官吏,“即行革  5.改總理衙門為    臺,允許各職,永不敘用”;  外務部,位居六部  國派兵駐5.改總理衙門為    之上。            扎北京到外務部,位居六                      山海關鐵部之上;                            路沿線要6.修訂商約。                        地。

  經過與《辛丑條約》原文對照,我們發現現行教科書的表述至少疏漏了兩條重要內容。
  1.中國政府須向德、日兩國謝罪
  《辛丑條約》第一款: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奉諭旨欽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
  第一款:二、……在遇害處所,豎立銘志之碑……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兇事之旨……現于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
  《辛丑條約》第三款: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
  身為公使的克林德,曾命令德國士兵向義和團民開槍,并打死20人,結果被清軍擊斃,這是罪有應得。但從條約的內容看,清政府不但應向侵略者謝罪,還要在北京大街上為殺害中國人的兇手建立牌坊,以示紀念;并刻文詔告國人:表明“惋惜兇事之旨”,以警告人們反對侵略者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這不但是對清政府的侮辱,更是對中華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的莫大侮辱。這種精神打擊、心理摧殘絲毫不低于上表所列舉的任何一項條約內容。
  2.反抗外來侵略的地區,停止科舉考試五年
  《辛丑條約》第二款:……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
  事實上,與《辛丑條約》相隨的還有一些附件,其中“附件八”的內容與這一款相關,列出了停止科舉考試的48個地方。從此可以看出,是地地道道的對反抗侵略地區的中國人民的嚴厲報復。
  基于以上關于《南京條約》和《辛丑條約》的個案分析,我們認為,要提高歷史教學的有效性,以下兩方面的工作是不可少的:第一,要盡可能地“追根溯原”,就要閱讀、分析原始文獻——晚清條約,只有這樣才能最大可能地回到歷史本身,而建立在“讓條約自己說話”基礎上的歷史論斷才更有說服力;第二,在思想上確立將晚清條約與歷史教科書相關內容進行對照研究的意識,在此基礎上全面、充分認識晚清主要條約的核心內容。在現行不同版本教科書對晚清條約的解讀呈現多種情況的背景下,這種做法的必要性尤其重要。
  二
  從歷史新課程的實踐來看,有效的歷史教學往往與占有高質量、有價值的課程資源密切相關。因為高質量、有價值的課程資源是對教材資源的有益拓展,是師生教學過程中互動的重要中介。就教學方法與呈現方式言,在中國近代史教學中,開發和利用好晚清條約這一重要的課程資源,比較可行的做法是:用幻燈片呈現出精心選擇與摘錄的條約中的重點條款,經過引導和分析,讓學生從中獲取有效信息,幫助學生對晚清主要條約基本要點有一個全面、客觀認識。
  眾所周知,中學歷史教材上的晚清條約名目繁多、性質各異,這就要求我們歷史老師在講解條約前胸中有數,首先查閱條約的原始文獻,再選擇部分有價值的條款內容,與學生共同分析,然后與歷史教材上的表述、分析、結論互相說明,或補充歷史教材疏漏的重要內容,以提升學生的認識水平。這種基于理解基礎上的教學方法,對提高教學效果是非常有益處的:第一,有助于引起學生研討的興趣,促進學生對晚清條約核心內容的有效記憶,而不是死記硬背;第二,有助于培養學生分析歷史文獻的能力,增強歷史意識;第三,有助于學生進入“歷史現場”,從而增強歷史教學的“現場感”;第四,較之歷史教科書上索然無味、蒼白無力、缺乏情感色彩的綱要式“歷史結論”,原始文獻有著更強的感染力,有助于促進“情感態度和價值觀”教育的實現。
  例如,在講授“最惠國待遇”時,可用幻燈片出示下列條款:
  中英《五口通商附粘新善后條款》(即《虎門條約》)第八條:……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
  中美《天津條約》第三十款:……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或其商民……亦當立準大合眾國官民一體均沾。
  中法《天津條約》第四十款:……中國將來如有特恩、曠典、優免、保佑,別國得之,大法國亦與焉。
  中俄《天津條約》第十二條:日后大清國若有重待外國通商等事,凡有利益之處,毋庸再議,即與俄國一律辦理施行。
  這些條約只規定中國給英、美、法、俄等國“恩典”的“一體均沾”,未規定四國給中國任何“利益”,可見,這種規定是極不平等的,有違公平公正以及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則。這種“最惠國待遇”在各國相互援引,中國一損俱損,列強一榮俱榮,其危害不言自明。
  再如五口通商,可用幻燈片出示下列條款:
  《五口通商章程》第十四條:……所有通商五口,每口內準英國官船停泊一只,俾管事官及屬員嚴行約束水手人等,免致滋事。惟官船非貨船可比,即不載貨又非為貿易而來……
  這種既“不載貨”又“非為貿易而來”的“官船”,無疑就是軍艦了。由此可見,最早破壞中國領海主權的是1843年簽訂的《五口通商章程》,而不是1844年簽訂的《望廈條約》。
  如何選擇原始材料來豐富歷史教學內容,提升課堂教學效果,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角度來考慮。
  1.精選充分暴露侵略者本質的條款
  通常情況下,外交條約是簽署雙方就某事達成共識的結果,但也是雙方綜合實力“博弈”的體現。晚清時期,清政府雖然簽署了許多外交條約,但大多都沒有獲得對等的談判地位,難有平等可言,只有履行條約的義務。晚清條約充分暴露了侵略者的本質,揭示了“弱國無外交”的真理。在講解、分析條約時,這是一個基本的立場。比如,在教學中用幻燈片出示《辛丑條約》部分條款,讓學生閱讀后分析、概括其內容:
  第一款: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奉諭旨欽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
  第一款:二、……在遇害處所,豎立銘志之碑……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兇事之旨……現于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
  第二款: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降旨所定罪名開列于后;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勛、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故,追奪原官,即行革職。……上諭將甘肅提督董福祥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降旨將上年夏間兇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
  第十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后所述之上諭頒行布告;一、……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三、……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四、……上諭以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
  侵略者的無理要求與強盜邏輯是其本質的體現,而清政府既要對以往的“錯誤”承担責任,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以后永遠不犯類似的“錯誤”,這到底是一個什么性質的政府?不妨讓學生圍繞這些條款進行分析與討論。
  再如,在進行有關甲午戰爭內容的教學時,可用幻燈片出示《馬關條約》部分條款:
  第二款: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并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一次賠款交清后,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愿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后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從這段文字可以看出,日本索要的賠款何止二億兩,以中國銀兩為本,向中國政府勒息,史無前例!日本割占、中國割讓的何止是土地,還有地上之物,甚至還有人!
  2.精選暴露清政府愚昧無知的條款
  晚清條約很多,條款也非常具體,我們可以根據教學實際進行選擇,以便有理有據地分析,為學生認識社會奠定基礎。如精選暴露清政府無知的條款,吸納學術研究成果,對其剖析與梳理,提高學生的歷史意識與世界意識。關于近代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北京大學郭衛東教授在《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2 期撰文指出:近代中國種種利權的淪喪及不平等條約體系,肇因于列強對中國的野蠻侵略。但在具體考察各項條約特權的形成過程時,一些過去不太注意的情況又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震驚和遺憾、憤懣和思考。實在說來,若干利權的喪失,除了外人勒逼,昏聵無知的中國封建統治者的主動出讓也是不應忽略的因由。這樣的論斷,在北京大學茅海建教授《天朝的崩潰》一書中的第七章也有反映。而近代中國海關人事權的喪失以及領事裁判權在華的確立就是典型兩例(參見郭衛東:《近代中國利權喪失的另一種因由——領事裁判權在華確立過程研究》,《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2期;詹慶華《中國近代海關總稅務司募用洋員特權問題新論》,《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1期)。
  關于五口通商、治外法權以及協定關稅問題,蔣廷黻先生在《中國近代史》一書中也有論述,并且指出:時人對這些條款最痛心的是五口通商。他們覺得外人在廣州一口通商的時候已經不易防范,現在有五口通商,外人可以橫行天下。時人反對割地,但不反對割香港,因為香港毫無商業或國防地位。治外法權不過是讓夷人管夷人,最方便、最省事。至于協定關稅,每種貨物應該納多少稅都明白地載于條約,這是省去爭執的一勞永逸之法。而且新的稅則平均到5%, 比舊日的自主關稅略微高一點。交涉者以為這是外交的勝利。他們爭所不當爭,放棄所不應當放棄的。關于鴉片戰爭后同美、法簽約一事,蔣廷黻先生指出,清廷不愿意與美法又打仗,所以自始就決定給美法兩國的人平等的待遇。他們說,倘若中國不給,美法的人既靠英國人,勢必與英國人團結一致,來對付我們。假使中國給美法通商權利,那美法必將感激中國。我們或者還可聯絡美法來對付英國。并且以為中國的貿易是有限的,讓美法分去一部分,與中國并無妨礙。所以美法竟能和平與中國訂約。蔣廷黻先生的結論是:不平等條約的根源,一部分是由于我們的無知,一部分是由于我們的法制未達到近代文明的水準。
  在講解與分析晚清條約的時候,我們應當借鑒并滲透學術研究上的這些成果,引導學生對晚清歷史的自我反思,啟發學生思考“在主動積極融入國際社會的同時,如何更好地捍衛民族權益”這一問題,從而實現歷史教育的“資鑒”功能,糾正以往中國近代史教學中“責人不責己”的現象。
  3.精選條約中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條款
  我們知道,中國近代歷史上的條約大多屬不平等性質的條約,這些條約,既是列強侵華的證據,也是其以強凌弱在交往上的體現。然而,仔細研讀條約各條款,我們也會清楚發現,一些條約中部分條款意在強迫清政府放棄守舊思想、或“蠻夷外交”思想。例如,《天津條約》第十款規定:遇有與中華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來,或會晤面商,務須兩得其平:即所用一切字樣,體制,亦應均照平行。中英《天津條約》第五十一款規定:嗣后各式公文……內敘大英官民,自不得提書夷字。這一規定有利于糾正清政府盲目自大的心理。又如,《天津條約》第三款規定:大英欽差各等大員及眷屬可在京師,或長行居住、或能隨時往來,總候奉本國諭旨遵行。實際上,清政府之所以不愿意各國使節居住京城,根本就不是為國家安全利益考慮,純粹就是一種“天朝上國”的“威嚴”意識在作祟。
  鴉片戰爭前,清政府嚴格限制中國人與外國人往來。兩廣總督李侍堯奏請制訂《防范夷商規條》,明確規定“防夷五事”,其中包括禁止外商雇傭中國人。其實,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俾民夷不相交結”。又如,《大清律例》第225條也規定:“一切官員及軍人等,如有私自出洋經商者,或移往外洋海島等,應照交通反叛律處斬立決。府縣官員通同舞弊,或知情不舉者,皆斬立決。”在五口通商前后,華民出洋已是趨勢,但清政府依然禁止華民出洋,不準中國人給洋人辦事,一旦發現外國艦艇上有中國人,即以“交通反叛律”規定的罪行論處。這樣的規定脫離實際,可以說是荒唐之極。再如,中英(法)《北京條約》第五(九)款規定: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英(法)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英(法)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愿攜帶家屬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法)國船只,毫無禁阻。這樣的條款,也在事實上沖擊了清政府的落后而不合時宜的觀念。
  其實,類似條款還有很多。不可否認,這些條款有力地沖擊了清政府陳舊落后、不合社會發展趨勢的治國理念。我們的歷史教科書,由于種種原因,竟然籠統地將這些條款視為列強獲取的在華“權益”。但從另一個角度說,這樣的表述也為我們老師在教學過程中進行有意義的發揮留下了余地。
  三
  與上述相關的另一方面是,晚清條約背后的“隱性知識”,雖然不是條約“內容”,但也可以理解為條約的外延,屬于晚清條約的范疇,也極具教育價值,需要充分挖掘。實踐經驗告訴我們,晚清條約背后的“隱性知識”也是中學歷史教育教學可利用資源,具體分為三類。
  第一類:晚清條約形成中發生的有價值的“故事”。比如,1858年,在商訂中美《天津條約》時,美國代表曾向直隸總督譚廷襄建議:“中國應派領事赴美,以便照料中國僑民。”丟開美國代表的真實意圖不說,就譚廷襄“向不遣使國外”的拒絕理由來看,清廷官員對外部世界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美國代表進一步說明理由:中國僑民人數“不下數十萬”,且部分僑民“卒皆富有,似頗有保護價值”。對此,譚廷襄仍然堅持己見:“大皇帝撫有萬民,區區浪有,飄流海外,何暇計及。”“大皇帝之富,不可數計,何暇與此類游民計及錙銖?”清廷君臣的愚昧無知、自不量力活靈活現在我們面前。
  第二類:晚清條約中具體條款背后侵略者的意圖。比如,《南京條約》中的“五口”,是英國人選擇的結果,其理由在于:廣州是傳統的外貿口岸;廈門是走私最猖獗的地方;福州靠近盛產紅茶的武夷山;寧波是人販子集中的地方;上海地處長江的入海口附近,位于東部沿海的中間,且臨近富饒的江浙。這種選擇,清楚地暴露了英國發動戰爭的本質目的:打開中國市場。“五口”的開放,便利了英國掠奪中國原料及勞動力,便利了英國向中國傾銷商品。又如,《辛丑條約》規定,中國賠款4.5億兩。為什么是4.5億兩?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侯揚方教授認為,這是侵略者根據當時中國人口數而定的,即每人罚銀一兩,以示警告。
  第三類:晚清條約的履行情況。條約是簽訂雙方權利與義務、責任與利益的載體,也是雙方實力較量的結果,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形勢發展,部分條約中的部分條款因為政治局勢的變化而沒有履行。比如,《辛丑條約》中規定向德國及俄國的賠款,因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和俄國革命就自然中斷了。
  綜上所述,在中國近代史教學中,我們要開發和利用好晚清條約這一重要的課程資源,通過查閱原始文獻和深入分析,全面了解晚清條約的情況,在全盤把握與尊重歷史的基礎上,認真選擇,豐富內容,對晚清主要條約的核心條款進行講解與分析,以提高歷史教育教學的有效性,并使這一環節成為課堂教學的新亮點。與此同時,還要糾正以往輕視對條約條款分析的做法,幫助學生更深刻地理解晚清時期中國社會在“近代化”和“半殖民化”變革歷程中的原因,養成深入觀察、理性分析、有效解決問題的能力。
中學歷史教學參考西安18~22G32中學歷史、地理教與學何成剛/沈為慧20072007
何成剛,教育部基礎教育課程教材發展中心,100816;沈為慧,江蘇省儀征市精誠高級中學,211400
作者:中學歷史教學參考西安18~22G32中學歷史、地理教與學何成剛/沈為慧20072007

網載 2013-09-10 20:52:12

[新一篇] 春風又綠江南柳——記第二屆“西湖筆會”暨“新世紀中國語文教育論壇”

[舊一篇] 普通高校藝術教育二十年回顧與展望(1978—1998)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