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拓墾過程中的股份制經營  ——兼論中國農業資本主義萌芽理論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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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的移民墾殖是清代移民歷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與內地南方的其他區域相比,由于臺灣開發的時間短,現代式的產權登記制度尚未形成,逃稅的“隱田”又多,地主必須保存大量地契以證明其產權。因此,臺灣地區保留至今的地契類文書相當豐富。與東北比較,東北地區移民墾殖時間更晚,但近代以來一次又一次急風暴雨式的戰爭與革命,使民間文獻損失殆盡。清代以來臺灣的社會環境相對平靜,得以保留大量的開發時期的老字據、檔案及族譜等原始資料,構成了進行區域社會研究的豐富的資料庫。因此,臺灣已故社會學家陳紹馨曾指出,臺灣是中國社會文化研究的實驗室。這是因為臺灣的社會經濟資料保留得相當完整,且由于地理位置上的孤立,使得臺灣具有成為一個“實驗室”的條件〔1〕。 對臺灣作深入研究不僅可以加深對于臺灣社會歷史的認識,而且可以促進對于整個中國社會歷史的研究。
  對于臺灣拓墾的組織形態,臺灣學者作了大量的資料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取得了許多重要的成果〔2〕。但臺灣學者所作研究, 大多側重于區域開發史方面,對拓墾組織的結構、功能和動作仍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本文就臺灣開發時期以“墾號”為代表的開墾組織的經營形式進行分析,并與中國內地的移民社會進行比較,從而展開對于移民社會乃至中國社會性質的討論。
  毫無疑問,本文所作研究是在臺灣學者一系列富有開創性的工作基礎上進行的。本文所引的部分契約文書也來自于他們的著作。這是因為,有相當一批老字據,并沒有印成專書出版,如有關“金廣福”墾號的“北埔姜家史料”和有關“張廣福”墾號的“張廣福資料”即是其中重要的二種。由于受到條件的限制,即使已經印成專書的出版物,在內地也未必能夠一一查獲。對于資料限制造成的缺憾,只能留待來日彌補。
      一、問題的提出
  臺灣本島東西窄,南北長,高大的中央山脈貫穿于全島南北。臺灣中央山脈山體龐大,山峰高聳,主峰玉山海拔3997米,是中國東部的最高峰。中央山脈向東西兩側傾斜,在西部形成較為寬闊的海邊沖積平原,在東部則幾乎是與海面垂直的斷崖。由此造成的各地河流成網,河流短促且急湍,河口港灣眾多,成為臺灣地理的特殊景觀。
  臺灣北半部屬于溫帶或亞熱帶,南半部則屬于熱帶。這里雨量充沛,日照充足,作物生長期長,十分有利于農業的發展。然而在17世紀中葉以前,臺灣的原始土著或從事采集,或從事狩獵,農業還處于相當原始的狀態。人口不多,耕地也少,即便是平原崗地,也到處是一片榛莽。
  最初的移民遷入地理條件相對較好的平原,大片荒原墾成沃土。按照清朝《戶部則例》中的規定,“各直省實在可墾荒地,無論土著流離,俱準報墾”;又規定,“凡報墾者必開具界址土名,聽官查勘,出示曉喻后五個月,如無原業呈報,地方官即取結給照,限年升科……墾戶不請印照,以私墾論”。入墾移民只有在得到官府頒發的墾照后,才成為合法墾戶,即成為業主。墾照中對于土地開墾時間有一定期限的規定,在規定時間內開墾成熟后,業戶報課升科,繳納正供。由于墾戶向官府申請的土地大多數在數十甲(1甲為11.3畝)以上, 非自己能力所能耕作,所以必須再招徠佃戶,將既得的土地劃成小塊租給佃戶墾種。土地墾成之后,佃戶向墾戶交納地租。墾戶不僅負責領墾土地的墾殖,而且代替政府對佃戶進行管束,行使某種行政及司法權力。這樣,就使得移民拓墾組織——“墾號”和移民首領——“墾首”的性質和身份更顯復雜。
  在這些地區,捷足先登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墾戶并不需要花費太多的力氣和資金從事土地的墾辟和經營,他們憑藉對土地的所有權就擁有了收取地租的權力。還有一類墾戶采用更為投機的方式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如在開墾之初,常有零星墾民不知官法,所墾土地未申領墾照。于是就有奸黠之徒,往往見某地既經開墾,于其將成之際,赴官府申請墾照,將大片已墾熟地據為己業。無照者只得承認其為業主,繳納地租。佃戶向墾戶交納的地租稱為“大租”,佃戶將所耕田地轉租他人,所收取的地租則稱為“小租”。這種“一田兩主”是相當典型的地主經濟形態。
  然而,這類墾戶僅僅是拓墾時期臺灣墾戶中的極少數,并不能代表臺灣墾戶的多數或全部。隨著土地開拓的進展,后續移民比他們的先行者越來越多地感受到來自自然和社會兩方面的壓力。一方面,雖然臺灣雨量豐富,但河流短促而急湍,渠圳開鑿有相當大的難度。從某種意義上說,一個區域的墾殖是否成功,首先取決于水利系統的建設是否成功,水田化成為一個區域開發成功的標志。另一方面,雖然原始土著番族人口稀少,但他們對家園的保衛構成漢人入墾的最大障礙。漢、番關系的處置便形成漢族移民拓墾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臺灣開拓時期大量漢民“通事”的活動以及山區防番隘線的大量設置,都體現了漢族移民對臺灣土著番族在溝通與防范方面所作的努力。單個的移民顯然難以承担起如此巨大的壓力,墾號及墾首便因此而發揮積極的作用。按照臺灣學者的研究,臺灣拓墾時期的墾號和墾首在土地開發過程中的作用決不僅僅是招徠佃戶,收取地租。他們在取得政府墾照之前和之后,需要準備及投入巨額的資金,并進行長時期的殫智竭慮的苦心經營,且承受巨大的風險。尹章義指出:墾首募得佃墾者后,必葺屋為寮,結厝為莊,預備耕牛、種子、農具和糧食。若是“易開平原”,每墾一甲地,“約須人力一百工”,開墾三年后才能勘界定租。不僅如此,假若需要開鑿坡、圳,其工本更大,所需資金也就更多。一些大的墾號所籌集的資本往往達到數千甚至上萬兩銀,這決非一般的個體小農所能承担。故他認為,這類墾號的設置和經營,已經“形成了現代資本主義型企業化的經營方式”〔3〕;并且, “此種以大資本家為主的‘墾首組織’可以說是早期漢人開拓臺灣的最主要形態”〔4〕。按照臺灣學者的觀點, 在清代前期臺灣拓墾的歷史進程中,農業資產階級和農業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就已經出現了。
  在許滌新、吳承明先生的定義中,中國農業中的資本主義萌芽不外三種方式:(1)地主雇工經營商品性生產;(2)自耕農或佃農雇工經營商品性生產;(3)商人租地雇工經營農業〔5〕。很顯然,在他們的定義中,并不包括臺灣“墾號”這種生產組織形態,他們的著作也沒有涉及“墾號的性質”這一主題。筆者擬在臺灣學者研究的基礎上,對這一主題展開進一步討論,并對“中國農業資本主義萌芽”的命題本身提出質疑。
      二、清代臺灣“墾號”的性質
  尹章義將臺灣拓墾過程中的各種經營形態歸納為“番墾”和“漢墾”兩大類。
  番墾指的是土著番社成員以社群或個體的方式墾殖土地。其中除了政府組織的番屯以外,還有番漢合作和漢人代營兩種方式。本文討論的“墾號”屬于漢墾,漢墾可分為官營和民營兩類。按照尹章義的觀點,臺灣的民營漢墾可分為:(1)在契約關系的基礎上合伙經營, 他們所結成的組織稱為“墾號”;(2)以家族或同鄉的力量進行開拓, 開拓群體多半是族親和同鄉;(3)以個人力量進行的拓荒墾殖, 但這類例子在臺灣墾殖史上并不多見〔6〕。
  在這三種民營方式中,以契約關系為基礎的合伙經營是臺灣拓墾過程中最基本的形態,也是臺灣移民獨有的經營方式。從留存至今的若干種契約文書中可以看出,清代臺灣的“墾號”具備了現代企業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
  1.清代臺灣的“墾號”類似于現代的法人,它擁有獨立的資產,具有法人資格,承担民事責任。
  從設置的程序上看,“墾號”是“墾首”向政府申請,并在政府注冊的以農地墾殖為主要經營內容的企業。劉銘傳指出:“有力之家,視其勢高而近溪澗淡水者,赴縣呈明四至,請給墾單,召佃開墾。 ”〔7〕劉銘傳所稱僅指“墾號”對無主荒地的開墾,這種荒地又稱“官地”。官給墾照的內容及格式可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第一章第一節《墾照》中所載各文件,其中時間最早的當屬淡水陳賴章墾號請得的“大佳臘墾荒告示”,其文如下:
  臺灣府鳳山縣正堂紀錄八次署諸羅縣事宋,為墾給單示以便墾荒裕課事,據陳賴章稟稱,竊照,臺灣荒地現奉憲行勸墾,章查上淡水大佳臘地方,有荒埔壹所,東至雷匣、秀朗,西至八里貧、干豆外,南至興直山腳內,北至大浪泵溝,四至并無妨礙民番地界,現在招佃開墾,合情稟叩金批給單示,以便報墾升科等情,業經批準行查票著該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確覆去后,并據社商楊永祚、伙長許聰、林周、土官尾帙斗謹等覆稱:祚等遵依會同伙長土官,踏勘陳賴章所請四至內高下不等,約開有田園五十余甲,并無妨礙,合就據實具覆各等情至縣,據此,合給單示付墾。為此示給墾戶陳賴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臘地方,照四至內開荒墾耕,報課升科,不許社棍閑雜人等騷擾混爭。如有此等故違,許該墾戶指名具稟赴縣,以憑拿就。該墾戶務須力行募佃開墾,毋得開多報少,至干未便,各宜凜遵毋忽!特示。
  康熙肆拾捌年柒月  日給  發淡水社大佳臘地方張掛。〔8〕
  這份墾照從法律上確定了陳賴章墾號的法人地位,包括墾號名稱、開墾范圍、墾戶職責、納稅義務等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與“社棍閑雜人等”的訴爭中,承担民事責任的主體是“墾號”,而不是自然人。如下文所述,陳賴章是墾號名稱,而非人名。
  除了官地之外,其他大量的荒地都屬于原居于此的高山族土著居民,即文獻中所稱之“番”族。清朝收復臺灣以后,推行“護番保產”的政策,即承認土著民族對原有土地的所有權,任何人都不允許侵占番族的土地。漢族移民對番地的開墾,必須得到番民的允可及政府批準,給予“(番)墾字”,并向番社輸納“番租”、“番餉”,才被視為合法。這類“番墾字”可以乾隆十八年擺接社番土目茅飽琬給“漢業戶張廣福即張仁豐”的墾承荒埔字為例,節錄其主要內容如下:
  有荒埔地壹所,址在興直莊土名海山頭了亮埔,東至橫車路為界,西至車路下小港溝為界,南至小港溝為界,北至石路下蘆竹濫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張仁豐前來給墾招佃,開辟成田,納租課永為己業,即日仝中三面議定墾批禮銀肆佰大元……。〔9〕
  張廣福墾號為取得土地開墾權付出“墾批禮銀肆佰大元”,即是從番社手中購買永佃權。所以,雖然陳賴章與張廣福同為墾戶,又稱“業戶”,但后者在某種意義上仍為“佃戶”。張廣福向番社所交“租課”與陳賴章向國家所交“課稅”有本質的不同。在下文所引一份“金廣福文件”中,所有金廣福墾號的股東都自稱為“佃戶”,原因即在于此。
  在獲得土地所有者的允許并訂立相應的合同后,墾戶才從法律意義上獲得了土地的墾殖權。墾戶遂將土地墾殖權視為一種資源,墾號之間的競爭與合作由此而展開。《張廣福文件》1—A1—1中的一份合約揭示了一個小墾號合并成大墾號的實例:
  同立合約戴岐伯、陳逢春、賴永和、陳天章因請墾上淡水大佳臘地方荒埔壹所:東至雷匣、秀朗,西至八里坌、干豆外,南至興直山腳內,北至大浪泵溝,立陳賴章名字。又請墾淡水港荒埔一所:東至干豆口,西至長頸溪南,南至山,北至滬尾,立陳國起名字。又請墾北路麻少翁社東勢荒埔壹所:東至大山,西至港,南至大浪泵溝,北至麻少翁溪,立戴天樞名字。
  以上參宗草地,俱于本年柒月內請墾單參紙,告示三道,并相商既已通同請墾,應共合伙招耕,議作五股公業,實為友五人起見,而千斯倉、萬斯箱為吉兆矣。則凡募佃以及創置農器等項,照股勻出,所謂通力合作。至于收成粟石,納科之外,又當計得均分,毋容紊亂,一有涉私以及遇事推諉不共相為力者則擯而逐之,各無后侮。總以同心協力共成美舉,相期永遠于無替耳。所有墾單告示陸紙,各收壹紙,開列于后,今欲有憑,公立合約,各執為照。
  今開
  戴岐伯收麻少翁墾單壹紙
  陳憲伯收上淡水港南墾單壹紙告示一紙
  陳逢春收大佳臘告示壹紙
  陳天章收大佳臘墾單壹紙
  賴永和收麻少翁告示壹紙                 陳天章
  康熙肆拾捌年拾壹月              日同立合約陳逢春
                            賴永和
                            陳憲伯
                            戴天樞
  尹章義指出這份文件與上引“大佳臘墾荒告示”的關系,后者只是前者所著錄的六份文件之一。而陳賴章是墾戶即企業的名稱,而不是人名。據同樣的理由,我們可以認為文件中所提到的陳國起、戴天樞均為墾號名稱,只是不解的是,作為自然人的戴岐伯為何不在合約上簽名,而以墾號名稱——戴天樞——之名署之?從合約中提到的地名看,三個墾戶請墾的土地毗鄰,他們的組織者戴岐伯等五人遂萌生合作的意愿,于是就有這份合約的產生。
  需要指出的是,這份文件在形式上組建了一個新墾號,但從法律的角度看,卻是不完整的。參預組建的三個墾號僅僅以土地的墾殖權入股,未實際投入資金。新組合的單位沒有名稱,未形成完整的企業法人。因此,只能將此看做三個墾號之間的一個合作協議。正式的墾號合約具有企業章程的性質,試以金廣福為例說明之。
  臺灣新竹東南山區一直是土著“番族”的聚居地。一般人將漢化程度較深的“番族”稱為“熟番”,尚未接受漢文化或漢化程度較淺的“番族”稱為“生番”。至清代中期,這一山區的“生番”活動頻繁,與漢人屢屢發生沖突。且因地鄰城郊,引起政府重視。道光十四年冬,淡水同知李嗣業諭令粵籍移民姜秀鑾和閩籍移民林德修(后為周邦正)集資籌劃防番開墾事宜,政府一次性資助銀1000元。經過姜、林兩人的努力,于是就有金廣福墾號的產生。
  《北埔姜家史料(二)》中有一份姜秀鑾與林德修訂立的合約,其內容如下:
  同立合約人姜秀鑾今因城南一帶山高地窄,雜色林木茂密,生番猖
       林德修
  獗,從前隘寮建設未周,其地又皆崎嶇旱瘠,墾種維艱,是以隘糧無資,日久荒廢,生番疊出,擾害莊民。上年十二月間廳憲李念民瘼,先給銀壹千元,著姜秀鑾建隘樓拾伍座,雇募隘丁壹佰陸拾名,分駐巡防。又議興建公館圍墻肆處,以為佃人棲止之所。所需隘糧,除石碎侖官隘肆拾名,官月給銀壹佰余元,并移撥各處隘谷數百石外,不敷尚多,茲蒙廳憲諭飭姜秀鑾勸捐定股整本,招佃開墾,就地取糧。但開辟伊
         林德修
  始,租稅俱無,隘丁按月支食,急難緩待,若不設法籌備,竊恐旋舉旋廢。經鑾等以遵諭籌議等事,僉請蒙批,據稟年額隘糧經費不敷,
       修
  公議向各殷戶鳩捐番銀壹萬余元,以資支用,仍就一帶山地招佃開墾,田園收取租利,并就本山采取@①、藤、什木、柴、炭、栳項稍資補貼,以免費盡隘廢等語,事屬可行。惟@①、藤、栳料例禁私售,仍應賣給軍工匠首,以杜私販出洋。候給示諭遵照辦理。該總理等即將捐戶銀數花名分晰造冊,并存交何人,另稟聲明,以憑立案等因在案。鑾
                                修
  爰集城鄉紳耆妥議,就殷戶中勸捐先定貳拾股,約計本銀萬余元,以為收售山利生息之資,備支應用。并舉姜秀鑾與林德修貳人為總墾首,合串戶名金廣福。凡有呈稟事件及@②佃給墾之事,俱應通同蓋以公戳并鑾貳人戳記。其內外一切事宜,在山中鑾為辦理,逐件知會在城登
    修
  記簿籍稽考。其在外者修當力任設立公所,派人分辦。他如掌收本銀生息及收售山利,并收租給隘,出納錢銀等項,俱各依公所議訂簿籍,調撥股伙中秉正謹慎之人,分司其事,不得推諉。所招之佃,不問何籍,惟用妥人。@②墾田園俱應立定年限,屆期交還。至所招各伙,務宜體念公事公辦,踴躍齊心,共成其事。每股應津本銀定期交清,不得推諉。將來墾成田園之日,丈明甲數,照股均分,按甲供納大租,以給隘糧。所有應行規條,開列簿籍,各宜遵守。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壹樣貳紙,各執一份為照。
  一議:招股貳拾股,鑾管在莊拾股,修管在城拾股,其每股中招有數伙合本者,俱各照樣另立大小股合約,蓋以公記,編號立簿分執各照。
  道光拾伍年貳月 同立合約人九芎莊總理姜秀鑾(戳)
               西 門 總 理林德修(戳)
  這份合約的內容相當豐富,它包括墾號設立的起始、墾號名稱、墾首職責、集股、資金運用、資金管理、招佃原則、大股與小股的合約形式、土地開墾成功后的利益分配等,極類似于一份股份公司的設立章程。計劃集得的一萬元,可視作公司的注冊資金。在同年二月以后姜、林續定的第二份合約中,對此份合約有所修改,如對總股份數的改動、對墾號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墾首報酬等都作出新的明確規定。
  并不是所有的墾號在申請設立時都籌備有資本金,尤其是那些官荒地的請墾者。政府對于這類墾號采取了控制的方法,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開墾成熟,則取消原墾戶的開墾權,《張廣福文件》3—B1—3中一份訂立于乾隆二年二月的合同就說得非常清楚:
  同立合同林天成、陳鳴琳、鄭維謙因康熙伍拾玖年合同陳夢蘭、朱kūn@③侯、陳化伯公置北路淡水大佳臘、八芝連林、滬尾、八里坌、興直等處五莊草地。其大佳臘四莊經已節次開墾,惟興直一莊未暇整理,是以外人有請墾之舉,而陳與鄭在廈,林在淡,不忍袖手,出頭招佃開圳墾耕,貼納餉課,仍與楊、許互控多年,一肩獨任,計費有銀一千二百零一錢二分。但楊許互控之案亦經憑公勸處冰釋,而興直應得之莊,林亦不甘歸己,兩相推讓,遂于本月初二日,置酒會請公親會議,將興直五大股之莊,作為拾小股,每股各得一分,其余五分以酬林為數年勞苦費用之資,則此拾分之莊,林自得其柒分,而陳得拾分之貳,鄭得拾分之壹,各照議約掌業……三面議定,同立合同叁紙,各執為照。
  在興直莊荒地的墾殖權面臨取消的嚴峻情勢下,在淡水當地以及遠在大陸廈門的墾首們開始招佃開墾了。這意味著墾號實際投資的開始。墾首們在請得對土地的墾殖權后聽其荒蕪而實際并不注入資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此可能引發競墾者的覬覦。雍正年間林天成墾號因競墾原屬陳賴章墾號的“佳臘草地”就引發了一場訴訟。據尹章義的研究,在陳賴章于康熙四十八年請得這塊荒地的墾殖權后,并未招佃墾荒。康熙五十六年轉給功加墾號時,仍是“草地”,即荒地〔10〕。雍正年間這片土地仍處于荒蕪狀態,就給后來的林天成以競墾的理由。
  由此可見,以契約關系為基礎的臺灣墾號具備了類似現代企業法人的基本功能,從而構成與其他形式的產業組織最大的不同之處。這樣,墾號作為臺灣拓墾時期的一種企業組織,它與政府、其他產業組織及個人在權力與義務的界定上,就有相當清晰的邊界。因此,從下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墾號自身的利益激勵和風險約束機制也就發育得相當完善;它的股權流通和交易雖然十分頻繁但卻相當有序。
  2.以契約關系為基礎的清代臺灣墾號實行的是有限責任制度。這是股份制形式的一種。
  從形式上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一般為幾人或幾十人,且相互之間彼此信任。從現有的資料來看,清代臺灣的契約制墾號,少則幾人,多則數十人,未見有更大規模的。在上引姜秀鑾與林德修所訂合約中,金廣福墾號的(大)股東人數是相當固定的,20股股本的所有者即20人或更少。由于大股本往往由小股本所湊集而成,實際股東的人數可能超過大股本的數量。墾號并不與小股東們發生關系,只是要求大股東與小股東按照統一的格式訂立相互之間的合同。對于契約制墾號來說,大股東的人數是不能輕易變更的,即股份數不能輕易變更。在大股東不能承担其應盡義務的前提下,如果有新的股東愿意介入,股東可以發生變換,但人數并不因此發生變更。在《北埔姜家史料(二)》中,有一份訂于道光十三年的合約透漏了這一信息:
  立合約字林垂裕、劉阿若、范阿臺……等,緣本年向竹塹社墾戶廖財官兄弟給出員山南重埔青林山埔一帶。……(四至略)原議五年開荒為限,俟五年限滿之日,將墾成水田或旱園山埔,悉照墾約作十二股均分。除墾戶廖財官兄弟抽回二份,其余眾佃十人,各得一份,依鬮造化,各管各業,不得橫行強占。五年限內,應宜建寮募丁,保安耕種,鑿圳筑埤,墾成田園。一切隘丁口糧,建莊建隘需用銀錢谷石,委系照十股勻派,各宜踴躍,不得推諉觀望。如若應派公費有敢刁抗不出者,眾伙將其人名字注銷,另招妥人入份,理應同氣同聲,相友相助。
  這份公司章程性質的合約規定不能按照股份份額投資或追加投資者,將由他人代替。對于在初次投資以后不能追加投資的,此合約中雖未規定處置方法,但可理解為存在注銷該股東底股的可能性。在《北埔姜家史料(二)》一份道光十六年姜秀鑾、周邦正同各捐戶訂立的合約中,就有如下條款:
  ……當即遵行籌議,定作三十大份,每份該捐銀一千元,共計三萬元,編金廣福字號,開張生理,招墾埔地,以資隘費。業經將情稟明在案,但捐銀之數多寡既已不同,而股份之歸彼此亦難預定,爰公議立約分執。……所慮者糧費浩大,入不供出,難垂永久,此去三萬元捐銀開用明白外,若有欠缺之處,應就各原捐之數,按頭勻攤加捐應用,不得有違。如是有違,立將該戶所捐銀元遞照有給無墾違限拋荒之例,盡行抹銷,以便捐補足用,庶不致貽誤公事……
  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股東對墾號承担有限責任,即以股東出資的金額為限。當股東不敷加派或為規避風險,可能拒絕追加投資。在一般的情況下,股東可能出售股份,其售價可能低于股東所支出的資金,所遭受的損失僅僅為投入資金與出售價格之差,最壞的情況下是無人收購其股份,股東損失了他的全部股本金,但并不涉及其他。從以后的情況來看,實際上的情形比這份合約所規定的要好得多。當小股東不愿繼續投資時,他們大都將自己的股權出售給墾號中的其他大股東。對于非契約制的墾戶而言,情況則非如此。《北埔姜家史料(二)》中一份年代不詳的《姜殿邦稟稿》記載了墾戶陳長順個人投資3 萬余元進行墾殖,卻終因資本不繼,傾家賠墊,賠累不堪,最終向官府稟請退辦的例子。一個個人獨資的非公司性墾戶,對債務負有無限清償的責任,破產時不僅將墾號資本賠盡,也將家庭財產賠進。這類墾戶與契約制墾號有根本的不同。
  臺灣墾殖中的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由于預算的不足導致資本的短缺,而追加資本的缺乏,就可能帶來投資損失。最典型者可以“胡同隆墾號”的遭遇為例:先是陳和議墾號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由賴科和王謨、鄭珍、朱kūn@③侯所組成,雍正二年(1724年)王、朱二人的股份為鄧旋收購,爾后因鄧旋資金不足,又將其股份的部分賣與胡詔的胡同隆墾號,要求胡詔“預先墊出資本,開圳以成田園”。同時,賴科股份的一半也在賴科死后由其堂弟賣與徐閩。由于鑿渠開圳的工作是那樣龐大,所需資金過巨,股東不堪重負。以后,賴科的剩余股份退出墾號,其他股東也逐漸將他們的股權賣與胡詔。胡詔獨力支撐,不勝重負,在將股權賣與“張吳文墾號”及其他墾戶后,心力交瘁,含恨而死。胡詔所有田莊出售的價銀為9560兩之巨,而胡氏及其合伙人投下的資本遠不止此〔11〕。
  事實上,不僅開圳如此,拓墾過程中“隘線”的建設與維持也是一個巨大的投資。如金廣福墾號的資金投入的主要方向就是隘寮、隘墻的建設和隘丁的工資。沒有牢固的隘線用于“防番”,新竹東南山區的拓墾就不可能成功。吳學明的研究表明,由于金廣福墾號投入的資金過于巨大,小股東大不勝負担,多將股底出售,至光緒年間,姜秀鑾等五家就占了粵籍股權的一半以上〔12〕。如果在墾殖過程中既要鑿修大圳,又要防止番人“埋伏截殺”,所遭遇的風險就更大了。
  另一類風險往往由自然災害所引起,投資甚大的田園美地可能一夜之間為洪水沖崩,化為礫石。如乾隆二十四年八月的一場洪水,就曾將臺北地區海山莊東南勢一帶張家田園沖崩二百余甲,石頭溪因而改道〔13〕。不僅如此,劉和林趁此機會從八里坌巡檢處得到在沖毀地上開鑿大圳的許可,并獲得成功。劉、張兩家從此陷入長時間的互控訴訟案中。
  高風險也同時意味著高利潤。在臺灣拓墾的過程中,一大批業戶、墾首通過拓墾積累起大量的財富,成為一方的首富。因此,一大批在城商人,包括在大陸的商人或地主以及渴望得到土地的小農都投入到這一極具誘惑力的事業中。為了規避風險,股東們出售自己的股權;為了獲取利潤或獲得土地,商人和農民又在購買他人的股權。從上引各例中可以看出,清代臺灣股權的轉移是相當頻繁的,它反映的是清代臺灣產業資本一種特殊的流動方式。
  在一個以資本運動為主要特征的拓墾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出現一些新的變化。具體說來,不僅墾號內部股東間的關系以資本作為紐帶,就是墾首與佃農的關系也往往與資本相聯系。
  一般說來,契約制墾號的設立通常是親朋好友相互籌劃、相互協商的結果。基于原有的血緣的、地緣的或業緣的關系,墾號股東之間的關系往往是比較密切的。以金廣福墾號為例,墾首姜秀鑾和林德修(周邦正)分別為粵籍和閩籍股東的召集人和代表者,粵籍股東多為在鄉的農地墾殖者,而閩籍股東則多為在城的商人。協調兩籍股東相互之間的關系,則依據均衡投資的原則。如上引資料所稱,最初的協議是籌資1 萬元,分屬20大股,后更改為籌資3萬元,分屬30大股。實際情況是, 粵籍股東集資達到1.5萬元,閩籍股東只籌得1.26萬元。 閩粵雙方為了維持股權平均,乃將粵籍多于閩籍的資金計為以后的追加投資,結果閩、粵股東各捐銀1.26萬元,合計2.52萬元,每股面值為1000元, 合計為25.2股〔14〕。在這個例子中, 股東認購股權采取的是協議認購的方式,而這一點,恰恰是有限責任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在對工程的投資上,墾戶與佃戶往往采取合作的方式,共同投資。一份乾隆十三年墾戶李余周給佃戶楊端的佃批執照中有“后來開筑大圳,工力浩大,業佃公議幫貼”〔15〕。又如劉和林父子在開拓萬安圳大圳的過程中,因為乏資,幾乎停滯。眾佃戶集資支援,“備出佛銀貳陸百大員”才使工程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得以完成〔16〕。另外,在《臺灣公私藏古文書影本》第二輯中,有一份乾隆六十年林登選與佃農訂立的編號為09—03—02—546的合約, 上言“業三佃七鳩出工本銀元”,“募工”開鑿大圳。其中佃戶的投資甚至超過了業戶。顯然,業彷佃戶就一特定的水利工程項目集資,雙方都是工程的受益者。
  總之,清代臺灣契約制墾號中的有限責任制度最大程度地保證了股東對利潤的追求和對風險的防范。這也是臺灣的拓墾在短時間內能夠取得成功的奧秘所在。
  3.以契約關系為基礎的臺灣墾號在經營管理上頗具特色
  綜上所述,既然墾號股東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投資的關系,那么,投資者就不一定是經營者,這就意味著投資和經營已有適度的分離。在一些大的墾號中,往往是投資者決定投資方向,經營者管理項目建設。投資者聘請經營者,經營者或為股東,或為雇工,由此而形成股東一經理體制。
  上舉乾隆二年二月林天成、陳鳴琳、鄭維謙等人所訂合同,知三個股東當中,只有林天成在淡水管理經營土地之開墾,陳、鄭兩人皆居住于廈門,實為“遙領墾首”。在金廣福墾號中,閩籍股東皆為不在鄉的股東,他們居住于新竹城中,主要經營商業,對金廣福的投資僅為他們投資計劃的一個部分。就連閩籍股東的代表者周邦正,也不在墾地居住,墾地事務全由經理姜秀鑾負責。但從上引契約中也可以發現,幾乎所有涉及墾務的合約都由兩個墾首聯合簽署,并加蓋墾號公章及兩人私章。墾號的公章及姜、周兩人的私章都是由政府頒給的,以作為法人信用的標志。在《北埔姜家史料(二)》中有一份道光十五年二月金廣福墾號姜秀鑾與林德修所訂的合約,其中有“官給墾戶金廣福之公戳,存于公所,公舉收掌。遇有公事應用,公同取蓋,并鑾、修二人戳記,合批明照”的記載。在政府眼中,姜氏、周氏是金廣福墾號不可或缺的法人代表。在這個例子中,作為大股東的姜秀鑾和周邦正同時兼任墾號經理的工作。另外,公戳的“公舉收掌”及“公同取蓋”一事頗令人不解,在半數股東居城的情況下,如何能做到“公舉”和“公同”呢?目前所見契約未發現墾號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之類的組織存在。
  再看一個臺北平原的例子。大約自乾隆十六年開始,張士箱等人陸續買入新莊地區海山莊的拓墾權,并交由洪克篤管理,而由張沛世幫辦。該墾號幾經分析,至乾隆二十五年,墾號易名為“張必榮”,洪克篤和張沛世仍為張必榮墾號的經理人。尹章義根據《永泰淡水租業契總》中所載若干合約進行研究,發現乾隆二十六年后洪克篤為張沛世所取代。事情起于這一年劉和林墾號在張必榮被水沖毀的圳基上重修大圳,引發訴訟,而張氏認為在這場爭端中,洪克篤表現不佳,且有舞弊嫌疑,因而將洪克篤辭退,改由張沛世任。在這個例子中,作為經理的洪克篤其雇工身份是相當明顯的。當然,洪克篤的被辭也可能與該墾號由合伙變為獨資有關。
  經理的工資與股權紅利有嚴格的區別。在上引道光十五年二月金廣福墾號姜、林所訂合約中,還對經理的工資作出明確的規定。其條款曰:“姜秀鑾、林德修二人為墾戶首,務宜盡力設法開墾。至墾成田園之日,有功在前,酬勞在后。應分別大小功勞,先踏出二人功勞田外,余作三十股攤分,合批明照。”又曰:“金廣福生理得利銀元,先作二八抽分付與。”也就是說,在開墾過程中,通過對金廣福股本金的經營所得利潤,20%作為對兩人的酬勞,即工資。在開墾結束以后,墾成田園的20%亦作為工資付與兩位墾首。在其余的30份中,墾首還要按照各自股份的比例分得相應的田園地畝。
  上引《張廣福文件》一份編號3—B1—3的合同提到林天成在維護興直莊墾權的訴訟案中,盡心盡力,調解訟案,并追加投資本1200余元,終于使這塊土地開墾成功。在最后分配時,股東們將該莊50%的股權作為對林數年來的酬勞,我以為其中亦含有對林氏追加投資的回報。結果林天成擁有興直莊70%的股權。總之,在臺灣契約制墾號中,經理工資和股權紅利的區別是非常清晰的。
  在墾號的管理中,會計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北埔姜家史料》記載了金廣福墾號從道光十六年(1836年)至光緒十二年(1886年)若干年份的收支明細,其中包括埔底銀(出租土地收入)、新墾隘糧(墾熟丈明甲數前的隘糧)、股東出資(包括股本金和配股金)、隘糧大租(佃戶所承担的隘租)等四項。在支出項中,主要支出用于隘線的修筑和維持。從這50年的賬目來看,大多數的收支明細是清楚的,這說明上引姜秀鑾、林德修所訂合約所說“他如掌收本銀生息及收售山利,并收租給隘,出納錢銀等項,俱各依公所議訂簿籍,調撥股伙中秉正謹慎之人,分司其事,不得推諉”一句并非虛詞。
  從金廣福墾號及其他墾號的事例中可以發現,臺灣拓墾時期的最大投資實際上是對水利及其隘線的投資,其中費支最多者則是雇工的工資。所見各種契約,多是股東之間及業戶與佃戶之間的合同,少有提及雇工者。然仔細分析,則可發現雇工是臺灣拓墾過程中最為活躍的力量之一。
  一類雇工為隘線上駐守的隘丁。據吳學明的研究,從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九年,金廣福墾號所設隘寮從最初的15所增加到40所,道光十六年隘丁人數多達341人,道光二十九年降為150人,同治、光緒年間均為121人〔17〕。金廣福墾號的一份清單記載:“顧丁一五○名, 每名月給工銀一元五角,米五斗,鉛藥六辦。”〔18〕同治年間的資料稱:“隘丁一二一名,每名每年給糧谷三三.三三石。 ”以銀一元購谷一石計,每年僅隘丁工資就需費用4000余元;加上修筑隘寮、隘墻及武器、彈藥和金廣福公館方面的開支,就構成金廣福墾號支出的絕大部分。在道光十五年至二十年的開支帳目中, 開鑿水圳的支出僅占總支出的 12.47%〔19〕。
  在臺北地區,墾號最大的開支當屬開鑿水圳。契約中留下了大量的雇工記載,如林天成開墾興直莊時,就曾請林鼎光在莊中“幫督匠工,開筑埤圳”。一份乾隆三十八年大坪林圳的五莊合約中記載,該墾號開圳時,“設流壯為護衛,請石匠以開鑿……自乾隆十八年續接,日與血戰,多歷年所”,七年以后此圳才告竣工〔20〕。此類記載甚多,不勝枚舉。再如上引資料中所稱林登選與佃農合開大圳,“業三佃七,鳩出工本銀元”,“募工”開筑。很顯然,開圳的勞力不會是佃戶,而是外請的雇工。關于雇工的數量,由于開圳工程大都十分浩大,工期長久,所雇工人當為數不少。乾隆年間劉和林墾號在海山莊開圳,就“率眾數百人壅水筑圳”〔21〕。從這個例子中看,大墾號確實具有了大的農墾企業的規模。
  許滌新、吳承明先生認為自由雇傭勞動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核心。他們認為研究雇傭關系,“不能單看勞動者是否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看雇主,考察雇主的經營性質。就是說,要看他們是受雇于資本呢,還是受雇于別的東西”。此外,“資本主義雇傭勞動,須在同一資本下有一定的量”〔22〕。從這兩條標準進行考察,我們都不能否認清代臺灣墾號的資本主義性質。從這個意義上說,臺灣學者對于清代臺灣墾號的評價是比較恰當的。
      三、臺灣與大陸的比較
  至此,我們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是,何以在清代的臺灣會出現極富現代色彩的資本主義式的農墾企業?以股份制作為合伙形式的墾號究竟是如何產生的?根據鄭振滿的研究,以股份形式劃分股東權力和義務的制度源于福建原籍的“合同制”宗族〔23〕。但性質卻有了根本性的變化,前者以利潤的獲取為終極目的,具有資本運動的鮮明特征,而后者僅僅是宗族公產的組合形式,是同族人口對族中公共事業的投資或捐獻。
  閩粵移民固有的合約制宗族在本土環境中并不能演變出這種具有現代資本意義的土地墾殖方式,而在臺灣的墾殖過程中,竟然順理成章地演變為股份制,成為資本積聚和管理的方式,轉變的契機可能在于臺灣生態環境與移民原籍地生態環境的差別。
  臺灣移民大都來自福建沿海的泉州、漳州二府以及廣東沿海的潮州、惠州二府。這一區域人口密集,地少人多。雖然目前尚未見到有關這一區域明清時期小農家庭及經濟的研究論文,但我們有理由相信,至明末清初,該區域人口的過密化已經形成。因此,過密化的農業可能成為這一區域農業經濟的基本特征。按照黃宗智先生的解釋,農業過密化的基本含義是:在小農生產的過程中,勞動力的投入與資本的投入不成比例,單位勞動力的平均資本投入不是增加,而是減少,單位工作日的平均收入也是同樣。總產值的增加是因為投入了家庭成員更多的勞動,而不是單位工作日收入的增長。這種過密化的增長以農業生產的家庭化為支柱,勞動力邊際報酬的遞減由小農家庭未曾利用的勞動力來吸收〔24〕。以此解釋作為前提,這一區域的小農經濟應當是高度過密化的了。
  對外移民在很大程度上為多余的勞動力找到了出路,也為資本找到了出路。對于福建及廣東沿海的移民地區來說,所謂的“資本”可能并不是農業中的積累,而是對外貿易或其他產業活動中的積累。當人口呈過密化狀態生存時,狹窄的土地無法容納更多的資本。一旦移民他鄉,情況馬上就有了改變。還在明代后期,閩南地區的外出移民就挾資本前往外地,進行農業或其他產業的投資。據《明穆宗實錄》卷二六,在江西贛南,“各省商民亦常流聚其間,皆以種藍為業”。又據萬歷《永福縣志·風俗》,當時福建寧德、永福等縣的種藍種靛者多為“漳泉延汀之人”。推測進入贛南的種藍者也可能來自同一區域。既以“商民”稱,說明移民的身份并非一般的農民,而是挾有資本的投資者。學者們據熊人霖《南榮集》卷一一《防箐議下》中的記載,知道在明代末年的浙江山區,有一種“箐民”和寮主的關系頗為獨特:
  山主者土著有山之人,以其山俾寮主執之,而征其租者也。寮主者,汀之久居各邑山中,頗有資本,披寮蓬以待箐民之至,給所執之種,俾為鋤植,而征其租者也。箐民者,一曰畬民,汀、上杭之貧民也,每年數百為群,赤手至各邑,依寮主為活,而受其傭值;或春來冬去,或留過冬為長雇者也。
  吳承明先生認為這段記載所記為上杭一帶事〔25〕。從行文中看,頗有疑問。假如“箐民”來自當地,何必要“春來冬去,或留過冬為長雇”呢?我以為在“寮主者,汀之久居各邑山中”一句,可能有漏。其本意當為,寮主者,汀之人也,久居各邑山中云云。也就是說,寮主和箐民,都是來自汀州的移民,只是各自的身份不同罷了。按照大多數經濟史家的觀點,這種“寮主”實質上是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租地農場主。而“箐民”則是農業工人。在本文中,我要強調的是,他們是在福建移民外出的過程中產生的。
  嘉慶年間皖南山區查禁棚民,據查禁的文獻看,當時富裕棚民預交租金有多達1000兩以上,租期長20年以上,雇工多達20—30人者。只是這種富裕的農民較少,一般每人雇工的數量僅有幾人〔26〕。這些棚民的性質有類于資本主義的租地農場主。
  在清代前期的陜西南部地區,出現了為數眾多的藥材廠、木耳廠、香@④廠等,主要見于嚴如@⑤《三省邊防備覽》卷九:
  山內木、筍、紙、耳、香@④、鐵、沙金各廠皆流寓客民所籍資生者。
  藥材之地道行遠者為厚樸、黃連兩種。……商人寫地數十里,遍栽之,須十年方成。常年佃棚戶守連,一廠輒數十家。……雪泡山、靈官廟一帶,連廠甚多。
  [西鄉縣]耳廠十八處,每廠工匠不下數十人。
  經過對這些資料的分析,許滌新、吳承明先生認為上述各類產業的經營,都可能含有資本主義生產的性質。而如我們所知,皖南和陜南都是清代移民聚居的地區。
  零零星星散布于各地山區的靛棚和木耳廠構成了歷史學家所稱之資本主義的“萌芽”。然而,這只是問題的一方面,假若沒有臺灣的經驗作為對照,我們對于所謂“資本主義”的認識可能永遠停留在“萌芽”的層面。本文中詳細敘述的臺灣拓墾過程中資本組合的形式與過程,才使我們認識到中國農業資本主義的真正內涵,即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特定生態環境中的產物。換言之,相對充裕的土地資源和市場資源相結合,才有可能產生資本主義性質的農業。在明清時期中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業陷入“過密化”的前提下,資本主義農業確實是不可能得到發展的。
  從某種意義上說,移民運動是移民原鄉多余的勞動力和資本的地理遷移。只是在四川等地,按丁授田使人均占有的土地資源偏少,移民遷入的數量過多,很快形成人口過密,新的生產方式沒有可能在四川產生〔27〕。中國資本主義農業之所以出現在一些自然條件獨特的移民遷入區,就在于這些區域不可能在較短的時間里接納大量的人口,這些移民遷入地相對充裕的土地資源部分地滿足了上述條件。
  最后,循著這一思路,我們再來討論清代及民國時期北方邊外地區移民社會的特點。按照許滌新、吳承明先生的觀點,東北地區是新墾區,土地遼闊,有不少千畝以上的大地主,其開墾的勞動力主要依靠關內移民,而許多移民是到東北傭工,數年后積有錢資即返原籍。因而,東北是中國經營地主最發達的地區。他們所采用的調查資料還進一步表明,1909年奉天省擁有3000畝以上的大地主中,自營部分占他們所有土地的13.8%,若將地主擁有田畝的標準降低,當略高于13.8%,此值遠高于山東的7%—8%;在吉林,1931—1914年地主自種土地占全部耕地的53.7%;而在黑龍江,1933年的調查表明,地主自有耕地的75%都是自營的。由于東北是中國農業商品化較高的地區,尤其在黑龍江,大豆和小麥種植面積占50.3%,這兩者又是市場作物。因而,這些經營地主的資本主義性質是比較肯定的了〔28〕。這一資料表明了這樣一個事實,愈往北,經營地主的比例愈高,反之愈低。從上述移民的歷史過程來看,清代以來的移民自南向北推進,愈往北,人口密度愈低,土地墾殖的程度愈低。顯而易見,經營地主的比例與人口的密度成反比。這與東南山區、臺灣等地情況是相同的。
  據此我們可以認為,清代及民國時期移民向邊疆和山區的開拓,為學者們所稱的“農業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提供了可能。由于移民人口的高速增長和國內染料市場的變化,東南山區以靛業為主營的資本主義農場在清代后期即已衰落,資本主義的萌芽并未長成。皖南山區由于墾山引起水土流失,棚民被政府責令下山,租地農場也不再存在。至于陜南山區,清代中期以后,由于開墾過度造成生態環境的惡化,山區農業及手工業也相繼衰落,所謂新生產方式的萌芽也不復存在。臺灣的墾號在土地開發過程完成以后,即專事收租,不再從事土地的開發及農業經營和管理。在清代及以后的人口增長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不斷被分割,從清代前期的大約數百名墾首發展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大約36000 余名大租戶,就可見土地所有權的分割和細碎化。由此亦可知隨著人口的增加和中國分家制度導致的地權分割,早期臺灣土地墾殖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已經蕩然無存。黑龍江地區的經營地主在“九·一八”事變后呈萎縮的狀態,土地改革中被徹底消滅。假定沒有土地改革的政治運動,東北的經營地主制在未來的發展中,隨著人口的增加,也會逐漸地萎縮。
      四、結論
  許滌新、吳承明先生在列舉了清代前中期全國十幾個所謂“農業資本主義萌芽”的事例后指出:“應當承認,在清中期,我國農業中已經有了資本主義萌芽。但是,我們不能把它和手工業中的資本主義萌芽同樣看待。我國農業是個汪洋大海,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全國有幾千萬個生產單位。前面我們舉了十來個萌芽的事例,即使我們能證實幾千個事例,也還占不到萬分之一。它們在整個農業生產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事實上,直到近代,我國農業中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也沒有起多少作用。”〔29〕在他們看來,清代前中期中國農業中確是存在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的,只是這種關系實在是太微弱了。本文所揭示的臺灣的事例則從根本上對這一思路提出質疑:數量龐大并對臺灣拓墾發揮過巨大作用的墾號組織和墾首制是否可以證明清代前中期的臺灣是一個成熟的資本主義社會?
  在我看來,歷史上中國各區域農業究竟采用何種生產方式,基本取決于該區域所處的生態環境,即取決于當地人口的密度、土地的性質和數量、市場環境和氣候等諸種資源。當生態條件全部或部分地得到滿足時,所謂“資本主義的農業”生產方式就可能出現。同樣,當生態條件不能得到滿足時,所謂“資本主義的農業”生產方式就可能消失,取而代之的可能是另外一種農業生產方式,即封建的農業生產方式。所謂“資本主義的農業”并不是對封建土地制度的替代或發展,在中國特定的人口增長背景和中國產權繼承制度下,學者們定義的“中國農業資本主義萌芽”完全沒有發展的前景。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農業資本主義萌芽”命題的本身也是不能成立的。
  循著這一思路,我們似乎有理由作出這樣的推論:學者們所稱明清時期中國手工業中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也僅僅是中國封建社會手工業中多種生產方式的一種。它的存在和發展,既不能說明是社會進步的表現,也不能說明它可能取代其它的生產方式并向現代大工業過渡。明清時代的中國社會按照自己固有的內在規律發展著。對于這一規律的認識,仍需要中國歷史學家加倍的努力。
  注釋:
  〔1〕參見陳紹馨《中國社會文化研究的實驗室——臺灣》, 臺灣《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22輯,1966年。
  〔2〕如尹章義著《臺灣開發史研究》, 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9年版;吳學明著《金廣福墾隘與新竹東南山區的開發(1834—1895年)》,臺灣師范大學歷史研究所專刊(14),1986年。
  〔3〕《臺北平原拓墾史研究》,載《臺灣開發史研究》,第148頁。
  〔4 〕陳其南:《家族與社會——臺灣和中國社會研究的基礎理念》,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年版,第64頁。
  〔5 〕許滌新、 吳承明:《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 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頁。
  〔6〕《臺北開發史的階段論和類型論》, 載《臺灣開發史研究》,第19—22頁。
  〔7 〕劉銘傳:《量田清賦申明賞罚折》(光緒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載《臺灣文獻叢刊》第27種,《劉莊肅公奏議》卷七。
  〔8 〕這份文件收錄于《臺灣慣習記事》第二卷第二號及《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第一章第一節《墾照》中,二本稍有出入,此依尹章義《臺北平原拓墾史研究》一文中所作標點。
  〔9〕《張廣福文件》91—A1—56, 本文所引《張廣福文件》皆轉引自尹章義《臺北平原拓墾史研究》一文,以下不另說明。
  〔10〕《臺北平原拓墾史研究》,載《臺灣開發史研究》,第81—83頁。
  〔11〕〔13〕《臺北平原拓墾史研究》,《臺灣開發史研究》,第69—70、103頁。
  〔12〕《金廣福墾隘與新竹東南山區的開發》,第74頁。
  〔14〕道光十六年十二月姜秀鑾、周邦正同各捐戶瑞四和、林恒升等同立合約字,見《北埔姜家史料(二)》。
  〔15〕1932年《中和莊志》第三章《開墾佃批實例(一)》,轉引自《臺灣開發史研究》,第126頁。
  〔16〕《臺北縣下農家經濟調查書·水利篇》第二章,第126 —127頁,轉引自《臺灣開發史研究》,第103—107頁。
  〔17〕〔19〕《金廣福墾隘和新竹東南山區的開發》,第101、 107頁。
  〔18〕道光二十一年姜秀鑾、周邦正等同立合約字,附貼清單,《北埔姜家史料(二)》。
  〔20〕山田仲吾:《臺北縣下農家經濟調查書》,第112—117頁,轉引自《臺灣開發史研究》,第118頁。
  〔21〕《水圳原由便覽》第二紙《劉此萬告狀稿》,轉引自《臺灣開發史研究》,第102頁。
  〔22〕《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第18—21頁。
  〔23〕關于福建合同制宗族的有關論述,參見鄭振滿《明清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第三章“宗族組織的基本類型”, 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24〕參見黃宗智《中國農村的過密化與現代化:規范認識危機及出路》,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
  〔25〕〔26〕參見《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第78、248頁。
  〔27〕關于清代四川移民問題,參見曹樹基《中國移民史》第六卷(清、民國時期卷)第三章,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8〕許滌新、吳承明:《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第三卷,《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中國資本主義》,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6 —309頁。
  〔29〕《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第268頁。
中國社會科學京127~143F7經濟史曹樹基19981998本文認為,由于臺灣特殊的生態環境,清代臺灣大多數墾號一開始便實行了股份制經營方式,具備了現代企業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從這個意義上說,清代臺灣墾號確實已具有了資本主義性質。然而,閩粵移民固有的合約制宗族在本土環境中并不能演變出這種具有現代資本意義的土地墾殖方式,在臺灣地區的拓墾期結束以后,資本主義性質的墾號也向封建租佃制轉化。據此可以認為,在中國特定的人口增長背景和中國產權繼承制度下,學者們定義的“中國農業資本主義萌芽”完全沒有發展的前景。因此,“中國農業資本主義萌芽”這個命題本身也是不能成立的。作者曹樹基,1956年生,歷史學博士,復旦大學中國歷史地理研究所副教授。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京127~143F7經濟史曹樹基19981998本文認為,由于臺灣特殊的生態環境,清代臺灣大多數墾號一開始便實行了股份制經營方式,具備了現代企業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從這個意義上說,清代臺灣墾號確實已具有了資本主義性質。然而,閩粵移民固有的合約制宗族在本土環境中并不能演變出這種具有現代資本意義的土地墾殖方式,在臺灣地區的拓墾期結束以后,資本主義性質的墾號也向封建租佃制轉化。據此可以認為,在中國特定的人口增長背景和中國產權繼承制度下,學者們定義的“中國農業資本主義萌芽”完全沒有發展的前景。因此,“中國農業資本主義萌芽”這個命題本身也是不能成立的。

網載 2013-09-10 20: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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