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引進外商直接投資的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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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利用外資促進經濟增長已成為我國一項重要的經濟政策,其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是我國引資的主要形式。1979—1999年我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總額達3060億美元,占全球外商直接投資的10%,占新興國家和地區吸引外資總額的30%。在20世紀90年代的大部分時間里,我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金額僅次于美國。外資的大量流入增加了國民總產出、出口、稅收和社會就業,提高了國民和國內企業的市場競爭意識,推動了我國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但是,我國在引進外商直接投資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引資規模與引資需求差距較大
  從外資需求來看,投資在經濟發展階段是最重要的經濟增長動力。1999年世界最大的外國直接投資吸收國依次是:美國、英國、瑞典、中國和法國,吸收外資額分別為2755、822、600、407和391億美元。從外國直接投資流入量來看,1999年發達國家吸引外國直接投資6364億美元,占全球FDI(全球外國直接投資簡稱)的73.5%,發展中國家為2076億美元,占24%,這說明越是發達的國家外商直接投資越多。就人均數量看,以引資量較多的1995年為例,我國人均外商投資只有31.5美元,而同期美國為231美元,英國為511美元,馬來西亞為1344美元,泰國也達到了35美元。雖然我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總量不低,但人均量卻低得可憐。因此,我國依然對外商直接投資存在著旺盛的需求,我國仍有大規模吸納外商投資的空間。
   (二)外商直接投資的產業結構不合理
  外商直接投資在我國的產業投向上,結構失衡問題比較突出。截至1999年,在外商直接投資的行業中,工業占到59.56%, 房地產公用事業投資占24.44%,而農、林、牧、魚僅占1.76%, 交通運輸及科研技術服務業合計僅占2.75%。顯然,外商投資向第二產業傾斜的特征很突出,這與以第三產業為主的世界產業結構調整趨勢并不吻合。在三次產業的內部結構中,外商投資也分別呈現出不同的側重點。在第一產業內部,農業吸引外資的比重占全部外商投資的比重僅為2%, 遠遠滿足不了該產業的發展。在第二產業內部,制造業的平均比重高達85%以上,而采掘業、電氣等部門的比重微乎其微。而在制造業內部結構中,一方面,外商對加工工業的投資比重遠遠超過了原料工業;另一方面,外資對加工工業的投資過度集中于一般性加工工業,其中大多數是我國生產能力過剩和競爭激烈的產業,也是我國80年代中期以來重復引進、重復建設的產業,并不利于這些產業部門的升級換代。在第三產業內部,房地產業和社會服務業的比重80年代約為60%,90年代以來上升到70%左右。外商對這兩個行業投資的大幅波動直接造成了整個第三產業的巨幅波動,對國民經濟的運行造成了不良影響。由此可見,我國希望通過引資來優化產業結構的目標與外資在產業結構中的實際分布狀況并不對稱,外資在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方面并未達到我國的預期目標。
   (三)外商直接投資的地區結構不平衡
  東部地區和中西部地區的引資狀況存在著嚴重的不平衡,東部地區無論是從外商投資企業的數量,還是合同與實際利用外資的金額方面,其比例均高達80%以上,遠遠超過了中西部地區。這說明,在促進東部與中西部地區經濟協調均衡發展方面,外商直接投資非但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反而進一步拉大了二者的差距,產生了“馬太效應”,體現了地區引資結構的不對稱性。
   (四)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收入轉移嚴重
  有些外國投資企業賬上虧損、實際盈利,賬上利潤少、實際利潤多,減少了我國政府應得的財政收入,這主要是通過外國投資企業的價格轉移來實現的。主要表現是:1、利用設備作價高估實現利潤轉移。 有些跨國公司在同我國談判合資合同時,往往在轉讓技術、商標和設備上漫天要價,攫取高額利潤,而我國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和經濟發展的地方主義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機會。據外經貿部的調查顯示,外國投資高估技術、商標和設備價格的現象普遍存在。2、 利用內部作價實現利潤轉移。在華外國投資企業在同母公司或在同其他國家的子公司的業務往來中,利用高進低出,將利潤轉移出去,逃避我國政府的稅收管理,實現跨國體系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五)外商直接投資的國際競爭激烈
  從全球外國直接投資發展趨勢看,跨國并購在外商直接投資中越來越占有主要地位。1990年跨國并購額為1510億美元,1999年增長至7201億美元,占全球外國直接投資額比重從72%上升到83%。而且跨國并購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1999年全球跨國并購額的90%發生在發達國家,并購交易額在10億美元以上的特大宗并購幾乎全部發生在發達國家。這說明跨國投資有重新向發達國家流動的趨勢,發展中國家在引進外資的方式和國際競爭方面遭遇更大的困難,面臨更大的挑戰。
   對策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對策:
   (一)完善投資環境,提高引資的國際競爭力
  我國在改革開放的20多年中,整體投資環境已有了很大改善,但是隨著外商投資進程的推進,一些傳統的引資優勢(如自然資源、勞動力)正在逐步削弱,而新的競爭優勢尚未建立起來,導致投資環境對外商的吸引力有弱化之勢。研究表明,在我國吸引外商投資的環境因素中,最為薄弱的是軟環境因素,其中最關鍵的又是市場化程度和FDI政策,包括法律體系建設、市場經濟體制完善、FDI的鼓勵措施等。 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國法律基礎、立法程序、運行機制等仍未轉向市場經濟;有關法律法規中存在眾多與市場經濟原則相悖的條款;政策規定還不透明,穩定性差,政府干預過多。這些問題加大了外商投資的成本,對在市場經濟環境中運行的外商投資造成了極大的阻礙。筆者以為,在軟環境方面,最重要的是加快國內的市場化建設進程。在外商投資的初級階段,這一問題并不突出,但隨著外商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市場不健全、法律體系不完善就越來越成為外商投資的重要制約因素。因此,我國應盡快全面清理、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并使今后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得更加公正、公開、規范和透明。在硬環境方面,關鍵是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快要素供給的市場化改革,加速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融合,使服務、能源使用、原材料、零部件供應等的質量和價格水平基本與國際接軌,充分釋放硬環境因素對外商投資的吸引力。
   (二)加大市場開放力度,積極吸收外資參與西部大開發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之所以能夠成功地吸引外商直接投資,一個重要的因素就在于我國很好地把握了對外開放的節奏和步驟。從目前來看,盡管我國已向外資開放了眾多的行業部門,但仍有一部分關鍵性行業未予開放。考慮到當前國內外環境以及我國行業開放的實際程度,這些未開放的行業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我國引進外商直接投資的障礙。
  如果僅從行業開放的時間表來看,我國某些關鍵性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等,開放的時間是較早的,但其實際的開放程度并不高。就開放進程而言,1993年以后,我國基本沒有開辟新的外商投資領域,即使1993年開始的金融、保險、流通等領域的開放試點,也一直進展遲緩,迄今為止這些行業的外商投資所占市場份額不過1—2%左右。就開放目錄而言,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仍有相當一部分行業屬于“限制外商投資”類,即使鼓勵外商投資類中,有的也限制外商投資持股比例。就開放程度而言,電信業、銀行業、保險業、專業服務業這四大門類的市場準入限制仍很嚴格,外資可望而不可及,不可能形成實際到位的投資。因此,我國要繼續保持較高的外商直接投資,就必須增加跨國公司對我國上述行業的投資。另外,應采取措施積極吸收外資參與西部大開發,實施以西部大開發為目標的全地域開放的新格局。1、 盡快按照《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目錄》,制定放寬中西部地區吸收外資領域、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具體辦法,擴大中西部地區享受鼓勵類項目各項優惠政策的范圍;2、按國家的政策導向,因勢利導,重點鼓勵外商投資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緩解目前制約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3、 辦好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揮在中西部地區對外開放中的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4、 改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提高政府部門的辦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切實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增強對外商投資的吸引力。
   (三)積極創造條件,采用國際通行的跨國并購方式吸引外資
  如前所述,目前國際上直接投資的主導方式是跨國并購,我國在這方面的欠缺,嚴重阻礙了外商投資的進入,成為近幾年外商投資停滯不前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利用國際通行方式引進外資是我們必須解決的問題。
  第一、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為外資進入提供并購載體。在國有企業戰略性重組的過程中,一方面,國有企業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不能占領所有的領域,這就為外商跨國并購提供了有效的載體;另一方面,眾多的企業需要改制或重組,必然涉及巨量的資金,需要剝離大量的債務。因此,目前我國的企業資產重組是一種資本不足情況下的資產重組。顯然,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跨國公司來并購、重組一批中小型企業,無疑是國有企業改革中一條值得嘗試的途徑。
  第二、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為跨國并購提供法律依據。根據西方發達國家跨國并購法律體系的構建經驗,跨國并購法律體系的建立,直接有賴于反壟斷法、跨國并購審查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社會保障法、破產法等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就我國目前有關跨國并購的立法情況來看,必須盡快填補反壟斷法、跨國并購審查法和證券交易法的空白,確立我國政府對跨國并購的立場、政策、審查原則、標準和程序等,從而確立我國跨國并購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這一基本框架的確立,既有利于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降低跨國公司對我國企業實施并購的風險,又有利于我國政府將跨國并購納入我國經濟發展的正常軌道,達到吸引外資和保護國內有效競爭的雙重目的。
   (四)加強對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監管
  我國一直存在對外商投資重審批、輕管理的現象,致使一些外商大量轉移利潤,給國家造成損失。因此必須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執行情況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杜絕外商投資企業借機轉移收入的現象。
發展論壇濟南44~45F10國民經濟管理倪序英20022002倪序英,山東廣播電視大學教學處 作者:發展論壇濟南44~45F10國民經濟管理倪序英20022002

網載 2013-09-10 2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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