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發展與不發展的制度條件:歷史的透視和現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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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經濟是一種交換經濟。當一地域(國家和地區)經濟主體之間的聯系主要是通過市場實現時,我們就可以將其稱之為市場經濟。
  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與不發展,我們過去從生產力的發展程度,社會分工水平,技術進步條件,以及文化傳統影響的視角關注較多。本文所作的討論,則擬從制度條件的角度展開。
  本文共分三個部分。第一、二兩個部分,通過透視歷史,探討了西方市場經濟發展和中國市場經濟不發展的制度條件。第三部分則是筆者對選擇市場經濟之路的中國,如何營造市場經濟成長的制度環境的思考。筆者所作的討論是初步的,然而于理論和實踐是有意義的。
  1 制度是人為的,所以,制度條件是一定的社會條件。制度的內涵十分豐富,總括起來,可以分為兩類,即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主要有規則,包括法律、契約、各種其它條文規定和書面約定等。非正式制度則有風俗、習慣、口頭約定等。本文所涉及的,是筆者認為某些對市場經濟發展能產生巨大影響的制度,特別是基本的正式制度。
  市場制度是與交換一起產生的,而交換首先發生在不同的共同體之間。“商品交換是在共同體的盡頭,在它們與別的共同體或其成員接觸的地方開始的。”〔1〕不過,不同共同體之間的交換, 并不必然與社會分工直接聯系,相反,它們更多地表現為自然分工,即所謂的互通有無(這一判斷表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并不總是依存于社會分工和私有制)。隨著不同共同體之間交換的發生,制度條件也隨之產生。筆者認為,最初的制度條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產品讓渡的雙方都擁有對自己產品支配的意志,并且承認對方的意志。例如,主要從事采集的共同體與主要從事狩獵的共同體,都擁有自己的產品并且愿意用以交換對方的產品。這種擁有自己產品的意志并承認對方的意志,恰恰孕育著后來法所規定的權利關系,它們構成市場經濟制度條件的基本要素。另一方面是,產品讓渡的雙方都接受相交換產品的量的比例, 如x量的食品交換y量的皮毛。這種交換的量的比例雖然帶有偶然性, 但它也包含著后來產生的貨幣的萌芽。也正是貨幣等交易手段的出現,大大刺激和加速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甚至可以這樣說,發達的交易及其相關的制度可以從最原始最簡單的交換中找到影子。當然,簡單的偶然的交換,雖然包含著未來,但是,它畢竟還不是未來。首先,簡單偶然交換的多次反復,才形成某種慣例,而正式制度的出現,則要經歷相當長的慣例持續作用的過程。其次,同樣是經歷過簡單交換的民族,在后來的市場經濟中,制度條件的構架完全不同,市場經濟發展的程度和水平也因之完全不同。
  市場經濟是一種西方文明,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古希臘包括希臘半島和附近的一些島嶼,海岸線曲折多彎,島嶼星羅棋布。希臘地理的另一個特點是,近海而又多山,群山將各地分割成小塊,內陸交通阻塞,耕地有限。這種獨特的地理條件加之其它歷史條件的影響,希臘境內形成林立的小城邦國家。不過,希臘的城邦國家,其經濟狀況有較大差異,有的以農業、畜牧業為主,有的則為較發達的工商城邦。工商業在一些城邦中的發展,一方面是由于小城邦之間的某些經濟上的相互依賴,或者是海上文明的產物,如海外貿易的繁榮。另一方面,則是希臘各地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在公元前8—7世紀之間,希臘的鐵礦開采和鐵器的使用日益普遍,鐵鏵代替了耕地的木犁,工業中的礦冶、制陶、造船等行業,也相當發達〔2〕。 若從制度條件的角度看,希臘文明中的城邦自治,主權在民,公民對國家事務的參予,“輪番為治”(公民輪流地統治或被統治),以及一定意義上的閉關主義,如外邦人沒有公民權,也不能入籍為公民,限制外邦人購買地產等等,希臘城邦的這種體制,決定了公民的相互關系(包括經濟關系)主要依靠慣例和契約(法、規則)來維系。例如,城邦要有關于公民資格,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要有行政機構,議事機構和法庭的選任、組織、權限、責任的法律,還要有關于財產、繼承、轉讓的法律,以及把血親復仇的古代慣例,轉化為國家懲處犯罪行為的法律等。不僅如此,頻繁的國際交往又發展到兩邦之間訂立等權協定,即許給一國公民在別國享有該國公民所享有的國家法和私法上的某些權利;規定不同城邦公民間有關商業、信貸業務、各種買賣契約的種種訴訟程序上的法規條約;以及國際仲裁的慣例等〔3〕。 促進希臘工商業城邦繁榮的制度條件,還包括貨幣的進化、交易、借貸、兌換、儲運等要素。在公元前7世紀,希臘開始使用鑄幣,即使用由城邦政府鑄造的硬幣〔4〕。 由于各邦國貨幣不統一,于是從事兌換業者(現代匯兌的雛形)應運而生。此外,由交易而產生的債的業務(現代借貨、銀行業萌芽);由大規模的貿易而需要倉儲、運輸、港口以及相關的經營管理制度也隨之產生。所有以上制度,在一定意義上,既是希臘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也是希臘市場經濟發展的條件。
  公元前2世紀中葉,希臘被羅馬征服,希臘文明不僅沒有被消滅,相反,“一股向希臘人學習的‘文化熱’開始在羅馬盛行”〔5〕。 不過,從對市場經濟的發展最有影響的制度條件看,羅馬的貢獻至少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羅馬的法律制度。其中著名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法律制度集大成者,該法典不僅確定了統一的無限私有制概念,劃分了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有關羅馬帝國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關個人利益的法律。私法中關于人、物、物權、人權(即債、契約等)以及民事訴訟的規定,界定了人們在市場經濟中的基本權利關系。恩格斯稱羅馬法為“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的形式”〔6〕, 羅馬法是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的法律。羅馬法律是希臘法律的繼承和發展,法律既是經濟關系的體現,它無疑也從一方面表明了羅馬社會與希臘社會的關系。羅馬在制度方面的另一個貢獻是,隨著帝國形成,其疆域內稅制、交通、貨幣條件得到了改善或發展。此外,“在古代羅馬,從共和國末期開始,雖然手工制造業還遠遠低于古代的平均發展水平,但商人資本、貨幣經營資本和高利貸資本,卻已經——在古代形式范圍內——發展到了最高點。”〔7〕
  希臘、羅馬文明發展過程中,盡管提供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條件(包括萌芽、雛型),也促進了當時的工商業的發展。但是,它們卻未能成為現代資本主義國家市場經濟的直接入口。應該說,其中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希臘境內小城邦長期的相互征戰,以及外族的頻頻入侵,羅馬境內的戰爭和統治者的權力爭奪以及蠻族的侵犯等等,都未能為市場經濟發展提供長期統一的規則。頻繁的戰爭,入侵與反侵略消耗了資源,而且造成財產分配的格局不穩,大大遏制了經濟主體積累財富,發展經濟的動機。此外,它還會加大交易費用,從而形成市場經濟發展的障礙。不過,從根本上看,社會生產力的不發展仍是希臘、羅馬文明不能成為資本主義文明直接入口的關鍵。在羅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發展沒有在工業和貿易方面引起進一步的后果,因為他們的生產方式沒有改變。
  市場經濟作為占統治地位的西方文明,與文藝復興、地理大發現、宗教改革有著直接的關系。如果說地理大發現,為貿易的繁榮開辟了新航路。那么,宗教改革和文藝復興的意義,則是為市場經濟在歐洲的發展提供了制度條件。宗教改革的政治意義在于使民族國家擺脫梵蒂岡的控制,建立符合工商業者和市民利益的國家中央政權和廉儉教會,為工商業的發展掃除障礙。不僅如此,新教所倡導和尊崇的理性、發財致富精神,成為推進科學進步和現代化的動力。文藝復興則是從中世紀向現代社會過渡這一歷史變革在意識形態上的反映。突出人的價值、恢復人的尊嚴、強調人的獨立、倡導人的自由、平等、博愛等“人文主義”精神構成文藝復興的實質。體現世俗權利的羅馬法(公法或私法),理所當然地得以傳播和發展。當資本主義經濟在封建社會內部逐漸發展起來時,詳細擬定的羅馬法便立即得到恢復并重新取得威信。因為在羅馬法中,凡是中世紀的后期的市民階級還在不自覺地追求的東西,都已經有了現成的了。
  西歐市場經濟發展為占統治地位的形態,除得益于精神上、法律上對希臘文明、羅馬文明相關制度的揚棄外,我認為,以下制度條件也是極其重要的因素。概而言之,主要包括:(1 )統一的代表新興階級利益的中央集權國家的形成。唯有代表新興階級(或等級)利益的政權的建立,才會保護和促進其經濟的繁榮。西歐資本主義國家的建立時間、過程與其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的驚人的相關性,已證明國家政權性質的重要意義。同理,唯有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才能打破封建割據,為統一市場的形成和刺激經濟增長政策的實施,減少交易成本創造條件。(2)現代會計制度的形成和應用。商人最初計帳,僅僅是為了辦事的條理性和作為備忘錄。后發展為按時間順序分錄業務的往來帳本。15世紀,復式計帳法得以創造。復式計帳使得供方和貸方之間隨時取得完全平衡。它的功能在于,為經濟核算和企業管理從而為提高經濟效益提供了手段,同時也為商業交往提供了條件。一位經濟學家在評價復式計帳時指出:“沒有復式簿記,人們簡直不能想象會有資本主義;二者的關系就像形式和內容一樣”〔8〕。在復式簿記的基礎上, 現代財務會計制度更加細化和完善,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3 )現代公司制度及其相關系統。現代公司制度萌芽于羅馬時期的海上貿易(為著克服個人資金的不足和風險過大),前驅是16—17世紀的特許公司,大發展則是19世紀以后。現代公司制度的功能在于,以資本的社會化、風險的社會化、管理的社會化適應了生產的社會化、經營的社會化。現代公司對國內乃至世界市場的形成和發展,產生著深遠的影響。 (4)現代銀行及其匯兌制度。現代銀行是市場經濟中簡單借貸關系發展的結果,它的出現和成長,不僅僅是起到媒介借貸雙方的作用,而且在結算、監控、啟動經濟等多方面發揮著自身的功能。現代銀行制度降低了交易成本,擴張了個體的經濟實力,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日益起著支配作用。(5)集市、交易會、交易所、超級市場、 連鎖經營等直接作用于交易的制度,也為市場經濟的發展作出不同的貢獻。值得加以說明的是,其一,對于市場經濟有影響的制度還有一些,在此,我們不可能一一羅列。其二,市場經濟與其制度條件有一個互動過程,即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制度創新,制度創新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總結一下前面的討論,我以為市場經濟制度條件的基本內容可作如下三個方面的歸納。(1)法治條件。市場經濟要求相應的法治體系。這種體系不僅指用來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制度,更重要的是指規范市場主體關系的制度。如市場主體人格的獨立性,利益的獨立性,行為的獨立性,市場主體的平等性,權利主體關系的規范性,權利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明確性等。(2)國家支持條件。即國家的功能是服務于市場經濟,它不僅要掃除市場經濟發展的障礙,還要培育市場經濟的成長。國家不是靠掠奪民間財富加強自己,而是在市場經濟中通過扶持民間經濟來鞏固自己的地位。(3)工具條件。如貨幣制度、銀行制度、匯兌制度、會計制度、市場制度等等。這些條件大大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此外,非正式制度,如意識形態,對市場經濟的形成和進步也不無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與不發展,在制度上無不與以上條件的具備和整合程度相關。
  2 盡管自古以來,中國就與外國進行過貿易(絲綢之路),國內貿易也有一定規模,但總的說來,市場經濟從未在全中國范圍內居統治地位,中國市場經濟是不發展的。中國是一個文明古國,經濟和科技發展曾經處在世界的領先地位。中國不乏商品經濟存在的一般條件,從私有制上看,小農和其他小生產者,普遍存在于中國的城市和鄉村,如秦國時,就確定了土地個人私有制。從社會分工來看,早在東周時期,鐵就作為農業工具,戰國時期,除農業手工業工具用鐵以外,沒有鋒刃的戰爭用具也開始用鐵,如鐵甲、鐵杖、鐵殳等,某些地區還發明了煉鋼術。冶鐵成為民間工業中最重要的部門〔9〕。 自古就存在于中國的商品經濟發展的必要因素,在其后的漫長歷史中,并未匯合成中國市場經濟的大潮。一直到近代,自然經濟依然是中國經濟形態的主體。
  中國既存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一般社會條件,中國市場經濟實際上又長期未得到充分發展。這一現象表明,還有別的更多的因素作用于中國經濟,其中市場經濟制度條件不具備或者不完善肯定是非常重要的條件。
  (一)中國傳統社會是皇權本位,法只不過是服務于皇權并且從屬于皇權,法權體系未能提供商業成長的制度環境。中華法系源遠流長,但其基本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 )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審判官。君主的意志是法律的基本淵源。君主發布的詔、令、誥、諭、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也是指揮國家活動和司法實踐的最有權威的根據。所謂“禮樂征伐自天子出”、“欽定”都是皇權與法的關系的反映。(2)法律受儒家倫理道德觀念的深刻影響。 法以禮為指導原則,禮以法為推行工具,凡屬禮之所許必定為法所不禁,而法之所以禁,又必定為禮所不容。歷代法典都貫穿著禮(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的精神,都以嚴刑峻法維護忠君、孝親、嚴上下之別,明尊卑之義的綱常名教。(3)家庭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傳統社會,中國家庭既是基本的經濟單位,又是國家賦稅、徭役和兵役的基本單位,也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單位。中國法律不僅明確規定凡是觸犯家長的權威,或違反家長意志的行為,構成“不孝罪”,與“謀反”一樣屬于“十惡”大罪之列。而且賦予家長一系列權力。例如,卑幼未經家長允許,擅自動用家財,處笞、杖刑;父母在,子孫“別籍異財”,按不孝治罪。(4)刑法典為主的諸法合體制度。中國傳統社會頒行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其中包含著民法、訴訟法等其它內容。不僅法典如此,其它如漢朝的編令、宋朝的編敕、明朝的編例,也都不以它所調整的內容和性質來區分門類,而只是依照時間順序加以編輯。在中華法系中,由于皇權為本,其它權利主體幾乎沒有地位。甚至宰相等大臣也沒有自由和獨立,跪拜與自稱奴才即是生動說明。因此,德國哲學家黑格爾稱東方體制為普遍的奴隸制。很難想象“普遍奴隸制”下能成長出與皇權相異的民權,而民權確立恰恰是市場經濟生長的必要條件。在中華法系中,由于儒教原則的滲透和家庭法作為基本單位,它所維護的是君臣、孝親、上下、尊卑秩序,調整的是統治與服從的縱向關系。工商活動中須臾不能離開的自由平等及其橫向關系,為法所不容或者是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和界定。在中華法系中,由于民刑不分,刑法為重,諸法合體,故不存在調整民間經濟關系的商法。誠然,法權體系只不過是經濟關系的反映,中華法系的特征反映了中華經濟傳統的基本關系,反映了中國市場經濟發育狀況。但是,法律關系對經濟關系不是簡單的復寫,通過調整法權體系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經濟關系進行調節。中華法系特征表明,在傳統社會中,缺乏市場經濟成長所需的制度條件,相反,它加強了而不是削弱了中國自然經濟所賴以存在的基礎。
  值得強調說明的是,在中華法系中,皇帝的詔令可以左右法律,也可以創制和取消法律,因此,它實際上在封建的法系中,也未能提供穩定的法制環境。例如,皇帝可以通過詔令任意改變財產的歸屬,財富的分配,特別是改朝換代時。這類制度環境不僅抑制了工商業所需的民間資本積累增大,而且窒息了民間資本的活力。在一個不確定的環境中,經濟主體不可能注重經濟長期的投資。
  (二)中國的工商業制度,是一種以官營為主輔之民營的制度。這套制度的主要內容有:(1)官僚與商人勾結, 或者是官僚本身就是商人。歷代大商賈,從秦朝時的呂不韋到近代的胡雪巖,無不與官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商人借助行政權力甚至暴力而經商賺錢,又通過金錢去購買,交換行政權力,權力支配市場,金錢支配權力。中國傳統社會自覺或不自覺地陳陳相因著這種既腐敗社會又抑制獨立商品經濟發展的制度。即使是到了近代,為圖強而推行的洋務運動,也多形成對官僚的某種依附,如所謂的官辦,官督民辦等。(2)專賣制度。自漢以來, 中國就開始推行鹽鐵專賣制度,即鹽鐵國營,并委任鹽鐵商人以官職使其負責。其后在歷朝中,雖然時有放松,但依然是官僚控制。民間商人要經營鹽業,或與官僚勾結,或從官僚手中購買“特許權”。非但鹽鐵如此,茶葉的專賣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也得以流行。在中國傳統社會,男耕女織普遍流行,幅員遼闊的農村主要購買的商品是鹽和鐵。因此,鹽鐵專賣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對中國市場的控制。鹽鐵專賣制度的長期化,不僅使得大筆的專賣收入流進政府手中,用作維持統治階級奢侈的消費或者政權的鞏固,從而減少社會資源的生產性積累,而且使得商人官僚化。唐代分銷官茶的商人,州縣皆無權管轄。宋代的引茶商人,甚至可以憑黃旗、公據享受航運優先權。由于是專賣和官營,就自然而然形成壟斷,因而,凡是專賣盛行的領域,真正的市場經濟就難以生長。中國傳統社會的專賣制度,還反映在對外貿易上,官府屢次發布海禁令,嚴禁私人出海貿易。著名的鄭和下西洋,只是官府的使者,而并非民間商人往來。這與西方新航道開辟帶來民間商業繁榮,形成鮮明對比。(3)在非專營工商業中, 官營和民營并存,官營發展為獨立的系統。中國自古以來,就設有官府特殊需要的并由官員經營的工商業。如在明代前期,官營手工業發展成為一個手工業體系,分別隸屬工部、戶部、內務部、都司衛所和地方官府管理,進行七個部門的手工業生產。分散的小型的民營工商業則僅經營民生日用品。此外,在官營工商業需要臨時擴張時,往往強行征募民營業中的工匠和商人。由官員經營工商業,其目的往往不一定是盈利,而是用于滿足官府的行政、軍事上和豪奢生活的需要,官營工商業所需要的原料,由政府通過“土貢”和課稅等方式得來。因此,官營工商業在運作上并不在降低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上下功夫,他們也不具有通過制度創新而提高其生產率的動力。同專賣制度一樣,官營工商業的繁榮常常不是帶動民間工商業的發展,而是抑制民營工商業或者是以犧牲民營工商業為代價。
  (三)中國傳統社會中,國家推行的市場和工商業管理制度,其側重點不在于培育工商業和市場因素,而是基于政治上的需要和倫理準則。主要有:(1)政府對市場和工商業的管理嚴格而精細, 并形成某種分割。工商業的自由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政府管理制度較少提供市場主體橫向聯系所遵循的規則。例如據《周禮·地官·司市》載:當時市場有專門的規劃,市中有若干肆、基,派有不同官吏負責管理。其中,“質人”掌管各種貨物的供求;“賈師”主管物價的平議(定價);“司hǔ@①”負責市場的治安;“胥師”掌管貨物的檢查;“稽查”負責市場的巡視;“司市”則是市場的最高官員,負責整個市場的行政與治安。此外,還有肆長、胥等一類的下層小吏等市場管理人員。不僅如此,官府還利用市場管理之便, 對工商業者進行壓榨, 史書對此有諸多記載〔10〕。(2)實施或緊或稍為放松的“重農抑商”政策。自秦以來, 重農抑商就成為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政策,如漢武帝時采取的鹽鐵國營,頒布“算緡”令,采取平準、均輸等措施。以后的各朝各代,或者是以重稅來抑商,或者是以各種名目沒收商人的財產。如康熙九年(1651年),李人龍奏稱關稅害商,有“單書之弊”(收稅填給稅單的勒索),盤貨之弊(驗貨的勒索),包攬之弊(稅棍包攬商船納稅的勒索)、關牙之弊(牙商包稅向貨商勒索)、量船之弊(胥役丈量船只時的勒索)等五弊〔11〕。重農抑商政策的長期后果,只能是市場凋敝。
  (四)中國工商業發展中,工具性的制度條件準備不充分或根本不具備,阻礙市場經濟的深化。例如,中國傳統社會,借貸關系出現很早,但更多的是因生活應急之需而產生。乃至明清時期,農村雖然有過生產性的借貸,也僅僅是季節性的資金之需。資本市場未有大的發展。此外,現代會計制度,現代公司制度,現代銀行制度在中國或未成熟、或未萌發。著名近代民族資本家張謇在面對籌辦大生紗廠的重重困難時感慨道:“二十年來,所見諸企業之失敗,蓋不可以卒數,推原其故,則由創立之始,以至于業務進行,在在皆伏有敗之畔,則無法律之導之故也。……無公司法,則無以集厚資,而鉅業為之不舉;無破產法,則無以為信用,而私權于以重喪”〔12〕。張謇的感慨表露出無奈和某種渴望。這表明,中國市場經濟正飽受著制度條件不具備的痛苦;制度創新對于縫隙中生長的市場經濟,有著難以估量的意義。
  3 迄今為止,市場經濟制度被證明是一種有效率的制度,是一種啟動現代化促進現代化的制度,甚至于它本身也是現代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在經歷歷史的震蕩后,各國都先后選擇了市場經濟制度。但是,市場經濟畢竟是一種根植于西方土壤之上的經濟形態,因而,對于非西方來說,特別是對于中國這樣有著深厚文化沉積的非市場經濟國家來說,要促進本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必須徹底改造傳統體制,建設新的市場經濟體制。當然,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差異,中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重走西方興起之路,也沒有必要照搬西方既存的制度。唯一正確的選擇就是將市場經濟發展所要求的制度條件一般與中國國情的特殊結合起來,探索中國自己的繁榮市場經濟之路。
  歷史經驗表明,中國在創造市場經濟發展的制度條件中,以下幾個方面需要重新審視和加強。
  (一)將法治建設擺到制度建設中的突出位置,特別是其中的產權制度建設。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社會似乎已形成共識。但是,人們理解的法治經濟,更多地側重于維持市場秩序,例如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反暴利等。其實,從更深的層次看,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是指市場經濟的發育成長依賴于特定的法權結構,這個法權結構首先是確立市場主體利益獨立性的地位,提供市場利益主體多元化的制度條件,然后是保障市場主體利益不受侵犯,創造市場主體平等、競爭的經濟環境,對市場秩序的維護可以寓于市場基本規則中。因此,在中國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不僅僅要求制定和實施維持市場秩序的法律和規章,更為重要的是,要在民法和商法、經濟法的理論和實踐上有所創新。由于產權關系是民法、商法、經濟法調整的基本關系,順理成章的是產權的法治建設應放到更為突出的位置。需要說明的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產權問題曾多次被強調,但是,更多的人是將產權與國有企業改革聯系在一起,也有人將產權與私有化聯系在一起。其實,產權法治建設的底蘊或許并不在于以上兩個方面,我曾在總結前人思想的基礎上,提出過關于產權的定義:“產權是由社會認同的(通過法律和其它規則)經濟主體的經濟權利。”〔13〕從這個定義出發,我認為,產權法治建設所包含的內容相當廣泛,其中個人經濟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是產權法治建設的基礎。
  (2)發揮國家的作用,特別是國家在制度創新中的作用。 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表明,一個統一的龐大的穩定的國家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來說,是不可或缺的條件。但是,僅此不夠,一個國家要走向市場經濟,政府必須扮演服務市場經濟的角色。在一些原發性的市場經濟國家中,國家的角色是在自然歷史的演進過程中逐漸確定的。對于一些后發性的國家來說,特別是對于象中國這樣的傳統經濟大國來說,政府角色則需要歷經痛苦的轉換。在制度創新中,政府不僅是改革的對象,更是領導創新(改革)的主體。一個社會在轉型過程中,可能出現不同的社會力量,制度的變遷過程實際上是各種力量的集聚過程,各種變遷總和的過程。但是,政府作為變革主體是至關重要的。其原因在于,(1 )當政府作為改革的對象時,只有兩種途徑可以實現轉換,一是非政府力量推翻既定政權,以新的政府推行新的制度來代替舊的政府和舊的制度。另一條途徑是,依靠政府自身的調整,逐漸改造自己,用新制度去代替舊制度。“解鈴還須系鈴人”,其它的社會力量只能推動而不能替代政府選擇后一途徑。中國目前所走的正是后一條路。(2) 其它社會力量的制度創新,只有通過政府的認可、支持,才能快速地擴散到社會,從而加速社會變遷。如中國的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從安徽鳳陽的農村開始,由于有了政府的推廣,才成為全國農村普遍的經濟制度。(3 )政府的權威地位,巨大的財產資源,是其它社會力量所不具備和無法比擬的。因其權威性,政府所作的創新就具有重大影響。有時政府采取的強制措施,既可以避免非權威主體之間在制度創新中漫長的討價還價的過程,節約制度創新的費用,又可以避免新制度的流產。因其有財力,才能夠保證避免創新過程所伴隨的社會震蕩,使舊制度向新制度順利轉換。在近代歷史上,中日兩國在面對西方文明的沖擊中,由于國家的選擇不同(不考慮其它因素),結局也不同。日本通過明治維新走上了市場經濟之路,而中國從“戊戌變法”失敗及至后來的“洋務運動”,除了在舊制度的大幕上涂抹了幾筆外,對于變革當時的社會影響甚微。從這個意義上看,誰說國家在制度創新中不是至關重要的呢?
  (三)著力營造平等競爭的制度環境,或者說建立公平競爭的制度條件。在中國漫長的社會歷史上,傳統是官商和民商并存,而官商的發展享有比民商更優越的地位。新中國成立后,國有經濟獲得了優先發展,這是社會主義經濟所要求的。改革開放以來,由于種種原因,非國有經濟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更優越的發展條件,國有經濟成長的制度環境則相對惡化,導致其發展受到了抑制。中國要繁榮市場經濟,未來的選擇則不應搖擺于營造特別的制度環境而揚一方抑一方之間。應在一些競爭型的行業中,提供自由、平等的競爭條件,使不同的經濟成分通過競爭優勝劣汰,壯大自己。
  (四)借鑒國外市場經濟中那些作為工具性的制度條件,用以加快中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設。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創造了相當多的節約交易費用,降低經濟成本的工具,如前文所提到的現代會計制度,銀行制度,管理制度等。這些制度本身像自然科學技術一樣,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是可供市場經濟發展所利用的工具,是市場經濟高度發展所必備的條件。因此,有步驟地引進那些工具性的制度條件,不僅關系本國能否融合到世界經濟的潮流中,在慣例上與國際接軌,而且關系到本國的市場經濟深化。
  * 收稿日期:1995—11—14
  〔1〕《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6頁。
  〔2〕〔4〕北大歷史系:《簡明世界史》(古代部分),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3頁。
  〔3〕《顧準文集》,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9頁。
  〔5〕楊光樂:《羅馬史綱要》,東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290頁。
  〔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143頁。
  〔7〕《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71頁。
  〔8〕布羅代爾:《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顧良譯,三聯書店1993年版,第636頁。
  〔9〕范文瀾:《中國通史》第1冊,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第201頁。
  〔10〕〔11〕彭雨新:《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武漢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1、660—661頁。
  〔12〕魏永勝:《中國近代經濟史綱》,甘肅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19—420頁。
  〔13〕南嶺:《現代公司成長,權利結構與制衡》,中國經濟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頁。
                      責任編輯 鄧宏炎*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武右加虎
  
  
  
華中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武漢1-7,13F11理論經濟學南嶺19961996 作者:華中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武漢1-7,13F11理論經濟學南嶺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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