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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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應社會和法律的發展,我們已經開始思量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問題。本文主要闡釋了民事訴訟法在當代的發展趨勢和新情況,對于這些發展趨勢和新情況的探討將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訴訟制度。
    一、民事訴訟法的憲法化
  相對于以往,民事訴訟法呈現出高度的憲法化傾向,強調民事訴訟法必須遵行憲法。民事訴訟法是對憲法的具體實踐,在這個意義上,可以稱它是“被適用的憲法”。民事訴訟法的憲法化是當今世界各國必須認真面對的問題。在民事訴訟法領域如何充分實踐憲法的精神、原則和規范?筆者擬從下列幾個方面進行簡要闡述。
  第一,民事訴訟法的目的在于極力保障憲法所確立的法的目的的實現。在此前提下,現代民訴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私權保護、糾紛解決、維護和統一法律秩序、政策形成功能,以及維護整個社會的政治秩序和國家權力的合法性等。一般而言,民事訴訟的諸多目的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但是,對于當事人而言,私權保護、糾紛解決則是其運用民事訴訟的最直接的目的。國家具有保護國民之責,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首先應當遵從當事人的訴訟目的。至于私權保護、糾紛解決以外的目的,多由國家來考慮。對于現行實體法還未承認的正當利益給予訴訟保護,特別是20世紀以后現代型訴訟的大量涌現,民事訴訟促成實體權利生成和政策形成的功能日益顯見。現代社會對訴訟寄予了更高的社會期望,如通過訴訟重新分配社會資源等社會功能越來越受到重視。
  第二,就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而言,許多國家憲法普遍規定法官獨立原則,我國憲法則規定法院獨立。公開審判為憲法原則和訴訟法原則所公認。幾乎所有國家的憲法都對平等原則作了規定,確立了國民平等地位和國民待遇原則;從權利的角度來說,即國民享有平等權,在民事訴訟法中則體現為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與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相對應的是司法消極性原則,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可以認為是憲法自由權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由于它所解決的是私權糾紛,理當尊重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意思自治;從權利的角度來說,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涉及程序選擇權問題,辯論原則反映了訴訟聽審權的內容。
  第三,就民事訴權而言,國民所享有的民事訴權的法的依據首先是憲法,訴權是憲法賦予國民所享有的請求司法救濟的基本權利。訴權的“憲法化”,是現代憲政發展的趨勢之一,而且這一趨勢日益呈現出普遍性,如今,許多國家和地區已將訴權上升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①可以說,在事實上,所有國家都承認國民享有訴權(司法救濟權)。②筆者認為,我國憲法應當明確規定國民享有訴權及其保護性規定,從而明確和昭顯訴權的憲法性地位和價值。將民事訴權提升為憲法基本權利,實際上,也是讓法院承担不得非法拒絕審判的憲法義務。
  第四,就當事人的程序基本權而言,大致可分為:程序參與權、程序選擇權、公正程序請求權和獲得及時裁判權等。程序參與權大體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權、訴訟聽審權等。接受程序通知權是指當事人應當充分了解訴訟程序進行情況。德國和美國等歷來主張,有效的接受程序通知權是一項憲法上的權利。德國憲法法院判例確定受訴法院應當承担通知義務。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應將缺少程序通知的情形視為侵害當事人接受正當程序權的情形之一。訴訟聽審權包括以下基本內容:當事人在審判程序中有權提出申請、主張事實和提出證據;對方當事人應能對此獲得通知并陳述意見。即使法院依職權調查時,也不允許把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和證據作為裁判的基礎。在民事訴訟領域,程序選擇權主要是指,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范圍內,當事人有選擇訴訟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項的權利。憲法還保障當事人有公正程序請求權和獲得及時裁判權等程序基本權。公正程序請求權是當事人要求獨立的法院及法官依據法律就當事人的請求進行公正審判(程序上和實體上的公正)的權利。獲得及時裁判權是指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及時審結案件的權利。公正、及時裁判是法治國家的要求。
  第五,就法院判決而言,邏輯清晰又有說服力的判決是任何忠于法治原則的司法制度的必要組成部分。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構成了判決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即經過法庭辯論和法院審查所確認的事實、理由,這是法院作出判決的事實根據。適用的法律依據,包括法院判決所依據的實體法規范和訴訟法規范。法院的附裁判理由義務,在一些國家(希臘、土耳其、西班牙、比利時等)的憲法中有明文規定。在其他國家,根據法治國家原理,也不允許完全排除法院的附裁判理由義務。
  第六,憲法應就訴訟程序安定性(可預測性)提出要求。訴訟程序可預測性的憲法要求包括程序運行的穩定性和程序結果的安定性。前者,是指當事人在對程序結果有一定預知的前提下有條不紊地實施訴訟行為。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重要訴訟行為的行使要件(如起訴要件等)、程序進行的順序,方便當事人選擇程序和實施訴訟行為,并禁止法院和當事人隨意改變程序。后者,是指由國家審判機關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裁判具有確定力,即禁止當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復訴訟,也禁止法院重復審判。③
    二、民事訴訟法的趨同化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訴訟法本來就存在著共通之處,比如強調法官的中立和當事人的平等、公開審判、直接言詞原則、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等等。就辯論主義強調:在當事人的辯論中沒有出現的事實不能作出裁判的依據;當事人無爭議的案件事實,應作為裁判的依據;法院對案件證據的調查僅限于當事人在辯論中提出來的證據。處分權主義強調:不告不理、法院只能在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撤訴、訴訟和解等終結訴訟程序。
  兩大法系國家和地區,為了適應社會和訴訟的新情況,著手改革不合時宜的民事訴訟制度,其中包括相互吸收和借鑒對方的長處,從而在整個法律領域包括民事訴訟法領域出現了趨同的態勢。比如,德國以往的訴訟審理狀況大致是,由于當事人之間往往準備不充分就直接進入法庭審理,結果通常是多次開庭才能明確當事人對案件的爭執點(爭點),訴訟遲延常常不可避免。因此,1976年德國借鑒美國的做法,把法庭審理分為準備和主辯論兩個階段,準備階段主要解決爭點明確問題和交換證據,之后進入主辯論階段,判決盡可能在一次言詞辯論后作出。美國以往在審前準備程序中過分突出當事人或律師的程序主動權和法官的消極地位,致使當事人濫用發現程序,重復進行證據開示,造成了訴訟遲緩和費用高昂。對此,美國自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修改和完善審前準備程序,參照德國民事訴訟法,加強法官的職權處理,如限定證據開示的時間和次數等。
  在全球化背景之下,為了順暢地進行經濟貿易和文化交往,以及有效和便利解決跨國和跨地區的民事糾紛,各國都在積極探索民事訴訟制度的趨同化或統一化問題。這一努力也體現在下面將要談到的民事訴訟法的國際化問題。同時,歷史文化、社會經濟政治制度相同或相似的國家和地區(比如,拉美地區和歐共體國家等)正積極探索統一民事訴訟法典的制定問題。
  必須強調的是,民事訴訟法的趨同化或統一化并非消除了各國或兩大法系民事訴訟法之間的區別,由于各國或兩大法系國家地區歷史和文化的深遠影響,其民事訴訟制度的差異將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存在,至于何時各國或兩大法系民事訴訟法高度或完全統一化,尚難作出判斷。④
    三、民事訴訟法的國際化
  民事訴訟法的國際化也是其趨同化的一種具體形態,為了突出其國際性而在此單獨介紹。民事訴訟法的國際化主要表現為,一些國際條約明確規定了有關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當事人的訴訟及程序基本權等。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規定:“當憲法或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遭受侵犯時,人們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請求有效的救濟。”第10條規定:“在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與義務或審理對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時,人們有權充分平等地獲得獨立、公正的法院進行的公正、公開的審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規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審理對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與義務時,人們有權獲得依法設立、有管轄權、獨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開的審理。
    四、民事訴訟法程序的專門化
  民事訴訟法程序的多元化首先表現為傳統的一審程序、上訴審程序和再審程序的設立。在當今社會,民事訴訟法程序的多元化主要表現為程序的專門化。比如:
  第一,審執分立式立法。即將民事審判程序與民事執行程序分別立法,前者一般稱民事訴訟法,后者一般稱強制執行法。比如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等。德國、我國大陸及澳門等采取審執合一式立法:將民事審判程序與民事執行程序一并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典中,通稱民事訴訟法。現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正積極探討強制執行法的制定問題。
  第二,民事特別程序立法。民事特別程序是相對于通常訴訟程序而言的。從世界各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看,以案件是否有爭議為標準,特別程序可分為:
  1.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別程序,主要包括: (1)訴訟標的性質特殊的訴訟程序,如人事訴訟案件程序等。日本單獨制定了《人事訴訟程序法》、《家事審判法》。(2)專門設立的簡易性特別程序,如證書訴訟程序等。另一種簡易程序是通常訴訟程序簡化的程序,如簡易程序(在我國屬于通常訴訟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等。
  2.非訟事件程序。有關非訟事件程序的立法例大體有兩類:(1)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典中,這類非訟事件與訴訟案件及確定民事權利較為密切,如禁治產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2)單獨立法規定,如德國的《非訟事件管轄法》、奧地利的《非訟事件法》、日本的《非訟事件程序法》、我國臺灣地區的“非訟事件法”等。
  此外,在現代社會,民事訴訟法包含的新科技因素將越來越多。民事訴訟法的科技化可以帶來訴訟成本的低廉和迅捷便利,但是同時又將沖擊傳統的訴訟觀念和制度。就因特網和數字通訊技術而言,經濟和日常交往中形成的電子資料、運用因特網從世界和國內各地迅捷調查取證、通過電子郵件發送法院的命令和訴訟文書等等,其法律效力如何?如果運用多媒體視頻會議進行案件事實和法律觀點的交流,是否將失去法庭傳統的布置和服飾給法律訴訟程序增添的正統性和莊嚴性?對當事人應直接見面和證人應親自出庭的觀念以及直接言詞原則等產生怎樣的沖擊?等等。這些問題的充分認識和合理解決已是迫在眉睫之事。不管怎樣,民事訴訟法應當充分合理地接納現代科技,問題的關鍵是怎樣充分合理地運用現代科技。1999年8月召開的國際訴訟法協會第十一屆世界訴訟法大會中,已就這類問題進行了討論。
法學雜志京20~22D415訴訟法學、司法制度邵明20032003建構我國完善的民事訴訟制度體系,需考量的因素眾多,其中不可忽視的是當今世界民事訴訟法領域出現的新趨勢和新情況,比如民事訴訟法的憲法化、國際化、程序的專門化或多元化,以及民事訴訟法越來越多地包含新科技因素等等。民事訴訟法/憲法化/發展/趨勢邵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100872 作者:法學雜志京20~22D415訴訟法學、司法制度邵明20032003建構我國完善的民事訴訟制度體系,需考量的因素眾多,其中不可忽視的是當今世界民事訴訟法領域出現的新趨勢和新情況,比如民事訴訟法的憲法化、國際化、程序的專門化或多元化,以及民事訴訟法越來越多地包含新科技因素等等。民事訴訟法/憲法化/發展/趨勢

網載 2013-09-10 21: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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