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在哲學上的成就,實是有目共睹的。其道德倫理思想,更是獨樹一幟,令人耳目一新。其中康德關于對人生價值的追求和著述,內涵豐富,意蘊深刻,不論過去和現在都具有啟迪作用。
一、“人是目的”——人生價值準則
康德道德哲學最終目的是解決人生問題。而人生價值的核心則是人生存在的準則。對此,康德以其實踐原理,批判了功利主義所奉行的“只視自己為目的,視他人為工具”的人生價值觀,確立了“人是目的”即人互為目的和工具的人生價值準則。
康德認為,人生在世不能只以自己為目的,同時還必須看到他人也同自己一樣是一個目的。因為社會作為一個有機的系統按其必然性發展時,就已經把人們彼此結合成目的與工具的關系了。具體地說,一方面,人作為目的,即每一個個體同時又是一個整體,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和實現自身整體性存在的權利和價值,以及由此表現出的各個方面的個體特性。從而這種目的性所體現的整體性和獨立性把社會中所有的個體區別開來,成為一個個活生生的個人。我就是自己,我不是別人。一切有理性者之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個目的存在者。無論人的行為是對自己的還是對他人的,始終都要把人視為目的。并且,這個目的是一個客觀的目的存在,即他本身的存在就是目的具有絕對價值。人之所以認為自己是客觀目的存在和具有無限價值,就是因為他認為自己能夠合乎道德地行事,也就是說,人認為自己是個有理性者,他的意志能夠按照道德法則而且為了道德法則來限定自身。另一方面,人與人又互為工具,這是人實現人自身存在目的性的必然條件。因為人作為個體的存在和發展,整個過程是寓于人與人的社會關系之中的,這些個體的分工不同,從而產生人對人的相互需要,結果在實現自身目的的過程中產生了活動與效用的交換,這就必然賦予人互為工具的性質。但是,人的這種活動與效用的交換都是以人為目的為基礎的,也就是說,人的互為工具性是以人的互為目的性為前提的。在社會中存在著的個體,不僅把自己作為一個目的而存在,同時要把和自己進行活動與效用交換的其他個體也作為目的性存在,這樣才能使交換得以永遠進行,而不會發生只交不換或者只換不交甚至發生交換停頓的現象。所以,在人的活動中,人與人的效用交換中,始終不能把別人僅僅當作工具來任意驅使和使用。相反,如果一個人企圖奴役他人,視他人僅為自己的工具,不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嚴,那他自身也將陷入被奴役。因為他在侵犯別人的人格和尊嚴時,自己也不再具有人格和尊嚴了。因此,康德指出,人們要想成為一個有人格和尊嚴的人,就必須做到:首先,不論人們所追求的目標是什么,在努力去達到它時,一定不要侵犯別人的人格和尊嚴,因為別人和自己一樣,都是一個自在自為的目的;其次,每一個人都應當盡其可能努力來為別人的合理情欲需要提供方便,積極創造條件,因為別人和自己的合理情欲需要并不矛盾,它們應在合作中協調發展;第三,人人都照此去做,就是一個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實踐過程,同時也是人生價值實現的過程。由此可見,康德道德哲學所崇尚和追求的人生價值準則,就是人互為目的性和互為工具性,而不是功利主義的只視自己為目的,視他人為工具。在這方面,康德本人是自己人生準則的忠實執行者。他的仆人郎貝常因醉酒而誤事,但康德對他總是寬大為懷。他始終不忘把仆人當作一個有人格的人來對待。
康德確立了“人互為目的和工具”的人生準則,但對這一準則,他沒有只停留在一般性的理解上,他那辯證而富有創造性的思維方式,使他又將這一準則的內容不斷增新和升華。在人的目的性與工具性的關系中又注入了辯證法精神,提出了“人的工具性必須以人的目的性為最高條件”,“人的目的性與工具性要完滿統一”的人生價值“目的國”。對“目的國”,康德解釋說,人們共處在世上,即使彼此互不相識,就組成了一個大的城邦,這個城邦就是“目的國”,它標志人的目的性與工具性的完滿結合。在這個目的王國中,每個人都以其中的一個獨立不倚、無待于外的成員身份頒布人生律令,同時自己又服從這些律令,這樣人人既是“元首”,人人又是“臣民”,人人都發號施令,人人又都遵從。不過這種服從不是屈從外部的強制,而僅僅服從自己的意志。這里的自由和服從,服從與盡義務不但不互相矛盾,反而達到了完滿的統一,使自由和權威水乳交融在一起。因此,目的國中的每一個成員,愈是遵從律令,就愈具有人格尊嚴;為他人做出的愈多,就愈具有絕對價值。
然而,在當時社會條件下,康德所確立的人生價值準則是難以實踐和操作的。這一點康德本人也十分清醒,因而認為他的目的國只是一個理想。盡管是理想,但必定為社會樹立了一個人生意義的標示,社會可以利用它將人心導向這一標示,并促進人們努力去接近和實現它。
二、“意志自律”——人生價值尺度
在康德道德哲學體系中,先驗的自我作為理性的本體存在,在一切倫理行為中構成絕對命令的依據,使人生價值的實現成為可能。那么,人生在世,如何判定他的價值意義呢?對此,康德以行為價值判斷為基礎,設立了“意志自律”的人生價值標準。其基本內容有三:
第一,行為意志動機必須遵從客觀法則。康德認為,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要遵循兩種原則,即主觀的“準則”和客觀的“法則”。主觀準則只是個人的行為原則,只具有主觀情感或感性經驗的因素,因而不具有客觀的普遍性和必然有效性;客觀的法則沒有任何主觀的或感性上的成份,因而具有普遍和必然的客觀有效性。這樣一種具有先驗性和普遍有效性的準則,康德稱之為道德法則,它對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具有絕對的束縛力,它既是人們行事所必須遵從的法則,又是判定人們行為是否具有道德價值的依據。康德在解釋這一準則時強調說,一個人行事時,僅自己認為是有根據的還不夠,而必須要使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認為是有根據的,這樣才能討論行為的道德價值問題。按照康德設立的標準,一個人的行為意志動機是具有道德價值的就在于:當一個人捫心自問自己應當怎樣立身處世時,當問自己這樣行為應不應該實現時,首要之務就是要使自己的行為準則符合客觀法則,即用道德法則來決定個人的行為意志動機,從而使個人的行為準則具有普遍意義。同時,人作為人都是平等的,你能這樣做的,他人也能這樣做。因此不要把自己的個人意志強加于他人。自己愿望的,也應該是別人愿望的。我對待別人怎樣,不能不給別人以權利使他在同樣的情況下也那樣對待我。康德照自己提出的做人標準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他這樣承諾自己:“我一定要這樣行為,使得我能夠立定意志要我行為的格準成個普遍規律。”〔1〕
第二,行為意志動機必須本于義務和職責。在康德看來,道德法則對人來說是一道命令,執行這道命令就是人的義務。看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道德價值,不但看其是否合乎法則的條文,而且還需要看其是否含有法則精神,既要合于義務,又要發于義務。因此,義務就是具有感性和理性雙重身份存在的人的道德行為的出發點。同時也是判別人的行為意志動機是否具有價值的判據之一。康德認為,人之所以能夠在感性世界里執行超感性世界的意志,接受超感性的道德律令,就在于他先驗地具有一種“義務心”,而這種義務心可以使他犧牲一切個人好惡。可見,康德所追求和推崇的價值行為,是一種以超乎利己心的純義務作為唯一動機的行為,它的格言是:雖然對我不利,我還是履行我的義務。用康德的話說:“除了‘就是犧牲我的一切愛好,我也應該遵守這個規律’這個格準以外,沒有什么能夠決定我的意志”。〔2〕同時康德又進一步解釋說,義務這個概念誠然含著一種被迫強制地服從規律的意義,可人在履行義務時卻可以說他是自由的,因為他不顧一切感性的利害,按照道德律來決定自己的行為,而一旦顧及到個人的利害關系,人就是受自然界的必然性所支配,成為不自由的了。總之,從義務心出發的行為,就要準備忍受感性上的痛苦,就需要作出犧牲。也只有在經過的感性存在的磨煉過程,才更能顯示出人生價值的偉大。
可見,康德所理解的義務同時也是一種職責。這種職責康德規定為一種只依照康德法則而排除了一切好惡動機并在客觀上應當實踐著的行為職責。這種職責要求人們處世做人必須對道德法則服從,用道德法則去平伏感性上的一切好惡,從而使人們的行為不但在客觀上契合于法則,而且在主觀上本于法則。而要達到主觀上本于法則,就要對法則發生一種敬重,這種敬重心既是法則決定意志的唯一方式,同時又是無可懷疑的道德動機。康德進一步解釋說,對道德法則的敬重心,作為一道命令,并不包含任何快樂,反而在這個范圍內包含著行為中的一種痛苦,從這個意義上說,敬重就是犧牲行為主體自己私利的一種價值。但是在另一方面,又因為這種命令只是被人們自己理性的立法所加的,所以它也包含著一種提高作用,因而感情上這種主觀作用,同時又是一種自我肯定的自豪感。這種痛苦與自豪、消極與積極相反相成的心理因素,便構成了道德感情的特征,人有了這種道德感即有了敬重心,才能強制自己服從道德法則,平伏一切感性因素的干擾,產生善良的意志動機,用以指導并判定人們的道德實踐。
第三,行為意志動機一定與意志自律性相符合。康德認為,凡是有道德價值的行為,都必須是與意志自律性相一致的行為。所謂意志自律就是:“個個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頒定普遍律的意志。”〔3〕具體講,意志自律就是意志給自己出命令,給自己定法則。意志是立法者,也是守法者;是領導者,也是屬下;意志自己管理自己。因此,人們行為道德的法則就是建立在意志的自律之上,由意志給自己所規定的一種應當遵守的形式。人及一切有理性的主體都要依照意志所規定的法則去行為,同時又要依據意志自己所規定的法則去判定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價值性。所以康德總結說:“自律概念與道德的普遍原則是分不開的——這個普遍原則,從理想上論,是有理性者的一切行為的根據,就象自然律是一切現象的根據一樣”。〔4〕
康德從道德哲學視角,第一次設定了人的行為與意志自律即道德法則相符合的人生價值尺度。盡管康德本人對其自律的最佳狀態能否達到信心不足,但是,必定為人生價值尺度的倫理探索開了先河。
三、“道德法則至上”——人生價值取向
康德生活的時代,關于人生價值問題,一直是困擾著理論家們的重大課題。占主導地位的功利主義和唯理主義,對這一充滿矛盾的難題各自都作了形而上學的解決,因而都陷入理論的誤區和困境,進而導致人們對理性的厭倦、人生的惘然和道德的困惑,使人生價值取向出現重新定位的動蕩和多重化選擇之間的混亂。當時較普遍存在人生價值的“失范”或盲目。在這種情況下,康德張揚起理性的旗幟,以其獨特的辯證且富有創造性的思維方式,提出了“理性道德法則至上”,即感性情欲需要與理性道德法則相統一的人生價值定位。
康德認為,人類固有一種追求自身完善的天性,這種天性首先就是欲望。人只有在欲望中,才成為特定的本質。欲望中,才成為特定的本質。欲望是人類道德實踐活動的直接目的和動力。但是,人的欲望與動物的欲望具有本質的區別。人是依靠他獨具的意識和意志,將欲望從對外界的消極適應和盲目追求上升為合目的的實踐活動的。表現出人自身為一種特殊的創造力。對于人的欲望,康德又進一步進行了區分,認為人在感覺方面有感覺的欲望,即人的物質或精神的情欲需要,沒有情欲需要,就沒有行為的動力;在理性方面又有理性的欲望,即理性為意志立法,沒有理性,就沒有了導向。感性欲望與理性欲望原本就是統一的。所不同的是,由于感覺的欲望發自感官,在感官遇到本有的對象時,自然就產生本能的傾向,而理性的欲望發自理性,在理性發現一個善時,自然也就發出想往之情,并形成意志動機去實現它。因此,感性欲望屬于低級形式的欲望,只有理性欲望才是高級形式的欲望。當然,理性與欲望不是單純或絕對的外在對立物,它們都包含對立面于自身中。它們的辯證統一和矛盾運動,構成人類社會的倫理生活。欲望不能沒有道德法則的規范,道德法則又不能撇開欲望,因為“人類,就其屬于感性世界而言,乃是一個有所需求的存在者,并且在這個范圍內,他的理性對于感性就總有一種不能推卸的使命,那就是要顧慮感性方面的利益,并且為謀求今生的幸福和來生的幸福而為自己立下一些實踐的準則”。〔5〕因此,欲望和道德法則是互相包含對立于自身的統一物,它們都互以對方為自身的根據,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辯證統一關系。
但是,康德又指出,欲望和理性各自在統一體中的地位和作用則是根本不同的。理性作為道德法則,作為最高欲望官能,決定著人的感性物質或精神的情欲需要這一低級欲望官能,從而形成人們的行為意志動機,進而從這樣一種善的意志動機產生出具有倫理道德價值的行為,使個人需要在社會整體需要中得以合理而充分的實現。可見,康德始終堅持把理性道德法則放在優先于感性情欲需要的地位上,即理性道德法則制約和支配感性情欲需要,感性情欲需要必須服從和符合理性道德法則。同時康德特別強調人的行為動機必須是本于義務、本于職責,發于對道德法則的敬重心,并要求人作為人不要迷戀于個人的抽象情欲需要之中,因為個人不是孤立的個體,個人情欲需要的實現只有在普遍的社會規定的界限內才是合理的。人處世做人要有克己之心,要有一個良好的意志,要追求崇高的人生價值理想,并竭全力去實現。
這樣,康德針對功利主義否定人生價值的理性前提,將人生意義直接指向感性情欲需要的片面性以及唯理主義脫離人的感性情欲需要,將人生價值定位于道德理性的偏失,運用辯證的思維方法,在道德法則的統帥下,企圖使感性情欲需要與理性道德法則達到完滿統一。這個統一就是人生價值的最高取向,也就是人生意義所達到的最高目標。
然而,“理性道德法則至上”的價值目標是否能夠實現?怎樣實現?這類問題卻困擾著康德。他苦苦地思索和探求,終因其理論的局限得出:能夠實現與不能達到的二律背反的矛盾結論。
總之,康德在西方近代史上第一次從倫理學方面系統提出了人生價值問題,以其獨特的方式表達了做人的哲理,實現了其哲學要解決人生問題的最終目的。然而,由于康德的倫理觀如同其認識論一樣,割裂了現象與本質、有限與無限、相對與絕對的辯證關系,特別是,他脫離社會現實和歷史發展追求人生價值,帶有很大的抽象性和空想性。但是,康德確立的人生價值準則,人生價值尺度,人生價值取向,畢竟是其所追求和推崇的完整真實的人生價值。所以,康德不是以完美,而是以追求顯示出永恒的人生價值,為后人留下更多的啟迪。
注:
〔1〕〔2〕〔3〕〔4〕康德:《道德形而上學探本》,商務印書館1957年版,第16、15、45、66頁。
〔5〕康德:《實踐理性批判》,商務印書館1960年版,第62頁。
作者單位 東北師范大學馬列主義教研部
責任編輯 宋禾*
長白論叢長春19-22B8倫理學張俊芳19961996 作者:長白論叢長春19-22B8倫理學張俊芳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