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構何為?
自從雅克·德里達于1966年在約翰·霍普金斯國際研討會上發表《結構、符號與人文學科話語中的嬉戲》,在接下來的20年中,解構主義逐漸成了批評時尚。解構主義理論的身影不僅在《亞姿態》(Sub-stance)和《辨證批評家》(Diacritics)這樣的先鋒和理論性的期刊上頻頻亮相,連《現代語言學會會刊》(PMLA)在內的主流學報也對解構主義這一新興理論表現出了罕見的興趣和熱情。解構主義潮流洶涌,以“拒斥闡釋的客觀標準”為標志的“耶魯學派”文學批評應運而生、風行一時。緊接著,以解構主義為對象的闡釋性、批評性研究和實際應用甚囂塵上。先是在法國,隨即在英國,解構主義的政治含義受到解讀,它與馬克思牽扯在一起,被應用到了具體政治問題上。(這從德里達附于《立場》中的訪談錄和特里·伊格爾頓的著述可見一斑。)除此之外,解構主義和精神分析之間的關系、解構主義對神學和宗教所產生的影響等等,也成為重大的學術課題,得到廣泛的研究和探討。其后,解構主義似乎進入了“衰落”期,同時,另一些“后”學興起(如女性主義、后殖民主義),仿佛掩蓋了解構主義的鋒芒。然而,一個不爭的事實卻是,所有“后”學的倡導者,無不公然承認解構主義是他們所倚仗的基本思路。
不管人們喜歡用什么方式和措辭來描述解構主義所經歷的這一系列變遷,我們可以肯定兩個基本事實:一、解構主義思潮的浮沉大抵可分三個階段,三種不同的存在形態描繪出了解構主義的發展走向:書寫學(grammatology)—解構批評(以“耶魯學派”為代表的文學批評)—應用解構批評(應用解構思路進行文學或文化批評的理論學說,如女性主義批評、后殖民主義批評等)。二、從第二階段起,解構主義僅僅成為了一種解讀文本的方法,被運用到了解構主義自己乃至由世間萬物構成的無所不在的“文本”上。
解構主義是什么?它的效用是否有一個限度和范圍?解構主義思潮所經歷的變遷是否說明了什么?
對于這些問題,研究解構主義的學者各持不同的看法。解構學說的重要闡述者V.B.利奇和克里斯多弗·諾里斯均主張解構主義的首要目標及意義在于哲思層面——消除在思想上具有主導和支配地位的西方形而上學幻象。對于解構主義者后來樂此不疲的閱讀實踐,他們或稱之為一種“簡約”過程,(注:Vincent B.Leitch,Deconstructive Criticism:An Advanced Introducti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1983,p.52.)或謂之曰“并不總與德里達所要求的論辯的嚴謹性合拍”。(注:Christopher Norris,Deconstruction:Theory and Practice,London,1991,p.91.)喬納森·卡勒則一方面承認“解構主義”在學者們的筆下一直三位一體,既是一種哲學立場,又是一種政治或學術策略,此外還是一種閱讀模式,(注:Jonathan Culler,On Deconstruction:Theory and Criticismafter Structuralism,Routledege & Kegan Paul,London and Henley,1981,p.85.)但另一方面他又明確表態:“德里達自身對文學作品的探討,把人們的注意力吸引到了一些重要問題上,但是,這些并不是‘解構’——不是我們一直運用‘解構’一詞所表達的意思。解構文學批評將主要受到德里達解讀哲學著作的影響。”(注:Jonathan Culler,On Deconstruction:Theory and Criticismafter Structuralism,Routledege & Kegan Paul,London and Henley,1981,p.213.)他似乎主張,就文學而言,德里達的意義主要在于他反詰哲學的思維方式給文學觀念體系帶來的影響。與上述學者不同,G.D.阿特金斯則宣稱:“我認為,如果解構主義不是一種閱讀方式的話,它就什么也不是。閱讀是我們不間斷參與的活動。”(注:G.Douglas Atkins,Reading Deconstruction,DeconstructiveReading,The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Lexington,Kentucky,1983,p.3)
對于同樣的問題,解構主義者自己也給出了回答,但又似乎語焉不詳,含糊其辭。德里達曾在一次訪談中解釋道:“解構不是批評操作。批評是解構的行動對象。解構所瞄準的靶心永遠是傾注在批評或批評-理論過程中的自信。”(注:轉引自Deconstructive Criticism:An Advanced Introduction,p.261.)另外,保羅·德曼也寫道:“解構的目標永遠是揭示假想為單一性的總體中存在有隱藏的連貫和碎裂。”(注:Paul de Man,Allegories of Reading,Yale University Press,New Haven and London,1979,p.249.)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幾點認識:首先,解構與閱讀有關。沒有對西方思想史的閱讀,沒有對結構史的閱讀,解構無從談起。其次,解構是在具體閱讀行為中運行的。解構主義相信:“離開閱讀就不可能產生可抽象出來或可資利用的論點、概念或方法。”(注:Jacques Derrida,Acts of Literature,ed.Derek Attridge,Routlege,London and New York,p.14.)解構主義與哲學傳統針鋒相對的焦點亦與此相關:哲學建立在普遍的抽象原則之上,試圖企及某種超驗的意義、真理或工具性,它與具體的語言行為或對于語言的回應相脫離;而解構主義卻正好反其道而行之。再次,解構既是一種閱讀行為,又是閱讀行為的結果。德里達從列維-斯特勞斯、盧梭、柏拉圖等人的著作出發,于細小處進行研讀。在他的視線之下,這些西方傳統思想代言人的著述就仿佛經過兩次繪制的油畫,畫面表層的油彩逐漸自動脫落,露出全然不同的面貌。這一過程中,“解構”既指德里達“別有用心”又不著痕跡的閱讀行動,又指傳統思想“自動”崩潰的過程和結果,而最后于“傳統”之內、之下顯現出的思想仍稱作“解構思想”。
然而,解構主義從一種語言觀、一種反形而上學演化為一種文學論和批評模式,后又成為一種普適性極強的基本批評手段,這一歷程為何會給“解構主義”一詞帶來諸多歧義?如果這是解構思想前行的必經之路,又說明了什么?要得出這幾個問題的答案,我們不能不從德里達的文學論、批評觀談起。
二、德里達的文學論
1.對“什么是文學?”之批判
什么是文學?我們在德里達論馬拉美的文章中看到這樣一段話:
文學以自身的無限性取消了自身。如果說該文學手冊有意說些什么的話(而此刻我們有理由對此表示懷疑),它將首先宣布文學根本不——或者幾乎不——存在;無論如何,不存在文學的本質,沒有文學的真理,不存在文學性存在,也不存在文學的文學性。(注:Jacques Derrida,Acts of Literature,ed.Derek Attridge,Routlege,London and New York,p.177.)
此外,在《文學行動》收錄的訪談中,我們再次看到德里達的宣言:
假定有稱作文學的這種東西的這種似是而非的結構體,那么,它的開始便是它的終結。(注:Jacques Derrida,Acts of Literature,ed.Derek Attridge,Routlege,London and New York,p.42.)
文學可能處于一切的邊緣,幾乎超越一切,包括其自身。……它永遠不是科學、哲學、會話性質的東西。然而,如果不是對所有這些話語開放,如果不是對這些話語的任何一種開放,它也不會成為文學。沒有對于意義與指示的中止關系就沒有文學。(注:Jacques Derrida,Acts of Literature,ed.Derek Attridge,Routlege,London and New York,pp.47-48.)
在德里達看來,文學并不局限于明確界定成里面和外面的形而上概念領域里,文學的王國是一個破壞(非此即彼式)選擇、破壞同一性邏輯的王國。文學的力量并不存在于某個地方,它飄忽不定,轉瞬即逝;我們只能憑借某種特定的注意力和努力才能感受到它,只能通過某種特定的行為才能確認它的存在。而且,文學的潛能不僅不具備實體,我們甚至不能藉此將文學和其他范疇的寫作絕對地區別開來。
從德里達的著述中,我們發現,德里達始終如一地堅持這一論點:沒有什么文本完全在哲學概念和對立觀念的控制之下,任何文本都可以被讀解為“文學的”文本;同樣,完全“文學的”文本也是不存在的,因為一切語言行為或闡釋行為的實施均須依賴哲學范疇和哲學設想。因此,對于德里達而言,“文學文本”和“非文學文本”的閱讀并沒有顯著差別。利奇在《解構主義批評:高級導論》中曾指出,德里達的解構論(deconstruction)與海德格爾式的“摧毀”論(destruction)的差別關鍵在于,后者以存在為文學的領域,而前者以書寫或語言為文學的領地,因此,“能指的無序飄動,語法的、修辭的以及指意的語言層的自由嬉戲,杜絕了產生任何最終允諾的可能。”(注:Vincent B.Leitch,Deconstructive Criticism:AnAdvanced Introducti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1983,p.84.)
文學是什么?這是一個哲學問題。該提問方式表明,它是哲學概念思維的產物,是一句來自哲學思想領域的“引文”。解構主義者解答的第一步,就是解讀出這一問題本身所蘊藏的同一性臆想,解讀出其中的自相矛盾和自我瓦解的狀態。
2.文學作為一種“體制”(institution)
德里達說,文學是一種體制(institution):
文學作為歷史性體制有自己的慣例、規則等等,但這種虛構的體制還給予原則上講述一切的權力,允許擺脫規則,置換規則,因而去制定、創造甚至去懷疑自然和制度、自然與傳統法、自然與歷史之間的傳統差別。……在西方,處于比較現代形式的文學體制是與講述一切的授權聯系在一起的,無疑也是與現代民主思想聯系在一起的。(注:Vincent B.Leitch,Deconstructive Criticism:AnAdvanced Introducti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1983,p.37.)
語言所具備的“能力”,作為語言或書寫而存在的能力就是:一種獨特的標記,同時可以作為標記重復、反復。于是,它開始與自身有所不同,足以變得典型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典型的可重復性是一種“經濟”——這種經濟對自身具有形式化作用。它同時也對歷史發生形式化效應,濃縮歷史。一部喬伊斯的文本同時也是一部幾乎無限的歷史的濃縮。……有時候,在我看來,文學的“經濟”似乎要比其他類型的話語,如歷史或哲學話語更為有力。有時候——這是據原則性和語境而定的——文學具有更大的潛力。(注:Vincent B.Leitch,Deconstructive Criticism:AnAdvanced Introducti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1983,pp.42-43)
從德里達的“體制”說,我們可以體會解構主義文學觀的若干特點:一、傳統哲學式的提問“文學是什么”,要求的是一個從內在屬性上對“雜質”加以排除、從外部形態上加以限制的解答,德里達給出的卻是一個賦予自由和授權式的回答。“文學是什么”中“是”一詞所具有的排他性和限定性,在“講述一切”的開放效應下被抵消。二、“講述一切”的自由,不僅指社會機制授予講述者的權力或社會、法律、政治賦予文學的保障,也指語言自身所具有的力量。語言的蹤跡運動不斷將此在因素和缺場因素同時納入我們的思慮范圍,從而既保留了刻在文學話語中的“原創性”,又將“可重復的”一般性引入話語中,這就是文學的“經濟”——文學的資源部署策略。德里達說喬伊斯的文本中“絕對獨特的簽名”和“歷史、語言和大百科全書的濃縮”并存,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三、“文學”這種體制既不存在于自然中,也不存在于人腦中,它的形成是由社會運行程序所帶來的。一方面,文學作為一種體制存在于力量的關系網中,存在于維系它的法則中;另一方面,它又不在法則的控制之內,不能由尋常的社會—經濟—歷史的思路所囊括。因此,稱文學為一種體制,毋寧說它是一種“沒有體制的體制”。(注:Vincent B.Leitch,Deconstructive Criticism:AnAdvanced Introducti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1983,p.42.)
可見,從德里達的體制說來看,文學的疆域從傳統所認為的一個特定的區域拓展開,和語言的邊界相互套疊在一起。文學語言的特殊性擴展為文學和哲學的共性,模糊了文學和哲學范疇的邊界,同時,文學和批評、文學和歷史、世界、作者、讀者的邊界也變得無法廓清了。(注:文學文本是完整、獨立、自足的,文學是一種與日常語言、科學、哲學有別的特殊語言形式——這是20世紀上半葉西方文學批評的主要觀點,是突破此前占主導地位的社會學、歷史學和傳記體批評的要點所在。然而,這一學術觀點的提出,是與確立文學批評的學科地位、確立批評家的權威地位和身份密切相聯的。德里達的文學思想與“學科”視角無關,因此,我們既不宜將他與形式主義批評混為一談,也不能隨意斷言他是一種“倒退”。)
德里克·阿特里奇在《文學行動》的前言中這樣說道:“……‘哲學’對‘文學’,是德里達在閱讀這兩種文本時一直耐心抽去的對立關系。此對立關系是一件哲學產物,而且,憑借該對立關系,哲學生產出自己的對立面,從而也使自己站在了對立面的相反立場。”(注:Jacques Derrida,Acts of Literature,ed.Derek Attridge,Routlege,London and New York,p.13.)哲學/文學的對立傳統,實際上是口語/書寫對立傳統在學科上的具體化表現。自柏拉圖以來的西方思想傳統之所以慣于將口語置于優于書寫的地位,是因為人們相信言語與意義、真理、主體性無阻礙地相聯結。帶著這種邏各斯中心主義的信念反觀哲學和文學,哲學顯然更符合同一性邏輯,更貼近中心;相反,含混多義的文學也就更接近人們對書寫的看法——它是對本原的遺忘和扭曲。惟有在德里達將書寫確立為語言存在(包括口語)的前提后,語言與中心的距離失去了恒定的衡量標準,哲學/文學的對立才就此瓦解。
同理,當德里達提出“文學性不是一種自然本質,不是文學的內在物。它是對于文本的一種意向關系的相關物,這種意向關系作為一種成分或意向的層面而自成一體,是對于傳統的或制度的——總之是對于社會性法則比較含蓄的意識”(注:Jacques Derrida,Acts of Literature,ed.Derek Attridge,Routlege,London and New York,p.44.)的時候,文學性也與閱讀意識融為了一體。這意味著,與其說文學“存在”于文本之中,毋寧說它“產生”于閱讀之中。有了“意向關系”的加入,文學成為各種對立范疇相互影響和感應的場地。所以,德里達說,“對‘文學’與‘文學批評’做出嚴格的區別或將兩者混為一談”都會是一件“不妥當”的事。區別的不妥之處在于,“‘好的,文學批評……是一種語言的創造性經驗,它是在語言之中的,是在所讀文本的范圍之內的閱讀行為的記錄。這一文本永遠不允許自己被徹底地‘客觀化’。”(注:Jacques Derrida,Acts of Literature,ed.Derek Attridge,Routlege,London and New York,p.52.)混同之不可行的原因在于,“在稱作文學作品的東西之‘內’還有一種‘批評的’要求在起作用”,“文本之‘中’存在著召喚文學閱讀、喚起文學傳統、體制或歷史的特征。這種知性結構包含在主體性中,但這是一種非經驗主義的主體性,它與一種主體間的超驗的共性聯系在一起。”(注:Jacques Derrida,Acts of Literature,ed.Derek Attridge,Routlege,London and New York,p.44.)
將文學和批評的分界線擦抹模糊的“創造性”(inventiveness),也稱作“原創性”(originality);而“復活文學傳統、制度或歷史的特征”或“知性結構”,也稱作“一般性”(generality)或“可重復性”(iterability)。德里達所講述的文本的原創性和一般性的關系(“經濟”),不同于傳統文學觀里的矛盾而統一、辯證而調和的關系,也不同于艾略特所論述的“傳統”和“個人才能”之間的互補關系。德里達說“任何作品的原創性都在于它獨特地表現原創性與一般性兩個方面,”(注:Jacques Derrida,Acts of Literature,ed.Derek Attridge,Routlege,London and New York,p.68.)就是對二者矛盾的維系:原創性和一般性會交替作為此在和缺場的因素決定作品的形態,影響作品的接受狀況。眾所周知,作為文學批評中的一個傳統觀念,文學文本的原創性,總是由某些特定要素——內在要素如藝術風格,外在要素如歷史、作者或現實環境——所決定的,并且總會充當這些要素的統一表述,因此是可由讀者把握的。然而,依據德里達的解構思維,這樣的“原創性”無疑是完全自我顯現的,是此在世界的產物,因而是虛幻的。德里達寧愿以“雙重的、對立的、明顯矛盾的”方式來理解文學文本的原創性和一般性:一般性是原創性產生自我差異、在自我差異中發生重復的結果;它既是眾多文本在歷史中構成的一種狀態,也是文本自身的一種構成狀況。
德里達對文學的原創性和普遍性關系的闡述,與傳統觀念所指的多文本共享某些實在屬性的意味大不相同。傳統認為——正如艾布拉姆斯的批評坐標體系所指示的一樣——世界、作者、讀者等因素與作品界限分明,外在于作品;作品通過“模仿”或“反映”前面的要素使自身與其溶解合一。德里達卻不這樣看。文學(性)非但與讀者群“主體間超驗的共性”不可分,與批評的疆域不可區分,甚至和歷史性等因素也不可分。
閱讀《羅密歐與朱麗葉》,德里達意識到,面對“這樣一部從歷史和文化角度看都很久遠的文學作品”,“用最有學識、最有見地的方法重新構建它的歷史要素是必要的”,而這些歷史要素不僅是指“莎士比亞構思的歷史性、它在一系列作品中的印跡”,還包括“劇作本身屬于歷史性的內容”。他得出結淪:“受本身歷史充分制約、蘊含歷史意義且反映歷史主題的文本,格外能夠供人們在離它們本來的時間地點十分久遠的歷史環境中閱讀。”(注:Jacques Derrida,Acts of Literature,ed.Derek Attridge,Routlege,London and New York,pp.63.)文本融合了包括歷史語境、作者構思以及相關文本等在內的歷史性因素,不斷地攜帶著這些因素向新的歷史語境開放,允許讀者對它再語境化,進行新的編排構制,作品的歷史因而就在不斷的再語境化中產生。也就是說,對于一部文學文本,歷史、作者、世界等歷史性因素不是外在于它的客體或反映對象,而是它自身構成的成分;而且,反過來說,文學文本的再語境化也是歷史形成的重要前提。
所以,德里達依據其解構主義語言觀建立的文學觀,熔化了傳統文學批評觀念中的(也即體現在艾布拉姆斯坐標體系中的)作品、作者、讀者和世界的分野。他擦抹了四者之間的嚴格區別和聯系,指出任何單一指向的、有中心傾向的批評讀解都有可能陷入謬誤。換言之,沒有任何一種批評有揭示“真理”的功能。德里達用“書寫”、“異延”、“蹤跡”等原理描述了語言的構造,用語言“營造”了世界和文學,因此,語言便是存在的前提和領域,而世界是無邊無際的文本。在這樣的世界中,萬事萬物都文本化了,一切自我(批評家、詩人和讀者的自我)也都成為語言構造體,即文本。一切語境,不管是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心理的、歷史的,還是神學的,都成為文本間的關系;傳統成為互文(intertext)。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文學”的疆域擴張了——它成為文本性(textuality),進入了萬物。語言和文學這種相連通、相套疊的關系,利奇表述得最為精彩:
什么是文本?文本即是具有差異性的蹤跡串,是飄浮的能指序列,是伴隨著最終無法破譯的互文(intertext)因素起起落落的受到滲透的符號群,是語法、修辭以及(虛幻的)所指意義進行自由嬉戲的場地。文本的真理是什么?能指在文本表層漫無目的地飄動,意義的播撒,在某種條件下提供了真理:混亂的文本性(textuality)運作過程被有意識地規整化,被控制,被中止。真理在閱讀的具體化和個人的愉悅中昭顯。真理不是實體,也不是文本的屬性。文本從不說出自己的真理,真理總是在別處——在閱讀中。閱讀生來就是誤讀。解構運行的目的就在于解開規整和控制播撒的束縛,頌揚誤讀。(注:Vincent B.Leitch,Deconstructive Criticism:AnAdvanced Introducti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1983,p.122.)
3.文學:作為一種行動
文學是一種行動——德里達的這一觀點在前面探討文學作為兼具“原創性”和“一般性”的“體制”時已有所觸及。傳統上,文學文本通常是作為一種已完成的“人工制品”而為人們所接受的。但在德里達的觀念里,文學既是產品,又是一種“行動”——一種既獨特、具有創造性,又具有可重復性的行動;其意義和功能可以和簽名(signature)、專有名詞(proper name)的使用以及日期的簽署相類比。
在德里達看來,不論是簽名,專有名詞的使用還是日期的簽署,它們都具有雙重特性:它們既是一種動作,又是動作的模仿;既是一種行為,又是一種結果的記錄;既是一個事件,又是一種法則。也就是說,三者——簽名、專有名詞以及日期——均體現了動態的(不穩定的)、不可預知的、具有原創性(獨特性)的一面,又體現了靜態的(穩定的)、可預知的、具有重復性(普遍性)的一面。以簽名為例,法律社會中簽名的功能具有矛盾的雙重性質:一方面,簽名者此時此刻獨一無二的確認;另一方面,簽名的可重復性、可辨認性及可復制性。簽名之所以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和依據得以普遍存在,就在于一個看似矛盾的邏輯——獨特性的不可重復性及其同時存在的可重復性。與簽名同理,專有名詞也是原創性和普遍性共生的例證。
一切文學文本也擁有類似的自相矛盾的特性:一方面,它們擁有產生自我差異的潛能,它們在不斷地產生著與其他文本的差異和自我差異,不斷的分解組合使它們不斷地獲得新的原創性和獨特性;但是,另一方面,分解組合又是一種重復行為,原創性的重復使它們又具有一般性,可為人讀解。此外,文學文本和簽名、專有名詞還共有一個重要特征:它們都能超脫自身所對應的人員的缺場而使用下去,繼續發生作用。它們表面上是此在,但代表的是缺場的力量。它們表面上是一種靜止的狀態,實際上是一種行為、一種行動。所以,德里達之所以稱文學是一種“行動”(如書名《文學行動》所示),其重要意義在于,它們替換了傳統的二元對立思維法則——如體現在獨特/普遍、具體的/理想的、合乎習慣的/法則支配的等對立范疇中的僵化思維——并重新給它們進行了定位。
從德里達對“什么是文學”這一問題的質疑,從他對文學作為“體制”、作為“行動”的開放式敘述,可以肯定,他對文學問題的思考是對語言問題思考的延伸。沒有“異延”、“書寫”和“蹤跡”等觀念存于腦海中,他就不能在思及文學時時刻保持對形而上學思維、對邏各斯中心的警惕。沒有解構式語言觀和世界觀作為他的內在信念和主張,他也不可能就文學做出這樣一種充滿矛盾、又容納各種矛盾對立方共存的思考。
德里達談論文學不離開哲學,談論文學不離開文本以及文本閱讀,這在形而上概念體系看來是混亂、無序、難以理解的。然而,依靠著對二元對立思維方式的“修補”,德里達建立了自己的語言邏輯和文學邏輯。在這個容許矛盾、歡迎矛盾的思維語境中,我們看到了另外一種合理性,一種對此前的語言世界和文學世界既可產生沖擊、又可提供補充的新鮮構想:文學、哲學、文本、世界、讀者、作者之間的壁壘被拆除,對立的、嚴格區別的范疇得以相互溝通;在我們的認識領域中,無物不是文本;文學作為文本性(textudlity)滲入一切時間和空間;而“異延”、“蹤跡”運動作為語言存在的根本,不僅使文本與文本相互聯系相互依存,而且使文本與其派生出的無數他者相區別、相聯系;文本既是“產品”又是“行動者”。由此,任何看似單一的文本變得無限多元化了。在這種文學觀的指導下,批評通向權威和真理的可能被取消,艾布拉姆斯的批評坐標體系被“擦抹”(文本、作者、世界和讀者無一是真理中心,而且相互的邊界無可辨別),一切閱讀被視作誤讀,但閱讀的自由又因此獲得了充分允許和承諾。
三、德里達的文學論與耶魯學派的解構批評
文學概念置換為“文本性”,是解構思維滲入文學的國度、引發兩個解構步驟的結果:一、文學/哲學、文學/批評、現實/虛構等形而上二元對立范疇被消解,文學概念中原本具有的本質屬性、特殊含義被“抽空”;二、文學不再是一種特定文類(批評、哲學亦如此),文學領域得到擴展。那么,“文本性”又有多寬多廣呢?德里達認為:“沒有事物與文本性無關。”(注:轉引自G.Douglas Atkins,Reading deconstruction,Deconstructive Reading,P.23.)另有批評家說:“應當把它理解為一個更貼近于廣義書寫的概念。”(注:Niall Lucy,Postmodern Literary Theory:An Introduction,Blackwell,1997,p.109.)的確,當“異延”賦予文學以行動的能力,而文學的“重復”行動將文學與世界、作者、讀者的邊界擦抹之后,文學和語言已重合在一起。任何有“心靈的語言”發生作用的地方,就有文本性,也就有“文學”的存在。
“文學”的“原創性”和“可重復性”促使文本結構—解構—結構……,賦予文學無窮無盡的生產力,我們再不可把文學視為能指傳達的所指;同時,面對文學文本,我們再不能依照傳統的思維定勢,預備揭示其中的真理和美,以組建一篇正確的、共鳴式的批評了。于是,在解構主義語言觀和文學觀構成的語境下,一個新問題浮現于我們的視野:真理/隱喻、真理/謬誤、美/丑之間的二元對立關系均告消解,批評還能做什么?批評又能是什么形態?
就該問題而言,人們表現出截然不同的兩種態度。嚴格遵循傳統批評觀念和準則的人是悲觀者;在他們看來,批評應當是具有知識性的元話語,(注:Niall Lucy,Postmodern Literary Theory:An Intro duction,Blackwell,1997,p.112.)這種元話語是在某種真理性目標的引導下獲取的,因此,“文學越是被認為是異質的,人們對于批評解釋和分析文學的力量越缺乏信念”,(注:Niall Lucy,Postmodern Literary Theory:An Intro duction,Blackwell,1997,p.112.)他們提出了“批評之死”。(注:前面引述的《后現代文學理論:導論》一書,就專門開辟了一章談當代的“批評之死”。)還有一部分批評家恰恰相反,他們異常樂觀;立足于批評的衰落,他們提出以“閱讀”取代之,(注:例如,保羅·德·曼在《閱讀的寓言》前言中披露,他帶著歷史研究的動機著手寫這本書,結束時卻形成了一套閱讀理論。)主張“一切閱讀都是誤讀”,“一切闡釋都是誤釋”,(注:Paul de Man,J.Hillis Miller,以及Harold Bloom均直接或間接地表述過這一觀點。)而且“文學語言的特性就棲居在誤讀和誤釋的可能性之中”。(注:轉引自Deconstructive Criticism:An Advanced Introduction,p.183.)在他們看來,從來就沒有“客觀”的闡釋,只有或重要或不那么重要的誤讀。因為“文學”總是在語境中閱讀的,而語境又并非“外在的”東西,因此文學總是由不同方式解讀著,而且任何閱讀或闡釋都不能表達窮盡任何文本的意義。(注:就此觀點而言,保羅·德·曼在《抵制理論》一文中的話最具代表性:“當我們提出文學文本的研究必然要依賴閱讀行為時,意思是說……首先,它暗示文學不是透明的信息——不能想當然地以為信息和交流方式是明晰地確立了的;其次,而且更有爭議的是,它暗示對文本進行語法上的解碼會留下一塊不可確定的殘余地帶,其不可確定性不得不,但又不可能為語法手段所解決——不管此語法手段是經過多么廣泛地思慮。”見Paul de Man,The Resistance to Theory,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86,p.15。)
不言而喻,陷入悲觀的是傳統批評家,因為傳統的批評學科是建立在“真”、“善”、“美”的觀念體系和價值體系上,以揭示、追求這些終極目標為己任的。此外,我們也可以辨認出來,后者正是以耶魯學派為代表的解構主義批評家的態度和立場。耶魯學派主將保羅·德曼在解讀盧卡契、布朗肖、普萊乃至德里達等人的著作時就不遺余力地證明:“每個批評家總不知不覺地在其公開的文學理論和實際闡釋之間表現出不相符”,(注:轉引自Deconstructive Criticism:An Advanced Introduction,p.186.)他似乎勝利超越了有明顯中心傾向和超驗價值標準的批評,創造了一種開明的閱讀方式。也就是說,他似乎依照解構主義文學論設想出了一幅批評實踐圖景,內心洋溢著自信。
然而,他們果能如其所愿嗎?耶魯學派的批評實踐,能與其解構主義宣言保持立場一致嗎?我們的回答是:否。從德里達的語言論到他的文學論,我們看到的是他對語言、文學作為“此在”(presence)以及兩者在“此在”層面所生發的確定意義的質疑。他借助于“書寫”論提出了語言和文學作為“缺場”(absence)的可能,以及一種有關意義多元、不確定的假說。可是,這種宏觀的思維構想與具體的文本討論是不同的。就前者而言,語言既是“書寫”的產物,也是“書寫”場所和“書寫”行為;既是“此在”也是“缺場”;人實際上生活在“書寫”當中,不僅不能控制書寫,反為書寫所支配。而就后者而言,批評者關注的只能是顯現出來的“此在”;即便有什么是不曾在批評文字中呈現的話,當它一旦為人所意識到,那它也就成為了具體的、確定的“此在”。因此,德里達對于“缺場”的關懷是不能用具體的文本批評予以實證的。如果批評家堅持把“書寫”當作真理中心進行論證、加以確定的話,他恰恰就是違背了德里達倡導的解構精神。德里達對于這一點似乎早有先見之明。德里克·阿特里奇這樣轉述德里達的話:“解構主義實際上是矛盾的。(它也是不可能的,德里達習慣這么說——而且,它根本不存在。)”(注:Jacques Derrida,Acts of Literature,ed.Derek Attridge,Routlege,London and New York,p.26.)可見,耶魯學派在批評實踐中根本偏離了解構主義立場。他們忘了,依據解構原理,解構主義學說本身也是自相矛盾、充滿自我差異的,它也逃脫不了不斷自我解構的命運。
耶魯學派熱衷于通過解讀“文學”或“批評”文本,論證文本因自相矛盾、自我解構而不可讀(unreadable),(注:在閱讀中,我們總會發現語言被擱置在隱喻和換喻、修辭和邏輯的拉鋸戰中,我們因而無法在語法義(字面義)和比喻義之間做出抉擇,陷入困境——這是保羅·德·曼在《盲視與洞見》和《閱讀的寓言》二書的主題之一。)或者證明文本是早已解體的碎片。(注:“解構不是肢解文本的結構,而是證明它已經將自身肢解了。”見J.Hillis Miller,"Stevens' Rock and Criticism as Cure,II",inContemporary Literary Criticism,ed.Robert Con Davis,Longman,New York & London,1989,pp.416-427。)并且,在耶魯學派的詞典中,批評家是一名創造者,是文本解體過程的參與者和旁觀者。(注:“通過這種重新追蹤的過程,解構批評家試圖從所考察系統找出反邏輯因素,從所考察文本中找出能將文本拆開的線索,或者從整座建筑物中找出松脫的石塊,從而將大樓推倒。”見J.Hillis Miller,"Stevens' Rock and Criticism as Cure"。)表面上看,這是解構主義的矛盾觀、意義不確定論在實證過程中的延續和貫徹,是“解構語言觀—解構文學觀—解構批評實踐”的完成。然而,深入考察下去,我們不難發現,一、解構主義意義不確定論并不等同于“不可讀”的結論;二、解構主義所說“解構”實際上就是“結構的結構性”發生作用的過程,是一個無休止的“解構—結構—解構……”的過程,所以,沒有只解體而不結構的文本;三、一如解構主義的“書寫”論和“異延”論所展示的,解構主義思想的精髓所在即是反對形而上的協調思維、整體思維,歡迎矛盾雙方共存于一體。但需要注意的是,解構思維所提倡的“矛盾”或“自相矛盾”不是一種靜止的狀態,更不是一個超驗的概念。它是自我非同一的“事物”或“概念”生生不息地變化、相互轉化(即含有“結構性”功能的解構活動)的“成果”,永遠處于動態之中,不可實證。因為,實證之,無疑是把矛盾的雙方釘死在此在的位置上,同時也把自己拖入形而上的抽象思維、概念化。而這恰恰是解構所要消解的。耶魯學者執著地堅持對“自我消解”、“矛盾”進行實證工作,無異于墮入了自掘的陷阱。
簡言之,耶魯學派的解構批評雖以解構的術語裝備自己,實則違背了解構哲學和解構邏輯。我們可以對比德里達的文學論與耶魯學派批評模式,從中得到具體的認識。
1.意義不確定性(undecidability)與不可閱讀性(unreadablity)
從語言觀念上來講,意義不確定論是符號、結構消解的必然產物。正如德里達在《符號、結構和人文學科話語中的嬉戲》中所示,一旦我們認識到“結構的結構性”才是結構“原初”的“本質”,我們便會發現符號和結構并非封閉和自我同一的整體,它們只是差異嬉戲的園地。語言的意義由此發生無限的推移和播撒。
從解構策略上來看,意義不確定又是“增補”(supplement)發生作用的結果。增補作為二元對立范疇之間互滲、互動、互換的“原動力”,既能擦抹概念和范疇的整體性和穩固性,又能擦抹二元間的對立關系。受到擦抹的二元,便是意義不定的因素。解構的基本程序,顛倒(二元的次序)——揭示(形而上二元間存在的等級差)——解構與重構(消解對抗,構建新“概念”和新關系),實際上就是以“增補”觀念為依據的。為此,利奇才總結說,“解構者的目的就是生產這些不可確定物(undecidables),跟蹤它們持之以恒的運作,并將跟蹤貫穿整個文本。”(注:Vincent B.Leitch,Deconstructive Criticism:AnAdvanced Introducti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1983,p.180.)
因此,綜上所述,意義不確定性是形而上的整體性和自我同一性觀念受到消解、具有暴力色彩的簡化性邏輯受到解構以后語言所顯現出的意義多元共生、共存的可能性。它是語言“活躍”起來后的狀態。
就意義不確定性而言,德里達《柏拉圖的藥品》(注:《柏拉圖的藥品》("Plato's Pharmacy")集中展示了德里達的意義不確定說。文章緣起于古希臘語中“藥”(pharmakon)一詞的多義性,它既指治病救人的藥品,也指毒藥。見Jacques Derrida,Disseminat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1,pp.63-171。)一文的分析給了我們兩點啟示:一、在任何語境下,一個詞語不可能一次顯現其所有具有差別的意義;二、在任何語境下,語詞不可能只完整顯現一種意義。也就是說,具體的一次性的閱讀語境加諸于語言的自我差異結構上,造成的情況是,文本不可能完全不可讀,因為文本的多義不可能全數自我顯現;也不可能只有一種解,因為任何意義都是蘊含矛盾、差異的。意義不確定,就是位于這兩極之間的多元狀況;意義是“活動”著的,此在和缺場的相互轉化維系著它的生命。
意義不確定性既然是動態的,它就是消解權威、促使種種意義產生和消失的力量源泉。由此,我們可以得知,意義不確定性并不消除理解的可能性,它消除的只是形而上的終極性理解。它告訴我們,每種理解都只是一種理解,這種理解注定要在顯現之后消亡,要在顯現當中孕育“異類”、展示“異類”,所以,從反中心、異質和非真理性這一層面看,每一種理解都是誤解,能孕育另外誤解的誤解。有批評家說,“就是書寫的自我差異性和不可確定性,使種種可確定差異的產生成為可能”,(注:Niall Lucy,Postmodern Literary Theory:An Intro duction,Blackwell,1997,p.117.)指的正是這個意思。
從意義不確定論看不可閱讀論,兩者相沖突之處一目了然。
保羅·德曼一方面宣稱,“語法/修辭這一對要素,當然不是一種二元對立關系,因為它們絕不排斥對方……”,(注:"Semiology and Rhetoric",in Paul de Man,Allegories of Reading,Yale University Press,New Haven and London,1979.p.12.)然而,在對普魯斯特的分析中,他又赫然把兩者對立起來:“在我所說的語法的修辭化和修辭的語法化之間,似乎存在著某種差異。前者,在猶豫也即在不確定中結束,這種不確定性無法使我們在兩種閱讀方式中做出選擇;而后者,卻似乎抵達了某種真理,盡管是經由暴露一個錯誤,即一種虛假的矯飾這種否定性方式達到的。”(注:"Semiology and Rhetoric",in Paul de Man,Allegories of Reading,Yale University Press,New Haven and London,1979.p.12.)他把語法/修辭視為對立雙方,并完全同時顯現,因為,“在符號學中出現修辭語法化的情況下,我們便像在……語法修辭化那種情形一樣,在同一種被擱置的無知狀態中結束。”(注:"Semiology and Rhetoric",in Paul de Man,Allegories of Reading,Yale University Press,New Haven and London,1979.p.12.)保羅·德曼的“不可讀”指的是文本中語法/修辭二元對抗給讀者造成的無知、無解,其學說自然也是二元對抗思維的成果。顯然,這和意義不確定論根本不是一回事。意義不確定性不承認有“二元對抗”,而只承認有變化、運動著的差異;意義不確定性永遠體現于表意因素或此在或缺場的每一分每一秒的轉換之中,不可能凍結成二元對抗時相持的靜態,因此,“不可閱讀”看似強調多元,實則是舊思路的產物,與意義不確定性相悖。
關于“不可閱讀”,米勒也有過類似的說法。在《史蒂文斯的石頭和作為治療的批評》一文中,他認為批評閱讀的過程是一個生產失敗的過程。讀者總是試圖把自己的闡釋建立在文本內的因素上,然而,他總會發現自己的立論依據將在修辭的自由嬉戲中全盤崩潰。意識/文本(主觀/客觀)、修辭/邏輯等無疑又是米勒構筑的二元對峙。閱讀的結果,說是讀者的失敗也好,是文本的自我崩潰也好,總之都是二元間爆發戰爭的結果。可見,米勒和保羅·德曼的批評思路殊途同歸。
2.誰是創造者——批評者還是語言?
批評是一種創作活動,其創造性并不比文學低下,這又是解構批評家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而且,正是這一主張,引發了批評宿將艾布拉姆斯和J.希利斯·米勒間的論戰。有他們的論文《解構主義天使》("The Deconstructive Angel")和《傳統與差異》("Tradition and Difference")、《作為寄主的批評家》("The Critic as Host")為證。依照德里達的文學論,批評是創造這一斷言應該是沒什么值得懷疑的,因為依照廣義書寫的運作原理,語言本身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生產和創造活動。只是問題在于,就批評而言,誰是創造者?是批評家還是語言?
其實,沒有任何一個解構主義者說過,批評家是發揮“主觀能動性”操縱語言的批評創造者。相反,他們倒是經常不厭其煩地解釋,語言和文本本身是有創造性的,是無窮盡的,任何人都只不過讀出了其中的萬一。以耶魯學派為例,不管耶魯批評家們如何闡述批評主張、執行批評行動,在他們看來,語言和文本總是“大”于人、“高”于人以致于不可完全把握,讀者或批評家注定要受語言和文本的擺布。也正因為如此,在談及批評者的閱讀和批評活動時,他幾乎無一例外地使用“只能”(can only)這樣的句式,以表明人在語言面前的無奈。
可是,批評是批評家隨心所欲開展的“創造活動”,這又是解構批評給許多人留下的印象。那么,為什么解構主義者從不曾自我標榜的東西會成為自己的“罪名”呢?分析起來,這恐怕跟解構批評家宣揚的“誤讀”論有關。其一,聽到“誤讀”,人們總會望文生義,以為這是相對于“正確閱讀”的“錯誤閱讀”,殊不知在解構的詞典里,“正讀”和“正解”并不存在。一切閱讀都是誤讀,一切批評闡釋都是誤釋,因為一切批評閱讀和寫作的經驗都有別于閱讀和寫作的對象,而且在其敘述成形的過程中也必然有別于自身。也就是說,從差異認識論的角度來看,“誤讀”是無法避免的。其二,“誤讀”一詞容易使人以為這是批評家有意為之、故弄玄虛的結果。事實上,如前所述,“誤讀”是由不得我們選擇的。語言發生蹤跡運動,其蹤跡痕與我們的無意識及意識展開對話和交流,都由不得我們控制,那么,蹤跡痕中的差異、意識和無意識的差異將我們推向誤讀,也就在我們的力量之外了。
不過,“誤讀”之說誠然需要澄清以正視聽,人們對解構批評的誤解也不能說毫無道理。也就是說,解構批評者的確是需要為人們的偏見承担一部分責任的。這里,問題關鍵出在一些解構批評者的“誤讀”和“誤釋”上。
原則上講,在誤讀問題上,人們沒有選擇權,可是,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誤讀和誤釋不應是有心為之的故作之“錯”,而應當是文本與人在某一時刻對話的自然書寫。然而,不可否認,不少自稱解構的批評家就是借著無意識的誤讀和有意識的“誤讀”不可分辨、不能證明之機,肆意安排文本的指意,創作“誤讀”,從而生產出玄而又玄、甚至不知所云的批評文字來。
不過,令人欣慰的是,人們對這些“創造性”批評的反感,恰好驗證了解構主義者的主張——語言有自己的指意之道,不是人可隨意擺弄的。那些自以為可以借“誤讀”的旗號來張揚自己的創造力、掩蓋自己的貧乏的人,正好掉進了語言為他設置的陷阱。
3.批評家的角色
耶魯批評家為自己設計的角色是從事實證工程的角色。他們企圖依照“解構主義語言觀—解構主義文學論—解構批評實踐”的思路,將解構主義進行到底。然而,在設計這條道路的時候,他們忘了解構主義主張的差異和自我差異活動也會發生在解構主義自身體內。差異抵制自我同一(self-identity)、自我此在(self-presence),那么它必會抵制實證,所以,對于解構思維而言,想將“文學論—批評模式”的一致性維持到底,是不可能的。
認識到“證明解構主義”不可能之后,我們便可以安然地進行閱讀,完全不必像耶魯學者那樣把“多元”當作一個絕對理念時刻放在心里,殫精竭慮地力圖論證它。沒有對“多元”意念的暫時中止,就不可能有臨時性的結構產生;沒有結構,也就沒有下一次的解構;沒有解構,也就沒有多元的產生。對于結構—解構這種相矛盾又相依存的關系,德里達深明其理,因此,他的大量著述也正是在結合了“意義無限的視野”和“文本的臨時之錨”之后寫出來的。(注:Jacques Derrida,Of Grammatology,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Baltimore and London,1976,P.lxxvi.)正如斯皮瓦克所說:
解構是一種永久自我解構的運動,異延棲居其中。沒有任何文本是完完全全解構性的(fully deconstructing)或者是徹底被解構了的(deconstructed)。然而,批評家暫時搜集形而上的批評資源,進行其自稱為某一次的(one)解構行動。(注:Jacques Derrida,Of Grammatology,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Baltimore and London,1976,P.lxxviii.)
四、結語
解構主義的語言觀和文學論,決定了批評實踐與之斷裂乃是必然。因為,一則,任何批評實踐,必然是由有跡可循的邏輯線索所貫穿的實證活動,而且必然是某種整體觀的產物,而解構主義文學論是無法提供這些條件的;再則,解構語言觀或文學觀體現的自相矛盾可以勉強借形而上學的軀殼、“反形而上”的邏輯和曲折迂回的語言令我們領悟,但它與實證精神的矛盾卻難以用實證的語言和文體來表達。因此,與其說解構主義是一種批評理論,不如說它是以批評“批評”為目標的,因為“批評”意味著對意義做出必要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確認,而這在解構主義看來無疑是藉著自我授權的過程抹殺多種可能性。對于批評實踐者而言,解構主義的烏托邦色彩就體現在這里。
不過,正如德里達就“結構的結構性”所說的,當作為實體的中心消解之后,中心成為一種功能,在結構的不斷形成和消解運動中發生作用。我們的意識活動離不開中心功能,中心功能也是我們拋不去的東西。所以,當我們接受了解構主義文學論以后,我們迎來的是“誤讀”觀念對批評學科的“增補”,而不是解構名義下的另一種實證體系、中心體系的建立。一切想把解構主義思想落實在具體實踐中、想以批評實踐來證明解構思想的合理、合法性的行為是徒勞的,是不可能成功的。這也解釋了以耶魯學派為代表的解構批評的窘境:他們為什么既不能得到以閱讀常識和閱讀經驗為判斷標準的普通讀者的接受,也不能得到批評界的理解和推而廣之。
此時,如果我們把解構主義批評所帶出的“結構—解構”問題和解構主義以后興起的批評模式聯系在一起,我們便會對解構主義的前景獲得更深一步的了解:不管是后殖民主義批評,還是女性主義批評,都是首先針對某種意識形態中心、性別中心的解構,其次是思想再建構。盡管再次構建的過程中也許又會出現中心主義的傾向,但是,擁有解構思想武器的人們,必然又會將其推向解構,一如第三世界女性主義批評家對前面兩代女性主義批評家的批判、霍米·巴巴對賽義德的批判一樣。正是因為與解構主義哲學保持著既聯系又斷裂的立場,以“后”自居的批評理論才得以在批評實踐領域立足。解構主義或許不會永遠是思想界的主流,但它的誕生,就意味著它再不可能全然從舞臺上退出。解構主義作為一種幕后的聲音,將永遠對前臺的演出提出警示。
外國文學評論京135~147J1文藝理論蕭莎20032003解構主義作為引進已有10余年之久的“舶來品”,在國內批評界引發的概念混亂至今并未完全澄清。由于批評者對解構主義語言論、解構主義批評與以解構主義思想為基礎的批評理論之間的關系未能詳加考察,因此他們或者從“批評的危機”入手譴責解構主義的哲學立場,或試圖恪守解構主義立場為中國的批評話語指路。對此,本文通過解析德里達的文學論與耶魯學派的批評實踐,指出:解構主義語言論與解構主義批評并不是連貫、一致的整體;解構主義作為一種具有烏托邦色彩的反形而上學假說,注定要與實證性的批評實踐脫節;后殖民主義、女性主義等批評實踐正是因為與解構主義哲學保持著既連續又斷裂的關系,才得以以解構的姿態屹立于批評領域。德里達/文學論/耶魯學派/解構主義批評蕭莎,1973年生,2000年于北京師范大學外語系獲文學博士學位,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外國文學研究所工作,譯有《文學批評理論——從柏拉圖到現在》(部分章節)等。 作者:外國文學評論京135~147J1文藝理論蕭莎20032003解構主義作為引進已有10余年之久的“舶來品”,在國內批評界引發的概念混亂至今并未完全澄清。由于批評者對解構主義語言論、解構主義批評與以解構主義思想為基礎的批評理論之間的關系未能詳加考察,因此他們或者從“批評的危機”入手譴責解構主義的哲學立場,或試圖恪守解構主義立場為中國的批評話語指路。對此,本文通過解析德里達的文學論與耶魯學派的批評實踐,指出:解構主義語言論與解構主義批評并不是連貫、一致的整體;解構主義作為一種具有烏托邦色彩的反形而上學假說,注定要與實證性的批評實踐脫節;后殖民主義、女性主義等批評實踐正是因為與解構主義哲學保持著既連續又斷裂的關系,才得以以解構的姿態屹立于批評領域。德里達/文學論/耶魯學派/解構主義批評
網載 2013-09-10 21:44:11